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4年12月30日 23:39
也.
若主座到时忘却提出指定之事件,则任一会员皆可起而言曰:
"主座,特别指定事件之时间非已到乎?"若指定之件只有日期,而
无时间,则统归本日指定事件之列.
为指定事件所间断之事,则不待有动议而暂置之.俟指定事件了结之后,乃复讨议,或归入下期,作未完事件办理.
一百三十一节此议之限制定时延期之议,只可作时间之修正,而不能为他种之修正.而有定时之延期议,不能改为无期之延期议,又不能定一非会期之日而为延期,盖此则等于无期之延期动议故也.
一百三十二节无期延期质而言之,此动议非延期也,实一打消或压止之动议耳.其作用乃以之为直捷了当处决本题者,而其顺序列于最末,只于无附属动议在前,乃能当序.此议可以讨论,但不能修正,不能延期,不能付委,不能搁置.若遇否决,则对于同一本题,不能再行提出.
一百三十三节此议之效力若此议胜,则直打消其本题耳,其效力等于本题之呈表决而得否决者也.又如以反例以表决一问题,其式如下:"诸君之不赞成者,请曰‘是'!"此以是决之用于反对者,而以否决用于赞成者也.此动议常用之以试反对者之势力如何,若反对者实为大多数,则此为打消议案之快捷方式.以效力言之,则此议之别名可谓为"打消议"也.
(演明式)一百十八节已演明提出此议之方式矣.若己君之动议不被打消,而得通过,则主座当曰:"已得通过,而本会注册之问题当延期至无定期."此除复议外,便为了结其事矣.凡遇此而打消之问题,若欲再提出之,必当于下年开会方可为之也.
第十七章付委动议
一百三十四节付委付委即付事件于委员以筹备或审查也.此动议之作用,乃欲将事件措置裕如,或将事件考求详尽者也.其顺序居附属动议之五,只在修正动议及打消动议之前而已.其受前列附属动议之影响,同于一百二十九节之所陈,即为停止讨论动议断绝,而为他附属动议所暂搁耳.此付委之议,可以讨论,但不能延期,不能打消,不能搁置,而更不能复付委也.其单纯付委之动议,不能修正.但有训令之付委,或指出人数之委员,及如何委任之动议,则可修正.此议之复议只可立即行之;若委员已定,而开始办事,则决不能复议矣.若付委之动议失败,则隔一事之后,可以再行提出也.其受停止讨论动议之影响,同于六十三节.
有同于付委之动议,则以"全体会员为委员"之动议是也.此乃以全体改为委员会,而对于所议之事作一度公式之谈话也.若欲全体为委员之时,当提出动议"以全体为委员会".若得通过,则主座请他会员为委员主座,而彼则下场为一委员.于是,委员主座请众就秩序,而开议付委之问题焉.在寻常社会,鲜有用全体委员之机会.全体委员会事另详于一百四十节.
一百三十五节付委议之效力当事件在议中,而有付委议提出,若得通过,则其效力为以在讨议之全案暂由议场抽出,而付托于委员之手.于是而成立委员会及授训令与之,为必要之事矣.委员即接受其事,依训令而行,酌量办理,为各种之准备,而后乃报告于下次之会.至于付委之时,若有修正之议当前,而为付委议所收束者,则此修正议委员当照办理,而并报告之.若得赞成,则加入本题,否则删之.若为压止之议,则委员当除去之.此外则无他种之附属议矣.盖其余之四者,当必先行处决,而后方次及于付委之议也.
(演明式)筹备注册之议,正在讨论中(如一百十八节),癸君讨地位而发言曰:"我动议付委."或:"将事付托与委员."主座曰:"已动议付委矣,诸君准备处分此问题否?赞成者请曰"云云.宣布曰:"已得通过矣.本会筹备注册之议已付委员等办矣.但委员会应用几人?"
戊君曰:"我动议以五人为率."众乃从而讨论之.若有他数提出,则照一百零十节式而投票表决之.主座遂曰:"委员如何委任,由主座委之,抑由会众委之?"会员于是动议曰:"由主座委任!"或曰:"由会众指名!"随呈表决.若为前者,则主座当于立时或稍间而委任五人为委员,其首名则为临时主座.至委员会集,乃选举其主座.若由众指名之议得胜,则照六节与十五节所详之手续办理.此时委员当授以各种训令,或假以全权.例如有动议如下:其一,"令委员与律师商酌本会注册之事,而下期报告之".此授训令者也.其二,"委员当授以全权,以筹备本会注册之事".此付全权者也.(参看一百四十一节)
若有问题当付于常务委员者,其正式之动议为"将问题付某种常务委员".如此若得通过,则其事归于此种委员.盖付常务委员之议,其顺序在特务委员之议之先也.
对于单纯付委之议,有以定限付委之议代之者.即如"以事件付之于主座所委五人之委员会",此可以一动议而提出之.但有以之分为三动议(参看四十二节),而每议单独提出之为更妥者.定限动议之提出式及其效力,皆与单纯付委动议无异,而受同一法例之约束,而其讨论与修正可分段行之.
一百三十六节带训令之付委议若有提出之付委动议而带有特种训令于委员者,此等训令,不能由动议内分开,而必须与付委动议同呈表决.若欲除去训令,即为无训令之付委,则当动议"修正删去训令".设使有动议"将事件付之主座所委之五委员,而训令赴律师请教".此动议不能分为四段,只可分作三段:一、动议付委而训令之使赴律师请教;二、委员之数为五人;三、委员由主座委任.而第一动议,可提议"修正删去训令",如是则成为一单纯付委议,而此后其它之训令随便可加或不加也.总之,带有训令之付委议不能分开,实为成例也.
一百三十七节问题之一部分问题内之任何一部分,皆可付委,其它部分同时仍可继续进行.但最终之处决,当待至付委之部分报告回答之后乃可.
一百三十八节委选之事宜向有流行之成见,以为提出议案者为同案之委员,则必当委之为委员长.但近来遵此成见者少,而不遵者恒多,盖以其有碍于自由平等之则,故渐渐不用也.无论由主座委任或由众指名,皆当就会员之留意其事者,或就才干之适于其事者,而兼委一二新手以与有经验者同办事,为最适宜也.若提案者为一适宜之人,固当选为委员,而但不必定为之长.前曾言之,首名委员,除召集第一会外,不必定为委员之长.而委员人数,当以奇数为妙,以免表决之同数也.受委之人若不在场,当由书记通知.所有被委之人,当由首名委员通告召集第一会.
所有付委之案,暂时当停止进行,而会中决从事其它问题.委员报告手续,下章另详之.
一百三十九节独立之付委议除凡关于各本题之附属动议之外,当无他案再议之时,随就任何时而提出付委之议,此为独立之付委议,而不享受顺序之优先权,且更受各附属动议方法动作之约束,以其自身为一本题也.
第十八章委员及其报告
一百四十节委员之性质委员会为附属团体,只就其训令之范围内行事,而受节制于委之之会.委员既受委任之后,则会集而组织其团体,如四、五、九各节所详者.
委员会之集议,照会议之常规,但可省略各种起立、发言及按序复坐之仪式.所议之事件,可以谈话行之.惟一切动作,当以正式之动议及表决而处分之,当由书记存记作一合式之纪录;若无书记,则委员长当笔记所有表决之事.只有受委之委员,方能与于讨议之列.会长及各职员倘未被委,亦不得参加于其列.而会长无监督委员之权,若彼欲于委员会试其运动或劝诱,则当拒绝之.委员会以大多数为额数.
全数之委员会,即以会员之全体而作一委员之会议而已.其会议之规则,即搁起正式之会期,畅行讨论,不许提出停止动议,与夫委员会所常用之非公式行动,皆准行之而已.至会议告终之时,则全体委员退席,即行事之性质一变耳.会长复其座位,而再令众就秩序.委员长则行正式报告于众;而众之处理此种报告,悉如其处理少数人之委员会之报告焉.
一百四十一节委员之权限委员既受训令,其权限只在令行之事范围之内.若付委之事件不带训令者,则委员审查其案之体裁,加入已通过之修正案,并贡献所得,而适于会众之讨论及表决者.委员只能照委托所事而行,当小心谨慎,毋得稍出其权限也.
若委员受有全权,则其行事有若一独立之团体焉.会中已表决之事,而欲使此事之成全,则委委员以全权执行之,以竟其功.或在两可之问题,而付委员使以全权处决之,则此处决作为最终之定论.
(演明式)"本会筹备注册"之议在讨论中,有单纯付委之议,已得通过.于是委任委员,而将事托之.委员讨议如何注册之方法,而调查应办之事宜.到时由委员长报告"本会应要注册"(或不必注册),详其理由及办法.若其议为"将事付委而令委员向律师请教",委员则照训令而行往与律师商酌,然后将律师所言报告于众.同时或呈献己意,听众采择.
若动议为"将本会注册之事付之委员全权办理",如此则委员当将注册各种手续进行办理,而事竣之后,乃报告其效果于众.或审查之后,而以注册之事为不适宜,而报告于众曰:"本会注册之事为不适宜."若会中必欲注册,则先表决本会注册之事,而后委委员以全权执行之.若如此,则委员惟有进而执行将本会注册而已.
一百四十二节报告当委员之事务告竣,其主座或其它之受命者当准备一报告,将审查之各点并委员之判断详录之.倘委员中有少数不同意者,亦可另作一报告,谓之"少数之报告",包括彼等之判断.报告当用简单明白之言辞,有时须陈己见者,则统结以献替之语.即如有委员承命"到街上调查会堂之租价及款式"者,当准备其报告如下:"本委员查得本市之各会堂租价如下:民乐会堂每日租价十元,崇德会堂每日租价十二元,自由厅每日租价八元"云云.遂继而曰:"本委员谨以第一会堂之价格及地位最为适当也.委员某某谨报."又委员未带训令而审查一问题者,当报告如下:"本委员建议此案之语句,应如以下方式"云云,或"本委员建议此议不当采用(详其理由)",并如上为结断之语.至带训令而行事之委员,其报告如下:"本委员已照所训,而完其责,租得崇德会堂为本会集会之所."
一百四十三节报告之呈递委员或有训令,使之报告于一定期之日者,则到期之时次及报告秩序,主座当令之报告.若无如此之训令,则委员准备报告之时,承委报告之员在无议案当前之时,则讨地位而言曰:"主座,某某事件,委员之报告已经准备矣."主座曰:"今可否接收某某事件委员之报告?赞成者"云云.若得否决,则委员当俟之迟日,而仍照同一手续以讨地位而后行之.若得通过,则委员之代表曰:"承办某事之委员道呈报如下"彼乃宣读报告.
报告读后,则委员之事毕矣,并不用表决以解其职,盖其职与呈递报告而俱完结也.从此则委员对于其事,亦犹乎他委员之不相涉也.倘再委之以续行办理,则为另外一委员而已.
委员之报告,当缮就成文;报告之后,则将报告文呈交主座.而所报告事件之新方式,则为当秩序而受会众之处分者也.
一百四十四节要求报告若到报告之时,而主座及委员俱忽略其事,则会员可动议:"请某某事件之委员此时报告."倘此议通过,则委员必当报告;如不报告,自当详说理由.若委员准备未完,当可请求宽限,如是则当有动议:"宽限委员之报告期,而令之于某某日报告."若委员欲取消其职务,亦当有动议:"取消某某事件委员之职务."而得表决通过乃可.
一百四十五节少数之报告此为不同意者之报告,读于正式报告之后,而不能与正式报告同效力,会众可以不理者也.但若其确有见地,则可以之代多数之报告耳.此即与修正报告无异,而当以修正案顺序行之.
一百四十六节报告之演明式本会注册之问题,经已付委办理,而委员会集讨议准备报告.至值期开会,次及"委员报告",主座曰:"今日有无委员报告?"
辰君曰:"主座,本委员之注册事,已经准备报告矣."
主座曰:"前今注册委员今曰报告,请诸君听之!"
辰君遂读报告曰:"本委员承命审查本会注册事宜,兹报告如下:所有注册事宜虽复杂,然有熟悉此事之人乐为相助,则进行亦易.而本委员详审各情,注册确于本会大有利便,诚如某会员所言.故献议将本会从速注册也.辰某谨报告.
主座既接辰君报告之后,乃曰:"诸君已听着委员报告及其献议,对于’本会即行注册之问题‘已表示极为赞成.诸君之意如何?"此时为讨论秩序,于是各讨论本会宜否即行注册事宜.
一百四十七节复付委若委员之报告有不满众意者,并若重新讨论之后生出新问题,则事件当复行付委于委员或其它之委员也."复付委"之动议,与"付委"同受一例之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