第三辑戒律于心
净宗问辨
--乙亥二月于万寿岩所作的讲演
古德撰述,每设问答,遣除惑疑,翼赞净土,厥功伟矣。宋代而后,迄于清初,禅宗最盛,其所致疑多原于此。今则禅宗渐衰,未劳攻破。而复别有疑义,盛传当时。若不商榷,或致诖乱①。故于万寿讲次②,别述所见,冀息时疑。匪曰好辨,亦以就正有道耳。
问:当代弘扬净土宗者,恒谓专持一句弥陀,不须复学经律论等,如是排斥教理,偏赞持名,岂非主张太过耶?
答:上根之人,虽有终身专持一句圣号者,而决不应排斥教理。若在常人,持名之外,须于经律论等随力兼学,岂可废弃。且如灵芝③疏主,虽撰《义疏》④盛赞持名⑤,然其自行亦复深研律藏,旁通天台、法相等,其明证矣。
问:有谓净土宗人,率多抛弃世缘,其信然欤?
答:若修禅定或止观或密咒等,须谢绝世缘,入山静习。净土法门则异于是。无人不可学,无处不可学,士农工商各安其业,皆可随分修其净土。又于人事善利群众公益一切功德,悉应尽力集积,以为生西资粮,何可云抛弃耶!
问:前云修净业者不应排斥教理抛弃世缘,未审出何经论?
答:经论广明,未能具陈,今略举之。《观无量寿佛经》云:欲生彼国者当修三福。一者孝养父母,奉事师长,慈心不杀,修十善业;二者受持三皈,具足众戒,不犯威仪;三者发菩提心,深信因果,读诵大乘,劝进行者。如此三事,名为净业,乃是过去、未来、现在三世诸佛净业正因。
《无量寿经》云:发菩提心,修诸功德,殖诸德本,至心回向,欢喜信乐,修菩萨行。大宝积经发胜志乐会云:佛告弥勒菩萨言:菩萨发十种心。一者于诸众生,起于大慈,无损害心;二者于诸众生,起于大悲,无逼恼心;三者于佛正法,不惜身命,乐守护心;四者于一切法,发生胜忍,无执着心;五者不贪利养,恭敬尊重,净意乐心;六者求佛种智,于一切时,无忘失心;七者于诸众生,尊重恭敬,无下劣心;八者不着世论,于菩提分,生决定心;九者种诸善根,无有杂染,清净之心;十者于诸如来,舍离诸相,起随念心。若人于此十种心中,随成一心,乐欲往生极乐世界,若不得生,无有是处。
问:菩萨应常处娑婆,代诸众生受苦。何故求生西方?
答:灵芝疏主初出家时,亦尝坚持此见,轻谤净业。后遭重病,色力痿羸,神识迷茫,莫知趣向。既而病瘥,顿觉前非,悲泣感伤,深自克责,以初心菩萨未得无生法忍。志虽洪大,力不堪任也。《大智度论》云:具缚凡夫有大悲心,愿生恶世救苦众生无有是处。譬如婴儿不得离母。又如弱羽⑥只可传枝。未证无生法忍者,要须常不离佛也。
问:法相宗学者欲见弥勒菩萨,必须求生兜率耶?
答:不尽然也。弥勒菩萨乃法身大士,尘尘刹刹同时等遍。兜率内院有弥勒,极乐世界亦有弥勒,故法相宗学者不妨求生西方。且生西方已、并见弥陀及诸大菩萨,岂不更胜?《华严经普贤行愿品》云:到已,即见阿弥陀佛、文殊师利菩萨、普贤菩萨、观自在菩萨、弥勒菩萨等。又《阿弥陀经》云:其中多有一生补处,其数甚多,非是算数所能知之,但可以无量无边阿僧祗说。众生闻者,应当发愿,愿生彼国。所以者何?得与如是诸上善人俱会一处。据上所引经文,求生西方最为殊胜也。故慈恩教主窥基⑦大师曾撰《阿弥陀经通赞》三卷及《疏》一卷,普劝众生同归极乐,遗范具在,的可依承。
问:兜率近而易生,极乐远过十万亿佛土,若欲往生不綦⑧难欤?
答:《华严经普贤行愿品》云:一刹那中,即得往生极乐世界。灵芝《弥陀义疏》云:十万亿佛土,凡情疑远,弹指可到。十方净秽同一心故,心念迅速不思议故。由是观之,无足虑也。
问:闻密宗学者云,若惟修净土法门,念念求生西方,即渐渐减短寿命,终至夭亡。故修净业者,必须兼学密宗长寿法,相辅而行,乃可无虑。其说确乎?
答:自古以来,专修净土之人,多享大年,且有因念佛而延寿者。前说似难信也。又既已发心求生西方,即不须顾虑今生寿命长短,若顾虑者必难往生。人世长寿不过百年,西方则无量无边阿僧祗劫。智者权衡其间,当知所轻重矣。
问:有谓弥陀法门,专属送死之教,若药师法门,生能消灾延寿,死则往生东方净刹,岂不更善?
答:弥陀法门,于现生何尝无有利益,具如经论广明,今且述余所亲闻事实四则证之,以息其疑。
(一)瞽目重明。
嘉兴范古农友人戴君,曾卒业于上海南洋中学,忽尔双目失明,忧郁不乐。古农乃劝彼念阿弥陀佛,并介绍居住平湖报本寺,日夜一心专念。如是年余,双目重明如故。此事古农为余言者。
(二)沉疴顿愈。
海盐徐蔚如旅居京师,屡患痔疾,经久不愈。曾因事远出,乘人力车磨擦颠簸,归寓之后,痔乃大发,痛彻心髓,经七昼夜不能睡眠,病已垂危。因忆《华严十回向品》代众生受苦文,依之发愿。后即一心专念阿弥陀佛,不久遂能安眠,醒后痔疾顿愈,迄今已十数年,未曾再发。此事蔚如尝与印光法师言之。余复致书询问,彼言确有其事也。
(三)冤鬼不侵。
四川释显真,又字西归。在家时历任县长,杀戮土匪甚多。出家不久,即住宁波慈溪五磊寺,每夜梦见土匪多人,血肉狼藉,凶暴愤怒,执持枪械,向其索命。遂大恐惧,发勇猛心,专念阿弥陀佛,日夜不息,乃至梦中亦能持念。梦见土匪,即念佛号以劝化之。自是梦中土匪渐能和驯,数月以后,不复见矣。余与显真同住最久,常为余言其往事,且叹念佛功德之不可思议也。
(四)危难得免。
温州吴璧华勤修净业,行住坐卧,恒念弥陀圣号。十一年壬戌七月下旬,温州飓风暴雨,墙屋倒坏者甚多。是夜璧华适卧墙侧,默念佛号而眠。夜半,墙忽倾圯,砖砾泥土坠落遍身,家人疑已压毙,相率奋力除去砖土,见璧华安然无恙,犹念佛号不辍。察其颜面以至肢体,未有毫发损伤,乃大惊叹,共感佛恩。其时余居温州庆福寺,风灾翌日,璧华亲至寺中向余言之。璧华早岁奔走革命,后信佛法,于北京、温州、杭州及东北各省尽力弘扬佛化,并主办赈济慈善诸事,临终之际,持念佛号,诸根悦豫,正念分明。及大殓时,顶门犹温,往生极乐,可无疑矣。
①诖乱:造成混乱。诖:过误。
②万寿讲次:在万寿岩讲经期间。次:期间。
③灵芝:北宋律宗高僧元照,晚年主杭州灵芝寺三十年,世称灵芝尊者。早年轻视净土法门,后遭重病,阅智者大师《净土十疑论》,始归心净土法门。并依善导之说,一意专持阿弥陀佛名号,发愿领众同修念佛。常言:"生弘律范,死归安养。平生所得,唯二法门。"着有《观无量寿佛经义疏》《阿弥陀经义疏》等。
④《义疏》:即《阿弥陀经义疏》。
⑤持名:以专心持念阿弥陀佛名号为修持方式。
⑥弱羽:指幼鸟羽翼未成。传枝:从一根树枝移到另一根相邻的树枝。
⑦窥基:玄奘弟子,法相宗初祖。因常住大慈恩寺,世称慈恩大师。其净土着述有《阿弥陀经疏》一卷、《阿弥陀经通赞疏》三卷等。
⑧綦:极。
本文作于一九三五年三月,其时弘一法师居厦门禾山万寿岩,校读灵芝元照律师所着《阿弥陀经义疏》。万寿岩住持本妙法师,请他宣讲《阿弥陀经》。弘一法师因据《义疏》随力敷讲,并撰《义疏撷录》。开讲期间,又撰本文,采用问答形式阐扬净土法门,剖析甚详,亦可见师皈心净土之恳挚。
问答十章
问:近世诸丛林传戒之时,皆令熟读《毗尼日用切要》(俗称为五十三咒),未审可否?
答:蕅益大师曾解释此义,今略录之。文云:既预比丘之列,当以律学为先。今之愿偈(即当愿众生等),本出华严。种种真言,皆属密部。论法门虽不可思议,约修证则各有本宗。收之则全是,若一偈、若一句、若一字,皆为道种。捡之则全非,律不律、显不显、密不密、仅成散善;此正法所以渐衰,而末运所以不振。有志之士,不若专精戒律,办比丘之本职也。
(十诵:诸比丘废学毗尼,便读诵修多罗、阿毗昙,世尊种种诃责。乃至由有毗尼佛法住世等。多有上座长老比丘学律。)
问:《百丈清规》①颇与戒律相似;今学律者,亦宜参阅否?
答:百丈于唐时编纂此书,其后屡经他人增删。至元朝改变尤多,本来面目,殆不可见;故莲池、蕅益大师力诋斥之。莲池大师之说,今未及检录。唯录蕅益大师之说如下。文云:正法灭坏,全由律学不明。百丈清规,久失原作本意;并是元朝流俗僧官住持,杜撰增饰,文理不通。今人有奉行者,皆因未谙律学故也。又云:非佛所制,便名非法;如元朝附会《百丈清规》等。又云:百丈清规。元朝世谛住持穿凿,尤为可耻。按律宗诸书,浩如烟海。吾人尽形学之,尚苦力有未及。即百丈原本今仍存在,亦可不须阅览;况伪本乎?今宜以莲池、蕅益诸大师之言,传示道侣可也。
问:今世俗众,乞师证明受皈依者,辄称皈依某师,未知是否?
答:不然!以所皈依者为僧伽,非唯皈依某师一人故。蕅益大师云:"皈依僧者,则一切僧皆我师也。今世俗士,择一名德比丘礼事之,窃窃然矜曰:吾为某知识、某法师门人也!彼知识法师者,亦窃窃然矜曰:彼某居士、某宰官皈依于我者也!噫!果若此,则应曰:皈依佛、皈依法、结交一大德可也。可云皈依僧也与哉!"
问:近世弘律者,皆宗莲池大师沙弥律仪要略,未知善否?
答:沙弥戒法注释之书,以蕅益大师所着《沙弥十戒威仪录要》最为完善;此书扬州刻版,共为一册,标名曰《沙弥十法并威仪》。价金仅洋一角余,若与初学之人讲解沙弥律者,宜用此书也。莲池大师为净土大德,律学非其所长。所着律仪要略中,多以己意判断,不宗律藏;故蕅益大师云:"莲池大师②专弘净土,而于律学稍疏。"(见《梵网合注缘起》中。今未检原书,略述其大意如此。)又云:"律仪要略,颇有斟酌,堪逗时机,而开遮轻重忏悔之法,尚未申明。"以此诸文证之,是书虽可导俗,似犹未尽善也。
问:沙弥戒第十,不捉持金银;今人应依何方法,乃能不犯此戒?
答:《根本有部律摄》云:比丘若得金银等物,应觅俗众为净施主;即作施主物想捉持无犯。虽与施主相去甚远,若以后再得金银等,应遥作施主物心而持之。乃至施主命存以来,并皆无犯。若无施主可得者,应持金银等物,对一比丘作是说:"大德存念!我比丘某甲得比不净财,当持此不净财,换取净财。"三说已;应自持举,或令人持举,皆无犯也(以上录《律摄》大意,非全文也)。
问:今世传戒,皆聚集数百人,并以一月为期,是佛制否?
答:佛世,凡受戒者,由剃发和尚为请九僧,即可授之;是一人别授也。此土唐代虽有多人共受者,亦止一二十人耳。至于近代,唯欲热闹门庭,遂乃聚集多众;故蕅益大师尝斥之云:"随时皆可入道,何须腊八及四月八。难缘方许三人,岂容多众至百千众也。"至于受戒之时,不足半日即可授了,何须多日。且近代一月聚集多众者,亦只令受戒者,助作水陆经忏及其他佛事等,终日忙迫,罕有余暇。受戒之事,了无关系;斯更不忍言矣。故受戒决不须多日。所最要者,和尚于受前受后,应负教导之责耳。唐义净三藏云:"岂有欲受之时,非常劳倦。亦既得已,戒不关怀,不诵戒经,不披律典。虚沾法伍,自损损他;若此之流,成灭法者!"蕅益大师云:"夫比丘戒者,乃是出世宏规,僧宝由斯建立。贵在受后修学行持,非可仅以登坛塞责而已;是故诱诲奖劝宜在事先,研究讨明功须五夏。而后代师匠,多事美观。遂以平时开导之法,混入登坛秉授之次;又受时虽似殷重,受后便谓毕功。颠倒差讹,莫此为甚。"(菩萨戒,另受)
问:今世传戒,有戒元、戒魁等名,未知何解?
答:此于受戒之前,令受戒者出资获得;与清季时,捐纳功名无异。非因戒德优劣而分也。此为陋习,最宜革除。
问:末世授戒,未能如法,决不得戒。未识更依何方便,而能获得比丘戒耶?
答:蕅益大师云:"末世欲得净戒,舍此占察轮相之法,更无别途。"盖指依《地藏菩萨占察善恶业报经》所立之占察忏法而言也。按《占察经》云:"(先示忏法大略)未来世诸众生等,欲求出家,及已出家,若不能得善好戒师及清净僧众,其心疑惑,不得如法受于禁戒者。但能学发无上道心,亦令身口意得清净已。(礼忏七日之后,每晨以身口意三轮三掷,皆纯善者,即名得清净相)。其未出家者,应当剃发,被服法衣,仰告十方诸佛菩萨,请为师证。一心立愿称辩戒相。先说菩萨十根本重戒,次当总举菩萨律仪三种戒聚。所谓摄律仪戒(五、八、十具等)、摄善法戒、摄化众生戒。自誓受之,则名具获波罗提木叉出家之戒,名为比丘、比丘尼。"故蕅益大师于三十五岁退为沙弥,遂专心礼占察忏法,至四十七岁正月初一日,乃获清净轮相,得比丘戒。
已前:
约有戒论 退为出家优婆塞,成时、性旦并受长期八戒。
约无戒论 自誓受三皈、五戒。长期八戒,菩萨戒少分。
授比丘戒缘,第四心境相应。
或心不当境、或境不称心、或心境俱不相应,并非法故。
问:若已破四重戒者,犹得再受比丘戒耶?
答:在家之人,或破五戒、八戒中四重。出家之人,或破沙弥、沙弥尼、式叉摩那、比丘、比丘尼戒中四重;并名边罪。若依小乘律,不得重受。若依《梵网经》;虽通忏悔,须以得见相好为期。今依《占察经》忏法,则以得清净轮相为期也。《占察经》云:"未来之时,若在家、若出家众生等,欲求受清净妙戒,而先已作增上重罪,(即是边罪)不得受者,亦当如上修忏悔法。令其至心,得身口意善相已,即可应受。"
问:古代禅宗大德,居山之时,则以三条篾、一把锄为清净自活。领众之时,又以一日不作一日不食为清规;皆与律制相背,是何故耶?
答:古代禅宗大德,严净毗尼,宏范三界者,如远公、智者等是也。其次,则舍微细戒,唯护四重;但决不敢自称比丘、不敢轻视律学。唯自愧未能兼修,以为渐德耳。昔有人问寿昌禅师云:"佛制比丘不得掘地损伤草木。今何自耕自种?"答云:"我辈只是悟得佛心,堪传佛意,指示当机,令识心性耳。若以正法格之,仅可称剃发居士,何敢当比丘之名耶?"又问:"设令今时有能如法行持比丘事者,师将何以视之?"答云:"设使果有此人、当敬如佛、待以师礼。"我辈非不为也,实未能也。又紫柏大师,生平一粥一饭,别无杂食。胁不着席四十余年;犹以未能持微细戒,故终不敢为人授沙弥戒及比丘戒。必不得已则授五戒法耳。嗟乎!从上诸祖,敬视律学如此,岂敢轻之;若轻律者,定属邪见,非真实宗匠也(以上依蕅益大师文挈录)。
上列十章,未依次第;又以匆促撰录,或有文义未妥之处,俟后修正可也。
①《百丈清规》:中国禅宗六祖慧能三世徒百丈怀海制定的丛林清规(世称古清规)。《百丈清规》分上下两卷,计有九章。卷上有祝厘章第一、报恩章第二、报本章第三、尊祖章第四、住持章第五;卷下有两序章第六、大众章第七、节腊章第八、法器章第九。
②莲池大师(1535-1615):明代高僧,中国净土宗第八代祖师。俗姓沈,名祩宏,字佛慧,别号莲池,因久居杭州云栖寺,又称云栖大师。与紫柏真可、憨山德清、蕅益智旭并称明代四大高僧。清雍正中赐号净妙真修禅师。
弘一法师对莲池大师是极为景仰的。莲池大师的道德、文章、修持可以说是五百年来第一人。他虚怀若谷,没有丝毫的自满。他总是自谦"下劣凡夫""安分守愚",认为"愚拙"应当是最该保守的禅机。
毗奈耶质疑编
问:说教时节,既云十二年前略教所被,云何于五年即说广教?
答:"制"与"说"二字不可混:"制"即随时制戒也;"说"乃半月半月布萨时所说者也。五年虽制广教,但佛犹自说略教也。
问:未知僧尼广教即全说耶?抑陈其所有犯者?
答:讲义中云:随犯便结;若漏未起,不先制也。此广教虽五年已制,但佛半月半月仍自说略教。至十二年后乃重犯(即以前所制而重犯者),佛止不说,乃令弟子说。即改说广教也。
问:《四教仪集》注云:"经通五人,律唯佛制。如礼乐出自天子……"云何后付弟子乃广说耶?
答:"制"与"说"二字不同。若论制戒,始终唯佛能之,等觉以下犹非所堪;若说戒(半月半月)者,十二年前佛自说略教,十二年后,因重犯戒,佛止不说。乃令上座持律者说之,即是改说广教也。但以后制戒仍由佛制,决非由弟子制。
问:淫戒犯相表内,觉境与是非道二句名义如何?
答:觉境者,有知觉之境,非睡眠等;非道者,死形半坏,已下七条皆是也:或坏烂不成道形(前四),或是异物(后三)。
问:同上表内,为怨家逼,云何为自入他道?
答:为怨家逼持,令自体入他人道中也。是时,自无丝毫抵抗之能力。
问:同上戒境想表内,既云入道,云何又生道想、道疑、非道想三名相?
答:此是夜间黑暗之地、或饮酒微醉之时等。
问:表七页、南山《行事钞》盗三宝物,先明知事人是非。是非二字,是否即因果耶?又并师心处分,师心是否即训为私心?
答:是。非者,即是能否(有资格否)为知事人。读《宝梁经》等之文可知。师心者,刚愎(杜撰)自慢者,谓之师心自用也。
问:同上。忧心念道,缘境既局。缘境是否指本戒?少应清洁。少字是否训稍?
答:缘境既局,此四字与下文"多众务"三字相对。少字训稍是也。
问:午后每多口渴,多饮茶水,有多不便,未知吃些冰糖有违戒律否?
答:可尔。
问:律唯佛制,等觉已下,犹非所堪;而南山判四分,依成实论分通大乘,亦制起心。若重缘者,即犯突吉罗①。如此岂无圣凡滥制之咎耶?
答:唯佛能制戒,南山决非制戒也。四分本与成实同属空宗,南山依此而判,以契此土大乘之机,功在万世!对于南山教旨,乞仁者以后万勿怀疑!请以余以往之事,为前车之鉴可耳。
问:表七页十四行,云何谓望十方凡圣,则一一结罪?
答:常住常住物,为十方凡圣所共有,故云也。一一结者,非谓多罪,但此一夷,总望多境,故云一一耳--(录灵芝记)②。
问:同上行,诸部五分,指哪五分?
答:五分律。诸部者,应谓诸部中之一也。
问:《含注本》③七页,云何为叹誉死、快劝死?
答:叹誉:赞叹,誉扬;快劝:称心,劝勉。
问:表八页第四分,比丘以咒药乃至为按腹等堕他胎--波罗夷④云何堕胎后母死儿活,母死无犯,但结方便堕胎偷兰遮⑤?
答:对母决无杀心故。
问:表六页,境想后(第四分)取男物,作女物想;取女物,作男物想。二条同罪,为同波罗夷抑其他罪耶?
答:满五--夷;不满五--兰。
问:表十二页正面:灵芝《资持记》,染意窥看,念念重吉。深寮坐起,一一单提。重吉单提二句,是否为结罪意也?
答:是结罪。重吉:大淫远方便;单提:第四十五独与女人露地坐戒。
问:表十五页,无主僧不处分过量房戒。境想过重表,兹拟于下。是否有讹?
答:是!
问:表十六页第七戒,具缘成犯内第三缘。《资持记》既云:此由有主,大小从他,故无过量。云何又制长佛六磔手广四磔手已上房?亦在具缘内耶?
答:长六广四已上房,乃乞处分,不满此量则不须乞,有主者,大小从他,所以决无过量之罪。至乞处分,则别是一事耳。第七戒长六广四之言,专就应处分否而说,与过量罪无有关系也(因第七戒中无有过量罪)。
问:表十九页正面,罪相表内,羯磨有三:单白、白二、白四,今作白竟,是否为单白?若是者,则作白一羯磨竟,乃至白三羯磨竟三条,将如何配合于羯磨中?若非者,则作白竟,为哪一段文?请详细示知。
答:僧羯磨有三:
(此是白文)
一、单白……诵一遍
(此是白文)
二、白二……诵一遍
(此是羯磨文)
白与羯靡……
共计为二……
故名白二……诵一遍
(此是白文)
三、白四…… 诵一遍
(此是羯磨文)
白与羯靡……
共计为四……
故名白四……诵三遍
破僧羯磨,属于白四,与前二种无涉。
问:忏僧残法中,直与摩那埵法与增上摩那埵法有何差别?请示知。
答:犯僧残后,当日发露,向僧乞摩那埵法,僧即作羯磨与法。即日依行,共经六日夜,然后出罪。此直与法也。若犯僧残后覆藏者,须先依一、二(乞看讲义),然后增上与摩那埵法。增上者,即是后与之意也。
问:讲义内,大小二字以下之小注云:即三法下三品之事,三品指何三品?
答:此一句依灵芝记写录。下字稍未明白,应是依法所成之事也。三品即大事中事小事,如疏中所明(疏中指此为三品)。此品字不可与八品九品相混同,分别观之可也。
问:僧集约界小注中云:若戒场大界,并须尽唱制限集之。请详示知。
答:戒场(有场大戒)四处共集,如疏所明;大界(无场大界)二处共集,因说恣法通于界内外也。其他羯磨,当界自集(不通界外)。上且略答,后讲结界法时再详说也。
问:戒场大界,疏中云。何谓无场大界?
答:有场大界在后文。
以上大意,乞转告诸师,因他人亦应怀疑也。
问:简众是非四满数中:不应诃、应诃、不得诃、亦得诃,请示其差别之大意。
答:共二种:不应诃同不得诃;应诃同亦得诃。惟文字稍有变化,其义无异也。
问:与欲、受欲、说欲,其意云何?
答:与欲者,即托汝传欲;受欲者,即领受代为传欲;说欲者,即至僧中代为说欲也。
问:五种与欲中,是否均为与欲者之言相耶?
答:是也。
问:五与欲中,前三种,其言词将何分别、方应与欲者之言相?
答:所分五种,悉依律文也。前三种,意同文别。病重之人,可随己意用一种,即成就与欲。不拘何种文句。
问:自然界六相,与界场外大界内之自然界有何差别?
答:不同!戒场外之自然,仅指无法之空地而言。无此界字(他处或作兰若,亦此意也);若自然界,则加一界字。
问:现时各处丛林传戒,印有忏罪单一纸,于中列某甲须礼千佛忏若干乃至念大悲咒若干遍。未知此单出于何时?受戒以后是否必须行持?
答:此单出于近世。受戒以后必须行持。
问:七众自知有犯边罪。今欲全舍戒法,再乞受五八等戒。未知是先行忏悔后再受戒或先受戒后行忏悔?
答:若约已犯边罪(前曾受五、八、十,具而犯前四重者),今虽舍戒,亦不能即受五戒八戒。萨婆多⑥论云:"犯边罪者,更受五戒不得。"若约已前受七众戒时,或境不称心,或心境俱不相应决定不能得戒者,虽破四重,亦可不名边罪。仅名恶业,则不须舍戒(以无可舍故),可以先忏悔七日以上(但至诚恳切忏之,不必得清净相也)。即自誓受三皈五戒八戒,或受菩萨戒可也。
至于沙弥、比丘戒,非不可受,以无师故。必须礼占察忏法得清净相已,则菩萨、沙弥、比丘三戒同时可得也。
问:比兵受具已,因有难事,不理已而必须犯夷罪者,先舍戒已,而后行之。他日复欲受具戒。是否为已犯边罪?
答:五、八、十,具皆舍之,非已犯边罪也。
问:对首羯磨,约事已分三品。而忏次兰众多对首,得中上品。应居众法对首之上,云何列相不列小众对首、而仅收入但对首中?
答:乞阅疏记可知。
问:从生偷兰,即从他而生。他字为指何境?
答:初二篇。
①突吉罗:梵文音译。佛教戒律,意指包括恶作、恶语在内的一切轻微违犯之罪。
②灵芝记:指宋代灵芝律学名着《行事钞资持记》。
③《含注本》:唐代道宣律学名着《四分律含注戒本》之略称。
④波罗夷:梵文音译。佛教戒律,意指极重的罪,违犯者被逐出僧(教)团。
⑤偷兰遮:梵文音译。佛教戒律,意指重罪、大罪。
⑥萨婆多:"说一切有部(《有部律》)"的音译。
《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属小乘律部经典。唐朝武后长安三年(公元703年)由义净译。收于《大正藏》第二十三册。佛陀入灭后三百年初期,由小乘佛教上座部系统分出之《(根本)说一切有部》所整编而成,系规定戒律之典籍。其内分四波罗夷法、十三僧伽伐尸沙法、二不定法、三十泥萨只波逸底迦法、九十波逸底迦法、四波罗底提舍尼法、众多学法、七灭诤法等八科,大多备载各戒法之制戒因缘。于汉译诸律本中,本律与《十诵律》最近似。其戒本为《根本说一切有部戒经》一卷,收于《大正藏》。
律学要略
--在泉州承天寺律仪法会讲,由万泉记录
我出家以来,在江浙一带并不敢随便讲经或讲律,更不敢赴什么传戒的道场,其缘故是因个人感觉着学力不足。三年来在闽南虽曾讲过些东西,自心总觉非常惭愧的。这次本寺诸位长者再三地唤我来参加戒期胜会,情不可却,故今天来与诸位谈谈,但因时间匆促,未能预备,参考书又缺少,兼以个人精神衰弱,拟在此共讲三天。今天先专为求授比丘戒者讲些律宗历史,他人旁听,虽不能解,亦是种植善根之事。
为比丘者应先了知戒律传入此土之因缘,及此土古今律宗盛衰之大概。由东汉至曹魏之初,僧人无皈戒之举,唯剃发而已。魏嘉平年中,天竺僧人法时到中土,乃立羯磨受法,是为戒律之始。当是时可算是真实传授比丘戒的开始,渐渐达至繁盛时期。
大部之广律,最初传来的是《十诵律》①,翻译斯部律者,系姚秦时的鸠摩罗什法师,庐山净宗初祖远公法师亦竭力劝请赞扬。六朝时此律最盛于南方。其次翻译的是《四分律》②,时期和《十诵律》相去不远,但迟至隋朝乃有人弘扬提倡,至唐初乃大盛。第三部是《僧祗律》,东晋时翻译的,六朝时北方稍有弘扬者。刘宋时继《僧祗律》后,有《五分律》,翻译斯律之人,即是译六十卷《华严经》者,文精而简,道宣律师甚赞,可惜罕有人弘扬。至其后有《有部律》,乃唐武则天时义净法师的译着,即是西藏一带最通行的律。当初义净法师在印度有二十余年的历史,博学强记,贯通律学精微,非至印度之其他僧人所能及,实空前绝后的中国大律师。义净回国,翻译终毕,他年亦老了,不久即圆寂,以后无有人弘扬,可惜!可惜!此外诸部律论甚多,不遑枚举。
关于《有部律》,我个人起初见之甚喜,研究多年;以后因朋友劝告即改研《南山律》,其原因是《南山律》依《四分律》而成,又稍有变化,能适合吾国僧众之根器故。现在我即专就《四分律》之历史大略说些。
唐代是《四分律》最盛时期,以前所弘扬的是《十诵律》,《四分律》少人弘扬;至唐初《四分律》学者乃盛,共有三大派:一《相部律》,依法砺律师为主;二《南山律》,以道宣律师为主;三《东塔律》,依怀素律师为主。法砺律师在道宣之前,道宣曾就学于他。怀素律师在道宣之后,亦曾亲近法砺、道宣二律师。斯律虽有三大派之分,最盛行于世的可算《南山律》了。南山律师着作浩如渊海,其中《行事钞》最负盛名,是时任何宗派之学者皆须研《行事钞》;自唐至宋,解者六十余家,唯灵芝元照律师最胜,元照律师尚有许多其他经律的注释。元照后,律学渐渐趋于消沉,罕有人发心弘扬。
南宋后禅宗益盛,律学更无人过问,所有唐宋诸家的律学撰述数千卷悉皆散佚;迨至清初,惟存《南山随机羯磨》一卷,如是观之,大足令人兴叹不已!明末清初有蕅益、见月诸大师等欲重兴律宗,但最可憾者,是唐宋古书不得见。当时蕅益大师着述有《毗尼事义集要》,初讲时人数已不多,以后更少;结果成绩颓然。见月律师弘律颇有成绩,撰述甚多,有解《随机羯磨》者,毗尼作持,与《南山》颇有不同之处,因不得见《南山》着作故!此外尚有最负盛名的《传戒正范》一部,从明末至今,传戒之书独此一部,传戒尚存之一线曙光,惟赖此书;虽与《南山》之作未能尽合,然其功甚大,不可轻视;但近代受戒仪轨,又依此稍有增减,亦不是见月律师《传戒正范》之本来面目了。
南宋至清七百余年,关于唐宋诸家律学撰述,可谓无存;清光绪末年乃自日本请还唐宋诸家律书之一部分,近十余年间,在天津已刊者数百卷。此外续藏经中所收尚未另刊者犹有数百卷。
今后倘有人发心专力研习弘扬,可以恢复唐代之古风,凡蕅益、见月等所欲求见者今悉俱在;我们生此时候,实比蕅益、见月诸大师幸福多多。
但学律非是容易的事情,我虽然学律近二十年,仅可谓为学律之预备,窥见了少许之门径;再预备数年,乃可着手研究,以后至少须研究二十年,乃可稍有成绩。奈我现在老了,恐不能久住世间,很盼望你们有人能发心专学戒律,继我所未竟之志,则至善矣。
我们应知道:现在所流通之《传戒正范》,非是完美之书,何况更随便增减,所以必须今后恢复古法乃可;此皆你们的责任,我甚希望大家共同勉励进行!
今天续讲三皈、五戒乃至菩萨戒之要略。
三皈、五戒、八戒、沙弥沙弥尼戒、式叉摩那戒、比丘比丘尼戒、菩萨戒等,就普通说,菩萨戒为大乘,余皆小乘,但亦未必尽然,应依受者发心如何而定。我近来研究《南山律》,内中有云:"无论受何戒法,皆要先发大乘心。"由此看来,哪有一种戒法专名为小乘的呢!再就受戒方法论,如:三皈、五戒、沙弥沙弥尼戒,皆用三皈依受;至于比丘比丘尼戒、菩萨戒,则须依羯磨文受;又如式叉摩那则是作羯磨与学戒法,不是另外得戒,与上不同。再依在家出家分之:就普通说,在家如三皈、五戒、八戒等,出家如沙弥比丘等,实而言之,三皈、五戒、八戒,皆通在家出家。诸位听着这话,或当怀疑,今我以例证之,如:明灵峰蕅益大师,他初亦受比丘戒,后但退作三皈人,如是言之,只有三皈亦可算出家人。
又若单五戒亦可算出家人,因剃发以后,必先受五戒,后再受沙弥戒,未受沙弥戒前,止是五戒之出家人。故五戒通于在家出家,有在家优婆塞、出家优婆塞之别;例如:明蕅益大师之大弟子成时性旦二师,皆自称为出家优婆塞。成时大师为编辑《净土十要》及《灵峰宗论》者,性旦大师为记录《弥陀要解》者,皆是明末的高僧。
八戒何为亦通在家出家?《药师经》中说:比丘亦可受八戒,比丘再受八戒为欲增上功德故。这样看起来,八戒亦通于僧俗。
以上略判竟,以下一一分别说之。
三皈:不属于戒,仅名三皈。三皈者:皈依佛,皈依法,皈依僧。未受以前必须要了解三皈道理,并非糊里糊涂地盲从瞎说,如这样子皆不得三皈。
所谓三宝有四种之别,一理体三宝,二化相三宝,三住持三宝,四一体三宝。尽讲起来很深奥复杂,现在且专就住持三宝来说。"三宝"意义是什么?佛、法、僧。所谓"佛"即形像,如释迦佛像、药师佛像、弥陀佛像等;"法"即佛所说之经,如《法华经》《楞严经》等,皆佛金口所流露出来之法;"僧"即出家剃发受戒有威仪之人。以上所说佛、法、僧道理,可谓最浅近,诸位谅皆能明了吧。
"皈依"即回转的意义,因前背舍三宝,而今转向三宝,故谓之皈依。但无论出家在家之人,若受三皈时,最重要点有二:第一,要注意皈依三宝是何意义;第二,当受三皈时,师父所说应当十分明白,或师父所讲的话,全是文言不能了解,如是决不能得三皈;或隔离太远,听不明白亦不得三皈;或虽能听到大致了解,其中尚有一二怀疑处,亦不得三皈。又正授之时,即是"皈依佛""皈依法""皈依僧"三说,此最要紧,应十分注意;以后之"皈依佛竟""皈依法竟""皈依僧竟",是名三结,无关紧要;所以诸位发心受戒,应先了知三皈意义,又当正授时,要在先"皈依佛"等三语注意,乃可得三皈。
以上"三皈"说已,下说"五戒".
五戒:就五戒言,亦要请师先为说明。五戒者:杀、盗、淫、妄、酒。当师父说明"五戒"意义时,切要用白话,浅近明了,使人易懂。受戒者听毕,应先自思量如是诸戒能持否,若不能全持,或一,或二,或三,或四,皆可随意;宁可不受,万不可受而不持!且就杀生而论,未受戒者,犯之本应有罪,若已受不杀戒者犯之,则罪更加重一倍,可怕不可怕呢!你们试想一想,如果不能受持,勉强敷衍,实是自寻烦恼!据我思之:"五戒"中最容易持的,是不邪淫、不饮酒;诸位可先受这两条最为稳当;至于"杀"与"妄语",有大小之分,大者虽不易犯,小者实为难持;又"五戒"中最为难持的莫如盗戒,非于盗戒戒相研究十分明了之后,万不可率尔而受。所以我盼望诸位对于"盗戒"一条缓缓再说,至要!至要!但以现在传戒情形看起来,在这许多人众集合场中,实际上是不能如上一一别受;我想现在受五戒时,不妨合众总受五戒,俟受戒后,再自己斟酌取舍,亦未为不可;于自己所不能奉持的数条,可以在引礼师前或俗人前舍去,这样办法,实在十分妥当,在授者减麻烦,诸位亦可免除烦恼。
另外还有一句要紧的话,倘有人怀疑于此大众混杂扰乱之时,心中不能专一注想,或恐犹未得戒者,不妨请性愿老法师或其他善知识,再为重授一次,他们当即慈悲允许。诸位,你们万不可轻视三皈五戒!我有句老实话对诸位说:"菩萨戒不是容易得的,沙弥戒及比丘戒是不能得的,无论出家或在家人所希望者,唯有三皈五戒,我们倘能得三皈五戒,那就是很好的了。因受持五戒,来生定可为人;既能持五戒,再说念阿弥陀佛名号,求生西方,临终时定能往生西方极乐世界,岂不甚好。就我自己而论,对于菩萨戒是有名无实,沙弥戒及比丘戒决定未得;即以五戒而言,亦不敢说完全,止可谓为出家多分优婆塞而已,这是实话。所以我盼望诸位要注意三皈五戒;当受五戒,应知于前说三皈正得戒体,最宜注意;后说五戒戒相为附属之文,不是在此时得戒。又须请师先为说明五戒之广狭;例如:饮酒一戒不唯不饮泉州酒店之酒,凡尽法界虚空界之戒缘境酒,皆不可饮。杀、盗、淫、妄,亦复如是。所以受戒功德普遍法界,实非人力所能思议。"
宝华山见月律师所编《三皈五戒正范》,所有开示多用骈体文,闻者万不能了解,等于虚文而已;最好请师译成白话。此外我更附带言之:近有为人授五戒者于不饮酒后加不吸烟一句,但这不吸烟可不必加入;应另外劝告,不应加入五戒文中。
以上说"五戒"毕,以下讲"八戒".
八戒:具云八关斋戒。"关"者禁闭非逸,关闭所有一切非善事。"斋"是清的意思,绝诸一切杂想事。八关斋戒本有九条,因其中第七条包含两条,故合计为八条。前五与五戒同,后三条是另加的。后加三者,即:
第六,华香璎珞香油涂身,这是印度美丽装饰之风俗,我国只有花香,并无璎珞等;但所谓香如吾国香粉、香水、香牙粉、香牙膏及香皂等,皆不可用。
第七,高胜床上坐,作倡伎乐故往观听。这就是两条合为一条的;现略为分析:"高"是依佛制度,坐卧之床脚,最高不能超过一尺六寸;"胜"是指金银牙角等之装饰,此皆不可。但在他处不得已的时候,暂坐可开:佛制是专为自制的须结正罪,如别人已作成功的不是自制的,罪稍轻。作倡伎乐故往观听,音乐影戏等皆属此条;所谓故往观听之"故"字要注意,于无意中偶然听到或看见的不犯。以上高胜床上坐,作倡伎乐故往观听,共合为一条。受八关斋戒的人,皆不可为。
第八,非时食。佛制受八关斋戒后,自黎明至正午可食,倘越时而食,即叫做非时食。--即平常所说的"过午不食。"但正午后,不单是饭等不可食,如牛奶、水果等均不可用。如病重者,于不得已中,可在大家看不到地方开食粥等。
受八关斋戒,普通于六斋日受;六斋日者,即初八、十四、十五、甘三及月底最后二日;倘能发心日日受,那是最好不过了。受时要在每天晨起时,期限以一日一夜--天亮时至夜,夜至明早。--受八关斋戒后,过午不食一条,应从今天正午后至明日黎明时皆不可食。又八戒与菩萨戒比较别的戒有区别;因为八戒与菩萨戒,是顿立之戒。(但上说的菩萨戒,是局就梵网璎珞等而说的;若依瑜伽戒本,则属于渐次之戒。)这是什么缘故呢?未受五戒、沙弥戒、比丘戒,皆可即受菩萨戒或八戒,故日顿立;若渐次之戒,必依次第,如先五戒,次沙弥戒,次比丘戒,层层上去的。
以上所说八关斋戒,外江居士受的非常之多,我想闽南一带将来亦应当提倡提倡。若嫌每月六日太多,可减至一日或两日亦无不可;因仅受一日,即有极大功德,何况六日全受呢!
沙弥戒:沙弥戒诸位已知道了吧?此乃正戒,共十条。其中九条同八戒,另加手不捉钱宝一条,合而为十。但手不捉钱宝一条,平常人不明白,听了皆怕;不知此不捉钱宝是易持之戒,律中有方便办法,叫做"说净",经过说净的仪式后,亦可照常自己捉持:最为繁难者,是正戒十条外于比丘戒亦应学习,犯者结罪。我初出家时不晓得,后来学律才知道。这样看起来,持沙弥戒亦是不容易的一回事。
沙弥尼戒:即女众,法戒与沙弥同。
式叉摩耶戒:梵语式叉摩耶,此云学法女;外江各丛林,皆谓在家贞女为式叉摩耶,这是错误的。闽南这边,那年开元寺传戒时,对于贞女不称式叉摩耶,只用贞女之名,这是很通;平常人多不解何者为式叉摩耶,我现在略为解释一下。
哪一种人可以受式叉摩耶戒呢?要已受沙弥尼戒的人于十八岁时,受式叉摩耶法,学习二年,然后再受比丘尼戒;因为佛制二十岁乃可受戒,于十八岁时,再学二年正当二十岁。于二年学习时,僧作羯磨,与学戒法;二年学毕乃可受比丘尼戒;但式叉摩耶要学三法:一学根本法--即四重戒。二学六法--染心相触,盗减五钱,断畜命,小妄语,非时食,饮酒。三学行法--大尼诸戒,及威仪。
此仅是受学戒法,非另外得戒,故与他戒不同。以下讲比丘戒。
比丘戒:因时间很短,现在不能详细说明,唯有几句要紧话先略说之。
我们生此末法时代,沙弥戒与比丘戒皆是不能得的,原因甚多甚多!今且举出一种来说,就是没有能授沙弥戒比丘戒的人;若受沙弥戒,须二比丘授,比丘戒至少要五比丘授;倘若找不到比丘的话,不单比丘戒受不成,沙弥戒亦受不成。我有一句很伤心的话要对诸位讲:从南宋迄今六七百年来,或可谓僧种断绝了!以平常人眼光看起来,以为中国僧众很多,大有达至几百万之概;据实而论,这几百万中,要找出一个真比丘,怕也是不容易的事!如此怎样能受沙弥比丘戒呢?既没有能授戒的人,如何会得戒呢?我想诸位听到这话,心中一定十分扫兴;或以为既不得戒,我们白吃辛苦,不如早些回去好,何必在此辛辛苦苦做这种极无意味的事情呢?但如此怀疑是大不对的:我劝诸位应好好地、镇静地在此受沙弥戒比丘戒才是!虽不得戒,亦能种植善根,兼学种种威仪,岂不是好;又若想将来学律,必先挂名受沙弥比丘戒,否则以白衣学律,必受他人讥评:所以你们在这儿发心受沙弥比丘戒是很好的!
这次本寺诸位长老唤我来讲律学大意,我感着有种种困难之点;这是什么缘故?比方我在这儿,不依据佛所说的道理讲,一味地随顺他人顾惜情面敷衍了事,岂不是我害了你们吗!若依实在的话与你们讲,又恐怕因此引起你们的怀疑;所以我觉着十分困难。因此不得已,对于诸位分作两种说法:
(一)老实不客气地必须要说明受戒真相,恐怕诸位出戒堂后,妄自称为沙弥或比丘,致招重罪,那是不得了的事情!我有种比方,譬如:泉州这地方有司令官等,不识相的老百姓亦自称我是司令官,如司令官等听到,定遭不良结果,说不定有枪毙之危险!未得沙弥比丘戒者,妄自称为沙弥或比丘,必定遭恶报,亦就是这个道理。我为着良心的驱使,所以要对诸位说老实话。
(二)以现在
人情习惯看起来,我总劝诸位受戒,挂个虚名,受后俾可学律;不然,定招他人诽谤之虞;这样的说,诸位定必明了吧。
更进一层说,诸位中若有人真欲绍隆僧种,必须求得沙弥比丘戒者,亦有一种特别的方法;即是如蕅益大师礼占察忏仪,求得清净轮相,即可得沙弥比丘戒;除此以外,无有办法。故蕅益大师云:"末世欲得净戒,舍此占察轮相之法,更无别途。"因为得清净轮相之后,即可自誓总受菩萨戒而沙弥比丘戒皆包括在内,以后即可称为菩萨比丘。礼占察忏得清净轮相,虽是极不容易的事,倘诸位中有真发大心者,亦可奋力进行,这是我最希望你们的。以下说比丘尼戒:
比丘尼戒:现在不能详说。依据佛制,比丘尼戒要重复受两次;先依尼僧授本法,后请大僧正授,但正得戒时,是在大僧正授时;此法南宋以后已不能实行了。
最后说菩萨戒。
菩萨戒:为着时间关系,亦不能详说。现在略举三事:
(一)要有菩萨种性,又能发菩提心,然后可受菩萨戒。什么是种性呢?就简单来说,就是多生以来所成就的资格。所以当受戒时,戒师问:"汝是菩萨否?"应答曰:"我是菩萨!"这就是菩萨种性。戒师又问:"既是菩萨,已发菩提心否?"应答曰:"已发菩提心。"这就是发菩提心。如这样子才能受菩萨戒。
(二)平常人受菩萨戒者皆是全受;但依璎珞本业经,可以随身分受,或一或多;与前所说的受五戒法相同。
(三)犯相重轻,依旧疏新疏有种种差别,应随个人力量而行;现以例说,如:妄语戒,旧疏说大妄语乃犯波罗夷罪,新疏说,小妄语即犯波罗夷罪。至于起杀盗淫妄之心,即犯波罗夷,乃是为地上菩萨所制。我等凡夫是做不到的。
所谓菩萨戒虽不易得,但如有真诚之心,亦非难事;且可自誓受,不比沙弥比丘戒必须要请他人授;因为菩萨戒、五戒、八戒皆可自誓受,所以我们颇有得菩萨戒之希望!
今天律学要略讲完,我想在其中有不妥当处或错误处,还请诸位原谅。最后我尚有几句话:诸位在此受戒很好。在近代说,如外江最有名望的地方,虽有传戒,实不及此地完备,这是这里办事很有热心,很有精神,很有秩序,诚使我佩服,使我赞美。就以讲律来说,此地戒期中讲沙弥律、比丘戒本、梵网经,他方是难有的。几年前泉州大开元寺于戒期中提倡讲律,大家皆说是破天荒的举动。本寺此次传戒之美备,实与数年前大开元寺相同;并有露天演讲,使外人亦有种植善根之机缘,诚办事周到之处。本年天灾频仍,泉州亦不在例外,在人心惨痛、境遇萧条的状况中,本寺居然以极大规模很圆满地开戒,这无非是诸位长老及大护法的道德感化所及;我这次到此地,心实无限欢喜,此是实话,并非捧场;此次能碰着这大机缘与诸位相聚,甚慰衷怀,最后还要与诸位恭喜。
①《十诵律》:佛教戒律书。又称《萨婆多部十诵律》。后秦弗若多罗和鸠摩罗什等译。相传律文原有八十诵,大迦叶传承以后至第五师优波掘始删为十诵。
②《四分律》:姚秦佛陀耶舍与竺佛念共译于长安(410~412年)。原为印度上座部系统法藏部所传之戒律。收于《大正藏》。又称《昙无德律》《四分律藏》。全书内容分为四部分:初分,包括比丘二百五十条戒律条目,共二十卷;二分,包括比丘尼三百四十八条戒律条目及受戒、说戒、安居、自恣(上)等四犍度,共十五卷;三分,包括自恣(下)、皮革、衣、药、呵责、人、覆藏、遮、破僧、灭诤、比丘尼、法等十五犍度,共十四卷;四分,包括房舍犍度、杂犍度及五百集法、七百集法、调部毗尼、毗尼增一,共十一卷。宋、元、明三本则略有出入。上述四分之别并非依义而判立段章之名,而是佛陀入灭后百年顷,法正尊者采用上座部律藏中之契同己见者采集成文,随说所止,四度结集,分为四夹,故称《四分律》。
本文系弘一大师于泉州承天寺律仪法会所作的演讲。
初发心者在家律要
--在上海佛教居士林的开示记录
凡初发心人,既受三皈依①,应续受五戒②,倘自审一时不能全受者,即先受四戒、三戒乃至仅受一二戒都可。在家居士既闻法有素,知自行检点,严自约束,不蹈非礼,不敢轻率妄行,则杀生、邪淫、大妄语、饮酒之四戒,或可不犯。
惟有在社会上办事之人,欲不破盗戒,为最不容易事。例如与人合买地皮房屋,与人合做生意,报税纳捐时,未免有以多数报少数之事。因数人合伙,欲实报,则人以为愚,或为股东反对者有之。又不知而犯与明知违背法律而故犯之事,如信中夹寄钞票,与手写函件取巧掩藏,当印刷物寄,均犯盗税之罪。
凡非与而取,及法律所不许而取巧不纳,皆有盗取之心迹及盗取之行为,皆结盗罪。
非但银钱出入上,当严净其心;即微而至于一草一木、寸纸尺线,必须先向物主明白请求,得彼允许,而后可以使用;不待许可而取用,不曾问明而擅动,皆有不与而取之心迹,皆犯盗取盗用之行为,皆结盗罪。
①三皈依:即"皈依佛""皈依法""皈依僧",以示对"佛法僧"的诚心皈依。
②五戒:即佛教所规定的在家信徒所应终生遵守的五条戒条:一、不杀生;二、不偷盗;三、不邪淫;四、不妄语;五、不饮酒。
本文系弘一大师一九二六年八月在上海世界佛教居士林的开示记录,由蔡契诚居士启请,无相("无相"即尤惜阴居士,时号"无相学人")速记。后刊于一九二七年四月上海《世界佛教居士林林刊》第十七期。
盗戒释相概略问答
--作于福建永春普济寺
一、绪言
问:以何因故编辑是卷耶?
答:昔尝发愿编辑《南山律在家备览》,以卷帙繁重,未可急就,故先撷取盗戒戒相少分,辑为《问答》一卷,别以流通。
问:何故先辑此盗戒耶?
答:道俗诸戒中,以盗戒戒相最为繁密。《僧祗律》释盗戒文,有五卷。《十诵律》四卷。《善见律》三卷。南山、灵芝诸撰述中,述盗戒者亦有三卷。盗戒戒相既如是繁密,若欲护持,大非易事!《南山律》中颇多警诰之文。今略引之。
《行事钞》①云:"性重之中,盗是难护。故诸部明述,余戒约略总述而已,及论此戒,各并三卷、五卷述之。必善加披括,方能免患。"又云:"盗戒相隐,极难分了,有心怀道者,细读附事,深思乃知。"《戒本疏》云:"此戒人多潜犯,不谓重罪,但是粗心。故《善见》云:此第二戒事相难解,不得不曲碎解释。其义理分别,汝当善思。论文如此,临事可不勉耶!"圣教明文,谆切若是。故先辑此戒相,亟为流通。俾未受者应知慎重,必须预习通利乃可受持(受盗戒后,一刹那顷,若有犯者,即结重罪。不以其未及学习,而加曲谅。故须预学也)。已受者,急宜细读深思,勉力护持,未可潜犯。
问:古德亦有专辑"盗戒"别以流通耶?
答:有之。南山云:"有人别标此盗,用入私钞。抑亦劝诫之意。"惜此私钞久已佚失不传耳。
问:今辑是卷,依何典籍为宗耶?
答:专宗南山《行事钞》及灵芝《资持记》,并参用南山《戒本疏》及灵芝《行宗记》民南山《钞》与《疏》有互异者,今且专据《钞》文。
问:今辑是卷,何以仅及概略未能详尽耶?
答:今为初机,且举少分,粗示其概,以为着手研习之初阶。若详明戒相,广引文证,纸数当十余倍此,将来别辑《南山律在家备览》,广明其义,学者。幸进而披寻焉。
问:下文所云,掌理三宝物等,应唯属于道众、今辑是卷,既专被在家,云何复列是等诸缘耶?
答:近今在家居士,亦有暂管护寺院者,又有任寺中会计、庶务诸职者。故应列入,以资参考。
问:《南山律》义,虽云分通大乘,然教限正属小乘。若依小教,受五八戒者,固应奉此行持。若别受菩萨戒者,或可不拘是限耶?
答:唐代贤首《梵网戒疏》释初篇《盗戒》第六种类轻重门中,广陈犯相,与南山《行事钞》文大同。彼《疏》自设问答云:"问:凡此所引,多是小乘。云何得通菩萨性戒用?"答:"菩萨性戒共学,摄论明文。故得用也。"准是而言,若受菩萨戒中盗戒者,亦应奉此行持也。
二、释相
问:何谓盗戒耶?
答:盗戒本有教名,或名曰劫--强力直夺故;或名曰偷窃--畏主觉知故;或名曰不与取--谓主不舍故。今名曰盗--非理侵损于人故。
前之二名,名则公私不同,义则两不相摄,若不与取,虽是名通,然于义中,有非盗之滥,故废前三名,唯标曰盗。既能概括劫与偷窃,复无非盗之滥也。盗是所观之境,戒者能治之行,能所通举,故曰盗戒。
问:今释盗戒戒相,如何分门耶?
答:南山《行事钞》分为三大科:一所犯境,二成犯相,三开不犯。今依此科,分为三门如下--
第一门:所犯境
问:何谓所犯境耶?
答:凡六尘六大、有主之物、他所吝护者,皆所谓犯境。《戒本疏》中《随文别释》,至为繁广。今不详举也。
第二门:成犯相
问:成犯相中,依何而释相耶?
答:南山《行事钞》先总列六缘,复随释五种。先总列六缘者:一有主物,二有主想,三有盗心,四是重物,五兴方便,六举离处。复随释五种者,依前列犯缘次第解释,唯不释第五兴方便,故仅有五种也。今依此科,分为五章如下。
(一)有主物
问:有主物中,如何分判耶?
答:南山《行事钞》分为三科:第一,三宝物;第二,人物;第三,非人及畜牲物。今依此科,分为三节如下。
第一,三宝物
问:掌理三宝物应须如何人耶?
答:南山《行事钞》引《宝梁大集》等经云:"僧物难掌,佛法无主。我听二种人掌三宝物:一阿罗汉;二须陀洹。所以尔者,诸余比丘戒不具足,心不平等,不令是人为知事也。
更复二种:一能净持戒识知业报,二畏后世罪有诸惭愧及以悔心。如是二人,自无疮疣。护他人意,此事甚难等。"《钞》又云:"若不精识律藏,善通用与者,并师心处分,多成盗损。"
问:盗佛物者依何结罪耶?
答:望守护主边--结重罪;无守护主者,望断施主福边--结重罪。
问:盗法物者依何结罪耶?
答:与盗佛物同。望守护主边或望断施主福边--结重罪也。
问:旧经残破应焚化耶?
答:若焚化者--得重罪,如烧父母。不知有罪者--犯轻。南山《戒疏》云:"有人无识,烧毁破经,我今火净,谓言得福。此妄思度。半揭舍身,着在明典。两字除惑,亦列正经。何得焚除?失事在福也。"灵芝《资持记》云:"古云:如烧故经,安于净处,先说是法因缘生偈已焚之。此乃传谬,知出何文?引误后生,陷于重逆。必有损像蠹经,净处藏之可矣。"
问:借他人经而不还者,应犯何罪耶?
答:若因未还令主生疑者--中罪;若心决绝不还者--重罪。
问:盗僧物者依何结罪耶?
答:若有守护主余人盗者,望守护主边,结重;若主掌之人自盗者,亦犯重;若无守护主余人盗僧物者,亦犯重。
问:盗僧物者与盗佛物法物同结重罪。然亦有所异耶?
答:南山《行事钞》云:"盗通三宝,僧物最重,随损一毫,则望十方;凡圣一一结罪。"又《方等经》云:"五逆四重,我亦能救。盗僧物者,我所不救。"(灵芝释云:我不救者,以佛威神不可加故。非舍弃也。)
问:于三宝物若互用者,应有罪耶?
答:律中互用有种种,结罪亦有轻重,今略举一二。如寺主互用三宝物,彼以好心,非入己故,谓言不犯,但依律应结重罪。若当分互用者,如本造释迦,改作弥陀;本作般若,改作涅盘;本作僧房,改充车乘,应结小罪。
问:白衣入寺应与食耶?
答:若悠悠俗人见僧过者,应与食物;若在家二众及识达俗士有入寺者,须说福食难消,非为悭吝。
第二,人物
问:盗别人物中如何分判耶?
答:南山《行事钞》中,约二主分为七种。文义甚繁,今不具举。
问:物主有财物,令他人守护为作护主。若此财物被贼所窃,应令护主为偿还耶?
答:若护主谨慎不懈,贼来私窃或强迫取,非是护主能禁之限者,物主不应令护主偿还;若强征者物主犯重;倘护主懈慢为贼窃者,护主必须偿之。若不偿者护主犯重。
问:手执他人之物,不慎而误破者,应令其偿还耶?
答:不应令其偿还。若强征者犯重。
问:贼取财物已,物主应可夺还耶?
答:此事大须审慎,若盗者已作决定得物想,无论物主于己物已作弃舍心或未作弃舍心,皆不可夺,夺者犯重,因此物已属贼故;若物主于己物已作弃舍心,无论盗者已作决定得物想或未作决定得物想,皆不可夺,夺者犯重,因先已舍,即非己物故。必须物主于己物未作弃舍心,盗者未作决定得物想,乃可夺还也。
第三,非人及畜牲物
问:盗非人物者应犯何罪耶?
答:有守护者,望守护主边,结重罪;若无守护者,望非人边,结中罪。
问:盗畜牲物者应犯何罪耶?
答:轻罪。
(二)有主想
问:若欲详释此章应依何显示耶?
答:应依境想缺缘等具如南山《钞》、《疏》中诸文广明。
文繁义密,初机难解,今且从略。将来别辑《南山律在家备览》,当于此义详述之也。
(三)有盗心
问:前云寺主以好心互用三宝物而结重罪,是岂有盗心耶?
答:律列十种贼心,了曰黑暗心,愚教互用,正属此类。灵芝《资持记》云:"望为三宝,故言好心。若论愚教,还是贼心。"
(四)是重物
问:何谓重物耶?
答:依律盗五钱或值五钱物--结重罪,是为结罪之分限。
问:何谓五钱耶?
答:诸释不同,《南山律》谓,摄护须急,即以随国通用之五钱为准。如此土今时,应以五铜圆为准也。
(五)举离处
问:何谓举离处耶?
答:欲盗物时,若所盗之物未离本处,属己不显。故须于离处时结其正罪也。
问:亦有物未离处即结犯耶?
答:盗戒成犯,虽约离处、然其离相,不必物离,故律中明离处义,以十门括示差别。今且略举:
文书成明离处,约作字判断即犯;
言教主明高处,约口断即犯,以言辞诳惑取者是;
移标相明离处,即今丈尺度量之物;
堕筹明离处,若计数筹若分物筹是;
异色明离处,若破若烧若埋若坏色皆属此类;
转齿明离处,以盗心移转赌具。
如是等皆统名曰离处也。
第三门:开不犯
问:何谓不犯耶?
答:律有五种,皆谓无盗心也。一与想,意谓他与也;二己有想,谓非他物也;三粪扫想,谓无主也;四暂取想,即持还也;五亲厚意,无彼此也。
问:何谓亲厚耶?
答:律有七法:一难作能作;二难与能与;三难忍能忍;四密事相告;五互相护藏;六遭苦不舍;七贫贱不轻。能行是七法者,是善亲友也。
《盗戒释相概略问答》竟
三、后跋
发心学律以来,忽忽二十一载。衰老日甚,学业未就。令撷取南山、灵芝撰述中诠释盗戒戒相少分之义。辑为《盗戒戒相概略问答》一卷。义多缺略,未尽持犯之旨。后此赓续当复何日?因录太贤、蕅益二师遗偈附于卷末,用自策励焉!
岁集己卯残暑沙门一音时年六十居永春蓬峰
唐代太贤法师偈:
勇士交阵死如归,丈夫向道有何辞?
初入恒难永无易,由难若退何劫成!
丈夫欲取三界王,当挥智剑断众魔。
吾于苦海誓无畏,庄严戒筏摄诸方。
明代蕅益大师偈:
日轮挽作镜,海水挹作盆,
照我忠义胆,浴我法臣魂。
九死心不悔,尘劫愿犹存。
为檄虚空界,何人共此轮。
①《行事钞》:《四分律行事钞》,佛教文献,三卷。唐道宣(596-667)撰。全称《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略称《行事钞》。收在《大正藏》第四十册。作者为律学南山宗的创始人。
本文一九三九年八月作于福建永春普济寺。
受十善戒法
--作于福建永春普济寺
《归敬仪》①云:"受十善法者,谓身三口四意三善行,此之十业戒善之宗,今多依相,罕有受者。今谓不然!先须愿祈:不造众恶,依愿起行,有可承准。若不预作,辄然起善,内无轨辖,后遇罪缘,便造不止,由先天愿,故造众恶,大圣知机,故今受善。"又云:"次明受法,有师从受,无师自誓,如上三皈,三自皈已,口自发言,我某甲尽形寿于一切众生起慈仁意,不起杀心。如后九善例此,而不复繁文。"
案:受十善戒者,别有《受十善戒经》委明。今未及检寻,且依《归敬仪》文酌定受法如下。其示相文,依灵峰《选佛谱》十善文录写,可暂承用。俟后检寻《受十善戒经》,再为改订可耳。
我某甲,皈依佛,皈依法,皈依僧,尽形寿,受持十善戒法(三说)。
我某甲,皈依佛竟,皈依法竟,皈依僧竟,尽形寿受持十善戒法竟(三结)。
我某甲,尽形寿,救护生命,不杀生。
我某甲,尽形寿,给施资财,不偷盗。
我某甲,尽形寿,遵修梵行,不淫欲(若在家人,改为不邪淫)。
我某甲,尽形寿,说诚实言,不妄言。
我某甲,尽形寿,和合彼此,不两舌。
我某甲,尽形寿,善言安慰,不恶口。
我某甲,尽形寿,作利益语,不绮语。
我某甲,尽形寿,常怀舍心,不悭贪。
我某甲,尽形寿,恒生慈愍,不瞋恙。
我某甲,尽形寿,正信因果,不邪见。
已上各一说回向,如常可知。
《南山律》谓:意三者,大乘初念即犯。《成宗》次念乃犯。次念者,所谓重缘思觉,即是后念还追前事也。今初心受持者,宜先依《成宗》次念之例行之。
①《归敬仪》:即唐代道宣律祖所着《释门归敬仪》。
本文系一九四○年八月十六日于福建永春普济寺所作。
受八关斋戒法
--作于福建南安灵应寺
归命一切佛,惟愿一切佛菩萨众摄受于我。
我今归命胜菩提,最上清净佛法众。
我发广大菩提心,自他利益皆成就。
忏除一切不善业,随喜无边功德蕴。
先当不食一日中(案:即一日夜中过午不食),后修八种功德法(以上三说)。
我名某甲,惟愿阿阇黎摄受于我,我从今时发净信心,乃至坐菩提场成等正觉,誓皈依佛二足胜尊,誓皈依法离欲胜尊,誓皈依僧调伏胜尊。如是三宝是所归趣(以上三说)。
我某甲净信优婆塞(案:受八戒者,正属在家二众。亦兼通于出家诸众,如《药师经》中所明。此文且据在家者言,故云优婆塞。若出家者,随宜称之),惟愿阿阇黎忆持护念,我从今日令时发起净心,乃至过是夜分,讫于明旦日初出时,于其中间奉持八戒。所谓一不杀生、二不偷盗、三不非梵行、四不妄语、五不饮酒、六不非时食、七不华发庄严其身及歌舞戏等、八不坐卧高广大床。我今舍离如是等事,誓愿不舍清净禁戒八种功德(以上三说)。
我持戒行庄严其心,令心喜悦,广修一切相应胜行,求成佛果。究竟圆满(一说)。又诵伽陀颂曰:
我发无二最上心,为诸众生不请友;
胜菩提行善所行,成佛世间广利益。
愿我乘是善业故,此世不久成正觉,
说法饶益于世问,解脱众生三有若。
岁次寿星沙门善梦①敬书明居丰州②灵应山中
①善梦:弘一大师别号之一。
②丰州:即南安。
本文系弘一大师一九四○年十一月作于福建南安灵应寺。
征辨学律义八则
问:我等受戒未能如法,将何以自解耶?若云受戒未能如法决定不得戒者,有何明文作证耶?
答:今先解释不得戒义:
以上六缘,若阙一者,即不得戒。今则悉阙;故不得戒义,可以决定无疑。沙弥戒于师授前,应在僧中作单白羯磨;故前五缘皆同,亦应判为不得。
问:既知未能得比丘戒,应有何妥善之办法耶?
答:今据拙见,拟定办法,分为二事:
一劝令礼占察忏仪,求得比丘戒。蕅益大师云:"末世欲得净戒,舍此占察轮相之法,更无别途。"大师即依此法而得比丘戒也。此事易知,今不详述。
二于未得戒以前,为护法心,维持现状,不令断绝。令已受而未得者,学习比丘律。此事颇有疑问。后之辨释,皆约此也。
以上所言二事,第一为根本之办法;第二为维持现状之办法。此二事应同时并行,不可或阙。若唯有第二而无第一,则永远无真实比丘出现。若唯有第一而无第二,则过渡时代之现状不能维持;故须二事同时并行,乃为宜也。
问:非比丘,学比丘律,可有圣教作证耶?
将答此问,先须解释"非比丘"三字。非比丘三类:一约沙弥(此非问者本意所在)。二约已受沙弥、比丘戒,而不如法不得戒者。(问者本意在此。以下答文,皆约此辨释。文中亦有时指前后二类者,为是兼明,非正意也。)三约未曾受沙弥、比丘戒者。
答:若欲觅求律中有制未得戒者必须学比丘律之明文,乃不可能之事;但可引文以证非比丘而学比丘律无有贼住之过失。又可引文以证已受比丘戒而不如法不得戒之白衣,虽在僧中闻正式作羯磨者亦不成贼住;依此义判:已受而不如法不得戒之白衣,或亦可以学比丘律。即在僧中闻正式作羯磨者,亦似无大碍也。
问:前云非比丘而学比丘律,无贼住过,有何文以为证耶?
答:灵芝律师《资持记》云:"问:’私习秉唱,未具忽闻;及未受前,曾披经律,因读羯磨了知言义,成障戒否(即贼住)?‘答:’准前后文,并论僧中正作,诈窃成障。安有读文而成障戒。‘古来高僧,多有在俗先披大藏。今时信士,多亦如之;若皆障戒,无乃太急。学者详之。"又羯磨云:"二者,有人不得满数应诃;谓若欲受大戒人。"灵芝律师《济缘记》释云:"谓沙弥受戒,或曾披律,或复重来,晓达如非。旁无诃者,所为不轻,听自诃止。"曾披律者,既可求受大戒,足证无有贼住过矣。
问:前云已受比丘戒而不如法不得戒之白衣,雌在僧中闻正式作羯磨者亦不成贼住,此言尤足令人骇异。有何明文以为证耶?
答:羯磨云:"三者,不得满数不得诃者……白衣……"南山律祖疏云:"前十三难,有过障戒。此好白衣,受十具戒,虽并心净,不妨加法参差不成,仍本名故。"
今案:我等已受戒而不如法不得戒者,即属此类;虽于僧中闻作羯磨,亦仅判为不得满数不得诃。决不云成贼住难,以无诈窃心故,而云此好白衣也。
问:已受而不得戒之白衣,若闻僧中正式作羯磨而无贼住难者,何以说戒羯磨时遣沙弥出耶?
答:灵芝律师《资持记》云:"说戒遣未具者,恐生轻易,不论障戒;且如大尼亦遣,岂虑障戒耶?"
问:既不得沙弥、比丘戒,不堪为人世福田,虚消信施,罪果难逃耶?
答:南山律祖《行事钞》云:"善见:檀越请比丘、沙弥虽未受具,亦入比丘数。涅盘:乃至未受十戒亦得受请。"灵芝律师《资持记》释云:"论约法同(沙弥),经听形同(出家优婆塞);无非皆为解脱出家,即堪受供。"故知不为解脱出家,虽是比丘,亦应云虚消信施。若为解脱出家,虽优婆塞,亦堪为人世福田。
问:当来真实比丘出现,如法传戒,即皆成为真实比丘,不须复云维持现状。当其时,若有未受比丘戒者,仍可引据前例而先学比丘律耶?
答:前文曾云:"为护法心,维持现状不令断绝,令已受而未得者学习比丘律。"因引诸文曲为证明。余盖欲于过渡时代,勉强维持,冀延一线之传也。若当来皆成真实比丘,不须复立维持现状。即应依通途轨则,慎重其事。凡有未受比丘戒者,不须令其辄学律也。岂唯当来,即以现在而论,若未经受戒者,亦不须学。唯有已受戒而不如法不得戒者,乃可令其学律;若如是者,庶几无大过乎?
①比丘:亦作"比刍".佛教语。梵语译音。意译"乞士",以上从诸佛乞法,下就俗人乞食得名,为佛教出家"五众"之一。指已受具足戒的男性。
②羯磨:梵文 karma 的音译,意为业或办事。指佛教中按照戒律的规定,处理僧团和个人事务的各种活动。
大师在《征辨学律义八则》中对"不得戒"的道理作了详细的解释,并提出了两种补救的方法。一是劝令礼占察忏仪,求得比丘戒。引蕅益大师说:"末世欲得净戒,舍此占察轮相之法,更无别途。"二是在未得戒以前,为护法心,维持现状,不令断绝。令已受而未得戒者,学习比丘律。以上所言二事,大师以为第一种是根本,第二种用于维持现状。此二事要同时并行,不可或缺。因此,大师希望在此末世有五人发心学律礼占察轮,如能获得戒体,则令正法久住。
《新集受三皈五戒八戒法式》凡例
--天津刻经处刻行本录
(一)五戒八戒,当分属于小乘;然欲秉受戒品,应发大菩提心。未可独善一身,偏趣寂灭;虽开遮持犯,不异声闻。而发心起行,宜同大士。清信之侣,幸其自勉!
(二)皈戒功德,经论广赞。泛言果报,局在人天;故须勤修净行,期生弥陀净土。宋灵芝元照律师所云:"一者入道须有始,二者期心必有终。"言有始者,即须受戒,专志奉持。今于一切时中,对诸尘境,常忆受体。着衣吃饭、行住坐卧,语默动静,不可暂忘也。言其终者,谓归心净土,决誓往生也。以五浊恶世,末法之时,惑业深缠,惯习难断。自无道力,何由修证?故释迦出世五十余年,说无量法。应可度者,皆悉已度。其未度者,皆亦已作得度因缘。因缘虽多,难为造入。惟净土法门,是修行径路;故诸经论,偏赞净土。佛法灭尽,惟《无量寿佛经》,百年在世。十方劝赞,信不徒然。
(三)受皈戒者,应于出家五众边受。(出家五众者,苾刍、苾刍尼、式叉摩耶、沙弥、沙弥尼)然以从大僧受者(大僧者,苾刍、苾刍尼),为通途常例。必无其人,乃依他众。(依《成实论》及《大智度论》,皆开自受八戒。灵芝《济缘记》云:"《成》《智》二论,并开自受,文约无师,义兼缘碍。"灵峰云:"受此八关斋法,须一出家人为作证明。不问大小两乘五众,但令毕世不非时食者,便可为师。设数里内决无其人,或可对经像前自誓秉受耳。")
(四)受皈戒者,若依律制,应于师前,一一别受。其有多众并合一时受者,盖为难缘;非是通途之制。《有部毗奈耶杂事》云:如来大师将入涅盘,五百壮士愿受皈戒,时阿难陀作如是念:"彼诸壮士,于世尊处一一别受近事学者,时既淹久,妨废圆寂,我今宜请与彼一时受其学处",准斯明文,若无难缘,未可承用。
(五)受皈戒时,授戒者说,受者随语。西国法式,惟斯一途。唐义净三藏云:"准如圣教,及以相承,并悉随师说受戒语,无有师说,直问能不,戒事非轻,无容造次。"(是编专宗有部,与他律论之说小有歧异,学者亦毋因是疑谤他宗;以各被一机,并契圣教也。)
(六)诸余经论有云:"不能具受五戒者,一分、二分得受。"若依《萨婆多毗尼毗婆沙》说:"谓不具受者,不得戒。彼云:问曰:’凡受优婆塞戒,设不能具受五戒,若受一戒乃至四戒,受得戒不?‘答曰:’不得。‘’若不得者,有经说有少分优婆塞、多分优婆塞、满分优婆塞,此义云何?‘答曰:’所以作是说者,欲明持戒功德多少,不言有如是受戒法也。‘"灵峰亦云:"若四分、三分等,既未全受,但可摄入出世福业,未可名戒学也。"准斯而论,今人欲受戒者,当自量度。必谓力弱心怯,不堪致远,未妨先受一分乃至四分,若不尔者,应具受持,乃可名为戒学。岂宜畏难,失其胜利。
(七)今人乞师证明受皈依者,辄称"皈依某师".俗例相承,沿效莫返。循名核实,颇有未妥;以所皈依者为僧伽,非惟皈依某师一人故。灵峰云:"皈依僧者,则一切僧皆我师也。今世俗士,择一名德比丘礼事之,窃窃然矜曰:’吾某知识某法师门人也。‘彼知识法师者,亦窃窃然矜曰:’彼某居士某宰官皈依于我者也。‘噫!果若此,则应曰’皈依佛、皈依法、结交一大德‘可也,可云’皈依僧‘也与哉!"故已受皈依者,于一切僧众,若贤若愚,皆当尊礼为师,自称弟子;未可骄慢,妄事分别。
(八)今人受五戒已,辄尔披五条衣,手持坐具,坏滥制仪,获罪叵测。依佛律制,必出家落发已,乃授缦条衣。若五条衣,惟有大僧方许披服。今以白衣,滥同大僧,深为未可。(方等《陀罗尼经》云:"在家二众入坛行道,着无缝三衣。"无缝,即是缦条,非五衣也。又《成实论》云:"听畜一礼忏衣,名曰钵吒。"钵吒,即缦条也。据经论言:着缦条衣,亦可听许;但准律部,无是明文,不着弥善。)若坐具者,梵言"尼师但那".旧译作"尼师坛".此云坐具,亦云卧具。惟大僧用,以衬毡席,防其污秽。此土敷以礼拜,盖出讹传。大僧持之,犹乖圣教;况在俗众,悖乱甚矣。(义净三藏①云:"尼师但那,本为衬替卧具,恐有所损,不拟余用。敷地礼拜,不见有文;故违圣言,谁代当罪。")
(九)既受戒已;若犯上品重罪,即不可忏。若犯中品、下品轻罪,悉属可悔。宜依律制,向僧众前,发露说罪,罪乃可灭。岂可妄谈实相,轻视作法。灵峰云:"说罪而不观心,犹能决罪之流;倘谈理而不发露,决难清罪之源。若必耻作法,而不肯奉行,则是顾惜体面,隐忍覆藏,全未了知罪性本空,岂名慧日!"又云:"世人正造罪时,实是大恶,不以为耻;向人发露,善中之善,反以为羞。甘于恶而苦于善,遂成恶中之恶,永无出期,颠倒愚痴。莫此为甚。"今于篇末,依有部律,酌定说罪之文。若承用时,未可铺缀仪章,增减字句。是为圣制,不须僭易。
(十)末世以来,受皈戒者,多宗华山《三皈五戒正范》。曲逗时机,是彼所长。惜其仪文,颇伤繁耨。灵峰《受三皈五戒法》,颇称精要,承用者希,盖可怅叹!(陈熙愿谓:"此法惟约受者自说,而略录之;若师前受,仍依华山。"寻绎斯言,实出臆断,戒事法式,宜遵圣教,若以西土常规,自为略录,别宗异制,偏尚繁文,是非溷淆,若为安可!恐怀先惑,聊复辨陈。)是编集录,悉承《有部》。(具云《根本说一切有部》。唐义净三藏法师留学印度二十余年,专攻此部。归国已来,译传此部律文凡十九部,近二百卷。精确详明,世称新律。)宗彼律文,出其受法,简捷明了,不逾数行。西土相传,并依此制,匪曰泥古,且示一例,可用与否,愿任后贤!
①义净三藏:义净,俗姓张,齐州(今山东济南)人,年少出家,欣慕法显、玄奘西游的壮举,唐高宗咸亨二年时,泛海南行,抵达印度。前后参访了菩提伽耶、那烂陀等圣迹,途中与越南沙门大乘灯相识,留住一年,学梵语,习声明。
此凡例据民国二十三年十一月天津刻经处刻行本录,若文钞所载,则与此不同。
《随分自誓受菩萨戒文》析疑
--作于晋江檀林福林寺
一、随分自誓受菩萨戒文
我名□□,仰启十方一切如来,已入大地诸菩萨众。我今欲于十方世界佛菩萨所,誓受菩萨学处净戒中□□□□□,谓律仪戒、摄善法戒、饶益有情戒。
如是学处,如是净戒,过去一切菩萨已具,未来一切菩萨当具,普于十方现在一切菩萨今具。于是学处,于是净戒,过去一切菩萨已学,未来一切菩萨当学,普于十方现在一切菩萨今学。(三说)
二、析疑
(一)初释"自誓受"
自誓受者,未得良师,开自受故。
若五戒、八戒自誓受者,如南山《羯磨疏》等委明。
今约菩萨戒自誓受者,如《梵网经》①《占察经》等,及《瑜伽师地论》所说。《梵网》自受,须见好相。其他经论,皆无好相之文。各被一机,随宜用之。授菩萨戒师具德,如《梵网义寂疏》中略明。师具德者,应依师受。若不尔者,则开自誓。
《梵网古迹记》云:"问:自受功德劣耶?答:不尔。虽无现缘,心猛利故。如《瑜伽师地论》卷五十三云:自受、从他(或自受、或从师受),若等心受,亦如是持,福德无别。"
(二)二释"随分"
随分受者,唯受一二戒等。
若五戒八戒随分受者,见南山《羯磨疏》。
今约菩萨戒随分受者,见《璎珞本业经》《梵网古迹记》及《菩萨戒本宗要》中,据此经义,广为劝赞。彼云:"随其受者,意乐所堪,或受一戒,或多戒,皆得成戒,名为菩萨。乃至唯受一戒,犹胜二乘一切功德。菩萨一戒为度一切,无一众生不荷恩故。"
今文空白之处,应补写受者名,及随分所受之戒名。
(三)三释今文改易及具列三聚名
今文,依《瑜伽》"自誓受文"稍有改易,因须适合随分受故。
问:今既随分受一二戒,何以文中犹具列"律仪戒""摄善法戒""饶益有情戒"之三聚名耶?
答:《梵网贤首疏》云:"摄三聚戒者,有二义:一、若从胜为论,各戒一一别配;二、若通辨,每一戒中皆具三聚:谓于此不犯,律仪戒摄;修彼对治之行,摄善法摄;以此二戒,教他众生,令如自所作,即为摄众生戒。"云云。
今据《疏》中第二"通辨"之义。虽受一戒,即三聚摄,亦无妨也。
附记
刘莲星慧日居士请写《随分自誓受菩萨戒文》,将付影印。为略析其疑义,未能详尽耳。于时岁次鹑尾秋仲,居茀林禅院,弘一。
①《梵网经》:佛教大乘戒律经典,全称《梵网经卢舍那佛说菩萨心地戒品第十》。后秦鸠摩罗什译,共上下两卷。上卷叙述释迦牟尼从第四禅擎接大众到莲华台藏世界见卢舍那佛,问一切众生以何因缘得成菩萨十地之道,所得果是何等相,以及卢舍那佛为说菩萨修道阶位四十法门;下卷述说释迦牟尼受教已,示现降生、出家、成道、十处说法,因说无量世界犹如网孔,世界各各不同,佛教法门亦复如是。
本文一九四一年秋作于晋江檀林福林寺。
略诵四分戒菩萨戒法
依南山律主①《行事钞》,盛夏严冬,应略说戒。
四分戒本: 二不定诵毕,续云:诸大德!是三十尼萨耆波逸提法,僧常闻。诸大德!是九十波逸提法,僧常闻。诸大德!是四波罗提提舍尼法,僧常闻。诸大德!是众学法,僧常闻。诸大德!是七灭诤法,僧常闻。此是佛所说戒经云云。
菩萨戒本:十重戒诵毕,至八万威仪品当广明。(续云)诸大德!以下四十八轻戒,诸大德常闻。诸佛子!是四十八轻云云。
释弘一。
①南山律主:即唐代道宣律祖。
菩萨戒即大乘菩萨所受持之戒律。又作大乘戒、佛性戒、方等戒、千佛大戒。小乘声闻所受持之戒律称小乘声闻戒。菩萨戒内容为三聚净戒,即摄律仪戒、摄善法戒、饶益有情戒等三项,亦即聚集了持律仪、修善法、度众生等三大门之一切佛法,作为禁戒以持守之。菩萨戒大乘典籍可综合为《梵网》与《瑜伽》二类律典。
据《梵网经》卷下所载,受持菩萨戒有五种利益:一十方诸佛愍念守护;二临命终时,正见心欢喜;三所生之处与诸菩萨为友;四功德多聚,戒度成就;五今世后世性戒福慧圆满。菩萨戒由于涵盖而又超胜一切戒之故而为尊贵。
《菩萨璎珞经》自誓受菩萨五重戒法
一、礼敬三宝
一心敬礼过去世,尽过去际一切佛;
一心敬礼未来世,尽未来际一切佛;
一心敬礼现在世,尽现在际一切佛。
一心敬礼过去世,尽过去际一切法;
一心敬礼未来世,尽未来际一切法;
一心敬礼现在世,尽现在际一切法。
一心敬礼过去世,尽过去际一切僧;
一心敬礼未来世,尽未来际一切僧;
一心敬礼现在世,尽现在际一切僧。
二、受四依
从今时,尽未来际身,皈依①佛、皈依法、皈依贤圣僧、皈依法戒。(三说)
三、悔罪
若现在身口意十恶罪,愿毕竟不起,尽未来际。
若未来身口意十恶罪,愿毕竟不起,尽未来际。
若过去身口意十恶罪,愿毕竟不起,尽未来际。
如是悔过已,三业②清净,如净琉璃,内外明照。(此亦应三说。)
发四弘誓愿。
四、自誓受戒
我某甲,白十方佛,及大地菩萨等,我学菩萨五重戒。(三说)
五、说戒相
从今身至佛身,尽未来际,于其中间,不得故杀生。若有犯,非菩萨行,失四十二贤圣法。不得犯。能持否?能。
从今身至佛身,尽未来际,于其中间,不得故妄语。若有犯,非菩萨行,失四十二贤圣法。不得犯。能持否?能。
从今身至佛身,尽未来际,于其中间,不得故淫。若有犯,非菩萨行,失四十二贤圣法。不得犯。能持否?能。
从今身至佛身,尽未来际,于其中间,不得故盗。若有犯,非菩萨行,失四十二贤圣法。不得犯。能持否?能。
从今身至佛身,尽未来际,于其中间,不得故酤酒。若有犯,非菩萨行,失四十二贤圣法。不得犯。能持否?能。
六、叹戒德
受戒已,过度四魔,越三界苦。从生至生,不失此戒,常随行人,乃至成佛。
(回向)
①皈依:乃佛教基础入门。皈依为皈投或依靠之意,也就是希望投靠佛、法、僧三宝的力量而得到保护与解脱。
②三业:梵语音译,即身业--身不履邪径,不染恶习,不任伤生,即不杀、不盗、不淫,则身业清静;口业--口不妄言、绮语、两舌、恶口,则口业清静;意业--不贪、不瞋、不痴,则意业清静。
灵峰蕅益大师依《梵网》《璎珞》《地持》,重定"授菩萨法",与此大同。但悔罪之后,应发四弘誓愿(三说)。叹戒德后,应回向,今亦可增入。
持非时食戒者应注意日中之时
--作于晋江檀林福林寺
比丘戒中有非时食戒,八关斋戒中亦有之。日中以后即不可食。又依《僧祗律》,日正中时,名曰时非时,若食亦得轻罪。故知进食必在日中以前也。
日中之时,俗称曰正午。常人每月日晷①仪置于日光之下,俟日晷仪标影恰至正午,即谓是为日中之时。因即校正钟表,以此时为十二点钟也。然以此方法常常核对,则发见可怀疑者二事。一者,虽自置极精良正确之钟表,常尽力与日晷仪核对,其正午之时每与日晷仪参差少许,不能符合。二者,各都市城邑之标准时钟,如上海江海关、大自鸣钟等,其正午之时,亦每见其或迟或早,茫无一定也。今说明其理由如下。
依近代天文学者言,普通纪日之法皆用太阳,而地球轨道原非平圆,故日之视行有盈缩,而太阳日之长短亦因是参差不齐。泰西历家以其不便于用,爰假设一太阳,即用真太阳之平均视行为视行,称之曰平太阳。平太阳中天时谓之平午。校对钟表者即依此时为十二点钟。若真太阳中天时,则谓之视午。就平午与视午相合或相差者大约言之,每年之中,惟有四天平午,与视午大致相合,余均有差。相差最多者,平午比视午或早十五分或迟十六分。其每日相差之详细分秒,皆载在吾国教育部中央观象台所颁发之历书中。
若能了解以上之义,于昔所怀疑者自能法释。因钟表每日有固定同一之迟速,决不允许参差,而真太阳日之长短,则参差不齐。故不能以真太阳之视午而校正钟表,恒定是为十二点钟也。其各都市城邑之标准时钟皆据平午,以教育部历书核对即可了然。
吾人持非时食戒者,当依真太阳之视午而定日中食时之标准,决不可误据平午而过时也,至于如何校正钟表可各任自意。或依平午者,宜购求教育部历书核对,即可知每日视午之时。若如是者,倘自置精良正确之钟表,则可不必常常校对拨动。否则仍依旧法,以日晷仪之正午而校正钟表,恒定是为十二点钟,此亦无妨。但须常常核对日暑仪,常常拨动钟表时针。因如前所说真太阳日之长短参差不齐,未能如钟表每日有固定同一之迟速也。又近代天文学者以种种之理由,而斥日晷仪所测得者未能十分正确。此说固是,但其差舛甚微,无足计也。
①日晷:又称"日规",是我国古代利用日影测得时刻的一种计时仪器。通常由铜制的指针和石制的圆盘组成,其原理是利用太阳投射的影子来测定并划分时刻。
本文系弘一大师一九四一年夏作于晋江福林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