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4年12月30日 23:39
之动议加入’轮贷‘二字于’图书库‘之前,于是其案读为’本会设一轮贷图书库为会员之用‘."遂曰:"诸君准备否?"继曰:"赞成者请曰’可‘!
反对者请曰’否‘!"宣布曰:"已得可决,尚有修正案否?"
戊君讨地位后,曰:"我动议加入’免费‘二字于’轮贷‘二字之前.如是则读为’免费轮贷图书库为会员之用‘.主座曰:"诸君听着,动议修正案为加入’免费‘句,如是则案读为如此如此,赞成者"云云.遂曰:"此案通过."戊君曰:"我今动议删去’免费轮贷‘四字于图书之前."主座乃复述之,而呈之表决.
戊君发两动议之目的,乃在使寅君之加入"轮贷"二字之修正案,再得一次之表决,而意在打消之也.盖修正案一旦通过之后,除复议外则不能再行表决,而复议之结果或无把握,故戌君动议加入"免费"二字,以取得多一次之表决;随得通过,则戌君动议删去全部.如是戊君乃得两次之讨论,而行两次之表决,而使彼所反对之案,得两次之机会以打消之.但寅君之动议,则殊无成见于中也.其理由以何而见许此重复行动,则因"免费"两新字既采入于修正案之内,则其案已变成一异式问题,故作新案观,而修正之限制不能加之也.
一百节 加入案之否决效力反之,前节如拟加入之修正案得否决,则同式字句或一部以后,不得再行加入.但既打消之字句,若以其它字句而成不同之案,则可加入.如在议之案,寅君既动议加入"报纸"二字而其案已被打消,彼随后可再提出加入"宗教报纸",或"地方自治之汇报";此虽属于否决之修正案,而今则另含有他语,为新问题,而成一不同之案也.
一百零一节 改变意思之必要最当注意者,所加入之字,必变易其打消案之意义或其界限,方得成为一新问题,从事讨论.若只改换其语句,而不变其性质,则不成为一新问题.而原有之事件既经打消,不能再从事于动作也.寅君不能动议加入"每日新闻",因此等之字虽口语不同,而实与"报纸"无异,而此既已打消矣.但关于"地方自治之期报"或"法政宗教报"等件异于报纸,而会众当乐于表决此等有界限之件,而反对泛泛之件也.
一百零二节 删除之法删除之修正动议,与加入之修正动议甚相切合,故从事其一,则必牵动其它,二者皆为一法所范围.任何语句,皆可删去,但同一事件或其一部分若已删去,则不能再行加入,除非复议乃可.而已删去之语句或其一部,若有他字混合而成一异种问题者,便可加入也.
(演明式)同问题在讨论中,丙君动议修正删去"及杂志"三字.
主座接述之,付之表决,而得通过.此三字于是被删去,除复议外,
不得再加入矣.但有己君反对删去,而欲再行加入,彼可动议修正加
入"小册及期报之关系吾人之事者"各句.此中包有杂志,但非纯为
加入杂志之句,是以有别于已经处分之件也.
一百零三节 删去修正案否决之效力反之,前节若一删去之修正案被打消,则所拟删去之各字得以确立,而为原案之一部,除复议外,不能加以处分.但如牵入他语,则此部或其一分,可再动议修正删去,盖此为一新问题故也.在一百零二节之演明式,如丙君之修正案,删去"杂志"二字已被打消,其后彼可动议修正删去"图书及杂志",因此句虽含有打消之案,其实为一不同之问题也.
一百零四节 删去案呈决之方式主座于呈动议以表决时,多照述动议者之言而已.乃顾兴氏之《议事规则》则异于是,其式如下:主座呈动议以表决曰:"动议为由’书‘字之后删去’及杂志‘三字.今请问诸君’及杂志‘一句,可否成立为动议之一部分?"此其效力乃与常例相反,常例可者可之.此之可者,乃适以否决删去案也.
顾氏之法,无甚理由,且易惑初学者之耳目,故多为他家所不主张.而本书所采用之法如下:
主座曰:"修正案为删去’设‘字后之’图书及杂志‘五字,此句可否删去?赞成者"云云.宣布曰:"已得可决,删去’图书及杂志‘五字."
一百零五节 所弃之字可加入他处既经由删去案而得可决,或由加入案而得否决,所弃之字有时可加入于本题之他处,惟必于本题另经修正,改变性质及其意义而成一新问题之后乃可.
一百零六节 不字一修正案加入删去"不"字,而使动议之意义适成正反对者,乃不能许可之事.如有为之者,则当以违序而制止之.由此而推,则凡有相反之字,使正义成为负义者,则不许加入也.若欲否决一案,当于处分时表决之而已.
一百零七节 删去而加入之法任何字皆可由一动议删去,而任何字有关系者皆可补入其位.既已加入,则必照一百零二节所释之条件,始可删除.其动议"删去并补入"乃为一案.申而言之,则为动议删去,并动议加入,相合而成者也.如删去甲字,补入乙字,则不能分为两案(一删去甲字案,一补入乙字案),既以一案提出,亦当以一案呈表决.其理由则动议者有一表决,以补其字于删去之字之位也.
若此案可分而为二,则删去其字之后,其地位已空白,若他字非动议者之所欲,若加入之,则与动议者之用意相左矣.是故"删去而补入"之案不得分而为二也.
(演明式)"设立一图书杂志库为会员之用"之案,正在讨论中,子君讨得地位而言曰:"我动议修正删去’会员‘二字,而加入’公众‘二字."主座曰:"诸君听着,子君之动议,删去’会员‘二字,而加入’公众‘二字,于是其案读为’设立一图书杂志库为公众之用‘,众人准备处分此问题否?"云云."赞成删去’会员‘二字而加入’公众‘二字请日’可‘!"云云,若得通过,则"公众"代却"会员"二字,而为原案之一部分矣.若有人欲删去"公众"二字,
则必当提出复议,或用一百零二节之手续乃可.
一百零八节 删去而加入修正案否决之效力若删去某语而加入
他语之案被打消后,则除复议外,原语必当确立.但如有他事加入于
原语,使之成为一别种问题,则间接可再受修正之行动.
一百零九节 替代一新动议,如与在场之议案有相关者,可全部替代之.此简而言之,即为删去全案,而加入他案也.
(演明式)设书库之议,正在讨论中,酉君起而言曰:"我动议修
正,将现在议案改为’委会长调查建设书库需费若干,并办理劝捐此
费‘."主座曰:"已有人动议将议案改为"云云.
现在问题,以为一动议代他动议,所拟之替代题不过一修正案耳.此案可加以修正,又可分之为二,以其含有两问题也.当经过讨论,如他案焉,然后乃呈表决:先表决修正案,后表决所修正之本题.此两表决呈出如下:其一,"诸君赞成将案替代者,请日’可‘!"
随宣布曰:"已得通过."其二,"诸君赞成所修正之本题者,请曰’可‘!"宣布曰:"案已通过."
第十三章 修正案之例外事件
一百一十节 款项及时间之空白对于两度之修正案不能再加修正之例,有例外之事件:即如数目问题,凡有拟改者.不限于两度.各会员皆得随意提议,悉当接纳,而一一表决之.而第二修正案当在第一修正案之前以表决之例,亦不施于此.
数目问题,多属乎款项及时间.若有一动议含有此两种数目者,遇有他动议改易之,不作为修正案,而作为填补数目字之空位论.故所有提出数目者,主座或书记当一一记录之,而后逐一表决;从最大之款项或从最长之时间起,而至表决其一为止.
(演明式)有动议"以两点钟为本会开会之时".
主座既呈此案于会众,寅君得地位而动议:"以三点钟为开会之时."(此非修正删去两字,而加入三字也.)故主座仍进行接受其它之动议,以填空位焉.
卯君曰:"我动议’以两点半钟为开会时‘."乙君曰:"我动议’以三点半为开会时‘.癸君曰:"我动议’以四点为开会时‘."主座曰:"今所议为本会开会之时间,已有动议以两点、三点、
两点半、三点半、四点各案者.请诸君讨论之!"主座曰:"诸君准备处分此问题否?赞成四点钟者,请曰’可‘!"宣布曰:"此案失败.赞成三点半钟者,请曰’可‘!"宣布曰:"此案失败.赞成三点钟者,请曰’可‘!"宣布曰:"此案失败.赞成两点半钟者,请曰:’可‘!"宣布曰:"此案通过."于是填写两点半钟入空位.再曰:"今赞成此案’以两点半钟为本会开会之时者‘请曰’可‘,反对者请曰’否‘!"宣布曰:"已得通过.本会开会之时间为两点半."
骤观之"两点半钟"一句,得二度之表决,似乎不必.但第一度之表决,为修正案之表决,如一百零九节所释之义,且表决于"两点半钟"者,非必随而表决于本题也.又或有会员不欲限定开会时间者,亦未可定也.
更有显而易见者,即如收费问题:会员中有赞成此项,而不赞成彼项者.设有动议捐十元为某事经费者,有议捐二十元、十五元及五元者,主座一一呈之表决.先从最大之数,既而曰:"十五元得通过,可补入空位.有赞成修正之原案,以捐十五元为某事经费者,请曰’可‘!"如是则会员之反对捐款者,可有机会以表决打消原案也.
其例第一表决,为填空位(即一种之修正案)而设也;而第二之表决,
乃为原案而设也.
一百十一节 人名若有数人之名,皆受指名为同一之职务,此非照修正案之法办理,乃照前节所详对于款项及时间之法办理.各名照指名之秩序一一呈之表决,先从原案或报告中所列之名起.演明式见第一章.
一百十二节不受修正之动议有数种之动议不得加以修正者,其要者如下:一散会,一搁置,一抽出,一停止讨论,一无期延期.其例凡案皆可加以修正,惟修正致改变性质者则不得加以修正也.譬如"停止讨论"之案,则不能再以修正为"停止讨论于指定之时"也.一百十三节复议案若一案已得通过之后,而欲复议此案之
修正案表决,则必先复议本案之表决,而后乃能导入于修正案之表决也.
一百十四节 修正之秩序前已论之,若同时有数起第一修正案加于一问题,则当照提出之先后而处分之.若有第一修正案及第二修正案,则先表决第二修正案,而后乃从事于第一也.若为连续之问题合成于一者,如一会之规则等,则宜逐节详议,按序修正,不宜逐条表决,因此有妨碍会众重复再议也.若只逐节修正,而暂置之,则于全部规则表决之前,可随时再加修正,此常有必要者也.俟各节之修正已齐妥,而会众已准备,乃将全部之规则呈之表决,则必得完满之结果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