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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论政治经济学体系

书名:超值金版-国富论 作者:(英) 斯密 (Smith,A.) 著 凡禹 译 本章字数:166440

更新时间:2014年12月30日 15:27


第四篇 论政治经济学体系

  绪论

  有一门叫作政治经济学的学科,被认为是政治家或立法者的学问,它提出了以下两个目标:一是直接为人民提供维持生计的充足收入;或是给人民创造条件,让人民自给自足。二是给国家提供能够使公务顺利进行的充足收入。总之,强国富民是其主要目的。

  不同时代的不同国民,其富裕程度也不一样,所以就产生了重商重商主义(也称作"商业本位")。重商主义是18世纪在欧洲受欢迎的政治经济体制。它建立在这样的信念上:即一国的国力基于通过贸易的顺差--即出口额大于进口额--所能获得的财富。它是封建主义解体之后的16世纪至17世纪西欧资本原始积累时期的一种经济理论或经济体系,反映了资本原始积累时期商业资产阶级利益的经济理论和政策体系。--译者注和重农重农学派是18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的法国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学派。重农学派以自然秩序为最高信条,视农业为财富的唯一来源和社会一切收入的基础,认为保障财产权利和个人经济自由是社会繁荣的必要因素。--译者注这两种关于强国富民的政治经济学论述。我将竭力对这两种论述进行详细、明了的说明。下面,我就从重商主义这个近世常说的理论开始阐述,以方便我国今日民众的理解。

  重商主义的内在机制

  由于货币具有双重作用,所以人们就普遍认为财富是由货币构成的。货币不但是价值尺度,还是进行交易活动的媒介。它在作为交易媒介时,人们可以通过它很容易地取得自身所需的物品,这种便利性是其他任何商品都无可比拟的。所以,人们总认为赚取货币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在人们看来,只要有货币,就可以没有障碍地购买任何物品。当货币作为价值尺度时,可以用来估算各种商品的价值。如果一个人拥有很多货币,那他就是人们眼中的富人;而要是一个人只占有极少的货币,那他就是穷人;至于那些俭朴或是想发财的人,则会被人们看成财迷;而那些花钱不谨慎的奢侈者,则是人们眼中的淡泊金钱者。发财的另一种说法,就是拥有大量货币。总之,通俗地说,财富与货币几乎是同义词。

  人们在看富足国家时,也往往和看富人一样,认为富足国家一定拥有大量货币。积蓄金银的做法,在任何国家都是致富的捷径。在发现美洲之后的一段时期内,西班牙人每到一个陌生海岸,所侦察的第一个情报都是问附近有没有发现金银,从而判断该地有无殖民乃至征服的价值。法兰西有一位国王,曾经特派了一位大使去拜见成吉思汗的一位王子。这位大使是个僧人,叫普勒诺·卡布奇诺,据他回忆说,鞑靼人经常问法兰西的牛羊多不多。鞑靼人问话的目的,和西班牙人的问话目的相同,是想知道对方是否富足到值得他们去征服。鞑靼是个牧畜民族,和其他牧畜民族一样,大多数人都不知道货币有什么用途。他们进行交易的媒介和价值尺度,只有牲畜。所以,在他们眼里,牲畜就是财富,就像西班牙人认为金银就是财富一样。不过,在这两种看法中,接近真理的看法也许是鞑靼人的看法。

  货币与其他各种流动资产的区别,洛克先生曾经论述过。洛克先生认为,其他各种流动资产很容易被消耗,所以固定在它们身上的财富是不太可靠的。就拿一个国家来说,即使它今年拥有大量的流动资产,并且没有资产输出,只是大肆挥霍,也可能会造成明年的流动资产的短缺。货币则相反,它就像朋友一样可靠。虽然货币会在不同的人之间流转,但只要它没有流到国外,那它就不容易被消费掉。因此,洛克先生认为,货币的坚固性和可靠性,比其他流动资产都强;也正因为如此,一国增加其政治、经济的大目标,就应该是增加货币的数量。

  还有一些人认为,只要一国脱离了全世界,那么无论其国内有多少货币在流通,都是无关紧要的。他们认为,用货币购买的消费品,可以再拿去换货币,只是换得的货币量多少会与之前花费的货币量不同而已;至于该国的实际富裕程度,则完全由消费品的多少来决定。但是,那些与外国有联系的国家,特别是一些有时不得不因对外战争而在远地维持海陆军的国家,对此却有不同的看法。这些国家认为,只有送出货币,才能维持远地的海陆军。但是,要想送出货币,那么其国内先得有大量货币才行。所以,这类国家在和平时期,都尽力积蓄金银,以便在万一发生对外战争的情况下应急。

  由于人们普遍认为金银是财富的同义词,所以欧洲各国都想尽了一切办法,以研究出能够积蓄国内金银的方法。不过,这些努力都没有取得多大的成效。出产金银这类金属的主要矿山,是西班牙和葡萄牙。这两国的金银市场,主要在欧洲。有一段时间,这两国为了禁止金银的输出,曾经制定了严厉的刑罚,甚至大幅提高了关税。这类禁止金银输出的方法,也曾被其他大多数欧洲国家采用过。我们曾在苏格兰古代的一些议会法案里,意外地发现了用重刑禁止金银外输的法律条文。古代的法兰西和英格兰,也曾经实施过同类政策。

  如果这种禁令出现在商业国,就会给许多商人带来不便。因为,金银是他们从外国购买货物最方便的媒介,它们比其他任何商品都更适合用在对外贸易中。另外,用货币把这些货物输入本国或其他国家,也是最便利的。进行对外贸易的商人们,认为这种禁令妨害了他们,所以对这种禁令持反对态度。

  第一,在商人们看来,虽然购买外国货物需要输出金银,但国内的金银量未必会因此而减少,反而有可能增加。因为,国内根本消费不了那么多剩余生产物,如果把它们运输到国外进行销售,反而可以得到高额利润。这么一来,商人就可以带回更多的金银。托马斯·孟托马斯·孟(1571-1641),英国晚期重商主义的代表人物,英国贸易差额说的主要倡导者。他出生于伦敦的一个商人家庭,早年从商,成为英国的大商人。1615年,他担任东印度公司的董事,后又任政府贸易委员会的常务委员。--译者注曾经比较过这种国外贸易与农业耕作的区别,他是这么说的:"如果我们只看到农夫在播种时节播撒了许多优质谷物,那么我们一定会认为他是个狂徒;但是,等到收获时节,我们就会认为他这么做不但有价值,而且能够得到很大的收获。农夫播撒种子并努力耕作的目的,就是收获。"

  第二,商人们认为,这种禁令根本阻止不了金银的输出。原因是,金银不但价值大,而且体积非常小,走私起来相当容易。在商人们看来,防止金银输出的唯一方法,就是适当地控制贸易差额。当一国的输出大于输入时,差额部分就由外国以金银偿还,这么一来,国内的金银量就会增加。而当一国的输出小于输入时,差额部分就由本国以金银支付,这样,国内的金银量就减少了。所以,如果随意禁止输出金银,那么不但不能有效地防止金银的输出,反而有可能遭受增加金银输出的危险,或是加大金银输出的费用。因此,这种禁令不但会使汇兑不利于存在贸易逆差贸易逆差,一国在一定时期内(如一年、半年、一个季度、一个月等)出口贸易总值小于进口贸易总值,即贸易逆差。又称"入超"、"贸易赤字".--译者注的国家,还会增大外汇购买者的风险。因为,售卖外汇的银行不仅要承担运送货币必须承担的风险和运费,还要承担由违反禁止金银输出的法律所带来的意外风险,而所有费用的总和,最终都要由外汇购买者来承担。当汇兑给一国造成不便时,贸易差额也会不利于该国。

  当一国处于贸易逆差的困境时,该国的货币价值也必定会远远低于贸易顺差所谓贸易顺差是指在特定年度一国出口贸易总额大于进口贸易总额,又称"出超".--译者注国。例如,如果英、荷两国的汇兑有5%都对英国不利,那么两国在进行汇兑时,105盎司英币,就只能换得价值荷币100盎司的汇票,而换不到相等数量的汇票。既然105盎司的英币只能换到100盎司荷币,那么它所能购买的荷兰货物,自然也只等于100盎司荷币所购买的量。反过来也一样,即100盎司荷币所能购买的英国货物,只等于105盎司英币所购买的量。总之,由于出现了这种汇兑差额,所以即便是同样的货物,在由英国售给荷兰时,价格就相对低廉,换回的荷兰货币也相对较少;而由荷兰售给英国时,价格则相对较高,换回的英国货币也相对较多。因此,贸易差额极不利于英国,英国要弥补这些差额,必须向荷兰输出更大数量的金银。

  上述商人们的理论,一部分有道理,另外一部分纯属强词夺理。其中,认为贸易上的金银输出对国家有利,以及认为禁令不能阻止金银的有利输出,都是对的;而认为保持或增加本国的金银量,比保持或增加其他有用商品更需要政府关心,则是强词夺理的。在这些商人看来,除金银之外的其他商品的供应量,可以通过自由贸易得到适当的调节,无须政府投入与关心金银等同的注意力。这些商人还说,高价汇兑必然会给贸易差额造成更加不利的影响,甚至使金银大量输出。这种说法,明显也是强辩。这种高价汇兑,的确给欠外国债务的商人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因为他们在购买外汇时,付给银行的价格也要随着这一高汇兑而抬高。但是,即使银行会因为要承担违背禁令的风险而索取额外费用,国内货币也未必会因此而流入他国。这类费用一般只有在走私时才需支付的,而且它会留在国内,而不会在所需汇出的数目之外再增加任何费用。高价汇兑,同时还会使商人为了努力平衡输出和输入,尽量缩小自己的支付额;并通过提高进口货物价格的手段,产生类似课税的作用,从而减少进口货物的消费量。因此,高价汇兑并不会增大贸易逆差,反而会减小贸易逆差,最终减少金银的输出量。

  不过,听取了商人们的上述理论的人,却相信它们是对的。陈述那些议论的人,是商人这类被认为是了解贸易的人,他们向国会、王公、贵族和乡绅们陈述他们的心得,因为听者认为自己完全不知道这些问题。无论是贵族还是乡绅,都从经验中知道了国外贸易可以增加国民财富,但他们却不知道国外贸易是如何增加国民财富的。

  商人则刚好相反,他们清楚地知道自己是怎么从国外贸易中得到财富的。他们有义务清楚地知道这个问题。至于了解国外贸易是如何增加国民财富的,并不是他们的义务。他们只有在请求政府改订国外贸易法案时,才会考虑这个问题,因为这时,他们必须陈述现行法律对国外贸易的不利影响,并描述改订法律后国外贸易能够带来的有利结果。他们对有权决定要不要改订法律的裁判官说,即使存在这种法律,国外贸易也照样可以从外国带回货币;但是,如果废止或改订这种法律,国外贸易从外国带回的货币就会更多。这个说法,令裁判官十分满意,于是,这种议论的预期目的最终就达成了。

  法兰西和英格兰,只限制本国铸币的输出,不限制外国铸币和金银块的输出。而荷兰和其他一些地区,甚至连本国铸币的自由流动也不加以限制。政府不再将其注意力都放在禁止金银输出上,而是更加注重对贸易差额的监控,并视贸易差额为引起国内金银量增减的唯一因素。如果说禁止金银输出是一种毫无结果的监督,那么监控贸易差额,也同样是一种毫无结果的监督,而且后者的复杂度和困难度都超过了前者。托马斯·孟所写的《英国从对外贸易中获得的财富》,如今成了所有商业国政治、经济的根本准则。

  而国内贸易,尤其是那些能够以同量资本提供最大收入,并为本国人提供最大就业机会的国内贸易,却被人们看作了国外贸易的辅助贸易。原因是,人们认为国内贸易只能使货币在国内流通,因此,国内贸易只有在能够对国外贸易造成间接影响的情况下,才能增减一国的财富。

  当一国没有葡萄园却又需要葡萄酒时,就得从外国输入葡萄酒;同样地,没有矿山的国家如果需要金银,无疑也要从外国输入金银。政府好像没有必要在某一物品上集中注意力,同时又偏离另一物品。只要一国需要葡萄酒,而它又有购买这些葡萄酒的资财,那么它的需求最终会得到满足;同样地,只要一国有购买金银的资本,它就可以购买到金银。金银和其他所有商品,都须花费一定的费用才能购买到。由于金银是其他所有商品的价值尺度,所以其他商品的价格也就是金银的价格。无须政府的额外关心,自由贸易就会按照人们的需要,给人们提供葡萄酒,这一点我们完全可以相信;此外,自由贸易还会按照人们的购买力和使用程度,提供相应数量的金银,从而使商品流通或其他用途可以顺利地实现。这一点,我们同样有把握相信。

  生产某种物品并使其上市,需要支付地租、劳动工资及资本利润。一国由人类劳动购入或生产的商品量,自然会按照其有效需求得到自行调节。也就是说,人们对商品的需要总量,会根据该商品生产并上市所需的地租、劳动工资及资本利润进行自我调节。这种根据有效需求来进行的自我调节,最容易对金银起作用,而且所起的作用也是最准确的。原因是,金银不但价值大,而且体积小,最容易从价廉或有效需求过多的甲地,运输到价高或有效需求得不到满足的乙地。比如,如果英格兰对黄金的有效需求不能完全得到满足,那么这一需求就需要通过输入金银来得到满足。这时,可以用一艘客货两用的定期邮轮,从里斯本或其他黄金销售地购买50吨黄金,再把它们运回国内,铸成500多万几尼的货币。但是,如果是运输同等价值的谷物,那么即使按照5几尼能换1吨谷物来计算,也需要一艘载重为100万吨的船舶才能运完这些谷物;即使是用载重1 000吨的船舶来运输,也需要1 000艘船舶才能运完;就算用上英格兰全部的海军船,也运不完这么多谷物。

  当一国输入的金银量超过其有效需求时,金银自然就会输出,就算政府再怎么保持警惕也无法阻止。就拿西班牙和葡萄牙来说吧,它们的金银输出并没有因为政府的干预而减少。再说秘鲁和巴西的金银量,由于金银的输入源源不断,使得这两国金银的量超过了其有效需求,所以这两国的金银价格自然就比邻国低了。相反,如果一国的金银量不足以满足其有效需求,那么该国的金银价格,自然会比邻国高,这么以来,政府根本就无须操心输入金银的事;就算政府竭力阻止金银的输入活动,也不会达到预期的目的。莱克加斯为了阻止斯巴达的金银输入活动,曾经制定了一些限制金银输入的法律。但是,这些限制,最终都被斯巴达人充沛的购买力给冲破了。同样地,英国为了阻止商人输入荷兰和戈登堡东印度公司的茶叶,也制定了严厉的关税法,但也没有收到成效。原因是,英国东印度公司的茶叶,比荷兰和戈登堡东印度公司的茶叶昂贵。通常情况下,茶叶的价格都是用银来计算的,一磅茶叶的最高售价是银币16先令,而一磅茶叶的体积,却比16先令大100倍;如果用金币来计算茶叶的价格,那么一磅茶叶的体积,就是等值金币体积的2 000倍以上。所以,走私的茶叶越多,走私的困难就越大。尽管如此,也没能阻止茶叶的走私。

  有些货物即使存货充足,也会因为体积的影响而不能被随意转移到存货不足的市场。但是,金银就不同了,它可以非常容易地从金银丰足之地转移到金银缺乏地。金银价格和其他大部分货物的价格相比,前者一般不易变化,而后者则会随存货量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究其原因,有一部分就是金银容易运输。当然,金银的价格并不是没有一点儿变化的,它只是变化得比较缓慢而已,而且一般都是渐进式的统一变化。比如,即使一个人没有多少证据,他也可以说:由于欧洲在本世纪和上世纪不断从西属西印度输入金银,所以欧洲金银的价值渐渐下跌了。只有像发现美洲这类能够带来商业革命的巨变,才能突然改变金银的价格,并使其他货物的售价立即发生显着的变化。

  即便如此,一个缺乏金银的国家,也可以方便地补足其缺乏的金银量,只要它拥有足以购买金银的资财。如果制造业缺乏原料,那么它必然会陷于停产的境地;如果国内缺乏粮食,人民就要忍饥挨饿。但是,如果缺乏货币,那么以货币为媒介的交易活动,就可以用物物交换来代替;或者以赊账的方式来进行买卖,只要按月或按年清算就可以了;还可以通过发行纸币来代替货币。不过,物物交换非常不方便;赊账则方便多了;而用纸币来代替货币,则方便且能带来一些利益。因此,无论从哪一点来分析,一国都没必要为如何保持或增加国内的货币量而操心。

  不过,当货币稀少时,人们普遍都会抱怨。打个比方,那些既没有资财购买葡萄酒,又没有借贷信用的人,经常会有缺乏葡萄酒的感觉。而对缺乏货币的人来说,缺乏货币的感觉就像缺乏葡萄酒一样。相比之下,那些既有资财又有信用的人,则很少会觉得自己缺乏货币或葡萄酒。不过,那些抱怨货币缺乏的人,并不一定就是浪子,他们也有自己的打算。有时候,有缺乏货币感觉的,并不止个人,甚至连整个商业城市及其邻近地区,都普遍有这种感觉。

  造成货币缺乏的原因,就是过度营业。如果经营者不是按照其资本制定经营计划的,那么即使他再稳重,其经营结果也会和浪费者一样,不但缺乏资财来购买货币,也失去了借贷货币的信用。因为,在实现计划之前,他就耗尽了资财、用完了信用。就算他四处去借钱,也借不到。

  不过,即使人们普遍抱怨缺乏货币,也不能就此推断国内的金银流通失常了,这只能说明许多人都渴望得到金银,却又无力支付获得金银的代价罢了。贸易利润的偶然增大,对大小商人都是一种诱惑,最终使得他们极容易犯过度营业的错误。由于他们并没有足够的资本,所以他们就通过赊账的方式,从国内外输入数量超常的货物,再运到遥远的市场上去卖,以求收回赊购货物的代价。只有收回了这些代价,他们才能有购买货币的资财和借贷货币的担保品。人们普遍抱怨缺乏货币,并不是因为真的缺少金银,而是因为债权人担心收不回借款,所以不肯向借款人放贷。

  财富无疑是由货币或金银构成的,如果有人对此产生怀疑,于是力图证明财富是由货币所购得的货物构成的,并认真地说明货币只有在购买货物时才有价值,那么他的看法未免过于可笑。货币无疑是国民资本的一部分,但它通常只占了一小部分,而且它往往不能创造什么利润。这一点,我们在前面已经阐述过了。

  在实际的商业活动中,商人往往会觉得用货币来购买货物,比用货物来购买货币更容易。究其原因,并不是货币是构成财富的主要成分,而是货币是通用的交易媒介,可以容易地换得其他所有物品。不过,要取得货币,并不是那么容易的。另外,大部分货物的磨损都比货币的磨损大,保存它们往往会蒙受很大的损失。当商人把货物而不是货物的价格存在手上时,他更容易产生对货币的需求,而且这一需求往往是他用货物所不能应付的。另外,由于他的利润大多来自卖货所得,所以在一般情况下,他都会先急着用货物换取货币,然后才会考虑用货币来购买货物。所以,货物有时会大量积压在仓库里无法售出,从而使得个别商人破了产。

  不过,一些商人的库存积压,是绝对不会使一国或一个地方遭受破财之灾的。因为,商人的资本,往往是由那些要用来购买货币的易损货物构成的。但是,一国的土地和劳动年产物就不同了,它有极大一部分都用在了国内流通和消费上,只有极小一部分是用于从邻国购买金银的;即使是运往外国的剩余生产物,大部分也都用在了从外国购买其他货物上。所以,即使预定用于购买金银的货物卖不出去,一国也不会因此而破产。当然,该国难免会因此而遭受一些损失和不便,甚至不得不采取一些必要措施来替补货币,但其土地和劳动年产物却几乎不会受到什么影响。因为,即使货币因货物库存积压而减少了,一国用于维持自己消费的资本也仍然能够保持和以前差不多的量。

  虽然用货物交换货币的交易,并不会总比用货币交换货物容易,但前者从长远来看,却比后者更有必要。货物除了可以购买货币之外,还有许多其他的用途;但是,货币就不同了,它只有购买货物这一种用途。于是,货币必然会以货物为中心,而货物却不一定要以货币为中心。一个人用货币购买货物,往往只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消费或使用,而不是倒卖这些货物;而出售货物的人就不同了,他们总是大量购买货物,然后再把这些货物全都卖出去。对前者而言,购买到货物即算完成了他的货物流通任务;而对后者来说,售卖货物顶多也只能算是完成了他所承担的一半任务。人们会需求货币,并不是因为货币本身有价值,而是因为货币能换得他们所需的物品。

  可消费的物品,很容易就会被破坏;但金银就不同了,它具有极大的耐久性,可以长时期地保存,还可以在无输出的情况下慢慢积累起来,从而大大增加国民财富。这样看来,用耐久商品去交换易损商品的贸易,好像是最不利于国家的贸易。不过,极耐久的物品并不只有金银,还有铁器这类物品。就拿我国的铁器来说吧,如果保证不输出铁器,那么经过长期的大量积累之后,国内的铁器量就会远远超过其有效需求。但是,如果我们用它来交换法国葡萄酒,那么这种贸易反而是有利的。因为,我们都知道,铁锅只是一种烹调食物的工具,其用量是受实际用途限制的,没必要大量增加其产量;即使食物的数量增加了,因而需要增加铁锅的数量,那也是非常容易的。只要从增加的食物中拿出一部分,用以购买铁锅,或是用来维持制造铁锅的工人工资,就可以增加铁锅的数量。

  明显地,一国的金银量也是受其实际用途限制的,不是以铸币的形式流通,就是被制成器具。决定一国有多少铸币的因素,是国内借铸币流通的商品的价值。当商品价值增加时,商品流通所需的货币量也会相应增加,这时,一部分商品就会被运到外国去,以换取当地的金银铸币。大家都知道,金银器的数量,取决于国内的富人数目和国民财富。当富人数目与国民财富增加时,增加的一部分财富就有可能会流入其他地方,以换取当地的金银器。我们不可能要求富人购置超过他们需求的厨具,因为这么做并不能增加富人的快乐,也不会增进家庭食品的数量和质量,反而会起到相反的作用;同样地,如果我们要求一国通过输入或保留超过其需求的金银来增加其国民财富,也是幼稚可笑的,因为这么做必然会减少全体国民的衣、食、住开销。

  有一点我们必须记住,即无论金银是以铸币还是器具形式存在的,它都是一种用具,其作用与厨具类似。如果金银的用途增加了,而且靠金银流通、支配和制造的消费品也增加了,那么金银量就一定会随之增加。至于其他的非常手段,根本不能增加金银的数量。因为,金银的数量,取决于它的用途。因此,如果有人非要用非常手段来增加金银的数量,那么金银的用途一定会减少,甚至连金银的数量也会减少。当累积的金银量超过其有效需求时,金银就会立即流入国外,任何法律也阻止不了它的流动。因为,金银体积小且价值大、容易运输,如果闲置不用的话,损失就非常大。

  进行对外战争的国家,不一定非要靠积累金银来维持派往远地的海陆军。事实上,只有可消费物品,才真正能够维持海陆军的生活。而在远地购买这些可消费物品供海陆军消费的手段,就是国内的土地和劳动年产物,即本国每年土地、劳动和可消费资本的总收入。一国有了它,就能维持对遥远国家的战争。

  进行对外战争的国家,可能通过以下三种途径为派往远地的军队提供粮饷:一是运送一部分累积金银去国外;二是运送一部分制造品去国外;三是运送一部分土地原产物去国外。

  至于一国积累或贮藏的金银,我们不妨将其分为三种:一是用于流通的货币;二是供私人使用的金银器;三是由多年节俭而积累起来的国库货币。很少能从流通的货币中节省出金银,因为用于流通的货币,一般很少会有较大的剩余。一国每年买卖的货物的价值所要求的货币量是一定的,一般不会超过将货物流通和分配到真正的消费者手上所需的量。货币流通的渠道有很多,必然能够吸引到足够的货币量。但是,货币量一旦够用,市场的货币容量就会饱和,不可能再容纳更多的货币。当一国进行对外战争时,通常会从多种货币流通渠道中抽出一部分货币。

  由于许多人都被派到了国外,所以国内的人数就大大减少了,于是维持国内人民生活的货物量也就减少了。既然国内流通的货物量减少了,那么货物流通所需的货币量,也必然会跟着减少。这时,各国政府通常会大量地发行纸币。例如,英格兰就曾在这种情况下发行了一部分债券,如财政债券、海军债券和银行债券。自从这些纸币代替金银在国内流通之后,一国运往外国的金银量,就大量增加了。不过,对外战争的耗费是巨大的,如果战争再持续几年,就不能再用上述办法来维持军队了。至于熔解供私人使用的金银器,更是杯水车薪。法兰西在进行上次战争时,曾经用过熔解金银器的方法来补贴军饷,却没有得到希望得到的利益,反而损失了部分铸造费用。

  以往还有君王大量累积财宝,从而使该国有了一个耐久的丰富资源;可到了今天,全欧洲只有普鲁士国王以累积财宝为政策。

  18世纪发生了许多次对外战争,耗用的财力和物力等资源,也许是历史上最大的。这些战争的维持资金,好像很少是从流通货币、私用金银器或国库货币这三种货币形式中取得的。就拿上次的对法战争来说吧,英国在战争中花费了9 000多万镑,其中大部分都是新募的国债,有7 500万镑之多;还有就是土地附加税,即在土地的原有税额上再增加2先令;再有就是每年从还债基金中借用一部分款项。这笔款项的2/3以上,都用在了德意志、葡萄牙、美利坚、地中海各口岸,以及印度群岛等国家或地区。

  当时的英格兰国内,既没有金银储备,也没有多少金银器。国内流通的金银量,估计最多也只有1 800万磅。但是,自从最近进行了金币改铸之后,金银流通量就增加了。根据我们所知的最夸大统计可知,我国所拥有的金银量合计有3 000万磅之多。如果战争所用的货币,都是我国的货币,那么我们甚至可以根据这个统计数据推断:在六七年内,这个数目的金银量,在国内至少流通了两次。如果这个假设成立的话,那就说明政府根本没必要把注意力放在保存货币上。因为,既然国内的全部货币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至少流通两次,那么累积资金就会比较容易。在这段时间内,货币的流通量并没有比平时少,对于那些有资力的人,在换取货币的过程中,很少会有缺乏货币的感觉。对外贸易的利润,在战争时期要比平时大,且在战争即将结束时尤其巨大。这种情况,使得英国各口岸普遍出现了过度营业的现象,因而导致了人们开始抱怨货币的不足。所以,抱怨货币不足的现象,常常是伴随着过度营业发生的。许多借款人都因为既无资力又无信用,而普遍觉得缺乏货币,从而使得债权人也认为款项一旦借出就再难收回了。不过,那些有资财换取金银的人就不同了,他们一般都能以自身拥有的资财换到金银。

  由此可见,上次战争所消耗的巨大费用,大部分都来自商品输出,而不是金银输出。在商人和政府订立契约,要求政府汇款至外国时,商人还会另外要求国外的汇兑处给自己开一张期票。商人为了支付这张期票,会尽力把商品运到某国去出售;如果这些商品不能满足该国的需要,他就会设法把它们再运到第三个国家去出售,以偿还自己欠政府的债务。运输商品去国外市场销售,一般都能得到可观的利润;而运输金银去国外销售,却很难获利。在商人把金银运去国外,然后用它购买外国商品的过程中,能够给商人带来利润的,并不是购买外国商品,而是出售外国商品。但是,如果商人运出金银只是为了还债,那么他就得不到外国商品,自然也就谈不上从外国商品中得到利润了。所以,他自然会为了偿还外债而绞尽脑汁,最终决定输出商品。着有《英国现状》一书的人说过,英国在上次战争中输出了大量货物,却没有运回任何商品。

  商业大国输入输出的金银除了上述三种之外,还有大量用于经营国外贸易的金银块。这种金银块与货币差不多,货币可以在国内流通,金银块则可以在各商业大国之间流通,它是各个商业大国通用的货币。货币的流通量和流动方向,取决于本国境内流通的商品量;同样地,金银块的流通量和流动方向,取决于各商业大国之间流通的商品量。货币和金银块的作用是一样的,都是为交换提供便利,只是货币是在同一国家的不同个人之间流通的,而金银块则是在不同国家的不同个人之间流通的。

  在上一次的战争中,也许就曾动用过一部分原本用于商业大国的物品流通的金银块。当战争全面爆发时,人们自然会认为金银块的流通量和流动方向不同于和平时期。大量的金银块,都是在战场周围流通的。因为,交战国军队不可能到远处去购买粮饷,战场周围或是邻近国家就是他们的购物市场。英国每年都会花费大量的金银块。但是,英国无论花费多少金银块,其每年的金银块输入量还是非常大。这些金银块,不是用本国物品换来的,就是用本国商品换取的其他物品换来的。所以,英国进行战争的基本资源,归根到底还是来自商品,或者说是来自一国的土地和劳动年产物。人们自然也会认为这么大的费用都来自巨额的年产物。就拿1761年的费用来说吧,这笔费用高达1 900万镑以上。这么大一笔费用,是任何金银的累积都支付不了的,金银块也同样支付不了。从最可靠的统计数据可知,每年从西班牙和葡萄牙输入的金银,一般都在600万镑左右;即使多于600万镑,也不会多出太多。其中有几年的金银输入量,要是用在上次战争中,甚至不够维持4个月的军队开支。

  驻守远地的军队给养,要在当地购买。为了购买这些给养或金银块,需要输出大量国内商品。最适用于这类输出的商品,一般是精巧的工业制品。这类工业制品不仅体积小,而且含有很大的价值,一般不用额外花多大的费用就可以运到遥远的地方去。如果一国每年都能生产大量的这类剩余工业制品,那么即使其国内没有足够的金银可供输出,该国也可以长期进行大规模的对外战争。事实上,每年剩余的制造品,有极大一部分都必须在这种情况下输出。这种输出,只给商人带来了利润,而几乎没有给国家带来利润。因为,政府为了维持战争,需要支出一部分资金给商人,从商人那里购买外国期票来维持驻守在外国的军队。

  不过,并不是所有工业制品的输出都不能为国家创收。政府在战争时期,会成倍地加大对制造业的限制:第一,政府要求制造业制造商品向国外输出,以偿还债务。政府为了给驻外军队提供给养,向外国开了期票,这就需要输出大量工业制品到国外,以偿清期票。第二,政府要求制造业制造商品,以交换国外的其他物品。国内有些消费品是从外国输入的,等到这些外国货物被消费完之后,国内需求就得不到满足了,所以需要用国内的工业制品去换回这种货物。所以,在通常情况下,对外战争的破坏性越大,制造业越繁荣;等到战争结束,逐渐恢复和平时,制造业就会慢慢衰落。这样,就出现了制造业随着国家的衰落而繁荣、随着国家的恢复而衰落的现象。在上次战争期间以及战后的一段时间内,英国制造业就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状况。这种情况,就是上述理论的最好例证。

  国家为了进行旷日持久的对外战争,借输出土地原产物来支付巨额的战争费用,是非常不合适的。因为,为了供应驻外军队的给养,需要输出大量的土地原产物,所花的费用太大。事实上,一国的生产物,一般只够维持本国居民的生活所需。在扣除了居民生活所需之后,没有几个国家还能有大量的剩余生产物。所以说,输出大量生产物的做法,实际上是把人民的一部分必要的生活资料给夺走了。而制造品的输出情况就不同了,它并不会减少制造业工人的生活资料,因为它所输出的只是剩余产品。

  休谟曾经不止一次地提到过,以往的英国国王,往往都不能不断地进行长期的对外战争。究其原因,就是因为英国当时根本没有真正的制造业,能够为驻外军队提供给养的,只有一些土地原产物,再有就是粗陋的制造品。而且,即使是节省国内消费,也节省不出大量的土地原产物;另外,把粗制造品和土地原产物运往外地的费用,也是非常巨大的。所以,导致他们不能进行长期的对外战争的原因,是缺乏精巧的工业品,而不是缺乏货币。当时的英格兰贸易,都是以货币为媒介的,货币流通量与买卖次数,以及货币流通量与买卖价值的比例,都比现在大。原因是,当时在市场上流通的只有铸币,而现在大部分铸币都被纸币代替了。

  如果一国的商业和制造业不够发达,那么在发生非常事件时,君主从国民那里得到的援助往往非常有限。至于其中的原因,我将在下面进行说明。正因为如此,这类国家的君主往往都努力积累财宝,以便国内发生不测时使用。而且,在这种国情下,即使没必要防范不测事件,君王也会倾向于节俭,以积累大量的财宝,甚至连消费观念也不受虚荣心的制约,而是把物品赏赐给佃农,或是招待臣民。虚荣心所带来的后果,往往都是浪费;而赏赐和待客就不同了,这类消费很少有浪费。因此,每一个鞑靼酋长,都拥有大量财宝。乌克兰酋长马杰帕尔,是查理十二世(1682-1718,瑞典发萨王朝的第十代国王)的一位盟友,他相当有名,据说他就拥有大量的财宝。梅洛文加王朝时期的法兰西国王,也拥有大量财宝。他们在分封儿子时,会给儿子一些财宝。累积财宝的君王,还有撒克逊君王,以及撒克逊被征服初期的几位君王。任何一个新朝代,在执政之初所做的第一件事,往往都是夺取旧主的财宝,因为这是获取和稳固继承权的重要手段。

  商业大国的君主,却没必要累积财宝。因为,当国内发生非常事件时,君主往往可以从国民那里得到援助。因此,商业大国的君主,一般不怎么倾向于累积财宝,而且必然会自然而然地效仿当时的流行方法,像其他受虚荣心支配的领主一样大肆消费。此外,他们还会把宫廷装饰得日渐华丽。这种毫无意义的装饰,花费了大量钱财,不但阻止了金银的积累,甚至还可能减少原本打算用于更重要用途的资金。德西勒达斯在谈及波斯宫廷时,曾经说过这么一句话:"在那里,我只能看到许多富丽堂皇的东西,还有许多婢女和仆人,却看不到宫廷所应该赋予人的威慑力量,也看不到多少军人。"这种情况,在欧洲一些君主的宫廷里普遍可见。

  一国金银的输入增加,并不是其从国外贸易中得到的主要利益,更不是唯一利益。只要一个地方有国外贸易活动,它就可以从中得到两种利益:一是当地剩余的土地和劳动年产物有了市场,二是当地所需的其他外国物品得到了供应。这种用剩余物品换取其他物品的贸易,不但可以满足商人的一部分需要,还能供商人享受,使剩余物品有了价值。这种贸易出现之后,工艺或制造业的分工和发展,就不用再受国内市场的限制,可以达到非常完善的发展水平。因为,这种贸易开辟了一个广阔的市场,足以容纳国内消费不了的那一部分劳动成果,这大大鼓励了生产者,促使他们大力改进生产力,以竭力生产出更多的年产物。这么以来,国民财富自然也会跟着增加。这项工作是伟大而且重要的。所有经营对外贸易的国家,都在从事这项工作。

  诚然,商人在经营国外贸易时,关注的焦点一般都是满足国内需求、输出本国的剩余物品。至于别国的需求,以及别国的剩余物品如何处理,他们往往很少留意。所以,商人所在的国家,是国外贸易的最大受益者。不过,通商各国所得的利益,也都非常大。如果一国没有金银矿山,但又需要金银,它就可以从国外输入金银。这时,金银输入无疑是对外贸易的一部分,但它却是最不重要的一部分。无论任何国家,都不能只为积累金银而进行对外贸易,不然,就算它花费一个世纪的时间,也不一定能赚到一船的金银。

  欧洲在美洲被发现之后,变得非常富裕。但其原因,却不是金银量的增加。因为,美洲拥有的富饶的金银矿山,导致了金银价格的跌落,使得当时购买金银器所需的谷物或劳动,大约只有15世纪的1/3.也就是说,欧洲花费一定劳动和商品所能购买的金银器,大约是15世纪同量劳动和商品所能购买的金银器的3倍。如果一种商品的售价跌到了从前的1/3,那么能够购买这种商品的人数就会大大增加。那些原来就有能力购买这种商品的人,现在用一定资财购买的货物量,就是以前用同量资财所能购买的数量的3倍;购买者人数,或许比以前多10倍甚至20倍以上。而那些原本没有能力购买这种商品的人,现在也能较轻易地购买这种商品。所以,欧洲现有的金银器和没有发现美洲金银矿时相比,可能会多出3倍、20倍,乃至30倍以上。

  欧洲到目前为止,无疑从这种金银交易中获得了一些便利。不过,这些便利都是微乎其微的,根本不值一提。因为,自从金银价格因美洲发现了金银矿山而降低之后,金银充当货币的便利性也降低了。人们购物时需要携带的金银量,会多于以前购买等量货物所需的金银量,还要额外携带1个先令;而在美洲发现金银矿山之前,人们只需携带一个面值4便士的银币就可以了。在金银带来的便利与不便利中,我们很难说哪一个更重要,因为两者都没有对欧洲的情况产生任何影响。

  不过,美洲的发现,的确对欧洲的情况产生了极大的影响。自从发现了美洲之后,欧洲的各种商品就有了一个广阔的新市场,欧洲的社会分工也得到了调整,还多了一些新技术。这些现象,在以前从未出现过。在此之前,欧洲的市场范围狭窄,大部分产品都没有销路。自从发现了美洲之后,欧洲改进了劳动生产力,增加了大量的劳动产品,提高了居民的实际收入和财富。对美洲来说,欧洲的商品几乎都很新奇;而对欧洲来说,美洲的许多商品也非常新奇。于是,两地之间进行了一系列前所未有的交易,而且双方都从中得到了大量的利润。

  在发现美洲的同时,人们还发现了经由好望角好望角位于大西洋和印度洋的汇合处,即非洲南非共和国南部。--译者注至东印度的航道,从而为各国开辟了一个比美洲更大、距离也更远的国际市场。因为,当时的美洲并不发达,各个民族都比较野蛮,其中只有两个民族比其他民族优越,所以它们才刚被发现不久,就被消灭了。而中国、印度、日本等帝国就不同了,它们虽然没有丰富的金银矿,但它们却比墨西哥或秘鲁富裕,而且拥有耕作情况良好的土地、进步的工艺和制造业。前面我们已经提到过,西班牙的许多作家在记述这些帝国以往的富裕情况时,显然夸大了事实。不过,这些帝国的实力,的确是相当雄厚的,这一点我们不得不承认。

  进行交易的两国,如果都是文明且富裕的国家,那么这种交易的价值,一般都远远大于文明且富裕的国家与未开化人之间的交易价值。不过,欧洲在与美洲交易的过程中,却得到了巨大的利益。这一利益,远远多于它与东印度通商所得的利益。

  在几乎长达100年的时间里,东印度都处于葡萄牙人的统治之下,其对外贸易也自然由葡萄牙人掌控。欧洲的其他国家只有通过葡萄牙人,才能与东印度进行对外贸易。上世纪初叶,荷兰人入侵东印度,然后控制了东印度的商业,把它们全都交给一家公司来经营。此后,英国、法国、瑞典和丹麦,就以荷兰人的做法为先例,分别占据了东印度的其他行业。所以,无论是哪一个欧洲大国,都不能自由地与东印度展开贸易往来,所以自然也无法从中得到利益。美洲贸易比上述贸易有利的原因只有一个,即美洲贸易是自由竞争的贸易。在美洲,几乎所有的欧洲殖民地居民,都可以自由地经营各种行业。

  由于东印度公司拥有专营特权,而且财力雄厚,并因此而受到了本国政府的特惠和保护,所以招来了很多嫉妒。人们在这种嫉妒心理的作用下,往往认为这种贸易只有害处而没有益处,理由是,国家为了进行这种贸易,每年都输出大量白银。有关方面对此做出了回应,认为不断地输出白银,的确可能会使欧洲逐渐贫困;但是,这种情况却与从事这种贸易的国家的实情不符,因为其他欧洲国家可以从东印度输入一些货物,而这些货物带回的白银量,比输出的白银量要多得多。上述想法,是当时的流行想法,也是反对者和支持者思考这一问题的出发点。所以,我们也就不必对他们中的任何一方多作论述了。

  每一年,都有大量白银被输入东印度,从而抬高了欧洲银器的价格,银币所能购买的劳动和商品的量也比以前多了。不过,这种结果既不会带来很大的损失,也不会带来极大的利润,所以政府没必要为此分心。欧洲与东印度进行贸易之后,欧洲商品的市场就拓宽了,也就是说,欧洲金银的市场拓宽了。这么以来,欧洲商品的年产量必然会增加,最终使得欧洲的国民财富也得以增加。不过,直至今日,这种增加也非常有限,其原因,也许就是上述所说的贸易自由受限吧。

  前面已经说过,财富与货币或金银几乎是同义词。这种说法现在非常流行,我觉得有必要对此进行详细的论述,即使这是一件枯燥的事情。我说过,货币从通俗意义上讲,往往象征着财富。不过,这种见解非常含糊,并让我们听着就觉得耳熟,甚至往往会迷惑一些确信这种见解是谬论的人,使他们忘记自己原本的立场,甚至使他们在推理时误认为这种见解是真理。英国有几位优秀的研究商业的作家,他们认为,构成一国财富的元素,既包括金银,也包括土地、房屋,以及各种各样的可消费品。但是,那些原本确信"金银就是财富"这一见解是谬论的人,在进行推理时,却好像完全忘记了土地、房屋和可消费品的存在,并认为金银是一切财富的源泉,所有的商业大国都会以增加金银数量为最大目标。

  不过,"金银就是财富"的见解已经得到了大家的认可。此外,认为无金银矿的国家只有通过贸易顺差才能输入金银的说法,也已经确立。因此,政治经济学的一大目的就发生了改变,即从原本尽量输入少量的外国货物,变成了尽量输出更多的国内产品。因此,国家创收的重要手段就变成了控制输入和奖励输出。

  国家限制输入的情况有两种:第一,凡是本国也能生产的外国货物,一律限制其输入;第二,如果在与某国进行对外贸易时,出现了不利于本国的贸易逆差,那么无论从该国再输入任何货物,都要加以限制。政府在执行这些限制时,所采用的方法也不同,主要有征收高额关税和绝对禁止这两种方法。

  国家奖励输出的方法较多,有退税、发放奖励金,以及同主权国家签订通商条约,还有在远地建立殖民地。退税的情况有两种:第一,在国内制造品输出时,退还其以前缴纳的全部或部分关税或国产税;第二,输出已经纳税的外国商品时,退还其输入时缴纳的全部或部分税款。发放奖励金的目的,是奖励某些新兴的制造业,或是其他一些应受特殊照顾的工业。而同主权国家签订通商条约,则有利于本国商业的发展。因为,本国货物或商人可以在通商条约的保护下,在该国享受一些特权。至于在远地建立殖民地,则不但能使本国货物和商人在殖民地享有某些特权,甚至还能享有独占权。

  上述的两种限制输入和四种奖励输出的方法,是重商主义所倡导的扭转贸易逆差的重要手段。在下面的章节中,我将分别对它们进行讨论。我将不再留意这六种手段有没有增加国内金银量的趋势,而是考察这些手段可能会对国家的年产物产生什么影响。这些手段既然能够增减一国的年产物的价值,也一定能增减一国的国民财富。

  限制进口本国也能生产的外国货物

  对于一些本国也能生产的外国货物,政府采取了提高关税或绝对禁止的措施来限制其输入。这么以来,国内市场就多少可以由本国生产这些货物的产业独占。比如,如果英国禁止输入外国的活牲畜和腌制食品,那么国内的牧畜业者就可以独占国内的肉类市场。如果英国对输入的谷物征收高额关税,那么谷物生产者几乎也能独占国内的谷物市场。在一般年头对输入的谷物征收高额关税,实际上就等于禁止谷物输入。禁止输入外国毛织品也一样,这对国内的毛织品制造业非常有利。英国的丝绸制造业,以前所用的材料都是国外生产的,近年来也开始使用本国材料,所以也取得了相同的效益。麻布制造业也正在朝着这一目标大踏步前进着。英国许多其他种类的制造业,也同样取得了国内市场的独占权。有很多外国货物,都是英国绝对禁止输入,或是在某些条件下禁止输入的。如果一个人不熟悉关税法,他根本不可能轻易猜出哪些种类的货物是受英国的输入限制的。

  这种限制输入的政策有利于享有独占权的各种产业,从而极大地鼓励了它们。这么以来,无疑会有较大一部分的劳动和资财会从其他用途上转移到这类产业上来。至于这种政策对全部产业的影响,却不那么明显。它对全部产业的作用,是不是促进并引导其向最有利的方向发展呢?我们不得而知。

  社会的全部产业,绝对是和社会资本所能维持的限度保持一致的。任何一个踏实的生意人,都只能根据他的资本数量来决定要雇用多少工人;同理,社会一切成员所能雇用的工人数目,也一定由社会的全部资本所决定。无论采用何种商业条例,都不能使社会的产业量超过社会总资本所能维持的限度。商业条例的作用,只是使一部分产业从这一方向转到另一方向,它无法确定这种转变是不是更有利于社会。

  每一个拥有资本的人,都在不断地为资本寻找最有利的用途。他的初衷,当然是获得自身利益,而不是为社会创造利益。但是,随着他对获得自身利益的深入研究,他必然会在主观和客观上都选择对社会最有利的用途。

  第一,如果一个人把资本投在尽可能接近家乡的地方,可以取得大致等于普通利润的收益,他就会尽可能地投资。这样,他的资本就会尽可能地用在维持国内产业上。因此,如果利润差额不大,那么商人们自然首选从事国内贸易,然后才会选择从事消费品的国外贸易,最后才会选择从事运输贸易。

  从事消费品的国外贸易的商人,往往不能亲自监视自己的资本。而从事国内贸易的商人就不同了,他不但可以亲自监视自己的资本动向,还能详细了解其代理人的品性和身份;即使他偶尔被骗,他也能轻易地取得赔偿,因为他清楚本国的相关法律。至于运输贸易的资本,则几乎都分散在外国,根本没有必要带回本国,商人也根本无法亲自监视和支配。以一个阿姆斯特丹商人为例,他先把哥尼斯堡哥尼斯堡,亦称为加里宁格勒,位于波罗的海海岸的俄罗斯海港城市,原为东普鲁士(普鲁士王国的省份之一)的首府(康德的家乡)。--译者注的谷物运到里斯本,再把里斯本的水果和葡萄酒运到哥尼斯堡,这时,他的资本就分成了两部分,一部分投在哥尼斯堡,另一部分投在里斯本,而不必在阿姆斯特丹投下一分钱。至于他的住处,自然也应该在哥尼斯堡或是里斯本,非到发生某种特殊情况,他一般不会长期居住在阿姆斯特丹。不过,由于他长期不能亲自监视自己的资本,所以他往往会因为不放心,而把一些原本要在里斯本和哥尼斯堡两地流通的货物运到阿姆斯特丹去。即使他要为此花费装货、卸货的双重费用,还要支付税金和关税,他也会为了能够亲自监视和支配这些资本而在所不惜。正因为如此,那些大规模经营运输贸易的国家,才逐渐发展成了外国货物的中心市场,甚至是总市场。

  第二次装货卸货,也需要花费一笔费用。商人为了减免这笔费用,总会设法将各国货物在本国直接出售,从而尽量将运输贸易转为消费品的国外贸易。从事消费品的国外贸易的商人也一样,只要他的利润不会受到多大影响,他也往往会在运送货物去国外出售之前,将其中一部分货物直接在国内卖掉,这样,他就可以避免承担消费品的国外贸易可能带来的风险和麻烦。如果可以的话,我甚至能这么说:一国个人资本的流通中心,往往都是本国,即使这些资本有时也会因为一些特殊原因而远离其流通中心。前面我已经说过,跟投在消费品的国外贸易上的资本相比,投在国内贸易上的等量资本更能推动国内产业的发展,也更有能力为居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从而帮助居民增加收入;而同投在运输贸易上的资本相比,投在消费品的国外贸易上的等量资本也有上述优点。因此,当利润差额不大时,人人都更愿意将其资本投在国内产业上,以便为国内产业提供最大的援助,并尽量为本国居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帮助居民增加收入。

  第二,商人一旦把资本投在国内产业上,他一定会尽最大努力来经营那种产业,以便能够从中获得最大利润。劳动可以增加劳动对象或劳动原材料的价值,劳动者从中得到的利润大小,由生产物的价值决定。不过,既然商人的目的只是牟取利润,那么他自然会努力使生产物的价值最大化。也就是说,他会使生产物所能交换的货币或其他货物的量,尽量达到最大。

  社会的年收入,总是等于全部年产物的交换价值,甚至可以说,它们其实是同一个东西。所以,当商人们都尽力将其资本投在国内产业上,并通过细心管理来使生产物达到最高的交换价值时,社会的年收入自然会随之增加。商人们的初衷,的确不是增加公共利益。所以,就连他自己在客观上增加了公共利益,他也不知道。他所考虑的,只是自己的安全,所以他宁愿将资本投在国内产业上,也不支持国外产业。还是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他采取了可能使其生产物达到最高交换价值的管理方式。他在自身利益这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之下,不分场合地为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而努力着。不过,虽然商人的行为不是出于本意,但也不能因此就说这一行为对社会有害。虽然商人的本意是追求自身利益,但他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却为社会带来了更多的利益。有些人虽说是为公众幸福才从事商业的,但我从未听说他们做了什么好事。幸好这种装腔作势的商人并不多见,所以我们也用不着理会他们。

  在什么种类的国内产业上投资,才能使生产物的价值最大化呢?对于这个问题,每一个投资者都能做出很好的判断。这一点,甚至连政治家或立法者都做不到。这些资本的流向,也不是政策指导所能控制的,所以政府也根本不必为此而分散注意力。如果有哪个政治家企图控制资本的流向,那他无疑是自找苦吃。而且,他这么做是越权,这说明他不放心任何人,哪怕是委员会或是参议院,而只会荒唐地认为自己有能力限制资本的流向。这种人其实是最危险的。

  一国通过限制输入外国货物的方式,使得本国工艺或制造业的生产物独占了国内市场。这种做法,其实是对私人如何运用自身资本的一种限制。不过,这种限制基本上不起什么作用,还可能带来一些危害。因为,当国内市场的本国生产物和外国生产物同样低廉时,这种限制是起不到什么作用的;而当本国生产物比外国生产物价格高昂时,这种限制一般是有害的。

  每一个精明的家长都清楚,如果购买一件物品的代价小于他自己生产的代价,那么他是不会自己生产这件物品的。再打个比方,裁缝一般是不会想到要自己制作鞋子的,他宁愿从鞋匠那里购买。反过来也一样,鞋匠宁愿雇裁缝来做衣服,也不愿意自己做。至于农民,他可以雇用裁缝为其缝衣,雇用鞋匠为其制鞋。他们都会在出于自身利益考虑的基础上,觉得应当把全部精力都集中在自己的职业上,这样他就能在这一职业上比邻人处于更加有利的地位,并用自己的劳动生产物来购买自己需要的任何其他物品。

  这种事情既然对私人有好处,对一国自然也不会有什么坏处。如果某种外国商品比本国的同种商品便宜,我们就可以用我们的一部分优势商品去跟他们交换。既然一国的总劳动和维持它的产业资本,总是保持一定的比例,那么当产业资本用于商品流通时,总劳动绝对不会减少。这就跟工匠的劳动一样,虽然工匠没有为自己做工,但他的劳动并没有因此而减少,而是花在了更加有利的用途上。如果别人制造的某种商品,比自己生产的便宜,那么人们就没有必要再自己生产了,反而是向别人购买更加有利。如果劳动者一定要亲自生产自己所需的物品,而不去生产更有价值的商品,那么他的年产物的价值,必然会有所减少。现在,假设从外国购买这种商品的费用,比国内制造更加低廉,这时,如果政府不对输入加以限制,而是任由国内产业自由发展,那么商人们就会拿出一部分国内商品,去交换这种商品。而当政府对输入加以限制时,就会使一部分国内劳动用在不利的用途上,还会减少其年产物的交换价值,而这恰恰违背了立法者的意志。

  当然,在限制输入的情况下,有些特定制造业确立的速度会比没有这种限制时更加迅猛,并能在一段时间之后,在国内以极其低廉的费用制造出特定商品。而社会劳动在这种限制的作用下,虽然可以更快速地流入较有利的用途,却不会增加劳动和收入的总额。决定社会劳动增加的因素,只有社会资本的增加;而社会资本的增加量,又是由逐渐节省的社会收入的量决定的。但是,限制输入会直接导致社会收入的减少,所以社会资本必定不可能迅速地增加。相反地,如果听任资本和劳动自由地流向最有利的用途,那么社会资本自然会迅速地增加。

  如果没有限制输入,那么有些特定制造业就不能快速地确立。但是,这并不会造成社会资源的贫乏。无论社会处于任何一个发展阶段,其全部的资本和劳动也仍然可能流向当时最有利的用途,只是各个发展阶段所使用的对象不同罢了,其收入可能是资本所能提供的最大收入;并且资本与收入的增长速度,也是当时可能有的最大速度。

  有时候,某国在生产某些特定商品时,占有了非常大的自然优势,以致其他国家都认为违背这种自然优势来行事是徒劳的。比如,虽然苏格兰通过装玻璃和设温室的办法来栽种葡萄,也能种出极好的葡萄,最终酿出极好的葡萄酒,但其为此而花费的费用,却至少是其直接从国外购买同等品质葡萄酒的30倍。诚然,苏格兰是有能力酿造出与波尔多的红葡萄酒有相同品质的红葡萄酒,但是,如果单纯地为了鼓励苏格兰这样酿造红葡萄酒,就禁止输入所有的外国葡萄酒,显然是极不合理的。即使苏格兰为亲自酿酒只增加1/30,甚至是1/300的资本和劳动,也同样是不合理的。一国比另一国所拥有的优越地位,到底是其先天固有的还是后天获得的,并不重要。在这一方面,只要甲国比乙国有优势,乙国就值得从甲国购买,而不必花费大量资本亲自制造。再比如,工匠的技艺都是后天获得的,但如果他们都用自己的产品来交换彼此的产品,就会比他们亲自制造更加有利。

  如果一国限制输入,从而使得国内市场由国内工商业者独占,那么从中取得最大好处的就是商人和制造业者。比如,限制或禁止输入外国牲畜和腌制食品对本国畜牧者有利,对输入的谷物征收高额关税对本国农民有利。但是,这种利益跟商人和制造业者从同类限制中所得的利益相比,却很小。跟谷物和牲畜相比,制造品更适合进行消费品的国外贸易,尤其是精制造品。因此,贩卖制造品通常是国外贸易的主要业务。制造品只要能获得一点儿利益,就能使国内市场的外国商品的售价,低于国内产品的售价。但是,土地原产物要想走到这一步,就非得有极大的好处才行。如果政府允许自由输入外国制造品,就可能导致几种国内制造业受损甚至毁灭,使其大部分资本和劳动被迫转移,继续寻找其他更为有利的用途。

  但是,即使政府允许自由输入土地原产物,本国农业也不会出现类似的大变化。比如牲畜,即使允许自由输入牲畜,英国的牧畜业也不会受到多大影响。因为,牲畜的供应量很稀少,所以其输入量自然较少,更何况,活牲畜的海运费用比陆运费用还要高。活牲畜是唯一一种海运费用高于陆运费用的商品。因为,陆运时,牲畜可以自己行走;但海运时,牲畜不但要被运输,还要消耗食料和饮料,不但麻烦而且要花费很多钱。相比之下,从爱尔兰运输牲畜到不列颠比较容易,因为两地的海运距离非常短。最近,不列颠对爱尔兰的牲畜输入采取了输入时期的限制,但是,即使政府永远不采取限制措施,不列颠牧畜者也不会遭受多大损失。爱尔兰有一部分牲畜位于不列颠与爱尔兰海的交界处。从爱尔兰输入牲畜,不但路途遥远、费用巨大,而且会遇到很多麻烦。因为,肥的牲畜不便远行,只有输入瘦的。由于需要一笔运费,所以瘦牲畜的价值就降低了,这对输入国畜牧者的影响,不但不是有害的,反而是有利的。倒是那些畜牧业繁荣的地方,会为此而遭受损失。自政府允许输入爱尔兰牲畜以来,不列颠并没有输入多少爱尔兰牲畜,而且瘦牲畜的售价仍旧很高。由此可见,即使是自由输入爱尔兰牲畜,不列颠那些畜牧业繁荣的地方似乎也不会遭受多大损失。据说,爱尔兰民众曾经强烈反对牲畜的输出。但是,如果牲畜输出者觉得输出牲畜的利益非常大,而且法律也支持他们,那么他们自然能够很容易地分解爱尔兰民众的反对。

  那些饲养牲畜的地方,必定经过了大规模的土地改良;而那些畜牧业繁荣的地方,则一定是土地未经开垦的落后地区。由于提高瘦牲畜的价格会增加未开垦土地的价值,所以这么做无异于反对牲畜输出国的土地改良,而只鼓励他们继续用未开垦的土地来饲养牲畜。那些已经经过大规模土地改良的地区,输入瘦牲畜所得的便利,比亲自繁育瘦牲畜更大。据说,现在的荷兰就信奉这种说法。不能进行大规模土地改良的地区有很多,像苏格兰、威尔士,以及诺森伯兰的山地,它们好像注定要做不列颠的饲畜场。政府允许自由输入外国牲畜,只有一个结果,就是使苏格兰这类畜牧业繁荣的地区,无法像联合王国的其他地区一样日益增加其人口,扩大其土地改良规模。换言之,由于政府不能大幅抬高牲畜的价格,也不会在实际意义上对国内那些土地经过改良的地区征收税款,所以使得这类畜牧业繁荣的地区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腌制食品和活牲畜一样,即使对其输入给予最大自由,也不会严重影响到不列颠牧畜者的利益。因为,腌制食品不但笨重,而且没有鲜肉那样的好品质,所需劳动和费用也较多。因此,即使这种腌制食品在国内销售状况良好,它也绝对无力和国内的鲜肉竞争。它的主要消费场所是远洋轮船这类鲜肉不易储存的地方,它在一般民众的食料中所占的部分并不大。虽然政府允许商人自由输入爱尔兰的腌制食品,但其输入量仍然不多。由此可见,这种自由输入,根本不会对我国的畜牧业者产生丝毫的影响。而且,家畜的价格好像也没有因此而遭受多大损失。

  同样地,即使允许外国谷物自由输入,也不会严重影响到不列颠农业家的利益。因为,谷物远远比家畜肉笨重。1磅小麦的售价是1便士,相比之下,1磅家畜肉的售价高达4便士。即使是在大荒年,外国谷物的输入量也是有限的。由此可见,我国农民根本不用担心外国谷物的自由输入会对本国产生不利影响。在谷物贸易研究者中,有许多博闻强志的人。从他们的论文中可知,各类谷物的平均年输入总量是23 728夸脱,占国内年消费总额的1/571.但是,政府实施的奖励金政策,鼓励了大量谷物的输出,甚至使丰年时的谷物输出超出了实收量,所以一旦遇到歉收年,输入的谷物量必然会超过实际耕作状态所能容许的量。最终结果是,丰年的粮食不能用以补偿来年的歉收。由此可见,奖励金制度的实施,必然会使平均输出量和平均输入量都大于实际所能容许的水平。如果政府没有实施奖励金政策,那么谷物的输出将会比现在少,平均输入量也可能会比现在少。这么以来,在英国和其他国家之间贩卖谷物的商人就会失去很多生意,并因此而遭受很大损失。但是,乡绅和农业家就不同了,他们即使吃亏,也是非常有限的亏。因此,在谷物商人、乡绅和农业家当中,谷物商人最希望继续实施奖励金政策。

  乡绅和农业家,是所有人民中最少具有卑鄙的独占精神的人。对他们来说,不独占的精神非常崇高。而大制造厂的企业家就不同了,如果距其不足20英里处出现了一个新的同类工厂,他可能马上就会慌乱起来。另外,荷兰人在阿比维尔经营毛织品制造业时,甚至不准许其他人在其周围60英里内新建同类工厂。相反的,乡绅和农业家对邻近土地的开垦和改良,却不会有如此反应,他们不需要像大部分的制造业那样保守什么秘密;即使他们有一些耕作方法上的新发现,他们一般也都愿意跟邻人一起分享,并尽可能地推广这一新发现。在伽图的眼里,农业是最受人尊敬的一种职业,因为从业者可以过着最稳定的生活,也不会遭受别人的妒忌,而从业者自身也非常满足于这种生活。乡绅和农业家大都在各地散居,结合起来相当不容易;而商人和制造业者则大都聚居在城市里,并且大都加入了盛行于城市的同业组合,所以结合起来比较容易。而且,商人和制造业者并不满足于仅仅取得违反城市居民利益的特权,他们还希望取得违反所有居民利益的特权。他们为了达到这一目的,竭力独占国内市场。限制输入外国货物的政策,好像就是他们提出来的。这时,乡绅和农业家本来应该具有宽大之心的,但他们也受到了商人和制造业者的影响,开始要求独占谷物和家畜肉市场。而且,乡绅和农业家们还不满足于自己目前的地位,想跟商人和制造业处于同等地位,根本无暇考虑自由贸易并不会给他们带来多少利益这个根本问题。

  法律永远禁止输入谷物和牲畜,实际上是规定一国的人口和产业,不得超过本国的土地原产物所能维持的人口和产业。

  为了奖励国内产业而加在外国产业上的负担,一般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产生有利用途。

  第一种情况,这种外国产业是国防所必需的特定产业。例如,不列颠的国防,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海员和船舶的数量决定的。因此,不列颠为了保护本国的利益,自然会对外国船舶征收高额关税,或是禁止外国船舶在本国通航,从而保障本国海员和船舶能够独占国内的航运业。以下是不列颠航海法的大致条例。

  第一条任何与不列颠及其殖民地通商,或是在不列颠沿岸经商的船舶,其船主、船长和3/4的船员都必须是英国人。如有违者,政府有权将该船舶和其所载货物全部没收。

  第二条在输入体积非常大的外国商品时,只能使用第一条规定的那种船舶,或是商品出产国的船舶。此外,商品出产国的船舶的船主、船长和3/4的船员,也都必须是此商品出产国的国民。而且,用商品出产国的船舶运输时,必须加倍征收税款。如果其他船舶胆敢违反这一条例,政府就有权将该船舶及其所载货物全部没收。在这一条例颁布时,荷兰人还是欧洲的大运输业者;即使这一条例公布之后,他们也仍然是欧洲的大运输业者;但是,他们将在这一条例公布之后,退出我国的运输业,再也不能自由地向我国运输其他欧洲国家的货物了。

  第三条许多体积非常大的外国商品,只能用该商品出产国的船舶输入。对于违反此规定的船舶,政府有权将该船舶及其所载货物全部没收。看上去,这一条例好像是专门为荷兰人制定的。荷兰当时是欧洲各种货物的大型交易市场,现在也一样。如果严格执行这一条例的话,那么英国船舶就不能从荷兰境内运出其他欧洲国家的货物了。

  第四条输入不是由英国船只捕获和调制的腌鱼和鲸制品时,须加倍缴纳关税。在当时的欧洲,只有荷兰人是靠输出鱼制品为生的。在现在以捕鱼为生的人当中,荷兰人仍然占有多数。这一条例颁布之后,荷兰人就得先缴纳高额关税,然后才能向英国输入鱼类。

  在英国制定这一航海法时,英、荷两国并没有开战,但两国之间的仇恨却达到了白热化的程度。这一航海法,是由长期统治英国的议会制定的。而这一仇恨,早在这一统治开始时期就开始了。等到克伦威尔王朝奥利弗·克伦威尔是英国政治家、军事家、宗教领袖,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资产阶级--新贵族集团的代表人物、独立派的首领。克伦威尔生于亨廷登,曾就读剑桥大学的雪梨苏塞克斯学院,信奉清教思想。在1642年至1648年两次内战中,他先后统率"铁骑军"和新模范军,战胜了王党的军队。1645年6月,在纳西比战役中取得对王党的决定性胜利;1649年,在城市平民和自耕农压力下,处死国王查理一世,宣布成立共和国;1653年,建立军事独裁统治,自任"护国主".--译者注和查理二世王朝时期,英荷战争英荷战争是17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英国为了打败日益发展的商业竞争对手荷兰,并力求保住开始建立的海上优势和争夺殖民地,曾三次挑起对荷兰的战争。--译者注爆发,这一仇恨也就跟着爆发了。所以,几乎可以这么说,这个有名的航海法中的几个条目,其实是根据民族仇恨制定的。但是,这些条例却是明智的,它带来的利益,不亚于经过深谋远虑才制定出的条例所能带来的利益。当时,荷兰海军是唯一可能威胁到英格兰安全的力量。当时的民族仇恨,就是以消灭荷兰海军为目的的,正好与经过深思熟虑想出来的国防政策相吻合。

  航海法不利于增加由国外贸易得来的财富。一国在与外国通商时,就像个别商人之间进行交易一样,都得靠贱买贵卖来获得利润。在贸易自由不受限制时,贱买和贵卖的机会都是最大的。因为,当贸易自由不受限制时,就会鼓励一国以低价从国外输入其所需的物品,这时,还有可能出现买者都聚集在同一市场的情况,从而将大家都争相购买的货物的售价哄抬上去。

  对于从英国输出英国产物的外国船舶,英国没有对其征收关税。以往,外国船舶在输出和输入货物时,通常还要缴纳外人税,后来颁布了许多法令,免除了大部分输出品的外人税。但是,航海法对国外贸易的危害,并不是免征部分关税就能够减轻的。由于我们以绝对禁止或以征收高额关税的形式阻止了自由贸易,所以外国商人就不能来我国售卖和购买了。如果这时刚好有个外国商人用空船来我国装货,那么他所花费的船费,就得由他自己负担。所以说,在售卖者人数减少的同时,购买者人数也会减少。这样一来,我们就要出高价购买外国货物,同时贱卖本国货物。但是,跟国富相比,国防要重要得多,所以,航海法也许是英国最明智的通商条例。

  以上就是政府加在外国产业上的负担所产生的第一种有利用途。第二种有利用途产生在对国内生产物征税的时候。

  对外国的同一产物征收同额税款也是合理的。这种措施,不会使国内产业独占国内市场,也不会使资财和劳动的流动方向发生改变。即使有了这种措施,流入某种特殊用途的资财和劳动,也不会比自然流入这种特殊用途的资财和劳动多太多。这种结果,反而会使资财和劳动尽力地自然流动;并使本国产业和外国产业能在纳税前后,有一个大致相同的竞争条件。在大不列颠,如果对国内生产物征收这种税,就会同时对国内的同类外国商品征收远远高于国内货物的税款。只有这样,国内商人和制造业者才不会担心要贱卖这种商品,自然也就不会不停地抱怨了。

  有些人认为,对自由贸易的第二种限制,有时不应只局限于那些与本国的征税品相竞争的外国商品,还应该包括其他许多商品。这些人认为,如果对国内的生活必需品征税,那么就应该同时对由国外输入的同种物品及其他所有外国商品征税,这样必然会抬高生活必需品的价格,从而使劳动价格随之上涨。这么以来,虽然本国其他商品并没有直接纳税,但由于生产各种商品的劳动价格上涨了,所以其价格也会因为这种赋税而上涨。所以,他们认为,虽然只有生活必需品缴纳了这种赋税,但事实上就相当于国内的所有商品都纳了税;要使国内外产业地位相等,就要对输入本国的所有外国商品都征税,税额与本国商品价格增高的数目相等。

  对碱、盐、皮革、蜡烛等生活必需品征税,是否会提高英国的劳动价格,最终使其他所有商品的价格都随之上涨呢?这个问题,我将在后文考察赋税时进行论述。现在,我们无疑可以假定上述结果有可能出现。由劳动价格上涨而导致商品价格的普遍上涨,是一种正常情况。不过,在下面这两种情况之下,特定商品因纳特种赋税而涨价的情况,就与普通商品价格上涨的情况有所不同。

  第一,对于特种赋税能在多大程度上抬高特定商品的价格,人们总是可以做出准确的判断;但是,当劳动价格按照一般水平上涨时,各种劳动生产物的价格会受到多大影响,人们却无法准确判断。因此,即使国内商品的价格上涨了,人们也不能准确地按比例对同种外国商品征收相当的赋税。

  第二,对生活必需品征税,和土壤贫瘠与气候不良一样,也会对人民的境况产生不良影响。无论是贫瘠的土壤,还是不良的气候,都必然会增加生产粮食的劳动和费用。对生活必需品征税也一样,它必然会抬高粮食的价格。即使人民因不良的土壤和气候而处于不好的状态,政府也不宜对人民的资本和劳动流向进行指导;同样地,当生活必需品因课税而缺乏时,政府也不宜指导人民如何使用其资本和劳动。在这两种情况之下,对人民最有利的事情,自然是让他们自己尽可能地适应环境,为其资本和劳动寻找更有利的用途,从而使他们能在情况不利时也能在市场上处于稍微有利的地位。人民的赋税本来就很重,如果再对他们征收新税,要他们对除生活必需品之外的其他大部分物品也给付高价,那么他们肯定会承受不住的。如果这种赋税高到一定程度,就会像土壤贫瘠和天时险恶一样,给国民带来极大的祸患。这类赋税,只有那些富裕而又勤俭节约的国家有能力征收,其他国家都经不起这样的折腾。打个比方,当饮食不卫生时,只有身体强健的人才能继续健康地生存下去。所以,只有一国的各种产业都具有最大优点时,这种赋税才不会影响它的繁荣发展。这种赋税最多的欧洲国家是荷兰。荷兰之所以能够继续繁荣,并不是因为这种赋税的存在,而是因为其他一些特殊原因。这些特殊原因,可以克服这种赋税的弊病,使它不能阻止荷兰的继续繁荣。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为奖励本国产业而给外国产业施加负担,一般是有利的。但是,在下述两种情况下,给外国产业施加负担是否有利于本国产业,则要视情况而定:一是把继续准许一定外国货物的自由输入控制在什么程度上是合适的;二是在自由输入已经中断了很长时间之后,用什么方法将其恢复、恢复到什么程度比较合适。

  当我国的某些制造品输入外国,却被该国以高额关税或绝对禁止的方式限制时,会考虑到上述的第一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会受到复仇心的驱使而想着报复,对他们输入我国的某些制造品,甚至是所有制造品,也同样征收高额关税或是绝对禁止其输入。这种报复手段,通常是各国普遍采用的,法国人尤其喜欢。法国人为了保护其国内产业,经常用它来对待所有能和其国内商品进行竞争的外国商品。这种限制输入的方法,好像占了科尔波特政策的很大一部分。科尔波特虽然很有才能,但也不免会被诡辩的商人和制造业者蒙骗。这些商人和制造业者,老是要求拥有对国内市场的独占权,即使这种独占权会危害到国内同胞的利益。现在,连法国最有才智的人,也认为科尔波特的政策根本不利于法国的发展。1667年,科尔波特公布了关税法,宣布对大部分外国制造品征收高额关税。荷兰人针对这一关税法,提出了减轻关税的请求,却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于是,1671年,荷兰对法国的葡萄酒、白兰地和制造品采取了输入限制的措施。1672年,法、荷两国交战法荷战争(1672-1678)是一场欧洲战争,一方为路易十四法国、瑞典、明斯特主教区、科隆主教区和英国,另一方为荷兰共和国,以及后来加入的神圣罗马帝国、勃兰登堡和西班牙。战争结束于1678年《尼迈哥合约》的签订,法国获胜。和约规定法国控制弗朗什孔泰、佛兰德和埃诺地区部分城市,这些地区以前被西班牙所控制。--译者注,其中有一部分原因,就是这次商业争论未达成一致。1678年,法、荷两国签订《尼迈哥合约》,规定法国按照荷兰的要求减轻各种关税,荷兰人废止限制输入的禁令。英、法两国为了压迫对方的产业,也相互采取了征收高额关税和禁止输入的政策,而且好像是法国首先采取行动的。从那时起,两国就相互敌视,双方都不肯降低关税。1697年,英国对佛兰德的呢绒采取了禁止输入的措施。当时的佛兰德还是西班牙的殖民地。佛兰德政府为了报复英国,采取了禁止输入英国毛织品的措施予以回击。1700年,英国废止了对输入佛兰德呢绒的限制,条件就是佛兰德同时废止对英国毛织品的输入限制。

  高额关税或禁止输入,受到了普遍的斥责。而采取报复政策的目的,就是废止高额关税和禁止输入。如果它能达到目的,就可以说它是好政策。有时候,某些物品暂时的价格抬升,可能会给多方面带来一些暂时的困难。这时,如果大的外国市场恢复了,这种困难一般都可以解除。这种报复能否解除上述困难呢?这需要一定的条件。相比之下,政治家或所谓政客的技巧,比立法者的知识更能满足这一条件。因为,影响立法者思路的,一般是一些不变的理论;而政治家或政客,则像狡猾的动物一样,他们的想法一般只由事情的暂时变动所左右。即使输入限制不可能撤销,我们也不能不顾自身利益地去赔偿国内某些阶级的损失。因为,这样不仅不能挽回那些阶级的损失,反而可能伤害到其他阶级的利益。

  当邻国禁止输入我国的某种制造品时,通常情况下,我们都会禁止输入他们的同种制造品和其他几种制造品。因为,只有禁止输入他们的多种制造品,才能对他们产生明显影响。这种做法,无疑鼓励了我国某些部门的工人,缓和了他们的竞争,抬高了他们的产品在国内市场的售价。反过来,那些因邻国禁令而蒙受损失的我国工人,却不能从我国的报复政策中得到丝毫利益,他们和我国其他阶级的人民一样,都不得不以比从前高昂的价格来购买某些货物。所以,从对全国都实际征税的法律中受益的,并不是受邻国禁令之害的那一阶级。

  当所有能和本国的某些制造业竞争的外国商品,都被高额关税或禁止输入拒之国门之外,从而使得本国的某些制造业扩大到能雇用大量工人时,会考虑到上述的第二种情况,即在自由输入已经中断了很长时间之后,用什么方法将其恢复、恢复到什么程度比较合适。

  在这种情况之下,如果按照人道主义的要求来恢复自由贸易,也许只能小心翼翼地一步一步进行恢复。因为,如果高额关税和禁止输入突然被废止,那么外国一些低廉的同类商品就会迅速流入国内,夺走我国人民的大量生活资料,并使国内很多人失业,引起极大的社会混乱。不过,由突然废止禁令带来的这种混乱,或许并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严重,其中的理由有两个。

  第一,有些制造品,即使没有奖励金的鼓励,也可以向欧洲其他各国输出,它们受外国商品自由输入的影响非常小。这种制造品在外国的售价,必定会和外国同品质、同种类的商品一样低廉。而其在国内的售价,必定更加低廉,足以控制国内市场。当然,有时难免会遇到一些特别爱好外国货的时髦人,在他们眼里,外国货比本国制造的同类价廉物美的商品重要,所以他们会选择购买外国货。不过,这种愚蠢的行为并不多见,因而不会显着地影响到一般行业。我国有很大一部分的毛织品、皮制品、铁器,每年都可以在不依赖奖励金的情况下向欧洲其他国家输出。也正是这几种制造品所在的行业,雇佣的工人数目最多。在从自由贸易中受到损害的行业中,好像丝制造业的损失最大,麻布制造业次之。不过,后者所受的损失,远远少于前者。

  第二,虽然快速恢复贸易自由,会使许多人突然失掉他们以往赖以生存的职业,却不会使他们失业或生计无着。例如,上次战争结束后裁减的海陆军官兵有十万多人,而大制造业刚好需要雇佣这么多的工人。虽然他们平素赖以生存的职业不存在了,困难随之而来,但他们并没有因此而失业,更没有难以维持生计。而很大一部分水兵,也都逐渐流向了商船。所有被遣散的海陆军官兵,都找到了工作,成了广大民众的一员。这十万多的官兵,都是使惯了武器的人,其中有许多人还惯于劫掠;但是,当他们的社会地位发生那么大的变化时,社会却没有因此而发生大动乱,甚至没有发生显着的混乱,各地的流氓人数也没有明显增加。此外,据说只有商船海员的劳动工资因此而减少了。

  官兵和所有制造业工人相比,后者转业的可能性更大。因为,官兵一向都以军饷为生,因而往往流于怠惰、游荡;而制造业工人就不同了,他们得靠自身劳动谋生,往往非常勤劳、刻苦。如果是官兵转业到一个靠劳动谋生的行业,他就得一改往日怠惰与游荡的生活方式,变成勤劳的劳动者。这对他来说,自然比较困难。而制造业工人要转到另一种靠辛勤劳动谋生的行业就容易多了。我在前面说过,大部分制造业都有与其性质相似的旁系制造业,所以工人要从这种制造业转到另一种制造业,无疑非常容易。此外,这类工人有一大部分有时还会去从事农村劳动。这类工人原来从事的制造业的资财,也继续留在国内,只是被用来以另外一种方式雇用相同数量的工人了。这时,无论是国家资本,还是劳动需求,都基本和从前相同,只是使用地区和使用的职业发生了变化。当然,被遣散的海陆军官兵,都有选择职业的自由,他们可以在不列颠或爱尔兰的任何地方选择任何职业。

  海陆军官兵所享受的那种自由,就是天赋自由。而无论是同业组合的专营特权,还是学徒法令,都侵害了这种自由。还有居住法,它使在此地失业的贫穷工人,无法在彼地彼业顺利地就业;即使贫穷工人在某地居住、就业了,他们也会担心被迫迁移。如果人们的天赋自由被恢复,即同业组合被摧毁、学徒法令被废止,那么当某种特定制造业的工人偶然被遣散时,他们就能像海陆军官兵一样顺利转业,也不会蒙受太大损失;社会也不会蒙受什么损失。制造业工人对国家的贡献无疑非常大,但却远远比不上以血肉之躯保家卫国的那些人。所以,好像用不着让他们享受更好的待遇。

  理想国或乌托邦,是不可能在不列颠设立的;不列颠的自由贸易也一样,完全没有恢复的期望。因为,完全恢复自由贸易有一些不可抗拒的阻力,比如公众的偏见,以及许多更难克服的个人私利等。增加国内市场竞争人数的法律,引起了制造业者的激烈反对,他们鼓动工人以暴力攻击这种法律的提出者。如果军队的将校和制造业者一样,不但激烈地反对缩小兵力,还鼓动士兵以暴力攻击缩减兵力的提出者,那么精简军队就非常危险,其危险程度,与想在任何方面削弱国内制造业者既得独占权的危险程度一样。这种危害同胞的独占权,已经大规模地增加了某些制造业的人数。这些制造业者联合起来时,就像一支过于庞大的常备军,可以胁迫政府甚至是立法机关。这时,如果哪个国会议员赞成加强这种独占权,那他不但会因为"理解"国内贸易而获得赞誉,还能受到那个以人数众多和财富庞大而占重要地位的阶级的欢迎和拥戴;反之,如果他反对加强独占权,或是有权力阻止这类提案,那么无论他为人多么正直、社会地位多么高、功绩多么大,恐怕也难免会受到极度的侮辱与诽谤,甚至遭到人身攻击并可能遇上实际危险。因为,他的行为使独占者陷入了愤怒和失望的境地,只好用暴行来伤害他。

  如果国内市场上突然多了外国竞争者,以致大制造业的经营者不得不放弃原业,那么大制造业者的损失肯定是巨大的。这时,他的一部分用来购买材料和支付工资的资本,也许可以轻易地另觅他途;但是,工厂和生产用具等固定资本,处置起来却非常困难,往往会造成极大的损失。他们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自然会要求立法机关不要急于进行这种变革,而是要在发出警告很久之后再逐渐地实行。这时,如果立法机关不为这种只为追求片面利益的吵嚷所左右,而是考虑到多数民众的幸福,并在这种追求普遍幸福的见地的指导下开始立法,那么它在立法时,就会小心地避免新法律再产生其他的独占权。

  并不是所有对外国商品征税的行为,都是以限制输入为目的的,有些征税行为的目的是筹集政府资金。至于以什么程度对外国商品征税才能有效地筹集资金,是我在考察赋税时所要论述的问题,详见后文。那些为防止或减少输入而征收的税,显然把贸易自由和关税收入都给破坏了。

  限制进口那些使我国陷入

  贸易逆差的外国货物

  第一节此种限制不符合重商主义

  重商主义提倡了两种增加金银量的方法,第二种方法,就是对那些使我国处于贸易逆差的国家的所有货物,几乎都加以异常的输入限制。例如,只要缴纳一定的税款,就可以将西里西亚西里西亚是中欧的一个历史地域名称。目前,该地域的绝大部分地区属于波兰,小部分则属于捷克和德国。奥得河及其支流几乎流经整个地区,两岸都有许多重要城市。该地沿着苏台德山脉,其南部与波希米亚和摩拉维亚接壤。--译者注的细竹布输入英国消费市场;但法国的细葛布和细竹布所受的待遇就不同了,英国只允许它们以伦敦港为中转站,根本不允许其在英国境内出售。另外,跟葡萄牙或其他任何国家相比,英国对法国葡萄酒征收的进口税也较多。比如,1692年,英国颁布了所谓的输入税,规定法国的所有商品在输入英国时,都须缴纳高达货物价值25%的进口税。

  但是,英国对其他各国货物征收的进口税,却很少会超过货物价值的5%.法国的葡萄酒、白兰地、食盐、醋,当然也不在此列,而是得依照其他法律或这项输入法的特殊条款缴纳更加繁重的进口税。1696年,英国为了加大对法国商品输入的阻止力度,又对法国除白兰地之外的其他货物加收了25%的进口税,并对法国葡萄酒和法国醋,分别征收了每大桶25镑、每大桶15镑的税款。至于税则上列举的那些大部分货物必须缴纳的一般补助税,或是5%的税款,英国从未对法国货物减免过,反而征收了高额的进口税。如果把1/3补助税和2/3补助税都算在补助税之内,那么法国所要缴纳的全部补助税,就有5种之多。所以,在这次英法战争之前,法国大部分农产品和制造品输入英国时所纳的税,至少高达货物总价值的75%.而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大部分的货物都承担不起这样的重税。所以,这种重税其实与禁止输入无异。虽然我不知道法国加在我国货物上的进口税有多重,但我相信,这笔税款一定也非常巨大。两国就这样相互限制着,几乎把两国之间的所有公平贸易都给断绝了,以致两国商人不得不主要靠走私来进行相互交易。在上一章中,我考察了起因于私人利害的独占原则;在这一章中,我所要考察的,则是起因于偏见和敌意的独占原则,它比上一章所考察的原则更加不合理,即使是从重商主义的角度来考虑也一样。其理由有如下三条。

  第一,即使英、法两国自由通商的结果对法国有利,我们也不能因此就断定英国的利益会因此而遭受损失,更不能说由此引起的英国贸易总差额会给英国带来损失。如果法国葡萄酒比葡萄牙葡萄酒价格低廉、品质优良,而且法国麻布又比德国麻布价格低廉、品质优良,那么英国从法国购买葡萄酒和麻布,当然会比分别从葡、德两国购买这两种货物更加有利。这么一来,英国每年从法国输入的货物价值必然会大增。但是,由于法国货物比葡、德两国同种类、同品质的货物低廉,所以其全部输入品的价值,必然都会根据其低廉程度相应地减少。

  第二,从法国输入英国的货物,可能有大部分会再从英国输出,到其他国家去进行更有利的交易,并可能带回与法国全部输入品的原始费用价值相等的第三国货物。人们评价东印度贸易的一些话,同样也适用于法国贸易。换言之,虽然东印度的货物有大部分都是用金银购买的,但其中一部分再输出的货物,却能带回比全部货物的原始费用还多的金银。现在,把法国货物运输到其他欧洲国家,是荷兰最重要的贸易之一;就连英国人喝的法国葡萄酒,也有一部分是从荷兰和西兰走私过来的。如果英、法两国之间无输入限制,或者英国对法国货物征收与其他欧洲国家相同的进口税,那么英国可能就会像荷兰一样享受贸易自由带来的好处。

  第三,对于两国之间的贸易差额到底有利于哪个国家,我们没有一个明确的判断标准。我们判断这一问题的根据,往往是受个别商人的私利所左右的国民的偏见和敌意,使用的标准是关税账簿和汇兑情况。不过,由于关税账簿和汇兑情况对大部分商品的评价都不太准确,所以大家都觉得这两种标准根本不太可靠。

  当伦敦和巴黎两地的汇率相等时,就表示两地互欠的债务相互抵消了;反之,如果伦敦须给付汇水汇水:指这期汇率与即期汇率的差额。才能购买到巴黎的汇票,则说明伦敦还欠巴黎一部分债务,伦敦必须向巴黎支付差额部分。汇水是为了避免直接输出货币的弊端才出现的。代汇人要求汇兑人支付汇水,汇兑人须遵照代汇人的要求进行支付,这样就可以免除直接输出货币可能带来的危险和麻烦。

  这两个都市债权与债务的普通状态,据说必然受制于两市的商务往来情况。如果两市相互输入、输出的数额都相等,那么两市相互的债务和债权就可以互相抵消。但是,如果甲市从乙市输入的价值比其向乙市输出的价值大,那么甲市必然处于贸易逆差状态。这时,债权和债务就不能抵消,债务国必须支付差额货币给债权国。既然汇兑情况反映了两市之间的债务和债权情况,那它也必然反映了两市的输出和输入情况。因为,两市债权和债务的情况,必然受制于两市的输出和输入情况。

  即便汇兑情况可以充分反映两市债务和债权情况,也不能由此就断定贸易差额一定对某一方有利。两地的债务和债权情况,未必完全由两地的商务往来情况支配,反而经常受制于两地中的任何一地与其他各地的商务往来情况。例如,如果英国用荷兰汇票来购买汉堡、但泽但泽,亦即格但斯克,位于波罗的海沿岸,是波莫瑞省首府,也是该国北部沿海地区的最大城市和最重要的海港。--译者注、里加等处的货物,那么支配英、荷两国的债务和债权情况的因素,就不是英荷两国的商务往来情况,而是英国与其他地区的商务往来情况。这时,即便是英格兰每年向荷兰的输出比它从荷兰输入的价值大得多,贸易差额对它非常有利,它每年也必须向荷兰输出一部分货币。

  就算按照一向计算平价汇兑的方法来分析,汇兑情况也不能充分表示一国可以在汇兑、债务和债权情况中同时处于有利地位。也就是说,汇兑的真实情况可能会与估计情况有着极大的不同,而且事实往往就是如此。所以,我们往往不能仅仅根据汇兑情况就断言债务和债权的情况。

  假定你在英国支付了一笔包含若干盎司标准银的货币,而你所得的汇票在法国可以兑付含相等纯银的法国标准货币。这时,英、法两国的汇兑,就是人们所说的平价汇兑。如果你所支付的货币比你兑付的货币多,就等于说你支付了汇水,汇兑情况不利于英国。相反的,如果你所支付的货币比你兑付的货币少,你就得到了汇水,汇兑情况对法国不利。但是,这种说法的合理性有待推敲,原因有三。

  第一,各国造币厂的标准,并不能经常用作判断各国通货价值的依据。因为,各国的通货往往会有所磨损和削减,因而会或多或少地低于标准价值。决定一国通用铸币和他国通用铸币相对价值的因素,并不是各自应该含有的纯银量,而是实际含有的纯银量。威廉王时期,进行了银币改铸。在此之前,如果按照各自造币厂的标准,用普通计算法来计算英、荷两国的汇兑,那么英国要贴水25%.但是,根据朗迪斯的调查可知,英国当时的通用铸币的价值却比其标准价值低了25%.所以,如果按照通常的计算法来计算两国当时的汇兑,那么从表面上看,情况大大不利于英国,但实际上却是有利于英国的。在实际交易活动中,在英国支付较少的纯银所购得的汇票,可以在荷兰兑付较多的纯银,即表面上应该支付汇水的人其实得到了汇水。法国铸币在英国改铸金币之前,磨损程度比英国铸币小得多。跟英国铸币相比,法国铸币接近其标准的程度更高,大约高出2%至3%的幅度。计算英、法两国的汇兑,如果其不利于英国的程度没有超过2%或3%,那么真实的汇兑就有利于英国。事实上,汇兑情况自从金币改铸以来,就一直对英国有利。

  第二,造币费用并不都是由政府支付的,有些国家的造币费用由私人支付。造币费用由私人支付的国家,银块拥有者得向造币厂支付铸造费,有时还得向政府支付若干费用。英国的造币费用由国家支付,1磅重的标准银可以换到62先令。法国须扣除足够支付造币费用和政府收入的高达8%的铸币税。英国不收铸币费用,所以其铸币的真实价值绝对不可能大大超过同量银块的价值。法国实施了工价政策,无论是铸币还是精制金银器的价值,都会因此而增加。因此,包含一定纯银的法国铸币,一定比包含等量纯银的英国货币有更大的价值,它能换得的银块或商品自然也更多。所以,虽然这两国的铸币都接近各自造币厂的标准,但是包含一定纯银的英国货币,未必能够兑换到包含等量纯银的等量法国货币,所以也未必能购买需在法国兑付的等额汇票。如果英国支付超额货币来购买一张恰好能补偿法国铸币的汇票,那么两国之间的汇兑就是平兑。这时,两国的债务和债权就可以相互抵消。不过,按照实际情况计算,这两国间的汇兑对法国非常有利;反之,如果英国支付少于上述数额的货币来购买这张期票,那么两国之间的汇兑就对英国有利。

  第三,在兑付外国汇票时,有些地方使用的是他们所谓的银行货币,而有些地方使用的却是当地的通用货币。以前一种方式兑付外汇的地方,有阿姆斯特丹、汉堡、威尼斯等地;以后一种方式兑付外汇的地方,有伦敦、里斯本、安特卫普、里哥亨等地。所谓的银行货币,其价值总是比名义上与其等金额的通用货币更大。就拿阿姆斯特丹来说吧,当地的1 000盾银行货币的价值,就比1 000盾通用货币的价值更大,其差额称为银行的扣头扣头即折扣额。--译者注。阿姆斯特丹的银行扣头,大约是5%.

  在兑付同一外国汇票时,如果一国使用的是当地通用货币,另一国使用的是银行货币,那么,即使两国的通用货币都接近各自造币厂的标准,两国之间的汇兑事实上有利于使用通用货币来兑付的国家。不过,从表面计算上看,反而是以银行货币兑付的国家受益。换言之,在兑付外国汇票时,一国使用的是品质低劣的货币,而另一国使用的却是品质优良的货币,这时,两国之间的汇兑虽然事实上对前一国家有利,但表面计算却对后一国家有利。在最近的金币改铸之前,伦敦对阿姆斯特丹、汉堡、威尼斯的汇兑,从表面计算上看都是不利于伦敦的。但是,我们不能由此就断定伦敦在汇兑中遭受了损失。自金币改铸以来,伦敦即使是与这些地方通汇,也能获利。伦敦对里斯本、安特卫普、里哥亨,以及除法国之外的欧洲其他多数以通用货币兑付汇票的地区的汇兑,从表面计算上看大都是有利于伦敦的,而且事实好像的确如此。

  在这里,我顺便谈一谈储金银行,就以阿姆斯特丹的储金银行为特例。

  像法国和英国这类大国所用的通货,几乎都是本国的铸币;即使这种通货的价值因磨损、削剪等原因而降到了标准价值之下,国家也可以采取改铸的方法将其重新恢复。但是,一些小国的情况就不同了,其使用的通货基本上都不是本国的铸币。比如,热那亚、汉堡这些小国,其使用的通货大部分都是其居民从其邻国带过来的;即使使用改铸的方法能够改良铸币,也未必能够改良其通货。因为,这种通货的性质非常不稳定,人们很难确定其价值,所以其在外国的评价自然也就低于其实际价值,用它来兑付外国汇票当然就会遭受不利的影响。

  商人们也必然会因为这种不利汇兑而遭受损失。小国在留意了贸易的利益之后,为了使商人们不吃亏,就规定不得以通用货币来兑付外汇;兑付外汇的方式,只有支付一定银行的银票,或是通过一定银行的账簿进行转账。这些银行都得是靠国家的信用和保护建立起来的,所以其势必是完全按照国家的标准,以标准货币来兑付汇票的。为这种目的而设立的银行有很多,比如威尼斯、热那亚、阿姆斯特丹、汉堡、纽伦堡纽伦堡市是德国东南部城市,位于慕尼黑西北佩格尼茨河畔小盆地中,与美因河畔富尔达组成双连市。--译者注等地的银行,都属于这类银行,只是后来有些银行被迫改变了目的。

  这种靠国家的信用和保护建立起来的银行,其货币品质自然比当地的通用货币优良,所以必然会产生贴水,贴水大小取决于通货低于国家标准的程度。汉堡银行的贴水,据说一般是14%,这正是国家标准币与由邻国流入的削剪磨损币的差额。

  1609年以前的阿姆斯特丹,拥有大量通过广大贸易从欧洲各地带回来的削剪磨损的外币,这些外币的价值比该国标准币的价值大约低了9%,使得标准币一经铸造出来,就被重新熔解或直接输出。这么以来,拥有大量通货的商人,就会经常找不到足够兑付汇票的标准币。这时,这种汇票的价值就会变得极其不确定,即使是若干法规也很难防止这种不确定。

  阿姆斯特丹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于1609年设立了一家银行,接受外国铸币和本国有轻微磨损的铸币。至于这些铸币的内在价值,则按照扣除必要的铸造费和管理费之后的标准币的价值来计算,然后将其作为信用记入银行账簿。这种信用叫作银行货币。原因是,其所代表的货币恰好是按照造币厂的标准铸造的,其真实价值往往与其名义价值相同,并比通用货币的内在价值大。同时,政府还做出如下规定:在阿姆斯特丹兑付或卖出的汇票,一旦数额超过600盾,就只能使用银行货币来兑付。这一规定一经颁布实施,就立刻消除了一切汇票价值的不确定性。因为,商人为了要兑付自己的外国汇票,都不得不与银行有业务往来,汇票的价值自然也就确定了。

  银行货币不但比通用货币优越,还能根据需要增加其价值,并有以下几种其他的优点。例如,它基本上不可能遇到火灾、劫掠或其他的意外情况,它由阿姆斯特丹市全权负责;兑付人只需要通过单纯的转账就可以完成兑付活动,既不用计算,也不用冒险运输。它的这些优点,使得它好像从一开始就产生了贴水。因为这时,大家都愿意让那些原本就存在银行里的货币继续留在银行,即使这种存款在市场流通时也能得到贴水。大家认为,如果银行信用的所有者从银行取出存款,他就会失去这笔贴水。

  既然新铸的先令购得的货物量和有磨损的先令一样多,那么流出银行的银行货币,就会和通用货币混淆,最终会使银行货币的价值不再高于通用货币。所以,如果把它存在银行里,它的优越性就是公认的;而当它流入私人手里时,它的优越性就较难确定了,需要花费大于这两种货币差额的代价。而且,银行货币一旦流出银行,它的其他一些优点,比如安全性、方便性、移让性、支付外汇的功能,就全部消失了。而且,只有预先支付了保管费,才能把货币从银行里取出来。

  最初的银行,一般是用铸币来付现的。所以,这些铸币存款就是银行的最初资本,它代表了当时银行货币所代表的所有东西的总价值。现在,它在银行资本中只占了极小的一部分。多年以来,银行为了方便用金银条块进行的贸易,采取了支付信贷给金银条块持有者的办法。这种信贷的价格,大约比标准金银条块的价格低了5%.此外,银行还会给金银条块持有者一张具有收据性质的受领证书。持有此证书的人,得在6个月之内取回其金银,同时偿还其先前所借的、与那笔信贷等值的银行货币,并支付一定的金银条块保管费。保管费是按金银条块的价值比例收取的。如果存的是白银,保管费就是25‰;如果存的是黄金,保管费就是50‰。但是,如果期满之后,证书持有者没有支付上述费用,那么银行就会将这些金银条块按照收受时的价格折合成货币,抵偿上述费用。

  以这种方式支付的储金保管费,就相当于仓库租金,而且金的仓库租金要大大高于银。金的仓库租金大大高于银的理由有好几条:理由之一,判定金纯度的难度比银更大。因为,贵重金属更容易造假,而且造假所带来的损失也较大。理由之二,银是标准金属,所以国家才以低租金的形式鼓励以银储存。

  当金银条块的价格低于其普通价格时,人们一般都会将其储存起来;而当金银条块的价格高于其一般价格时,其流通量则会增加。荷兰金银条块的市价一般要高于其造币厂价格。类似的情况,在金币改铸之前的英格兰也有发生。据说,荷兰的这两种价格,一般是每马克相差6~16司特福,合8盎司银,共包含11份银和1份金。用这类银铸造成的货币,其成色是大家公认的。比如,墨西哥银元就是这类银铸造成的。每马克的这类银,银行所给的价格(即信贷)是22盾,造币厂的价格是23盾左右,市价是23盾6司特福至23盾16司特福。这三种价格,几乎保持着相同的比例。一般情况下,证书持有者可以通过出售其证书来获得金银条块的造币厂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因为该证书的价格也很大。因此,在实际当中,很少会出现证书持有者逾期不按银行的要求支付相关费用的情况。不过,这种情况虽然不经常发生,但还是有的,而且常见于金,很少会发生在银身上。原因是,金比银贵重得多,其仓库租金非常高。

  金银条块持有者,可以从银行换得信贷和受领证书,等到汇票到期时再用银行信用来兑付。在此期间,至于他是出卖还是保留受领证书,得由他对金银条块价格的涨跌做出的判断决定。不过,人们一般不会长久地保留这种银行信用和受领证书,事实上也没有这个必要。在受领证书持有者提取金银条块时,银行信用或银行货币的价格往往都是普通价格。同样地,在银行货币持有者提取金银条块时,受领证书的价格也往往是普通价格。

  持有银行信用和受领证书的人,都是银行的债权人。受领证书持有者,只有向银行支付数额等于被领金银条块价格的银行货币,才能领取受领证书上所记载的金银条块;如果他没有足够的银行货币,他就得想办法从有银行货币的人那里购买。反过来,银行货币持有者只有出示自己的受领证书,才能得到他所需的金银条块;如果他没有受领证书,他也要设法从有受领证书的人那里购买。

  受领证书持有者,可以用其证书来购买银行货币。银行货币具有提取一定数量金银条块的能力。这时,金银条块的造币厂价格比其银行价格高出5%.所以,受领证书持有者在购买银行货币时,通常要实实在在地支付5%的贴水。

  受领证书也具有提取一定数量金银条块的能力。银行货币持有者购买受领证书时,购买的也正是这种能力。这时,金银条块的市价比其造币厂价格高,大致高出2%至3%.因此,他要想购买受领证书,也需要实实在在地支付一笔费用。金银条块的价值,是由受领证书和银行货币的总价格构成的。

  银行在接收国内流通的铸币时,要支付银行信用,并发放受领证书。不过,这种受领证书一般没有价值,自然也没有人会购买。例如,价值3盾3司特福的迪可通,往往只能换得3盾的信贷。跟其流通价值相比,还降低了5%.另外,银行还向迪可通持有者发放几乎毫无价值的受领证书,并规定其在6个月之内支付25‰的保管费。3盾银行货币的一般市价是3盾3司特福,如果将其提出,就可以得到迪可通的全部价值。但是,由于之前还要缴纳25‰的保管费,所以得失刚好相互抵消了。如果银行的贴水下调为3%,那么这种受领证书就有了175%的价值,自然也就可以在市场上出售了。但是,如果银行的贴水大都是5%,那么人们往往会听任这种受领证书到期而不顾,即让金银条块归银行所有。至于储存仓库租金高达50‰的金迪克,人们更会任其受领证书期满而不顾。这时,银行就可以拥有较多的铸币或金银条块,往往可以拥有5%的利润。

  在受领证书过期的情况下,银行货币的数额非常大,其中包含了银行的全部初期资本。我们可以这样假设:人们在将资本存入银行之后,就没有换过受领证书或是取出资本。其中的原因,就是我们在上面列举的种种理由,这时,无论是换受领证书还是取出资本,都会带来损失。但是,无论这种银行货币的数额有多大,其在银行货币总额中所占的比例也非常小。在过去几年中,阿姆斯特丹银行都是欧洲最大的金银条块仓库,但其受领证书也很少有过期的。与这种银行货币相比,银行货币或银行账簿上的信用就大多了,它们都是金银条块商人在过去几年里通过不断的储存和提取而积累下来的。

  如果没有受领证书,银行是不会受理任何要求的。受领证书过期的银行货币只占了银行货币总额的很小一部分,受领证书有效的银行货币则占了很大一部分,而且数额巨大。当这两种银行货币混在一起时,即使没有受领证书的银行货币的绝对数量相当可观,它也绝对会受到银行的限制。因为,银行对于同一项债务,不会同时对两个人担负债务人的义务。所以,如果银行货币持有者没有受领证书,他就不能在购得受领证书之前要求银行付款。在一般情况下,他可以轻易地按照合理的市价购得一张受领证书。

  但是,一旦遇到了国难,情况就截然不同了。例如1672年的英法之战,就给银行货币持有者造成了恐慌,使得他们都想提出银行里的存款来自己保管。这时,由于大家都需要受领证书,所以导致了受领证书价格的大幅提升。那些有受领证书的人,甚至要求购买者花费高达50%的费用。而事实上,受领证书上所标明的费用,只有银行货币的2%或3%.有些了解银行组织的人,甚至会买断所有受领证书,以防止人们从银行取出存款。在这种非常时期,银行一般会打破常规,也会给没有受领证书的人办理相关业务。

  持有受领证书却无银行货币的人所能领取的资金,一直都只有受领证书上所标明的储金价值的2%或3%.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最多会向他支付2%或3%的货币或金银条块。而对于那些在银行账簿上记有银行货币,却没有受领证书的人,银行一定会立即按照他们的提款要求,用货币或金银条块向他支付他所要求的价值。

  在和平时期,银行降低贴水,可以降低银行货币的价格,从而使受领证书持有者能够低价买进银行货币,或高价将受领证书卖给有银行货币且准备提取金银条块的人。这么以来,受领证书持有者就可以从中得到利益。银行货币的市场价格,一般是不等于铸币或金银条块的市场价格的,其差额一般就是受领证书的价格。相反的,当银行提高贴水时,银行货币所有者就可以从中得到利益。因为,这时他们就能高价出售其银行货币,或低价购买受领证书,从而获取利润。

  由此可见,受领证书持有者和银行货币所有者的利害是相反的。这时,人们会为了各自的利益,进行投机买卖。近年来,银行为了防止这种欺诈行为的发生,规定:卖出银行货币以换取通货者,一律要贴水5%;如要再度买进银行货币,得再付4%的贴水。这么以来,贴水就被限制到了4%与5%之间。在这种规定之下,银行货币与流通货币的市价比例,总是和它们的固有价值之间的比例非常接近。但是,银行货币的市价在没有这种规定之前,却是起伏不定的。贴水在两种相反的利害关系的影响之下,时而上升到9%,时而又下跌到了通用货币的水平。

  阿姆斯特丹银行在借贷时,坚决不贷出任何储金,金库内的货币或金银条块的数量,总是和储金账簿上的借贷数量保持一致。在受领证书到期之前,证书持有者可随时提取其储金。事实上,虽然有一部分货币和金银条块是不断地流出和流入的,但其最终无疑还是保存在了金库里。

  在和平时期,过期的受领证书是不能要求提取的。这时,是不是只要联邦国家还存在,该证书所对应的资本就只能永远留在银行里呢?这一点好像有疑问。不过,在奉行"坚决不贷出任何储金"这一信条的阿姆斯特丹,却一直全力奉行这一信条。这一信条还有保证人,即阿姆斯特丹市。监督银行业务的,是四个任期都是一年的现任市长。这四个新任市长,全权负责银行对账、调查金库、宣誓接管等银行业务。等到他们卸任时,再以同样庄严的仪式把金库交给继任市长。这种宣誓制度,至今仍然存在于这个虔诚的宗教国家中。

  这种市长任期为1年的制度,似乎可以阻止所有的不正当行为。在阿姆斯特丹的政治史上,党争曾经引起了很多次革命。但是,所有占优势的党派,都没有对其前任进行银行管理方面的攻击。而在对失势党派的名誉和信用的攻击中,影响最深刻的却正是对其银行管理方面的攻击。如果这种攻击是有根据的,那么发动攻击的人,一定会将其提出来的。阿姆斯特丹银行的付款速度,快得让人无法怀疑它履行契约的忠诚,甚至法王也曾跟它有业务往来。当时是1672年,法王还远在乌德勒支乌德勒支省地处荷兰中部,是荷兰面积最小的省份。陆路、水路和空中交通网四通八达,与欧洲主要城市相连。--译者注。此外,当时阿姆斯特丹银行从金库中提出的货币,有些还被市政厅的大火损毁了。这些货币,一定早早地就保存在金库里了。

  很久以前,一些好事者就开始猜测阿姆斯特丹银行的金银总额到底有多少,但最终也只能是推测而已。一般认为,大约有2 000人与该银行有账目往来。假设他们每个人平均存有1 500镑,那么银行的货币或金银条块总额就大约有300万镑,按每镑11盾将其折合成盾,大约是3 300万盾,这笔大额资金足以满足非常广泛的货币流通。不过,这一数额远远小于有些夸大事实者所做出的臆测数额。

  阿姆斯特丹银行给本市提供了非常大的收入。第一次与银行有往来账目的人,不但要缴纳所谓的仓库租金,还要另外缴纳10盾的费用。开一个新账户的费用是3盾3司特福。至于转一次账的费用,转账数目在300盾以上的收取2司特福,转账数目不到300盾的收取6司特福,以防止小额转账。如果转账数目大于储金数目,须按超过额的3%缴纳超额转账费,并暂时搁置其请求单。此外,开户人每年至少要对账目进行两次清算,否则罚款25盾。

  一般人设想,如果银行在有利时出售那些归为己有的外国铸币与金银条块,银行就能从中获得很多利润。另外,银行从以5%的贴水卖出、4%的贴水买入的银行货币中,也能获得差额利润。这些不同利得的总额,不但足以支付职员薪俸和管理费用,还能有剩余。据说,在银行的年纯收入中,仅仅是保管费一项,就有15万~20万盾之多。不过,国家设立银行的目的,原本并不是获得收入,而是为了公众利益,即避免商人因不利的汇兑而蒙受损失。政府在设立银行时,并没有预料到它会带来这么大的收入。所以说,这些收入简直就是一个意外的惊喜。

  我原本是要说明为什么用银行货币兑付外汇比用通用货币更有利于一国的,却不自觉地扯出了这么多题外话,现在该言归正传了。银币货币具有固定不变的价值,而且符合本国造币厂的标准,适于兑付外汇;通用货币则具有不断变化的价值,而且一般不符合本国造币厂的标准,不适合进行外汇的兑付业务。

  第二节 此种限制也不符合其他原则

  我在上一节中,竭力说明了这一问题:即使从重商主义出发,也不必对使我国处于贸易逆差的那些国家的货物全部采取异常的输入限制。

  无论是这种输入限制,还是许多其他的商业条例,都是以贸易差额学说为根据的。事实上,这个贸易差额学说才是最不合理的。这种学说认为,如果两地的贸易额平衡,那么两地就都既没有得也没有失;如果贸易额稍微有一点儿偏倚,那么两方就会一得一失,得失大小取决于偏倚程度。我认为这种看法是错误的。虽然政府是出于本国利益的考虑才设立奖励金和独占权的,但是由它们所促成的贸易,却在理论和事实上都不利于本国。相反的,两地间不受限制地进行的自然贸易,却不同程度地给两地带来了利益。

  在我看来,真正的得利,并不是金银量的增加,而是一国土地和劳动年产物的交换价值的增加,即一国居民的年收入的增加。

  当两地进行的全是国产商品的交换贸易,而且贸易额平衡,那么两地一般都会得利,而且所得利益也必然近于相等。在这种情况下,两地互为对方的一部分剩余生产物的消费市场。这时,甲方投在生产和制造这部分供居民消费的剩余生产物上的资本,可以从乙方那里得到补偿;乙方投入的同类资本,也可以从甲方那里得到补偿。所以,两国居民的收入和生活资料,都有一部分是间接从对方那里取得的。如果两国所交换的商品具有相等的价值,那么两国在这种贸易上的投资,一般也近乎相等。由于这些资本都是用来生产本国商品的,所以它们为两国居民提供的收入和生活资料也必然近乎相等。这种从对方那里取得的收入和生活资料,其量的多少由商务往来的大小决定。如果两国每年投入的资本都是10万镑,那么他们为对方居民提供的年收入就是10万镑;如果两国每年投入的资本都是100万镑,那么对方居民得到的年收入就是100万镑。

  如果甲国输入乙国的货物都是其国产商品,而乙国输往甲国的回程货物却不是乙国的国产商品,那么仍然可以假设两国的贸易额是平衡的。两国的偿付手段,都是商品。这种贸易,一样可以为两国提供利益,只是两国的利得有些不同而已,获利较大的是输出国产商品的那一国。例如,英国从法国输入的货物,都是法国的国产商品;而法国所需的商品,英国却没有,所以英国不得不用大量的烟草或东印度的货物来偿付法国货物的价格。这种贸易,就在不同程度上给两国居民提供了收入,并且给法国居民提供的收入更多。法国每年投入贸易中的资本,全部分配给了法国人民。而英国每年投入的资本,却只有用在生产外贸商品上的那一部分,才是分配给英国人民的。另外的较大一部分资本,都偿还给了弗吉尼亚、印度和中国,成了这些遥远国家的居民的收入和生活资料。即使英、法两国所投的资本几近相等,法国资本为本国人增加的收入,也远远大于英国资本为本国人增加的收入。因为,法国经营的是直接的消费品的国外贸易,而英国经营的却是迂回的消费品的国外贸易。前面我们已经充分说明过这两种国外贸易的不同结果,这里不再赘述。

  两国贸易,除了双方交换的都是国产商品,以及一方全以国产商品交换、另一方全以外国商品交换的这两种方式之外,还有另外的方式。实际上,各国之间交换的商品,都各自包括了国产商品和外国商品。而且,当一国的外贸商品大部分都是国产商品时,其所得的利益,比交换品大部分都是外国货物的国家所得的利益大。

  英国偿付法国输入品的物品,一般都是烟草和东印度货物。如果英国改用金银来偿付,那么贸易额就不平衡了。因为,偿付法国商品的,就不再是烟草之类的商品,而是金银了。其实,即使是用金银来偿还商品的贸易,也同样可以同时为两国人民带来若干收入,只是为法国人民带来的收入更多而已。英国投资生产国产商品,目的是换取金银。这笔资本被分配在一部分英国人手上,并给他们提供收入,所以其本金必然可以收回,然后继续被用在其他用途上。即使输出一定价值的金银,其结果也和输出等价值的其他任何货物一样,不会减少英国的资本总量,反而经常会增加英国的资本总量。

  当某种物品的国外需求量比国内需求量还大,而且该物品的回程货在国内的价值比该物品在国内的价值大时,该物品才会被输出。以英国烟草为例,如果其国内售价仅为10万镑,但是其从法国换回的葡萄酒在英国市场上却值11万镑,那么英国资本就在这种交换中增加了1万镑。再以英国金为例,如果10万镑的英国金所购得的法国葡萄酒,在英国市场上也可以换取11万镑的价格,那么英国资本也同样会因此而增加1万镑。

  拥有11万镑葡萄酒的商人,比拥有10万镑烟草,或是10万镑金银的商人都更加富有。11万镑所能推动的劳动量,以及能为人民提供的收入、生产资料和就业机会,都比10万镑要大。一国的资本是由全体人民的个人资本组成的,它决定了一国每年所能维持的劳动量。所以,当上述交换增加了一国的资本时,一国每年所能维持的劳动量也会相应增加。如果只是出于本国利益的考虑,那么英国在购买法国葡萄酒时,用国产的铁器或宽厚呢绒,比用弗吉尼亚的烟草或巴西、秘鲁的金银更合适。因为,跟迂回的消费品的国外贸易相比,直接的消费品的国外贸易对一国更有利。在进行迂回的消费品的国外贸易时,无论是用金银,还是其他货物,其结果都是一样的。即使无矿产的国家每年都输出金银,我们也不能由此就推断其金银储备更容易枯竭。因为,只要它有资财购买金银,它就绝对不会长时间地缺乏金银。同样地,即使一国不生产烟草,它也可以每年都有大量烟草输出,只要它拥有从国外购买烟草的资财。

  在有些人看来,工人和麦酒商人进行交易时会吃亏;而制造业国在和葡萄酒产国进行交易时,也会吃亏。在我看来,工人和麦酒商人进行交易时,并不一定会吃亏。因为,这种贸易的性质和其他任何贸易的性质是相同的,所以两者的利益也一样,只是这种贸易往往会被人滥用而已。酿酒行业和贩酒行业,和其他行业一样,也是由分工带来的必要社会部门。工人与其亲自酿造自己所需的麦酒,还不如从酿酒人那里购买。而且,如果他比较贫穷,那么他就只适合从小酒贩手上购买少量麦酒,而无须从酿酒人那里大量购买。如果他比较贪食,那么他购买的麦酒可能会超过一般人的需求。如果他比较注意衣着打扮,那么他可能会大量购买呢绒。这些可能的结果,就是贸易自由被滥用带来的结果。而且,的确有几种自由贸易容易产生这种结果。但是,自由贸易总的来说还是会给工人带来利益。有时候,的确会出现一些人因嗜酒过度而倾家荡产的情况,但一国国民却不可能完全都是嗜酒过度的人,所以似乎不用担心一国因嗜酒过度而消亡。诚然,的确有许多嗜酒过度的人,他们在酒上所花费的资财,比他实际占有的资财还多。但是,更多人在酒上的花费,都小于其实际资财所允许的限度。

  由经验可知,葡萄酒的低廉有利于人们节酒,而不会导致沉醉。欧洲对酒最为节制的人民,是盛产葡萄酒的国家的人民,这类人有西班牙人、葡萄牙人、法国南部各省人民,他们一般都节酒。因为,人们很少过度食用普通饮食。在当地,温和啤酒非常廉价,即使主人大肆用它们来招待宾客,也不能说明他是好客的。相反的,沉醉的恶习却普遍见于那些葡萄酒售价异常昂贵的国家。在过于寒冷的北方,以及过于炎热的热带地区,葡萄酒的售价会因为当地不能栽种葡萄树而异常昂贵,这时人们反而会养成沉醉的恶习,几内亚湾几内亚湾是世界最大的海湾,也是西非海岸外的大西洋海湾;西起利比里亚的帕尔玛斯角,东止加蓬的洛佩斯角。沿岸国家有利比里亚、科特迪瓦、加纳、多哥、贝宁、尼日利亚、喀麦隆、赤道几内亚、加蓬,以及湾头的岛国圣多美和普林西比。--译者注的黑人就是一个特例。法国军队当初是驻扎在葡萄酒昂贵的法国北部各省的,后来又迁到了葡萄酒低廉的南部各省。据说,迁移之初,军队首长还担心廉价的优质葡萄酒会导致官兵们酗酒呢,但是数月之后,大部分官兵反而像当地居民一样节酒了。

  同样地,如果取消外国的葡萄酒税、麦酒税、啤酒税等一切酒税,可能会引起英国中下层阶级人民暂时的沉醉。但是,这种沉醉只是暂时的,人们不久就会普遍养成节酒的习俗。就拿现在的上流社会来说吧,虽然他们有消费最贵饮料的能力,但他们却没有沉醉的恶习,因喝麦酒而沉醉的绅士是非常少见的。此外,英国限制葡萄酒贸易的目的,实际上并不是防止人民进入酒店消费,而是防止人民购买价廉物美的饮料。这对葡萄牙的葡萄酒贸易有利,对法国的葡萄酒贸易却不利。据说,在与我国进行制造品贸易的顾客当中,葡萄牙人比较好,法国人则比较不好。因此,我们应该优待葡萄牙人,对其进行奖励,并相互照顾。

  这种"相互照顾"的策略,原本是小商人的卑鄙策略,后来居然被大帝国采用,成了其政治手段。其实,这种策略,只有在小商人眼里才是对待顾客的规则。而大商人就不同了,他们认为这些都是无须过问的小节;他们在购买货物时,总是会去那些最价廉物美的地方。各国在这种仇视邻居的原则的影响之下,都认为只有使所有邻国都变得贫穷,他们才能得到利益。各国对于与其通商的国家的繁荣,都抱着一种嫉妒心理,并认为自己的利益会因为这些国家的利得而有所损失。国际通商,原本应该和个人通商一样团结互助,现在却导致了通商各国的不和与仇恨。在本世纪和上世纪,欧洲和平因商人和制造业者的嫉妒心而遭受了极大的危害,其程度不亚于由王公贵族们反复无常的野心所带来的危害。自古以来,统治者的暴政都是一种祸害,而且这种祸害从人事的性质上来说是无法消除的。至于商人和制造业者,他们既不是也不应该是统治者,虽然改变不了他们的卑鄙贪欲和独占精神,却很容易阻止他们扰乱别人的安宁。

  这种仇视邻居的原则,无疑是由独占精神发明并传播开来的。不过,最先倡导它的人,比后来信奉它的人要精明一些。一国民众的利益,必然在于以最低的价格购买他们所需的各种物品。这个说法明显是有道理的,无需费心去证明它的正确性。如果人们没有被自私自利的商人和制造业者的诡辩混淆视听,他们也会明白地知道这个事实。商人和制造业者的利益,与民众是刚好相反的。同业组合内的自由人,是通过阻止其他人受雇而得到工作机会并获得利益的。商人和制造业者与同业组合内的自由人一样,通过保有自己在国内市场的独占权来获得利益。因此,大多数的欧洲国家,都对输入本国的一切外国商品征收异常高昂的税款,或是绝对禁止输入。特别是那些使本国处于贸易逆差地位的国家,或者说是与本国有异常激烈的民族仇恨的国家,其输入本国的一切货物,几乎都会受到异常的输入限制。

  邻国的富有,从战争或政治角度上的确有可能给我国造成危险;但是,从贸易角度上讲,则有利于我国。因为,在战争时期,邻国可以用其财富来维持比我国强大的海陆军;而在和平时期,邻国的财富则会带动其与我国进行更大价值的商品交换,从而为我国的生产物提供一个更大的市场。勤劳的富人邻居,比穷邻居更适合做顾客。这种情况也适用于一国,即富裕的邻国是较好的顾客。经营制造业的富人,虽然会危及附近同行的利益,但他的花费却可以为邻近的其他人提供利益,他是绝大多数邻人的好邻居。此外,较贫的同业经营者,也会因为要与他竞争而降低售价,这对其他人也是有利的。制造业发达的富国也一样,它虽然是经营同种制造业的邻国的危险竞争者,但其竞争却会给民众带来利益。而且,富国的花费必能为民众提供其他方面的良好市场,最终给民众带来利益。

  一个人在穷乡僻壤里是很难发财的,只有大城市才是他实现目标的好地方。因为,当财富的流通量非常少时,一个人能够从中取得的财富量也很少。这个道理,任何一个想发财的人都明白。只有在财富很多时,他才可能得到其中一些财富。这种常识,不但可以指导1个、10个、20个人的商业行为,也应该能够帮助100万、1 000万人、2 000万人的庞大群体作出商业判断。邻国的富有,为本国提供了一个获得财富的机会。这一点,全民都应该有所认识。

  如果一国四周都是富裕勤勉的商业大国,那么该国就能很容易地通过国外贸易来致富。相反的,如果一国周围都是未开化的游牧民族,或是贫困的野蛮人,该国就绝对不能指望通过国外贸易来致富。当然,它无疑可以通过耕作本国土地、进行国内贸易来致富,这类国家有古代的埃及和近代的中国等。据说,国外贸易在古代埃及是非常不受重视的。至于近代的中国,则极其轻视国外贸易,所以没有以法律的形式给国外贸易以正当的保护。这一事实,大家也都知道。如果近代国外贸易的原则和目的,是以使一切邻国陷入贫困的境地,而且这一目的也达到了,那么国外贸易就一定不会被人注意,更不用说被人重视了。

  正是这一仇视邻居的原则,才使法、英两国的贸易受到那么多的阻碍和限制。如果两国在考虑其实际利害时,能够抛弃商业嫉妒和国民仇恨,那么法国的贸易给英国带来的利益将是欧洲最大的,反过来也一样。法国是英国的近邻,其北部及西北沿海各地,可以方便地和英国南部沿海各地进行贸易,每年可以往返4~6次,就像进行国内贸易一样。跟投在其他国外贸易上的资本相比,投在这两国的这种贸易上的等量资本,能够推动4~6倍的劳动量,维持4~6倍的工人。即使是两国相距最远的两地,每年也可以进行至少一次的往返贸易,并提供超过我国对欧洲其他大部分地方的国外贸易所能带来的利益。这一利益,至少是我国与北美殖民地的贸易所能带来的利益的3倍。我国与北美殖民地的贸易,往返一次一般要3年时间,有时甚至会超过5年;而且,北美殖民地只有300万居民,和法国的2 300万居民根本没有可比性。另外,虽然法国的贫民、乞丐因为财富分配不均而在绝对数量上远远多于北美,但是法国的财富却比北美洲多得多。所以,法国能够提供的市场,至少是我国北美殖民地的8倍。再加上英、法之间的贸易往来非常频繁,法国所能提供的利益,将是我国北美殖民地所能提供的利益的24倍。反过来,英法贸易也同样对法国有利。按照两国的财富、人口与邻近程度来比较,英法贸易比法国与其殖民地的贸易,更能为法国带来利益。

  然而,英、法两国的这么有利的环境,却没有使两国之间进行开放的自由贸易,反而阻碍了这种自由贸易的产生。因为,他们都把邻国看成了敌国。这样一来,一国的富强就会使另一国恐慌。富裕这一原本可以增进国民友谊的有利因素,现在却助长了民族仇恨。这两国都是勤勉的富裕国家,每一国的商人和制造者,都担心对方会给自己带来技术和商业活动上的不利竞争。这么以来,由激烈的民族仇恨激起的商业嫉妒,现在又反过来强化民族仇恨,两者相互助长彼此的气焰。

  两国贸易者都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确信并宣称自由的国外贸易会给本国带来贸易逆差,最终导致国家的灭亡。这种观点,被商人们自命为一种学说。在欧洲各商业国内,有些支持这种学说的学者,也经常预言贸易逆差将导致国家灭亡。这时,各个商业国不免为此而忧虑起来,几乎都试图扭转贸易逆差,使贸易差额对邻国不利。但是,这一切的忧虑和扭转贸易逆差的尝试,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另外,好像也没有哪个国家变得像上述学说所说的那样贫困。那些进行自由贸易的地方,并没有变得像重商主义者所预料的那样贫穷甚至灭亡,反而因为自由贸易变得更加富裕。今日的欧洲,有几个可以称为自由港的城市,却没有一个配称为自由港的国家。荷兰的自由度虽然距离标准还很远,但它也许是所有欧洲国家中,最接近于自由港的国家了。荷兰的全部国民财富,以及大部分生活必需品,都来自对外贸易。这一点,是大家不得不承认的事实。

  我已经说过,有另一种与贸易差额极不相同的差额,即年生产与年消费的差额,它决定了一国的盛衰。如果年生产超过了年消费,那么社会资本就会按照超过额成比例地增加。这时,个人在维持生存的基础上节省下来的一部分收入,自然会加到社会资本上,从而继续增加社会年产物的量。相反的,如果年生产小于年消费,即社会支出超过了社会收入,那么社会资本必然会受到侵蚀,社会年产物也必然会因此而减少。

  生产与消费的差额,完全不同于所谓的贸易差额,它在没有对外贸易的国家,甚至是财富、人口和改良都在逐渐变化的整个地球,都普遍存在。即使一国处于贸易逆差,它也可以从生产与消费的差额中获利。此外,即使一国半个世纪以来,都存在输入大于输出、流入的金银立即全部输出、各种纸币逐渐代替铸币的情况,甚至它的外债也在逐渐增加,但是它的土地和劳动年产物的交换价值,也仍然可以同时大幅增加。这种现象,并不仅仅是一个假设。我国北美殖民地在近期的扰乱事件发生前后的状况,就是它的实例。

  退税

  在国内市场拥有垄断地位,并不能使商人和制造业者得到满足,他们还想为自己的货物谋求最广阔的国外贸易市场。由于他们的国家没有管辖外国事务的权力,因此,对他们来讲,垄断外国市场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在一般情况下,他们只好申请出口奖励来促进自己的出口贸易。

  退税,在各种奖励中,可以说是最合理的了。所谓退税,是指因货物出口而退还给商人的全部或一部分本国产业税或国内税。与无税时的出口量相比,货物的出口量并不会因为出口退税而增大。退税的合理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它不会造成大量资本违反自然趋向转入某一特定贸易;其次,它不会打破社会上各种贸易本来的平衡;再次,它不会影响社会劳动的自然分工,而是会保持(在大部分情况下)这种有利的分配。有了这种奖励,即使征税也不会导致大量资本中的任何部分转到其他贸易,而且不会破坏社会上各种贸易的自然平衡。

  进口的外国货物再出口时,可以获得退税。在英国,这种退税的数额相当于大部分外国货物进口时缴纳的税额。旧补助税附则的第二项规定:"不论国籍,每个商人在出口时可以获得旧补助税一半的退税。但是,英国商人必须在12个月内出口,而外国商人必须在9个月内出口。并且,已享有其他更好的津贴补助的葡萄酒、小葡萄干和丝质精品,不适用本规定。"该法令中的旧补助税,就是当时唯一的外国商品进口税。此后,各种退税的请求期延长到了3年(乔治一世7年第21号法令第10条)。

  实施旧补助税后所纳的税,大部分在出口时全部退还了。但上述规定也有例外,例如,退税的原则并不像当初制定的那么简单。

  我们可以预料到,某些外国商品的进口量会大大超过国内必要的消费量,因此在其出口时,将全部退还其纳税额,不会保留一半的旧补助税。例如,在美洲殖民地独立以前,我国在马里兰和弗吉尼亚的烟草市场拥有垄断地位,将其烟草进口到国内的数量约为96 000大桶,大大超过国内所需的消费量(14 000大桶)。此时,为了促使这巨大超额的出口,政策规定所有3年内出口的贸易,退还其缴纳的全部关税。

  不过,大部分货物出口时,还是会保留旧补助税的半数。我国基本上垄断了西印度群岛的砂糖市场。因此,如果进口的砂糖是在1年内出口的,那么退还其缴纳的全部关税;在3年内出口的,则保留旧补助税的一半,退还其他的。这是因为,和烟草的巨大超额量相比,砂糖的进口量超过国内消费量的数额还是微不足道的。

  有的货物与我国制造业者的货物是相互竞争的,因此国家禁止这类货物进口。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它们通过缴纳一定的税也可以进口,并且可以再出口,如丝质精品、法国亚麻布和上等细麻布、印花染色棉布等。只是这些货物的出口是完全没有退税的。因为我们的制造业者,似乎并不愿意奖励这些货物的出口,他们担心这些货物出口之后会与自己的货物竞争。

  法国被认为是我国的敌人,因此我们不愿意出售法国商品。我们宁愿放弃自己的利益,也不愿意看到他们在我国获得利益。因此所有的法国货物出口,不但不退还旧补助税的一半,而且连附加的25%的税也不予退还。例如1745年、1763年和1778年进口法国葡萄酒时,每大桶需缴纳25镑关税,但在出口时均不予退还。

  按照旧补助税附则的第4条规定,所有葡萄酒在出口时的退税额,要大于其进口税的一半。从这一规定,似乎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意图,是要对葡萄酒出口进行特殊的奖励。但实际上,葡萄酒关税在出口时只被退还了一部分。虽然与旧补助税同一时期或稍后征收的税种,诸如附加税、新补助税、1/3补助税、2/3补助税、1692年关税以及葡萄酒检验税等都规定在葡萄酒出口时全部退还所缴税额,但是,我们知道,除了附加税和1692年的关税外,其他税种在葡萄酒进口时都需要缴纳现金。这中间巨大的利息损失我们可想而知,所以说葡萄酒出口贸易其实也并不是一种非常有利可图的贸易。再如,1779年和1781年,对所有货物进口时所附加的5%的关税,在其出口时允许全部退还的政策,同样适用于葡萄酒;1780年针对葡萄酒特别征收的关税,也允许其出口时全部退还。然而,由于保留的关税税种不仅多而且繁重,因此即使有以上优惠也不能促进葡萄酒的出口。值得一提的是,除了北美殖民地以外,以上的规定对其他所有允许出口的地区都适用。

  查理二世15年(1675年)第7号法令(贸易奖励法),确定了英国拥有向殖民地提供欧洲所有产物或制造品(包括葡萄酒)的垄断权。我们知道,北美殖民地和西印度殖民地的海岸线非常长,而我国在那里的统治权又较为薄弱,以至于上述垄断权并没有受到大家的重视。最开始,殖民地居民被允许用自己的船,向欧洲各地运送未在政府禁止输入之列的商品;后来,他们还被允许将货物运到菲尼斯特雷角菲尼斯特雷角位于加利西亚大区(Galicia)的西海岸,距基督教三大圣地之一的圣地亚哥城大约90公里。--译者注以南的欧洲地区。当然,无论何时他们都能从那些欧洲国家运回一些欧洲商品。至于葡萄酒,从出产葡萄酒的地方运回欧洲葡萄酒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而从英国运回欧洲葡萄酒,似乎更难,因为其对葡萄酒征税繁重且大部分没有出口退税。于是,北美殖民地和西印度殖民地只好从马德拉马德拉岛,位于北大西洋的东部,由马德拉岛、圣港岛和两个渺无人迹的小岛组成。--译者注岛进口葡萄酒(他们与马德拉岛可以针对各种未在政府禁止输入之列的商品进行自由贸易,而马德拉岛的葡萄酒不是欧洲产品)。1755年战争开始以后,我国军官发现,殖民地居民普遍喜爱马德拉葡萄酒。后来,一些军官把这种喜好带回了我国,而在那时以前,我国并不流行喝这种葡萄酒。1763年战争结束后,根据乔治三世第4年(1763年)第15号法令第12条规定,除了法国葡萄酒(国民的偏见,不同意奖励法国葡萄酒贸易和消费),其他任何葡萄酒出口到殖民地,在保留3镑10先令之后,可以退还其他的税款。然而,这项优惠政策发布之后不久,北美殖民地就独立了,因此,这项政策并没有改变殖民地的那些习惯。

  对殖民地来说,上述法令的规定,仅就葡萄酒(法国葡萄酒除外)的退税上,其所得到的优惠大于其他国家,但在其他大部分商品的退税中,他们所得到的优惠比其他国家要小得多。例如大部分货物出口到其他国家时,可以获得旧补助税一半的退税,而上述法令规定,除葡萄酒、白棉布和细棉布之外,其他任何欧洲或东印度生产制造的商品出口到殖民地时,均不能得到旧补助税的退还。

  退税制度建立的目的,是为了奖励出口贸易。虽然出口贸易中运送船舶的费用由外国支付,并且出口贸易可以给本国带回金银,表面上看其似乎不需要获得特殊的奖励,但是这种奖励本身是合理的。这是因为,退税制度只是为了防止进口税排斥某种贸易,它并不会使流入出口贸易的资本大于在无进口税时流入该贸易的资本;并且,对于那些既不能投入本国农业和制造业,又不能投入国内贸易和国外消费品贸易的资本,出口贸易解决了它的出路。因此,即使出口贸易不应该得到特别奖励,但也不应该受到妨碍,它应当和其他各行业一样,获得自由发展。同时,关税的收入,与其说会因为退税而减少,还不如说因为退税而增多。因为在退税时,仍然要保留一部分关税。例如,假设全部的关税都被保留,已纳进口税的外国货物由于缺乏市场,而又无法出口,则以后这种货物也就不会被进口了。那么,本来可以保留的那一部分关税,也就没有了。

  上述这些理由似乎可以证明,即使本国产品或外国产品的关税在出口时全部退回也是合理的。虽然,国内产业税收和关税会遭受一些损失,然而被征税所扰乱的产业平衡(劳动的自然分工和分配)却会得到恢复。不过,上述理由并不能证明将货物出口到我国已具有垄断地位的国家,其退税是合理的;它仅仅能证明的是将货物出口到完全独立的国家时,退税是合理的。以欧洲货物出口到美洲殖民地为例,退税并没有使出口额大于无税时的出口额。原因在于我国在殖民地享有垄断地位,就算退还了全部税额,也不会因此增加对殖民地的出口量。在这种情形下,退税既不能改变贸易状况,也不能扩大贸易,只会给国家产业税和关税造成损失。

  那么,怎样的退税会对殖民地的产业有利,或在什么情况下,对殖民地人民免除一些本国其他人不能免除的税额能对本国有利?这个问题我准备在论述殖民地时详细说明。大家都知道,有些烟草的退税常常被滥用,产生了既不利于收入也不利于贸易公正的欺诈行为。因此,这里必须指出,只有在商品真正地出口到国外,而没有再秘密流回我国时,退税制度才会带来好处。

  奖励金

  在英国,经常有人针对某些商品申请出口奖励金,而政府有时也会同意发放这种奖励金。由于在外国的市场上,我们不能够像在国内一样,完全垄断工人的劳动;对待外国人,不能像对本国人一样,强迫他们购买本国生产的商品,所以有人想出了一个办法,那就是我们来为外国人的消费埋单(也就是给这些商品发放奖励金)。有人认为,这种奖励金,对于本国商人和制造业者来说,可以使他们在国外市场上以低廉的价格与竞争者竞争销售商品;对于国家来说,可以使出口量增大,从而使贸易差额更加有利于国家。这个被重商主义所提倡的、以贸易差额强国富民的办法,被认为是最好的办法。

  有一种说法认为,只能对那些依靠奖励金才能维持经营的商业部门发放奖励金。但是,我们都知道,任何商业部门销售货物,其所得利益如果能够补偿货物生产和销售的成本并且获得利润,那么这些商业部门就和其他没有奖励金的部门一样,即便没有奖励金也能正常经营。如果某些商业部门销售货物所得的利益,不能补偿成本或不能提高利润,那么发放奖励金支持这些商业部门的继续经营,实际上就是在鼓励一种收益小于成本的经营方式,即每一次经营都只会亏本而不会赢利。试想,如果所有的商业部门都这样的话,国家的资本很快就会被消耗殆尽。

  我们应当明确的是,可以发给奖励金的商业部门,应当是那些长期经营两国之间的贸易并且经常亏损的部门。但实际上,就算没有奖励金来补偿损失,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这些部门也会改变自身的资本用途,转入其他可以获利的行业。因此,可以看出,奖励金制度,和重商主义提出的其他措施一样,只不过是使本国产业的发展违背了正常规律,并且使其发展状态更加不利而已。

  有一个学识渊博的作者,在关于谷物贸易的论文中写道:"谷物出口奖励金制度建立以来,从谷物的一般价格来考察,其出口价高于进口价;从谷物的高价格来考察,这个差额将会极大地超过这期间的奖励金总额。重商主义者会说,出口额超过进口额的差额,不仅弥补了国家奖励金的支出,还有很大的剩余额,这样的谷物贸易不正对国家有利吗?但实际上,奖励金的支出只是社会为谷物出口贸易所付出的一小部分而已,他们并没有考虑农民为种植谷物所付出的成本。因此,如果谷物在外国市场上的收益,不能收回奖励金的支出和农民的成本并获得利润--这正是奖励金制度建立的原因,那么中间的损失便是整个社会或者说是国民资产的损失。"

  有人说,谷物平均价格的显着下降是由奖励金制度带来的结果。我曾经说过,在上世纪末到本世纪前64年之间,谷物的平均价格会持续跌落。如果真如我所说的,那么即使没有奖励金制度也会发生这样的结果。例如,法国没有奖励金制度,1764年前,法国还禁止谷物出口,但是法国的谷物平均价格和英国一样也下降了。归根到底,谷物平均价格的下降,是由于银的实际价值逐渐上升所导致的,而并不是由哪种制度所造成的。我在本书第一篇中就已经说明,本世纪欧洲市场上银的实际价值在逐渐上涨。由此可见,谷物价格的降低并不是奖励金造成的。

  前面已经谈到,在大丰收年里,奖励金会促使谷物的大量出口,以致国内市场的价格高于正常状态(无奖励金制度时)下的价格--当然这是倡导奖励金制度者所鼓吹的状态;但在歉收的年岁,虽然奖励金制度停止实施,但由于丰年的大量出口,致使丰年没有多少剩余来补偿这一年的不足,于是谷物价格还是会提高到正常价格以上。可见,无论是否丰收,奖励金制度都会提高谷物的国内市场价格,使其高于正常状态下的价格。我相信,稍有理性的人都会赞同我以上的观点的。

  但有人用以下两点理由,来支持他们关于奖励金制度有助于鼓励耕作的观点:第一,奖励金为农民提供了广阔的国外市场,增加了谷物的需求,有助于促进谷物的生产;第二,农民在奖励金制度下卖出的价格,比他们在正常耕作情况(无奖励金制度)下的价格要高,因而会鼓励耕作。并且,在长时期内,这样的双重效果将大大促进谷物的生产;并且在这个时期末,奖励金制度提高谷物价格的程度将远远小于正常耕作情况下国内谷物价格的下降程度。

  我对上述第一点理由的回应如下:奖励金开辟了国外市场,必然会损失国内市场。依靠奖励金才能出口的谷物,在不能出口时便留在了国内市场,虽然增加了消费,却使谷物价格下降了。与其他出口奖励金一样,谷物奖励金也从老百姓身上征收了两种不同的税:一是为奖励金的负担而向人们征的税;二是国内市场产品价格的提高而产生的税,这是人们在购买谷物时无形支付的。就谷物来说,第二种税要比第一种繁重得多。我们按年平均价格假定,每出口1夸脱小麦要支付5先令奖励金,并且,较之无奖励金时,国内市场上谷物的价格每蒲式耳高出6便士(每夸脱高出4先令)。那么,人们不仅要负担出口奖励金中的每夸脱5先令,而且在每消费1夸脱小麦时要多支付4先令。按照前述那位作家的理论--谷物的出口量与国内消费量的比例是1∶31,那么,当人们对第一种税的纳税是5先令时,对第二种税的纳税便是6镑4先令了。将这样沉重的赋税加在生活必需品上,导致的结果是不仅减少了贫苦人民的生活必需品,而且还会使工资按照生活必需品价格的提高而提高。在第一种情况下,人民生活必需品不断减少,他们养育子女的能力必然会降低,从而阻碍国内人口的增长;在第二种情况下,工资的提高使雇主无力雇用更多的员工,必然会影响国内产业的发展。这样一来,奖励金制度,一方面,使国外市场和国内市场的比例不断扩大;另一方面,由于它阻碍了国内人口和产业的发展,从而阻碍了国内谷物市场的发展,最后也将影响国外谷物市场的扩大。这样来看,实质上,奖励金制度并没有扩大谷物的市场和消费量,反而是减少了谷物的市场和消费量。

  上述第二种观点认为:谷物价格的提高有利于农民,因此会促进谷物的生产。我对这种观点的回应如下:如果发放奖励金的结果是谷物的真实价值提高了,农民能够按照当时的生活方式,以等量的谷物维持更多人的生活--无论是富裕的、适中的还是节俭的,那么结果也许会像上述观点所描述的那样。但实际上,任何人为的制度包括奖励金制度都不会有这样的结果。奖励金对谷物价格的影响只是名义上的,它并不能真正影响谷物的真实价值,只是降低了银的真实价值。

  由于谷物的货币价格决定着其他产品的价格,因此可以说,等量的银,交换的谷物数量与交换的其他产品数量一样。奖励金制度对人们征收的沉重赋税,对纳税人来讲是重大的负担,但对受益人来讲所得利益却很少。

  谷物的货币价格也决定着劳动的价格。社会的进步、退步或停滞,会使劳动者的雇主按照富裕的、适中的或节俭的方式生活。劳动的价格,是指劳动者按照富裕的、适中的或节俭的方式生活而购买一定的谷物的购买力。

  谷物的货币价格决定着其他所有土地生产物的价格。在改良的过程中,所有土地生产物的价格都会与谷物价格保持一定的比例。当然,这个比例会因时期的不同而不同。以牧草、干草、家畜肉以及马和马粮为例,它们的价格会随着内陆运输以及国内贸易对谷物价格的影响而变动。

  由于谷物的货币价格决定着其他所有土地生产物的价格,因而也决定了所有制造业原料的价格;又由于谷物的货币价格决定着劳动的价格,从而就决定着制造者技能熟练程度的价格。以上两者结合,可以得出,谷物的货币价格决定着制造品的价格。总之,劳动的价格、所有土地生产物和制造品的价格,都随着谷物价格的变动而变动。

  发放奖励金的结果,使得谷物的价格由3先令6便士提高到4先令,对农民来说,他们还必须向地主缴纳与谷物价格提高相应的货币地租。但是谷物价格的提高,并没有使现在4先令的购买力高于以前的3先令6便士;也没有使农民和地主的生活状况得到多大的改善。当然,在人们购买外国商品时,谷物价格提高可以使他们得到些许好处;但他们在购买本国产品时,则根本无利可图。并且,重要的一点是,农民和地主的资本基本上都是用来购买本国产品的。

  矿山富饶使银价下跌,对大部分商业部门造成的影响基本上都是一样的。因此,银价下降导致商品价格的上涨,并不能使商品所有者更富裕或更贫穷。虽然金银的价格实际上较之以前更低廉,然而其他任何物品的真实价格却没有变化。但是,如果银价的下跌是个别国家或政治因素的结果,那么这是一件极其重要的事情。它虽不会使人们更富裕,但却会使人们更贫穷。原因在于,所有商品价格的上涨,会抑制国内产业,使在外国出售产品时需要的银比本国产品少,因而无论是在国际市场还是在国内市场,外国的售价都比本国的售价低。

  例如,西班牙和葡萄牙金银矿山丰富,因而可以向欧洲其他国家出售金银。金银价格,在西班牙和葡萄牙稍微低廉,在欧洲其他国家则较为昂贵。从上述可知,西班牙和葡萄牙在贸易时就会遭受一种先天的劣势。但其金银价格与欧洲其他国家的差额,不能大于运输金银的费用及其保险费。由于金银体积小且价值高昂,因此运输费用不是什么大问题;而保险费,也是和其他等值货物的保险费相同的。如果西班牙和葡萄牙没有因为政治制度加剧自己的不利情况,那么他们实际上由这种特殊情况遭受的损失是很小的。

  然而,西班牙对金银出口采取的政策是征收赋税,葡萄牙则禁止金银出口,结果金银的走私行为不断,因为金银的价值在其他国家高于西、葡两国的价值,可以和走私的费用相抵。我们以一条有堤坝的河流为例来说明这一情况,如果坝内水满则水会像没有堤坝一样溢出。同样的道理,禁止金银出口也会导致这样的结果。一国并不能保留供使用以外的多余金银量。因为一国在铸币、金银器具、镀金以及金银饰品上使用的金银量的多少,是由该国的土地和劳动的年产量所决定的。若多于所使用的数量,多余的部分就会像坝内水一样向外溢出。西、葡两国限制金银的出口,使得其金银每年的出口量与进口量差不多是一致的。这样,同他们土地和劳动的年产量相比,西、葡两国国内的金银量是大于其他国家的。因此,限制越多--如征税越重、禁令规定的刑罚越严重、法律执行越严密,这种差额就越大,就像堤坝越高,坝内外的水位差越大一样。人们常常可以看到西、葡两国的国民家中有许多金银器具,但却看不到与这种富贵象征相适应的其他东西。而金银大量剩余,必然导致金银价值下降,从而使所有商品价格上涨,最后则会抑制两国的农业和制造业的发展。于是,外国可以使用较少(比他们在国内花费的少)的金银量,向西、葡两国提供几乎所有的制造品和大部分的土地生产物。

  在以下两个不同的方面,征税和禁止起着一定的作用:一方面,征税降低了西、葡两国金银的价值;另一方面,由于国内金银过剩,导致外国金银价值略微上涨。如果外国与西、葡通商,那么双方其实都可以享有利益。我们知道,如果将水闸打开,坝内的水流向坝外,不久,坝内外水位就会相等。因此,若取消这种赋税或禁令,西、葡的金银量会减少,外国的金银量会增加,不久,金银量在所有国家间会达到相等或近似相等。而表面上,虽然西、葡的商品、土地以及劳动的年产物价格会下降,金银出口会带来损失,但实际上,商品和年产物的真实价值还是和以前一样,其所能维持、支配和雇用的劳动数量也和以前一样,只是较之以前,现在是以较少的金银量来代表的。金银价值的上涨,使现在用较少的金银量进行商业流通,与以前用大量的金银相比,所产生的效果是一样的。而流入外国的金银,也并不是单纯地流入,而是换回等价的货物。这些货物并不是全部供懒惰的富人消费;那些富人的真实财富和消费,也不会因为金银的出口而有所增加。在交换回来的货物中,大部分是材料、工具和食料,劳动人民利用它们可以生产出他们所消费的全部价值并获得利润,从而又能雇用和维持更多的劳动人民。这么以来,以前社会上的死资本就变成了活资本,并促进了产业的发展;土地和劳动的年产量也会逐渐增加;最后,目前产业上所遭受的不利情况也会彻底改变。

  谷物出口奖励金制度所产生的结果,就如西、葡两国对金银出口采取的不合理政策所导致的结果一样。无论目前的耕作状态如何,谷物出口奖励金都会使国内市场的谷物价格高于无奖励金时的价格;使国外市场的谷物价格低于无奖励金时的价格。如前所述,谷物的平均货币价格,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其他所有商品的平均货币价格,这么以来,奖励金便会使国内银价下降,而使国外的银价上涨。于是,外国人特别是荷兰人,便可以以更低廉的价格获得我国的谷物--这个价格不仅低于无奖励金时的价格,而且低于有奖励金时的价格。杰出作家马特·德柯尔曾经说过:"奖励金制度,未能使我国的工人像无奖励金时那样,花费少量的白银生产商品,却使荷兰人只需花费少量的白银就能生产商品。"这样的结果是,无论在哪里,我国的制造品价格都比无奖励金时贵,而荷兰的制造品价格都比无奖励金时便宜。最后,荷兰的产业享受到了双重利益(低成本和高利润)。这是因为,奖励金使我国谷物的国内价格上涨只是表面现象,其真实价格并没有上涨;奖励金使一定谷物所雇用和维持的劳动数量上涨也是表面现象,其实质上是使一定谷物所代表的白银数量上涨了。这种结果,对我国制造业、农民和乡绅都造成了不利的影响。虽然农民和乡绅的收入增加了,但他们所能购买的劳动量、食物以及其他商品的数量都减少了,因此,他们所得的利益只不过是表面上的利益而已。

  我看整个国家中,就只有一种人能够从奖励金制度中获得实际利益,那就是谷物商人(出口商或进口商)。在丰收年,奖励金使得谷物出口量大于无奖励金时的数量;在歉收年,奖励金使得谷物的进口量大于无奖励金时的数量。于是,无论丰收还是歉收,谷物商人都能从中获益,尤其是在歉收年,他们进口的谷物可以以更高的价格出售,从而获得更大的利润。因此,谷物商人应该是最赞成奖励金制度的人了。

  至于乡绅,他们效仿制造业者,认为应当对外国谷物的进口征以重税(丰收年则是禁止),对本国谷物的出口给予奖励。他们认为,这样既可以取得国内市场的垄断地位,又不致使国内市场过剩。这样的做法,和制造业者是一样的。然而谷物和制造品是有着根本差别的。垄断国内市场或奖励出口的办法,与不采取这些办法时相比,毛织品可以以更高的价格出售,因为这些办法,不但提高了货品的表面价格,也提高了货物的真实价值。于是,制造业者不仅表面上增加了财富,其真实财富也增加了,他们可以过上更富裕的生活,雇用更多的劳动力--比无奖励金时所能雇用的多,消费更多的生活品。然而,将奖励金制度运用到谷物上,其提高的并不是谷物的真实价值,而仅仅是表面价格。因此,这样的结果,并不能增加农民或乡绅的真实财富,也不能使谷物维持和雇用更多的劳动者,自然也不能促进谷物的耕作。

  我们知道,万事万物都有其本质,谷物所凝结的真实价值并不能随着货币价格的浮动而改变。无论是出口奖励金制度,还是在国内市场占据垄断地位,都无法提高谷物的真实价值;即便是最自由的竞争,也不能降低该真实价值。就全世界范围而言,谷物的真实价值,取决于它所能维持的劳动量;就某个地区而言,谷物的真实价值,则是由谷物按照当地维持劳动者生活的一般方式所决定的,即富裕的、适中的或节俭的生活所能维持的劳动量。我们知道,毛织物和麻织物并非支配性的生活品,它们并不能衡量、决定其他所有商品的真实价值。谷物则不然。谷物的平均货币价格与其他商品平均货币价格的比例,衡量、决定着其他商品的真实价值。虽然在不同的世纪里,谷物的平均货币价格会有所不同,但其真实价值却不会随意变动,变动的仅仅只是银的真实价值。

  实际上,任何商品的出口奖励金制度,都必然会遭到人们的反对。原因在于:第一,重商主义的所有政策,都违反了正常的规律,导致国内的部分产业转入了利润较少的行业,因而一般都会遭到反对;第二,出口奖励金制度,不仅使部分产业转入利润较少的行业,甚至还会使这些产业转入无利可图的行业,所以特别遭人反对。而谷物出口奖励金制度遭人反对,还有其他的理由:首先,它根本就不能促进它想要促进的那种商品的生产。乡绅们完全是在模仿制造业者的基础上,要求建立这种奖励金的,但乡绅们并不能像制造业者那样完全清楚自己的利益所在。他们不仅耗费了国家的巨大收入,而且对人民大众征收了沉重的赋税,但他们商品的真实价值却并没有因此而得到明显提高。其次,由于银的真实价值因此有所减低,奖励金制度反而抑制了国家一般产业的发展。而国家一般产业的发展又决定着土地的改良程度,所以说,他们要求的奖励金不但不会促进土地的改良,反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土地的改良。

  有一种观点认为,在促进商品生产方面,生产奖励金制度比出口奖励金制度更为有效。此时,人民只需缴纳一种税以支付该奖励金。生产奖励金,会降低国内市场商品的价格,因此人们不必缴纳上述提到的第二种税(货物价格提高而引起的),并且,在某种程度上,人们缴纳的第一种税,似乎也得到了一部分的补偿。重商主义的偏见认为,国民财富来源于出口的比较多,来源于生产的比较少;在赚取货币方面,出口比生产更受欢迎。因此,生产奖励金并不会经常发放。另有观点认为,生产奖励金比出口奖励金更容易衍生欺诈。我不知道这种说法是否正确,但众所周知的是,出口奖励金在现实中的确引发了许多欺诈行为。然而,商人和制造业者都支持出口奖励金这一政策的原因在于,他们的货物不会在国内市场大量过剩--生产奖励金有时会导致过剩,而出口奖励金却使过剩部分运送至国外,从而使国内的剩余货物能够以高价出售。于是,在重商主义的各种政策中,出口奖励金制度是他们最青睐的一种了。某些行业的经营者,甚至愿意自己掏钱来奖励部分货物的出口。这种政策实施得很顺利,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增加了国产商品的数量;二是使自己的货物在国内市场上保持1倍以上的高价出售。然而,如果谷物奖励金真能降低谷物的货币价格,其结果则是迥然不同的。

  某些类似于生产奖励金的奖励金,在特定的场合也曾被发放。例如,鰽白鱼是鲚鱼(一种体如刀的鱼)的别称。--译者注渔业及鲸鱼渔业按渔船吨数计算的奖励金,正是这种性质。据说,这种奖励金使得该商品在国内市场的价格比无奖励金时更低。但从其他角度来看,我们必须承认,其结果和出口奖励金是一样的。这种奖励金使国内部分资本花费在货物上市的环节上,但其价格无法补偿成本并提供利润。虽然这种奖励金无益于国民财富的增长,但是可以增加船舶和水手的数量,有利于国防建设。可以说,用这种奖励金来维持一个庞大的常备海军所需的费用,比维持常备陆军所花费的费用要小得多。

  虽然上述奖励金有这些优点,但我依然相信议会在批准这些奖励金时是受到了蒙蔽的,理由如下:

  首先,鰽白鱼渔业奖励金的数额似乎太大了。自1771年冬季渔汛开始到1781年冬季渔汛结束,鰽白鱼渔船的吨数奖励金,为每吨30先令。在海上捕获后立即腌制的鰽白鱼,被称为海条;用盐加以包装运到市场去出售的,被称为商用鰽白鱼,一般3桶海条可改装为2桶商用鰽白鱼。在这11年里,苏格兰鰽白鱼渔船捕捞的鰽白鱼总数为378 347桶;商用鰽白鱼,共有252 23113桶;政府支出的吨数奖励金,总计为155 463镑11先令,即每桶海条是8先令214便士,每桶商用鰽白鱼是12先令214便士。

  腌制鰽白鱼的盐,无论是来自苏格兰还是来自外国,在交给腌鱼业时都可以免纳所有的国产税。目前,每蒲式耳苏格兰盐,需要缴纳国产税1先令6便士,每蒲式耳外国盐需要缴纳10先令。听说,每桶鰽白鱼大约需要外国盐5/4蒲式耳;苏格兰盐,则平均需要2蒲式耳。如果鰽白鱼是用于出口的,那么可以免缴所有盐税;如果是供国内消费的,那么无论是用外国盐还是苏格兰盐,每桶需要缴纳1先令(这是以前苏格兰对1蒲式耳盐所征的税额)。我们知道,在苏格兰,外国盐通常只用来腌制鰽白鱼。就算最保守地估计,腌制一桶鰽白鱼也需要1蒲式耳盐。从1771年4月5日至1782年4月5日,外国盐的进口量共计 936 974蒲式耳(每蒲式耳重84磅);但交给腌鱼业的苏格兰盐却只有168 226蒲式耳,每蒲式耳只有56磅。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渔业用盐主要用的还是外国盐。

  另外,如果鰽白鱼是出口的,那么每桶可以获得2先令8便士的奖励金。而渔船捕获的2/3以上的鰽白鱼又都是出口的。因此,总的算一下,大家就会知道,在这11年间,渔船捕获的鰽白鱼,若以苏格兰盐腌制,则在出口时,每桶花费了政府总共17先令1134便士;在供国内消费时,每桶花费了政府总共14先令334便士。若以外国盐腌制,则在出口时,每桶花费政府的共1镑7先令534便士;在供国内消费时,每桶花费政府的共1镑3先令934便士。好的商用鰽白鱼一桶的价格,最低是17先令或18先令,最高是24先令或25先令,平均约为1几尼。

  其次,鰽白鱼渔业的奖励金不是按捕鱼量的多少发放,而是按渔船的吨数发放的。因此,我担心很多渔船出海都是以获得奖励金为目的,而并不是以捕鱼为目的的。1759年,鰽白鱼渔业的奖励金是每吨50先令,然而,在苏格兰,所有的渔船捕到的鱼一共只有4桶海条。但是,政府这一年为每桶海条所花费的奖励金就达113镑15先令,就每桶商用鰽白鱼来说,政府需要花费的奖励金为159镑7先令6便士。

  再次,鰽白鱼渔业经常使用的船只,一般都是载重20~80吨的大渔船或甲板船。这种做法或许是向荷兰人学习的,但实际上却不太适合苏格兰的情况。在荷兰,鰽白鱼大量生存的海域距离陆地很远,因此从事渔业需要远海航行,只能使用能够携带充足食物的甲板船。而在苏格兰,从事鰽白鱼渔业的主要地区距离陆地很近(赫布里迪兹群岛、西部群岛、设得兰群岛以及北部海岸与西北部海岸,到处都是海湾,鰽白鱼就聚集在这些被称为海湖的海湾中);并且,鰽白鱼回游期不稳定,因此,对于苏格兰来说,小船渔业其实是最适合的了,且渔夫捕完鱼后就可立即腌制或食用。只不过,在苏格兰,小船渔业是没有奖励金的,而大船渔业却可以得到每吨30先令的奖励金。在同样的情况下,与大船渔业相比,小船的腌鱼很难获得市场。因此,曾经较为繁荣的小船渔业(听说有不少海员),如今全都衰落了。由于小船渔业没有得到什么奖励金,所以关税吏和盐税官都没有留下有关记录。因此,以前的小船渔业究竟达到了怎样的规模,我现在并不能确定。

  最后,在苏格兰,很多地方的普通人民在一定季节里都将鰽白鱼作为主要的食品。若奖励金可以使国内市场鰽白鱼价格下降,那么对于我国大多数并不富裕的人民来说,也是一种救济。然而,鰽白鱼大船渔业奖励金并不能产生这样好的结果,它所导致的是刚好相反的结果,例如:一是破坏了适合国内市场的小船渔业的发展;二是每桶2先令8便士的附加出口奖励金,使大渔船捕获的2/3的鰽白鱼出口到了外国。在三四十年之前,即大渔船奖励金还未设立时,每桶鰽白鱼的普通价格为16先令;在10~15年之前,小船渔业还没有衰落殆尽的时候,每桶鰽白鱼的普通价格为17~20先令;而在最近5年里,每桶鰽白鱼的平均价格为25先令。这种高价的出现,一方面是由于苏格兰沿海各地缺少鰽白鱼;另一方面是自从美洲战争开始以来,装鰽白鱼的桶(桶价计算在鱼价内)的价格涨了近1倍,由原来的约3先令涨到了近6先令。不过,我手中关于过去价格的记载并不是完全一致的。有一位经验丰富的老人曾经告诉我,50多年以前,1桶好的商用鰽白鱼的价格一般是1几尼。我觉得,现在还是可以把它看作是当时的平均价格。但所有的这些记载都表明,大渔船奖励金并没有使国内市场上鰽白鱼的价格降低。

  有些人也许觉得,如果享受奖励金支持的这些渔业家以平常价格或高一些的价格出售他们的商品,那他们应该会得到很大的利润。但是,我却认为,仅仅就小部分人来说,情况可能是这样,但大部分的情况并不是这样的。这种奖励金的意义,其实只是奖励那些冒风险从事自己并不了解的行业的企业家,并且这些巨额奖励金并不能补偿他们因无知而引起的损失。1750年,根据乔治二世23年第24号法令,第一次规定每吨鰽白鱼奖励30先令,并同意建立一个合股公司(公司经理和理事都住在伦敦),资本为50万镑。在14年内,投资人每投资100镑,每年可收回3镑,由关税征收官每半年支付一半(除了其他各种奖励,如上述的吨数奖励金、每桶2先令6便士的出口奖励金,盐税等一律免纳)。之后,政府又在国内各海港公布,设立资本总额1万镑以上的渔业公司是合法的。这些小的渔业公司,都是由经营者自行负责、自负盈亏的,但同样可以获得年金以及各种奖励。不久,大公司的资本就满额了,国内各海港也设立了好几家渔业公司。但是,即使有这些奖励,这些大大小小的公司还是失去了他们全部或大部分的资本,最后销声匿迹了。而如今鰽白鱼渔业几乎全部由私人资本家经营。

  当然,若某制造业确是国防所必需的,那么依靠他国来供给这种制造品就是非常愚蠢的;如果这种制造业无奖励便不能在国内维持,那么就算对其他所有产业进行征税来维持它的发展,也是合理的。英国就是根据这个原理对帆布和火药的制造发放出口奖励金的。然而,如果对人民大众征税只是以维持个别制造业的发展,那么,一般来说,这就是不合理的。在经济繁荣时期,当人们有很多的收入,甚至不知道如何使用时,对于个别制造业发放这样的奖励金,也许对民众来说是无所谓的。然而,在经济普遍困难的时期,若还是继续这样浪费,那就是非常错误的。

  我们应当重视事物的本质,不用在乎名称的具体叫法。例如,奖励金有时被称为补贴金,退税有时被称为奖励金。作为退税的奖励金,不能够与真正的奖励金一概而论。精砂糖的出口奖励金,其实是对赤砂糖、黑砂糖的出口退税;精丝制品的出口奖励金,也可以说是对进口税的退还;火药的出口奖励金,可以说是对硫黄、硝石进口税的退还。根据关税术语,那些出口时形态和进口时一样的货物所得的补贴,被称作退税。如果进口以后,货物形态被某制造业加以改变,名称也随之改变,并且归入了新的项目之中,则其所得的补贴叫作奖励金。

  社会对有专业技能的技术人员和制造业者所发放的奖金,也不能被称为奖励金。因为这种奖金的性质与上述所讲的奖励金完全不一样:一是它不会使一国资本违反正常规律,大量地流入某一个特定行业,它只是奖励了人们的技能,从而增进了各行业工人的上进心;二是这种奖金不会破坏各行业的平衡,它反而完善了各行业的发展。此外,奖励金的花费比奖金的花费要大得多。以谷物奖励金为例,社会每年的花费有时达30万镑以上。

  下面,我来谈一谈谷物贸易和谷物条例。人们对谷物出口奖励金制度的法律和相关规则,一般都予以普遍称赞。我将用奖励金这一章的论述来指出这种称赞和表扬是不当的。对于谷物贸易的性质及英国与谷物贸易有关的主要法律的专门研究,可以充分证明我的观点的正确性。

  谷物贸易,包括四个不同的部门。这四个部门,有时虽然由一个人经营,但按其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四种独立的贸易:一是内地商人的贸易;二是国内消费品进口商的贸易;三是供国外消费的国内生产物出口商的贸易;四是运输商的贸易,即进口谷物再出口的贸易。

  第一,内地商人的贸易。实际上,尤其在大荒年,内地商人的利益是和人们的利益一致的,虽然其表面上看起来似乎和人们的利益相反。对内地商人来说,他通过谷物实际歉收的情况而提高谷物价格来获利,当然,如果该价格提高的程度超过了一定的限度的话,那么他也将遭受不利。因为谷物价格的提高必然影响谷物的消费量。在这种情况下,所有人(尤其是底层人民)都不得不依靠节省粮食来生活。当谷物价格提得太高时,谷物的消费将会受到很大程度上的阻碍,最终使得市场上的供给超过消费。直到下次谷物上市,内地商人将会遭受两种损失:一是因为收成不好的自然原因而遭受很大的损失;二是上一次的剩余量只能以比之前更低的价格出售,从而遭受一定的损失。与此相反,当谷物的价格提得不够高时,谷物的消费虽然不会因此受到阻碍,市场上的谷物供给量很有可能小于消费量,但是,内地商人却会因此而损失一部分的利润,而且还将使人民在这一季节结束前面临饥饿的威胁。内地商人无论是出于对人民利益的考虑,还是出于其自身利益的考虑,都必须保证每一季节的谷物供给都与人们每天、每星期、每月的消费保持相应的比例。而内地商人又是非常了解谷物的收获情况以及谷物每日、每星期和每月的销售情况的。他凭借这些知识,基本上能够正确判断人们的实际需求量。因此,他一定会尽自己最大的判断能力,按上述比例向人民提供谷物,使他的谷物能够达到最好的价格,从而获得最大的利润。就算他忽视民众的利益,只为自己打算,但是在谷物歉收的年份,他也应当按照谨慎船长对待船员的态度来对待人民大众--他在预见到粮食缺乏时,就应当叫他们节省粮食。不可否认,有的船长可能考虑的太多,在没有必要的时候也叫船员们节省粮食,从而使他们感到困难。然而,上述这点困难和船长冒失的行为使大家遭受灾难相比,可以说是微不足道的。与此相同,贪婪的内地谷物商人也许会把谷物价格提高到超过歉收年应有的程度,那时,人们虽然可以避免季节末的饥荒,但还是会感到困难。然而,与商人在季节初廉价出售谷物而造成人们季节末的饥荒相比,这种困难也是微不足道的。并且,谷物商人自己也会因这种贪婪而受到损害:人们都会憎恨他。另外,在季节末,他手上仍有一定的谷物剩余量,如果下一季节是丰收的,那么他就只能以比之前低得多的价格出售这些剩余量了。

  假若一大群商人占据着一个国家的所有收获物,他们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也许会像荷兰人处置马鲁古群岛的香料那样,为了提高一部分存货的价格,把大部分的存货毁坏或抛弃。然而,就谷物来说,就算有法律的强制力,要对谷物进行大范围的垄断也是非常困难的。在法律允许自由贸易的地方,谷物可以算是最不容易被少数大资本家所垄断的商品了。这是因为,一个国家收获的全部谷物是巨大的,少数私人的资本是不可能全部购买的;即使他们能够全部购买,谷物的生产方法也会阻碍他们达到购买目的。对于任何国家来说,谷物都是年消费量最大的商品。因此,相对于生产其他物品,一国的劳动每年用在生产谷物的部分必然要大得多。自从谷物第一次从土地上收获,它便开始在众多人之间进行分配。这些所有者散居在国内各处,并不像许多的独立制造者一样聚居在一个地方。对于最初的所有者来说,他要么是直接将谷物出售给邻近的消费者,要么是通过出售给其他内地商人而间接出售给消费者。相对于经营其他商品的商人,内地谷物商人的人数也更多,他们散居在各地,从而不可能组成什么团体。在歉收年份,当某一个商人发现他的谷物不能按现价在季节末售完时,为了不使他的竞争者得利而自己受损,他就会立即降低谷物价格,在下一个季节的新收获物到来之前将谷物出售。影响这个商人行为的因素,也将影响其他的商人,于是他们都会根据自己的判断,按照季节的丰歉以最合适的价格出售谷物。

  如果认真研究本世纪及上两个世纪欧洲各地粮食不足和饥荒的情况(有些记录是很可靠的),我们就可以发现一个事实,即当时的粮食不足,并不是由内地谷物商人的联合垄断所引起的,而是因为真正的不足。特殊情况下,粮食不足可能是因为战争,而大多数情况下,是因为收成不好。并且,政府解决粮食不足的不适当手段也带来了一些困难。

  然而,在通商和交通完全自由的广大产麦国,最不好的收成年也不会出现由大量的粮食不足所引起的饥荒。即使在最歉收的年份,如果能稍微节省使用,也能养活一样多的人数。干旱和暴雨最能影响粮食的收成。而我们都知道,麦子既可以生长在高地,也可以生长在低地;既可以生长在潮湿的土地里,也可以生长在干燥的土地中。因此,当遇到暴雨季节时,高地收成好,低地不好;当遇到干旱季节时,湿地收成好,干地收成不好。于是,无论是暴雨还是干旱,麦子在一个地方的损失可以在另一地方得到弥补,虽然总的收成比气候好的季节要少一些。对于产米国,干旱的影响要严重得多。因为稻米不仅需要润湿的土壤,而且在其生长期的一段时间内,它还必须浸泡在水中。但是,在这样的国家里,并不是经常发生干旱,从而也不至于引起饥荒。其实只要政府允许自由贸易,就可以避免发生饥荒。例如,数年前,孟加拉的干旱,本来只会引起大量的粮食不足,然而,后来可能是因为东印度公司人员对大米贸易进行了不适当的限制,以致这次粮食不足演变成了饥荒。

  为解决粮食不足所造成的问题,政府下令所有的商人以他们认为合理的价格出售谷物。但造成的结果却只有两种:一是商人并不提供谷物,导致人们在季节初期就要遭受饥荒;二是商人们提供谷物,并鼓励人们快速地消费,结果人们在季节末仍然面临着饥荒。我们知道,真正的粮食不足问题,是不能避免而只能减轻的。而完全自由的谷物贸易,既是防止饥荒的唯一有效办法,也是减轻粮食不足问题的最好办法。因此,谷物贸易比任何一种贸易更值得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也更需要这种保护。正因为这样,谷物贸易比任何一种贸易更容易遭到人们的不满。

  在歉收的年月里,底层人民会憎恨谷物商人,因为他们常常会认为是谷物商人的贪婪造成了他们的贫苦。这时候大家也许会认为,谷物商人不但赚不到钱,还会有破产的危险,因为人们可能会用暴力掠夺他的仓库。但实际上,谷物价格昂贵的歉收年,却正是谷物商人获得大利益的时候。一般来说,他会和一些农民订立合同,要求他们在一定期间按照一定的价格提供一定的谷物。这里的合同价格一般是根据适中合理的价格如平均价格来制定的。例如,上次歉收年份以前,每夸脱小麦的平均价格是28先令;其他各种谷物的合同价格也以这个为准。因此,在歉收年份里,谷物商人以平均价格购进谷物,再以高得多的价格售出大部分的谷物。从中,谷物商人就获得了一种超额利润。然而,由于商品的易腐性和价格的随意变动,这种超额利润只是补偿了他在其他方面遭受的损失而已,从而使他的行业与其他行业处在平等的地位。这一点,从人们由谷物贸易转向其他发财机会多的贸易这一事实,就可以看得出来。由于谷物商人在歉收年份里获取超额利润,因而更容易遭到人们的反感。因此,一般来说,有一点品格和财产的人,都不愿从事这一行业。由于只有一些下等商人经营这种行业,所以国内市场上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中介,差不多只有磨坊主、面包房主、制粉商、面粉经销商,以及一些贫困的小贩。

  虽然谷物贸易行业有利于整个社会,但欧洲以前的政策,并没有致力于消除人们对它的偏见,反而还刺激了人们的这种偏见。例如,爱德华六世第5年及第6年第14号法令规定,所有那些购买谷物后想再拿出来出售的人,都被认为是违法垄断者。如果是第一次触犯规定,则判处2个月的监禁,并处相当于谷物价值的罚款;如果第二次触犯规定,则判处6个月的监禁,并处相当于谷物价值2倍的罚款;如果第三次触犯规定,则判处手指枷刑,由国王决定监禁期限的长短,并没收全部动产。那时,欧洲其他大部分地方的政策也几乎和英国是一样的。

  也许我们的先辈认为,人们从谷物商人那里购买谷物肯定比从农民那里购买要贵;因为他们觉得,谷物商人除了要支付给农民谷物成本外,还会获得超额利润。因此,他们想要完全抑制这种行业的发展,甚至想要尽可能消除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任何中介。于是,对谷物商或谷物运送者所经营的行业,他们总是多加限制。比如,那时的规定有:如果没有特许状证明某人诚实公正,那么他便不得经营这种行业。而根据爱德华六世的法令,只有经过三个治安推事的同意,才能取得这种特许状。后来,伊丽莎白的一个法令又加大了这种限制,该法令规定,这种特许状只能由1年开四次的法庭来颁发。

  以前,欧洲企图靠上述政策来管理农业--农村中最大的行业。然而,农业的管理原则,与城市中最大的行业--制造业的管理原则是完全不同的。在以前的政策下,农民只能接触到消费者或谷物商人及谷物运送者,因而,他们不但要从事农民的工作,还要从事一些谷物批发商和零售商的工作。相反,在制造业方面,以前的欧洲在许多情况下都禁止制造者自己开店,不允许他们零售自己的商品。上述农业政策的目的,是为了使谷物价格低廉而促进国家的利益,但多数人都不了解这应当如何进行。商业政策的目的,是要促进特定人如店老板的利益。人们都知道,店老板会受制造业者的影响而以低价出卖自己的商品,因此,如果允许制造业者从事零售,那么就会损害这些店老板的利益。

  在当时,虽然允许制造业者开店零售商品,但是他们的货物价格绝对不能比一般店铺便宜。其实,无论投入店铺里的资本是多少,它都是从制造业中分离出来的。而且,为了使制造业者与他人处在同等地位上经营业务,像店老板投入的资本赚取了制造业者的利润那样,制造业者投入的这部分资本,也必须能够赚取店老板的利润。在制造业者居住的城市里,假设制造业资本及店铺资本的普通利润都是10%,那么,在制造者自己开店零售的情况下,他每出售一件商品将获得20%的利润;当他不是自己开店零售,而是将货物从工厂运到店铺时,他对货物的估价一般是零售店老板支付给他的批发价格。在第一种情况下,如果出售价格比其他店铺老板低,那么他店铺资本的利润便会减少一部分;在第二种情况下,如果他的估价低于批发价,那么他的制造业资本的利润也会减少一部分。表面上,对于同一件商品,他好像是获得了加倍的利润。但由于这种货物曾先后作为两种不同资本的一部分,因此,相对于他投入的资本,他获得的其实只是一种利润而已。如果他所得的利润比这一种利润还少,那么他就亏损了,也就是说,他所投入的全部资本,并没有像其他人那样获得相当的利润。

  若是允许农民像谷物商人一样自己出售谷物,那么他的资本将分为农业资本和商业资本两种。其中,商业资本投入谷仓和干草场,以备市场不时之需,农业资本则投入土地的耕作。并且他投入后者所得的利润,不能少于农业资本的普通利润;他投入前者所得的利润,不能少于商业资本的普通利润。对于农民或谷物商人来说,实际上用来经营谷物生意的资本,都要有相同的利润来收回资本的投入,使他们能够和其他同行处于同等地位上。这样一来,被迫兼营谷物商业的农民,绝对不会使他的谷物价格低于自由竞争情况下其他任何谷物商人的谷物价格。

  就如以全部劳动投入一项操作对劳动者有利一样,以全部资本投入在一个行业对商人是有利的。从一项反复操作中,劳动者可以学会一种技能,从而能用两只手完成比别人更多的任务;与之相同,商人也可以学会一种简单的货物贸易方法,从而能够以等量的资本经营比别人更多的业务。这样一来,劳动者可以以更低廉的价格提供他们的产品。与将资本和精力投在多种货物上的劳动者相比,商人也可以以更低廉的价格提供他们的商品。与那些精明活跃的小买卖商人不同,大部分制造业者的工作仅仅是整批地购进商品,然后再以低廉的价格零售商品;同样,与那些精明活跃的谷物商人不同,大部分农民的工作仅仅是整批地购进谷物贮存于谷仓内,再以低廉的价格零星地出售给邻近的都市居民。

  我认为,为了社会利益所做的一类事情,既不应该受到强制,也不应当受到妨碍。例如,禁止制造者兼营店铺的政策,企图强行加速资本用途的划分;而强迫农民兼营谷物贸易的政策,直接阻碍了资本用途的划分。可以说,这两种政策都侵犯了自由,因此都是不正当的。有一句谚语说,"兼营一切事业的人不富".以劳动或资本兼营没有必要经营的行业的人,不会因为他的商品比竞争者的售价低而使其竞争者受损,大部分情况下,他只会使自己受损。人们是自己行为的当事人,因而更了解自己的利益,因此,法律应该让人们按照各自的利益来做。

  在上述两种不当政策中,强迫农民兼营谷物贸易的政策相对来说更加有害。因为这项政策不仅阻碍了对社会有利的资本用途的划分,而且不利于土地的改良与耕作。强迫农民兼营两业的政策,其实就是强迫他把资本分为两部分。实际上,当他将自己的所有资本都投入耕作时,他可以一收获农作物就立即卖给谷物商人,这样他的资本就可以立刻回到土地上。于是,他又可以购买更多的耕牛、雇用更多的劳动者,从而更好地改良和耕作土地。如果强迫他兼营谷物零售业,那么他便不得不把一大部分资本保留在谷仓和干草场中。因此,这种政策不仅不能降低谷物价格,反而因减少了谷物生产而提高了谷物价格,最后必然不利于土地的改良。

  除了农民之外,享有适当保护和奖励的谷物商人,是最有利于谷物种植事业发展的。谷物商人的业务对农民的业务的促进,就如批发商人促进制造业者的业务一样。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批发商人为制造业者提供了市场。当商品制造完成时,批发商人就立即将商品购买走了,甚至在商品未制成之前,他们就已预付了定金,这样一来,制造业者就可以将自己的所有资本,甚至更大的资本投入制造业中。与将货物直接卖给消费者和零售商人相比,将货物卖给批发商人对制造业者更有利。二是批发商人的资本能够补偿制造业者投入的资本。在大小资本所有者之间的交往中,大的资本所有者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总是愿意扶持小的资本所有者,甚至在他们有破产危险的情形下援助他们。

  因此,如果农民和谷物商人之间的关系也能普遍地建立起来,那么其结果也是有利于农民的。农民可以将所有资本或者更多资本,不断地投到土地耕作上。虽然农业相对于其他行业,更容易遭受灾害,但是,当农民和谷物商人建立了这种来往后,无论发生哪种灾害,富裕的谷物商人都愿意帮助他们并且有能力帮助他们。于是,他们也就不用像现在这样寄希望于地主的大发慈悲了。如果这种来往被普遍地建立起来--虽然那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如果农民能够把所有农业资本从其他不适当的用途转移到土地耕作上来;如果在必要时有一个更大的资本来扶助农业资本,那么全国的土地将发生多么巨大、多么广泛的改良,是我们难以想象的。

  可以说,爱德华六世尽可能防止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存在中介的做法,实际上是在抵制一种对人们有益的贸易。事实上,如果这种贸易是自由进行的,那么它不仅可以最好地解决粮食不足问题,甚至还可以预防这种灾祸。因此,除了农民外,谷物商人的业务是最有利于谷物生产的了。不过,后来的几个法规对这方面的规定缓和了一些。例如,这些法规先后规定,当每夸脱小麦价格不超过20先令、24先令、32先令或40先令时,人们可以囤积谷物。最后,查理二世第15年第7号法令规定,在每夸脱小麦价格不超过48先令时,只要不是垄断者(购买谷物后在3个月内在同一市场售卖的人)囤积谷物或购买谷物以待出售,出售小麦都被认为是合法的。这项法令总算给予了内地谷物商人应有的贸易自由。乔治三世第12年的法令,将先前其他取缔囤积和垄断的法令都予以废止了,但并没有解除查理二世第15年法令所设的限制。

  在一定程度上,查理二世第15年的法令,实际上保留了两种非常不合理的偏见。

  第一,该法令认为,当每夸脱小麦价格涨到48先令--其他各种谷物也相应涨价时,这时候囤积谷物很可能对人民不利。但是,根据以上明显的论述,内地谷物商人的囤积,实际上并不会影响谷物价格,所以也不会对人民有害。而且,48先令虽然说很高,但在歉收的年份里,却是谷物刚刚收获时常有的价格。那时候,新的收获谷物一点也没有卖出,所以任何人都不会认为,囤积新收获谷物会对人民不利。

  第二,该法令认为,谷物最容易在某一价格时被人垄断(或囤积),之后又在同一市场内出售,这样将会对人民不利。但实际上,商人会根据自己的判断做出决定。比如,某个市场整个季节可能不会有充足的供给,不久谷物便会涨价,这时他就会决定在该市场大量收购谷物,以备将来出售。如果他的判断是错的,即谷物价格并没有上涨,那么他不仅会损失投入资本的所有利润,还会损失储藏谷物的费用,也即损失他投入的一部分资本。与个别人可能遭受的损失相比,他自己所遭受的损失要大得多。虽然说,在某一时期,个别人因为他的囤积可能购买不到谷物,但在此后的任何时期,他们都能以和以前同样低的价格购买到谷物。相反,如果他的判断是对的,则他的行为不但不会对人民大众有害,反而对他们有益的,即使他们早点儿知道粮食不足的问题,不至于后来强烈地感到粮食不足。如果他们忽视季节的实际不足情况,在目前价格低时大量消费,那么后来他们就一定会强烈地感受到粮食不足所带来的痛苦。此外,如果粮食不足是真正的不足,谷物商人出于对人们利益的考虑,也应当把这种痛苦尽可能平均分散到1年的每个月、每个星期或每一天中。从以上可以看出,和其他没有利害关系的人相比,谷物商人出于自己利益的考虑,需要研究并尽可能地做出准确的判断。因此,这一重要的商业活动,理所当然应当完全由他负责。也就是说,谷物贸易在国内市场的供给上,应当完全自由。

  人们对囤积和垄断的畏惧,就如同他们对妖术的畏惧一样。一般来说,那些因妖术而被判罪的人是无辜的,同样地,因囤积垄断被判罪的人,也是无辜的。禁止告发妖术的法律,可以使人们不能出于自己的恶意,而控告他们的邻人犯有这种想象中的罪,这似乎可以有效地消除人们对妖术的畏惧。同样,恢复内地谷物贸易完全自由的法律,也许能有效地消除世人对囤积和垄断的畏惧。

  虽然说查理二世第15年第7号法令有各种缺点,但是和其他法律相比,它在满足国内市场需求和促进耕作方面,作用很大。这项法令,也曾经使内地谷物贸易享受到了自由的保护。并且,内地贸易在满足国内市场需求和促进耕作两方面,比进出口贸易要有效得多。据上述那位学识渊博的作者的统计,英国每年平均进口和平均消费的各种谷物量之间的比例是1∶570.因此,在国内市场供给方面,内地贸易的重要性,是进口贸易的570倍。同样,根据他的计算,英国每年平均出口的各种谷物量,只占年产量的1∶30.因此,在给本国产物提供市场以奖励耕作方面,内地贸易的重要性是出口贸易的30倍。

  我先要说明的是,我不太相信这种政治性的统计,因此不想证明上述两种计算是否正确。之所以在这里引述,只是为了说明,在一个理性并且有经验的人来看,谷物的国内贸易比国外贸易似乎要重要得多。奖励金制度设立前那几年谷价的极大下降,也许在一定程度上是查理二世那项法令造成的结果(大约在25年前,这项法令就已颁布,因此也有足够长的时间产生这样的结果)。

  对于其他三种谷物贸易部门,我就简单地描述一下。

  第二种贸易是进口外国谷物供国内消费的贸易。这种贸易明显有助于国内市场的直接供给,因此也是有利于人民大众的。虽然它会略微降低谷物的平均货币价格,但是不会降低谷物的真实价值,也就是说,不会减少谷物所能维持的劳动量。假若进口随时都是自由的,那么我国农民和乡绅每年出售谷物所得的货币,应该会比目前要少(目前大部分时间里是禁止进口的)。但他们所得的货币,比现在的等额货币有更高的价值,可以购买更多的其他物品,雇用更多的劳动者。他们的真实财富虽表现为较少的银量,但价值却不会比现在少;他们所能耕种的谷物,也不会比现在少。因此,如果谷物的货币价格跌落、银的真实价值上升,其他商品价格略微降低,那么国内产业将在所有外国市场上获得一定的利益,从而促进国内产业的发展。但在国内谷物市场范围内,谷物的货币价格仍然会与种植谷物国的一般产业保持一定的比例,或是和与谷物交换的他物的价格或生产人数保持一定的比例。对所有国家来说,国内市场都是谷物最近、最方便、最大和最重要的市场。并且,这个市场会因为谷物货币价格下降导致银的真实价值上升而不断扩大,因此,与其说谷物货币价格下降会阻碍谷物生产,不如说它会促进谷物生产。

  查理二世第22年第13号法令规定:"在国内市场上,当每夸脱小麦价格低于53先令4便士时,每夸脱进口小麦需纳税16先令;当每夸脱小麦价格低于4镑时,每夸脱进口小麦需纳税8先令。"前一价格,17世纪以前小麦非常不足的时候出现过;而后一价格,据我所知从没有出现过。其实,根据这个法令的规定,当小麦价格未涨到前一价格之前,缴纳的重税实际上就相当于禁止其进口;而在小麦价格未涨到后一价格之前,也要缴纳这么重的税。

  其他各种限制谷物进口的税率和关税,差不多也是一样的繁重。并且,后来的法令还不断地加重了这种税。在歉收年份里,由于法律的严苛,人们遭受的痛苦可能是很大的。不过在歉收年份,这些法律被停止施行,实施的是一些暂时条例,一般都允许在一定时期内进口外国谷物。其实,这种暂行条例的实施,就已完全说明那些法律的不适当性了。

  虽然限制进口的制度先于奖励金制度,但其精神和原则与后者几乎没有什么差别。只不过奖励金制度建立以后,无论这些限制进口的政策本身是否有害,这时实施这些政策都是必要的。例如,假设每夸脱小麦价格在48先令左右,若能够自由进口外国谷物,或进口只需缴纳小额的税,那么有人可能会为了获得奖励金而再把谷物出口,这样不仅会减少国家收入,也会完全偏离扩大本国产物的市场的目的,而是在扩大外国产物的市场了。

  第三种贸易是出口谷物供外国消费的贸易。虽然它对满足国内市场需求没有直接作用,但是有间接作用。通常,当国内生产或进口的谷物,多于消费需要的谷物时,无论出口的谷物是来自本国生产还是从外国进口的,国内市场的需求仍然是可以得到满足的。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剩余量不能出口,那么生产者将会仅按国内市场消费需要而生产,而进口者也将只按国内市场消费需求进口。与此相同,提供商品的商人们每天都在担心货物不能全部卖完,导致的结果是市场总是出现存货不足的情况。禁止出口,就会抑制国内的土地改良与耕作,致使谷物的供给不超过本国国民的需要;而出口自由,不但可以促进国内耕作事业,而且可以向外国提供谷物。

  于是,查理二世第12年第4号法令规定,在每夸脱小麦价格不超过40先令,其他各种谷物的价格以此为标准时,不禁止谷物出口;查理二世15年的法令,又将这种自由扩大,规定在每夸脱小麦价格不超过48先令时,允许自由出口;查理二世第22年的法令规定,不论价格怎样,都允许谷物自由出口。当然,谷物在出口时必须要向国王纳税。不过,在关税表中,所有谷物的税额都很低。例如,每夸脱小麦仅需缴纳1先令;每夸脱燕麦仅需缴纳4便士;其他谷物仅需缴纳6便士。威廉和玛丽即威廉三世和玛丽二世。--译者注第1年关于设置奖励金的法令公布以后,每夸脱小麦价格在不超过48先令时,就已经不再征收这种小额税了。威廉三世第12年第20号法令,甚至公然取缔了这种小额税。

  这样一来,出口商人的贸易,不仅获得了奖励金的鼓励,而且比内地商人贸易更自由。上述法令的最后一条规定是,当谷物每夸脱价格超过48先令时,不允许囤积谷物在国内出售;其他情形则无论价格如何都可以囤积谷物以待出口。前面已经讲到,内地商人的利益不能违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但是,出口商人的利益,事实上有时会违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例如,当本国和邻国都遭受着粮食不足的困难时,若出口商人将大量谷物出口至邻国,就会大大加重本国粮食不足的危险。可以说,这些法律的直接目的,不在于保证国内市场需求的满足,而是在鼓励农业的借口下,使谷物的货币价格尽可能地提高,从而导致国内市场上的谷物不足情况继续下去。在阻碍进口时,国内市场在谷物极为不足的情况下只能寄希望于本国的生产;在每夸脱价格高至48先令时,法令还奖励出口,那么国内市场极为不足的情况将更加严重。于是,英国便常常采用暂行法律,在有限期间内禁止谷物出口或者免除谷物的进口税,这种事实充分说明了上述法律的不适当性。

  假设所有国家都允许自由进出口,那么大陆上的各个国家就可以像一个国家的各个省一样。一般来说,大国内各省间的自由贸易,是缓和粮食不足和防止饥荒的最好方法。那么,大陆内各国间的进出口自由贸易,便也是缓和与防止粮食不足的最好方法。也就是说,大陆的范围越大、各部分之间的水陆交通越便利,任何部分遭受粮食不足的可能性就越小。因为,充足的另一国,很快就能救济一国的不足。然而,令人失望的是,完全采取自由制度的国家是极少的。似乎在所有地方,谷物贸易的自由都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甚至在很多国家,不适当的法律不仅加重了粮食不足的问题,还导致了可怕的饥荒。而这种国家对谷物的需要经常是非常巨大和急迫的,以致邻近小国会担心救济他们之后,自己也可能会遭受同样的灾难。但无论如何,出口自由对于大国来说,都不会带来粮食不足的危险,因为大国的生产量大,谷物出口多少都不会影响其国内供给。例如,在瑞士一州或意大利一个小国内,也许有时还需要限制谷物出口。但对于英国和法国这样的大国,似乎没有这样的必要。可以说,限制农民将谷物出售到最好的市场,明显是为了某种功利的理由而违背了正义的原则。除非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例如谷物价格非常高时,否则,立法者禁止谷物出口的行为是不能得到原谅的。

  无论在哪里,关于谷物的法律都可以和关于宗教的法律相联系。人民总是非常关心现世生活的维持和来世生活的幸福,因此为了保证公共秩序,政府必须听从民意,建立人民大众都同意的制度。也许正是因为这样,在关于现世生活的维持和来世生活的幸福这两件大事上,反而很少看到合理的制度建立起来。

  第四种贸易是进口外国谷物再出口的运输商的贸易。它也有利于满足国内市场上的需求。运输商人一般非常愿意做这样的贸易,即使它的直接目的并不是在国内出售谷物;即使这样所得的货币比外国市场上的要少。原因在于,运输贸易可以省去装卸货、运送和保险等费用。因运输贸易而成为他国仓库的国家,其居民从不会觉得供给缺乏。然而,虽然运输贸易可以使国内市场上谷物的平均价格下降,但并不会使其真实价值下降,仅仅是使银的真实价值略微提高而已。

  以英国的谷物运输贸易为例,那里外国谷物进口税繁重,且大部分进口税在出口时不予退还。因此,一般来说,英国实际上是禁止谷物运输贸易的;即使在发生粮食不足的特殊情况时,国家会通过临时法令停止征收进口税,但其实质仍然是禁止谷物出口的。所以说,在任何情况下,英国实际上都是禁止谷物运输贸易的。

  虽然有关奖励金制度的法律被人称颂,人们常说英国的繁荣和进步是这些法律的结果;但实际上它是根本不值得称颂的,因为是其他的原因促进了英国的繁荣和进步。我们都知道,英国法律保证了所有人都能享有自己劳动的果实。尽管存在上述法律,以及20条其他不合理的商业条例,但只要有这种法律的保障,英国就能繁荣起来。并且,革命产生的这种保证,与奖励金的设置基本上是同时的。每个人可以自由且安全地为改善自己的处境做出努力,这就是一个非常强大的力量,就算没有其他的帮助,单是这种力量就可以克服许多的障碍,从而使社会繁荣富裕。而那些妨害人们行为的不当法律,正是这种障碍之一,因为这些法律多少会妨碍这种努力的自由,或降低这种努力的保障。与欧洲各国相比,英国的产业是很安全的,并且更加自由。虽然在有关奖励金的法律实施以后,英国步入了最繁荣进步的时期,但我们绝对不能因此而认定英国的繁荣与进步是由于奖励金制度的实施。就像英国最繁荣进步的时期,也是其举借国债之后出现的,但举借国债绝对不是英国繁荣与进步的原因一样。

  西班牙、葡萄牙的政策与英国的奖励金制度一样,都企图略微降低本国贵金属的价值。但产生的结果却不同,英国成为了欧洲最富有的国家,而西班牙和葡萄牙却可能是最贫穷的国家。这种结果的差异,可以由以下两个原因来说明:第一,在西班牙出口金银要纳税,葡萄牙则禁止金银出口,这些政策的施行是受到严格监视的;而且,西班牙和葡萄牙每年都有600万磅以上的金银进口,因此这两国所产生的降低金银价值的作用,比英国实施的谷物条例所产生的作用更直接有效。第二,在西班牙和葡萄牙,产业既不自由也不安全,也没有较好的民政制度,人民没有一般的自由和安全来抵消那些不良政策的影响。因此就算有非常得当的通商条例,这些条例也会像其他大部分荒谬的条例一样,使它们目前的贫穷状态持续下去。

  乔治三世第13年第43号法令似乎建立起了谷物条例的一种新体系,虽然它在某一两点上,可能没有旧的体系那么好,但它在很多方面还是比旧体系好的。例如,法令规定,当中等小麦每夸脱价格涨到48先令,中等黑麦、豌豆或蚕豆的价格涨到32先令,大麦的价格涨到24先令,燕麦的价格涨到16先令时,所有供国内消费的进口,只需缴小额关税,如每夸脱小麦纳税6便士,其他谷物以此为准。于是,外国进口的各种谷物(尤其是小麦),就能以比从前较低的价格供国内市场。

  该法令又规定:"当每夸脱小麦价格涨到40先令时,停止发放小麦出口的全部奖励金(5先令);当每夸脱大麦价格涨到22先令时,停止发放大麦出口的全部奖励金(2先令6便士);当每夸脱燕麦粉价格涨到14先令时,停止发放燕麦粉出口的全部奖励金(2先令6便士);当每夸脱黑麦价格涨到28先令时,停止发放黑麦出口的全部奖励金(黑麦的奖励金由以前的3先令6便士降低到了3先令)。"试想,如果奖励金像我上面所述那样是如此不适当的话,那么越早停发越好、减少的数目越多越好。

  该法令又规定:"在谷物价格最低的情况下,如果把进口的谷物存放在货栈,并用国王和进口商人两个人的锁锁住,那么就可以对进口又再出口的谷物免税。"不过,享有这种自由的,只有英国25个主要海港。其他大部分海港,可能连这样的货栈都没有。

  就以上几点来说,这项法令明显比旧法令好。然而,就以下两点来说,这项法令又没有旧法令好。例如,该法令又规定,当每夸脱燕麦价格不超过14先令时,每出口1夸脱燕麦便可获得2先令奖励金。但以前,燕麦和豌豆或蚕豆的出口一样,是不发放奖励金的。该法令又规定:当每夸脱小麦价格涨到44先令时,禁止出口小麦;当每夸脱黑麦价格涨到28先令时,禁止出口黑麦;当每夸脱大麦价格涨到22先令时,禁止出口大麦;当每夸脱燕麦价格涨到14先令时,禁止出口燕麦。另外,以促进出口为目的而发放的奖励金,其允许出口的价格上限似乎有点低,而且停止发放的价格也有点不恰当。因此,该法令的规定是要么在低得多的价格上停止发放奖励金,要么在高得多的价格上允许谷物出口。

  我们可以借用前人批评索伦法律的话,来批评这项法律,那就是:"虽然它不是最完善的,但在当时的利害关系和不允许有更好的法律出现的情形下,它已经是最好的了,也许还会给以后更好的法制做好准备。"

  附录

  为了解释和证明本章关于鰽白鱼渔业奖励金的内容,我将以下两个报表附在这里。当然,读者可以相信它们的正确性。

  第一个表记录的,是苏格兰在11年内拥有的大渔船数目、所用空桶数目,以及所捕得的鰽白鱼桶数和国家付给大渔船的奖励金。

  表一

  年份大渔

  船数运出的

  空桶数所捕得的

  鰽白鱼桶数对各大渔船所付出的奖励金数镑先令便士1771295 948 2 832 2 085 0 0 177216841 316 22 273 11 055 7 6 177319042 333 42 055 12 510 8 6 177424859 303 56 365 16 9522 6 177527569 144 52 879 19 315 15 0 177629476 32951 86321 290 7 6 177724062 67943 31317 59226177822056 39040 95816 31626177920655 19429 36715 28700178018148 31519 88513 445126178113533 99216 5939 613126总计2 186550 943378 383155 463110第二个表记录的,是从1771年4月5日至1782年4月5日,进口到苏格兰的外国盐数量和制盐厂在无税时为渔业提供的苏格兰盐量,以及这两者每年的平均数。

  表二

  期 间输入的外国盐制盐厂交给渔业的苏格兰盐1771年4月5日至1782年4月5日936 974蒲式耳168 226蒲式耳每年平均85 179 5/1115 293 3/11这里应当明确的是,每蒲式耳外国盐重84磅,每蒲式耳英国盐重56磅。

  通商条约

  如果甲国与乙国签订条约,禁止或以征收重税的方式限制其他外国的某种商品的进口,只允许乙国这种商品的进口,并且对其免税,那么乙国的商人和制造业者,就一定可以从这种条约中获得较大的利益。因为,乙国商人和制造业者,在甲国便享受了一种垄断权;甲国也就成为他们商品的一个更广阔而又更有利的市场。更广阔,是指在其他国家货物进口要缴纳重税的情形下,乙国货物进入甲国市场的数量要比没有条约时多得多;更有利,是指乙国商人在甲国享受了一种垄断权,因而常常能够以比自由竞争场合更高的价格出售他们的商品。

  虽然说对于乙国的商人和制造业者,这种条约有利,但对于甲国的商人和制造业者来说,这种条约则是不利的。因为授予外国某种商品在本国的垄断权,就意味着本国人民往往需要花费比自由竞争场合更昂贵的价格来购买所需的外国商品。由于在两个物品相互交换时,一种商品的高价会影响另一种商品的低价,或者说两者之间是此起彼伏的关系;因此,如果外国商品价格高,那么用以交换外国商品的本国产物,其价格必然很低。也就是说,这种条约减少了其本国年产物的交换价值。不过,这种减少并不是绝对的损失,而只是可得利益的减少。本国出售货物的价格,虽然与没有通商条约时相比要低一些,但售价总是会大于成本。因此,绝对不会像有些货物那样,没有奖励金就不能够补偿运送货物上市所投入的资本并提供利润。否则,这种贸易便不能持续下去。所以,在有条约的情况下,经营贸易也是有利于施惠国的,只是有利的程度没有自由竞争场合那么大。

  不过,有些通商条约是根据与此不同的原理订立的,但也对施惠国有利。例如,某一国给予另一国某种商品在本国的垄断权,其实是希望在两国之间的全部贸易中,本国每年所出售的比每年所购进的要多,使得每年金银的差额对自己有利。1703年的英葡通商条约,就是根据这一原理而订立的,并且获得了人们的高度评价。以下是该条约其中的三条译文:

  第一条葡萄牙国王,以自己及其承继人的名义约定,依照下条规定的条件,永远允许英国呢绒及其他毛制品出口到葡萄牙,法律禁止的除外。

  第二条英国国王以自己及其继承人的名义,永远允许葡萄牙产的葡萄酒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进口到英国,不论英法两国是否在交战,也不论进口葡萄酒时所用的桶是105加仑桶、525加仑桶还是其他,都不得以关税或其他名义,直接或间接地对葡萄牙葡萄酒征收多于同量法国葡萄酒的关税,并且还应当减免葡萄牙葡萄酒1/3的关税。如果上述这种关税减轻政策在将来受到了任何形式的损害,那么葡萄牙国王便可以禁止英国呢绒及其他毛制品的进口。

  第三条针对该条约,两国全权大使负责获得各自国王的批准,并在两个月内相互交换批准文件。

  该条约规定:"按照与以前禁止英国毛织物进口时相同的条件(不提高以前的税额),允许英国毛织物进口是葡萄牙国王的义务。"但是,葡萄牙国王并不负责使英国毛织物享受比其他国家(法国或荷兰)的毛织物更好的进口条件。对英国国王来说,他却有义务使葡萄牙的葡萄酒,享受比法国葡萄酒(最能与葡萄牙葡萄酒竞争)更好的进口条件,即与法国葡萄酒相比,少纳1/3的关税。从这里可以看出,该条约的内容明显有利于葡萄牙,而不利于英国。

  然而,该条约被认为是英国商业政策上的一项杰出之作。葡萄牙每年从巴西所得的黄金,就算以铸币的形式在国内市场上流通,或是用来制作器皿,也还是有很多剩余量。在葡萄牙国内,这些剩余量不能找到有利的市场,因此即使在禁止出口时,也有人将其运出,去交换国内市场更需要的商品。其中,葡萄牙每年都有大部分黄金出口到英国,来直接交换英国货物,或通过英国间接换得其他欧洲各国的货物。巴勒特说,从里斯本来的周期邮船,每周给英国带来的黄金,大概平均在5万磅以上。若真是这样,那么每年运到英国来的黄金总量将在260万镑以上,几乎比巴西每年提供的数额还要大。

  几年前,由于有些没有条约保障,只是由葡萄牙国王通过特权给予的优惠被侵犯或被撤回,因此我国商人失去了对葡萄牙国王的好感。当然,这些优惠也许是通过请求得来的,但葡萄牙人也相应地获得了英国国王的重大恩惠和保护。从这一点上看,即使是那些对葡萄牙贸易最赞赏的人,也会认为这种贸易的有利程度并没有想象中那么大。他们认为,其实每年进口的大部分或者全部黄金,是为了欧洲其他各国的利益,而非为了英国的利益;每年葡萄牙出口到英国的水果和葡萄酒,基本上与英国出口到葡萄牙的货物价值相等。就算进口的黄金(总额比巴勒特想象的还要大)全部是为了英国的利益,但仍然不能证明这样的事实,那就是与其他出口品价值等于进口品价值的贸易相比,进口黄金更加有利。

  这些进口的黄金,只有极少的一部分是用来制造器皿或铸币的,其余的必然要出口到外国,以交换某些消费品。虽然我们可以由英国向葡萄牙购买黄金,再以黄金购得这些消费品,然而,直接交换国外的这种消费品显然要有利得多。因此可以说,与间接的消费品国外贸易相比,直接的消费品国外贸易更为有利;并且,从外国运一定价值的货物到本国市场,直接贸易所需的成本要小得多。倘若英国的国内产业,只生产小部分满足葡萄牙市场的货物,而生产大部分满足其他市场的货物,那么英国就能得到它所需要的较多的消费品,那显然是对英国有利的。于是,英国获得它需用的黄金和消费品,所花费的成本与现在相比要小得多。这样一来,英国节省下来的资本,便可以用在其他方面,以生产更多的产物,并推动更多产业的发展。

  当然,就算英国不与葡萄牙通商,其要获得在器皿、铸币或国外贸易上每年所需的全部黄金,也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黄金与任何商品一样,人们在一些地方总能够通过支付价值获得黄金。而且,葡萄牙每年的黄金剩余量仍然需要出口,就算英国不买,其他国家也会买,而这些国家也会像现在的英国那样,以一定的价格再把部分黄金卖出去。虽然我们一直都直接购买葡萄牙的黄金,而间接购买其他各国(除西班牙外)的黄金,但这之间的差额是非常小的,以至于政府从来没有注意过。

  有人说,我国的黄金基本上都是从葡萄牙进口的,而我国与其他国家的贸易,要么对我国不利,要么对我国没什么太大的利益。这里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从一个国家进口的黄金越多,那么从其他国家进口的黄金自然就越少。任何一个国家对于黄金的有效需求,都如同对其他商品的有效需求一样是定量的。如果我国从某一个国家进口了这一定量的9/10,那么从其他国家进口的就只剩下1/10了。况且,如果我国每年从某些国家进口的黄金,超过我国在器皿、铸币方面所需的数量越多,则我国向其他各国出口的黄金,也必然会增多。可以说,目前最没有意义的贸易政策就是实现贸易顺差。这是因为,如果在与某一个国家的贸易中,这种顺差是对我国有利的,那么,在与其他很多国家的贸易中,它就肯定是对我国不利的。

  那些认为没有葡萄牙贸易,英国的贸易就不能存在的想法是非常可笑的。在上次法国和西班牙的战争快结束时,法国和西班牙在没有任何借口(受到侮辱或挑衅)的情况下,要求葡萄牙国王驱逐其港口内的所有英国船只,迎接法国或西班牙的军队入港以防御英国人。如果葡萄牙国王接受了其姻兄西班牙国王提出的条件,那么对英国来说,其实是摆脱了一个大包袱,因为与丧失葡萄牙贸易相比,支持一个国防极弱的盟国其实是一个更大的包袱。因为在战争中,即使英国倾尽全力,可能也不能有效地保卫这个弱小的盟国。当然,英国对葡萄牙贸易的丧失,会给当时经营这种贸易的商人带来一定的困难,导致他们在1~2年内,找不到其他同样有利的投资方法。恐怕这也是英国从这一商业政策中可能遭受的不利。

  国家每年进口大量金银的目的,与其说是为了制造器皿或铸币,还不如说是为了进行国外贸易。与用其他货物作媒介相比,金银作媒介对于间接的消费品国外贸易更为有利。与其他商品相比,金银在商业中更具有普遍性,因而更容易被人用来交换商品;由于它们体积小、价值高,所以运输的花费几乎比其他任何商品都少,在运输中的减损也比较小。其他任何媒介,都无法像金银那样方便地以购买、脱销等方式在国外交换商品。对英国来说,与葡萄牙贸易的主要利益--虽说不是最大利益,但也是相当大的利益,致使各种间接的消费品的国外贸易更加便利。

  通过合理的推断,我们就能明确地知道,一个国家每年只需要进口少量的金银,就可以满足制造器皿和铸币上的需求。英国即使不与葡萄牙直接通商,要获得这少量的金银也不是什么难事。

  在英国,虽然金匠行业很可观,但其每年出售的新器皿,大部分都是通过旧器皿熔解制成的。因此,每年只需要进口极小额的金银,就可以满足制造器皿上的需要。铸币也是一样。在金币改铸以前的10年里,每年80万镑以上的货币铸造,大部分是用来增加国内的流通货币的。在由政府支付铸币费用的国家,铸币里所含金银的标准价值,不能大于等量金属的价值。这是因为,如果铸币里所含金属的价值大于等量金属价值的话,人民群众就会全都跑到铸币厂去要求铸币。当然,任何国家流通的铸币,多少会因为磨损或其他原因而低于其标准重量。在英国金币改铸以前,这种情况比较普遍,一般来说,金币低于标准重量的程度经常在2%以上;银币低于标准重量的程度经常在8%以上。所以,44个半几尼(若是标准重量,则为1磅金)不能交换多于1磅重的金,而不够标准重量的44个半几尼货币,只有再补足一些才能交换1磅重的金。因此,金块的市场流通价格和造币厂相同重量铸币的价格是不一致的。比如,46镑14先令6便士,有时大约是47镑14先令,有时又大约是48镑。在铸币低于标准重量的时候,即使是从造币厂新造出来的44个半几尼,当它流入商人的金柜和其他的货币混在一起之后,它在市场上能购买的商品,其实就和其他普通货币能购买的商品差不多。它的价值就像其他货币一样,也会小于46镑14先令6便士。

  然而,将新铸币倒入熔炉的效果是,基本上没有明显的损失就能与未熔解前的重量相等。也就是说可以产出标准金一磅,即可以交换47镑14先令甚至48镑的金币或银币。很显然,熔化新铸币是有利可图的,并且由于其速度很快,政府也不能加以预防。于是,造币厂的工作,就如同潘纳罗普织物,白天织晚上拆。可以说,造币厂的工作只是补充那些被熔化的铸币量,而并没有增加铸币量。

  假若私人拿着金银到造币厂自己付费铸币,那么加工成本既可以增加铸币的价值,也可以增加该金属的价值。于是,与未拿去铸币的金属相比,已铸币的金属要有价值一些。我们知道,所有地方都是政府享有铸币的特权。如果铸币税太高,税的价值就会被加到金银条块之中。当征税额比铸造所需劳动与费用高很多时,国内外私自铸币者就会将大量假币注入市场,以弥补金银条块与金银铸币之间巨大的价值差额,最后导致官营货币的价值降低。

  但在法国,铸币税虽然是8%,却从来没有发生过大的骚乱。我们知道,私自铸币是要冒很大风险的。法国的私自铸币者和他们国外的代理人,就是认为没有必要为了6%或7%的利润而冒这么大的风险。在法国,铸币税使铸币的价值比按纯金含量比例所应有的程度还高。例如,1726年1月,法国的法令规定,24克拉克拉是宝石的质量(重量)单位。一克拉分为100分,如50分即05克拉,以用作计算较为细小的宝石。后文的利弗、迪尼厄与克拉,均为斗量单位。--译者注纯金的铸币价格为740利弗91111迪尼厄,约为巴黎的1马克(8盎司)。将铸币时的误差扣除,则法国金币里只含有2175克拉纯金和225克拉合金,其价值相当于1马克标准金价值,约为671利弗10迪尼厄。而施行铸币税之后,法国1马克标准金可以铸币30个金路易(每个是24利弗),一共是720利弗。从以上可以看出,铸币税给1马克标准金增加的价值,就是720利弗减去671利弗10迪尼厄的差了,也就是48利弗192迪尼厄。

  实际上,由流通货币应含纯金银量减去实含纯金银量所得的差额,就是熔解新铸币的利润。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利润会因为征收铸币税而减少或完全丧失。当上述差额小于铸币税时,熔解新铸币不仅没有利润还会有损失;当上述差额和铸币税相等时,熔解铸币既没有利润也没有损失;当差额大于铸币税时,则所得利润与没有铸币税时相比要小得多。假若在金币改铸以前,铸造货币需纳税5%,那么熔解金币会有3%的损失;假若铸币税是2%,那么熔解金币没有利润也没有损失;假若造币税是1%,那么熔解金币可以获得利润,但获利只有1%,而非2%.在某些地方,货币是以个数而不是以重量来计算的,那么铸币税将是防止熔解铸币及铸币出口的最佳办法。因为,那些私自熔解或出口铸币的人,为了获得最大的利润,使用的大部分都是最好、最重的铸币。

  最早在查理二世时,曾制定通过免税来鼓励铸币的法律。但该法律时效很短,经过几次延长期限后,最终于1769年被修改为永久性的法律。政府将该法律改为永久性的法律,也许就是由于英格兰银行这样的大银行的请求。英格兰银行常常自己拿着金银条块到造币厂铸币,以补充金柜。因为它认为,与自己负担造币费相比,政府负担造币费显然更为有利。在金币改铸以前,假设以重量计算金的习惯被废除(由于不便,它很有可能被废除),或者以个数来计算,那么大银行会发现,他们错误地估计了自己的利害关系。

  在金币改铸以前,没有铸币税,英国流通金币低于标准重量2%,其价值也比应含标准金量的价值低2%.因此,大银行此时购买金块以备铸造时,铸成之后的价值比支付的价格要少2%.倘若要缴纳2%的铸币税,那么,在流通金币比标准重量低2%时,其价值仍然和应含标准金量的价值相等。在这种情况下,铸币的价值抵消了其重量减少的价值。虽然银行需要支付2%的铸币税,但与以前一样,它所遭受的损失也只有2%.这是因为,当铸币税是5%,并且流通金币低于标准重量2%时,银行可以在金块价格上获得3%的利润,减去它必须支付的5%的铸币税之后,损失刚好是2%.当铸币税是1%,并且流通金币低于标准重量的2%时,银行在金块价格上将损失1%,减去它必须支付的1%的铸币税之后,最后损失也刚好是2%.当铸币税不高不低,并且铸币含有标准重量(就像改铸以前一样)时,那么如同没有征收铸币税一样,英格兰银行将没有利润也没有损失。他们在金块价格上获利了,但在铸币税上损失了。

  因此,当一种商品的税适中(当然不致奖励走私)时,那么这种商品的运输商其实可以被认为不是真正的纳税人,因为其在商品价格中又收回了缴纳的赋税。而商品最后的购买者即消费者,才是这种赋税的负担者。但在一般情况下,对于货币来说,不存在最后的购买者或消费者,因为对于货币,所有人都是商人。我们购买货币就是为了把它再出售。因此,当铸币税适中时,所有人都需要支付赋税,每个人都会在铸币价值的提高中,收回各自支付的数额。

  因此,无论如何,铸币税是否适中,都不会增加或者减少银行或其他拿着金银条块去造币厂铸造的私人的费用。只要流通货币中含有标准重量,那么无论有没有铸币税,铸币都不会使任何人承担费用;而当流通货币小于标准重量时,铸币所需费用,一定与铸币应含纯金量减去实含纯金量的差额相等。这样一来,在由政府支付铸造费时,政府不仅要负担一定的费用,而且不能获得应得的收入。即使政府有这样的慷慨,银行或任何私人却并没有因此而获得任何利益。

  另外,银行理事不会因为相信"铸币税的缴纳不会给他们带来任何损失或利益"而同意缴纳铸币税。在目前的情况下,如果继续以重量计算金银价值,他们不会得到利益;但如果废除了重量计算的习惯,并且金币的质量又回到改铸以前的状况,那么征收铸币税的结果是银行将会获得或节省一大笔收入。目前,英格兰银行是唯一一家将大量金银条块送到造币厂去的银行,因此其需要负担铸币的费用。假若造币的目的仅仅是弥补铸币不可避免的损失和磨损,那么每年的铸币一般不会超过5万镑,最多也不超过10万镑。但倘若铸币比标准重量低,那么每年的铸币还必须额外补充由于不断熔化和出口所造成的巨大缺口。因此,金币改铸前的那10年或12年间,我国每年的铸币平均都在85万镑以上。而银行每年要因为铸85万镑以上的金币,而在金块上损失25%,也就是21 250镑以上。在当时的情况下,征收4%或5%的金币铸造税,也许能有效地阻止铸币的出口与熔解。这时,银行的损失也许就不到上述数额的1/10.

  议会每年拨给铸币的费用不超过14 000镑,但在一般情况下,政府真正的费用(例如造币厂职工的工资),只是这个数额的一半。有人会认为,对政府来讲,节省这么小额的钱或者取得和这差不多的钱,并不是一件很值得关注的事;但对于英格兰银行这样的大公司来讲,如果每年可以节省18 000镑或20 000镑的话,就是一件非常值得关注的事情了。

  上面的描述,也许有一些放在第一篇的几章中来论述更合适一点。例如,可以放在货币的起源和效用、商品的真实价格与名义价格的区别那几章。我之所以将其放在这一章,是因为奖励铸币的法律起源于重商主义的偏见。货币生产奖励金,被认为是重商主义的富国政策之一。重商主义认为,货币构成了所有国家的财富,奖励货币生产最符合重商主义的精神。

  殖民地

  第一节新殖民地建立的目的

  欧洲人最初在美洲和西印度建立殖民地的目的,并不像蒙古、希腊、罗马建立殖民地那样明显。

  在古希腊,由于各个城邦的邻国都非常好战,因此对于任何一个城邦来说,扩大领地都是极其困难的。于是,他们各自都占据着一片极小的领地。当一邦的人口多到本邦土地不能维持的时候,他们便会将一部分人派送到世界上偏远的地方去定居。例如,大部分多利安人多利安人,又译为多利亚人、多里安人,古希腊的四个部族之一,属印欧族的一支。--译者注都移民到了意大利和西西里,在罗马建立以前,这两个地方居住的都是一些野蛮民族;大部分伊沃尼亚人和伊沃利亚人(希腊另外两大部落)都移民到了小亚细亚和爱琴海爱琴海是地中海东部的一个大海湾,位于地中海东北部、希腊(Greece)和土耳其(Turkey)之间。爱琴海岛屿众多,所以爱琴海又有"多岛海"之称。爱琴海是黑海沿岸国家通往地中海以及大西洋、印度洋的必经水域,在航运和战略上具有重要地位。--译者注各岛,这两个地方与意大利和西西里的情况基本相同。

  原城邦将这些殖民地视为自己已经"解放"了(相当于现在所说的分家)的儿子,虽然一直都对他们施以恩惠和帮助,但并不对其实施直接的统治。殖民地可以自行决定政体、自己制定法律、自主选拔官员,以独立国家的身份向邻国宣战或讲和,并不需要得到原城邦的承认或同意。而殖民地也对原城邦感恩戴德。这种殖民地的建立目的实在是太明显不过了。

  古罗马也像其他大多数古代共和国一样,建立了一种土地分配法,按一定比例将所有的公有领地分配给各市民。然而人事的变迁,例如结婚、继承、割让等,扰乱了原来的分配,常常使本来由多个家族

维持的土地归属到一个人手中。为了解决这种不利情况,他们颁布了新法律,限定各市民占有的土地量不得超过500朱格拉(约合350英亩)。据我所知,这项法律只实施过一两次,而大部分情况下是被人忽视或者回避的,结果是财产分配越来越不平均,大部分市民都没有土地。但是,按照当时的风俗习惯,没有土地就不能保有自由人的资格。在现代,对于没有土地的贫民来说,如果他有一些财产的话,还可以租耕他人的土地或经营某一种零售业;就算他没有任何财产,他也可以在农村担任雇佣劳动者或技术工人。然而,在古罗马,贫穷的自由人很难成为农民或农村雇佣劳动者,因为富人家里的土地都是由奴隶来耕种(奴隶在监工的监督下工作,当然监工也是奴隶)。所有的商业、制造业,乃至零售业,也都是由奴隶为主人的利益来经营的。对一个贫穷的自由人来讲,他们很难与富人们的财富和权势相竞争。因此,没有土地的市民,除了在每年选举的时候得到候选人的馈赠以外,基本上没有其他的生计。

  每当护民官想鼓动人们反抗富人时,就会叫人们回想古代的土地分配制度,并且宣扬限制私产的法律是共和国的基本法律。于是人们吵闹着要求土地,但富人们是绝对不会把任何土地分给他们的。为了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他们的要求,富人们便提议建立新殖民地。但我认为,作为征服者的罗马,即便在这种情况下,也是没有必要将市民派送到殖民地去的。原城邦为了很好地掌握市民们定居的地点,就把自己征服的土地分配给了市民们。市民们在那里不能建立任何独立的共和国,最多只能形成一种自治团体。并且,这种自治团体必须接受和遵守原城邦的统治和法律,虽然他们也有一定的制定地方法律的权利。

  就性质和作用来说,这种殖民地的建立满足了一部分市民的要求,并且,由于一个新地方被征服,殖民地基本上都设置了守备军来解决当地人民是否服从的问题。可以看出,罗马殖民地与希腊殖民地无论从性质还是目的上比较,都是完全不一样的。用以表示这种制度的同一个词,却具有不相同的意义。拉丁语Colona表示殖民;而在希腊语中,则是离家、离乡、出门的意思。罗马殖民地与希腊殖民地虽然在许多方面都有不同,但它们建立的动机都是显而易见的,即因为无奈的选择或受某种显着利益的驱使。

  然而,欧洲人在美洲及西印度建立殖民地并不是因为必要,虽然他们在那里获得了很大的利益,但利益也并不是那么显着。在殖民地建立之初,没有人知道会获得这种利益,因为并不是这种利益驱使人们去发现和建立殖民地的。直到现在,大部分人都没有很好地理解这种利益的性质、范围及界限。

  在14、15世纪期间,威尼斯人从事着一种非常有利的贸易。他们在埃及购买香料及其他东印度货物,然后向欧洲其他国家出售。埃及当时由高加索高加索在亚欧大陆黑海、亚速海同里海之间,气候属于温带和亚热带,有丰富的石油、天然气、锰、铅等矿产资源。--译者注军人统治。高加索军人和威尼斯人都是土耳其人的敌人。这种一致的利害关系,以及威尼斯的货币援助,使得高加索军人和威尼斯人勾结起来,从而使威尼斯人享受到了一种垄断贸易的利益。

  威尼斯人获得的巨大利润诱惑了葡萄牙人。在15世纪中叶,葡萄牙人致力于寻找一条通过埃及(摩尔人跨过沙漠给他们带来象牙和金砂的地方)的海道。逐渐地,葡萄牙人发现了马德拉群岛、卡内利群岛、亚逊尔群岛、佛得角群岛佛得角位于非洲西岸的大西洋岛。--译者注、几内亚海岸、卢安果、刚果刚果位于非洲西部,比邻几内亚湾。--译者注、安哥拉安哥拉位于非洲西南部,西滨大西洋,北及东北邻刚果民主共和国,南邻纳米比亚,东南邻赞比亚。--译者注、本格拉本格拉是安哥拉中西部省份,濒大西洋,面积31 788平方米。--译者注各海岸,最后又发现了好望角。葡萄牙人早就想要分享威尼斯人的利益,好望角的发现为他们分享利益提供了可能性。1497年,瓦斯科·达·迦马从里斯本里斯本港:里斯本港是葡萄牙的一个河口海港,是葡萄牙最大的港口,也是世界上最大的软木输出港。港开航,带领4只船的船队经过11个月航行,到达了印度斯坦海岸。一个世纪以来所进行的这种发现工作,在坚毅的决心和不断的努力下终于完成了。

  多年以前,在欧洲人对葡萄牙的计划是否能成功表示质疑时,有个热那亚舵手提出了更大胆的计划,即从西边航行到达东印度。在当时,欧洲对东印度各国的情况还不是很清楚。也许是出于无知,少数欧洲旅行家一直夸大这些地方的距离,使那些不能计量距离的人觉得这些地方非常遥远。当然,我认为那些旅行家们也许只是为了炫耀自己敢于冒险去这么远的地方,而故意夸大这些距离的。哥伦布哥伦布,意大利航海家,生于意大利热那亚,卒于西班牙巴利亚多利德。他一生从事航海活动,先后移居葡萄牙和西班牙;相信大地球形说,认为从欧洲西航可达东方的印度;在西班牙国王支持下,先后4次出海远航(1492-1493,1493-1496,1498-1500,1502-1504);开辟了横渡大西洋到美洲的航路,先后到达巴哈马群岛、古巴、海地、多米尼加、特立尼达等岛;在帕里亚湾南岸首次登上美洲大陆,考察了中美洲洪都拉斯到达连湾2 000多公里的海岸线;认识了巴拿马地峡;发现和利用了大西洋低纬度吹东风,较高纬度吹西风的风向变化,证明了大地球形说的正确性。--译者注说得非常有道理,那就是如果向东走这段路程越远,那么向西走就越近。于是,他建议向西走,认为这是最近且最稳当的。幸运的是,他说服了克斯梯的伊萨伯拉,使她相信了这一计划的可行性。

  1492年8月,大约比瓦斯科·达·迦马从葡萄牙出发的时候早5年,哥伦布从帕罗斯帕罗斯岛是在爱琴海中部基克拉迪群岛的一个希腊岛屿。它位于纳克索斯岛的西部,两岛只相隔8公里宽的海峡。帕罗斯岛离比雷埃夫斯港东南部约185公里(100海里)。--译者注港出发,经过了两三个月,他首先发现了小巴哈马群岛--卢克原群岛中的若干小岛,接着发现了圣多明各大岛。然而,他这次航海以及以后各次航海所发现的地方,与他本来想要到达的地方并不一致。并且,他所发现的地方和马可·波罗马可·波罗(1254-1324),13世纪来自意大利的世界着名的旅行家和商人,17岁时跟随父亲和叔叔,途经中东,历时4年多到达蒙古帝国。他在中国游历了17年,曾访问当时中国的许多古城,到过西南部的云南和东南地区。回到威尼斯之后,他写下着名的《马可·波罗游记》,记述了他在东方最富有的国家--中国的见闻,激起了欧洲人对东方的热烈向往,对以后新航路的开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译者注所描述的地方也并不一致。他发现了一个被裸体野蛮人占据的未开垦的丛林,却没有发现中国和印度的财富、农业以及稠密的人口。马可·波罗是第一个到过中国和东印度的欧洲人,也是第一个将当地情况描写下来的人。当哥伦布发现圣多明各西巴奥山的名字与马可·波罗所提到的西潘各的名字有点相似时,就以为那是他想要到达的地方(虽然有明显的证据证明那并不是)。在他给裴迪南和伊萨伯拉的信中,他把自己所发现的地方叫作印度。他坚信那就是马可·波罗所描写的与恒河距离不远的地方的一端,它离亚历山大征服的地方也不远。就算后来证明了那是另外一个地方,他仍然认为那里离那些富庶国家不远。因此,在后来的一次航行中,他还沿着火地岛海岸向达利安地峡航行,去寻找那些国家。

  从那以后,那些国家一直被叫作印度,就是因为哥伦布的错误。最后,由于发现了新印度与老印度完全不相同,所以把前者叫作西印度,后者叫作东印度。然而,在哥伦布看来,无论发现的是怎样的地方,最重要的是应当向西班牙宫廷表明他所发现的是极为重要的地方(虽然实际上并不是这样)。

  我们都知道,各国都将土地上生产的动植物作为真实财富,而那个地方所生产的动植物,并没什么财富可说。科里是当时圣多明各最大的哺乳类四脚兽,它是介于鼠与兔之间的一种动物(布丰认为,它和巴西的阿帕里亚是同类的动物)。听人说,西班牙人的犬和猫,几乎把这种动物以及躯体比它小的其他动物都吃掉了,因此这种动物从来就不多。然而,这种动物,和所谓伊外诺的那一类大蜥蜴,却是当地所能提供的最主要的动物性食物了。

  在那些地方,由于农业不发达,居民的植物性食物并不多,主要为玉米、芋、薯、香蕉等,不过不像动物性食物那么少。欧洲人虽然以前并不知道那些食物,但他们并不认为那些植物和欧洲生产的一般谷豆有同等的营养力。

  我们都知道,棉花是一种重要的制造业原料。在当时,欧洲人也认为那是岛上最有价值的植物性作物了。不过,当时的欧洲人并不怎么重视这种产物,虽然在15世纪末,欧洲各地都较为重视东印度的软棉布及其他棉织品,但欧洲却没有棉织制造业。

  由于那些新大陆上的动植物都无法证明这些地方有多重要,于是哥伦布就将视线转移到了矿物上。他认为,动植物产物的匮乏可以用矿产物的富足来弥补。他看到当地居民的服装上挂着小金片,并且听说这些金片常常可以从山上流下的溪流或急流中发现。因此,他完全相信,那里的大山必然藏有富饶的金矿。最后,无论是如今的偏见还是当时的偏见,圣多明各就被说成了是金矿丰饶的国家,被认为是西班牙国王及其国家取之不尽的财富源泉。于是,哥伦布首次航海回国时,被克斯梯和亚拉冈国王接见。国王举行了凯旋仪式,并动用了隆重的仪仗队来迎接当时所发现的各国主要生产物。实际上,有价值的部分就只是小金发带、金腕环及其他各种金饰品,还有几捆棉花。新奇的是,有六七个肤色和相貌奇怪的土着人参加了这次展览。其他东西就是一些令当时的普通人觉得珍奇的东西,例如几株极大的芦苇、几只羽毛极美的鸟、几张大鳄鱼和大海牛的皮。

  基于哥伦布的描述,克斯梯议会决定占领这些国家。显然,它们的人民没有反抗的能力。而这种非正义的计划,由于打着传播基督教这个神圣的旗号,也变成了神圣的事业。但实际上,这个计划的唯一目的,只是希望发现这些地方的宝藏。哥伦布为了突出这种目的,甚至提议国王可以拥有那里所发现的金的一半。当然,这种提议也被议会接受了。

  冒险家运进欧洲的全部或大部分黄金,最开始都是用非常容易的方法获得的,如掠夺无抵抗能力的土着人。因此,就算要缴纳重税,他们也毫不在意。然而,在土着人拥有的黄金被搜刮完之后,他们就只能从矿中挖掘黄金,从而也就无力承担这样的重税了。而事实上,在圣多明各及哥伦布发现的其他地方,黄金不到6年或8年就被搜刮完了。据说,征收这种重税,曾导致圣多明各的矿山几乎全部停止了开采。因此,金税在不久之后就下降到金矿总生产额的1/3,再到1/5、1/10,最后减到了1/20.而且,银税在长时间内,都保持在总生产额的1/5,直到本世纪才降到1/10.其实,最初的冒险家认为,比金低贱的东西不值得他们关注,因此他们并不太关注银。

  那些去探索新世界的西班牙冒险家的目的,和哥伦布一样,也是为了获取黄金。出于对黄金的强烈渴望,奥伊达、尼克萨、瓦斯科·努格尼斯·德·巴尔博到了达利安地峡即巴拿马。--译者注,科特兹到达了墨西哥,亚尔马格罗和皮查罗到达了智利和秘鲁。当他们到达一个陌生的海岸时,首先关注的就是那里有没有金矿,然后依此决定他们的去留。

  与其他容易导致破产的事业相比,探索新金银矿山耗费极其巨大、成就极为不确定,更容易使人破产。它就好像是世界上利益最少的彩票,有奖票很少、无奖票很多,且每一张票的普通价格相当于一个极有钱人的全部财产,因此中奖者所获得的利益远远不能补偿落奖者的损失。与此相同,开矿的计划,不但不能补偿开矿的成本并提供利润,还会损失大部分成本和利润。因此,英明的立法者最不愿意对这种计划予以特别鼓励,也不愿意为违反资本流入规律的这种计划投入大部分资本。然而,人们总是对运气抱有不合理的信念,认为有些行业只要有一丝成功的可能,就会吸引大量资本的自行流入。

  其实,只要是有理智和有经验的人,都不会认为这种开矿的计划是可行的。但由于贪欲,人们却认为这样的计划是可行的,有人甚至有了点石成金的荒唐想法,也使更多人开始幻想金银矿山的富饶。对任何时代和任何国家来说,这种金属的价值主要依托于其自然藏量的稀缺性,而他们却认为,这种金属的矿山在许多地方都和铅、铜、锡、铁矿山一样多。于是,他们完全忽略了挖掘那些金银矿山所需要花费的劳动与成本多么巨大。华尔特·罗里夫爵士所做的黄金国的梦,充分表明了就算是智者,也还是会有这种奇怪的想法。在这位伟人死后的100余年,耶稣教会会员伽米拉也极其虔诚地相信黄金国的存在。我想说的是,假若对那些以优厚报酬答谢布道者的人,这些耶稣教会员还能做到宣传福音的话,那真是他们的荣幸啊!

  现在来看,西班牙人最初发现的那些地区,没有一个是值得开采的金银矿山。当初的冒险家极大地夸大了他们所发现的金属量,以及各矿山的生产力。然而冒险家的描述,足以唤起国人的贪欲--每一个航行到美洲的西班牙人,都希望发现一个黄金国。大约在哥伦布第一次航行之后30年或40年,墨西哥和秘鲁被发现并被征服。这时,命运女神才降临,就如虔诚者的希望在一定程度上被实现了一样,他们在那里找到了梦寐以求的、富饶的贵金属。

  为了与东印度通商,人们发现了西印度;为了征服,西班牙人在这些新发现的国家里建立起了所有设施。而真正促使他们去征服的原因,其实就是为了发现金银矿山。并且发现金银矿山的计划,由于一些意料不到的事情,最后却成功了。

  最初,欧洲其他各国的冒险家,也是在同样的幻想的驱使下去美洲殖民的,不过他们并没有获得多少成功。自从巴西第一次被殖民以来,经过了差不多100年,人们才发现了金、银和金刚石矿山。在英国、法国、荷兰、丹麦等国的殖民地中,至今都还没有发现过贵金属矿山,或者说还没有发现目前看来有开采价值的矿山。最初,在北美殖民的英国人,把他们所发现的金银的1/5献给国王,诱使国王向他们颁发特许状。正是以所得金银的1/5献给国王为条件,华尔特·罗里夫爵士、伦敦公司及普林穆斯公司以及普林穆斯参议会等都获得了特许状。这些最初的殖民者,既希望发现金银矿山,又希望发现由西北通向东印度的道路,但最后都没有获得成功。

  第二节新殖民地繁荣的原因

  虽然新殖民地土地荒芜、人口稀少,但由于土着人对殖民者的妥协让步,新殖民地往往比其他人类社会富强得更快。

  与土着人几百年甚至几千年来形成的知识相比,殖民者们所带来的关于农业和技术的知识,显然要强得多。同时,殖民者还带来了统治的习惯、正常政府、法制和正常司法制度的观念。并且,他们想要将这些观念在新殖民地树立起来。不过,在法律和政府建立之后,法律和政府的进步速度与自然和技术的进步速度相比,则要慢得多。每个殖民者所拥有的土地,都比他能够耕作的土地要多得多,并且他不需要支付地租和缴税,没有地主来瓜分他的收获物,君主分掉的也很少,并且由于所有的生产物都是他自己的,所以他会更加致力于生产物的增长。然而,他所拥有的土地实在太多了,即使他和所有雇用的人一起劳动,也不能完成其土地所需劳动量的1/10.于是,他开始从各地招募劳动者,并给予他们优厚的工资。有了这些优厚的工资,再加上殖民地土地丰饶且价格低廉,那些被雇用的劳动者不久便离开了殖民者。他们自己去购买土地成为地主,并再以优厚的工资去雇用其他劳动者。同样的情况继续发生,被雇用的劳动者最后也会离开他们。劳动者丰厚的工资待遇,还奖励了结婚,并且使儿童在幼年就能得到很好的抚养和照顾。他们长大之后,劳动的价值将极大地超过其抚养费用;他们成年之后,劳动的高价与土地的低价使他们能够像自己的祖先一样成为地主。

  与其他国家那种地租和利润侵吞劳动者的工资、两个上层阶级压迫下层阶级的情况不同,新殖民地两个上层阶级的相互关系,使得他们更人道地对待下层阶级。在那里,至少下层阶级并没有生活得像奴隶一样。一方面,他们只需付出极小的代价,便可以获得生产力极大的一片荒地。另一方面,身兼企业家的地主,必须雇用他人来开垦荒地才能从耕作中获得并增加收入和利润(一般情况下,是丰厚的利润)。然而在土地面积大、人口数量少的新殖民地,地主想要获得这些雇用劳动者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于是,他通常愿意支付任何价格来雇用劳动者。一方面,高昂的劳动工资刺激了人口的繁殖;另一方面,土地的丰饶与地价的低廉改善了土地的耕作,地主也能支付这样高的工资。这种工资基本上构成了土地的全部价格。不过,这种工资虽然很高,但与劳动所带来的奖励人口、促进耕作,最后促进财富的增加和地区的强大这一结果相比,这种工资又显得有点低。

  在古希腊,很多殖民地都迅速地繁荣富强起来。在一两个世纪后,有一些殖民地的实力与原城邦基本上相当,有些甚至超过了原城邦。例如,无论从哪一点来看,西西里的塞拉库西及阿格里琴托、意大利的塔伦图塔伦图位于意大利南部。--译者注及洛克里、小亚细亚小亚细亚,又称安纳托利亚,位于亚洲西部,在土耳其境内;北临黑海,西临爱琴海,南濒地中海,东接亚美尼亚高原;主要由安纳托利亚高原和土耳其西部低矮山地组成。--译者注的埃弗塞斯和密理图斯,都与古希腊的任何一个都市不相上下。虽然它们的建设比较晚,但无论是文艺、哲学、诗学还是修辞学,它们都和母国(原城邦)的发展水平一样高。值得一提的是,达理士学派和毕太哥拉学派是古希腊两个最古老的学派,但两个都没有建立在古希腊,而是一个建立在亚细亚殖民地,一个建立在意大利殖民地。可以说,所有的殖民地都建立在未开化的野蛮民族居住的地方。在那里,新殖民者可以很容易地获得很多良好的土地,并且独立于原城邦,因此,他们可以按照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自行处理自己的事务。

  相比之下,罗马殖民地好像没有这么辉煌的历史。例如佛罗伦萨佛罗伦萨是意大利中部的一个城市;位于亚平宁山脉中段西麓盆地中。15世纪至16世纪时佛罗伦萨是欧洲最着名的艺术中心,以美术工艺品和纺织品驰名全欧。--译者注,它经过很多年,等到原城邦衰落以后才成为一个大的国家,可见其进步速度是非常缓慢的。这是因为罗马殖民地是在被征服的地方建立的,因而遭受着两种不利的条件:第一,在那里,人口差不多已经非常稠密了,因此殖民者们分得的土地也不多;第二,殖民地没有独立于原城邦,殖民者们不能按照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来自由处理自己的事务。

  与古希腊殖民地相比,欧洲人在美洲及西印度所建立的殖民地很多,甚至超过古希腊殖民地。而在与母国的关系这一点上,它们又与古罗马殖民地有点相似。不过,由于殖民地远离欧洲,因此就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这种依附关系,因而它们受母国监视和统治的影响较小。有时是欧洲不知道或不了解他们的行为,而有时是因为距离太远,欧洲只好容忍放任。于是,殖民地人民同样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方式来追求自己的利益。因此,即使是西班牙那样专制的政府,也会因为担心人们造反而常常撤回或修改已经发下的对所属殖民地的命令。最后,无论是在财富、人口还是土地改良上,欧洲的所有殖民地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

  由于分获金银,西班牙国王从殖民地建立以来,便从殖民地获得了很多收入。然而,西班牙国王还想要从殖民地获得更多的收入。于是,西班牙从殖民地建立时起,就一直给予了殖民地紧密的注意。相比之下,欧洲的其他国家在很长一段时期内,都不太注意自己的殖民地。但西班牙殖民地并没有因为这种注意而比其他国家的殖民地繁荣,其他国家的殖民地也没有因为缺乏这种注意而比前者落后。甚至,按照土地面积比例来说,欧洲其他国家殖民地的人口与农业改良比西班牙殖民地更好。但不可否认的是,西班牙殖民地在人口与农业改良方面,其进步速度是非常快且巨大的。据乌罗阿描述,经过征服后建立的利玛市,在大约30年前人口不过5万人,基托则是印第安的一个小村落,和利玛市拥有等量的人口。而克麦里·卡勒利(听说是个冒牌旅行家,不过其着作却较为可信)曾说,墨西哥城有10万居民。可以看出,无论西班牙的作家是否夸张,这10万的人口总数的确比蒙特祖玛蒙特祖玛,阿兹特克国王。--译者注时代居民数的5倍还要多。并且,这个数目也极大地超过了英国殖民地的三个大城市--波士顿、纽约和菲拉德尔菲亚的居民总数。

  在西班牙未征服墨西哥和秘鲁之前,骆马骆马是骆驼科、羊驼族、骆马属的大型哺乳动物。它是骆驼科的动物从北美洲进入南美洲的一支的后代,体型较小,无驼峰,分布于安第斯山区和南美洲南部的草原、半荒漠地区。--译者注是当地唯一的驮畜,其力气远不如一般的驴子,并且当地没有耕犁,不知道使用铁器,没有铸币,也没有任何稳定的商业媒介。人们之间的贸易仅仅是简单的物物交换,他们将木制锄作为农业上的主要工具,将尖石当作刀斧来切东西,将鱼骨或其他动物的腱当作针来缝东西。上述这些器具,基本上就是他们生活中的主要工具。如果一直在这样的状况下,这些国家是不可能像今天这么进步并且将土地耕种得这么好的。如今,那里有了各种欧洲的牲畜,已经使用铁和耕犁,并采用许多欧洲技术。我们知道,国家的人口密度,是与其改良及耕作程度相适应的。因此,从墨西哥和秘鲁被征服以来,虽然它们的居民遭遇了杀害,但目前的人口数量比以前还多,并且其人种也发生了极大的改变。我们不得不承认,在很多方面,古印第安人的确不比西班牙裔的西印度人强。

  葡萄牙人在巴西的殖民地,和西班牙人的殖民地一样,也可以算是欧洲人在美洲最早的殖民地了。葡萄牙人在发现巴西之后很久,由于没有找到过金银矿,对国王所能提供的收入少得甚至没有,因此他们在很长一段时期内都没有关注过殖民地。在这种不被注意的情况下,殖民地也变得强大起来。在西班牙统治葡萄牙时,作为西班牙敌人的荷兰人袭击了巴西。巴西原有14个省,荷兰人占据了其中的7个。荷兰人原本是要夺取另外7个省的,但当时葡萄牙恢复了独立(布拉甘查王朝执政),与荷兰人成了朋友。当然,葡萄牙人也就和西班牙成为了敌人。最后,荷兰人同意把巴西剩下的那7个省给葡萄牙,葡萄牙人也同意荷兰人占据巴西那已被征服的7个省。但不久之后,荷兰政府开始压迫葡萄牙的移民。在埋怨诉苦不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这些葡萄牙移民拿起了武器来对付荷兰人。虽然他们并没有得到母国的公开援助,但基本上是在母国的默许下,凭借自己的勇气和决心将荷兰人赶出了巴西。荷兰人考虑到自己不能占有巴西的任何部分之后,将巴西全部归还给了葡萄牙国王。据说,这个殖民地有60万以上的人口,包括葡萄牙人、葡萄牙人的后裔、西印度人、黑白混血种人,还有葡萄牙与巴西族的混血种人。可以说,葡萄牙的巴西殖民地是美洲殖民地中包含欧洲血统最多的殖民地了。

  在15世纪末和16世纪的大部分时间内,西班牙和葡萄牙一直是两大海上强国。在当时,虽然威尼斯和欧洲各地在通商,但其舰队基本上没有出过地中海。西班牙人认为自己是美洲的最早发现者,因此他们应当享有整个美洲。除了大海军国葡萄牙在巴西建立殖民地外,大部分其他欧洲国家由于害怕西班牙,都不敢在这片大陆上建立殖民地。法国人曾想要在佛罗里达建立殖民地,结果全都被西班牙人杀掉了。自从16世纪末西班牙的无敌舰队失败以后,西班牙的海军力量也衰落了,从而也没有能力再阻止其他欧洲国家在美洲建立殖民地了。因此,在17世纪,英国、法国、荷兰、丹麦、瑞典,以及所有海港大国,都开始在新大陆上建立殖民地。例如,瑞典人在新泽西建立了殖民地,当地如今还有不少瑞典家族。事实证明,殖民地若能够得到母国的保护,是可以一直繁荣发展的。然而,由于瑞典不重视这个殖民地,于是它不久就被荷兰人的纽约殖民地吞并了。而荷兰人的纽约殖民地,于1674年又被英国人吞并了。

  在新大陆上,丹麦人仅在圣托马斯圣托马斯,位于加拿大安大略省南部,在伊利湖北岸,恰位于美国底特律、布法罗两城之间。--译者注和圣克洛斯两个小岛上建立了殖民地,并且由一个特许公司来管辖这两个小殖民地。在那里,只有这个公司有权力购买殖民者的剩余生产物,并向他们供应他们所需的其他外国货物。因此,这个公司在买卖上不仅有压迫他们的欲望,而且有压迫他们的权力。无论在什么地方,专营的商业公司的统治都是最不好的统治,但即便在这种情况下,殖民地仍然能够进步,只是其进步的速度比较迟缓。之后,丹麦前国王下令解散了这个公司。从此以后,这两个殖民地就非常繁荣了。同样,荷兰人在东印度和西印度的殖民地,原来也受一个特许公司的管理。因此,这些殖民地与旧殖民地相比,虽然也在进步,但比大部分新殖民地进步得慢。例如,苏里南苏里南位于南美洲北部,东邻法属圭亚那,南界巴西,西连圭亚那,北濒大西洋。--译者注殖民地,虽然已经很繁荣了,但与其他欧洲国家的大部分蔗田殖民地相比,还是有一定的差距。

  良地的富饶与地价的低廉,是殖民地繁荣的主要原因。因此,即使是最不好的统治,也不能完全阻止这些殖民地的繁荣。例如,即使在荷兰的统治下,诺瓦·博尔基亚殖民地(如今分成纽约和新泽西两个省)也可以在经过一段时间之后繁荣起来。并且,由于与母国距离较远,移居者还可以通过走私或多或少地避免特许公司的垄断权对他们的妨碍。目前,在苏里南殖民地,这个特许公司允许所有获得特许状的荷兰船只,在缴纳货物价值25%的税后与苏里南通商。但它依然垄断着非洲与美洲间的直接贸易(几乎全是奴隶买卖)。当然,公司专营特权的减少,也是殖民地现在这么繁荣的重要原因。例如,库拉苏亚和尤斯特撒(荷兰的两大岛)是自由港,各国船舶都能出入。因为有了这种自由,与周围较好殖民地只允许一国船舶自由出入的海港相比,这两个以前是不毛之地的岛才能够如此繁荣。

  在上世纪大部分时间和本世纪一部分时间里,法国在加拿大的殖民地也是被一个特许公司所管理。在这样不好的管理下,它的进步速度与其他殖民地比较,是很缓慢的。不过,在密西西比计划失败之后,这个公司被解散,殖民地的进步速度也就快了很多。后来,英国占领了这个殖民地,它的人口与二三十年前的人口相比(神父查理万描述,这位耶稣教会会员曾经游历加拿大全部,应当不会少报其实际人数),差不多增加了1倍。

  法国在圣多明各的殖民地,是海盗建立起来的。在很长一段时期里,他们不需要法国的保护,也不承认法国的统治。之后,这些海盗承认了法国的政权,并且享受了很长一段时间的优待。就是在这段时期内,殖民地的人口增长与技术进步速度都非常快。虽然那时殖民地正遭受着特许公司的压迫统治,但这种压迫并不会阻止其进步;并且,一旦这种压迫解除,它发展的速度便会和以前一样快。目前,圣多明各是西印度最重要的蔗田殖民地,据说,它的产量大于全部英国蔗田殖民地的总产量。当然,法国其他的蔗田殖民地也都非常繁盛。但总的来说,英国的北美洲殖民地是进步速度最快的殖民地。

  从以上可以看出,所有新殖民地的繁荣都有两大原因:一是有大量优良的土地;二是殖民地人民可以按照有利于自己的方式自由处理事务。

  就第一点而言,英国在北美殖民地拥有的很多土地,既比不上西班牙人和葡萄牙人的殖民地,也比不上上次战争前法国人的某些殖民地。然而,从政治制度上来看,英国殖民地的政治制度却比其他三国殖民地的政治制度更能促进土地的改良与耕作。其原因如下。

  首先,英国殖民地虽然没有完全禁止对未开垦土地的垄断,但它与其他殖民地相比,对垄断的限制还是比较多的。殖民地的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间内,每个地主都必须对自己所有的一部分土地进行改良和耕作。如果他不承担这种责任的话,就应当把这部分土地交给其他人。虽然这项法律并没有被严格执行,但还是有一定的效果。

  其次,在没有长子继承法的宾夕法尼亚,土地像动产一样,是平均分配给家中的所有儿女的。而新英格兰的三个省的法律则类似于摩西律令,允许长子获得双份的遗产。在这三个省中,有时会有个别人垄断大量土地的情况,但经过一两代人的继承分割之后,土地还是会被分割得很充分。在英国其他的殖民地中,长子继承法仍然像英国法律规定的那样存在着,但由于所有殖民地的土地都因自由借地法而享有借用权,因此土地更加容易被分割。并且,大土地所有者也认为,尽快将大部分土地分割出去,自己保留一小部分收取地租更有利于自己。在西班牙和葡萄牙的殖民地上,所有有勋爵称号的大地产都保留着长子继承法,并且是由一个人继承的、不许分割的限定继承制。法国殖民地在土地继承方面保留着巴黎的习惯,其土地继承与英国法律相比,更有利于小儿子。而对于有骑士和领地称号的贵族地产,即便被部分割让了,领地或家族继承人也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其赎回来。试想,如果国内所有的大地产都是这种贵族土地的话,结果必然会妨碍土地的割让。不过,新殖民地未开垦的大地产与通过继承来分割土地相比,割让使土地分割得更快。前面已经谈到,殖民地迅速繁荣的主要原因在于肥沃土地的富饶和地价的低廉。事实上,土地的垄断会破坏这种繁荣条件,尤其是对未耕地的垄断,将极大地阻碍土地的改良。我们知道,用来改良和耕作土地的劳动,能够向社会提供数量最多和价值最大的生产物。劳动者的工资、雇佣劳动资本的利润以及劳动者所耕土地的地租,都是由劳动的生产物来支付的。与其他三国相比,英国移民的劳动要多一些,因此其提供的生产物的数量和价值也要大一些。并且,其他三国在殖民地的土地上基本都实行垄断,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致使国家的劳动转入了其他资本用途。

  再次,那些英国移民的劳动,生产出了数量多、价值大的生产物,又由于适当的赋税,他们可以拥有大部分的生产物,从而维持更多的劳动。并且,移民们从未负担过母国的国防和行政费用。相反,母国倒要支付保卫他们所需的费用。我们都知道,海陆军费用比必要的行政费用要大得多。行政费用一般来说不是很多,仅仅包括总督、裁判官和警察的薪水,以及维持一些必要的公共工程的费用。在目前的扰乱事件开始以前,每年马萨诸塞马萨诸塞,位于美国东北。--译者注的行政设施费一般只需要18 000镑左右,新议布什尔和罗得岛的行政设施费每年各只需3 500镑,康涅狄克康涅狄克州,位于美国东北部。--译者注只需4 000镑,纽约和宾夕法尼亚各只需4 500镑,新泽西新泽西,位于美国东部。--译者注只需1 200镑,弗吉尼亚和南卡罗利纳各只需8 000镑。诺瓦斯科夏诺瓦斯科夏,加拿大的一个省。--译者注和乔治亚乔治亚,又译"佐治亚",位于美国东南部,面积1525万平方公里。--译者注,每年的行政费有一部分由议会拨款,其中,诺瓦斯科夏每年的行政费用大约是7 000镑,乔治亚大约是2 500镑。总的来说,除了马里兰和北卡罗来纳北卡罗来纳,位于美国东南部大西洋沿岸;北接弗吉尼亚州,东滨大西洋,南界南卡罗来纳州和佐治亚州,西邻田纳西州;面积约1366万平方公里。--译者注这两州(无确切记载),英国整个北美殖民地的全部行政设施费每年都不超过64 700镑。想一想,用这么少的费用将300万人统治好,真的是一件值得称赞的事情。

  在政府费用中,最重要的是防卫费用,而这部分是由母国来负担的。因此,殖民地政府总是用非常隆重的仪式来欢迎新总督和新议会。同样,殖民地的教会也很节俭,它并不征收什一税,并且那些为数不多的牧师是依靠少量的薪俸或人民的捐款来维持生活。与此相反的是,西班牙和葡萄牙政府却在一定程度向殖民地征税。法国虽然没有从殖民地获取比较多的收入,但也向殖民地征税。这些税虽然都用在殖民地境内,但殖民地的行政费用与其他两国一样巨大,而且各种仪式也很铺张浪费。举个例子,殖民地欢迎一个秘鲁新总督就要花费很多费用。这种仪式不仅使富裕的移民在这种情形下要纳税,而且还会使他们养成在其他场合浪费的坏习惯。最后,它将变成一种永久的、严苛的税,那就是导致富人无止境地奢侈和浪费,而不仅仅是暂时的;此外,这三国的殖民地中,教会也同样苛刻,他们在这些殖民地征收什一税。而且,在西班牙和葡萄牙两国的殖民地,这种现象尤为突出。在这些殖民地里,有很多和尚化缘,虽然这种行为未经政府认可,但是被宗教许可。那里的贫民们受到教导,认为施舍和尚是一种义务,而拒绝施舍则是很大的罪恶,于是,施舍和尚成了贫民的一种负担。但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这三国殖民地内,僧侣是最大的土地垄断者。

  最后是殖民地剩余生产物的市场。英国殖民地比欧洲其他任何国家的殖民地拥有更广阔的市场和优势地位。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欧洲任何国家都想垄断所属殖民地的贸易。因此,每一个国家都采取了各不相同的垄断方式,来禁止殖民地和外国船舶通商以及从外国进口欧洲货物。

  例如,有的国家依靠一个特许公司来管理所属殖民地的所有贸易。在这个公司的管理下,殖民地人民必须通过该公司才能购买所需的欧洲货物,并且只能将自己的全部剩余生产物出售给这个公司。因此,这个公司不仅可以提高前一种货物的出卖价格来获利,而且可以通过压低后一种货物的价格,然后再高价转售给欧洲的方式来获利。这样一来,不仅使殖民地剩余生产物的价值在任何场合都被降低了,而且在很多情况下阻碍了殖民地生产物产量的自然增长。这种公司的成立,可以说是最妨碍新殖民地自然发展的了。荷兰一直都奉行这一政策,不过,荷兰的公司曾在很多场合下停止行使垄断经营权。而丹麦,直到前一任国王上任时,才放弃这种政策。法国有时也采取这样的政策。但自1755年以来,除了葡萄牙之外的欧洲其他国家都认为这是一种不合理的政策,从而也放弃了。葡萄牙在巴西的佩南布科佩南布科位于巴西东北部。--译者注和马伦好两大省,仍实施着这种政策。

  又如,有的国家虽然没有采取以上借助特许公司管理的政策,但为了限制殖民地的贸易,使其仅能和母国的特定港通商,也规定只有在船队出航的情况下,或者持有特许状(大都是要付出高额代价的)的单船出航的情况下,才允许船舶从特定港出航。很明显,这种政策使得母国所有的居民都能从事殖民地贸易,只要他们是在适当的港口、适当的期间、使用适当的船只就行。然而,那些投资装备船只并持有特许证的商人,出于自己利益的考虑,想要合作起来经营这样的贸易。试想,这种合作最后必然会转化为和特许公司差不多的经营模式。并且,这种商人联合的利润和特许公司的利润基本上是一样多的。而殖民地得不到充足的货物供给,它们必须用较高的价格买入货物,而以较低的价格卖出。西班牙一直到几年前都在采取这一政策。据说,在西班牙所属西印度殖民地,所有欧洲货物的价格都很高。乌罗阿说:"在基托,1磅铁大约卖4先令6便士,1磅钢大约卖6先令9便士。"殖民地人们出卖自己的生产物,就是为了购买欧洲产物。因此,后者的价格越高,那么出卖自己生产物的所得实际上就越小。葡萄牙对于除佩南布科和马伦好两省以外的其他殖民地,也是采取的这一政策,只是对于那两个省则更严厉一些。

  有的国家采取的政策,是允许所有人民从事殖民地贸易。对于母国人民,他们可以在任何港口,使用海关的证件(不需要特许状)与殖民地通商。在这种政策下,经商的人数很多,而且他们散居在各地彼此竞争,因而一般不会获得太高的利润。在这种政策下,殖民地可以以比较公平合理的价格,出卖自己的生产物以购买欧洲的商品。自从普林穆斯公司解散(当时我国殖民地才刚开始)以来,英国就一直采用这一政策。自从密西西比公司解散以来,法国也一直采用这样的政策。因此,英、法两国从事殖民地贸易的获利并不怎么高,欧洲商品在这两国大部分殖民地的价格也不是很高。如果允许其他各国自由竞争的话,他们的利润可能会更低。

  在英国殖民地,关于剩余生产物的出口,也只是限定一部分商品必须运送到母国市场。这些商品被称为列举商品,因为它们曾经被列举在航海法和后来颁布的其他法令中。其余的商品则被称为非列举商品,它们可以直接出口到其他国家。不过,货物的运输必须使用由英国人所有且有3/4的英国船员的英国船或殖民地船只。

  在美洲和西印度有几种非常重要的产物,例如各种谷物、木材、腌制食品、鱼类、砂糖以及甜酒,都被包含在非列举商品中。谷物是所有的新殖民地最早耕种和最主要的作物。英国法律使得殖民地拥有了广阔的谷物市场,有利于促进这种耕作的推广,使产品极大地超过稀少人口的消费量,从而为不断增加的人口储备了充足的生活资料。

  在树木很多的地方,木材价值低得甚至没有价值。而土地改良的主要障碍,就在开拓土地的费用。于是,法律为殖民地的木材开拓了广阔的市场,使得原本价值较低的商品,卖出了好的价钱,并且使殖民地居民在原本耗费在土地开垦工作中的资本获得了利润。这样,土地的改良也就很容易了。

  牲畜繁殖的数量,在人口不稠密、耕作不充分的地方,基本上都要大于当地居民的数量,因此牲畜的价值往往降低到没有价值。前面已经说过,一国的大部分土地能够进行改良的条件,是牲畜的价格与谷物的价格必须保持一定的比例。英国法律也为美洲的死牲畜和活牲畜提供了广阔的市场,提高了这种商品的价值,从而促进了土地的改良。不过,乔治三世第4年第15号法令关于"皮革和毛皮定为列举商品"的规定,降低了美洲牲畜的价值,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上述自由贸易带来的有利影响。

  鱼,是北美洲与西班牙、葡萄牙和地中海沿岸各国之间通商的主要商品之一。我国的议会一直都有一个目的,那就是通过发展殖民地的渔业来增加我国航运业和海军的力量。于是,法律便为这种渔业自由贸易提供各种奖励,使其极大地发展繁荣起来。在最近的变乱之前,新英格兰的渔业几乎是世界上最重要的渔业之一。在英国,虽然捕鲸业有特别的奖励金,但效果却不佳。大家都认为,英国每年所支付的奖励金的数额与捕鲸业的全部生产物相比,其实是差不多的。而在没有奖励金的新英格兰,捕鲸业却在大规模地经营。

  砂糖,以前也是只允许运送到英国的列举商品。1731年,经过甘蔗种植者的申请,法律开始允许砂糖有限制地出口到世界各地。由于英国的砂糖价格非常高,这种自由的出口没有产生多大的作用。英国蔗糖殖民地的砂糖市场,几乎还是被英国及其殖民地所垄断。英国及其殖民地对砂糖的消费量快速增长,虽然由牙买加和其他被割让岛屿日益增加的产量来供应,但这20年内砂糖的进口需求仍然很大,因而蔗糖殖民地出口到外国去的数量也没有以前多。

  甜酒是美洲与非洲沿岸贸易中非常重要的商品,它是黑奴在这种通商中带回来的。

  稍微有理智的人都知道,如果将美洲各种谷物、腌制食品和鱼类的全部剩余生产物,都定为列举商品,强制要求其运往英国市场,就会对本国人民的劳动生产物造成极大的妨碍。因此,一般情况下,除了稻米之外,其他谷物和腌制食品都被禁止运往英国,就是为了本国劳动生产物的利益,而并非是为了美洲殖民地的利益。

  非列举商品,可以出口到世界任何地方。木材和稻米曾经都被定为列举商品,后来又改为非列举商品,但其允许出口的欧洲市场,仅限于菲尼斯特雷角以南的欧洲各国。乔治三世第6年第52号法令规定,所有的非列举商品都要受到上述相同的限制。菲尼斯特雷角以南的欧洲各国,全都不是制造业国。因此,我们不用担心殖民地船只从那里带回来的东西会影响英国的制造品在殖民地的销售。

  列举商品,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是美洲特有的,并且母国不能生产或不生产的产物,例如,蜜糖、咖啡、椰子果、烟草、红胡椒、生姜、鲸须、生丝、棉花、海狸皮和美洲其他各种毛皮、靛青靛青即靛蓝,有机染料,用来染布颜色经久不退。--译者注、黄佛提树,以及其他各种染色树木,就是属于这一类别;第二种是非美洲特有、母国也能够生产,但产量不足以满足需要的产物。例如,所有海军用品、船桅、牙樯牙樯,象牙装饰的桅杆,后为桅杆的美称;有时也借指舟船。--译者注、帆桁帆桁,帆船上用以支撑帆的木杆;其中间点通过绳索滑车组挂在桅杆上,主要作用为调整帆的高低,和支承帆的重量;其两端则通过绳索和滑车组直接由人控制帆受风的方向,与桅杆不同。--译者注、松脂、柏油、松香油、生铁、铁条、铜矿、生皮、皮革、锅罐、珍珠灰,就属于这一类别。其中,第一类商品的大量进口,不能妨碍母国任何生产物的生产和销售。一方面,我们的商人想要限制这种商品进入本国市场,使自己能够在殖民地上低价购买之后,在国内高价卖出以获利;另一方面,商人们想在殖民地与外国之间,进行一种有利的运输贸易,即以英国为中心,将这些商品进口到英国再出口到欧洲其他国家。同样,第二类商品的进口,可以阻碍外国进口商品的销售,但不得阻碍本国同种产物的销售。因为,这种商品的价格在征以重税之后,比本国同种产物的价格要高,而比国外进口品的价格要低。限制这些商品,使其只能运往本国市场,是为了阻碍贸易差额中那些不利于英国的外国产物,而不是要阻碍英国产物。

  需要提出的是,禁止殖民地将船桅、帆桁、牙樯、松脂、柏油出口到英国以外的国家,将会降低殖民地木材的价格,并增加开拓殖民地土地的费用,最后阻碍土地的改良。1703年,瑞典松脂柏油公司规定:除非上述商品由该公司的船只装运,按照它制定的价格,并按它认为合适的数量运出,否则禁止出口。该公司想要通过这种办法来抬高出口到英国的该商品的价格。于是,英国采取对从美洲进口的海军用品发放奖励金的措施,来应对这个引人注目的商业策略,并使英国在这类商品上尽可能不依赖瑞典和北方其他国家。这种奖励金,大大提高了美洲木材的价格,并且超过了限定进口国市场所能接受的程度。由于以上两个规定是同时颁布的,其结果最后还是鼓励了美洲土地的开拓。

  生铁和铁条,也是列举商品。与从其他各国进口缴纳重税相比,从美洲进口生铁和铁条可以免税。这个规定一方面鼓励了美洲制铁厂的建设;另一方面也起了一定的妨碍作用。但总的来说,鼓励作用大于妨碍作用。因为这种铁制造业,需要消耗非常多的柴火,从而促进了树木丛生的地方的开发。于是,这种规定会提高美洲木材的价值,最终促进土地的开拓。虽然立法机关并没有注意和明白这一利益,然而,我们并不能否认其有利的结果。

  无论是列举商品还是非列举商品,在英领美洲殖民地及西印度之间的贸易都有最完全的自由。这些殖民地如今那么富裕,对于彼此所有的产物都能提供广大的市场。从整体上看,对方对于彼此的产物,就是一个大的国内市场了。

  然而,英国对其殖民地贸易采取的宽大政策,大部分是限定在原料或粗制品的贸易上的。至于对殖民地产物的精致加工,英国商人和制造者会要求自己经营,并请求议会课以高关税或禁止殖民地建立这种制造业。例如,从英领殖民地进口粗制砂糖,每100公斤只要纳税6先令4便士,而白糖需纳税1镑1先令1便士,单制或复制的精制糖块则需纳税4镑2先令5820便士。在赋税如此沉重的情况下,英国是英领殖民地砂糖出口的唯一市场,到目前也仍然是主要市场。这种高关税,就相当于禁止白糖或精制砂糖供应外国市场,如今则相当于禁止制造白糖或精制砂糖,使其不能供应那些主要的消费市场(可消费全产量的9/10以上)。因此,大家可以看到,法国蔗糖殖民地精制砂糖制造业很发达,但英国殖民地的精制砂糖制造业除了满足殖民地本地市场需求以外,就没有其他的了。例如,在哥伦内达由法国人占领时,各个甘蔗园都有砂糖漂白厂。一经英国人占领后,就基本上放弃了这一类制造厂。我相信,目前(1773年10月)这个岛上这类制造厂最多不超过3个。不过,由于现在海关比较松散,被磨成粉末的白糖或精制砂糖,可被作为粗砂糖出口。

  英国虽然允许从美洲免税进口生铁和铁条到英国,以奖励美洲这种制造业的发展,但绝对禁止在英属殖民地上建立制钢厂及铁工厂。哪怕是殖民地人民为自己消费而制作这种精制品,也是不被允许的。他们自己消费的生铁和铁条也只能向英国的商人和制造者购买。

  同时,英国还禁止美洲生产的帽子、羊毛和毛织物通过水运或车马陆运,从一省运到另一省。这种条例,不仅有效地防止了殖民地通过远途贩卖而建立起这一类商品的制造业,而且使殖民地人民除了自用或同省邻人使用之外,不能经营那些精制品制造业。

  然而,禁止人们制造他们所能制造的产品、禁止人们自由地将资本和劳动投入到自己认为最有利的用途上的做法,显然是侵犯了最神圣的人权的。这种不公正的禁令,并没有在多大程度上妨碍殖民地的发展。土地价格仍然很低廉,劳动价格仍然很昂贵,使他们能够以比自己制造更低廉的价格,从母国进口几乎所有的精制品。因此,就算是没有这一类禁止令,在目前土地改良的情况下,他们出于对自己利益的考虑,也可能不愿意自己经营这种事业。因为,在目前的情况下,这种禁令并没有约束他们的劳动,或使他们的劳动不能投入到应当投入的用途上。但不可否认的是,这是由于母国的商人和制造者的嫉妒,而没有任何缘由地给他们附加了这种奴隶的印记。随着殖民地的发展进步,这类禁令最终可能会成为一种令人无法忍受的压迫。

  英国规定殖民地的某几种非常重要的产物,必须运往它的国内市场。但是为了补偿,它采取对从外国进口的同类产品征以重税,而奖励殖民地进口的方式,使殖民地这几种产物在英国市场里占有优势地位。例如,对于殖民地的砂糖、烟草和铁,英国采取的是第一种方法,即对外国进口的同类产品征收重税;而对于殖民地的生丝、大麻、亚麻、靛青、海军用品和建筑木材,英国采取的是第二种方法,即进口奖励金的方式。据我所知,第二种方法是英国特有的,第一种方法却不是,葡萄牙曾因为不满足了仅仅以高关税限制烟草从殖民地以外的地方进口,于是直接禁止外国烟草的进口,并规定违反者将受到严重处罚。

  与其他国家相比,英国在进口欧洲货物方面,对于殖民地的政策是最为宽大的。在英国,进口外国货物再出口时,将退还进口税的一半或一大半甚至全部。试想,如果英国对于进口外国货物征以重税,而在其出口时又不予退还,那么绝对没有一个独立自主的国家能接受这样的出口商品。从这个角度上说,重商主义提倡的运输贸易能够持续的条件,就是实行出口退税。而实际上,英国取得了向殖民地供应所有欧洲商品的垄断权。殖民地并不是独立自主的国家,英国本可以采取其他国家对待殖民地的方式,强迫殖民地接受这种进口税繁重的出口商品。不过,在1763年以前,大部分外国货物出口到我国殖民地时,都可以像出口到其他独立的外国一样获得退税。之后,1763年乔治三世第4年第15号法令却规定,除葡萄酒、白洋布、细洋布外,欧洲或东印度的其他农产品、制造品,从本国出口到任何英属美洲殖民地时,不得退还旧补助税任何部分。这项法律的颁布,差不多取消了殖民地的上述优待。以前在殖民地,许多外国货物的价格都比母国低;如今,就只有一些货物还是这样的情况了。

  在制定大部分有关殖民地贸易的条例时,主要的顾问就是那些从事殖民地贸易的商人。因此,这些条例当然是更关心这些商人的利益,而不是那么关心殖民地或母国的利益了。这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这些商人拥有垄断特权,一方面可以将欧洲货物运往殖民地;另一方面可以将殖民地中不妨碍他们国内贸易的那部分剩余生产物运回本国。这种垄断特权的结果,明显是为了商人的利益而牺牲殖民地的利益。第二,在他们将大部分欧洲和东印度货物出口到殖民地时,可以像出口到独立的外国那样享受出口退税。在重商主义的学说中,实行这种退税其实就是为了这些商人的利益而忽视母国的利益。在这些条例的保护下,对于商人来说,他们将外国货物运送到殖民地去,可以尽可能少缴税;而将外国货物进口到英国时,他们又可以最大限度地收回支付税额的资本。这样一来,当商人们在殖民地出售等量货物时,较之以前就可以获得更多的利润。总之,这些商人总是可以从这里或那里获得利润。对于殖民地来说,它想要以最低的价格获得最多的货物;但对于母国来说,上述条例的规定会带来两种不良的后果:一是出口时退还这些货物大部分的进口税,必然影响母国的收入;二是退税使得将外国制造品运往殖民地更加容易,从而降低了母国制造品在殖民地市场的售价,最后影响母国的制造业发展。这也是人们为什么常说"针对德国亚麻布出口到美洲殖民地的退税,极大地阻碍了英国亚麻布制造业的发展"的原因。

  虽然英国同样受到重商主义的影响,但在有关殖民地贸易方面,英国的政策不像其他国家那样狭隘而令人无法接受。

  就其他方面来说(除了对外贸易),英属殖民地人民拥有完全的自由,可以按照自己的方式处理事务。他们的自由和国内同胞的自由是平等的,同样也由人民代表议会来保证这种自由。人民代表议会,享有征税权以维持殖民地政府。在殖民地,行政权力是指只要遵守法律,哪怕是最卑微和令人厌恶的殖民地人民,也不用担心总督或政府文武官员的欺压。议会的权力在行政权力之上。殖民地议会和英国众议院一样,它虽然并不一定是最平等的人民代表机关,但还是具有这样的性质。母国负担着殖民地行政机关的费用,因此在殖民地,行政机关没有必要去讨好议会,当然也没有这样的财力。因此,议会在一般情况下,更容易受选举人意志的影响。和英国贵族院相比,殖民地参议院和其地位差不多,但人员不是世袭的贵族构成(所有的英属殖民地都不存在世袭的贵族)。在一些殖民地,如新英格兰的三个殖民地,这些参议院议员是由人民代表推选,而不是由政府指派的。所有殖民地像其他独立国家一样,老殖民家族的后裔与有相同功德和财产的暴发户相比,更受到人们的敬重,但他们并没有妨碍他人的特权。在目前的变乱开始之前,殖民地议会享有立法权和一部分行政权。在康涅狄克和罗得岛,议会还可以选举总督。在其他殖民地上,议会直接派人出去征税,征收员直接对议会负责。因此,英属殖民地的人们,感觉比在母国受到的平等待遇还要高,并且他们更有民主共和的精神,尤其是新英格兰的那三个政府。

  与英国相反,西班牙、葡萄牙和法国三国,都在自己的殖民地上建立起了他们的专制统治。这种统治,就是授予所有下级官员垄断权。这种垄断权的行使,由于距离母国遥远而非常苛刻。我们知道,在所有的专制统治中,首都相对而言比较自由些。因为对于君主自己来讲,破坏正义、压迫人民大众的制度,对他没有什么好处。而且君主居住在首都,对下级官员多少有些威慑;然而,在地方上,下级官员为非作歹,人民的怨声载道又很难让君主得知。与那些最大的国家中最远的省相比,欧洲人在美洲的殖民地要远得多。自古以来,只有英属殖民地政府才给殖民地人民完全的保护。不过,与西班牙、葡萄牙两国殖民地的政策相比,法国殖民地的行政也较为温和一些。这与法国民族的性格相称,其实也与所有民族的性格相称。法国政府的统治和英国相比,仍然较为专制;但和西班牙、葡萄牙相比,还是比较自由的。

  我们可以从北美殖民地的进步上看出英国殖民地政策的优越。虽然英国蔗糖殖民地和其他殖民地一样享受着自由政治,但大部分英国蔗糖殖民地的进步与法国蔗糖殖民地的进步相比,有的与它差不多,有的甚至还不如法国殖民地。这是因为,法国不像英国那样阻碍殖民地从事精制砂糖的生产;另外,法国政府对黑奴的管理更好,这一点是更重要的原因。

  所有的欧洲殖民地,都由黑奴负责种植甘蔗。就目前的情况来说,种植甘蔗还是手工劳动。据说,生长在欧洲温带的人,体格不适宜在西印度的烈日下从事挖土的劳动。很多人使用锥犁来劳动,认为这会比较有利。而在很大程度上,犁耕的利润和效果是由良好的牛马管理来决定的。同样的道理,奴隶耕作的利润和效果也是由良好的奴隶管理来决定的。大家一般都认为,与英国种植者相比,法国种植者更善于管理奴隶。在专制政治的殖民地上,要对奴隶给予一定的保护,使他们不受主人的欺凌,比在政治自由的殖民地采取这种政策要容易一些。这是因为,在有奴隶法规的国家,在保护奴隶时,地方长官会在一定程度上干涉主人的私有财产。在自由国家,奴隶主要么是殖民地议会的代表,要么是代表的选举人,非经慎重考虑,地方长官是不敢干涉他们的。由于地方长官对奴隶主有一些顾虑,因此他们也就不能很好地保护奴隶了。在这些国家,奴隶享有的就是一般奴隶的待遇。在政治专制的国家,地方长官常常会干涉个人的私有财产,如果有人不按照他的意思管理,他就会逮捕他们,因此,他想要保护奴隶也容易得多,并且出于普通人的人道主义精神,他也愿意保护他们。有了地方长官的保护,主人便不敢轻视奴隶,因而会给予他们比较好的待遇。而这样好的待遇,会使奴隶更加诚实、能干,也更加有用。虽然他们的境遇与佣人差不多,但他们又与佣人不一样,他们只是在一定程度上会忠于主人,并为主人的利益行事。

  我们可以从任何时代、任何国家的政策中得出这样的结论,那就是奴隶在奴隶专制政治下,比在自由政治下拥有更好的待遇。在古罗马史上,皇帝是第一个保护奴隶使其不受主人压迫的人。曾经,维迪阿·波利奥要把一个犯了一点错误的奴隶切成小块,扔进池塘喂鱼,奥古斯丁大帝非常生气,立即下令释放该奴隶和其他奴隶。但在共和政治下,长官根本没有足够的权力保护奴隶,就更不用说处罚主人了。

  可以告诉大家的是,法国对殖民地的改良,尤其是对圣多明各殖民地的改良,基本上都依靠殖民地自己的改良和开垦。也就是说,殖民地土地的改良以及殖民地人民劳动的产物,是他们自己依靠良好的经营、逐渐的积累得来的。与此相反,英国改良和开垦其蔗糖殖民地的资本,大部分是从英国来的。因此,英国蔗糖殖民地繁荣的主要原因,是财富充足的英国向这些殖民地投入了一部分资本;而法国蔗糖殖民地繁荣的主要原因,是殖民地人民的良好经营。从这一点上看,法国移民是优于英国移民的。并且,从奴隶的良好管理上,也可以明白地看出这个优点。

  上述是欧洲各国对所属殖民地政策的一个纲要。

  从政治上来说,欧洲政策对于美洲殖民地最初的建立和此后的繁荣,几乎没有什么值得炫耀的贡献。

  最初计划建立这些殖民地的目的,差不多是幻想和不正义。幻想,可以从寻找金银矿山上看出;而不正义,可以从侵占善良的土着人的居住地可以看出。善良的土着人从来没有损害过欧洲人,还曾经亲切热情地接待了那些最初的欧洲冒险家。

  后来,冒险家建立殖民地的目的,除了幻想之外还有一些比较合理和可称赞的,但这也不能为欧洲的殖民政策增添什么光彩。例如,英国的清教徒清教徒,是指要求清除英国国教中天主教残余的改革派。其字词于16世纪60年代开始使用,源于拉丁文的Purus,意为清洁。清教徒信奉加尔文主义,认为《圣经》才是唯一最高权威,任何教会或个人都不能成为传统权威的解释者和维护者的基督徒。清教先驱者产生于玛丽一世统治后期,流亡于欧洲大陆的英国新教团体中。其后,部分移居至美洲。--译者注,是由于在国内受到限制而逃往美洲追求自由,从而在新英格兰建立了四个政府的;英国的天主教徒,也由于待遇不公而逃到美洲,在马里兰建立了政府;教友派教友派,即贵格会,又称公谊会,是基督教新教的一个派别。该派成立于17世纪的英国,创始人为乔治·福克斯,因一名早期领袖的号诫"听到上帝的话而发抖"而得名"贵格"(Quaker),中文意译为"震颤者".但也有说法称在初期宗教聚会中常有教徒全身颤抖,因而得名。该派反对任何形式的战争和暴力,不尊称任何人也不要求别人尊称自己(即不使用"先生"、"女士"、"夫人"头衔,对任何人皆以名字相称呼),不起誓,主张任何人之间要像兄弟一样,主张和平主义和宗教自由。--译者注教徒,则在宾夕法尼亚建立了政府;葡萄牙的犹太人,由于受到宗教法庭的迫害,被剥夺财产并被赶到巴西,他们在这个曾经是流犯与娼妇居住的殖民地,传播了某些知识和产业,教当地人种植甘蔗。在上述这些事例中,我们可以看出,是欧洲各国政府的暴政与专横迫使人民移民到美洲从事耕作的。

  对于建立殖民地的一些重要目标以及目标的实现,欧洲各国政府没有做出任何贡献。例如,古巴总督决定(而不是西班牙议会的决定)征服墨西哥的计划之所以能够得以实现就是因为大胆的冒险家们的行为的推动。即使总督后悔将这一任务交给冒险家,事后又对他们百般阻挠,也没能阻止这个计划的成功。而对于智利和秘鲁的征服,或对美洲大陆上西班牙其他殖民地的征服,征服者们得到的仅仅是以西班牙国王的名义来建设殖民地,而没有得到其他任何帮助,他们是通过自己冒险并支付费用来建立殖民地的。同样,英国政府对一些重要的北美殖民地的开拓,也没有作出什么贡献。

  在这些殖民地建立以后,由于从中取得的利益很大,母国政府也开始加以关注。比如,针对殖民地贸易颁布一些条例法令,就是为了保证自己垄断这些殖民地的贸易,通过限制殖民地的市场而扩大自己的市场。所以,这种关注不但没有促进殖民地的繁荣,反而抑制了它的发展。欧洲各国为实现对殖民地贸易的垄断,使用的方法并不一样,这也是造成欧洲各国殖民政策区别较大的一个原因。其中,英国采取的政策可以说是最好的了。但其实,英国的殖民政策,也只是在一定程度上不如其他国家的政策那么苛刻而已。

  那么,欧洲政策,究竟在哪些方面促进了美洲殖民地最初的建立和如今的繁荣呢?其实只有一个方面的帮助,那就是它培养、造就了能够完成这项伟大事业、建立伟大帝国的人才。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政策,都没有培养出这样的人才,也没有培养过;欧洲政策造就了殖民地那些受到良好教育、目光远大、富有积极进取心的建设者。对于那些最大、最重要的殖民地,这也是欧洲政策做出的唯一贡献了。

  第三节两大发现对欧洲的意义

  两大发现是指美洲的发现以及从好望角到东印度的通道的发现。上面已经述说了欧洲政策对于美洲殖民地的贡献。那么反过来,欧洲从美洲的发现和殖民中又获得了多少利益呢?

  我们可以把这些利益分成两类:一类是欧洲的大国从这些殖民地中获得的一般利益;另一类是他们从殖民地可以得到的特殊利益,即对殖民地享有的统治权。

  欧洲的大国从美洲的发现和殖民中取得的利益有:他们可以享受的生活用品增加了;他们的产业发展了。美洲的发现和殖民,给欧洲送去了美洲的剩余生产物,给这些大陆居民提供了品种丰富的商品,其中有的是便利品和实用物品,有的是装饰品,极大地增加了他们的生活用品。

  同时,美洲的发现与殖民还促进了以下各国的产业:与美洲直接通商的国家,诸如西班牙、葡萄牙、法国、英国;与美洲间接通商的国家或地区,它们以其他国为媒介,将大量麻布和其他货物运送到美洲,如奥属法兰德斯以及德国的几个省。对于这些国家,殖民地是销售他们剩余生产物的广阔市场,从而也鼓励了这些国家剩余生产物的生产。

  对于那些没有把生产物运送到美洲去的国家,如匈牙利和波兰,虽然不能明显地看出建立殖民地对其产业的促进作用,但我们还是不能否认建立殖民地对这些国家有这样的作用。因为,匈牙利和波兰也消费了一部分美洲生产物,例如砂糖、巧克力、烟草。并且,匈牙利和波兰必须用自己的产物或自己购买的东西来交换上述商品。而美洲的这些商品,是以新的价值出口到匈牙利和波兰,去交换那里的剩余生产物的,从而也间接地为匈牙利和波兰的剩余生产物提供了一个新的广阔市场,促进了其剩余生产物的生产。也就是说,虽然匈牙利和波兰的剩余生产物没有直接出口到美洲,但它出口到了其他国家,而其他国家又与美洲的剩余生产物进行了交换。这种贸易最开始是由美洲剩余生产物引起的,而匈牙利和波兰的剩余生产物正是由于这种贸易才找到了广阔的市场。

  殖民地的建立,也可能增加没有把产品出口到美洲,并且没有从美洲运回任何产品的国家生活用品,并促进其产业发展。因为,从那些与美洲通商增加了剩余生产物的国家那里,这些国家也可以获得更多的其他商品。而这些更多的商品,就会促进他们生活用品的增加和产业的发展。并且,更多新的等价物会出现,来购买它们产业的剩余生产物,从而为这些剩余生产物提供更广阔的市场,提高其价值,增加其产量。随着美洲全部剩余生产物的增加,每年流入欧洲市场的商品总量也会增加,而随着这个总量的增加,分到各国的商品数量就会增加,从而最终促进各国生活用品的增加和产业的发展。

  然而,母国对殖民地的垄断贸易,阻碍了殖民地(尤其是美洲殖民地)自己的享乐用品的增加和产业的发展。这是因为:一方面,这种垄断贸易,使殖民地产品的价格在其他国家上升,殖民地的享乐用品价格上升,于是享乐用品的需求开始减少,从而导致殖民地生产物的消费量不断下降,生产利润降低,于是生产物的生产便开始减少;最后的结果是阻碍了殖民地产业的发展,减少了其他国家的享乐用品供应。另一方面,这种垄断贸易,使其他国家的生产物价格也在殖民地提高,于是阻碍了其他国家产业的发展,减少了殖民地享乐用品的供应。一些国家,就是为了这种想象中的利益,不仅对其他国家的享乐用品和产业造成了阻碍,而且对殖民地的产业造成了阻碍,并且对殖民地发展的阻碍最大。它不仅尽可能地阻碍其他国家的商品进入某一市场,而且尽可能地将殖民地的商品限制在某一市场上。虽然说,将某一个市场封闭而开放其他所有市场,和开放某一个市场而封闭其他所有市场是不同的两件事,但是母国的垄断贸易,却极大地阻碍了欧洲人从殖民地剩余生产物贸易中增加享乐用品的数量,从而阻碍了它自身产业的发展。

  各殖民国家从所属殖民地得到的特殊利益,也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各帝国从所属殖民地中获得的普通利益;另一种是由于美洲殖民地的特殊性质,欧洲在殖民地获得的特殊利益。

  各帝国从所属殖民地获得的普通利益,表现在各殖民地为保卫帝国提供兵力、为帝国提供一般收入。例如,罗马殖民地有时同时提供这两种利益。而希腊殖民地,有时提供兵力,但不提供任何收入,甚至不承认受到母国的管辖。它们在战争时会和母国结成联盟,但在平时基本上不认为自己是母国的人民。而欧洲在美洲的殖民地,从来没有为保卫母国而提供兵力,因为它们的兵力连自己都难以保卫。在母国陷入战争时,它们非但不能提供兵力援助,反而还要母国分散兵力来保护它们。因此,从这一点上看,所有的欧属殖民地,不但不能使母国强大,反而还会削弱母国。

  在所有的欧属殖民地中,只有西班牙和葡萄牙的殖民地,为防卫母国或维持母国的民政提供了一些收入。其他欧洲各国,尤其是英国,即使向殖民地征税,也难以补偿平时向殖民地支付的费用,战争的时候就更别说了。因此,这样的殖民地,对于母国来说,与其说是财产来源,倒不如说是负担。

  因此,各母国从这些殖民地中所得的利益,就只有后一种利益了,也就是由于美洲殖民地的特殊性质,欧洲在殖民地获得的特殊利益。而很多人认为,这种特殊利益的源泉就是垄断贸易。

  由于这种垄断贸易的限制,被定为列举商品的英属殖民地的剩余生产物,不允许运往其他国家,只能运往英国。而其他国家,只得向英国购买。这类列举商品在英国的价格,比在其他国家都要低廉,所以英国享乐用品的增加也自然比其他国家多;和其他国家比较,英国将本国的剩余生产物的价格定得很高,来与这些列举商品相交换。举个例子来说,就是和其他国家制造品相比,英国的同种制造品能交换数量更多的英属殖民地的砂糖和烟草。因此,当所有的国家都用自己的制造品来交换英属殖民地的砂糖和烟草时,英国制造业能够从这种垄断中获得一种利益,而其他国家则无法获得这种利益。随着殖民地垄断贸易的不断减少,能经营这种贸易的国家,相对那些不能经营这种贸易的国家,其享乐用品的增加以及产业的发展都能获得更多的利益。然而,这种利益只是一种相对利益,而非绝对利益;实施这种垄断贸易的国家享受到的这种利益,是在阻碍其他国家产业和生产的基础上,促进本国的产业和生产,使其超过了自由贸易下的发展程度。

  例如,英国对马里兰和弗吉尼亚的烟草拥有垄断权,它可以用低廉的价格将其进口到英国。而法国,则只能从英国间接购买所需的大部分烟草,所以法国烟草的价格比较昂贵。试想,如果法国及欧洲其他国家,都能自由地和马里兰和弗吉尼亚通商,那么他们就可以以比现在低廉的价格进口这些烟草,而且英国也能以更低的价格进口。那时,烟草市场会更广阔,产量也会极大地增加,但是种植烟草的利润会下降到和种植谷物的利润持平。虽然听说目前烟草的价格还是稍微高过自然的标准,但还是有可能下降到稍微低于现在的价格。那个时候不同于现在,与马里兰和弗吉尼亚通商的所有国家,都能用同量的商品交换较大数量的烟草,并且各国在那里都能以更好的价格出卖它们自己的商品。因此,如果那里的烟草富足且价格低廉,能增加所有国家的享乐用品或促进其产业发展,那么在自由贸易的情况下,这种烟草贸易会取得比现在更好的效果。因为在自由贸易的情况下,英国能够以比现在更低的价格购买所属殖民地的烟草,然后以比现在更高的价格,出售本国的商品;不过,和其他国家与殖民地的贸易相比,它与前者交换的价格也并不是那么低,而出售自己货物的价格也并不是那么高。也就是说,英国和其他国家在殖民地的利益几乎是差不多的。但是,这时它失去的仅仅是相对利益而已,得到的则是一种绝对利益。

  然而,英国为了要获得殖民地贸易上的这种相对利益,为了尽可能地阻止其他国家来分享殖民地贸易的利益,不惜牺牲自己和其他国家本来能从这种贸易中获得的一部分绝对利益,并且使自己几乎在其他所有的贸易部门,都遭到了绝对不利和相对不利。

  英国根据航海条例垄断殖民地贸易时,其他国家以前投在殖民地贸易上的资本就只好撤回了。而英国以前从事这种贸易的一部分资本,如今成为了这种贸易的所有资本。因此,以前那一部分提供殖民地所需欧洲产物的英国资本,如今成为了全部资本向殖民地提供其所需的欧洲产物。然而,英国的这一部分资本,并不能提供殖民地需求的全部商品,于是英国资本向殖民地所供给的商品,由于数量少而价格高昂。并且,以前只能用来购买一部分殖民地剩余生产物的资本,如今可以用来购买其全部剩余生产物了。当然,这些资本,绝对不是以与原价差不多的价格来购买这些剩余生产物的,而是以比较低廉的价格来购买这些物品的。对于资本的使用来说,如果商人能以低价购买商品,然后以高价出售,那么这中间的利润必然很大,从而会极大地超过其他贸易部门的一般利润。这种丰厚的利润,当然会吸引其他贸易部门的部分资本流入。而这种资本的转移,使得殖民地贸易中的资本竞争不断增加,而其他贸易部门中的资本竞争不断减少,最后也就不断地提高了后者的利润,而不断降低了前者的利润,于是,所有的利润都将达到一个比原有水平稍高的新水平。

  吸引其他贸易的资本和提高所有贸易的利润率(较以前稍高)的结果,不但是这种垄断权确定时所产生的结果,而且是这种垄断权长期实行以来所产生的结果。

  一、这种垄断权,不断地吸引其他贸易中的资本投入殖民地贸易

  从订立航海条例以来,英国财富虽然有了很大的增加,但与殖民地贸易的增加并不保持着相同的比例。一般来说,某一国的海外贸易,会随着其财富的增加比例而增加,其剩余生产物会随着所有生产物的增加比例而增加。英国基本上垄断了所有的殖民地海外贸易,但是其资本与殖民地海外贸易量却并不是保持着一样的增加比例。因此,为了维持殖民地贸易,英国只能不断地吸引其他贸易部门的部分资本或更大的资本投入到殖民地贸易。于是,从制定航海条例以来,殖民地贸易不断增加,然而其他许多海外贸易部门不断衰落,尤其是对欧洲其他各国的海外贸易。航海条例制定以后,我国对外销售的制造品,不像以前那样适合欧洲市场或更远的地中海周围的市场,反而大部分都比较适合殖民地市场。也就是说,我国的制造品比较适合享有垄断权的市场,不太适合竞争激烈的市场。德柯尔爵士和其他作家在研究其他国外贸易部门衰落的原因时,提出了征税方法不当、赋税太重、劳动价格昂贵、奢侈增加等观点。但实际上,主要的原因是殖民地贸易的过度膨胀。虽然英国的商业资本很大,但它不是无限的;从制定航海条例以来,英国资本大大增加,但并没有和殖民地贸易保持相同比例的增加。因此,英国只能不断地吸引其他贸易部门的部分资本,最后导致了其他贸易部门的衰落。

  应当说明的一点是,英国早已是个商业大国。在航海条例巩固了殖民地垄断贸易之前,甚至在殖民地贸易还未盛行之前,它的商业资本就已经很大,并且一直在不断地增大。

  克伦威尔当政时期,在对荷战争中,英国的海军力量要比荷兰强大得多;在查理二世即位之初发生的战争中,与荷、法两国的联合海军相比,英国海军的实力至少与他们相等,甚至更强大。然而,在荷兰海军一直与其商业保持相同比例增强的情况下,英国以前那种强大的海军实力,到目前一直都没有增强。需要指出的是,在上述两次战争中,英国强大的海军力量并不是由航海条例造成的。因为,在第一次战争时,英国才刚刚制订有关这个条例的计划;虽然在第二次战争发生前,这个条例已经制定完成,然而很难在短时期内产生这么大的成效,尤其是条例中关于建立殖民地垄断贸易的部分。当时的殖民地和殖民地贸易与现在相比,简直是不值一提。例如,牙买加岛那时还是一个不适宜居住、没有多少人口、没有充分耕作的荒岛;纽约和新泽西被荷兰占有;圣克里斯托弗圣克里斯托弗,属于拉丁美洲加勒比海地区,位于小安的列斯群岛中背风群岛中部。--译者注有一半的地方被法国占有;安提瓜岛安提瓜,国家名称,位于加勒比海小安的列斯群岛的北部。--译者注、南北卡罗利纳、宾夕法尼亚、乔治亚、诺瓦斯科夏甚至还没有开始殖民;弗吉尼亚、马里兰、新英格兰虽然已经是较繁荣的殖民地,但在当时,任何欧洲或美洲的人都不会想到那里将来会有那么多的财富、人口和土地改良。在英属各殖民地中,当时的情形和现在相似的就只有巴巴多斯巴巴多斯位于东加勒比海小安的列斯群岛最东端,西距特立尼达岛322公里。巴巴多斯岛原是南美大陆科迪勒拉山脉在海中延伸部分,大部分由珊瑚石灰岩构成。海岸线长101公里,全岛最高点海拔340米。岛上无河流,属热带雨林气候,气温通常在22℃~30℃,年平均气温26℃。其名字来自于葡萄牙语,指遍地都是野生的无花果树。--译者注一个岛。在制定航海条例的一段时间里,英国仅拥有一部分的殖民地垄断贸易(因为该条例制定几年后,才被严格执行)。因此,当时英国贸易的繁荣以及海军力量的强大,绝对不可能是殖民地贸易带来的结果。实质上,欧洲和地中海沿岸各国的贸易,才是导致当时英国海军力量强大的原因;不过,目前那里的这种贸易,恐怕就不能再支持当年那么强大的海军了。假若日益增长的殖民地贸易由所有国家自由经营,那么英国所能占有的部分可能是很大一部分,但这部分也只抵得上它以前所占有的贸易的附加部分。垄断贸易的结果,虽然增加了殖民地贸易,但并没有增加它以前就占有的贸易,只是引起了贸易方向的改变而已。

  二、与其他国家都与英属殖民地自由通商时的利润率相比,这种垄断权提高的英国各贸易部门的利润率更大

  由于这种垄断的殖民地贸易的影响,大部分英国资本,违反自然规律而流入殖民地贸易,并将其他外国资本排挤出去。最后,殖民地贸易上的资本总量与自由贸易时相比,反而要小一些。不过,这种垄断权会减少贸易部门中的资本竞争,因而会提高这些贸易部门的利润率。也就是说,它减少了所有贸易部门英国资本的竞争,因而提高英国资本在所有贸易部门的利润率。从制定航海条例以来,无论英国商业资本在某一时期的状况和范围如何,殖民地贸易的垄断都会在这段时间内提高英国的普通利润率,使英国所有贸易部门的利润率比没有垄断权时要高。假设从制定航海条例以来,英国的普通利润率已经大大下降,那么这种垄断权就能防止它继续下降。

  但是,当某国由于垄断而违反一般趋势,提高普通利润率时,它在没有垄断权的其他贸易中,必将遭受绝对不利和相对不利。

  遭受绝对不利的原因是:这些贸易部门的商人,必须要以比原来更高的价格出售外国进口商品和本国出口商品,否则就不能获得较大的利润。他们的国家也不得不贵买贵卖、少买少卖,因此国家的享乐用品和产业发展都将比以前更少。

  遭受相对不利的原因是:这些贸易部门,与那些未遭受绝对不利的国家的同类贸易部门相比,处在一个更不利或者说比以前不利的地位。因此,其他国家的贸易部门能比它销售和生产得更多,从而增强了它们的优势。由于这些贸易部门生产物价格较高,其他国家的商人便能在国外市场上以低于它的价格出售商品,最后,其他国家的同类贸易部门便会垄断外国市场,将我国那些不享有垄断权的贸易部门的商品排挤出去。我经常听到我国商人抱怨说,制造品在外国市场的价格低是由于英国的高工资造成的。但是,他们却从来不说是资本利润高造成的。他们经常抱怨他人得到的利益太多,但却从来不说自己得到的利益也很大。当然,英国的高资本利润和高劳动工资,在很多情况下都对英国制造品价格的提高起了作用,并且,在有些情况下,前者的作用更大。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在那些我国没有垄断权的贸易部门(尤其是欧洲和地中海沿岸各国贸易),英国资本有的被吸引进来,有的被排除出去了。

  有的资本被吸引进来的原因是:随着殖民地贸易继续扩大,一方面殖民地贸易常常感到经营资本不足;另一方面是由于殖民地贸易的高利润吸引了其他贸易部门的资本。

  有的资本被排除出去的原因是:英国建立的高利润率,使其他各国在那些英国不享有垄断权的贸易部门中处于优势地位,从而将那些英国资本从这些贸易部门排挤出去了。

  殖民地的垄断贸易,一方面吸引了那些原本要投入其他贸易部门的部分英国资本;另一方面也吸引了那些即使无垄断权也不会投入这些部门的外国资本。这样就降低了英国资本在其他贸易部门上的竞争,提高了利润率,并使它超过了应有水平。与此相反,它增加了外国资本的竞争,从而使外国的利润率下降到了不应有的水平。在上述作用下,英国在其他贸易部门便遭受了相对不利。

  英国在殖民地贸易中获得的利润是最大的,而垄断贸易所吸引的资本能够为英国带来更多的利润。

  国家对资本最有效的利用形式,是使其能够维持最大量的生产劳动和最大量地增加土地劳动年产物。我在本书的第二篇曾谈到,投入国外消费品贸易的资本,所能维持的本国生产劳动量和其周转的次数成正比。以1 000镑资本为例,将其投入消费品国外贸易上,如果一年周转一次,那么其所能维持的本国生产劳动量,与1 000镑1年所能维持的本国生产劳动量相等;如果一年周转两次或三次,那么其所能维持的本国生产劳动量,就相当于2 000镑或3 000镑1年所能维持的本国生产劳动量。因此,一般情况下,相对于与远国进行消费品国外贸易,与近国进行消费品国外贸易要更为有利;同理,在一般情况下,相对于间接的消费品国外贸易,直接的消费品国外贸易更有利。我在第二篇中已经说明了这一观点。

  然而,英国在殖民地的垄断贸易,使得它几乎在所有的情形下,都将一部分资本从近国的消费品国外贸易中流入了远国的消费品国外贸易;在大多数情形下,英国的一部分资本从直接的消费品国外贸易中转入间接的消费品国外贸易。

  第一种情况,即殖民地的垄断贸易,使得在所有场合下,一部分英国资本都从近国的消费品国外贸易,流入远国的消费品国外贸易。

  具体来说,殖民地的垄断贸易,使得英国在欧洲和地中海沿岸各国贸易中的一部分资本,在所有情形下流到了更远的美洲和西印度进行贸易。美洲和西印度贸易,不仅距离遥远,而且由于这些地方情况特殊,资本的周转次数也较少。就像我们前面说的,新殖民地总感觉资本匮乏,新殖民地的资本总是不能满足它们进行有效的改良和耕作土地所需的资本。于是,它们总是需求自己资本以外的其他资本。例如,它们设法向母国借债,以弥补自己资本的不足。不过,殖民地人民最常用的借款方法,不是向母国的富人立据借款(只是偶尔这样),而是尽量拖欠来往商人的货款,也就是拖欠那些向他们提供欧洲货物的商人的款项。而他们每年的还款,常常只达欠款的1/3,甚至不到1/3.这样,这些来往商人为他们垫付的全部资本,基本上不能在3年以内归还英国,有时甚至四五年内都不能归还。也就是说,1 000镑资本5年周转一次所能维持的英国劳动,是1 000镑资本1年周转一次所能维持的劳动量的1/5,也就是200镑资本1年内所能持续维持的劳动量。虽然美洲移民采取各种手段来弥补那些来往商人的损失,并且有时还让他们有所得,例如用高价购买欧洲的货物、用高利息购买长期期票、用高佣金购买短期期票等。但这些措施却并不能弥补英国的损失。商人在周转期很长的贸易中获得的利润,也许和他在周转期很短并且周转次数很多的贸易中所获利润一样大,或者更大;但是其所在国的利益,即国家所能持续维持的生产劳动量,以及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则要少得多。所有从事远程贸易的人可能都会承认这一点,那就是与欧洲和地中海沿岸各国贸易相比,美洲贸易的周转期不但太长,而且更不确定、不稳定,尤其是西印度的贸易。

  第二种情况,即殖民地的垄断贸易,使得在大多数情形下,一部分英国资本从直接的消费品国外贸易,流到了间接的消费品国外贸易。

  那些只能运送到英国的列举商品,有几种的数量极大地超过了英国的消费量,所以只好将一部分出口到其他国家。然而,这样做的话,一部分英国资本也就会流入间接的消费品国外贸易了。例如,马里兰和弗吉尼亚每年送到英国去的烟草是96 000桶以上,大大超过英国14 000桶的消费额。因此,剩余的82 000桶的烟草,不得不出口到法国、荷兰、波罗的海和地中海沿岸各国。这82 000桶烟草是先运送到英国,然后再出口到其他国家的,也就是说,那一部分从其他国家购买货物或货币的英国资本,就必须流入间接的消费品国外贸易,以解决这些消费剩余。如果想知道全部的这种资本需要多久才会回到英国,我们就必须考虑对美洲贸易的周转期加上和其他国家贸易的周转期。假设与美洲直接的消费品国外贸易方面的资本,三四年内不能回到英国,那么流入间接消费品国外贸易上的全部资本,也就四五年内不能回到英国了。与资本1年周转一次相比,如果前者能够维持1/3或1/4的本国劳动量,那么后者就只能维持1/4或1/5的本国劳动量了。在某些出口港,外国商人出口烟草时常常可以赊账;而在伦敦港,通常是现钱出售,基本上是现称现付。因此,在伦敦港,所有的间接贸易最后的往返期都比较短,与美洲贸易的往返期相比,只是多了货栈停留的时间(不过,这段时间有时也很长)。如果殖民地的烟草不是仅仅出售给英国,那么运送到我国的烟草,也许正好满足我国国内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就需要用本国产业的直接产物或制造品去购买他国商品,以供本国消费。那时,我国产业的直接产物或制造品,就能从现在只供应一个大的市场,转变为供应很多个较小的市场了;也就是说,目前英国进行的大的间接消费品国外贸易,将转变为很多个小的直接消费品国外贸易。由于直接消费品国外贸易周转较快,所以那时候只需要目前大的间接消费品国外贸易的一部分资本,大概1/3或者1/4,就能够进行很多个小的直接消费品国外贸易,并且可以持续维持相同数量的劳动量,以及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这样也就大大节省了这种贸易的资本从而使大量的剩余资本,可以转入其他的用途,诸如改良土地、促进制造业、鼓励商业,或者与投入这些用途的其他英国资本相竞争,最后降低所有行业的利润率,使英国相对于其他国家享有比现在更好的优势地位。

  殖民地的垄断贸易,也使得英国的一部分资本从消费品国外贸易流入运输贸易。于是,以前维持英国产业的资本,有一部分用来支持殖民地的产业,还有一部分用来支持其他各国的产业。还是用上面举的烟草的例子来加以说明。剩余的82 000桶烟草每年再出口,交换回来的外国货物并不是所有的都在英国消费。比如,从德意志和荷兰换回的麻布,就运送到了殖民地。然而,其中那部分英国资本,也就是购回烟草后又用烟草去交换麻布的那部分英国资本,就不能再用来维持英国的产业。它的一部分被用去维持殖民地的产业,另一部分被用于维持那些用本国产物交换烟草的国家的产业。

  另外,殖民地的垄断贸易,还使得英国大部分资本违反自然规律流入殖民地贸易中,从而破坏了英国所有产业间的自然均衡。英国产业,主要适应于一个大市场的情形,而不适应多个小市场结合的情形。与此相同的是,英国的贸易主要是在一个大的商业系统下展开的,而不是在多个小的商业系统下进行的。因此,英国的整个工商业系统,并不是很安全;其全部政治组织形态,也不是很健康。可以说,在目前状态下的英国,就如一个不健全的机体,一些重要的生理器官长得太大,从而容易引发很多严重的疾病。就好像现在,殖民地贸易就像一个人造的、过度膨胀的大血管,使得大部分的产业和商业流入这个血管,一旦这个大血管阻滞,国家的全部政治组织便会陷入极端的混乱之中。而这种情况在那些发展比较均衡的机体上是不会发生的。所以说,相对于对西班牙无敌舰队或法国侵袭所带来的威胁,英国人民更担心殖民地从母国分离出去。

  无论这种担心是否有道理,但是一般人,尤其是商人,都认为应该废除印花税法令。如果殖民地市场长时间完全排斥英国商品,那么大部分商人和制造业者就可以预见到他们的贸易和事业会完全停止或被破坏;大部分工人也会预见到他们将会完全失业。虽然和大陆其他邻国断交,可能也会造成有的人中断或失去工作,但是和与殖民地断交相比,这种担心就是小巫见大巫了。我们都知道,即使很多小血管血液循环停滞,血液也很容易流到大血管,因而,不会引起任何严重的疾病。然而,一旦大血管的血液循环停滞,那么无法避免的结果是痉挛或者半身不遂,甚至是死亡。如果因为奖励金制度或者国内市场与殖民地市场的垄断政策,使得一种制造业违背正常规律过度膨胀,以致超过正常发展的程度,那么一旦其稍有停滞或中断,可能就会使整个社会发生骚乱,从而震惊政府和议会。因此,如果我国大部分的主要制造业者都突然完全停业,就必然会引起社会的大动乱。

  无论何时,想要将英国从上述危险中救出来,唯一的办法就是适度地、逐渐放开对殖民地贸易的垄断权,使其获得一定的自由,从而使英国能够从这种大贸易中撤出一部分资本,投在利润较少的其他贸易部门上,并且逐渐缩减某一个产业部门,增大其他产业部门,逐渐把所有的产业部门恢复到自由制度所建立和保持的自然的比例上。然而,立即将殖民地贸易开放,使所有国家都可以从事经营,不但会引起一些暂时的困难,而且还会造成大部分经营者的永久损失。比如说,运送82 000桶烟草的船只的废弃,就是一个严重的损失。这就是重商主义政策所带来的严重结果。这种政策给政治组织造成了极大的混乱,而且这种混乱就算不会引起(至少短时间内)更大的混乱,正常的秩序也是很难得到恢复的。因此,未来的政治家和立法者们,应当解决的问题就有很多,包括:应当怎样逐渐开放殖民地贸易;应当首先废除什么限制,最后废除什么限制;应当如何恢复完全自由和正义的自然制度。

  从1774年12月1日以来的这1年多,北美洲12个联邦完全拒绝英国商品,使英国在殖民地贸易中丧失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部门。一般人也许会想,这次英国人应该遭受了很大的损失。然而幸运的是,接着发生了五件不曾预料到的事情,从而使英国避免了这样的损失。一是这些殖民地为了做好完全抵制英国商品的准备,买尽了那些它们市场需要的所有英国商品。二是西班牙船队因为特殊的需要,在这1年买尽了德意志和北欧许多和英国制造品相竞争的商品。三是俄罗斯和土耳其媾和,使得土耳其市场有了特殊的需要。由于前些时候土耳其本身比较困难,而俄罗斯舰队又在爱琴海巡逻,因此目前土耳其市场的供应品非常缺乏。四是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北欧逐年增加了对英国制造品的需要。五是波兰最近被征服和瓜分,需要英国制造品去满足一个新的市场。上述五件事情,除了第四件外,其他事情都可以算得上是偶然的。如果这12个联邦继续长期抵制英国货物的话,英国还是会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失的。但这种损失比较缓慢,不会像突然发生那样让人难以接受。与此同时,英国的劳动和资本,也会转入新的贸易部门,因此这种损失也不会太严重。

  综上所述,殖民地的垄断贸易,使得所有情形下,一部分英国资本都从近国的消费品国外贸易,流入远国的消费品国外贸易;在多数情形下,一部分英国资本从直接的消费品国外贸易,流入到了间接的消费品国外贸易;在某些情形下,一部分英国资本,从消费品国外贸易流入运输贸易。总的来说,在所有情形下,英国资本所能维持的生产劳动量在逐渐地变少。并且,由于大部分的英国产业和商业仅仅适合于一个特殊市场,与适合于多数市场相比,英国的产业和商业处于一个更不确定和不安全的状态。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我们应当将殖民地贸易的影响和殖民地垄断贸易的影响加以认真区分。前者总是有利的,而后者总是有害的。然而,殖民地贸易的垄断正是受前者所引诱。因此,总的来说,殖民地贸易是利大于弊的,如果没有垄断的话,其有利程度就更大了。

  在自由状态下,欧洲和地中海沿岸各国市场剩余的那一部分产物,因为殖民地贸易而获得了一个偏远但广阔的市场;英国不用从原来运往邻近各市场的产物中分离任何部分,因为殖民地贸易使殖民地不断用新的物品来交换英国剩余生产物,从而促进了英国剩余生产物的生产;英国的生产劳动量,因为殖民地贸易而不断增加,并且没有改变其原来的用途;所有的国家都因为殖民地贸易而进入竞争状态,从而使新市场或新行业上的利润率不会高于一般水平。也就是说,新市场不用吸收旧市场的任何产物,就能自己创造出一个新的产物;新的产物会形成一个新资本来经营新行业,新行业也可以不用吸收旧行业的任何资本。

  与此相反,殖民地的垄断贸易,排斥其他国家的竞争,提高了新市场和新行业的利润率,因而必然会吸收旧市场的产物和旧行业的资本。这种垄断贸易的目的,就是增大殖民地贸易中我国的份额。如果我国在殖民地垄断贸易中所占的份额还没有以前未垄断时多,那么这种垄断也就没有理由了。并且,这种贸易的往返较其他贸易慢,时间周期也很长。如果某一国的大部分资本违反自然规律流入这种贸易,那么其每年维持的生产劳动总量和土地及劳动的生产物总量,必然将比原来的少;该国居民的收入也会低于自然情形下的收入;人民的积累能力也会下降。这时的资本,不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维持较多的生产劳动量,而且也不能增加从而维持更大的生产劳动量。

  不过,对于英国来说,殖民地贸易的良好结果,可以抵消垄断的不良结果并获得利益,因此,如今这些垄断贸易对英国来说还是非常有利的。与垄断带来的损失相比,殖民地贸易所开拓的新市场与新行业要大得多。与资本从周转次数较多的贸易部门撤回所损失的生产劳动量相比,在英国殖民地贸易所创造的新产业和新资本所能维持的生产劳动量也要多得多。然而,目前进行的殖民地贸易,如果说还是对英国有利,那么也是因为垄断以外的其他原因了。

  殖民地贸易所开拓的新市场,其实是欧洲制造品的新市场,而非欧洲原生产物的新市场。农业是所有新殖民地的一般产业;并且由于土地低廉,因而殖民地的农业比其他地方的农业更有利。因此,殖民地拥有丰富的土地原生产物,它们不仅不需要进口,反而经常有大量剩余出口。新殖民地的农业,经常从其他行业雇佣工人,并使他们不再转入其他行业。于是,必需品制造业的工人不多,装饰品制造业的工人可以说基本上没有。因此,他们都觉得与其亲自生产这两种制造品,还不如向外国购买。殖民地贸易通过鼓励欧洲制造业,而间接鼓励了欧洲农业。殖民地贸易所维持的欧洲制造业,为欧洲土地生产物提供了一个新市场。这种情况下,美洲贸易极大地促进了谷物和牲畜、面包、家畜肉的国内市场。

  不过,西班牙和葡萄牙的前例,向我们说明了一点,即并不是垄断了富裕的殖民地贸易,就可以使其他国家建立起或维持制造业。在没有什么大殖民地时,西、葡两国就已经是工业国了。相反,它们自从占有世界上最富裕的殖民地以后,却又不是工业国了。原因在于,西班牙和葡萄牙的垄断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以及其他原因,基本上完全抵消了殖民地贸易的有利影响。其他原因大概包括:其他种类的垄断;金银价值低于其他大多数国家;对出口商品征收不适当的赋税,从而使其不能参与外国市场竞争;对国内各地间货物的运输贸易征收不适当的赋税,从而使国内市场缩小;最为重要的是司法制度的不公平,常常保护有钱有势的债务人逃避债务,致使国内劳动阶级不愿意向这些人提供制造品,因为他们不能拒绝这些有势力的人的赊账,然而又不能确定账款何时能够收回。

  与此相反,殖民地贸易对英国的有利影响以及其他原因,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垄断的不利影响。而这些其他原因大概包括:一定自由的贸易(虽有一些限制,但比其他国家要自由);出口自由,无论本国的产物是什么种类,也不论它出口到哪个国家,都不用缴纳出口税;重要的是本国产物在国内运输是自由的,不需要向任何政府机构报告,也不用接受任何盘问和检查;最为重要的是司法制度公平,最上层的英国人民会尊重最下层英国人民的权利,使每个人都能保有自己的劳动果实,从而最为有效地促进各种产业的发展。

  殖民地贸易的确促进了英国制造业的进步,但英国制造业的进步并不是由于殖民地的垄断贸易造成的,而是由其他途径造成的。垄断不但没有增加英国制造品的产量,而且改变了一部分英国制造品的性质与形式,使其违反自然规律,适合周转较慢、时间较长的市场,而不适合周转较快、时间较短的市场。因此,它改变了一部分英国资本的用途,大大减少了其所能维持的制造业数量,最后减少了英国制造业的总量。

  和重商主义其他有害的政策一样,殖民地的垄断贸易阻碍了其他国家的产业,尤其是殖民地自身的产业。

  这种垄断势必妨碍母国的资本用途(无论其在特定时间有多少资本),使它不能够维持其正常状态下的生产劳动量,不能向劳动人民提供本来应当提供的收入。我们知道,节省收入能够增加资本。由于这种垄断减少了收入的提供,也就必然会妨碍资本增长的速度,从而使其不能维持更大的生产劳动量,不能提供国内劳动者更多的收入。而在这种情况下,与没有垄断时相比,劳动工资更低。

  这种垄断提高了各行业的商业利润率,从而妨碍了土地的改良。土地现实的生产量与增加资本后土地的生产量之间的差额,决定了土地改良的利润。如果这个差额比等量资本从商业中获得的利润大,那么土地改良就可以从商业中吸收资本。如果这个差额小于商业利润,商业就会从土地改良中吸收资本。因此,所有提高商业利润率的措施,都会降低土地改良的利润。在前一种情况下,资本会流入土地改良之中;在后一种情况下,资本则会从这一用途中流出。垄断妨碍了土地的改良,也就会阻碍另一个地租的自然增加。另外,垄断使利润率提高,就会使市场利息率提高到不应有的水平。最终,这种垄断将影响与地租成比例的土地价格。因为,土地价格通常按地租的年份计算买价,与利息率的升降成反比。总的来说,垄断不仅在妨碍地租增加方面不利于地主,而且在降低土地价格方面也不利于地主。

  不可否认的是,垄断提高了商业利润率,我国商人的利益会因此而有所增加。不过,由于它妨碍了资本的正常增长,因此最终还是会减少人们从资本利润率中获得的收入的总额。与小资本的大利润相比,通常大资本的小利润能提供更大的收入。垄断提高了利润率,利润总额当然与没有垄断时不一致。而且,与没有垄断时相比,垄断减少了劳动的工资、土地的地租和资本的利润这些收入的数量。最后,垄断为了国家一个小阶级的利益,妨碍了这个国家所有其他阶级的利益和其他国家所有阶级的利益。

  垄断要使所有阶级获得利益,只有通过提高一般利润率的方式来实现。一般情况下,高利润率对国家所带来的各种不良影响,除了上面谈到的之外,还有一种更坏的影响。那就是无论在哪里,高利润率都会使商人忘记本来应有的节俭性。这与高利润率紧密联系,且有害作用更大。在利润很高时,商人们认为穷奢极侈较之简朴,好像更适合富裕的生活。由于大商业资本所有者基本上是全国实业界的领袖和领导者,他们对人民大众生活方式的影响比其他阶级的影响要大得多,因为他们起着榜样的作用。试想,如果雇主是谨慎节俭的,那么工人也会这样;如果主人是放浪随便的,那么佣人也会依照这样的生活方式生活。于是,以前最会积攒的人,手上也不会有积蓄了。由于人们的收入不能增加,因此不能增加维持生产劳动的基金,国家的资本会逐渐地减少,国内所维持的生产劳动量也会逐渐地减少。加的斯加的斯位于西班牙西南沿海加的斯湾的东南侧,是西班牙南部主要海港之一;临大西洋,在狭长半岛顶端,三面十余公里为海洋环绕,仅一方与陆地相连。--译者注和里斯本商人超额的利润,不曾增加西班牙和葡萄牙的资本、促进其产业的进步,也不曾减轻他们的贫穷,就是一个很好的实例。因为,这两大商业都市的商人花费很大,导致超额的利润不仅没有增加国家的总资本,反而使其不能保持原有的水平。大家可以想象得到,在这种情况下,外国资本就会逐渐地流入加的斯和里斯本的贸易中去。西班牙人和葡萄牙人为了驱逐这些贸易中的外国资本,也逐渐地强化了这种不合理的垄断。通过将加的斯和里斯本和阿姆斯特丹的商人习俗进行比较,我们可以发现,高利润影响下的商人的行为和性格,是迥异于低利润影响下的商人的行为和性格的。当然,伦敦的商人,虽然不会像加的斯和里斯本的商人那样成为贵族,但也不如阿姆斯特丹的商人那样谨慎和节俭。不过,听说大部分伦敦商人比加的斯和里斯本商人更富裕,但其财富却比大部分阿姆斯特丹商人要稍微少一些。并且,伦敦的利润率比前者低得多,而比后者高得多。有谚语说:"来得容易,去得容易。"无论什么地方,消费情况一般都是由赚取花费的难易度决定的,而不是由真实消费能力决定的。

  垄断虽然给一个阶级带去了利益,但在很多方面又妨碍了国家的一般利益。初一看,为了要垄断市场而建立一个大帝国的计划,好像仅适合小买卖商人的国家,甚至也不适合这种国家,而只是适合小买卖商人支配政府的国家。有且只有这样的政府,才会用同胞的血汗钱来建设和维持这样一个帝国。举一个例子,假设你叫一个小商人卖给你一块地,并答应以后经常到他的店铺购买衣物作为代价,即使他的价格比别人贵,但是他也许不会愿意接受你的提议。然而,假设是另一个人卖了一块这样的地皮给你,然后叫你去那个小买卖商人的店铺里购买你所有的衣物,这时小买卖商人将会非常感激另外那个人。有些英国人无法在国内定居,于是英国就在远处给他们购买了一块大地皮。他们只需花费发现费、勘探费和获得土地费等小额费用,而不用像现在那样花30年年租的价格购买。并且,那里的良地是广阔的,人们有大量的土地可以耕作,而且能够自由地在任何地方出售其生产物,不到40年(1620-1660),他们就变得非常富裕了。英国的小商人和其他各种商人,都希望这些富裕的人只光顾他们的店铺。这些小商人忽视了这些耕作者曾经用一部分货币购买土地,又用一部分货币来改良土地的事实,而只是一味地向议会请愿,要求美洲殖民地人民将来只许与他们的店铺通商:第一,殖民地人民需要的所有欧洲货物,都必须到他们的店铺购买;第二,殖民地人民出售的殖民地产物,也要全部卖给他们。当然,他们认为并不是所有的产物都适合购买,例如那些会对国内商业部门构成竞争的产物就是不适合购买的。他们希望殖民地将这部分生产物,尽可能地出售到相对较远的外地,例如限定这些生产物出售到菲尼斯特海角以南的各国。后来,这些提议被规定为航海条例中一个条款。

  英国进行殖民统治的主要目的或者说唯一目的,就是维持垄断。殖民地从来没有提供任何收入来维持母国的民政,也没有提供过任何兵力来保卫母国的国防。母国在殖民地的主要利益,就是这种垄断的贸易。这种垄断,就标志着这些殖民地隶属于我国,也是我国从这种隶属中唯一能获得的东西。英国用以维持这种隶属关系的费用,其实就是为了维持这种垄断。在目前的扰乱事件发生之前,殖民地平时编制的军费,一般是20个联队步兵、炮兵队、军需品的费用,以及他们所需的特殊食品和海军力量的费用。维持这些海军,是为了戒备漫长的北美海岸和西印度海岸,防范其他各国秘密出入的船只。以上平时编制的全部军费,只是英国花费在殖民地上的费用的一小部分,但仍然是英国财政的一个负担。而英国所花费的全部费用,恐怕得在这个平时编制每年花费的军费之外,加上英国在各个时期为防卫殖民地所花费的费用利息,还必须加上上次战争的全部费用和以前战争的大部分费用。上次战争纯粹是殖民地战争,无论是对谁,德意志或是东印度,其全部费用都是为殖民地而花费的。费用总数在9 000万镑以上,它不仅包括新的借债,而且包括每镑1先令的地税,以及每年的减债基金。1739年开始的西班牙战争,也主要是殖民地战争,其主要目的是对殖民地与西班牙秘密通商的船舶进行搜查并予以阻止。这次的全部费用,可以认为是维持垄断的奖励金。提出它的目的,虽然是为了奖励、发展英国制造业和商业,但实际结果却是提高商业利润率,使我国商人将大部分的资本投入周转较慢、期间较长的殖民地贸易中去。如果奖励金能阻止这种结果的发生,那么发放奖励金也是值得的了。因此,目前英国对殖民地的经营管理,与其说有所得,还不如说是亏损。

  世界上任何国家以前和将来都不会采纳的提议,就是让英国放弃对殖民地的所有统治权,让它们自主选举地方长官、自主制定法律、自主决定对外宣战或媾和。就算某个地方提供的收入很少并且很难统治,但还是没有一个国家会自动放弃这个地方的统治权。因为虽然这种放弃符合一国的利益,但是它会损害一国的威信。而且更重要的是,这种放弃并不符合统治阶级的个人利益,它会剥夺他们对有利可图的事务的处分权,以及剥夺他们从那里获取财富和名誉的机会。对他们来讲,在统治最动乱不安并且对人民最不利的地方,他们往往就能取得这种利益的处分权和机会。因此,即使是最喜欢幻想的人,也不会同意采纳上述意见。然而,假设英国真的采纳了上述提议,那么一方面可以节省国家每年为殖民地支付的全部军事费用;一方面可以和殖民地订立自由通商的商事条约,其结果和目前所享有的垄断权的结果相比,对人民大众是更为有利的,虽然不怎么有利于商人。这么以来,殖民地和母国,就会像相距很远的好朋友,目前的一些不和睦也会消除,殖民地对母国的感情也会恢复。从此以后,他们不再是动乱者,他们不但会尊重商事条约,将来还会在战争和贸易上给我们帮助,和我们成为忠诚、亲密的同盟。那时,我们和殖民地的关系说不定就和古希腊时期那样,殖民地和母国不仅有父母之爱,而且还有孝敬之心。

  一个有利于帝国的省份,必须做到平时对国家提供的收入,一方面可以支付自己平时编制的全部军费,另一方面还可以按比例维持帝国总政府的费用。每一个省份都应当多少负担帝国总政府的费用。如果有某些省份不按比例负担这种费用,那么各个省份对帝国总费用的负担就不均匀。由此可以推出,向帝国提供的特别收入,要和平时的经常收入保持相同的比例。人们也许会说,对于英国的全部收入来讲,英国从殖民地取得的经常收入与特别收入并没有保持一个这样的比例。有人说,因为垄断使英国人的个人收入增加了,从而提高了他们的纳税能力,也就补偿了殖民地公共收入的不足。然而,前面已经谈到,对殖民地来说,赋税沉重的这种垄断,只会增加英国特定阶级的人们的收入,而不会增加广大人民群众的收入,不会提高人民大众的纳税能力,反而会减少他们的收入,降低人民大众的纳税能力。而这些因垄断而增加收入的特殊阶级,是不可能缴纳比其他阶级更多的赋税的,因此,也就不可能从这些特殊阶级的身上获得特别收入。我会在下一篇中谈到这个问题。

  殖民地的征税,可以由自己的议会进行,也可以由英国的议会进行。母国几乎不可能控制殖民地议会。殖民地议会为了任何时候都能维持本地的民政和军政,并且能够按照适当比例维持英帝国总政府,需要从当地人民那里征收足够的公共收入。接受君主监督的英国议会,也是经过了很长时间才开始这样的管理制度的,换句话说,才开始了他们自己征收赋税,来满足本国民政、军政的需要。英国君主对议会的控制方式,是将大部分的高级官职以及这些官职的权能分配给了议会的个别议员。离君主很远的殖民地议会数目多且分散,而且组织又很不一致,因此,君主不能也绝对不会采用上述相同的手段来控制殖民地议会。因为他绝对不可能将英帝国总政府的大部分职位或这些职位的职能,分配给殖民地议会的主要成员,而使他们违反民意向选民征税,来维持总政府。这样的话,总政府的俸禄,就基本上都分配给他们不认识的人了。还有一点是,英国政府对于各个议会中代表的相对地位并不是很了解,采取上述方法时,可能会犯错误。因此,上述那种控制的方法一点也不适合殖民地议会。

  还有就是,对于整个帝国的国防经费和维持费,殖民地议会不可能是适当的判断者。这些不是他们的任务,他们不会被委托来处理这样的事务,也不会常常获得这方面事务的信息。虽然省议会,例如教区委员会,能够对所属地域的事务做出适当的判断,但他们无法对有关整个帝国的事务做出适当的判断。就连本省占全国多大比例,或者本省与其他省的重要性和富裕程度的比较这种事务,他们恐怕都不能做出适当的判断,因为他们并不能了解和控制其他各省的议会。因此,只有能够了解和控制全国事务的议会,才能对整个帝国的国防和维持的需要,以及每个省应负担的比例,做出适当的判断。

  有人提议,由英国议会决定殖民地应缴纳的税额,并且殖民地各省的议会可以按各省情况决定最适当的纳税比例。这样一来,了解和控制全国事务的议会就决定着有关整个帝国的事务;各殖民地的议会就决定着自己当地的事务。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使殖民地没有派代表出席英国议会,议会所决定的征税数额也不会不合理。因为,英国议会从来没有给过他们过重的负担。例如,根西根西岛是英国的海外属地,位于英吉利海峡靠近法国海岸线的海峡群岛之中,同周围一些小岛组成了根西行政区。行政区总面积78平方公里,为英国三大皇家属地之一。--译者注和泽西泽西岛,英国皇家属地,是英国三大皇家属地之一。地处英国群岛与欧洲大陆的环抱之中,位于诺曼底半岛外海20公里处的海面上,面积1162平方公里,是英吉利海峡靠近法国海岸线的海峡群岛里面积与人口数都最大的一座。--译者注两岛,它们没有任何能力抵抗议会,却比其他省缴纳的赋税要少。虽然英国议会想要行使他们对殖民地的征税权力,但到现在为止,英国议会甚至没有要求殖民地人民按照国内人民纳税的比例来纳税。另外,如果殖民地纳税与土地税的增减成正比的话,那么英国议会只有在对自己的选民征税的同时,才能够对殖民地征税,其实就相当于殖民地派驻了代表在英国议会里。

  其他帝国也有过这样的先例,即各省不按相同的办法和标准征税,君主在决定各省应纳税的数额后,只需再决定一部分省份的纳税额,而由各省议会自己决定纳税方法。在法国就有这样的情况,君主既决定一些省份的纳税额,又决定它的纳税方法;而对另一些省份,君主只决定纳税数额,而由他们自己的省议会决定纳税方法。这样的话,英国议会对殖民地议会的政策,与法国国王对能够组织议会且组织得很好的省议会的政策,其实是一样的。

  按照上述政策,殖民地人民并不用担心他们对母国的负担会超过国内人民应承担的负担,然而,英国议会却有理由担心殖民地对国家的负担达不到国内人民应承担的负担。与法国相比,英国已经巩固了对那些能够组织议会的省份的统治权,而在过去很长时间里,英国一直没有确立这样的统治权。只要殖民地议会不愿意(一般情况下都不会愿意),他们就会有很多借口逃避或拒绝英国议会哪怕是最合理的征税。例如,如果爆发了英法战争,议会要求立刻征收1 000万镑来保卫帝国的中心地,那么必须由议会用某项基金作担保,向人民借贷这笔款项,并支付利息。至于基金,议会会提议一部分在国内征收税款,另一部分向美洲和西印度殖民地议会派征。然而,殖民地议会认为他们离战地遥远,和这件事也没有多大的关系,因此,募集这个基金,主要取决于殖民地议会的意愿。那么,这里就会有一个问题,就是人民会不会根据这个基金的担保而立即借贷款项呢?这个基金所借得的货币,也许会比英国国内征得的税款要少。但是,战时借贷的全部债务,还是和以前一样,一部分由英国来偿还。也许自有世界以来,只有英国一国在开疆辟土时不断地增加费用,然而却没有增加它的收入。其他国家,往往会以帝国防卫费的名义从其所属地方征收绝大部分税款,以减轻自己的负担。然而,英国往往由本国来负担全部的费用而解除从属地方的负担。因此,如果要使英国和其所属殖民地(法律认为的)处于平等的地位,议会就必须在派征赋税政策上采取一些手段,避免殖民地议会逃避、拒绝纳税。不过,到底采取怎样的手段,是一个比较难的问题。

  假设英国议会拥有可以不经殖民地议会同意便对殖民地征税的权力,那么殖民地议会的重要地位和英领美洲领导人物的重要地位,也就完全没有了。人们之所以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就是为了取得重要的地位。而一个自由政府的安定和持久,要看这个国家大部分领导人(上层阶级)的重要地位如何保持。因此,国内的派别活动,就是其领袖人物为保持自己的重要地位,而不断互相攻击别人的重要地位。和其他国家的领导人物一样,美洲的领导人物也想要保持自己的重要地位。他们认为,如果他们的议会(他们认为其权力与英国议会相当)成为了英国议会的下属机构或执行官,也就是他们的议会没有了自己的权力,那么他们自己的重要地位也就丧失了。于是,他们像那些有雄心壮志的人一样,拒绝议会派征赋税的提议,哪怕会引起武力冲突,他们也要保卫自己的重要地位。

  罗马共和国国力逐渐衰微之时,负有保卫国家重任的罗马同盟国,趁势要求与罗马市民享有同样的特权。当共和国拒绝了它们的要求时,内战便爆发了。最后,在这样的战争中,罗马按照各同盟国的独立程度,逐个地给予大部分同盟国市民的特权。目前的英国也发生了类似的情况,即议会要求对殖民地征税,而殖民地以未派代表参加议会为由拒绝这种征税。英国为了继续保持殖民地人民对母国的服从,应当对那些想要独立出去的殖民地采取以下措施,那就是:允许他们按照国内税的比例纳税;允许他们自由贸易;使他们和国内人民享有相同的地位;随着纳税额的增加,他们在议会中的代表人数也可以增加。这样,各殖民地的领导人就会发现一个新的保持自己重要地位的方法。他们对自己的才能和运气非常自信,认为从殖民地这张小彩票获得小奖已经不能满足他们的野心,他们想要从英国政治界这张国家大彩票中获得大奖,来保持他们领导人物的重要地位。这样,他们就会自愿地服从母国的统治了。我们都需要明白的是,如果用武力迫使他们服从,那么其中流的每一滴血,都是我们人民的血,或者为了我国人民的人的血。因此,那种以为时机一到便可以用武力征服殖民地的想法是愚蠢的。目前来说,那些联合殖民地议会的主持人,也许会感到自己的地位是极其重要的。在那里,小商人、商人、律师,变成了政治家和立法者,他们为一个广大的新国度制定新的政体,并扬言那里将成为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也许结果真的会是这样。大约只有500人直接在联合殖民地议会工作,然而却有大约50万人听这500人的号令,当然,这些人也觉得自己地位的重要性提高了。可以说,美洲政党中的所有人都希望自己的地位不仅比以前高,而且比他们所能想象到的地位要高。他们都会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维护自己的地位,除非有新的更高的地位来诱惑他们。

  "我们在饶有兴致地了解一些关于同盟的小事情时,并不知道当时那些事情发生时有多少人认为它们并不重要。"亨诺主席以前说,当时每个人都认为自己的地位比较重要。那时流传下来的大部分记录、也都是由那些愿意记录,并且夸大自己重要地位的人记录的。我们都知道,巴黎市曾经为了保卫自己,抵制那位被认为是最好、最受人尊敬的国王,因此遭受了一次大的饥荒。当时参加抵制活动的大部分市民或其领导者们,由于担心一旦旧政府恢复,他们的重要地位就会消失,因此他们为了保卫自己的重要地位而拼命奋斗。在我国目前的状态下,除非我们能说服殖民地与我们结合,不然的话,它们就会来抵抗母国中最好的一个母国,就像巴黎市抵抗他们最好的一个国王那样。

  当一国人民取得了在他国的市民权之后,除了和人们一起投票、讨论,他们没有其他方式来行使这种市民权。因为在古代,不存在代表制的观念。因此,在罗马共和国时期,如果将罗马市民特权授予大部分意大利居民的话,就会完全破坏罗马共和国。这是因为,人们无法分辨谁是罗马市民、谁不是罗马市民;一个家族,也不知道自己的成员了;并且,无论什么样的人,哪怕是暴民都能进入议会,取代那些真正的市民,然后自己决定共和国的事务。然而,对英国来说,就算美洲现在派50个或60个新代表出席议会,人们还是很容易地从中分辨出谁是议会议员、谁不是议会议员。因此,与罗马组织因为罗马与意大利的结合而受到破坏不同,英国组织不会因为英国与其殖民地的结合而受任何损害。与此相反的是,英国组织还会因此得到完善。为了得到准确的消息,各殖民地应当派出代表参加讨论和决定帝国事务的所有会议。不过,对于英国与殖民地结合政策实行的难易,或者说实行时会遇到多大的困难,我不想妄加推断。不过,我认为主要的困难,不会出自这种结合的本质,而可能会来自大西洋两岸人民的偏见。

  实际上,对于大西洋此岸的人民来说,我们根本就不用担心美洲的代表会打破议会组织的平衡,他们的加入并不会使国王的势力过分增强,也不会使民主的势力过分增大。因为,如果美洲代表的人数和美洲的纳税额成比例,那么统治手段将与受统治人数的增加成比例。美洲加入议会之后,君主和民主的势力仍然会保持相同程度的相对实力。另一方面,对于大西洋彼岸的人们来说,他们其实也不用担心因为远离政府而遭受较多的压迫。因为他们有出席议会的众多代表保护,从而免受所有的压迫。远距离并不会削弱代表对于选民的依存关系,代表们还是会记得是由于人民的选举,他们才能获得议员一席,并且从中获得好处。因此,他们为了尽可能让选民保持对自己的好感,必然会以议会议员的权力为选民的利益办事,例如举报殖民地的行政或军事长官的各种不法行为。而且,美洲人民应当有很多理由认为,他们不会永远远离政府所在地。由于殖民地的财富、人口和改良发展速度飞快,也许只要一个世纪,美洲的纳税额就会超过英国国内的纳税额。那时候,帝国的首都可能就会迁到帝国内纳税最多的地方。

  人类历史上最大并且最重要的两件事情,就是美洲和绕好望角到达东印度通道的发现。这两大发现在不过二三百年这样短的时间内,影响已经很大了,不过其对世界的所有影响还没有完全呈现出来。以我们的智慧,暂时也无法预测它们以后将对人类产生怎样的有利或不利。然而,就目前来说,它们将世界上最遥远的部分联系起来了,人们能够互通有无、增加和促进产业发展,从这些角度上看,它的影响基本上是有利的。然而,对于西印度和东印度的土着居民来说,这两大发现带给他们的不幸,已经抵消了那些商业上的利益了。但是这种不幸的结果,应当说是出于偶然,而并非出于事物的本质。美洲及东印度通道被发现之后,欧洲人的强势力量使他们在这些遥远的地方横行霸道。以后,这些地方的土着人可能也会强盛起来,而欧洲人可能会衰弱,世界各地的居民就都具有了相同的实力。这样相互之间可以制衡,从而使他们能够相互尊重。但最能达到这种相同实力的方式,就是相互传授知识和改良技术,而这个过程又伴随着世界各国商业的扩大。

  这两大发现的另一个重要结果,就是它促进了重商主义的发展,使重商主义异常膨胀。重商主义的目标,就是要用商业和制造业以及都市产业来促进国家的繁荣,而不是依靠土地改良和耕作以及农村产业来促进国家的富强。于是,欧洲的商业都市市民成为了很多地区的制造业者或运输业者,例如,他们既是欧洲、波罗的海和地中海周围各国的制造业者和运输业者,也是美洲耕作繁荣地区的制造业者,还是亚洲、非洲和美洲各地的制造业者和运输业者。这样一来,欧洲的产业就开拓了两个新的市场,每一个都比以前的市场要广阔得多,并且其中一个市场还在逐渐地扩大。

  从表面上看,虽然那些占有美洲殖民地且直接和东印度通商的国家,享受了这种贸易的全部利益,但是受到一些限制的其他国家,也常常可以享受这种贸易的大部分实际利益。以西班牙和葡萄牙的殖民地为例,它们对其他国家的产业提供的利益,就要大于其对母国产业提供的利益。听说,殖民地每年要消费300万镑以上(我不敢肯定)的亚麻布,而这么大的消费,西班牙和葡萄牙只提供了一小部分,其他都是由法国、荷兰和德意志等国家提供的。另外,这些国家还将从这项贸易获得的利润分配给人民,以增加他们的收入。而西班牙和葡萄牙所获得的那些资本利润,仅仅是使加的斯和里斯本的商人更加奢侈。

  有一些保证殖民地垄断贸易的条例,常常非常不利于该条例本来想要施惠的国家,反而对该条例本来想要限制的国家的不利影响较小。也就是说,本来想要不正当地抑制其他国家的产业,结果反而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自己的产业发展。举个例子,按照这样的条例,汉堡商人不能直接将亚麻布运往美洲,也不能直接从美洲运回他们需要的烟草,因此,他们需要将亚麻布运到伦敦,然后从伦敦运回德国需要的烟草。于是,这些商人只好以略低的价格出卖亚麻布,而以略高的价格购买烟草,从而他们的利润也就相应地减少了。不过,和直接与殖民地进行贸易相比,汉堡与伦敦贸易的资本周转速度要快得多。我们根本不需要去假设殖民地没有伦敦还款及时,因为这一点单从距离就可以看出。这样一来,汉堡的资本就能在德意志维持更多的劳动量。因此,这种限制汉堡商人与美洲直接通商的条例,虽然使汉堡商人个人的利润减少了,却有利于其整个国家。然而,对英国来说,殖民地的垄断吸引了大量伦敦商人的资本,并且资本周转速度很慢,因而对伦敦商人自己来说是有利的,但对国家来说则是不利的。

  欧洲各国都想要以各种不正当的手段来获得对其殖民地垄断贸易的全部利益,结果,它们除了为殖民地支付维持其统治和保卫其战时安全的费用外,没有获得别的利益。垄断这些殖民地所产生的困难和负担那么多,然而殖民地垄断贸易所获得的利益却要和其他国家一起分配。

  从表面上看,对美洲的垄断贸易,好像能获得很多的价值。对那些目光短浅的野心家来说,情况尤其如此。在政治纷争和战争中,这种垄断贸易自然是最吸引人的了。然而,在这光鲜的外表下,却深藏着有害的因子。因为它使得大量资本超过自然状态流入这种垄断贸易,从而不利于国家的整体利益。

  我曾在第二篇谈到,一国的商业资本总是会流入对国家最有利的行业中。如果它投入运输贸易中,那么这个国家会成为经营各国货物贸易的中心市场。资本的所有者会尽可能将大部分货物在国内市场上销售,从而可以避免出口的各种麻烦和费用。即使在国内市场上销售的价格低于出口销售的价格,资本所有者还是会愿意在国内销售。同时,他也会尽可能地想要将运输贸易转变为消费品的国外贸易。一旦他的资本投在消费品的国外贸易上,他又会尽可能地将那些要出口到国外的大部分货物在国内销售,使消费品的国外贸易变为国内贸易。这是因为,各国的商业资本,都会自然流入近距离的贸易而拒绝远距离的贸易;流入周转次数多的贸易,而拒绝周转次数少的贸易;流入能维持国家最大生产劳动量的贸易,而避免流入维持国家生产劳动量最小的贸易。总之,在一般情况下,它会自然流入对国家最有利的贸易,而避开那些最不利于国家的贸易。

  在一般情况下,那些远距离贸易对国家的利益的确很少,不过,如果其中的某一贸易突然提高了利润,致使其足以抵消近距离贸易的好处,那么这种高利润也会吸引近距离贸易中的资本,从而使各种贸易的利润都保持在一个适当的水平。不过,这种高利润正好证明了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在社会实际情况下,用于远距离贸易的资本,和其他贸易的资本是不相称的,并且全社会的资本,并不是按照最合理的方式分配到社会上的不同贸易中的。以不应有的低价买入一些物品,或者以不应有的高价卖出一些物品,或许会使市民中的某一阶级受到损害,使他们付出多而收获少,从而破坏了所有阶级应有的平等状态。投入远距离贸易和投入近距离贸易的同量资本,虽然不能维持相同的生产劳动量,但它们都是社会所必需的。许多远距离贸易经营的货物,是为了满足近距离贸易经营的需要。不过,如果从事远距离贸易经营的货物的利润,超过了应有的水平,那么这些货物就会以不应有的高价(稍微超过正常水平)出售。这种高价,就会使所有从事近距离贸易的人受到或多或少的损失。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出于对自己利益的考虑,会从近距离贸易中撤回部分资本,转入远距离贸易,使利润达到适当的水平,也使货物的价格降低到正常水平。在这种情况下,出于对公共利益的考虑,人们也会从通常对公众有利的贸易中撤回一部分资本,投入通常对公众利益较少的贸易中。并且这个时候,个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是一致的,于是他们都将从近距离贸易中撤回资本,投入远距离贸易之中。

  个人利益的驱使,会使他们将资本投入对自己有利,通常也是对社会最有利的贸易中。假若他们将过多资本投入某一贸易,那么当这种贸易的利润下降,而其他贸易的利润提高时,他们便会立刻改变这种错误的投资。不需要法律的干涉,个人利益的驱使就会自然引导人们把社会的资本,尽可能地按照对全社会最有利的比例投入国内不同的贸易中。

  然而,这种自然且最有利的资本分配,却会受到重商主义法令的不良影响。尤其是关于美洲和东印度贸易法规的影响。这两大洲的贸易,比其他两个贸易部门吸收的资本要大。不过,扰乱这两个贸易部门的法规是完全不一样的。虽然两者都采用垄断的手段,但垄断的种类并不相同。然而,无论是哪种垄断,它们都是重商主义的手段。

  我们知道,各国都尽可能地想要垄断对美洲的贸易,从而阻止其他各国与其所属殖民地直接通商。在16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葡萄牙人认为是他们发现了通往东印度的通道,因此想要垄断东印度的贸易,并声称他们拥有印度各海的唯一航行权。荷兰人也排斥欧洲其他国家与其所属盛产香料的岛直接通商。很明显,这种垄断妨碍了欧洲其他国家,使它们不能经营本来有利的贸易;与直接和殖民地通商相比,它们只好用更高的价格,来购买这种垄断贸易经营的货物。

  自从葡萄牙权力衰落以后,欧洲国家都不要求印度各海的航行垄断权了,目前印度各海的主要海港都对外开放,所有欧洲国家的船只都可以在那里航行。但目前,除了葡萄牙和法国,欧洲其他国家的东印度贸易都受到了特许公司的不利影响。这种特许公司的管理的垄断,事实上不利于实行垄断的国家。因为这些国家的大部分人民,不仅不能从事本来有利的贸易,并且与自由贸易时相比,人们只好以较高的价格来购买这种垄断贸易经营的货物。以英属东印度公司的成立为例,英国的其他居民不但不能经营这种有利的贸易,而且还要用较高的价格购买东印度货物。这些特许公司的垄断,使他们在出售这些货物时,可以获得超额的利润;并且在处理公司事务时,又难免会产生大的浪费。这些超额的利润和大的浪费,最后都是由本国购买者来负担的。因此,特许公司的这种垄断(我们称为第二类垄断)比前述的殖民地垄断贸易(第一类垄断)更加不合理。

  虽然这两种贸易垄断采取的并不是相同的方式,但都会破坏社会资本的自然分配。第一种垄断,会吸引大量社会资本违反自然趋势,流入享有垄断权的贸易中;第二种垄断,根据不同的情况,有时吸引资本流入享有垄断权的特殊贸易,有时又排斥资本流入这种贸易。在贫穷的国家,吸引过多的资本流入这种贸易显然是不利的;而在富裕的国家,排斥过多资本流入这种贸易也是对国家不利的。

  以东印度贸易为例,如果没有一个特许公司管理,像瑞典和丹麦那样贫穷的国家,也许根本不会派船到东印度去。特许公司的设立鼓励了冒险家。垄断权使他们在国内市场上能够抵制所有的竞争者,在外国市场上又能和其他国家的贸易者相竞争。这种垄断权,使他们对大部分的货物都可以获得较大的利润。正是这种鼓励,使贫穷国家的商人愿意冒险将资本投入那些遥远又不确定的东印度贸易中。相反,在贸易自由的情况下,像荷兰那样富裕的国家,派遣到东印度的船只比现在要多得多。由于荷兰东印度公司对资本有限制,因而阻碍了很多本来要流入这种贸易的大商业资本,使得较多的商业资本不断流出,有的流入外国公债,有的借贷给了外国商人和冒险家,有的流入了间接的消费品国外贸易中,有的流入了运输贸易。当所有有利可图的近距离贸易中的资本已经饱和时,荷兰的资本只好投入远距离贸易中。如果东印度贸易是完全自由的,那么也许会吸收这些过剩资本的大部分。东印度向欧洲的制造品和美洲的金银及其他产物提供了一个比欧洲和美洲合起来还要更广大的市场。

  无论是排斥资本投入特定贸易,还是吸引资本投入特定贸易,这种资本自然分配的扰乱都会给社会带来影响。如果没有特许公司,那么荷兰对东印度的贸易一定比现在大;它的一部分资本,不能投入最有利的贸易中,也会造成它较大的损失。同理,如果没有特许公司,瑞典和丹麦对东印度的贸易会比现在小甚至没有,但目前它们的一部分资本,投在不适合它们现状的贸易中,仍然会对它们造成较大的损失。因为,按照目前的情况,哪怕是高价向他国购买东印度货物,也比他们将小资本投入这种远距离的贸易有利。不可否认的是,资本在这种贸易中的周转的确很慢,其所能维持的国内生产劳动量也很小,而国内又是迫切需求生产劳动的。

  虽然没有特许公司,个别国家不能与东印度进行直接贸易,但我们也不能由此得出,一定要在那里设立这样的公司,我们只能说,在这种场合下,这些国家不应该直接与东印度通商。葡萄牙没有设立特许公司,却垄断这种贸易长达一个世纪以上。这个事例,就说明了经营东印度贸易并不是必须要有这样的公司。

  有人说,商人们并没有足够的资本来维持东印度各港的代理人或经理人的费用。代理人是为他们开往港口的船只准备货物的人。如果商人不能支付代理人的费用的话,他们寻找待运的货物就会很困难,从而延误船期,而由此产生的费用,不但抵消了贸易的利润,还会造成很大的损失。如果这种说法是正确的,那么它所证明的就是,任何大贸易部门的经营都必须依赖特许公司。因为,任何大贸易部门的单个商人的资本,是不足以兼营贸易的主要部门和附属部门的。

  当一个国家有资格经营大的贸易部门时,有的商人会投资经营主要的部门,有的商人会投资经营附属部门。虽然所有的贸易部门都有人经营,但不可能只由一个商人的资本来经营。因此,如果一个国家有资格经营东印度贸易,那么它的资本会分别投入到这种贸易的不同部门。有些商人觉得住在东印度是有利于自己的,他们可以给住在欧洲的商人提供货物,并由他们自己的船只运出。其实,如果欧洲各国对东印度的殖民地的管理,能把这些特许公司变为直接由君主管理,那么殖民地对于所属国的商人来说,的确是安全和宜居的地方。当某国投入东印度贸易的资本不足以经营这种贸易的各个部门时,那就说明该国没有了经营这种贸易的资格。对该国来说,哪怕是以高价从其他欧洲国家购买所需的东印度货物也非常划算。这种高价造成的损失,是低于与东印度直接贸易造成的损失的,因为那些投入的资本可以进行其他更重要、更有用的贸易。

  虽然欧洲人在非洲海岸及东印度也占有很多重要的殖民地,但是他们却没有建立像美洲各岛和美洲大陆那么富裕的殖民地。非洲和那几个统称为东印度的国家,居住的都是一些野蛮民族。这些民族不像可怜的美洲土着人那样软弱无力,他们人口稠密,自然产量与人口密度也相适应。非洲和东印度最野蛮的民族就是游牧民族,好望角的土着人也是游牧民族。而美洲各地除了墨西哥和秘鲁外,其土着人都是狩猎民族。肥沃程度一样和面积相等的土地,所能维持的游牧人和狩猎人的数量的差别是很大的。因此,想要征服非洲和东印度的土着人,把欧洲殖民地推进那些地区,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另外,特许公司的管理,不利于新殖民地的增长,这也许是东印度殖民地没有太大进步的主要原因。葡萄牙在非洲海岸的刚果、安哥拉和本格拉,以及在东印度的果阿果阿,即果阿邦,位于印度西岸,北临中央邦,东及南方与卡纳塔克邦接邻,西濒阿拉伯海。葡萄牙商人于16世纪抵达果阿,不久即占据该地,打压当地印度教徒及回教徒,导致当时多数人口归信天主教。--译者注,建立了殖民地,他们并没有在那里设立特许公司,然而由于迷信和各种暴政,殖民地还是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但是和一些美洲殖民地一样,葡萄牙人在那里的有些地方居住了几代。荷兰人在好望角、巴达维亚巴达维亚,即今日的雅加达,又名椰城,是印度尼西亚最大的城市和首都,位于爪哇岛的西北海岸,东南亚第一大城市,世界着名的海港。多数居民为爪哇人,少数为华人、华侨、荷兰人,官方语言为印度尼西亚语。--译者注建立的殖民地,如今可以算得上欧洲人在美洲和东印度建立的最大殖民地了。这两个殖民地都占据着特别有利的地理位置。好望角的土着人像美洲的土着人一样,非常软弱。并且,那里是欧洲通往东印度的中间客栈,来往的欧洲船只都会在那里停留一段时间,那里便为这些船只提供所需的各种新鲜食品、水果、葡萄酒。光这一点,就使殖民地的剩余生产物有了一个广阔的销售市场。和好望角一样,巴达维亚也是东印度各大国间的中间客栈,是印度斯坦到中国和日本的要塞,所有航行于欧洲和中国之间的船只也基本上会停泊在巴达维亚。同时,巴达维亚又是东印度国家贸易的中央市场,不仅有欧洲人在那里经营贸易,也有东印度土着人在那里经营贸易。中国人、日本人、越南人、马六甲马六甲,另一个写法是麻六甲,是马来西亚的一个州,在马来半岛南部,濒临马六甲海峡。--译者注人、交趾支那人、西利伯岛人所航驶的船只,都常常停泊在那里。还有一点就是,巴达维亚的气候可以说是世界上最好的了。这种有利的地理位置,使这两个殖民地即使有特许公司所造成的不利影响,也能够克服障碍向前发展。

  除了上述两个殖民地外,英、荷两国没有在东印度建立任何大的殖民地,不过他们以前征服了东印度的许多地方。但是,在他们统治新归属的人民时,还是采用了这种特许公司管理的方法。听人说,在盛产香料的岛上,对于丰收年份所产的香料,荷兰人担心剩余太多不能提供高利润,便将那些过多的香料全部焚毁。而对于他们还未占为殖民地的岛上,他们对采集丁香丁香,木樨科丁香属落叶灌木或小乔木,因花筒细长如钉且香故名。--译者注和豆蔲豆蔻,多年生常绿草本植物,产岭南;高丈许,外形像芭蕉,叶大,披针形,花淡黄色,秋季结实,果实扁球形,种子像石榴子,可入药,有香味;可用于化湿消痞,行气温中,开胃消食。用于湿浊中阻,不思饮食,湿温初起,胸闷不饥,寒湿呕逆,胸腹胀痛,食积不消;生于山沟阴湿处。--译者注花叶的人则提供一种奖励。正是由于这种不适当的政策,那些天然生长在那里的植物,如今都快要灭绝了。对于他们已占为殖民地的岛,他们也极大地减少这类植物。一旦他们岛上的产物超过了自己市场上的需求,他们就会担心土着人会将剩余部分运往其他国家,因此,对他们来说,保持垄断的最好方式,是使产物不超过自己市场的需求。他们曾经对马鲁古群岛做过多种类似这样的行为,例如,为了给自己的少数守军以及不时来运香料的船只提供新鲜食品和其他生活必需品,他们减少了岛上的人口。然而,相比之下,殖民岛屿在葡萄牙的垄断统治下,人口依然稠密。不过,英国的公司当时还没有充足的时间对孟加拉造成那样的破坏。但英国政府的确有这样的计划。例如,英国东印度公司的分支机构的领导者,经常会以防止粮食缺乏为借口,命令农民挖掉罂粟罂粟是罂粟科植物,是制取鸦片的主要原料,同时其提取物也是多种镇静剂的来源,如吗啡、蒂巴因、可待因、罂粟碱、那可丁等。--译者注用于种植稻米或其他谷物。但其真正目的,是将自己手中的大量鸦片以高价脱销。有的时候,当他们预料到鸦片将可以获得较高利润时,他们又命令农民挖掉稻米或其他谷物来种植罂粟。公司的职员,出于自己利益的考虑,几次想要垄断国外和国内最重要的贸易部门。一旦允许他们一直这样做,那么他们早晚都会想要垄断其他特殊商品的生产,将其数量限制在他们所能购买的数量内,以致在出售时他们可以获得高利润。在这种情况下,英国公司的政策在一两个世纪里,和荷兰的政策一样,非常具有破坏性。

  然而,这些公司作为所征服地区的"统治者",如果实施这种破坏性的计划,其实是最违背公司的利益的。因为,几乎所有国家统治者的收入,都必须依靠人民。人民的收入越大,土地劳动年产量越高,他们缴纳给统治者的也就越多。因此,统治者为了自己的利益,应当尽可能地增加土地年产量。尤其是那些主要由土地地租来提高收入的国家,如孟加拉,土地年产量就更是统治者的利益了。我们都知道,地租一定是与生产物的数量和价值成比例的,而市场范围决定着生产物的数量与价值。生产物的数量,多少会适应有购买能力的人的消费;而消费者支付的价格,又是和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成比例的。因此,统治者为自己的利益考虑:一方面应当为国家生产物开拓最广泛的市场,并且允许最自由的贸易,尽可能地增加购买者的人数和促进竞争;另一方面,不仅应当废除所有的垄断,而且应当废除对本国生产物国内运输、出口以及外国商品进口的限制。这样一来,他就能最大限度地增加生产物的数量和价值,从而增加自己享有的生产物,也就是增加自己的收入。

  但是,商人团体不可能将自己作为"统治者"看待,即使他们真正成为统治者。对他们来说,买入然后卖出这样的贸易,是他们的主要业务;他们的想法也很特别,那就是统治者的地位是商人地位的附属物,统治者是为商人利益服务的,换言之,统治者的地位,就是为了使他们在印度以低价购买商品,之后在欧洲出售以获得高利润。为了这个目的,他们想把自己"统治"的市场上的所有竞争者都排斥出去,或者减少那里的剩余生产物,使其产量供自己的需要即可,也就是说,使他们能在欧洲出售时获得高额利润。于是,几乎在所有的情况下,他们作为商人的特性使他们愿意获得垄断者暂时的小利润,而不愿意获得"统治者"长远的大利润,并且他们逐渐地像荷兰人对待马鲁古一样,对待他们自己"统治"的地区。东印度公司作为"统治者"时,它的利益就在于低价出售从欧洲运往印度的货物,而高价出售从印度运往欧洲的货物。这时,它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一致。但当它作为商人时,它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则是相反的。

  这样的管理方式,对欧洲的统治来说就是一个无法弥补的错误,对印度来说更是如此。这种管理机构和一个商人协会无异。商人的职业,其实是令人尊敬的,但在世界上任何国家,这种职业都没有给人民带来压迫,更没有使用暴力让人民服从。如果这样的商人协会,是靠武力来迫使人民服从的话,那么,可想而知,他们的政府也一定是一个依靠武力执行命令的政府。本来,他们的本职工作是作为一个商人,受主人委托出售欧洲货物,并买回印度货物,即尽量低价购入高价出售,从而在特定市场上排除所有的竞争者。然而,现在他们在被征服的地区有了管理者的身份。因此,"统治"和管理一样,对公司的贸易来说,影响是相同的。它使政府服务于垄断贸易的利益,因而阻碍当地部分剩余生产物的自然生长,使其在满足该公司的需要范围内。

  另外,所有的公司职员,都多少为自己的利益而经营贸易,就算禁止也没有用。这时,因为这些公司职员不但有经营贸易的手段,而且他们的办公地点也在万里以外,基本上不受公司领导人的监视,因而要他们放弃所有为自己利益打算的营业(相当于放弃所有发财的希望),仅仅依靠公司所发放的不太可能增加的薪水(通常和公司贸易的真实利润相称),几乎是不可能的。在这种情况下,禁止公司职员为自己的利益经营贸易,只是给了公司上级人员压迫下级人员的一个借口而已,不会有其他的结果。这些公司人员,会尽量仿效公司的贸易方式,从而设立有利于自己的个人垄断贸易。如果任由他们自由行为的话,他们就会公开且直接地建立这种垄断,从而禁止其他人民经营他们要经营的那种货物贸易。这似乎是建立垄断最好的一种方法。就算欧洲的法令禁止他们这样做,他们也会秘密地建立这种垄断,那时,国家受到的损失可能更大。因为,他们一般是以代理人的身份秘密进行这种贸易,如果有人干涉他们,他们就会借用政府的权力,颠倒是非地加以限制和破坏。由于公司的贸易,只限定在欧洲贸易和一部分国外贸易,因此,公司人员的私人贸易,能比公司贸易提供更多的商品,它可以不受限制地向国内外所有部门提供商品。前面已经讲到,公司的垄断,会阻碍在贸易自由时出口到欧洲的那部分剩余生产物的生长;然而,公司人员的垄断,则会阻碍他们经营的所有产物的生长(包括国内消费和出口国外的产物),最后会破坏全国的耕作,减少全国的人口数。并且就公司人员经营的那些产物(包括生活必需品)的数量,将被限制到他们能够购买以及他们可以获得利润的范围内。

  另外,由于这些公司职员所处地位的性质,他们会采用更苛刻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并损害国家的利益。对他们来说,国家是他们公司统治的,国家的利益也是由公司来提供的。国家并不等于他们自己。他们明白,他们公司的真实利益和属国的利益是一致的;即使公司损害属国的利益,也是出于无知的重商主义偏见。然而,公司职员的真实利益和属国的利益是不一致的,因此,就算是最伟大的智者,为了自己的利益,也还是会损害属国的利益。欧洲发布的条例,虽然没有多大效果,但是大部分用意是好的;然而在印度的工作人员订立的条例,虽然更为有效,但都是极为邪恶的。这也是一个奇怪的现象,就是这些公司人员想尽快离开国家,和政府脱离关系。对他们来说,在他们离去之后,即使地震毁掉了那个国家,也不关他们的事。

  以上谈到的内容,并不是贬低所有东印度公司人员的人格,也不是要贬低任何个别人员的人格。我埋怨的是这些人员所处的地位和政治组织形式。他们的地位决定了他们的行为;因为那些咒骂他们的人的行为也不见得会更好。马得拉斯马得拉斯,即现在的金奈,南印度东岸的一座城市。它坐落于孟加拉湾的岸边,是泰米尔纳德邦的首府,印度第四大都市。--译者注和加尔各答的议会在有关战争和商事上的几次决定,就犹如罗马共和国强盛时期的元老院那样英明果断。虽然这些议会成员的职业,都不和战争及政治有关。但是,他们即使没有受到教育、没有经验或者榜样,也能形成优秀的品质和德行。这一点,也许就连他们自己也没有意识到。因此,在某些情况下,是他们的地位,促使他们做出了某些高尚或者不高尚的行为。

  总之,无论哪一点,这种特许公司的管理都是有害的;对于设立这种公司的国家,它多少会造成损害,而对于被这种公司统治的国家,则一定会带来灾难。

  关于重商主义的结论

  奖励出口和限制进口是重商主义提出的富国的两大手段,但对于某些特定的商品,国家所执行的政策却是奖励进口和限制出口。不过,听说最后的目的还是相同的,那就是通过有利的贸易差额使国家富强。例如,这种政策限制工业原料和生产工具的出口,使我国商人处于有利地位,使他们在外国市场上能够以比其他国家更低的价格出售货物,从而更有竞争力。这种政策也对一些价值不大的商品的出口加以限制,从而增加其他数量和价值更大的商品的出口。此外,它还对工业原料的进口加以奖励,使我国人民能以低价购买这些原料,并将其制成成品,从而避免了高价进口制造品。不过,在我国所有的法律中,我并没有看到有关对生产工具进口加以奖励的法令。这是因为,当制造业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制造生产工具是一种很重要的制造业。奖励这些用具的进口,必然影响这些工具制造业者的利益。因此,法律往往是禁止而不是奖励这些用具的进口。以羊毛梳具为例,根据爱德华四世第3年(1463年)的法令,这种商品的进口是被禁止的,除非其是从爱尔兰进口,或作为破船货物、捕获货物进口的。伊丽莎白女王第39年(1596年),对这种禁令进行了重申,并且以后的法律也继续禁止,使它成为了一项永久禁令。

  对于进口工业原料,有时是对其免税,有时是对其发放奖励金。例如,从一些国家进口羊毛;从所有国家进口棉花;从爱尔兰或英属殖民地进口生麻、大部分的染料和生皮;从英属格林兰渔场进口海豹皮;从英属殖民地进口生铁和铁条,还有其他几种工业原料的进口,如果按照正当程序向海关申报,则可以免除所有税款。我国商人和制造业者,也许是为了自己私人的利益,向立法者施压,要求他们制定这种免税条例,和其他许多商业条例。不过这些规定,的确是适当和合理的;如果有利于国家,将这些规定施行到其他的工业原料上,也一定会对人民大众有利。

  然而,贪婪的大制造业者,却想要使这种免税超出加工原料的范围。以前,每进口1磅帆布麻织纱需要纳税6便士,每进口1磅法国和荷兰麻织纱,需要纳税1先令,而每进口1磅普鲁土产的麻织纱,则需要纳税2镑13先令4便士。乔治二世第24年(1750年)第46号法令则规定:每进口1磅外国黄麻织纱,只需要纳税1便士。然而,我国制造业者似乎还不能长期满足于这样的低税额。乔治二世第29年第15号法令规定:出口每码价格不超过1先令6便士的不列颠和爱尔兰麻布,可以获得奖励金。这种规定,实际上免除了对黄麻织纱所缴纳的进口税了。与麻织纱制成的麻布相比,亚麻制成麻织纱的各种操作需要更多的劳动量。亚麻种植者和亚麻梳理者给一个织工带来的工作量,最少相当于三四个纺工的工作量;麻布的制造,有4/5以上的劳动,用在麻织纱制造上面。我国的纺工,大都是些可怜的无依无靠的妇女,她们散居在国内各地。而且,大制造业者出售的制品不是纺工的制品,而是织工的成品。他们的利益,是尽量以低价购买原材料,以高价出售成品。他们为了以高价出售自己的货物,向立法者施压,要求立法者奖励他们自己麻布的出口,以高税限制所有外国麻布的进口,尤其禁止法国为国内消费提供的几种麻布。为了以低价购入贫穷的纺工的制品,他们主张对外国麻织纱进口予以奖励,使其和本国麻织纱竞争,从而降低本国麻织纱的价格。这样,也降低了那些贫苦纺工的收入,与此相同,他们还设法压低自己织工的工资。值得一提的是,重商主义奖励的产业,大都是有钱有势的人所经营的产业。对于那些为穷人利益而经营的产业,他们基本上是忽视和压制的。因此,他们想要提高完成品的价格或者减低原料价格,完全不是出于对劳动者利益的考虑。

  麻布出口奖励金和外国麻织纱进口免税条例,颁布之初是15年的期限,后来经过两次延长,将于1786年6月24日议会议期结束时期满。

  享受进口奖励金的工业原料,主要是指从我国美洲殖民地进口的原料。最开始是在本世纪初,我国对于美洲造船用品的进口,才发放这种奖励金。造船用品,包括适于建造船桅、帆桁、牙樯的木材,以及大麻、柏油、松脂、松香油。例如,进口每吨船桅木材享有20先令的奖励金,每吨大麻是6镑的奖励金。后来对从苏格兰进口的船桅木材也发放这种奖励金。这两种奖励金,一直按原有金额继续发放,直到期满为止。大麻进口奖励金,于1741年1月1日议会议期结束时期满;船桅木材进口奖励金,于1781年6月24日议会议期结束时期满。

  然而,柏油、松脂、松香油的进口奖励金,在其有效期内,却经过了多次变化。以前,进口1吨柏油和松脂奖励4镑;1吨松香油奖励3镑。之后,进口1吨柏油奖励4镑的情况,只限于按照特殊方法制造的柏油,其他好的商用柏油,则是每吨奖励44先令。每吨松脂的奖励金则减为20先令;每吨松香油的奖励金减为1镑10先令。

  乔治二世第21年第30号法令所规定的对从殖民地进口靛蓝的进口奖励金,便是第二次对工业原料进口发放奖励金。殖民地靛蓝的价格相当于法国上等靛蓝价格的3/4,这个法令规定,每磅殖民地的靛蓝可以得到6便士的奖励金。当然,这个奖励金的发放也是有期限的,并且经过了几次延期,最后变为每磅奖励4便士,并于1781年3月25日议会议期结束时期满。

  乔治三世第4年(1763年,这期间我国与北美殖民地的关系不是很稳定)第26号法令,对殖民地的大麻或生亚麻的进口奖励金,是第三次类似奖励金的发放了。这个奖励金的期限是21年,每7年分为一期,从1764年6月24日至1785年6月24日。第一期每吨奖励8镑;第二期为6镑;第三期为4镑。由于苏格兰的气候不适宜种植麻,其种植的麻产量不高、品质也很差,因此不享受这种奖励金。试想,如果苏格兰亚麻进口也可以享受奖励金,那就大大不利于我国南部的麻的种植和生产了。

  乔治三世第5年第45号法令对进口美洲木材的奖励金,是类似奖励金的第四次发放。它的期限是9年,3年为一期,从1766年1月1日至1775年1月1日。第一期时,每进口好松板120条,可奖励20先令;其他方板每50立方米,奖励12先令。第二期时,前者减为15先令;后者减为8先令。第三期时,前者减为10先令;后者减为5先令。

  乔治三世第9年第38号法令对殖民地生丝进口的奖励金,是类似奖励金的第五次发放。它的期限是21年,7年为一期,从1770年1月1日到1791年1月1日。第一期时,每进口100磅生丝,奖励25镑;第二期时,减为20镑;第三期时,减为15镑。由于养蚕造丝需要较多的手工人员,而北美的工价很高,因此即使这样高的奖励金,也没有起到什么作用。

  乔治三世第11年第50号法令,对殖民地酒桶、大桶、桶板、桶头板的进口奖励金,是类似奖励金的第六次发放。其期限是9年,3年为一期,从1772年1月1日至1781年1月1日。第一期时,进口一定量的以上各物,奖励6镑;第二期,减为4镑;第三期,减为2镑。

  乔治三世第19年第37号法令,对爱尔兰大麻的进口奖励金,是类似奖励金的第七次发放,也是最后一次了。它的期限是21年,7年为一期,从1779年6月24日到1800年6月24日。这次奖励金的发放,与美洲大麻和生亚麻的进口奖励金的标准一样,只不过没有扩及生亚麻。这是因为,如果对爱尔兰生亚麻进口发放奖励金,将会大大影响英国对这种植物的种植。其实,在对从爱尔兰进口的大麻发放奖励金时,英国议会和爱尔兰议会之间的关系,并没有英国当时和美洲的关系好,但大家还是认为,与后者相比,前者是在更适当的情况下发放的。并且我们只是奖励从美洲进口的这几种商品,而对从其他国家进口这几种商品的都征收了较高的关税。因为,我们认为美洲殖民地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是一致的。他们的财富被认为是我们自己的财富。听人说,流入他们那里的货币,最后会因为贸易差额又全部回到我们这里,因此,无论我们在他们身上花多少钱,也不会减少我们的财富。也就是说,他们所有的也都是归我们所有,在他们身上花钱,就相当于花钱来增进我们自己的财产,是有利于本国人民的。重商主义的这种愚蠢,已经被实践经验所证明。假若我国的美洲殖民地真的是大不列颠的一部分,那么这种奖励金可以认为是对生产的奖励金,然而我们仍然要忍受奖励金自身所带来的弊端。

  由于绝对的禁止或者较高的关税妨碍了工业原料的出口,我国呢绒制造者成功地让议会相信,国家的繁荣必须依赖他们这种制造业的发展。从绝对禁止外国呢绒进口中,他们获得了一种不利于消费者的垄断权利;从禁止活羊和羊毛出口中,他们也获得了一种不利于牧羊者和羊毛生产者的垄断权利。很多人指责我国关于保证年收入的法律,认为它对那些以前是无罪的行为加以严厉处罚,实在是太苛刻了。但是,与我国商人和制造业者要求议会颁布的那种支持他们不正当垄断权的法律相比,上述那种苛刻的法律也不是那么苛刻了。那些支持不正当垄断权的法律,就如德拉克的法律一样,可以说是人们的血泪史。

  伊丽莎白第8年第3号法令规定,违反规定出口绵羊、小羊、公羊者,第一次犯,没收全部货物,监禁1年,并在某一市日在市镇上砍断左手示众;第二次犯,则被宣告为重罪犯人,判处死刑。这种法律的目的,就是防止我国的羊种在外国繁殖。查理二世第13年(1673年)及第14年第18号法令又规定,出口羊毛也是重罪,出口者将被没收货物,并判处死刑。

  说实话,为了国家的人道主义名誉,我们并不希望这两种法律得到实施。根据我的了解,第一种法律虽然到目前还没有被明令废除(法学家霍金斯认为是有效的),但在查理二世第12年第32号法令第三节中,其实已经被取消了。查理二世的法令,虽然没有明确取消第一种法令所规定的刑罚,却规定了一种新的刑罚,那就是凡是出口或企图出口一头羊的,罚金20先令,并没收这头羊及其所有者对船只的部分所有权。第二种法律被威廉三世第7年(1695年)、第8年第28号法令第四节明确废除了。这法令规定:"查理二世第13年及第14年颁布的禁止羊毛出口法令,将羊毛出口当作重罪。这一法令的刑罚过于严苛,不能依法处理对犯罪者的控诉。因此,撤销该法令关于上述犯罪行为为重罪一节的规定,宣告其无效。"

  然而,即使是这个较为缓和的法令所制定的刑罚,也还是和以前的法令一样严苛。除了没收货物,出口者每出口或想要出口1磅羊毛,需要被判处罚金3先令,这相当于高出原价的4到5倍。并且,犯罪的商人或其他人,不得向任何代理人或其他人,要求清偿债务。无论其财产状况怎么样,也不论他是否能交付这样重的罚款,法律的规定都会使他完全破产。假若犯此罪的人,不能在判决后的3个月内交付罚款,法律规定便对他处以7年的流刑,未满期而潜逃的,作为重犯处罚,并不得享受僧侣的特别庆典。船主知情不报的,没收船只及其设备。船长、水手知情不报的,没收所有的动产和货物,并处以3个月的有期徒刑(后被改为6个月)。不过,人民大众的道德,还没有像法律的制定者那样坏,因此,至今也没有人使用过这个条款。

  为了防止羊毛出口,国内的羊毛贸易都受到了非常严重的限制,并且这些限制的法规在全国通行。例如,羊毛不能装在箱内、桶内、匣内,只能用布或皮革包装,外面用三寸长的大字写上"羊毛"或"毛线",否则,将没收货物及其容器,每磅罚款3先令,由所有者或包装者交纳。羊毛不可以由马或马车搬运,在离海5英里以内不可以由陆路搬运(除非在日出和日落之间的时候),否则没收货物和车马。邻近海岸的小镇,在1年内,可以对由小镇或经过小镇而运出或出口羊毛的人提出控诉。如果羊毛价不及10镑,则处以罚金20镑;如果羊毛价格在10镑以上,则处以3倍于原价和3倍诉讼费的罚金。如果有人和小镇官员私通以减免罚金,则任何人都可以告发,并对犯者处以5年有期徒刑。

  肯特肯特,英国英格兰东南部的郡;北临泰晤士河河口湾,东濒多佛尔海峡,西北与大伦敦毗邻。面积3 710平方公里;北部多低地和沼泽,中部为丘陵,南部为河谷地。--译者注和萨塞克斯萨塞克斯郡,英格兰东南部的历史郡,其面积大致与古代萨塞克斯王国面积相等;北邻萨里郡,东有肯特郡,西与汉普郡接壤,南临英吉利海峡。--译者注两郡对羊毛出口的限制更多。例如,距海岸100公里以内的羊毛所有者,必须在剪下羊毛后3天内向最近的海关书面报告所剪羊毛的数量和储藏的地点;在其中任何部分转移以前,必须同样报告羊毛的捆数、重量、买者姓名、住址和运往的地址。在这两个郡内,凡是居住在距海15公里内的人,除非向国王保证不会将羊毛转售给距海15公里内的其他人,否则不得再购买任何羊毛。如果没有做这样的报告和保证,那么一经发现有人向这两郡的海边运输羊毛,则没收羊毛,并处以罚金,每磅3先令。如果没有做过这样的报告就将羊毛存放在距海15公里内者,则查封没收其羊毛;如果在查封后,有人要求领取,则必须向国库提出保证,在败诉后除了要接受其他所有处罚外,还需交付3倍的诉讼费。

  国内贸易都受到这样的限制,可想而知,羊毛的沿海贸易也不会自由到哪里去。例如,如果羊毛所有者要运输羊毛到沿海某一港口,那么他在将羊毛运到距离出口港5公里以内之前,必须向出口港报告羊毛的包数、重量和记号,否则,没收羊毛、马、马车和其他车辆。目前还继续有效地禁止羊毛出口的其他法律,也做出了类似的处罚规定。不过,威廉三世第1年的第32号法令倒没这么严厉。例如,它规定:"即使剪毛地点是在距海5公里以内的地方,如果在剪毛之后10天内,羊毛所有者亲自向最近的海关证明羊毛的真实捆数和储存地,并且在羊毛转移前3天内,亲自向最近的海关说明,就可以把羊毛从剪毛地点运回家来。"这些沿海运输的羊毛,都必须在其先前登记的港口起航,如果没有经过官员的检验就自行上货,那么将接受下列处罚,即没收羊毛,每磅处以3先令罚金。这些不正当的限制政策,都是因为我国呢绒制造者向议会施压所造成的。

  为了证明上述不正当限制是正当的,我国呢绒制造者们居然提出了以下理由:一是英国羊毛具有特殊的品质,好过任何其他国家的羊毛;二是如果不掺入一些英国羊毛,其他国家的羊毛就不能造出质量很好的制造品;三是精制呢绒只能由英国羊毛织成;四是如果英国完全禁止本国羊毛的出口,那么它基本上就可以垄断全世界的呢绒业,从而排除他人的竞争。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就可以以高价出售呢绒,并且在很短的时间里以最有利的贸易差额获得巨大的财富。就像很多人盲目跟随某种学说一样,上述那些理由从过去到现在都一直被人们盲目跟从着。尤其是那些不懂呢绒业的人,他们对上述理由是完全相信的。但实际上,英国羊毛并不完全适合制造精制呢绒,更不用说它是制造精制呢绒所必需的了。真正的精制呢绒,其实全都是由西班牙羊毛织成的;并且,如果将英国羊毛掺入西班牙羊毛中,还会多少降低精制呢绒的质量呢。

  本书前面已经说明,与目前应有的羊毛价格相比,这样的法律规定会使羊毛价格更低;而与爱德华三世(1327-1377年在位)时期的羊毛价格相比,上述规定也使羊毛的价格更低。在英格兰和苏格兰合并之后,这个法规便也适用于苏格兰。听人说,那时苏格兰羊毛的价格一下子就下降了一半。《羊毛研究报告》的作者、聪明的约翰·斯密曾说:"在英国,最好羊毛的价格,都低于阿姆斯特丹市上极差的羊毛的通常价格。"上述法规的目的,其实就是降低羊毛的价格,使其降低到应有的价格以下。可以说,它们的确达到了这种目的。

  人们也许会认为,这样降低羊毛的价格之后,羊毛的生产必然会受到阻碍,羊毛的年产量也会极大地下降。当然,年产量比以前还是要高些,只是羊毛的年产量与正常情况相比,相对较低而已。不过,我认为羊毛的年产量受上述法规的影响不是很大。因为牧羊者投入劳动和资本的主要目的,并不是扩大羊毛的生产,而是从羊肉中获得利润。在很多情况下,羊肉的价格可以补偿羊毛价格的下降。在本书第一篇第十一章中谈到:"如果羊毛和羊皮的价格因为某种制度或政策而低于正常情况下的价格,那么在农业发达的国家,羊肉的价格就必然会稍微上涨。当人们在改良的耕地上饲养牲畜时,出售牲畜的价格必须保证地主获得地租、农民从改良的耕地中获得一定的利润。当这种利润太少时,农民不久之后就会停止饲养牲畜。当羊毛、羊皮的价格不足以保证这种利润时,人们就只能从羊肉的价格来补偿。也就是说,当羊毛、羊皮所获得的利润越少时,羊肉所获得的利润就要越多。当然,对地主和农民来说,他们并不关心这种利润由羊的各部分来负担的比例,他们所关心的只是利润的大小而已。因此,在农业发达的国家,上述规定可能使消费者遭受高价食品的影响,但不会怎么影响地主和农民的利益。"按照这种结论,在农业发达的国家,即使羊毛的价格降低,其年产量也不会因此而减少。但是,它会提高羊肉的价格,从而使羊肉的市场需要稍微减少,最后羊肉的生产量也就会降低。然而,就算是这样,这种影响也不是很大。

  还有人认为,这种规定对羊毛的年产量的影响不是很大,但对其品质的影响却是很大的。虽然目前英国羊毛的品质比以前好,但与目前正常情况下的羊毛品质相比,它显然是要差一些的。有的观点认为,羊毛的品质低基本上是和其价格低成比例的。因为羊毛的品质,是由羊种、牧草及羊毛生产过程中羊的管理与清洁来决定的,而牧羊者对于这些事情的态度,取决于羊毛价格能够获得怎样的利润以补偿其所花费的劳动和费用。但实际上,羊毛品质的好坏,基本上是由羊的健康与躯体决定的。改良羊肉所需要注意的地方,其实就是改良羊毛所应当注意的地方。因此,虽然英国羊毛的价格低,但在本世纪,其品质却还有一定的提高。如果羊毛的价格再高一些,也许品质的提高幅度会更大一些。所以说,虽然羊毛价格降低可能对其品质的提高有一定的不良影响,但这种影响也不是很大。

  综上所述,上述法令的规定,对羊毛质的影响可能要大于量的影响,但总的来说,它对羊毛的年产量和品质的影响似乎并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严重。虽然羊毛生产者的利益遭受了一定的损害,但这种损失整体上也不是很大。当然,我这种说明并不是要证明禁止羊毛出口是正当的,只不过是证明对羊毛出口征收重税,也有一定的正当性而已。

  一国的政策,应当公平对待国内各阶级人民,不能为了满足一个阶级的利益而损害另一个阶级的利益。上述禁令,实际上是为了制造业者的利益而损害羊毛生产者的利益。对各阶级人民来说,大家都有纳税义务来维持君主或国家。例如,每出口1托德羊毛(38磅)纳税5先令甚或10先令,就为君主提供了很大的收入。与禁止出口相比,这种征税并不会有效地降低羊毛的价格,因此对羊毛生产者的损害也要小一些。然而对于制造业者来说,上述禁令为他们提供了巨大的利益。与禁止出口时相比,虽然他需要花费更高的价格购买羊毛,但他还是比外国制造业者少支付5先令或10先令,并且不需要像外国制造业者那样支付运费和保险费。然而,既为君主提供很大的收入,又不对任何人造成损害的赋税,几乎是不可能存在的。

  虽然上述禁令规定了出口的各种处罚,却没有阻碍羊毛的出口,羊毛的出口量每年都还是很大。外国市场和本国市场羊毛价格上的巨大差额,诱使着人们进行秘密出口,即使法律再严苛也不能阻止这种走私。我们知道,缴纳赋税的合法出口,不但可以为君主提供收入,还可以免缴其他重税,对国内各阶级人民都是有利的。然而,这种不合法的秘密出口,除了对走私者有利外,对其他人都不利。

  和羊毛一样,制造呢绒和漂白所必需的物品--漂白土漂白土是指任何细粒的、天然产出、高吸附率的土状物质,具有从脂肪、油脂或油类里吸附杂质或带色物质的能力。漂白土也叫活性白土、活性凹土、吸附白土、脱色土、吸附剂、脱色白土等。--译者注,其出口也受到了相同的限制和处罚。由于漂白土有时被作为烟管土出口,因此虽然烟管土和漂白土不太相同,但由于类似,其出口同样也受到禁止和处罚。

  另外,查理二世第13年和第14年第7号法令规定,除了靴、鞋或拖鞋外,禁止出口所有的生皮、鞣皮。这种法律使我国靴匠和鞋匠享有了一种垄断地位,但却妨碍了牧畜业和鞣皮业。后来的法律又做出了新的规定,即鞣皮业对每112磅鞣皮只需纳税1先令就可以出口。于是,人们就将未加工的鞣皮出口,并且在出口时还可以重新得到所缴纳的2/3的国产税。另外,所有的皮革制造品都可以免税出口,并且可以退还所缴纳的全部国产税。这样,鞣皮业才摆脱了上述那种垄断的影响。然而,我国畜牧业者却要继续遭受上述垄断权的损害。由于畜牧业者彼此都分散地居住在全国各地,因此,对他们来说,无论是团结起来强迫他人接受自己的垄断,还是摆脱他人强加给自己的垄断,都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而各种制造业者基本上都居住在大都市,他们能够很容易地团结起来。另一个对畜牧业者不利的规定是,禁止牛骨出口。于是,制角器和制梳业这两个不重要的行业,也享受到了一种垄断地位。

  以禁止或征收重税的方法来限制半成品的出口,并不只有皮革制造业采用。当物品要经过加工才能直接使用和消费时,制造业者们就会认为是他们完成了产品的制造。例如,跟羊毛一样,羊毛线和绒线也被禁止出口,违反者要受到与处罚私自出口羊毛同样的处罚。还有,白呢绒的出口也要纳税。这样,我国染业便获得了一种垄断权,然而呢绒业则因此遭受损害。于是,虽然有些呢绒制造者有能力维护自身的发展,但大部分呢绒制造者还是会同时经营染业。另外,由于担心外国人的竞相购买使商品价格提高,我国制表者和制钟者好像都不愿意钟表类制造品出口。于是,表壳、钟壳、表盘、钟盘都被禁止出口。

  在爱德华三世、亨利八世和爱德华六世时期,一些法令规定:除铅、锡外,禁止出口所有的金属。将铅、锡列为例外,也许是因为这种金属非常丰饶;其出口又占了当时国家贸易的相当大一部分。后来,威廉和玛丽第5年(1693年)第17号法令放开了这种规定,为鼓励开矿,英国矿物制造的铁、铜和黄铜的出口不受限制。威廉三世第9年和第10年第26号法令规定,无论铜块是产自本国还是外国,都可以自由出口。但是未加工的黄铜,也就是枪炮金属、钟铃金属或货币鉴定人金属(shroff-metal),还是被禁止出口。不过,各种黄铜制成品都可以免税出口。

  对那些未完全禁止出口的工业原料,经常在出口时被征以重税。例如,乔治一世第8年(1721年)第15号法令规定,英国所有的货物,无论是英国生产或制造的,按以前法令出口时需要纳税的,现在都可以免税出口。但下列货物除外:明矾、铅、铅矿、锡、鞣皮、绿矾、煤炭、梳毛机、白呢绒、菱锌菱锌,主要成分是碳酸锌,光泽如珍珠。--译者注矿、各种兽皮、胶、兔毛、野兔毛、各种毛、马匹、黄色氧化铅氧化铅,俗称:"密陀僧"、"铅黄",为黄色或略带红色的黄色粉末或细小片状结晶,遇光易变色。--译者注矿。上述物品,除了马外,其他都是工业原料、半成品或生产工具。这项法令的规定,仍然要求这些货物继续缴纳补助税和1%的出口税。

  这项法令同时规定,许多染色用的外国染料在进口时可以免税,但在出口时则需缴纳一定的税(不是很重)。从这一点上看,我国染业从业者似乎认为,奖励这些染料进口和阻碍其出口,都是对自己有利的。但是,商人因为贪婪而想出的这种方法,似乎在这里没有取得什么效果。因为它使进口者在进口时,会尽量将数量限制在国内市场需要的范围内。最后,国内市场上这类商品的供给,就会常常出现不足,其价格也就会常常高于自由进口时的价格。

  以上法令将西尼加胶和阿拉伯胶也列在染料之中,它们可以免税进口,其再出口时,每112磅只需要缴纳不超过3便士的轻税。那个时候,法国在这些染料生产国(西尼加附近)拥有垄断地位,英国要从那些国家直接进口染料比较困难。于是,乔治二世第25年的法令便规定,可以从欧洲各地进口西尼加胶。而这种规定是违背航海条例的原则的。现在,这项法令规定,西尼加胶进口时,每112磅纳税10先令,再出口时没有任何出口退税。可以看出,该规定的目的并不是奖励这种贸易,因此它也违背了英国重商主义政策的一般原理。1755年战争的胜利,使英国像以前的法国一样,在那些染料生产国也拥有垄断特权。战争和议达成之后,我们的制造者便立即抓住这个大好机会,建立一种对他们有利的垄断,但这种垄断并不利于商品生产者和进口者。因此,乔治三世第5年第37号法令规定,英属非洲殖民地的西尼加胶只允许运往英国,并且,西尼加胶和我国美洲和西印度殖民地的列举商品一样,也被规定了相同的限制和处罚。不过,它进口时每112磅只需缴纳6便士,但出口时每112磅必须缴纳30先令。将这些产品全部运到英国来,就是我国制造业者的目的。这样,他们可以以自己制定的价格购买这些商品,并且使任何这些商品出口都需要负担重税。实际上,和以前许多情况一样,最后的结果都会令他们极为失望。因为这种重税就是走私出口的诱因。于是,许多这类商品,最后都由英国和非洲走私到了欧洲各制造国(尤其是荷兰)。于是,乔治三世第14年第10号法令,便将上述出口税降为每112磅缴纳5先令。

  根据旧补助税的规定,一件海狸皮的地方税差不多是6先令8便士。1722年以前,每件海狸皮进口时缴纳的各种补助税和关税,差不多是1先令4便士,相当于地方税的1/5.在出口时,除了旧补助税的一半(2便士)外,其他的都可以退还。人们认为,如此重要的工业原料,进口时缴纳的关税的确过重。不过,1722年,它的地方税被减为2先令6便士,进口税也降为6便士。当然,在出口时也只能退还6便士的一半了。那次战争胜利之后,英国占领了产海狸最多的地方。由于海狸皮是列举商品之一,因此,其出口被限定从美洲运往英国。于是,我国制造业者便也想利用这次机会。在1764年,一件海狸皮的进口税减为1便士,出口税却提高到每件7便士,并且没有出口退税。该法令同时规定,每磅海狸毛或海狸肚出口需纳税1先令6便士。但海狸皮的进口税不变,即使是英国人用英国船进口的,所纳税额也还是四五先令。

  既可以被当作工业原料,也可以被当作生产工具的煤炭,其出口是被征以重税的。例如,1783年,每吨煤炭出口需要纳税5先令以上,或每纽卡斯尔缴纳15先令以上。但在很多情况下,所纳税额都高于炭坑所在地或出口港的煤炭原价。

  不过,一般来说,对于真正的生产工具的出口,国家都是绝对禁止的,而不是通过高关税来限制。例如,威廉三世第7年和第8年第20号法令第8条规定,禁止织手套和长袜的织机或机械出口,违反者不仅要被没收机械,还要处以40镑罚金,其中罚金的一半归国王,一半归举报人。乔治三世第14年第71号法令也规定,禁止出口棉制造业、麻制造业、羊毛制造业和丝制造业使用的所有工具,违反者没收货物,并处以200镑罚金,知情不报并且向其提供船只的船长,将被处以200镑罚金。

  试想,如果死的生产工具的出口都受到这么重的处罚,那么活的生产工具(技术工人)的出口就更加不自由了。例如,乔治一世第5年法令第27号规定,那些唆使英国技工或制造业工人到外国工作或传授技能的,第一次犯,处罚100镑以下的罚金和3个月有期徒刑,并连续拘禁到罚金付清为止;第二次犯,则根据法庭判决,处以罚金和12个月有期徒刑,并连续拘禁到罚金付清为止。乔治二世第23年第13号法令,又加重了这种处罚,如第一次犯,就处以500镑罚金和12个月的有期徒刑,并连续拘禁到罚金付清时为止;第二次犯,则处以1 000镑罚金和2年的有期徒刑,并连续拘禁到罚金付清时为止。

  根据乔治一世的法令,如果某人被证明曾诱惑技工去国外,或者某一技工被证明受人引诱而答应去国外,那么除非这个技工向法庭做出不出国的书面保证,否则将由法庭将其拘禁。

  如果某一技工私自出国,并在外国工作或传授技能,那么他必须在接到英国驻外大使或领事大使与领事:大使是一国派往他国和国际组织办理外交事务的最高级别的正式代表,领事是一国根据协议派驻他国某城市或某地区的代表。--译者注的警告后的6个月内回国,并长期居住在本国。否则,他将被剥夺国内财产的所有继承权,也不得作为国内任何人的遗嘱执行人或财产管理人,当然也不能继承或购买国内的任何土地。他自己在国内所有的财产,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都将被国王没收。他将被作为外国人,不再受英国国王的庇护。我国总是说维护个人自由,但是上述这些规定却是和自由精神相矛盾的。可以说,在这种情形下,自由的精神已经被商人和制造业者的利益给牺牲了。

  这所有的规定中,如果有值得人们称赞的一点内容,那就是其目的的良好性,也就是说它是为了促进我国制造业的发展。然而,采取的手段却是通过阻碍邻国的制造业、消灭竞争者,而不是努力改良自己的制造业。在我国制造业者看来,他们应当垄断本国人民的技术。他们为了将职业的技术限制在他们这些为数不多的人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限制某些职业的人数;二是所有的行业都规定要有一段很长的学徒期。也就是说,懂得技术的人越少越好,并且这些少数人不得向外国人传授技能。

  生产的唯一目的无疑是消费。生产者只有关注消费者的利益,最后才能获得自己的利益。这是一个非常明白的道理。然而,在重商主义流行的社会里,生产者总是为了自身利益而牺牲消费者的利益。并且,人们将生产者的利益作为工商业的最终目的,而不是把消费者的利益作为工商业的最终目的。

  为生产者的利益而牺牲国内消费者利益的实例,就是限制所有和本国制造品相竞争的外国商品的进口。生产者为了自己的利益,只好让消费者来负担这种垄断所造成的商品高价。对本国某些生产物发放出口奖励金的制度,也是完全出于生产者利益的考虑才颁布实施的。因为,国内消费者一方面要缴纳为支付奖励金而征收的赋税;另一方面要负担国内市场上商品高价所产生的赋税。

  还有一个事例,就是我国与葡萄牙签订的那个着名的通商条约。它通过高关税限制我国消费者向邻国购买我们不能生产的商品,而要求消费者必须向一个远国购买这种商品,哪怕远国的这种商品质量较差。于是,为了使本国生产者能在稍微有利的情形下,将本国的某几种产物出口到这个远国,国内消费者只能接受上述不利条件。并且,消费者还必须承担这几种产物出口所引起的国内高价。

  和我国所有的通商条例相比,管理我国美洲和西印度殖民地的许多法律,为了生产者的利益,对国内消费者利益的牺牲更加严重。这个大帝国建立起来的唯一目的,就是垄断一个广阔的市场,使当地人只能向我国生产者的店铺购买各种物品(我国能生产的)。我国生产者因为这种垄断高价而获得了利益,然而,我国消费者却是维持这个帝国所需费用的最终负担者。仅仅是为了上述目的,我国在最近的两次战争中就花费了2亿镑以上,借债17 000万镑以上。并且,以前几次战争的费用,都还没有算在里面。仅仅那项巨额借款的利息,不仅比殖民地垄断贸易的所有超额利润多,而且比每年平均出口到殖民地货物的全部价值还大。

  以上,我们可以看出消费者的利益几乎全部被忽视了,而生产者的利益却受到了全面的关注。因此,我们可以明白地知道,消费者绝对不是重商主义体系的设计者,而生产者尤其是商人和制造业者,一定是重商主义学说的主要设计者。在这一章所讨论的商业条例中,制造者的利益得到了最特别的关注。也可以说,制造业者的利益,是以牺牲消费者或者其他生产者的利益为代价的。

  重农主义

  重农主义,是指在政治经济学中将土地生产物看成各国收入和财富的唯一来源的思想学说。我认为有必要对重商主义学说进行详细说明,但对于政治经济学中的重农主义,则不需要进行太长的说明。因为根据我的了解,还没有一个国家实际采用重农主义的思想。目前,只有少数法国学者在理论上研究这种学说。这种学说,从来没有也许以后也不会对世界造成什么不利影响。不过,在这里,我还是会稍微勾画出这种学说的轮廓。

  科尔伯特,是路易十四路易·迪厄多内·波旁(1638年9月5日至1715年9月1日),自号太阳王,是法国波旁王朝着名的国王,纳瓦拉国王,巴塞罗那伯爵,1643年5月14日至1715年9月1日在位。他是法王路易十三的长子,出生于法国圣日耳曼昂莱,王弟奥尔良公爵菲利普则于1640年出生。他的母亲奥地利的安娜摄政,直到1661年红衣主教马扎然死后他才真正开始亲政。他的执政期是欧洲君主专制的典型和榜样。--译者注时期一位有名的大臣。他为人正直勤勉,学识渊博,做人精明,在公共账目审查方面经验丰富。总的来说,他对于公共收入的收支方面的事务,都处理得有条不紊。不幸的是,这位大臣怀有严重的重商主义偏见。他工作勤劳,习惯设置一些监督制裁措施来很好地管理各部门之间的公务,使各部门都在适当范围内活动。而重商主义的实质就是设立限制和管理,因此,这种学说很符合他的管理方式。于是,就像他管理各部门公务一样,他采取了相同的方式来管理一个大国的工商业。结果,他限制了个人在平等自由的条件下追求自己的利益的权利;他给予一些产业部门特殊的限制,而给予另一些产业部门特殊的权利。和其他欧洲大臣一样,他更加鼓励城市产业的发展,而较少鼓励农村产业的发展;并且经常为了支持城市产业的发展而抑制农村产业的发展。例如,他对谷物出口进行完全禁止,就是为了使城市居民能够廉价购买食物,从而促进制造业和国外贸易。但是这样做,却限制了农村居民将谷物运输到国外进行交易。以前对于各省间谷物运输的限制法令,以及各省耕作者的沉重赋税负担,加上这项谷物出口限制令,像三座大山一样阻碍了农业按照自然气候、土壤条件获得其应有的发展。全国各地都已些许感觉到了农业的这种不利状态,因此,也开始多方面地探讨发生的原因。而其中的原因之一,就是科尔伯特更多地鼓励城市产业,而过少地鼓励农村产业。

  有一个成语叫"矫枉过正",那些将农业视为各国收入财富的唯一来源的法国学者,采取的行为似乎就应了这句成语。和科尔伯特过分重视城市产业相比,这些重农主义学者的学说,就是过多重视农村产业的发展,而过少发展城市产业。

  某些阶级在任何方面对一国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作出了贡献。重农主义学说便将这些阶级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土地所有者阶级;第二种是耕作者、农民和农村雇佣劳动者阶级,也叫作"生产阶级";第三种是工匠、制造者和商人阶级,他们并不被认为是生产阶级。

  土地所有者阶级,将资本花在土地改良、建筑物、排水沟、围墙及其他耕作改良方面,因此他们对年产物的提高做出了一定的贡献。正是因为这些改良,耕作者才能用相同的资本生产出更多的生产物,并且支付更多的地租。这种增多的地租,可以被认为是地主花费或投资改良所应得的利息或利润。在重农主义学说中,地主的这种费用称为土地费用。

  耕作者或农民,因为在耕作土地上花费了劳动和费用,因此也对年产物的提高做出了一定贡献。在重农主义学说中,这种费用分为初始费用和年度费用。初始费用是指在第一年度耕作的大部分期间,或者在土地收获以前,需要花费的对土地的维持费。农具、耕畜、种子,以及农民的家属、雇工和牲畜的花费就属于初始费用。而每年维持种子、农具的磨损,以及农民的雇工、耕畜和作为农业雇工的家属的生活,所花费的费用就是年度费用。农民的耕作就是依靠这两种资本。在他支付了地租之后,剩余的部分土地生产物必须要有以下用途:首先,它应当补偿耕作者一定期间内(至少是耕种期间内)的全部初始费用并提供利润;其次,它应该能够补偿耕作者全部的年度费用并提供利润。如果耕作者或农民手中不能经常握有这两种资本并提供一定利润的话,他和其他职业者就不能够处于同等的地位。这时,他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久就会去其他行业谋生而放弃这种职业。可以说,那部分土地剩余生产物,就相当于维持农民继续工作所必需的基金。如果地主侵害了它,就必然会减少自己的土地生产物。不久以后,农民不但支付不起沉重的地租,就连适当的地租也负担不起。在这种学说中,耕作者或农民之所以被称为生产阶级,就是因为耕作者的劳动,在付清了全部土地生产物所需要的所有必要费用之后,还能向地主提供地租。地主的地租,就是将全部土地生产物所必需的所有费用全部付清之后,剩余下来的纯产物。而耕作者或农民的初始费用和年度费用,除了补偿自身价值以外,还能生产出这个纯产物,因此,在这种学说中,初始费用和年度费用被称为生产性费用。

  在重农主义学说中,地主用来改良土地的土地费用,也被称为生产性费用。全部的费用及其利润,将会变成更多的地租返回地主手中。而在地租交给地主之前,教会不得征收什一税,国王也不得进行征税。因为那样的话,就会妨碍土地的改良,最终妨碍教会什一税的增加和国王税收的增加。在正常的状态下,这些土地费用除了生产出自身的全部价值外,还能在一段时间以后再生产出地租这种纯产物,因此,它也被称为生产性费用。

  重农主义学说,只将地主的土地费用、农民的初始费用及年度费用这三种认为是生产性费用。其他所有费用,即使在其他所有阶级人民看来都是最具有生产性的,也不能被认为是生产性的。

  比如,人们一般都认为,工匠和制造者的劳动能够极大地促进土地原生产物的价值。然而,在重农主义学说中,工匠和制造者却被认为是最不具有生产性的阶级。有人说,这是因为他们的劳动,只能偿还雇佣资本并提供利润。雇佣资本是指雇主维持他们生计,以及为他们的原材料、工具和工资支付的费用。而他们的劳动所提供的利润,是用来维持雇主的资本的。总的来说,雇主负担了雇佣资本以及维持自身所需的维持费。这些维持费,一般是和他产品价格上所获得的利润成比例。如果产品价格不够补偿这些维持费和雇用资本的话,那么也就显然不能使雇主收回其投入的全部费用。因此,制造业资本的利润与土地地租不一样,它在补偿全部费用以后没有剩余产物。虽然农民和制造者一样,资本可以为资本所有者提供利润,但农民的资本还可以提供一个额外的地租,而制造者的资本却不能。因此,用来雇用农民或农村雇佣劳动者的费用是生产性费用,因为它除了生产出它本身的价值外,还可以生产出一个新的价值--地主的地租;而用来雇用并维持工匠、制造业工人的费用,完全不是生产性的费用,因为它只是生产出了它自身的价值,而没有生产出新的价值。

  商业资本和制造业资本一样,也只是生产了它自身价值,而没有生产出新的价值,因此也不具有生产性。商业资本的利润,只是使投资人收回了其在投资期间或者收得报酬之前所垫付的费用而已,也就是对投资费用的一部分补偿。

  工匠和制造业工人在劳动时,要消耗一定的土地生产物。因此,虽然他们的劳动能够增加土地原生产物某些特定部分的价值,但是不会增加土地原生产物全年产量的价值。因为,他们对这部分产物的增加,刚好被他们对那部分产物的消费所抵消了。因此,无论什么时候,他们的劳动都不会增加土地生产物的总价值。举个例子,制造花边的人,有时会将价值1便士的亚麻提高到30镑来出售。表面上,制造者将一部分原生产物的价值提高了约7 200倍,但实际上,他并没有增加原生产物全年产量的价值。因为制造这种花边大概需要花费他两年的劳动,他所卖得的那30镑,只是补偿了他这两年所花费的生活资料。也就是说,他的劳动所增加的亚麻价值,只是补偿了这段时间他自身消费的价值。因此,无论什么时候,他都没有增加土地原生产物年产量的总价值。他继续生产的价值,总是与他继续消费的那部分原生产物相等。一般来说,只有非常贫苦的人,才会被雇用到这种花费多又不是很重要的制造业来工作。并且我相信,在一般情况下,他们制造出来的制造品价值,并不会大于他们生活资料的价值。然而,对于农民和农村雇佣劳动者来说,情况是不一样的。他们的劳动不仅可以补偿自己的全部消费,以及维持工人、雇主的全部费用,还可以继续生产出地租的价值。

  重农主义学说认为,工匠、制造业工人和商人,只能靠节俭来增加社会的收入和财富,或者说只能靠节省自己的一部分生活资料来增加社会的收入和财富。而他们每年再生产的,也只是这种生活资料。也就是说,如果他们每年不节省一部分,或者说不克制自己一部分的享受的话,他们的劳动就根本不会增加社会的收入和财富。与此相反,农民和农村雇佣劳动者,不仅可以享受自己全部的生活资料,还可以增加社会的收入和财富。也就是说,他们的劳动不仅能给自己提供生活资料,还能提供地租这种纯产物;而地租的增加,又必然会增加社会的收入和财富。在法国和英国,地主和耕作者占了全国人口的大多数,因此,那里的人们依靠辛勤的劳动和积极的消费就能富裕起来。相反,在荷兰和汉堡,商人、工匠和制造业工人占了全国人口的大多数,因此,那里的人们只能依靠节俭和克制享受来使自己富裕。由于这种不同的情况和不同的利害关系,不同国家人民的性格也就很不相同。在前一类国家中,人民的性格大部分是宽容、坦诚和友爱的;而在后一类国家中,人民的性格会比较狭隘、自私和卑鄙,甚至厌恶所有的社会性娱乐。

  总的来说,土地所有者和耕作者这两个阶级,维持着商人、工匠和制造业工人这些非生产阶级。前两个阶级不仅会提供后一个阶级工作的材料和生活资料,还会提供他们工作时需要消费的谷物和牲畜。可以说,地主和耕作者支付了非生产阶级所有工人的工资和所有雇主的利润。说得严格一点,这些工人和雇主其实就是地主和耕作者的"佣人".他们和家仆的唯一区别是,一个在室外工作,一个在室内工作,但他们都是依靠同一个"主人"来养活的。这些非生产阶级的劳动,都是不具有生产性的,土地原生产物的总价值不但不会因为他们的劳动而增加,反而还会有所减少。

  但是,这些非生产阶级对于前两个阶级来说,也是非常有用的。因为只有有了商人、工匠和制造业工人的劳动,地主和耕作者才能用花费较少劳动的产物去交换所需要的外国货物和本国制造品。如果他们想要亲自进口或制造这些货物或制造品的话,由于不熟练或者不灵活,他们将花费大量的劳动。正是由于非生产阶级的存在,耕作者才能不为其他事务分心,专心耕作土地。其结果,就是耕作者能够生产出更多的产品。而更多的产品,不仅能够完全收回他们自己的成本,还能够补偿地主维持这些非生产阶级的全部费用。从商人、工匠和制造业工人的角度来说,虽然他们的劳动本身不具有生产性,却间接有利于土地生产物的增加。正是由于有了他们的劳动,生产性劳动者才得以专心地耕作土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也就是说,依靠非耕作者的劳动,耕作这项业务变得更加容易且更好了。

  因此,任何限制或阻碍商人、工匠和制造业工人产业的行为,都是不利于地主和耕作者利益的。只有这些非生产阶级越自由,各行业间的竞争越激烈,其他两个阶级才能够以越低的价格购买自己所需的外国商品和本国制造品。另一方面,压迫那两个生产阶级,也是不利于这些非生产阶级的利益的。这是因为,土地生产物的剩余物在先维持了耕作者和地主之后,才用来维持和雇佣这些非生产阶级。这个剩余量越大,非生产阶级的生活条件才会越好。综上可以看出,使这三个阶级达到共同的繁荣,最简单且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建立完全的自由和平等。

  如前所述,在荷兰和汉堡那种商业国家,这些非生产阶级同样也是由地主和土地耕作者的劳动来维持的。不过,和其他国家的唯一区别是:在荷兰和汉堡,大部分地主和耕作者距离商人、工匠和制造业工人很远,也就是说,其实是其他国家的人民,在向这些非生产阶级提供工作材料和生活资料。

  不过,对其他国家的人民来说,这些商业国家也是非常有用的。当其他各国由于本国政策的某些缺陷,不能在本国找到足够的商人、工匠和制造业工人时,这些商业国家正好为他们解决了这一问题。

  因此,任何妨碍或抑制这些商业国产业的行为,例如对商业国的贸易或供给的商品征收高额关税,都是不利于那些农业国利益的。高额关税会提高这些商品的价格,从而减低农业国土地剩余生产物的真实价值。最后,这种关税所起到的作用恐怕就只有一个,那就是阻碍了农业国剩余生产物的增加,从而阻碍了土地的改良和耕作。相反,使这些商业国在贸易上享有最完全的自由,不仅是提高剩余生产物价值,增加剩余生产物,并促进国内土地改良和耕作的最佳手段,也是在适当时期弥补国内工匠、制造业工人和商人不足的最佳方案。

  在农业国,当土地剩余生产物经过一段时期的增加后,继续进行土地的改良和耕作时,其所创造的一部分资本就不能获得平均利润率平均利润率指社会总资本的年利润率,亦称一般利润率。资本家阶级每年生产的剩余价值同社会范围内全部预付资本的比率,它体现了职能资本家之间分配剩余价值的关系。--译者注。这部分资本,便会转而用来雇用工匠和制造业工人。那么,国内的那些工匠和制造业工人,就能够在国内获得工作的材料和生活资料。与商业国同类的工匠和制造业工人相比,就算他们的技术和熟练程度还不够,他们也同样能够制造出价格低廉的制造品。因为在那些商业国,工匠和制造业工人必须从很远的地方运来所需的材料和生活资料。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再加上他们缺乏技术和熟练程度,虽然不能和商业国的工匠和制造业工人一样制造出价格低廉的制造品,但是在国内市场上,他们也许能以同样低廉的价格出售自己的商品。并且,当他们的技术和熟练程度得到提高之后,他们便能以更低廉的价格出售自己的商品了。这样一来,这些商业国的工匠和制造业工人就会在那些农业国的市场上遇到竞争者,不久他们也只能低价出售自己的商品,并且不断地被挤出市场。随着技术与熟练程度的不断进步,农业国的这些价格低廉的制造品,将会在适当时期被推广到更多的国外市场,并且以同样的方式,慢慢地将这些商业国的许多制造品挤出市场。

  同理,农业国的生产物和制造品经过一定时期的增加后,国内农业或制造业上的一部分资本也不能获得平均利润率。这部分资本,也会转而用来投资到国外贸易上,将国内市场上不需要的过剩生产物和制造品运往外国。就像前面所述的,相对于商业国的工匠和制造业工人来说,农业国的工匠和制造业工人的地位更有优势。同理,相对于商业国商人,农业国商人在本国生产物国外贸易中也更有优势。这是因为,商业国商人必须到很远的地方去寻求货物、原料和食品,然而农业国商人在国内就能找到这些东西。因此,即使农业国商人的航海技术拙劣,他们也能和商业国商人一样,在外国市场上以同样低廉的价格出售自己的商品。当航海技术相同时,农业国商人便能以更低的价格在国外市场出售商品了。这样一来,在国外贸易中,农业国商人不久就能和商业国商人竞争;并且在一段时间以后就能将那些商业国商人挤出市场。

  综上所述,对所有其他国家的工匠、制造业工人和商人给予最完全的贸易自由,是农业国培育本国的工匠、制造业工人和商人的最好方法。这样做会有两个有利的结果:一是提高本国国内剩余土地生产物的价值;二是由于剩余生产物价值的不断提高,国家不久就可以拥有一大笔资金,从而在很长一段时期内,逐渐培养出国家需要的各种工匠、制造业工人和商人。

  与之相反,如果农业国用高额关税或禁令的方式限制国外贸易的话,那么它自身的利益也一定会在以下两个方面受到阻碍:一是这种限制会提高所有外国商品和制造品的价格,则与外国商品相交换的本国剩余土地生产物的真实价值必然会下降;二是这种限制使本国商人、工匠与制造业工人在国内市场占有垄断地位,从而使工商业利润率高于农业利润率,原来投入农业的部分资本被吸引到工商业去了,或者说是本来要投入农业的那部分资本转而不投入农业了。因此,这种限制政策对农业的阻碍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降低了土地生产物的真实价值,从而降低了农业利润率;另一方面是提高了所有其他资本用途的利润率,从而与有利可图的商业和制造业相比,农业成为利益较少的行业,于是每个人出于自己利益的考虑,都尽量会把资本和劳动从后一种行业中转到前一种行业。

  有人说,与自由贸易的时候相比,农业国的这种限制政策能够以较快的速度培养出本国需要的工匠、制造业工人和商人。不过,这种说法还有待证实。即使较快地培养出了这些工匠、制造业工人和商人,也是在时机未到的情况下过早地将其培养出来了。而社会发展的规律告诉我们,过快地培养一种产业,必然会抑制另一种更有价值的产业的发展;如果过快地培养那些只能偿还资本和提供利润的产业,就会抑制那些不仅能补偿资本并提供其利润,还能提供纯产物这种作为地主地租的产业的发展;过快地鼓励完全不生产的劳动,就会抑制生产性劳动的发展。

  魁奈弗朗斯瓦·魁奈(1694-1774)是法国国王路易十四的宫廷医师,重农学派创始人,有时被称为近代第一个经济学家,因为他用抽象的图式提出了他对经济体系的分析,从而说明生产和消费过程中的商品流通。魁奈根据血液循环原理所制定的表式,有点类似今天用来表明工业生产结构的投入-产出表。--译者注是重农主义学说最聪明、最渊博的创始者。他用一些数学公式,明确地表示了全部的土地年产物是怎样在上述三个阶级之间进行分配的,以及不生产阶级的劳动为什么只补偿它所消费的价值,而不增加社会全部生产物的价值。在他所描述的这些公式中,非常重要的是第一个公式,他将其命名为"经济表".他用第一个公式描述了土地生产物在他构想的情况下的分配方式,这些情况包括:最自由且最繁荣的状态,年生产物能提供最大量的剩余物的情况,以及在所有年产物中各阶级都能获得其应得部分的情况。另外,他又用了几个公式,将土地生产物在其构想的情况下的分配方式进行了描述:国家存在各种限制和规章制度的情况,地主阶级和不生产阶级享有的优惠多于耕作者阶级的情况,非生产阶级侵占生产阶级应得生产物的情况。根据他的学说,如果在最完全自由状态下所确立的自然分配受到侵害,那么年生产物的价值总和多少会有所降低,社会收入和财富也会有所减少。随着自然分配所受侵害的程度,社会财富减少的程度会以较快或较慢的速度不断加深。这些公式就是将社会财富相应的减少程度描述了出来。重农学说也正是这么认为的。

  有一些有想法的医生认为,人体要想保持健康状态,就只能依靠食物和运动这种正确的养生方法,否则人体就会根据违反这种正确方式的程度,遭受相同程度的疾病。魁奈就是一个很有想法的医生,并且他对国家似乎也抱有同样的观念,认为只有在完全自由和公平的正确制度下,国家才能繁荣起来。但实际上,人体在不同的养生方法下都能保持良好的状态,即使是在很不卫生的情况下,人体也能保持健康(从表面上看好像是这样)。这是因为,人体本身有一种隐藏的免疫力。在很多情况下,这种免疫力可以预防和抵抗不卫生的方法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同样,魁奈也许没有看到国家潜在的力量,那就是每个人为改善自身境遇自然而然地不断努力。在很多情况下,这种力量都能够预防和抵制不公平的政治经济政策所带来的不良后果。虽然这种政治经济政策会对国家的繁荣富裕有一定的阻碍,但不会完全阻碍国家向前发展的趋势,更不可能使国家的发展倒退。试想,如果一国没有完全的自由和正义,就没有繁荣的可能,那么世界上的任何国家都不能够发展了。幸运的是,国家中潜在的自然力量,就如同人体中的免疫力那样,对于人类的愚蠢和许多不公正的坏影响都有充分的准备,并且能够抵制人类的懒惰和无节制所造成的不良后果。

  总的来说,将工匠、制造业工人和商人当成是完全没有生产性的阶级,这种观点是重农主义学说的最大错误。我可以用以下观点来证明这种观点的错误。

  第一,工匠、制造业工人和商人,每年除生产出他们自己消费的价值外,还是有其他作用的,至少他们的劳动保证了那些雇佣和维持他们的资本的持续。这一点是重农主义学说也不可否认的。所以说,把他们当成是完全没有生产性的阶级就是不恰当的。就如我们把那些只生一个儿子来延续香火但没有增加人口数量的婚姻叫做不生育的婚姻一样,是不恰当的。当然,除了补偿维持和雇用他们的资本以外,农民和农村雇用劳动者每年还生产出了地租这种纯产物。的确,相对于商人、制造业工人和工匠的劳动,农民和农村雇佣劳动者的劳动更有生产力。就像生育三个儿女的婚姻,与仅生育两个儿女的婚姻相比更有生产力一样。然而,我们不能因为一个阶级的生产力很强,就否定其他阶级的生产性。

  第二,将工匠、制造业工人和商人当做"家仆",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说,这种观点都是不恰当的。这是因为:一是家仆的劳动并不能保证雇佣和维持他们的资本的持续;二是维持和雇用家仆的资本是由主人来支付的;三是家仆们工作的性质也不可能补偿上述资本。一般来说,他们的工作都是临时性的,没有固定在任何可出售的商品上,也不可能从商品的售价中获得利润来补偿主人支付的工资和维持费。与之相反,工匠、制造业工人和商人的劳动,固定在可出售的商品上,并且可以从商品的售价中获得利润。所以,我在讨论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劳动那一章时,就把工匠、制造业工人和商人归入了生产性劳动者的行列,而把家仆归入了非生产性劳动者的行列。

  第三,如果说工匠、制造业工人和商人的劳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增加社会的真实收入,那么这种说法也是不恰当的。就算他们每天、每月、每年所生产的劳动与他们每天、每月、每年所消费的价值相等,我们也不能因此就认为他们的劳动不会增加社会的真实收入或土地和劳动年产物的真实价值。举一个例子,一个工匠在6个月的时间,完成了价值10镑的工作,那么即使他同时消费了价值10镑的谷物和其他必需品,实际上他还是增加了价值十镑的土地生产物。这是因为,当他消费10镑的谷物和其他必需品时,他生产了一个等价的商品,从而使他自己或别人又能够获得10镑。可以说,他在这6个月内消费和生产的价值是20镑,而不是10镑。但是,在表面上看,只存在10镑的价值。其实,如果10镑的谷物和其他必需品是由某一士兵或家仆来消费时,那么6个月后,与上述工匠的情况相比,剩下的年产物价值要少10镑。因此,表面上看,这个工匠所生产的价值,无论什么时候都与他所消费的价值相等,但与没有他生产的情况相比,市场上实际存在的货物价值更大。

  拥护重农主义学说的人经常说,工匠、制造业工人和商人消费的价值,与他们所生产的价值相等。这里,他们的意思也许是"他们的收入和供他们消费的资本,与他们所生产的价值相等".其实,说得更简单一点,这句话的意思是这一阶级生产的价值就是他们的收入。于是,我们可以立即想到,如果这一阶级从收入中节省一部分的话,那么社会的真实财富也会因此增加一部分。但重农主义者总是按照上述表达方式,表达出一种批评的意思。就算事实和他们的假设一样,他们的上述议论也是非常不恰当的。

  如果农民和农村雇佣劳动者不知道节俭的话,他们和工匠、制造业工人和商人是一样的,也不能增加社会的真实收入。在任何社会,人们都只能采取以下两种方法来促进土地生产物的增长:一是提高社会所实际雇用的有用劳动的生产力;二是增加社会雇用的有用劳动量。

  提高有用劳动的生产力,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做:一是提高劳动者的能力;二是改进他劳动时使用的机械。因为,与农民和农村雇佣劳动者的劳动相比,工匠和制造业工人的劳动分工更精密,每个工人所进行的操作更加单一。因此,上述两种改进方法可以极大地提高工匠和制造业工人的生产力。在这种情况下,相对于耕作者,工匠和制造者阶级处于一个更优越的地位。

  有用劳动的雇佣资本的增加,决定了社会实际雇佣的有用劳动量的增加;而收入(资本管理人或资本出借人的收入)的节省又正好能够促进雇佣资本的增加。如果真如上述学说所设想的,商人、工匠和制造业工人与地主和耕作者相比,更有节俭的习惯,那么他们就能够增加更多的社会有用劳动量,从而增加社会更多的土地和劳动年产物。

  如果真如上述学说所设想的,人们劳动所得的生活资料构成了人们的全部收入,那么在其他所有条件都相同的场合,工商业国的收入比没有工商业的国家要大得多。从土地现有耕作状态上比较,有工商业的国家每年从外国进口的生活资料的数量更多。虽然城市居民没有田地,但他们能够依靠自己的劳动获得他人的土地原生产物。通过这种方式,他们不仅获得了工作原料,还获得了生活资料。在商业国,城市和邻近农村的关系就像两个独立国家之间的关系一样。荷兰就是这样一个国家,它从其他国家获得了自己需要的大部分生活资料。例如,他们从霍尔斯汀和日兰德运回活牲畜;从几乎所有的欧洲国家运回谷物。由于少量的制造品总是能交换到大量的原生产物,因此工商业国一般都用少量的本国制造品去交换大量的外国原生产物。这样一来,工商业国就可以用这些生产物去维持大多数人的生活。与之相反,工商业不发达的国家,就只好花费大量的本国生产物,去交换少量的外国制造品。而这些少量的制造品所能维持的就只有少数人的生活。因此,工商业国家的人民所拥有的生活资料,总是多于其土地现有耕作状态下所能提供的数量;而没有工商业的国家的人民,所拥有的生活资料就要少得多。

  虽然上述学说有很多缺点,但在政治经济学这个主题下的众多学说中,这一学说还可以算得上是最为正确的了。所以,一般来说,所有致力于研究政治经济学这个重要主题的人,都会非常关注这一学说。虽然这一学说的有些观点有一些狭隘,例如它将投在土地上的劳动看做是唯一的生产性劳动,但这一学说的很多观点还是很正确的,例如,该学说认为:国民财富是由社会劳动每年再生产的可消费的产品构成,而不是由不可消费的货币构成的;另外,最大限度地促进每年再生产的唯一有效方法,就是保证贸易的完全自由。人们似乎都比较喜欢怪异的理论,从而显示自己能够理解平常人不能理解的东西,所以这一学说有很多的追随者。它的与众不同之处在于,它认为制造业劳动不是生产性劳动。这也许是很多人欣赏它的一个重要原因。在过去的几年里,这些追随者们形成了一个很重要的学派。在法国学术界中,他们被称为经济学家。他们将很多以前不怎么被人重视的主题重新拿出来讨论,并且促使国家对农业增加一定程度的赞助。可以说,他们对于他们的国家,的确做出了一些贡献。也是由于他们的学说,法国政府采取了以下几项措施,减轻或解除了该国农业一直遭受的多种压迫。例如,将任何人--无论是土地购买者还是所有者--都不得予以侵犯的土地租期,从9年延长到了27年;废除以前国内各省间谷物运输所受的限制;通过习惯法确认在一般情况下允许谷物的自由出口。这些经济学家,写了很多政治经济学方面的着作,他们不仅论述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而且对国家行政机关的其他各部门也进行了研究。但是,这些着作基本上都抄袭了魁奈的理论,所以大部分着作的内容也基本上和魁奈的差不多。曾任马提尼科州长的利维埃,写有《政治社会的自然与基本制度》一书,他对这一学说的描述,可以说是最明白清楚的了。就像古代的哲学学派对其创立者的崇拜那样,这个学派对他们的大师也非常称颂。该学派的大师们,好像也挺谦虚朴素的呢。例如,有一位勤勉可敬的作者叫弥拉波,他说:"从古到今,世界上有三大发明给政治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安定。它们分别是文字的发明、货币的发明和"经济表"的发明。文字的发明,能够使人类把法律、契约、历史和发明继续流传给下一代;货币的发明,使各文明社会之间相互联结起来了;"经济表"的发明,则是上述两项发明的结果,它是我们这个时代的大发现,它完善了前两者的目标,使我们的后代可以从中受益。这些发明和其他装饰政治社会的很多发明都没有关系。"

  在近代欧洲,各国的政治经济学政策,似乎都是对制造业和国外贸易的城市产业比较有利,而对农村产业比较不利。在其他国家,其政治经济学政策则刚好相反,是对农业比较有利,而对制造业和国外贸易比较不利。例如中国,它的政治经济学政策就非常重视农业。不同于欧洲大部分工匠的处境优于农业劳动者的情况,中国的农业劳动者的处境要优于工匠。中国人似乎都想拥有一定的土地,要么拥有土地的所有权,要么拥有土地的租地权。据说,中国的租借条件很不错,租地人可以得到充分的保障。然而,中国人对国外贸易不是很重视。当年,俄国大使兰杰去北京请求与中国通商,北京的官员用一贯的口吻对他说:"你们所进行的贸易就像是乞丐在乞求施舍!"中国人基本没有用自己的船只来与其他国家进行国外贸易,日本也只有一两个允许外国船只出入的海港。因此,在中国,国外贸易被限制在很窄的范围内。其实,如果本国船只或外国船只可以比较自由地经营国外贸易的话,国外贸易的范围也会变得很大。

  与大部分原生产物相比,制造品一般都占地小、价值大,因此其从一国运往他国的费用就相对较低。于是,在所有国家,国外贸易主要针对的都是制造品。中国幅员辽阔,并且国内贸易非常有利。然而欧洲的很多国家,情况不同于中国,它们的制造业就非常需要国外贸易的支持。试想,如果没有广阔的国外市场,制造业在那些幅员不大且国内市场狭小的国家,以及那些国内交通不方便、生产物不能顺畅地运往各地的国家,就不可能得到很好的发展。我们曾经说过,制造业的进一步发展,完全依靠分工的完善,而市场范围的大小又决定着制造业分工程度的高低。中国由于幅员辽阔、气候多样,因此各地都有不同种类的产物,同时各省间大部分的水运交通又极其便利,并且人口数量大、居民的市场需求多。中国的国内市场的面积,几乎相当于全欧洲各国的市场面积。它广大的国内市场,就足够支持国家很大的制造业发展,并且其分工程度很高。如果广阔的国内市场再加上广阔的国外市场的话,这种大范围的国外贸易一定能够极大地促进中国制造品的增加,从而促进制造业生产力的发展。尤其是当中国经营大部分的这种国外贸易时,其结果更为可观。中国人经过多次的航行之后,就一定会掌握使用和制造外国机械的技术,并且能够很快地掌握世界各国的技术和产业改良方式。不过,按照目前中国的状况来看,他们除了模仿邻国日本以外,几乎没有机会模仿其他外国来进一步发展自己。

  采取类似于中国的政策的,还有古埃及和印度政府。它们的政策也是对农业比较有利,而对其他行业比较不利。在古埃及和印度,全体人民被分成各个阶级或部族,家庭世袭某一特定或某一种类的职业。例如,僧侣的儿子将来必定是僧侣;士兵的儿子将来必定是士兵;农业劳动者的儿子将来必定是农业劳动者;织工的儿子将来必定是织工;缝工的儿子将来必定是缝工等。并且,在这两个国家中,僧侣阶级都是处于最高的地位,士兵的地位其次。而商人和制造者阶级的地位要低于农民和农业劳动者阶级。

  在古埃及和印度,它们的政府对农业的发展都特别重视。例如,古埃及国王为了灌溉各地,在尼罗河上兴建了着名的水利工程,其遗迹现在成了很多旅行者所青睐的旅游观光地点。同样,古代印度各王公为灌溉各地,也在恒河和许多河流上兴建了水利工程。虽然这些工程没有前者那么有名,但也都是非常宏伟的。因此,这两国都以粮食富饶而闻名于世。虽然那里人口稠密,但在一般的丰收年,他们都有大量剩余谷物出口到邻国去。当然,有时它们也有粮食不足的情况。

  在古埃及,人们因为迷信而畏惧大海。在印度,教会禁止教徒在水上点火,因而教徒们不得在水上烹调食物。这其实就是变相地禁止教徒进行远海航行。于是,对于埃及人和印度人来说,要出口剩余生产物就只能依靠外国航业。自然地,这种依赖就会限制市场的扩大,从而不利于剩余生产物的增长。并且,由于制造品所需要的市场比土地生产物需要的市场要大得多,因此这种依赖对制造品的不利程度,要比对原生产物的不利程度大得多。例如,一个鞋匠1年可以制造出300多双鞋,但其家属1年可能连6双都穿不坏。因此,他差不多需要50家人来购买他的商品,否则他就无法将他的全部劳动产物销售出去。无论哪个大国,就算其工匠的人数很多,但是再多也不会超过全国人口的1/50或1/20.一些作家计算,在英国和法国,以农业为职业的人数占到了全国居民的1/2(另一些作家计算的则为1/3);但根据我所了解的,没有一个计算的比例是在1/5以下。英、法两国大部分的农产物都在国内消费。按照上述标准计算,只需要一两家工匠那样的家庭,至多4家来购买农民的生产物,他就可以将他的全部劳动生产物完全出售出去。因此,与制造业相比,农业在市场狭小的不利情况下更容易维持自己。当然,在古埃及和印度,内地航运的便利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外国市场的狭窄,便利的内地航运给本国各地不同种类的生产物提供了全国性的市场。并且,印度幅员辽阔,国内市场大得足以支持多种制造业的发展。就是因为这样,印度出口谷物最多的省--孟加拉,非常引人注目。不过它之所以引人注意,不是因为它出口了很多谷物,而是因为它出口了很多制造品。与此相反,古埃及的国家面积小得甚至不如英国,因此狭窄的国内市场根本不足以维持各种制造业的发展。虽然古埃及也出口了一些制造品,例如精麻布和其他几种货物,但它还是以谷物的大量出口而闻名。在很长一段时期,它甚至被称为罗马帝国的谷仓。

  在中国、古埃及和印度,君主的收入几乎全部来自地税或地租。这种地税或地租与欧洲的什一税一样,包含了一定比例的土地生产物(据说是1/5),由实物或货币缴纳;并且租税的数额随着各年谷物丰收程度的不同而不同。由于农业的兴衰直接决定了这些国家君主的年收入,因此这些国家的君主都非常关注农业的发展。

  在古希腊各共和国和古罗马,国家的政策也是重视农业发展,而轻视制造业和国外贸易的发展。然而,与上述三国不一样的是,他们不是直接有意识地鼓励前者的发展,而是积极地阻碍后者的发展。在古代希腊,有的国家对国外贸易进行完全禁止;有的国家则认为,工匠和制造业工人是一种对人的身体和精神都有害的职业,这种职业既不利于人们养成军事训练和体育训练中所要求的习惯,又不利于人们养成忍受战争困难和危险的精神。于是,国家不允许自由市民从事经营这种职业,而认为这种职业只适合奴隶来从事。在罗马和雅典,虽然没有那样的禁令,但人们实际上还是被禁止从事类似的职业,也就是目前底层城市居民所从事的各种职业。在雅典和罗马,这一类职业都由富人的奴隶来经营,而奴隶们又都是站在主人的利益角度来从事这些职业的。由于这些富人既有钱有权,又受到国家的特殊保护,因此贫穷市民的产品几乎不可能在市场上与这些富人奴隶的产品竞争。但是,自由人却比奴隶更有创造性,无论是机械还是工作安排和分配方面,他们总是能发明各种节省和减轻劳动的改良方法。然而,当一个奴隶提出类似的改良方法时,他的主人常常会认为这是奴隶企图牺牲主人的利益、节省自己劳动的懒惰行为。结果就是,奴隶不仅得不到报酬,而且可能因此受到责骂或惩罚。因此,奴隶经营的制造业和自由人经营的制造业相比,在同等的工作任务下常常需要更多的劳动量。也是因为这样,与自由人经营的产品价格相比,奴隶经营的产品的价格更加昂贵。孟德斯鸠举过一个例子,说匈牙利的矿山虽然没有土耳其的矿山那么富饶,但总是因为开采费用小而获得了较大的利润。其实,这是因为土耳其的矿山是由奴隶来负责开采的,对于土耳其人来说,奴隶们的胳膊就是他们使用的机械;而匈牙利矿山是由自由人开采的,他们使用了很多节省和便易劳动的机械。

  我们对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的制造品价格知道得不多,但就我们的知识来看,精制制造品基本上是非常昂贵的。比如,丝和金基本上是等量交换的。那时候的丝是从东印度运来的,并不是欧洲制造品。在一定程度上,远途运输导致了其价格的高昂。那时,有些贵妇人也经常愿意用同样高的价格购买精致的麻布。大部分麻布都是欧洲制造品,最远的是埃及的制造品。因此,产品在这种情况下高价的原因,就是生产麻布所用的机械很笨拙,导致需要花费很多的劳动量。另外,那时的精制呢绒的价格比现在的价格高得多,虽然没有丝那么贵。普林尼曾经说,那时按某种方法染的呢绒,1磅值100迪纳里迪纳里是古罗马的货币。--译者注,也就是现在的3镑6先令8便士;而按另一种方法染的呢绒,1磅值1 000迪纳里,也就是33镑6先令8便士。这里要弄清楚的是,罗马时期的1磅仅仅相当于现在的12盎司。表面上看,呢绒这样的高价好像主要是因为染料贵,但事实上,如果呢绒本身的价格没有现在高的话,也就不会在呢绒上使用这么昂贵的染料了;否则,附属物与主物之间的价值就太不均衡了。普林尼还说,一种放在长椅上的毛织枕垫的价格,有的值3万镑以上,有的值30万镑以上,真是高得令人难以置信。当时也没说是因为染料导致这么高的价格。亚邦斯诺博士说:"古时候一些时髦的男女服装,没有现在的样式多。因此,古代人的服装一定会比现在便宜。"对于他的观点的前半部分,我们可以从古代雕像中的服装样式极少这一点来证实;至于他的结论,似乎不太恰当。这是因为,服装样式少是由于制作服装花费的劳动很大。其实,只要制造技术和制造业的生产力提高之后,所有服装花费的劳动都不会很大,衣服的样式自然也就多起来了。当富人们不能用一件价格昂贵的衣服来显摆财富时,就只好用各种样式的服装来炫耀自己了。

  我在前面说过,城乡之间的贸易,在任何国家的贸易中都是最大且最重要的部分。城市向农村提供一定数量的制成品(可供目前使用),农村又反过来向城市提供土地生产物以满足他们需要的工作材料和生活资料。两者的贸易,总是表现为一定数量的制造品和一定数量的土地生产物相交换。在任何国家,土地生产物越贵,制造品就相应地越便宜;反过来,制造品的价格越高,土地生产物的价格就会越低,最后就会妨碍农业的发展。这是因为,如果一定数量的土地生产物能够交换的制造品数量越少,就说明它的交换价值越小,那么地主改良土地、农民耕作土地以促进产量增长的积极性就越小。另外,任何国家采取的减少工匠和制造业工人的措施,都会导致国内市场的缩小,从而也就缩小了土地生产物最重要的市场,最后阻碍了农业的进一步发展。

  重农主义学说就是想通过抑制制造业和国外贸易的方式,达到促进农业发展的目的。然而,它所采取的方式是无法实现其目的的,甚至还会阻碍其目的的实现,也就是反而会阻碍农业的发展。因此,与重商主义相比,该学说存在的内在矛盾似乎更大。重商主义重视制造业和国外贸易的发展,但不重视农业的发展。在重商主义学说下,虽然社会上一部分资本会从利益较大的产业流向利益较小的产业,但无论怎么样,其结果还是促进了它想要促进的产业的发展,也就是实现了自己的目的。然而,重农主义的学说,最后却阻碍了它想要促进的产业的发展。

  综上所述,无论哪种学说,只要它采取的措施是特别重视某产业,违反规律地将社会上大部分资本投入这种产业,或者特别限制某产业而违反规律地强迫本来要投入该产业的那部分资本流出,那么它的结果都是违背其目的的,也就是说无法促进其想要促进的目的。这种情况,与其说会促进社会的发展,还不如说会阻碍社会的发展;与其说会增加土地和劳动的生产物价值,还不如说只会减少其价值。

  如果上述特别的奖励或限制制度全都被废除了,就可以建立起最简单明了的自由主义制度。人们只要不违反正义的法律,就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方法追求自己的利益,用自己的劳动和资本与任何其他人自由竞争。以前,君主负有监督、指导私人产业使之最有利于社会的义务。这时,君主们的义务也完全解除了。可以说,要很好地履行上述义务,恐怕不是人类的智慧所能做到的,因此,君主们在履行这种义务时经常容易犯错误。然而,在完全自由的制度下,君主则只要履行三个应尽的、非常重要的、人们能够理解的义务。它们分别是:保护国家免遭其他独立国家的侵犯;设立公正严明的司法机构,尽可能地保护社会上每个人,使其免遭任何其他人的侵害;建设并维持某些公共事业和公共设施。当然,这些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持绝对不是为了任何个人或少数人。这是因为,当由社会全体来经营这种公共事业和设施时,所得的利润一般能够补偿费用还有剩余;但是,如果是由个人或少数人来经营这种事业时,获得的利润甚至无法补偿费用。

  君主要适当履行上述三项义务,必然需要花费一定的收入来支付其中的必要费用。因此,我在下一篇将会竭力说明以下几点:什么是君主或国家的必要费用,其中哪部分应由全社会的一般纳税来负担,哪部分应由社会内特殊部分或特殊成员的纳税来负担;应当由全社会负担的费用应当用怎样的方式向全社会征收,各种方式有什么样的利弊;近代各国政府都用一部分收入来抵押借债的理由和原因是什么,这种债务会对土地和劳动的年生产物造成什么影响。因为以上三点,下一篇自然也就分为三章来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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