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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论国家的收入

书名:超值金版-国富论 作者:(英) 斯密 (Smith,A.) 著 凡禹 译 本章字数:157678

更新时间:2014年12月30日 15:27


第五篇 论国家的收入

  君主或国家的费用

  第一节国防经费

  君主的首要任务,在于保护国家的安全,使之不受敌国的侵略和蹂躏。而君主要完成这一任务,就必须借助于军事力量。但是,在不同的社会状态与发展阶段下,所需要的军事费用是非常不同的。

  在最低级、野蛮的狩猎社会,人人既是狩猎者又是战士,现在北美的土着人就是很好的例子。他们为了保卫自己的部落或者为了报仇而去战斗,就像在家中通过劳动维持生计一样。在此情形下,君主和国家并不存在,部落无须为他的战斗或战时生活承担任何费用。

  在比较进步的游牧民族社会,情况也大致相同。例如,在鞑靼民族和阿拉伯民族阿拉伯民族,泛指讲阿拉伯语的各民族。"阿拉伯"一词最早出现于公元前9世纪,欧洲人称之为"萨拉森人".主要分布在西亚和北非阿拉伯国家,占这些国家居民的大多数,还有一小部分分布在土耳其、伊朗、阿富汗、印度尼西亚、埃塞俄比亚、索马里、乍得、坦桑尼亚等国。--译者注中,人人既是游牧者又是战士。他们没有固定的住所,要么生活在帐篷中,要么生活在能够迁徙的马车中。随着季节的变迁,或因为偶发的事件,整个部落或民族保持着不断迁移的状态。如果某地的牧草被他们所放养的牲畜吃完了,他们就会迁移到另外一个牧场,周而复始。在干燥的季节,他们迁往河边;在阴湿的季节,他们又迁回高地。由于他们的民族习惯了四处漂泊,所以一遇到战争,他们并不会不负责任地将老幼妇孺留在后方照看牲畜,而是让所有人都变身为冲锋的战士。虽然战争和生活的目的不同,但无论是作为士兵还是牧民,他们的生活方式都不曾改变。在战争中,他们并肩作战,所以人人都竭尽所能。正如我们经常听说的那样,鞑靼的妇女也会参加战争。当他们获得了胜利时,他们就可以拥有敌方民族的所有东西。但是,如果他们战败了,那么他们整个民族都会灭亡,不止牲畜,就连妇女、儿童都将成为对方的战利品。至于大多数没有战死沙场的战士,他们为了活命只好臣服于征服者;剩下的一些人则会因为遭到驱逐而四处流亡。

  对于鞑靼人或阿拉伯人而言,日常的许多生活方式与习惯都是在为以后的战斗准备。他们平时所玩的游戏,如赛跑、摔跤、练棍、掷枪、拉弓等,仿佛就是在进行战斗。他们的作战状态也与平日一样,依靠自己放养的牲畜维持生存。这些民族虽然有酋长或君主,但酋长或君主却从不曾负担过他们平时训练的费用。他们所期待或要求的唯一报酬,就是在战争期间大肆掠夺的机会。

  由于狩猎不能够提供稳定的生活资料来源,因此无法支持过多的人数,所以狩猎者的人数通常不超过两三百人。与此不同,游牧者的队伍有时能够达到二三十万人。一般来说,如果他们的迁徙过程没有受到任何阻碍,他们就会在甲区域的牧草被吃光后,迁移到牧草充裕的乙区域。这样,他们所能容纳的人数也就一直在不断地扩大。因此,对于文明国家而言,邻近的狩猎民族不足为惧,而游牧民族的威胁则大得多。所以,印第安人在美洲的战争一点也不可怕,鞑靼人在亚洲的无数次侵略才是最令人害怕的。修昔底德修昔底德,古希腊历史学家,他是在高度成熟了的希腊文化的熏陶下成长起来的。--译者注曾说,不管是欧洲人还是亚洲人,都无法与团结起来的塞西亚人相对抗。而事实也证明了他的这一论断。塞西亚(或称鞑靼)处于无边的、没有屏障的荒野之中。在出现征服者部落时,或者在一族酋长的统治下,人民一般都会团结在一起,并将亚洲各处蹂躏为荒漠。另外一个大的游牧民族,居住在阿拉伯大沙漠上,仅仅在穆罕默德穆罕默德是伊斯兰教的创复兴者,也是伊斯兰教徒(穆斯林)公认的伊斯兰教先知。中国的穆斯林普遍尊称之为"穆圣",也被称作"马圣人".按传统的穆斯林传记载他约于公元前570年出生于麦加,公元前632年6月8日逝世于麦地那。--译者注及其接任者的统治下团结过一次。那次团结的原因,是宗教的狂热,而不是征服。当然,那次团结所造成的结果还是如上文所述。试想,如果把美洲的狩猎民族换成是游牧民族,那么邻近的欧洲殖民地居民的生活就肯定不会像现在这样安稳了。

  在更进步的农业社会,由于没有发达的制造业和对外贸易,每个人都是战士,或者很容易就能够成为战士。人们在从事农业生产时,每天都要在露天的环境里受尽日晒雨淋。这种艰难的日常生活,正好锻炼了他们忍受战争艰难的能力。实际上,与战争中遇到的困难一样,农业工作中也会遇到类似的困难。以挖掘沟渠为例,农民的农业工作中需要不断挖掘沟渠,而他们在战场上也不断挖掘战壕、修筑围墙。在农业工作中锻炼的能力,便于他们在战场上发挥作用。与游牧民族的游戏一样,农民平日里的娱乐仿佛也是在进行战斗。但是,由于农民不如牧民那么悠闲,所以不能够经常进行这些游戏。虽然大家都是战士,但农民却不如牧民那么擅长战斗。当然,以他们的情形,君主或国家一般也不需要支付费用来训练他们的战争能力。

  与游牧业不同的是,农业的性质决定了它必须是固定的。所以,即使是最愚昧、最落后的农民,也都有一个固定的居住地。如果他们放弃这一住所,将会遭受巨大的损失。因此,在发生战争时,农民不能像狩猎民族、游牧民族那样倾巢出动。一般来说,在农业社会,老幼妇孺都留在后方照看住所,而达到兵役年龄的男子则全部奔赴战场,小民族尤其如此。并且,一个国家中达到兵役年龄的男子,一般约占全国人口的1/4或1/5.只要战争发生在播种期开始后、收获期结束前,即使农民和主要劳动力全部离开住所参加战争,他们也不会遭受太大的损失。因为他们相信,在这期间,老人、妇女和儿童就可以把所有的农活做好。因此,一般来说,发生短期的战争,他们都不需要国家费用的支援,完全可以自力更生。也就是说,君主和国家既不需要花钱训练他们,也不需要支付很多的费用维持他们作战。在第二次波斯战争发生之前,古希腊各城邦的市民似乎就是以此种方式服兵役的。在伯罗奔尼撒战争伯罗奔尼撒战争是以雅典为首的提洛同盟与以斯巴达为首的伯罗奔尼撒联盟之间的一场战争。这场战争从公元前431年一直持续到前421年,其中双方几度停战,最后斯巴达获胜。这场战争结束了雅典的经典时代,结束了希腊的民主时代,强烈地改变了希腊的国家。几乎所有希腊的城邦都参加了这场战争,其战场几乎涉及了整个当时希腊语世界。在现代研究中也有人称这场战争为古代世界大战。--译者注发生之前,伯罗奔尼撒人伯罗奔尼撒位于希腊南部,面积21 439平方公里。--译者注也是以此种方式服兵役的。修昔底德曾描述说,伯罗奔尼撒人大约在夏季离开战场,回家收获庄稼。在诸王统治时期至共和国初期,罗马人采取的也是这一方式。维伊之围后,他们才开始通过向后方民众征费的方式来维持前方作战的费用。罗马帝国没落之后,欧洲各王国纷纷在其废墟上建立。在这些王国的封建法律制定前后,很多封建领主及其属民都是自己支付费用来侍奉国王的。与在家中一样,他们在战场上向来也是自力更生,从来不用从国王那里获得任何俸金或资金支援。

  当社会进一步向前发展时,由于制造业的进步和战争技术的改良,战士们也就不可能再自力更生了。以农民远征为例,当远征发生在播种期开始后、收获期结束前,他们的离去对收获的影响不大。在这段时间里,就算他们不劳动,大自然也会让农作物自行生长。然而,对于一般技术工人来说,战争的影响就截然不同了。以铁匠、木匠、纺织工人为例,他们一旦离开工作的场所,就会断绝其唯一的收入来源。因为,对他们的工作来说,大自然给不了任何帮助,他们必须完全依靠自己的劳动。因此,如果他们因为为国家服兵役而无法在经济上维持自己的生活的话,国家就应当支出费用供给他们的生活。如此看来,在一个国家里,如果大部分居民都是技术工人和制造业者,导致大部分人都要去服兵役,那么国家就得负担他们服兵役期间的生活费用。

  此外,战争的技术已经逐渐发展成为一门深奥且精细的科学。战争,已不再是早期社会那种简单、随意的小对抗、小争夺。并且,战争持续的时间也不确定,例如,经常连续发生战事,每一次差不多都要持续大半年。于是,至少在战争期间,国家很有必要维持服从征募人民的生活。不管一个人原来的职业是什么,长期自费服兵役肯定是一个沉重的负担。于是,第二次波斯战争之后,雅典军队好像就采用了一种独特的用兵制度。这种制度,是指士兵一部分由本国人民组成,另一部分由外国人组成,而两者全都由国家支付费用。自维伊之围以来,留在前方的罗马军队也会得到一定的薪酬。在之后的各封建政府时期,封建领主及其从属基本上是通过支付金钱的方式来免除自己的兵役,而这笔金钱就可以用来维持那些必须去服兵役的人。

  与未开化的野蛮社会相比,文明社会里服兵役的人数占全国人口总数的比例要小得多。在文明社会里,军队的开支将由那些没有参军的劳动者负担。对于劳动者来说,他们不仅要负担军队的开支,还要维持自己的开支,并且根据自己的身份相应地负担行政司法机关的开支。因此,士兵的数目就不能超过这些劳动者所能维持的限度。在古希腊,小的农业国家的1/4或1/5的人口都可以称为士兵,他们随时都在服役征战。然而在近代,各文明国家的士兵人数一般都不超过全国人口的1%,否则就会给人民带来过重的负担,甚至危及国家经济的发展。

  只有当君主或国家为了作战而练兵之后,供养军队才会成为一笔大的开支,而此前的开支似乎并不大。古希腊各共和国的军事训练,是自由市民的义务教育之一。各个城市似乎都建有公共广场,而教师们则在政府官员的监督下对青年进行各种军事训练。这种简单的设施开销,基本上就是希腊各共和国训练市民作战所支付的全部费用。与古希腊的竞技场类似,古罗马也有类似的运动场。后来的封建诸国为了同一目的,也曾多次规定,市民必须操练弓箭并接受其他军事训练,但好像没有得到预期的结果。后来,要么因为官员们缺乏责任心,要么因为其他一些事情,这些规定最后总是成为一纸空文。随着政府的不断更迭,军事训练逐渐远离了人民大众。

  在古希腊、罗马共和国时期,以及封建制度建立后很长一段时期中,士兵并不是一种独立的职业,更不能构成一个阶级。任何职业的人民,不仅在平时会认为自己适合当一名军人,而且在战时更会觉得自己有参军的义务。

  可以说,战争技术在所有技术中是最重要的。随着技术的改良和进步,这种技术也就成为了所有技术中最复杂的。在一定时期内,虽然战争技术的完善程度取决于机械技术以及其他相关技术的情况,但为了使战争技术达到非常完善的程度,就必须有某些市民以此为职业。当然,这种技术的改良和其他技术一样,也必须非常重视分工。但是,这种分工与其他技术的分工是有区别的:其他技术的分工,是因为个人意识到专精一种职业比从事多种职业获取更多的利益;而让士兵成为一种独立的职业,则是出于国家利益的考虑,并非个人的考量。试想,在和平时期,如果人们将大部分的时间用来参与军事训练并不求报酬,那么他除了获取一些军事知识和乐趣外,不能获得其他的任何利益。只有国家支付报酬,他们才会为了自己的利益来参加训练。不过,很多国家往往缺乏这一意识。

  相对来说,牧民的空闲时间很多,早期的农民也有些许闲暇,而手艺工人或制造业者则没有多少空闲时间。因此,关于军事训练,牧民可以花费大量的时间,早期的农民可以花费部分时间,但是手艺工人或制造业者可以花费的时间就很少,因为如果他们花费一小时去进行军事训练的话,他们就会损失这一小时的收入。他们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自然会非常抵触这一训练。再者,工艺技术和制造业的进步,必然会促进农业生产的改良使得农民和工人一样,也没有多少闲余时间。自然地,农民也会抵触军事训练,并逐渐消磨了战斗的意识。但正是由于农业改良增加了财富,所以容易引起邻国的垂涎和侵略。经验告诉我们,勤勉致富的国家往往最能成为他国攻击的对象。因此,如果国家不采取新的国防战略的话,人民战斗意识的衰弱会使他们丧失自卫的能力。

  这时,国家一般都只好采取以下两种国防战略:不顾国民的利益、资质、职业、意愿,用严厉的法令强迫所有或部分适龄市民参与军事训练;雇用一部分市民参加军事训练,使士兵成为一个特殊的独立的职业。

  当国家采取第一种策略时,国家的军队就被称为民兵部队;当国家采取第二种策略时,国家的军队就被称为常备军。常备军唯一的工作就是进行军事训练,其主要生活来源就是国家发放的生活费或薪饷。相对来说,民兵部队的军事训练就只是临时性的任务,他们仍然要靠本来的职业养活自己。这两种士兵的本质区别是:民兵们更像工人、工匠、商人,而不是士兵;而常备军更多的则是军人性质。

  民兵部队也分多种类型。有的国家只对公民进行军事训练,而不将他们编成一个个独立的部队,这些公民没有正式和固定的长官。在古希腊和罗马各共和国,公民们在家乡进行的军事训练一般都是分开的,要么自己单独训练,要么和好友一起训练,只有到战争时期才会隶属于某一特定部队。其他国家则又有所不同,民兵不但要进行军事训练,而且还被编成固定的部队。例如,英国、瑞典乃至近代欧洲的一些民兵制国家就是这样。无论是平时还是战时,国家的每个民兵都隶属于一个特定的部队,都有正式和固定的军事长官。

  在火器发明之前,军队的优良程度取决于各个士兵使用武器的熟练度和技巧。体力和敏捷度最为重要,它们通常决定了战事的胜负。与现在的剑术一样,使用武器的熟练度和技巧,不是在普通的社会环境之中就可以学会的。要获得那类武艺,只有进入特定的学校,由特定的老师传授,并辅之以自己单独学习或和本领相同的朋友一起学习。在火器发明之后,体力、敏捷乃至使用武器的技巧和熟练度的重要性就比以前差得多了。虽然新式火器不会把笨拙者提升到和熟练者同一水平,但与以前相比,他们之间的水平更为接近了。并且,人们普遍认为,在部队的学习中,可以不断获得使用新式火器所需要的技巧和熟练度。

  因此,决定近代战争胜负的,与其说是士兵使用武器的技巧和熟练度,倒不如说是纪律、秩序和服从命令的速度。近代的火器有声响、烟雾,人们在战斗开始的很久之前,往往一听到炮声就会感觉自己可能连怎么死的都不知道。于是,在通常的情况下,战斗一开始,军队就丧失了纪律、秩序和服从性。古代的战斗则不同。除了人的吼叫声以外,没有大的声响和烟雾,负伤和死亡的原因也都是可以知晓的;附近有没有致命的武器,大家都看得一清二楚。此时,一支军队只要对使用武器的熟练度和技巧有充分的信心,那么无论在战事的任何阶段,与使用火器时相比,维持军队的纪律和秩序都要容易得多。这里需要指明的是,只有在同一个军队进行操练的士兵队伍,才可能获得纪律、秩序和服从命令的速度。

  然而,无论怎样训练,民兵部队都比不上一支纪律良好、训练得当的常备军。相对于一周或一月训练一次的士兵,每天或每两天训练一次的士兵使用武器的熟练度更强。在近代,虽然军队使用武器的熟练度没有以前那么重要,但在目前来说,使用武器的熟练度还是比较重要的。例如普鲁士普鲁士,一般指17世纪至19世纪间的普鲁士王国。由于普鲁士在短短200年内崛起并统一德国,建立了德意志第二帝国,所以普鲁士有时也是德国近代精神、文化的代名词。--译者注的军队,它之所以被公认为是优秀的,据说就是因为他们更擅长使用武器。

  试想,有这样两种士兵:一种士兵每周或每月只需服从长官的一次命令,其余时间均可自由处理自己的事务,而不必受长官的管制;另一种兵士每天的全部生活行动都处于长官的监管之中--哪怕是上床起床,都必须遵循长官的指令。那么,将上述二者进行比较,在对长官的敬畏和对命令的服从速度方面,后一种士兵是绝对比前一种士兵更优秀的。因此,可以说,在使用武器方面,民兵往往不如常备军;在纪律和服从方面,民兵更是不如常备军。并且,在近代的战争中,相对于使用武器的本领,纪律与服从要重要得多。

  鞑靼和阿拉伯的民兵是最好的民兵,因为他们平日里跟随并服从酋长,养成了尊敬长官和迅速服从命令的习惯,类似于常备军那样。例如,苏格兰高地的民兵,就是这样在自己酋长指挥下行动的。不过,与鞑靼和阿拉伯的民兵不同的是,苏格兰高地的民兵有固定的住所,不像牧民那样四处游荡,平时也不会追随酋长迁徙至其他地方。因此,他们与鞑靼人和阿拉伯人相比较而言,更不愿意跟随酋长奔赴远方的战场,也更不愿意在战场停留过久。他们获得战利品后就会渴望回家,即使是酋长也难以制止。这就意味着,他们在服从长官方面是不如鞑靼人和阿拉伯人的。而且,他们在高地上习惯了固定的生活而很少去到野外,因此他们在军事训练和善于使用武器方面,也远不如鞑靼人、阿拉伯人。

  其实,任何种类的民兵只要参加过几次战斗,就能够变成一个合格的常备军战士。因为他们每天操练并接受长官的命令,久而久之就会像常备军那样习惯于迅速服从命令。无论他们之前的工作是什么,只要参加过几次战斗,就必然会获得常备军的所有优点。所以说,美洲的民兵在任何方面都可以与常备军相抗衡,即这支常备军的勇武不逊于法国和西班牙最顽强的老兵部队。

  明确了这个区别,我们就能够用历史事实证明:有纪律的常备军比民兵部队要优越得多。

  就我们所知,马其顿王腓力普所统帅的军队是历史上有记载的最早的常备军之一。它经常与色雷斯人色雷斯人是巴尔干半岛最早的居民之一,主要分布在现今的保加利亚、希腊、马其顿、罗马尼亚和土耳其等国境内。色雷斯人曾创造了高度发达的克里特·迈锡尼文明,但最终被罗马帝国毁灭。色雷斯人,亦译色腊基人,似乎源自于赫布鲁斯河(今马里查河)一带与希腊人有过交往的一个特定部落之名,到公元前7世纪中叶时已被一般用作诸多部落的统称了。--译者注、伊里奥人、色萨利亚人甚至附近的希腊城邦发生战争。他的军队最初也许只是民兵部队,但经过多次的战争后,军队逐渐锻炼成了一支训练严格的常备军。即使是在短暂的和平时期,他也没有解散军队,而是谨慎地保持着军队。之后,经过长久而激烈的战争,他不断打败并征服了希腊各主要城邦的勇敢而精悍的民兵。然后,又与大波斯帝国交战。战事一开始,他就迅速击溃了波斯那羸弱又缺乏训练的民兵。希腊各城邦和波斯帝国的衰落,就证明了常备军比民兵优越得多。这是人类历史上有详尽记载的第一次大革命。

  罗马的兴起并取代迦太基,是人类历史上的第二次大革命。这两个共和国在历史上都赫赫有名,而且,他们的兴衰荣辱都有着共同的原因。

  从第一次迦太基战争罗马人称迦太基(Carthage)人为"布匿",所以也称为第一次布匿战争。第一次布匿战争是在古罗马和迦太基之间的三次布匿战争的第一战,战于公元前264年至前241年之间。两国冲突是因为争夺地中海沿岸地区的霸权,尤其是西西里岛的拥有权。战争23年后,罗马胜利,加了许多条件才和迦太基签订和约。--译者注结束,到第二次迦太基战争迦太基在第一次布匿战争失败之后,因失去地中海里的西西里岛,开始向欧洲西部的伊比利亚半岛发展。罗马警告汉尼拔不可穿过埃布罗河。汉尼拔无视此警告,继续领军向东北进军。罗马令迦太基交出汉尼拔受审,被拒绝之后宣战。这次战争是三次布匿战争中最长也最有名的一场战争,最后以罗马的胜利宣告结束。这场战争中迦太基名将汉尼拔的出色表现奠定了他在西方军事史上的地位。同时,汉尼拔在扎马之战中的失败也成就了大西庇阿的威名。--译者注开始,迦太基的军队相继由三位大将--哈米尔卡尔、其婿哈斯德鲁巴及其子汉尼拔汉尼拔·巴卡(公元前247年至前182年),北非古国迦太基名将,军事家。他年少时随父亲哈米尔卡·巴卡进军西班牙,并在父亲面前发下一生的誓言,终身与古罗马为敌,自小接受严格和艰苦的军事锻炼,在军事及外交活动上有卓越表现。现今仍为许多军事学家所研究的重要军事战略家之一。--译者注率领,一直进行着战争。首先,他们惩处了国内叛变的奴隶;其次,他们镇压了非洲叛乱的各民族;最后,他们征服了西班牙王国。在这几次战争中,军队都受到了犹如常备军的严格训练。在由汉尼拔率领军队时,他们开始从西班牙向意大利进攻。虽然当时的罗马人生活得也不是很太平,但他们却没有经历过上述那样的战争。因此,他们的军事训练十分松缓。可以说,在特雷比阿、斯雷米阿和肯尼,当罗马军队和汉尼拔的军队会战时,简直就像是用民兵来对抗常备军的场面。这种情形基本上已经决定了这几次战争的结果。

  留在西班牙的常备军,也比罗马的民兵更强大。于是,这些常备军在汉尼拔的弟弟小哈斯德鲁巴的率领下,没用几年就将西班牙境内的罗马民兵全部驱赶出去了。

  之后,久战沙场的罗马民兵,也逐渐成为了训练有素的常备军。相比之下,汉尼拔的军队却得不到本国的充足供给,于是他所固有的优势也就不断地消失了。后来,小哈斯德鲁巴觉得自己有必要率领所有留在西班牙的常备军,前往意大利援助他的兄长。但结果是全军覆没了。据说,是因为他们在行军途中被指错了路,来到了一个陌生的国家,在那里他们遭到了另一支同样精锐的常备军的突袭。

  在小哈斯德鲁巴的军队离开西班牙之后,罗马大将西皮阿在那里就只遭到了一些民兵的抵抗,而这些民兵又都弱于他的军队。于是,他将那些民兵征服了,并且他自己的民兵在战争中不自觉地成为了训练有素的常备军。接着,这个常备军来到了非洲,抵抗他们的也只是一些民兵。这时,为了防御迦太基,汉尼拔的常备军被召回了,并且那些失败的非洲民兵也加入了汉尼拔的常备军。汉尼拔的军队中,大部分士兵都是这些非洲民兵。于是,相互敌对的两大共和国的命运在查马会战中被决定了。

  第二次迦太基战争结束到罗马共和国衰落,罗马的军队可谓是十足的常备军,但还是需要战争的锻炼。当马其顿的常备军与之对抗,并且战争进行到高潮时,若不是马其顿国王示弱,罗马军队可能还需要经过两三次大的战争或会战,甚至更多的困难才能征服这个小国家。那时,古代世界所有的文明国家(诸如希腊、叙利亚、埃及)的民兵,都只能对罗马的常备军做一些微弱的抵抗。然而,一些野蛮国家的民兵则抵抗得较为激烈,例如米斯里德斯率领的黑海、里海以北各国的塞西亚(鞑靼)民兵,他们是罗马军队遇到的最强劲的敌人;帕斯阿和日耳曼的民兵也很强大,曾经将罗马军队打败了好几次。但从总体上来说,罗马军队只要得到了很好的指挥,所有民兵都将不是他们的对手。然而,罗马人觉得自己的帝国似乎已经足够大了,因此并没有彻底地征服帕斯阿、日耳曼。其实,古代的帕斯阿人好像属于塞西亚或鞑靼的民族,他们一直都保留着祖先的很多风俗习惯。而古代的日耳曼人,和塞西亚人或鞑靼人一样是游牧民族。他们由酋长率领,平时向各地迁徙,战时则进行战斗。他们的民兵就像塞西亚或鞑靼的民兵一样,也许还是后两者的后裔也说不定。

  罗马军队松散的原因有很多,纪律太严明也许也是其中的原因。在强盛时期,他们就已经打遍天下无敌手了。于是,他们开始抛弃那些认为不再必要的沉重盔甲,开始忽视那些认为不再必要的艰苦操练。另外,特别是镇守边疆防御日耳曼人和班诺尼亚人的常备军拥护自己的将军,经常反对皇帝。因此,对罗马各皇帝来说,这些常备军简直构成了对他们的威胁。听一些作家说,康斯坦丁大帝康斯坦丁大帝,即君士坦丁一世(大帝)(272-337),罗马皇帝。他是世界历史上第一位信仰基督教的皇帝,曾在313年颁布米兰诏书,承认基督教为合法且自由的宗教,并于330年将罗马帝国的首都从罗马迁到拜占庭,将该地改名为君士坦丁堡。此外,他的一系列改革措施,为欧洲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过渡起到了重要作用,他被称为西方的"千古一帝".--译者注为了要降低这些常备军的威胁,于是将驻守边疆的由两三个军团合成的大部队召回内地,并将其分化为小部队分散驻扎在各省,禁止其移动,除非需要武力驱逐外敌。我们都知道,当军队长期驻留在商业和制造业都市,兵士们自身就会逐渐变成商人、技工或制造业者了,士兵的性质也就逐渐地转化成了市民的性质。于是,罗马的常备军也就逐渐衰落成了腐败、无训练的民兵。于是,当日耳曼和塞西亚民兵入侵罗马时,西罗马帝国已经无法抵挡了。各皇帝只好去雇用其他国家的民兵来抵抗另一些国家。依靠这种方法,他们维持了一段时间,但他们也没有别的办法了。

  西罗马帝国的衰落,是古代史上留有详细记录的人类历史的第三次大革命。它衰落的结果,表明了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就民兵来说,野蛮国家的民兵要胜于文明国家的,也就是说,相对于由农夫、技工和制造业国家的民兵而言,游牧国民兵更加厉害。但是,需要明确的是,这里民兵所战胜的并不是常备军,而只是那些训练和纪律弱于自己的民兵而已,例如希腊民兵战胜波斯民兵,瑞士民兵战胜奥地利和勃艮第民兵。

  日耳曼和塞西亚民族在西罗马帝国的废墟上建立起了自己的国家。他们的军队在一段时期内依然保持着原来的性质,即牧人和农夫组成的民兵,由酋长在战时率领他们作战。因此,他们都是训练有素、纪律严明的。后来,由于生产技术的不断进步以及产业的不断发展,人们慢慢地不是那么服从酋长的领导了,并且大多数人进行军事训练的空余时间也没那么多了。于是,封建时代的民兵制度逐渐衰落,训练和纪律都不断地松散。为了矫正这种不利情况,他们开始着手建立常备军。我们可以想象得到,一旦编制常备军的方案被某一文明国采用,那么其他文明国就会相应地效仿。因为,只有这样,他们才能抵抗其他已经编制了常备军的国家,从而保卫自己。

  即使常备军的士兵从来没有上阵杀敌或使用火炮,却常常显示出老兵的勇气,一上阵作战就犹如最顽强、最有经验的老兵。例如,俄罗斯帝国在1756年前的20年一直国泰民安,士兵们上阵打仗的次数并不多。1756年,当俄罗斯攻打波兰时,俄罗斯军队表现出来的勇武,却完全可以和欧洲当时最顽强最老练的普鲁士兵士相媲美。又比如,英国在1739年西班牙战争爆发前,度过了28年的和平时期,但是它的常备军却没有退化,他们在攻打喀他基那时,也表现得异常勇武。不过,这场战役,的确是他们的一次冒险。因为和平日子过久了,将军、士兵们可能的确会忘记他们的技能。但是,管理得当的常备军,只要坚持训练,就决不会忘记勇武的精神。

  如果一个文明国的国防依靠民兵来守卫,那么它随时都可能遭到邻近野蛮民族的侵犯。我们可以从鞑靼人征服亚洲各文明国的历史事实中,看到野蛮国民兵比文明国民兵更厉害。然而,纪律严明、训练有素的常备军,又优于任何民兵。只有这种军队才能很好地保卫国家不受野蛮邻国的侵犯,所以,一国要永久或长时期地保持文明,就只有编制常备军。当然,只有富裕的文明国家,才能很好地维持这种军队。

  纪律严明的常备军,使得文明国可以抵御外敌,而野蛮国可以变得文明。国家可以依靠常备军的威力,将君主的法令推行到帝国最偏远的地方。并且,常备军的威力,可以在那些没有常备军就无政治的国家里维持相当程度的正常统治。所有对俄罗斯彼得大帝各种变法图强措施进行过认真研究的人,都会发现彼得大帝各种措施的核心就是建设正规常备军。可以说,常备军是皇帝执行和维持其他所有法律的工具。之后,俄罗斯帝国享有的一段时期的和平与秩序,就是与这种常备军有密切的关系。

  一些有共和主义思想的人,常常担心常备军会妨碍自由。的确,当掌握军队的人的利益和国家宪法的利益不一致时,可能会存在这样的妨碍。恺撒的常备军破坏了罗马共和国,克伦威尔的常备军解散了英国成立已久的议会,这些都是很好的例子。但是,如果一国的军权握在君主手里,各军队的主要将领是国家的贵族时,就不会存在这样的威胁了。也就是说,如果全国的兵力都是由那些享有最多民政权力的人掌握,这些人的最大利益就在于支持民政权力时,常备军就绝不会妨碍自由了。与之相反,常备军在一些场合可能还有利于自由。这是因为,君主有了常备军的保护,认为自己很安全了,就不需要像近代一些共和国君主那样监视市民的行动。对于国家的行政长官来说,虽然他得到了多数人民的支持,但只要有群众不满,他的安全就会受到威胁;有时,一个很小的纷争都可能引起大革命。因此,为了自己的安全,政府只好使用权力镇压各种不满的情绪。有了常备军之后,一国君主或行政长官感觉不仅有可靠的贵族支持自己,还有精锐的常备军保护自己,因此就不用担心那些粗暴、放肆的抗议了。他感觉到自己地位的稳固,对这些抗议他可能就会心平气和地宽恕,或者置之不理。因此,只有在有精锐的常备军保障的国家,才可能享有接近于放肆的自由;也只有在这样的国家,君主才不会为了公共安全而镇压各种放肆的自由。

  总的来说,君主的首要任务,就是要保护本国社会的安全,避免其遭受其他独立国家的侵犯。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这种任务的实行逐渐需要越来越多的费用。在社会的进步过程中,社会兵力的维持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以前,平时和战时都不需要君主支出任何费用来维持;后来,君主需要在战时支付费用来维持;再后来,无论是平时还是战时君主都需要支付费用来维持。

  火器的发明使战争技术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造成的结果就是,平时训练军队和战时使用军队的费用不断地增加。与以前相比,军队所使用的武器和弹药更贵。例如,与矛和弓箭相比,短枪更贵;与弩炮公元前399年,希腊属下的塞拉古城邦的狄俄尼索斯面对着强大的迦太基人的武力威胁。此时,狄俄尼索斯的工匠们设计制造了战争史上第一具扭力弹簧弩炮。它利用两束张紧的马鬃、皮绳或动物肌腱产生的扭力作为动力,驱动弩臂带动弓弦抛射弹丸或箭矢。希腊人设计的弩炮带有坚固的支架,主梁置于支架之上,其前端两侧装有两具扭力弹簧组,每个弹簧组带动一只弩臂,弩臂末端连接弓弦,弓弦正中是容纳投射物的编制网袋。弩炮具有强大的威力,性能良好的弩炮能够将1塔仑特(古希腊重量单位,约合26千克)重的石弹抛出300码(1码=09144米)开外。--译者注或石炮相比,大炮或臼炮臼炮,口径大身管短的一种火炮。臼炮是较为古老的曲射火炮,因外形像石臼而得名。--译者注更贵。在以前阅兵时,发射出去的矛和箭总是很容易收回,因此花费极少;然而近代阅兵所消费的火药,放射出去就不再返回,需要的费用非常巨大。相对于弩炮和石炮,大炮和臼炮不仅造价更高,而且非常笨重。这种笨重机械的制造,需要花费很大的费用,而制成后运往战场,又需要花费很大的费用。并且,由于近代大炮的战斗效力要高于以前的石弩,因此一个都市要抵御大炮的攻击,所需要的费用也要巨大得多。在近代,国防费用不断增加的原因有很多:一方面是事物自然发展不可避免的趋势;另一方面则是战争技术的不断进步,而火药的发明即是引起技术大革命发生的一个偶发事件。

  在古代,富裕的文明国家很难抵御贫穷的野蛮国家的侵略;但是在近代,贫穷的野蛮国家则很难抵御富裕的文明国家的宰割。近代战争需要的巨大的火药费用,为那些能负担这些费用的国家提供了一种利益,从而使文明国家比野蛮国家处于更优越的地位。表面上看,火器的发明似乎对维持文明有害;但实际上,它是有利于文明的维持的。

  第二节司法经费

  君主的第二大任务,就是设立一个公正严明的司法机关,以保护公民免受他人的欺辱或压迫。履行这一任务,其费用的大小也因社会时期的不同而不同。

  狩猎时期的人们几乎没有财产,有也只是值两三天劳动的劳动价值。当然,固定的法官和司法机关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因为没有财产,所以人们相互伤害的只是声誉或身体。虽然遭遇凶杀、殴打、诽谤的受害人感到痛苦,但加害者却没有获得什么利益。但是,损害财产的情况就不一样了。往往加害人所获得的利益,与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一致。人们之所以去伤害他人的身体或声誉,一般来说是受到了嫉妒、怨恨、愤怒等情绪的影响,但大多数人并不会经常被这些负面情绪冲昏头脑。就算是最坏的人,也只不过是偶尔受到这些情绪的影响。对有些人来说,伤害他人的确可以使自己的情绪得到暂时的抒发,但对大多数人而言,这并不能带来任何实际和长远的利益,因此他们一般都会克制自己的不良情绪。正是由于人们的这种性情,即使没有法官存在,人们还是能安定地生活。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富人的贪得无厌和穷人的好逸恶劳,使人们产生了侵害他人财产的情绪。并且,这种情绪是极为牢固和普遍的。人们常说,哪里有巨大的财富,哪里就有严重的不平等。一个富豪的存在,至少同时伴随着500个穷人的存在。也就是说,少数人的富有总是伴随着多数人的贫穷。而穷人对富人的嫉妒和怨恨,会促使他们产生侵犯富人财产的情绪。然而,对于那些劳动多年或世代劳动而拥有财富的人来说,如果他们的财产得不到司法的保障,那么他们每天都将无法高枕无忧。于是,富人的周围随时都可能潜伏着未知的敌人,即使他没有得罪他人,也无法避免他人对他财富的侵犯。而要想免受侵害,他就只能依靠强大的司法保护,因为法官能够持续打击所有的非法行为。这就是为什么人们一旦获取了贵重的财产,就必然要求建立民权政府的原因。而在人们没有财产的社会,或者财产只值两三天劳动价值的社会,则没有设立这种政府的必要。民权政府的性质,要求人民对其服从。由于大笔财富的存在是建立民权政府的必要条件,因此,民权政府逐渐发展的主要原因就是财产价值的不断增大,因而,它自然要求人民对它更加服从。

  这时就会产生一些问题,那就是人们为什么会服从这种政府?在民权机关产生之前,为什么有一小部分人拥有支配其他大多数人民的权力?对于这些问题,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寻找答案。

  首先就是自身的种种优越性。它包括个人资质的优越;力量、容貌、敏捷等身体方面的优越;智慧、道德、正义感、坚强、克制能力等意识方面的优越,等等。在任何社会时期,如果要获取统治权,光有强壮的身体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得到聪明的头脑和高尚的品德的支持。我们知道,身体强壮的人依靠体力可以迫使一两个弱者服从于他。而一个头脑聪明、品德高尚的人,凭自己的本领却可以统治相当多的人。然而,头脑的好坏以及品德的高尚与否,都难以用眼睛看出来,因此它经常会成为争议的对象。所以,不管是野蛮社会还是文明社会,它在规定等级与服从的制度时,都不会以那些抽象的品质为标准,而总是以那些明显和清楚的事物为标准。

  其次就是年龄的优越性。年老者只要没有老到腐朽不堪,就总能比有同等身份、同等财产和同等能力的年轻者更受人尊敬。在北美土着人那些狩猎民族中,年龄是划分身份和优先地位的唯一标准。他们对长辈称父,对同辈称兄弟,对于下级称子。而在一切都平等的文明国家里,除了年龄之外,就没有其他标准可以用来划分身份了。于是,年龄通常被当成划分身份的标准。如在兄弟姐妹之间,年长的地位优先。继承父亲的遗产时,诸如名誉称呼这一类属于不可分割的人身权,一般都是将其分配给年长的人。年龄划分出来的这种身份的不同优越性,是非常显而易见,并且是毫无争议的。

  再次就是财产的优越性。我们知道,在所有的社会,富人都有较大的优越性,而在财产最不平等的野蛮社会里,富人的优越性最大。鞑靼一个酋长所拥有的牲畜,繁殖之后足足可以养活1 000人。在那个野蛮社会里,人们不可能将自己消费不了的生产物去交换制造品,因此,酋长所拥有的牲畜除了养活1 000人之外,没有别的用途。而他所养活的1 000人,便不得不听从他的安排,战时服从他的命令,平时服从他的管理。这样一来,他就成了他们的统帅和裁判官。在那时,酋长所拥有的优越地位,就是因为他拥有较多的财富。然而,在文明社会里,即使一个人的财产非常多,完全服从他的人可能也不到10个。即使他的财产增值之后,能够维持1 000人,并且可能实实在在地维持了1 000人,但这1 000人同时也付出了相应的代价。因为如果这个富人没有获得相应的等价物的话,他也就不会给予这1 000人任何东西。因此可以说,那些人只是表面上靠他养活,而实际上并不是。在文明社会里,也许只有一些家仆才是真正地靠他人养活并服从他人命令的人。但不可否认的是,财产的作用在文明富裕的社会里仍然非常大。与年龄、个人资质所划分的优越性相比,财产划分出来的优越性更大。也正是因为这样,在任何时期,在财产不平等的社会里,人们经常会感到不满。

  人类社会的第一个时期是狩猎民族社会,在这个社会里不存在财产的不平等。普遍贫困,造成了普遍平等。年龄和个人资质的优越,就是唯一决定命令和服从关系的条件。人类社会的第二个时期是游牧民族社会,在这个社会里财产出现了非常不平等的可能,这时期由财产造成了优越性的不同,从而明确地区分了命令和服从的关系。例如阿拉伯的酋长、鞑靼的可汗,他们的势力大得基本上达到了完全专制独裁的地步。

  最后就是门第的优越性。这种优越性是以上一辈财产的优越性为前提的。任何家族都是从旧时传承下来的。王侯的祖先可能更为人所知,但在数目上却是更少于乞丐的祖先。任何地方的古老世族,都表明了它曾经拥有过巨大的财富,或者说曾经因财富而获得了巨大的声誉。就是因为这样,世族总是比暴发户更能得到人们的尊敬。就如人们憎恨那些篡夺者而敬爱昔日的王族一样,很大程度上只是因为人们自然而然的心理状态而已;武官们一般都是甘心服从昔日指挥他的上司,而无法忍受他的下级爬到他的上面去,也是因为相同的心理。人们也都愿意服从他们自己或祖先曾服从过的门第,而无法忍受那些一直弱于他们的门第,突然成为了他们的支配者。

  门第的不平等是由于财产上的不平等造成的,因此,在财产平等、家世也基本上平等的狩猎民族中,就不可能存在这种门第的差别了。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在那种社会里,即使聪明勇敢者的儿子和愚昧怯懦者的儿子本领不相上下,但前者还是更受人尊敬。不过,这种差别对待是非常有限的,因为世上很少存在一个完全依靠智慧德行来维持家世荣誉的大门第。而在游牧社会中,实际上也存在门第的差别。那时,他们一般还不使用或者说不知道奢侈品,平时也就不需要耗费较大的财产,于是财富便可以一直保持在同一家族手里很长时间。所以,在游牧民族中,拥有很多财富的家族最多,那些依靠祖先的权势和财富而受人尊敬的门第也就最多。

  门第和财产,既是使一个人的地位高于另一个人的两大因素,也是个人优越性的两大前提,同时也是将人自然地划分为发布命令者和服从命令者这两种人的主要原因。尤其是在游牧民族中,那些拥有多数羊群的大畜牧者,要么因为有巨大的财富养活了很多人而受人尊敬,要么因为出身高贵、门第显赫而受人尊重。于是,相对同族中其他的牧羊者或畜牧者,他自然就有一种优越性。他能团结到更多的人由他支配,从而拥有更多的兵力。在战时,那些愿意在他旗下的人,也多于其他旗帜下的人。这样,凭借着门第和财产,他自然获得了一种行政权力。正是因为他能比其他任何人团结到更多的人由他支配,所以对于那些危害他人的人,他也就有能力强迫其赔偿损害。这样一来,所有那些自己没有防御能力的人,都会请求他的保护。于是,任何人感到自己遭人侵害时都会向他求助;而他对这些纠纷所做的裁判,与别人所做的裁判相比,又更容易使被告人服从。最后,凭借门第和财产,他获得了一种司法权力。

  人类社会发展的第二个时期,即游牧民族时期,出现了财产上的不平等。它带来了人与人之间某种程度的权力和服从(以前不可能存在),从而带来了维持权力和服从所必需的政府组织。虽然说这种社会的进步是自然而然的过程,和上述那些因素并没有必然联系。然而,上述那些因素对于权力和服从关系的确定,的确做了很大的贡献。富人毫无疑问会维护这种关系,因为只有这种关系得到维持才能保证他们的既得利益。于是,小富人们团结起来一起保障大富人的财产,因为他们认为这样做的话,大富人也会一起保障他们的财产。所有的牧人,都认为小牧群的安全必须依靠大牧群的安全。同样,要维持他们的小权力,就必须先维持最大牧者的较大权力。只有他们服从于那些地位更高的人,那些地位低的人才会服从他们。最后,他们形成了一个小贵族。在他们看来,只有保障君主的财产、服从君主的权力,君主才会保障他们的财产和权力。政府组织的建立,就是为了保障财产的安全,保护富人来对抗穷人,保护有产者来对抗无产者。

  于是,在一段时间内,君主的司法权力不但不需要耗费什么东西,反而是一种收入的来源。因为要求他裁判的人,总是愿意给他报酬,不断地给他赠送礼物。君主权力确立后,由于犯罪者破坏了君主的安宁,因此他除了要赔偿原告的损失外,还需要向君主缴纳罚金。在亚洲,鞑靼政府统治时期,对君主以及特定部落、氏族或领地的酋长诸侯来说,司法行政权力都是一项大的收入来源。在日耳曼和塞西亚民族建立的欧洲各政府的统治,情况也是这样。

  以前,司法裁判权都是由君主或酋长自己行使。后来由于种种原因,司法裁判权就委任代理人或裁判官来行使。然而,对于司法收入的情况,代理人仍然对君主或酋长负有报告的义务。通过阅读亨利二世给巡回裁判官的训示,我们就可以明白,那些巡回裁判官的任务,只不过是为国王征收收入而已。在当时,君主就是希望从司法行政中获得一种收入,而司法行政的确向君主提供了一项固定的收入。

  由于这种敛财的性质,使司法行政组织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很多的弊端。那些送大礼请求主持公道的人,往往得到更多的公道;而送小礼请求主持公道的人,常常谈不上获得了什么公道。在当时,享有司法权的人常常做出很多不恰当的事情。例如,为了获得原告更多的礼物,他经常迁延,延迟判决或者不进行判决;为了获得被告的罚金,他常常将无罪之人判为有罪。我们只需翻一翻欧洲各国的古代史,就可以清楚地发现这些司法上的弊病。

  如果司法职权是君主或酋长行使,那么即使是滥用也无法纠正,因为他们是最有权势的人,任何人都不能对他们进行责难。但是,如果司法职权是由代理人行使,那么当其滥用时还有纠正的可能性。因为如果代理人仅仅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做出一些不正当的行为,君主就可以惩罚他或强制他改正错误。当然,如果代理人所做的不正当行为是为了君主的利益,例如为了向任命他的人献殷勤,那么在大多数情况下,司法权的滥用就犹如君主滥用一样,无法得到纠正。因此,可以说,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所有野蛮国家的司法行政都处于极端腐败的状态。那些在罗马帝国废墟上建立起来的欧洲各国,其司法行政的腐败更为严重。就算是在最好的国王的统治下,也不可能有什么公正、平等,就更不用说在最坏国王的统治下的情况会怎么样了。

  游牧民族中的君主或酋长,其实就是整个民族中最大的牧羊者或畜牧者。他们和那些小牧羊者一样依靠畜牧来生活。同理,在游牧民族发展之后的农耕民族中,君主或酋长其实也是民族中最大的地主,诸如特洛伊战争特洛伊战争以争夺世上最漂亮的女人海伦为起因,是以阿伽门农及阿喀琉斯为首的希腊军进攻以帕里斯及赫克托尔为首的特洛伊城的十年攻城战。--译者注时期的希腊各部族、刚移居到罗马帝国废墟上的日耳曼人和塞西亚人的祖先。和一般的地主一样,君主和酋长的收入也完全依靠自己的私有土地。在近代欧洲,君主和酋长的私有土地被称为御地。平日里,君主或酋长除了依臣民请求动用司法权力处理违法乱纪的事情外,不需要做别的事情。在臣民们请求他帮助时,会向他赠送礼物,他的全部收入基本上就依赖这些礼物了。这些礼物可以说是对他行使司法行政权的报酬,当然,在特殊的情况下不是这样。荷马曾经说:"为了保持友谊关系,奥格默农将希腊的七个城市送给了埃塞利斯,在那七个城市中,人民赠送的礼物就是埃塞利斯能够获得的唯一利益。这些礼物的实质就是司法行政的手续费。"当这些手续费成为君主的经常性收入时,君主就不可能会放弃这些收入,哪怕是任何人提议他放弃,他都不会放弃的。不过,人们曾经提议,叫他将这礼物的收取进行一下明确的规定。然而,由于君权至上,即使规定得再好,要想制止君主超越规定的范围,还是非常困难的。于是,任意收取礼物的状态被继续放任,这些不确定的礼物导致了司法行政上严重的腐败现象。

  后来,有很多原因导致法令明确规定,君主或其代理人和裁判官,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不得收受礼物。其中一个比较重要的原因,就是国防费用不断增加,君主私有土地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国家的行政费用,人民不得不缴纳各种赋税来支持国防费用。从这里可以看出,要想明确规定礼物的收受,的确很困难,但是将其彻底废除倒是非常容易的。从此,审判基本上是免费的了。这是因为,君主征收的赋税,也可以补偿以前收受的礼物部分并有所盈余;并且,裁判官享受的薪俸,基本上可以被认为是以前收受礼物时可以分得的份额。

  不过,严格来说,无论哪个国家的审判,都不可能是完全免费的。因为诉讼当事人至少也应该给付一定的律师费,不然律师就会更加不为当事人的利益着想了。就各个法庭总的计算来看,诉讼当事人每年给付的律师费总额,几乎比裁判官的薪俸还要多。虽然国王给付了裁判官薪俸,但任何地方处理诉讼的必要费用都没有减少。因此,可以说禁止裁判官收受当事人的礼物,并不是为了减少司法费用,而是为了防止司法腐败。

  对人们来说,裁判官这个职位是一个有名誉的官职,即使报酬再少,依然有很多人想从事。例如,比裁判官职位较低的治安司事,虽然工作异常麻烦,报酬也不高,但是很多的乡绅却都想将其弄到手。对于各文明国家来说,所有司法人员的薪俸和司法行政的费用即使很浪费,其总额也只是占了国家全部费用的极小比例。

  另外,法院收取的手续费可以支付全部的司法经费。这样不仅不会使司法行政陷于严重的腐败,还的确节省了国家收入的一小笔开支。但是,如果一部分法院手续费要被作为像君主这样有权势的人的主要收入的话,那么要对这种手续费进行有效的规定就是很困难的。不过,如果享有这部分手续费的人是裁判官的话,对其进行有效的规定就要容易得多了。因为一般来说,法律不能让君主遵守某种规定,却可以使审判官遵守某种规定。如果法院手续费的收取被规定得很严密,例如在诉讼的一定时期内,所有费用都交给出纳机构,等到诉讼裁决之后,再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给各裁判官,那么征收这种手续费并不会导致腐败。并且,这种手续费基本上可以足够支付全部的司法费用,而不会引起诉讼费用的明显增加。由于在案件判决结束之前,裁判官不能获得手续费,因此就更能激励所有法院人员在审理案件和判决上勤勉认真了。如果裁判官员每人分得手续费的份额,是按照他们在审理案件时所花的时间为标准的话,那么就更能激励他们勤勉了。只有按照办理公务的勤勉程度决定薪酬的多少,才能激励大家把工作做好。例如,在法国,各高等法院的手续费就是裁判官最主要的薪酬来源。按照等级和权限,土鲁斯土鲁斯位于法国西南部加龙河畔,大致处于大西洋和地中海之间的中点。--译者注高等法院,是法国第二大的法院。该法院的裁判官每年从议会领到的薪水,在减去所有应当扣除的部分之后,差不多只有150利弗(约合英币6镑11先令),仅相当于当地7年前一个仆役每年的普通工资。在那里,手续费的分配是按照各裁判官的勤勉程度为标准的。勤劳的裁判官,就可以得到更多的收入,虽然不是特别多,但足够他过上安乐的生活;懒惰的裁判官,就只能得到比薪水多一点的收入了。从整体上说,这些法国高等法院虽然可能不是最令人满意的法院,但是从来没有人会认为他们腐败。

  最开始,英国各法院的主要收入也来源于法院收取的手续费。后来,为了审理更多的诉讼案件,各法院将那些也许本来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都予以受理。以仅审理刑事案件的高等法院为例,它以原告声称被告的行为犯了非法侵害罪或轻罪为由,也接受民事案件。又如,设立王室特别法院的唯一目的,本来就是为了征收国王收入、强制人们清偿对国王的债务;后来,它以原告声称被告不偿还债务,导致他不能偿还对国王的债务为由,也受理所有其他契约债务的诉讼。正是由于这种随意管辖,许多案件究竟由哪个法院审理,基本上由诉讼当事人来选择。而各法院又想多受理案件,审理时力求迅速公平。英国目前的法院制度值得人称赞的原因,很大程度上也许是因为昔日各法院法官之间的相互竞争所导致的。各个法院对所有不正当的行为,都力求在自己法院管辖的范围内给予最迅速、最公平的裁决。在英国,处理违反契约的行为,普通法院都是判决被告赔偿损失;而作为债权法院的衡平法院,一般都是先强制被告履行合同。当违反契约的行为是不交付货币时,对当事人的救济方式就是偿还货币。在这种情况下,普通法院能给予充分的救济。当一个租地人控诉他人非法夺回其租地时,他所能得到的损害赔偿绝不是占有土地。在这种情况下,普通法院无法给他提供充分的救济,于是,在一段时期内,这类案件都是由衡平法院来审理的。后来,普通法院为了争取审理这类案件,发明了一种预先扣留土地的令状,这种令状对于不正当剥夺土地以及侵占土地的事件,能够提供最有效的裁决。

  在受理诉讼案件时,各法院征收的印花税(手续费),不仅可以维持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生活,还可以负担司法行政的费用,从而减轻了社会一般收入的负担。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增加手续费的收入,裁判官处理案件时可能会增加一些不必要的手续。在近代欧洲,诉讼习惯是以公文页数来决定辩护人和法院书记员的薪酬。并且,当时还明确规定了每页的行数和每行的字数。因此,辩护人和法院书记员为了增加自己的报酬,经常故意增加一些啰唆的句子以增加公文页数。这样的结果就是,欧洲所有法院的公文都变得陈滥不堪。同样,诉讼的程序也发生了类似的变化。

  然而,无论司法行政费用是司法部门自行解决还是由其他途径解决,行政部门都不需要肩负管理这项财产、支付薪水的责任。至于这些费用的负担,有的来源于地租,有的来源于一定数额的货币利息。当司法费用由地租负担时,法院就必须担负管理地产的责任;当司法费用由利息负担时,法院就必须负责管理货币的出借问题。例如苏格兰,巡回法院法官的一部分薪水就是由货币利息来负担的。然而,由货币利息来负担司法费用不太稳定,因此,用不稳定的财产来维持一个稳定的机构,当然是不太合理的。

  最开始,由于社会进步和社会事务的增加,司法权和行政权逐渐分离。当社会事务不断增加时,司法行政也就变得日益烦琐,处理这一事务的人也就没有心力同时去关注其他的事情了。例如,处理行政事务的人,由于没有时间处理私人的诉讼案件,只好任命代理人去处理。在罗马帝国强盛时期,大执政官因为忙于政务而无法顾及司法行政,只好任命民政官来代行这种职务。罗马帝国衰落之后,在它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欧洲各王国,他们的君主或大领主们,都视司法行政为一种过于烦琐的工作,亲自处理不免有失身份。于是,一般情况下,他们也是委任代理人或裁判官去从事这项工作。

  正是由于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离,公平正义才不会被政治势力影响。肩负国家重任的人,即使有腐败的观念,有时也会为了国家的重大利益,必须牺牲个人的利益。然而,只有公平的司法行政,才能保证每个人的自由和安全。为了保障人们所有的应有权利,司法权不但要与行政权分离,而且应当完全独立于行政权。行政部门不得随意任免裁判官,行政部门的决定或经济政策的变化也不得随意影响裁判官的薪酬。

  第三节公共工程和机关的费用

  建立和维持某些公共机关和公共工程,是君主和国家的第三大任务。对整个社会来讲,这些工程都是非常有益的。由于这些机关和工程的性质特殊,个人或少数人从事的话,其所得的利润甚至不能补偿所花费的费用。因此,一般情况下都不是个人或少数人来从事这种事业。并且,在不同的社会发展时期,从事这些工程所花费的费用也不一样。

  总的来说,这些公共设施和公共工程,包括前两节提到的国防和司法行政方面建立的公共设施和公共工程,以及性质与其类似的促进商业和人民教育的公共设施和工程。其中,教育上的设施又可以分为两种:一是青年教育的设施;二是各年龄人民教育的设施。对于如何妥善解决这些设施和工程所需的费用,本节将分为以下三项来进行论述。

  第一项促进商业的公共设施和公共工程

  良好的道路、桥梁、运河、港湾等公共工程,对一国的商业发展来说影响很大。在社会不同的发展时期,这些工程的建造和维持费用是有很大差别的。具体来说,国家公路的建设费和维持费是和该国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的增加成正比的,更确切地说,公路的维持费的数额,是随着公路上运输货物的数量和重量波动的;桥梁的支持力必然要与可能通过的车辆数量和重量相适应;运河的深度和水量,也必然与可能通过的货船数量和吨数相适应;港湾的宽度,也是与可能停泊的船只数量相适应的。

  很多国家的国家收入,是由行政部门来负责征收和调用的。不过,上述公共工程的维持费用,通常不需要国家收入来支付;大部分的工程,自己就能提供一项特别收入来支付其维持费用,从而不会增加国家收入的负担。以各工程的维持费为例,在多数情况下,通过对车辆、船舶征收的小额通行税,就可以弥补公路、桥梁、运河的建造费和维持费;同样的,通过对装卸货船只征收的小额港口税,也可以弥补港湾的建造费和维持费。另外,在很多国家,负责铸币的机构不但可以负担自己的维持费用,还能为君主提供一笔铸币税的收入。同样,在所有的国家,像邮政局这样的设施,不但可以维持自己的费用,还可以为君主提供一项不错的收入。

  对于车辆和船舶的通行税,如果是以货物的重量或吨数为标准来缴纳的话,那么可以说,正是按照它们所带来的损耗程度支付维持费用的。这也是维持这些公共工程所采用的最公平的办法了。我们都知道,通行税是由运输者暂时支付,最后由购买货物的消费者来负担的。并且,这些公共工程降低了货物的运输费,与没有公共工程的情况相比,消费者购买货物所花费的费用要少得多(即使负担了通行税)。这是因为运输费降低对货物价格的影响程度,比通行税提高对货物价格的影响程度要大,因而货物也就更便宜。也就是说,最后纳税人由于纳税而获得的利益,是大于纳税所造成的损失的。他的纳税使他获得了更大的利益;他只不过是牺牲一小部分利益而获得其他的利益而已。可见,这种征税方式的确是最公平的了。

  如果以车辆的重量为标准征收通行税的话,那么与那些不可或缺的车辆(如二轮运货马车、四轮马车)相比,对那些奢华的车辆以及四马大马车、驿递马车等征收的通行税要略高一些。这实际上就是让懒惰、虚荣的富人对穷人有所救济,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运往国内各地的笨重货物的运费。

  如果公路、桥梁、运河等的建造和维持是由需要它们的商业来支持的,那么这种工程就只能建造在需要它们的地方。并且,建造的费用和规模要与该地商业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例如,在没有商业的国家或某大领主的乡村别墅周围,不应当建造宽阔的大道;在无人通过或仅仅为增加宫殿的眺望景致的地方,就不应当建造大桥。当然,在公共工程建设费由国家收入支付的国家,情况也许就不一样了。

  在欧洲,很多地方的运河通行税都属于私人的财产。一般来说,他们为了保有这种财产利益,都会尽力地维护运河。因为,如果不进行定期的整顿、维护的话,运河就不能够通航,那么他们也就不可能再继续从运河通行税中获得他们本来可以获得的全部利益。试想,如果由那些行政委员们负责征收运河的通行税,那么他们绝对不会像私人那样关注这些工程的维护。例如兰格多克运河,它是法国国王和兰格多克州花费1 300万利弗建造的。按上个世纪末法国的货币价值(每马克银合28利弗)计算,1 300万利弗相当于90万英镑。当这个大工程完成时,人们觉得维护这个工程最好的方法,就是由设计并监督工程施工的设计师里戈来收取运河的全部通行税,以激励他不断修理和维护。如今,这些通行税成了里戈后代的一大笔财富。当然,他们也非常关注运河的修理和维护。想一想,当时如果决定由那些与工程无关的委员们来收取通行税的话,那么他们可能会将所有的通行税浪费在一些不必要的开支上,并且不会顾及工程的维护而任其坍塌。

  与运河的通行税不同的是,公路的通行税不能随便由私人管理并作为其财产。这是因为,运河如果不进行修理和维护的话,便不能继续通航;然而公路不一样,不对它进行修理,并不会导致它完全不能通行。也就是说,即使不修理道路,道路仍然可以提供同样多的通行税。因此,对于公路通行税的管理,应当交由行政委员们或保管员来负责。

  英国的人们,经常会批评这些通行税保管人员的各种行为。其实,很多情况下这种批评都是十分正确的。有人说,道路通行税的税额一般都大于道路维持费的两倍以上。但是,修理工程却常常随意进行,甚至没有进行。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用通行税来负担道路维持费这种制度才刚建立不久,因而有一些弊端也是情有可原的。等到时机成熟,也就是用通行税来负担道路维持费的制度不断成熟之后,议会定会采取适当的措施,来矫正目前存在的问题,例如任命不适当的人作为管理者、滥征通行税、没有监督机构等问题。

  如上所述,一般来说,英国各种道路的通行税都会大于道路的维持费。有些大臣说,如果多出来的数额没有被滥用的话,以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国家的紧急需要。有人认为,与保管员收取通行税相比,如果是政府来管理通行税的话,管理的成本将会少很多,效果也会更好。这是因为,保管员是雇用工人来维修道路,工人是完全依靠工资来生活的;而政府可以派士兵来维修道路,士兵则都有固定的军饷,政府只需要补贴他们少量的报酬即可。因此,有人提出,如果政府自己管理通行税的话,国家就可以增加50万镑的收入,那么收税道路就会和邮政局一样,也可以为国家提供一般收入。

  虽然说政府管理收税道路毫无疑问会获得一大笔收入,然而,所得的收入却未必有那么巨大,因为这个设想本身还有以下缺陷。

  首先,当国家将通行税当做解决急需的收入时,国家就会不断地增加其急需的程度,从而增加通行税的数额。试想,一笔大收入可以毫不费力地获得,政府当然会有所行动。根据不列颠的政策,这些通行税必然会快速增加。虽然说目前就是否能从通行税中获得50万镑的收入还存在疑问,但是如果是真的话,政府就会尽量把通行税增加两倍,从而获得100万镑;增加三倍,从而获得200万镑。并且,对于这样一大笔收入的征收,政府并不需要任命新的税吏来负责。然而,建造收税道路的目的,是为了便利国内的商业。如果不断增加通行税的数额的话,将会对商业造成不利的影响,如国内由一地运往他地的笨重货物的运输费用将会迅速增长。于是,这类货物的市场范围也将越来越小,从而极大地妨碍这类货物的生产,乃至国内最重要的产业部门的发展。

  其次,当按照货物重量为标准征收的车辆通行税就是为了修理道路的目的时,这种税的征收就是公平的;当这种税的征收是为了解决国家急需这种其他的目的时,这种税的征收就是不公平的了。当道路通行税是用来修理道路时,各车辆相当于按照其对道路所造成的损耗程度来进行纳税;当道路通行税还有其他用途,如解决国家急需时,对于各车辆所征的税额,就会超过其对道路造成的损耗程度。并且,由于这种税的征收,货物的价格不再由货物的价值所决定,而由货物的重量来决定。因此,最后负担这种税的人,不是购买价值高、重量轻的商品消费者,而是购买价值低、重量重的商品消费者。结果是由穷人这类最没有负担能力的人,而不是富人来承担这种通行税。

  再次,如果政府对损坏的公路不理不睬,我们根本不可能强制政府用一部分通行税来修理道路。所以说,以维护道路为唯一目的的通行税,应该尽可能完全不用来修理道路。如果说将这种收税公路交给穷人管理会有一定的弊端的话,那么将它交给富人管理所产生的问题,可能要比交给穷人管理所产生的问题多10倍。

  以法国为例,它的公路修理基金交由国家行政部门直接管理。这个基金一部分由大部分农村居民每年为修理公共道路提供一定天数的劳役构成,另一部分是国王在国家收入中划拨的一部分修路专款。

  依据法国和欧洲大多数国家的旧法律,一般由地方长官指挥监督农村居民的劳役,而地方长官并不直接隶属于国王的枢密院。与此不同,现在的法律规定:州长来管理农村居民提供的劳役和国王拨付的修路专款;并且,州长的任命由枢密院负责,他必须接受枢密院的领导。可以说,专制政治发展的结果,是行政部门逐渐掌握了国家的所有其他权力,将作为公共用途的所有收入都掌握在自己手中。在法国,其大驿路(联络国内各主要都市的道路)一般都非常宽阔整洁;有些州境内的这些道路比大部分英国道路都要壮观。而在英国,大部分乡村道路(十字路)完全没有进行过维护,重载车辆在很多地方都不能通行;在有的地方,就连骑马通行也有危险,而只能骑骡。一般来说,崇尚虚华的国家官员,总是愿意去建造壮丽的工程,如王公贵族经常经过的大道。这是因为,王公贵族们的赞赏会使他们感到光荣,甚至可能会因此而升他们的职。而乡村的小工程,除了有实际的用途之外,既不壮观也不能给这些官员带来什么好处,因此他们也不会太注意这些小工程。

  中国和亚洲其他一些国家,都由行政部门来负责建造和维持公路以及通航水道这两大任务。那里,在朝廷给各省官员的训示中,总会有鼓励治河修路的内容。并且,官员执行这一任务的情况决定了他官职的升降。因此,这些国家,尤其是中国,非常关注这些工程。据说,中国的通航水道,要比欧洲着名的水道还要好。不过,我认为这些传言都只是来自一些旅行者和爱说大话的传教士。如果是由比较有见识且诚实的人去那里考察报道的话,那里的水道工程也未必会令我们惊讶。例如柏尼尔,他报告的印度这类工程的情况,就完全没有那些旅行者们描述的那么夸张。在法国,对于那些朝廷和首都人士经常谈话联络的地方大道,国家都经营得很一般,更不用说那些小道了。我相信亚洲各国的情况应该也差不多。不过,不同的是,中、印两国君主的全部收入基本上都来自土地税或地租。由于土地年产物的多少决定了租税的大小,因此,国内土地的垦治状况、土地产物数量和价值的大小,和君主的利益和收入有着直接的关系。为了尽量增加生产物的数量和价值,就必须保证它有广泛的市场。而广泛的市场,要求国内各地方的交通尽量便捷且便宜,因此也就要求各地建造最好的公路和通航水道。然而,在欧洲,虽然所有大国的主要收入还是依靠土地生产物,但它们并不像亚洲国家那样直接依赖。也就是说,欧洲各国君主的主要收入,并非完全来自于土地税或地租。因此,欧洲各国的君主对于促进土地生产物的数量和价值并不迫切,对于维持良好的水道和公路工程也不那么迫切。所以,亚洲的某些国家的行政部门,的确可能会在治河修路方面取得卓越的政绩(虽然我对传言还有所怀疑),而在欧洲,行政部门是不可能将治河修路方面的事情办得那么好的。

  如果一项公共工程不能由自身收入维持自己的费用,并且只对某特定地方带来便利的话,那么由地方行政部门对其管理和维持,比由国家行政部门来管理和维持要好得多。以伦敦市的照明与铺路费用为例,如果街上的照明和铺路都是由国库开支的话,那么情况将绝对不会像现在这么完善和节省费用。当这些费用不能由伦敦各街坊、教区、市区的居民提供的地方税来支付时,就必须从国家收入中开支,那么,那些没有享受到街道和街灯利益的人也无辜负担了这部分费用。

  虽然地方政府或州政府管理地方收入或州收入会有一些弊端,但和国家管理整个帝国的收入相比,这些弊端应该说是微不足道的,而且这些弊端可以很容易得到纠正。在英国地方或州治安司事的管理下,农村居民每年要提供6天劳役来维修公路,却从来没有发生过压迫的情况。但法国的情况却不一样,那里是由州长负责管理这项劳役,强征勒索的事情时常发生。法国人将强迫劳役作为欺压人民的主要手段。当某残暴的官员因为嫉妒某教区或某村社时,他就会采取这种手段来欺压他们。

  上述公共设施和公共工程的目的是便利一般商业。如果想要便利某些特殊商业的话,就需要某些特殊的设施,并需要支付额外的费用。

  当我国和野蛮国家通商时,应当要特别注意保护货物。那些普通货栈的设备,根本不能很好地保障非洲西部海岸的贸易商人的货物。因此,国家需要加固货栈的防御工事,以防止当地土着人对货物的抢夺。由于印度秩序混乱,所以欧洲人与其贸易时,也同样需要加强戒备(虽然印度人很温和)。例如,在印度,英、法两国的东印度公司建筑的几个最早的堡垒,就是以防止暴力、保护生命财产为由获得批准的。其实,如果一国政府强硬的话,一般是不会允许外国人在本国领土内建筑堡垒的。以前,无论是战争关系还是同盟关系,国家都不用在外国建立使馆,但现在,国家常常为了商业的利益而在外国建使馆。例如,英国在君士坦丁君士坦丁,阿尔及利亚东北部城市,君士坦丁省首府,在斯基克达以南海拔650~700米的平顶孤丘上;临卢迈勒河,通过两座大桥与其他地区相连,西距首都阿尔及尔322公里。--译者注派驻大使,是因为土耳其公司的商业;英国在俄罗斯建立大使馆,也完全是为了商业的利益。在平时,欧洲各国向一些邻国派驻大使的原因,可能就是欧洲各国人民的商业利害关系经常发生冲突。当发生暴力、危害生命财产安全的事情时,两国间互派的大使或领事就会来解决问题。例如,当本国人民之间在驻国发生诉讼时,大使或领事可以依本国的习惯进行裁判;当本国国民和驻国国民之间发生诉讼时,大使或领事可凭外交官的身份进行干涉,按照本国的习惯进行裁判。与任何私人相比,大使或领事能够向本国人民提供更强有力的保护。15世纪末或16世纪初,在商业开始扩展到大部分欧洲国家时,欧洲各国开始注意商业利益,这种派驻大使的制度也就逐渐开始了。

  国家对某商业部门征收适当的税,来弥补保护其发展而支付的特别费用,这应当说是无可厚非的。据说,关税制度最初设立的目的,就是保护贸易免遭海盗的抢劫。那么同理,在商人开始营业时,征收小额的营业税可以说是公平的;对于商人从事的特定进出口贸易征收特定的税,当然也是公平的。如果国家为保护一般贸易而征收一般税收的话,那么为保护特殊贸易,就应当征收特殊税收。

  对于行政部门来说,保护一般贸易被认为是国防的重要任务,因此也是其必须履行的义务。所以,对于一般关税的征收,常常由行政部门来管理。同样,保护特殊贸易,也是行政部门的一项义务。那么按照常理,似乎也应当由行政部门来负责征收为保护特殊贸易而引起的特殊税收。但事实却不是这样。例如,大部分欧洲商业国家,就是由一些商人集团公司来管理这些特殊税收的,而不是由行政部门来管理的。

  对于创立政府不敢轻易尝试的某些商业部门这一点,上述商人集团公司自付费用来创立,应当说是做了一定贡献的。但最后总是因为经营的不当或者范围狭窄,这些商业部门全都变成了无用且花费资本的部门。

  这种公司一般分为下列两种:其中一种公司被称为组合公司,它没有共同资本,所有具备一定条件的人通过缴纳一定的入伙费就可以加入,并且自己经营自己的资本,各自负担贸易风险,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守公司的义务;另一种公司被称作股份公司,它以共同的资本来进行贸易,各股东按照股份比例分担贸易上的利润或损失。无论是组合公司还是股份公司,它们都有时享有垄断权,有时又不享有这种权利。

  组合公司似乎在任何方面都类似于欧洲各都市普遍流行的同业协会,是一种大的垄断组织。如果一个人不先从同业协会那里取得自由营业权,那么他就不能从事同业协会的所有行业。与此相同,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一个人不先成为组合公司的成员,他就没有权利经营组合公司任何部门的国外贸易。这种垄断权的大小,和公司入伙条件的难易,以及公司董事权力大小相对应。公司董事的权力,是把公司的大部分贸易控制在自己和亲友手中。组合公司有一点和其他公司是一样的,那就是那些在公司服务一定年限的人,不需要缴纳或只需要缴纳很少的入伙费,就可以成为公司的成员。只要没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伙的一般原则都适用于所有的组合公司。也就是说,当法律允许它自由行动时,它总是会订立各种严格的规章制度来限制有关贸易的经营,从而限制竞争;当法律禁止它这种行为时,它也就变得毫无意义了。

  目前,英国对外贸易的组合公司还有以下五个,它们是汉堡公司(以前叫做商人冒险家公司)、俄罗斯公司、东方公司、土耳其公司和非洲公司。其中,汉堡公司现在的入伙条件非常简单,并且公司董事没有或者不使用限制有关贸易的权力。当然,这只是最近的情况了,以前的情况则根本不是这样。例如上世纪中叶,汉堡公司的入伙费,有时是50镑,有时达100镑。并且,那时候公司的行为非常跋扈。1643年、1645年、1661年,由于该公司以垄断者的地位阻碍贸易、压迫国内制造业者,因此,英格兰西部毛织业者和自由贸易者便将该公司起诉至议会。虽然议会没有采取任何行动,但这种起诉却狠狠地吓了该公司一大跳,从而使其改正了不少不当行为。从那时起,也没有人再控诉它。根据威廉三世第10年和第11年第6号法令,俄罗斯公司的入伙费被减为5镑;根据查理二世第25年第7号法令,东方公司的入伙费被减为40先令。同时,这两个法令取消了两公司在瑞典、丹麦、挪威以及波罗的海北岸所有国家的垄断特权。这两条法令的规定,正是为了纠正这两个公司的不当行为。约西亚·柴耳德以前说过,这两个公司和汉堡公司,在议会未颁布这些法令之前,行为都是非常嚣张跋扈的。他认为,正是因为这些公司的不当行为,特许状所授权的国外贸易才会萎靡不振。如今,它们可能没有以前那么跋扈了,但它们也没多大用了。

  至于土耳其公司的入伙费,章程规定的是26岁以下的缴纳25镑,26岁以上的缴纳50镑;并且非完全的商人不得加入。这种限制将所有的店员和零售商排除出去了。根据该公司的章程,所有由英国运往土耳其的制造品,必须由该公司的船舶装运,否则不得出口。由于该公司船舶一般在伦敦港起航,所以英国与土耳其的贸易就局限在伦敦港上,从而也只由伦敦附近的人来经营这项贸易。该公司章程又规定,所有定居在伦敦市20英里以外的人,如果没有取得伦敦市的市民权,则不得加入该公司。这种限制将所有没有取得伦敦市民权的人都排除出去了。由于该公司船舶的上货和起航日期都由公司董事来决定,因此董事经常会为运送自己及亲友的货物而拒绝装载他人的货物。这时,可以说该公司就是一个极其专制的垄断组织。为了纠正这种不当行为,乔治二世第26年第18号法令规定,只要愿意入伙的,不论其年龄大小、是否为完全的商人,以及是否取得了伦敦市民资格,只要缴纳20镑入伙费就可以成为公司的成员。并且,入伙人可以自由地从英国任何港口将英国货物运往土耳其的任何地方,当然,禁止出口的货物除外。同样,除禁止进口的货物外,他们可以自由地将所有土耳其货物进口到英国。当然,他们必须缴纳关税,以及为支付该公司费用而征收的特定税,并且服从英国驻土耳其大使和领事的训诫、遵守公司章程。上述法令同时规定,该法令通过以后,如果公司中有七个成员对公司订立的任何章程感到不满的话,可以在章程制定之后1年内向贸易殖民局申请修改。目前,贸易殖民局由枢密院下的委员会掌管。并且,这种修改申请同样适用于以前公司所制定的任何章程,但必须在该法令实施1年后提出。不过,在大公司中,各成员用一年时间也许并不能发现章程内容的各种不当。如果他们在规定的期限过后才发现章程内容的不当,那么贸易局、枢密院委员会也无能为力。其实,和所有同业协会的章程一样,组合公司的大部分章程,比如高额入伙费这种规定,是为了阻止其他人的加入,而不是为了针对已经加入的成员。另外,为了不断提高自己的利润,他们总是不断使自己进出口的货物存量不足、不断限制竞争,防止其他人从事相同的贸易。对一个想长久从事土耳其贸易的人来说,20镑的入伙费根本不算什么,但对于只想试一次的投机商人来说,20镑就可以阻止他们的这种想法了。无论哪种职业,从业很久的人就算是没有缔结任何组织,也会自然地相互联合来提高利润。

  让所有的投机者都来参与竞争,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商业利润率的唯一方法。从某种程度上说,英国对土耳其的贸易,已经由议会的这个法案对外放开了,只是还没有达到自由竞争的局面。同时,土耳其公司还负担着一名大使和两三名领事的维持费用。但按常理来说,大使和领事作为国家官员,其费用应当由国家收入来支付。并且,土耳其贸易应当对国王的所有臣民开放。但试想一下,如果该公司以各种目的征收的各种赋税都归入国库的话,那么维持几个驻外官员就根本不在话下。

  约西亚·柴耳德说,虽然组合公司维持着驻外官员的费用,但其并不维持任何堡垒或守备军。相反,股份公司却常常会维持在外国的堡垒或守备军。这是因为:①维持堡垒和守备军的目的是维护公司贸易的发展,而组合公司的董事与公司贸易的发展没有任何特别的利害关系。公司贸易衰退导致竞争对手减少后,他们能够低价买进高价卖出,反而有利于其私人贸易的进行。股份公司则不一样,公司管理的共同资本所产生的共同利润中包含着董事的个人利益,因此他们的私人利益与公司贸易的繁荣发展密切相关,从而也就与堡垒或守备军的维持密切相关,所以他们比组合公司的董事更加注重堡垒或守备军的维持。②组合公司的董事手中,除了一些临时收入(入伙费和征收的合伙税)外没有别的资本。然而,股份公司的董事手中往往拥有一大笔公司股本。如果有设置、增补堡垒或守备军的需要时,他们可以随时拨出一部分资本。因此,总的来说,组合公司的董事不会像股份公司的董事那样,关心并有足够的资本来维持堡垒和守备军。与组合公司能力相称的,就只有维持驻外官员的费用了。

  在1750年间,即柴耳德时代过后很久,非洲贸易商人公司成立了。最开始,英国政府命它负担非洲沿岸由布兰角到好望角之间所有英国堡垒和守备军的维持费;后来,又命它只负担鲁杰角、好望角的所有堡垒和守备军的维持费。乔治二世第23年第31号法令中透露,设立该公司的目的好像有两个:一是抑制组合公司董事的垄断倾向;二是强迫他们维持当地的堡垒与守备军。

  对于第一个目的,乔治二世第23年第31号法令规定了以下内容:将入伙费限定在40先令;禁止该公司以股份公司身份从事贸易,不得以公司印章借贷资本;对所有缴纳入伙费的英国人民,不得限制其在各地的自由贸易;公司的管理权掌握在伦敦的九人委员会手中;每年在伦敦、布里斯托尔布里斯托尔,英国英格兰西南区域的名誉郡、单一管理区、城市,建市于1542年。布里斯托尔西临爱尔兰海,是英国西南部的最大城市,自中世纪起已是一个重要的商业港口,地位一度仅次于伦敦,直到18世纪80年代才被利物浦、曼彻斯特、伯明翰超过。--译者注和利物浦三市的公司成员中各选三名作为委员,委员的任期不得超过3年;若委员有任何不当行为,贸易殖民局在听取其本人辩护之后可以决定将其免职;该公司不得从非洲运出黑奴,并且不得将非洲货物运入英国。由于该公司负责维持驻在非洲的英国堡垒,因此那些与此相关的货物和军需品都可以自由地由英国运往非洲。

  上述法令还规定,委员从公司领取的钱,数额不得超过800镑。如果在支付了伦敦、布里斯托尔、利物浦三市办事人员和经理人的薪水,以及伦敦事务所的房租和杂费之后,公司财务还有剩余,那么委员们可以将其自行分配。可以说,上述规定已经非常严格,按常理是可以限制垄断行为实现第一项目的的。但事实并非如此。乔治三世第4年第20号法令规定,由非洲贸易商人公司负责管理所有桑尼加堡垒和其属地。但第2年,根据乔治三世第5年第44号法令规定,由国王来管理桑尼加及其属地,以及从南巴巴利的萨利港到鲁杰角全海岸的贸易。该法令同时规定:国王的所有臣民,都可以自由地进行非洲贸易。从这里可以看出,之所以有后面的这种规定,就是因为该公司当时还存在限制竞争、形成不当垄断的可能。应该说,根据乔治二世第23年法令的严格规定,他们应当很难再做出上述不当行为。然而,在下议院的议事记录(可能不是完全准确)中,确有关于控诉他们的记载。其中的原因,可能是委员会的九位委员都是大商人,各堡垒和殖民地的大小官员都必须依赖他们维持,因此他们还是可以很容易地拥有一种垄断地位。

  至于第二个目的,乔治二世第23年第31号法令规定了以下内容:议会每年支付该公司13 000镑堡垒维持费。公司委员会每年要向国库会计报告对该金额的使用情况,然后由国库会计向议会报告。不过,议会对于这区区13 000镑的使用,一般不会加以注意。而国库会计对于堡垒费用使用是否得当也不是很了解。虽然国家的海军舰长或海军部委派的官员可以调查堡垒的情况,并向海军部报告,但海军部对该委员会并没有直接的管辖权,从而也无权纠正其不当行为。加之,舰长这些人并不太了解建筑堡垒这种事情,因此,只要这些委员没有侵吞公款,就算要惩罚他们的不当行为最多也就是免职而已。由于这些委员的任期最长不超过3年,而且报酬也非常低,因此是否免职对他们来说没有什么威慑力。例如,有人曾经控告修缮几内亚海岸卡斯尔角的堡垒的委员会,说其从英格兰运去的砖石质量很差,修筑的城墙需要重新修筑,议会为此几次支付临时费用。再如,对于鲁杰角以北的堡垒,基本上是国家来维持其费用的,并且是直接由行政部门管辖的;然而对于鲁杰角以南的堡垒,国家只支付其中的一部分费用,并且其并不由国家的行政部门来管辖。还有直布罗陀直布罗陀,欧洲伊比利亚半岛南端的城市和港口,位于直布罗陀海峡西端的北岸,是大西洋同地中海的交通要道,南对非洲摩洛哥的丹吉尔市;位于石灰岩高地,面积58平方公里。--译者注和米诺卡米诺卡岛,地中海西部巴利阿里群岛(西班牙)的第二大岛。--译者注的守戍设备,以前就是以保护地中海贸易为由建造的。从以上事例可以看出,实际上都是国家的行政部门在管理并支付守备军的维持费用,并非土耳其公司。

  我们基本上可以说,正是由于行政部门的管辖,我国在当地的统治领域才不断扩大。行政部门也十分关注该领域防御上的必要设置,他们从没有忽视过对直布罗陀和米诺卡边戍的管理。虽然米诺卡曾经两次被抢夺并且现在也没有恢复管辖,但这些并不是由行政部门管理上的过失所造成的。当然,以上所述,并不是在暗示当年从西班牙手中夺取这些耗费巨大的要塞是正确的。其实,夺取这些要塞,只是让英国背离了自己的同盟者西班牙而已,没有其他的意义。

  股份公司的性质不仅不同于组合公司,也不同于个人合伙企业。它的设立,要么经过国王的特许,要么由议会通过。它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个人合伙企业,除非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否则他人不得入伙,合伙人不得将其持有的份额转让给他人。并且,合伙人在退出合伙之前,必须提前声明自己经过一段时间后可以退回其份额。股份公司的规定则不同。他人加入股份公司以及股份公司股东转让股份都是自由的,但公司股东不得取得股本。股票价值是由其市场价值决定的。由于市场价值常有波动,因此股票的真实价值与其票面价值常常不同。

  其次,在个人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对其营业上的全部债务负责。但在股份公司,各股东仅以自己的股份比例对公司债务负责。股份公司一般由董事会负责处理经营事务,董事会同时受到股东大会的支配。一般来说,股东对公司事务并不是很了解,只要董事会每年或每半年给他们分配红利,他们也就心满意足了。这么省事且风险负担小的投资,当然会吸引很多人将资金投入到股份公司,而不是合伙公司了。所以,股份公司吸收资本的能力大于任何合伙企业。例如,南海公司的营业资本,在某一时期就超过了3 380万镑。目前,英格兰银行的分红股本,共计1 078万镑。在财务的管理上,股份公司的董事是在为他人管理,而个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则都是为自己管理。因此,股份公司董事们对财务的管理,也就不会像个人合伙企业那样周到细致了。就像富人的管家一样,他们往往并不会在小事上斤斤计较。所以,股份公司经营上的这些疏忽和浪费,也常常会有很多弊端。这也就是为什么所有从事国外贸易的股份公司,常常竞争不过私人贸易者的原因了。在股份公司有垄断特权的时候,它们都很少获得成功,更别说没有垄断特权的时候了。它们在没有垄断特权时,常常会经营不善,而在有特权的时候,他们不但经营不善,而且还会限制贸易的发展。

  目前的非洲公司,其前身是皇家非洲公司。该公司是根据国王颁给的特许状而未经议会的同意取得的垄断特权。在"人权宣言"宣布后不久,非洲贸易就对全国人民开放了。哈德逊湾公司与皇家非洲公司的情况一样。南海公司则不同,它在贸易期间享有的是一种经过议会确认的垄断特权。现在的联合商人公司(和东印度进行贸易)也是这样。

  非洲贸易开放后不久,皇家非洲公司发现自己竞争不过私人贸易者,因此它不顾"人权宣言"的精神,以无照经营为由来迫害这些私人贸易者。1698年,它对私人贸易者所有部门的贸易几乎都申请征税10%,税款用以维持堡垒和守备队。然而,在征收重税的情况下,公司还是竞争不过私人,反而使公司的资本和信用不断地降低。到1712年,公司就已经负有巨额债务。为了保障公司和债权人的安全,议会制定了以下法案:无论是就人数还是价值来说,2/3以上公司债权人做出的关于债务清偿的相关决议,对所有债权人有约束力。1730年,公司的业务极度混乱,根本没有能力维持堡垒和守备队。而当年设立这些公司的唯一借口,就是维持这些堡垒和守备队。在这种情况下,议会决定每年拨款1万镑来继续维持这些堡垒和守备队,直到该公司解散为止。1732年,因对西印度黑奴贸易的常年亏损,该公司决定中止这项贸易,将已经由非洲海岸买得的黑奴转卖给美洲的私人贸易者,并且让公司雇员从事非洲内地的金沙、象牙、染料贸易。然而,这种小范围的贸易并不比以前大范围的贸易经营得更好,公司的经营仍然每况愈下,已经到了破产的边缘。于是,议会下令将其解散,由贸易商人设立的组合公司来管理堡垒和守备。而在皇家非洲公司之前,有三个股份公司先后经营过非洲贸易,它们都拥有未经议会确认的特许状(有垄断特权),但它们都没有成功。

  上次战争对哈德逊湾公司的打击很大。以前,它与皇家非洲公司相比,一般费用很少,并且也很幸运,它在各居留地和住所(堡垒)维持的总人数不超过120人。虽然人数很少,但他们总在该公司货船未到之前,就已经将要装上货船的毛皮或其他货物准备好了。由于当地港口的冰期很长,因此船舶一般不会停留七八周以上,预先准备货物也就非常有必要了。而私人贸易者却无法做到这一点。因此,虽然该公司资本不到11万镑,却基本上能够垄断特许状许可的那片广阔但贫乏地区的所有贸易和剩余生产物,而私人贸易者从来没有想要去那种地方和该公司竞争。这样,虽然该公司可能没有拥有垄断特权,但实际上却享受了垄断贸易的利益。并且,由于该公司所拥有的资本较少,好像是由少数股东集成的,因此其性质实际上和个人合伙企业差不多,并且能像个人合伙企业那样谨慎地经营。就是因为这些有利的因素,在上次战争之前,哈德逊湾公司在贸易上是相当成功的。但《商业历史和年代的推断》的作者安德生认为,该公司获得的利润可能并没有多布斯描述的那么多。经过研究多布斯关于该公司数年来的进出口报告,并考虑该公司所冒的风险和开支之后,安德生认为,该公司的利润并没有极大地超过一般的贸易利润。我对他的这种论评是十分认可的。

  南海公司没有维持过堡垒或守备军的费用,因此不需要负担其他国外贸易公司所负担的那一大笔开支。然而,该公司资本额太大,股东人数非常多,因而整个业务经营上的疏忽和浪费也是非常大的,就更别提它那狡诈而又没有节制的招股计划和商业计划了。最开始,该公司经营的贸易是把黑奴运往西印度。约特雷特条约的阿西斯托约定认可了这项贸易,所以该公司对这项贸易享有一种垄断的特权。不过,它却没有从这种特权中获得多大的利益。在这之前,葡萄牙和法国两公司也是经营同一贸易并享有特权的,但它们早就倒闭了。因为有了前车之鉴,该公司要求允许其每年派遣一定吨数的船舶直接与西印度进行通商。但结果却是该公司派遣的船舶,十次有九次都是亏损,只有1731年加洛林皇后号的那一次航行获得了巨大的利润。该公司的代理人认为,是西班牙政府的压迫导致了其经营上的不成功。但实际上,这种不成功应该说主要是因为代理人的浪费和侵吞资产。听人说,他们中的好多人在一年内都发财了。1734年,由于营业利润微薄,该公司请求英王允许其将贸易权和船只等价卖给了西班牙国王。

  从1724年开始,该公司着手经营捕鲸业务。虽然它对这项业务并没有垄断权,但在经营期间,没有其他英国人经营这项业务。该公司船舶曾经八次航行到格陵兰岛,但只有一次获利,其他几次都亏损了。在最后一次航行结束后,该公司将船只、积压的商品和渔具拍卖时,才发现这项业务的亏损(包括资本和利息)共计237 000镑以上。

  1722年,该公司请求议会同意将其借贷给政府的3 380万镑资本分为两等份:一份作为政府的公债,董事不得用以清偿债务和弥补商业经营的损失;另一半仍然作为贸易资本,可以用来清偿债务和弥补损失。1733年,该公司再次向议会申请同意将其贸易资本的3/4作为公债,其余1/4留作贸易资本来清偿债务和弥补损失。这时,经过政府几次偿还,该公司保有的公债和贸易资本都各减少了200万镑以上,剩下的1/4贸易资本,不超过3 662 784镑8先令6便士。1748年,由于《亚琛条约》,该公司以一定的等价条件放弃了以前根据《阿西斯托约定》从西班牙国王那里获得的所有权利。于是,该公司也就终止了与西印度之间的贸易。最后,该公司剩下的所有贸易资本全部都转为了公债,它从此也不再是贸易公司了。

  值得一提的是,南海公司与西印度进行的贸易,是南海公司唯一可能获得很多利益的贸易。然而,它在经营这种贸易时,无论是在国外市场还是国内市场上,都有很多的竞争者。例如,当该公司进行出口贸易时,在卡塔赫纳卡塔赫纳位于加勒比海南端,是哥伦比亚北方重要的港口。始建于1533年,系哥伦比亚古城之一,16世纪中期为西班牙殖民者掠夺南美金银财富的转运港和奴隶市场。17世纪初曾为拉美的第三大城市,以后逐渐衰落。--译者注、贝洛港和拉维拉克鲁斯遇到了西班牙商人的竞争--西班牙商人将同种欧洲货物由加的斯运往那些地方;进行进口贸易时,又遇到了英国商人的竞争--英国商人将西印度货物从加的斯进口到英国。虽然说西班牙和英国商人要忍受负担重税的不利影响,但实际上,该公司的疏忽和浪费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和负担重税差不多,或者更甚。因此,假设私人贸易者可以与股份公司进行公平竞争的话,那么股份公司也就不可能再从国外贸易中获利了。

  1600年,根据女王伊丽莎白的特许状设立起来的英国东印度公司,似乎就是一种组合公司的形式,因为在它最早的12次印度航行中,船舶是共有的、贸易资本是各人独立享有的。这些个人分别享有的资本于1612年开始结合成了共同资本。当时,虽然该公司拥有的垄断特权未经过议会的确认,但这种垄断权还是被认为是一种真实有效的特权。因此多年来,没有其他商人与它竞争。它的股本总额为744 000镑,每股为50镑。由于资本不是很大,公司的营业规模也不是很大,所以经营上的疏忽和浪费也不是很多。因此,它在多年的经营中一般都很成功,虽然它也曾经遭受过荷兰东印度公司的陷害和一些意外事故所带来的损失。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人们对自由的不断理解,人们开始怀疑那种女王发布但未经议会确认的特许状是否享有垄断特权。而法院对这个问题的认定,是随着政府权力和民意的变动而变动的。于是,私人贸易者的贸易范围不断地去吞噬公司的特权经营范围。在查理二世晚年、詹姆斯二世时期和威廉三世初年这些时期,该公司的经营一直都非常困难。

  1698年,议会收到了两份提议。其中一份提议的内容是,有人愿以08%的年利率向政府购买200万镑的公债,对购买公债的人,政府应当允许其设立一个有垄断特权的新东印度公司;另一个提议是旧东印度公司的建议,它表示愿意以04%的利息借给政府70万镑。

  就当时国家的情况来说,以08%的利息借入200万镑的提议似乎更好。因此,前者的建议被采纳了,一个新东印度公司便设立起来了。但到1701年为止,旧东印度公司还一直可以进行贸易。并且,该公司以会计的名义认购了新公司315 000镑的股本。议会法案确认了新公司与东印度进行贸易的垄断特权。但由于议会法案对于新公司的资本是否是共同资本的表述不是很清楚,因此仅认购7 200镑资本的少数私人贸易者,坚持认为他们是各负资本、各担风险。到1701年时,旧东印度公司既可以使用旧资本进行贸易,又能和其他私人贸易者一样,使用投入新公司的315 000镑资本进行贸易。正是由于新、旧两公司以及两公司与私人贸易者之间的竞争,它们所进行的贸易几乎没一个成功的。

  1730年,当有人向议会提议由一个组合公司来管理印度贸易,并且一定程度地将其对外开放时,东印度公司鉴于上述竞争的悲惨结果,强烈反对这种提议。上述竞争使印度货物价格极高,而英国市场上的该货物却因存货过多而价格极低。不过,不可否认的是,在市场供给充足的情况下,英国的印度货物价格极大地下降,广大人民群众可以低价购买货物,的确使他们享受到了一定的利益。但印度市场货物价格极高的原因却不仅仅有购买者增多的因素,还有需求增加的因素。需求的增加一开始也会提高货物的价格,不过最后还是会导致价格下降。购买者的增加会鼓励生产,从而促进生产者之间的竞争;而生产者为了以更低的价格出卖自己的产品,会不断地进行新的分工和技术改良。商品价格低以及生产扩大,就是该公司所说的悲惨结果,但这种结果却是政治经济学所想要极力促进的。

  但这种竞争并没有持续很久。1702年,新、旧东印度公司与女王签订了一个三方协议,于是这两个公司也就差不多合并为一个公司了。

  1708年的议会法案,则使他们完全合并为了一个新公司,也就是现在的东印度贸易商人联合公司;并且,法案的附款规定,各个私人贸易者的经营可以持续到1711年米迦勒节米迦勒节是基督教节日,纪念天使长米迦勒。西方教会定在9月29日,东正教会定在11月8日。圣米迦勒作为天使军主力战士之一,被视为抵抗夜晚黑暗入侵的保卫者。此外,出自非宗教的意图,米迦勒节在不同国家也各有详细记载的不同时间和季节,以英国和爱尔兰较为显着。--译者注;公司董事负责通知这些私人贸易者,公司要用3年的时间收购他们7 200百镑的零散资本,将公司的资本形式变为共同资本形式。同时,该法案规定公司应当增加借贷给政府的款项,也就是从200万镑增加到300万镑。于是,1743年,公司又借给政府100万镑。不过,这次的款项来自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而不是由股东提供的。因此,虽然它没有增加给股东分红的资本,但却增加了公司总的贸易资本,因为这100万镑和其他那300万镑一样,也加入了公司的营业,它当然也就会负担公司的亏损和债务。从1708年或者说1711年开始,该公司基本上垄断了英国在东印度的贸易,排斥了其他的竞争者。并且,由于公司经营得很好,股东每年都可以获得不错的分红收入。

  1741年对法战争中,潘迪特里地方的法国总督杜不勒,故意使东印度公司卷入这次战争以及印度的政权纠纷之中。经过多次成功和失败后,该公司竟失去了其在印度的主要殖民地马得拉斯。不过,之后的《亚琛条约》又使该公司重新获得了马得拉斯。从那时开始,该公司派驻印度的人员似乎一直都富有一种征服的精神。1755年,法兰西战争爆发,英国的兵力不断获胜;在印度,该公司不但扞卫了马得拉斯、占领了潘迪特里、收复了加尔各答,还获得了一片广大且富裕的领地。听说,当时这些领地的收入每年都超过300万镑,公司的红利分配比率也不断由6%增加到了10%.也就是说,按320镑总资本来计算,公司的红利增加了128 000镑,每年的分红比以前的192 000镑增加了32万镑。

  到1767年,由于政府提出该公司占领的领地和收入都是归属国王的,因此要求该公司与政府签订协议,每年向政府支付40万镑的对价。本来这时,公司想要将分红比率增加到125%的。但这样做的话,每年公司分给股东的红利就达到40万镑,和每年需要提供给政府的金额相等。并且,就在那两年,由于公司已经负担了六七百万镑的债务,议会为了促使公司尽快清偿债务,制定了两个法案,规定公司不得再增加分红。1769年,公司之前和政府的协定延长了5年期限,双方约定在这5年内,公司可以将分红比率慢慢提高到125%,但每年最多增加1%.相对于公司最近所占领地300万镑以上的年收入,即使公司分红的比率提高到了125%,公司每年付给股东和政府的金额,加起来也没有超过608 000镑。

  克鲁登敦号(东印度贸易船只)1768年的报告显示,扣除军事维持费和其他费用,该公司的纯收入总计达到2 048 747镑。并且,听说公司还有其他收入,收入总额也在439 000镑以上。它们大部分来自殖民地的海关收入,当然也有一部分是来自土地收入。该公司的董事长在下议院的陈述表明,当时公司每年的营业利润都超过40万镑;而公司的会计则说该利润每年都超过50万镑。

  其实,无论是多少,这些利润每年都能给股东分配高额的红利。对公司来说,在年收入这么大的情况下,公司应当能够每年增加608 000镑的支出,并提供一项减债基金尽快地偿还自身的债务。但到1773年,公司的债务不但没有减少反而还有增加。例如,赊欠国王40万镑;欠关税、英格兰银行的借款,以及开出的待承兑的汇票,共计120多万镑。这些债务使得公司只好一次性将股息降低到6%,并且请求政府进行下列援助:①解除每年向政府支付40万镑的协议;②贷款140万镑以缓解破产的危险。

  虽然说殖民地的扩大的确增加了公司的财产,但是财产越多,公司人员对财产的浪费和侵吞也就越大。于是,议会开始调查该公司的有关情况,包括公司人员在印度的行为、公司在欧洲和东印度两地的业务情况等。最后的结果是,议会认为应当对公司国内外的管理机构进行几项重要的改革。例如,议会在印度采取了以下措施:①将该公司在印度的主要殖民地--马得拉斯、孟买、加尔各答,由以前的相互独立状态变为由同一个总督来管辖,并有四名顾问组成的评议会辅佐总督。②议会任命第一任总督和顾问常驻加尔各答。所以,现在的加尔各答如同以前的马得拉斯一样,成了英国在印度的最重要殖民地。③新设最高法院来替代加尔各答裁判局,并将其司法管辖权恢复到以前的状态,即只负责审理该市及附近地方的商业性案件。其中的一个审判长和三个审判官,都由国王负责任命。

  议会在欧洲采取了以下措施:①将股东行使投票权的资格由以前的500镑出资改为现在的1 000镑出资。②改变了股东投票权的行使期限。以前,如果股票是自己购买的而非承继的,那么在购买6个月之后就可以行使投票权,现在则需要经过一年的时间才能行使投票权。③关于董事的变更。以前,公司的24名董事每年进行一次改选,现在改为每4年进行一次改选。并且,每年将24名董事中的6位旧董事剔除,选入6位新董事,旧董事不得成为下一年的新董事。议会想通过这种改革来避免董事们以前的疏忽,而让股东和董事会都能谨慎从容地做好自己的工作。

  但是,无论改革怎样进行,还是不能让董事们更加关注印度的发展。因为,对他们大多数人来说,印度的繁荣与否跟他们的利益没有多大关系。所以说,无论从哪个方面来看,他们根本就不配参加帝国的统治,更别说由他们来统治了。有些有钱人购买东印度公司的1 000镑的股票,常常就只是为了获得股东大会的投票权。因为他们认为,自己虽然不能亲自去印度获得财富,但有权利选择其他人去印度获取财富。虽然董事由股东选举产生,并且股东有否决董事会任命派驻印度人员的权利,但董事会还是要受到股东大会的影响。如果一个股东几年来一直都享有这种选举权,并且在公司安排了一些自己的势力,那么他不仅不会关心红利分配,可能连股份价值也不会太关心,就更别说关心帝国的繁荣和发展了。

  然而,君主与商业公司的股东不一样,无论怎么样,君主还是会关心被统治者的幸福或不幸、土地的改良或荒废以及政府的荣辱。总的来说,根据调查的结果,议会制定的改革措施,其实并没有增加股东对公司的关心,反而减少了这种关注。以下议院的一个决议为例,它规定:只有当公司清偿欠政府的140万镑债务,以及将私人欠债降低到150万镑时,公司才可以对股本分配08%的红利;并且该公司在本国的收入和纯利润要被分为四份,其中三份交给国库,剩下的一份以备偿还债务和应付公司急需之用。我们可以试想一下,在以前公司所有的收入和利润都由自己所有并自由支配时,公司都不能进行很好的治理;而现在只有1/4的收入和利润且必须在他人的监督下使用,公司的治理怎么可能会有所改进呢?

  如果按照下议院的决议,在公司分配08%的红利后,由一些不相关的人来管理公司剩余的资本,那么对公司来说,还不如让公司人员直接滥用呢。也许是因为上述公司雇佣人员在股东会里势力很大,因此有的股东有时对公司人员的各种疏忽浪费行为都不会理会。对大部分股东来说,他们有时并不太关注维护自己的权益,反而还更关注那些侵犯自己权益的公司人员的利益。

  所以,1773年的规定并不能解决东印度公司所存在的各种问题。例如,公司曾有一次获得了300多万镑的利润,它将这些资本都存放在加尔各答的金库中。后来,虽然它的统治范围逐渐扩大,延伸到了印度好几个最富裕、肥沃的地区,但先前所有的获得最终还是被浪费了。到海德·阿利入侵时,公司完全没有任何准备,以致无法抵抗;加上上述的各种混乱,公司现在已经处于极端困难的状态。为了避免破产,它只好请求政府的援助。议会各党派在改善该公司经营方面,都提出了各种方案,但这些方案中共同的一点,就是取消该公司对其占有领地的统治。其实,该公司本身也没有能力统治这些地区了,于是将交由政府来管理领地。

  一般来说,如果一个机构有权在僻远、野蛮的国家建立堡垒和守备军的话,那么它也有权与当地宣战和媾和。股份公司就拥有前一项权利,并且它想要正式拥有后一项权利,还曾经对人行使过后一项权利。其实,从后来的结果可以看出,它们对后一项权利的行使是多么的不正当以及残酷。

  对于某些商人自付费用和风险在其他国家建立新的贸易的行为,政府为了奖励这种将来有利于人民大众的冒险,一般都允许其设立股份公司,并且在其经营顺利时,授予它们一定年限的垄断权利。这种暂时垄断权的性质,就如授予发明者对其发明的专利权、授予作者对其着作的着作权一样。一定的期限届满,垄断的权利也就没有了。如果堡垒和守卫还有必要维持的话,政府就应当以一定的代价将其从公司手中买过来,并由全国人民一起自由经营当地的贸易。如果政府授予公司的这种垄断权时间太长的话,对全国其他人民来说,会造成以下两种不合理的负担:一是提高了有关货物的价格;二是限制了很多人去经营那种贸易。然而,使人民遭受这种负担的原因,仅仅是为了维持公司里的那些懒散、浪费甚至侵吞公款的雇员而已。正是这些雇员的胡作非为,公司分配的红利常常低于其他行业的普通利润率。并且,如果股份公司没有取得这项垄断权的话,那么它也不能够长久地经营任何国外贸易。如果一项贸易在甲地购入货物之后,在乙地销售就可以获得利益的话,那么一般来说,甲、乙两地就都会存在着很多的竞争者,因此经营者不仅需要时刻关注需求情况的变动,还要时刻关注竞争及供给情况的变动。可以说,为了使货物的数量适应需求、供给和竞争的变动情况,如何灵活运用各种技巧以及正确判断市场就是一种不断变化的战争。如果经营者不加以关注的话,根本就不可能取得成功。然而,股份公司的董事们是不可能做到这一点的。当东印度公司没有垄断特权以及清偿债务之后,虽然议会允许它继续保留着股份公司的身份与其他商人竞争,但这时,私人贸易者的谨慎和关注一般都会将该公司排除出印度的贸易。

  莫雷勒修道院的院长是法国有名的作家,他对经济学也很有研究。他曾经列举了1600年以后55家欧洲各地设立的国外贸易股份公司。根据他的描述,虽然这些公司都有垄断特权,但都因为管理不当而全部失败了。不过,他列举的55家中,有两三家被弄错了,并且还少列了几家。

  一个股份公司不需要专营特权并能成功的贸易,基本上只有以下四种性质的贸易,这些贸易活动都非常简单,并且没有多少变化。它们是银行业,水、火以及战争灾害保险业,建修通航河道或运河,以及为城市提供清水。

  虽然银行业的原理有一点深奥,但其实际经营却没多大变化,且有规可循。但是,如果为了贪图眼前的巨大利益,而不顾应当遵守的规矩,那么银行就很容易陷入绝境之中。和个人合伙企业相比,股份公司更能遵守规矩。所以股份公司也就更适合银行的营业,这也是欧洲主要银行采取股份公司形式的原因。这些公司有很多都没有获得专营特权,但还是经营得很成功。例如,英格兰银行一点特权也没有,只有议会限定的所有银行需遵守的六人以下的股东。爱丁堡的两个银行也是股份公司,并且没有任何垄断权利。

  虽然火灾、水灾乃至战争造成的损害很难准确地计算出来,但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一些规则和方法估算出来。因此,没有特权的股份公司,似乎可以成功地经营保险业。伦敦保险公司、皇家贸易保险公司,都属此类。对于通航河道或运河,一旦它修造好了,其管理也是很容易的,可以制定出一些规则和方法来进行管理,就连修建河道也可以这样。例如,一里的造价、一闸的造价,都可以与承包人订立合同来约定。修建向城市供给清水的运河、水槽或大水管,也可以采取这种方法。那些没有取得特权的股份公司经营这些事业,也可以获得很大的利益。

  但如果股份公司的设立仅仅是让特定的商人享受其他人无法享受的利益的话,那肯定是不合理的。股份公司的设立要趋于合理,不仅要求其经营事业必须制定出一定的规则和方法,还必须有以下两个条件:一是那种事业的效果明显比一般商业更大;二是所需的资本必须大于个人合伙企业能够筹集到的数额。那些效果很大胆、所需资本很少的事业,个人合伙企业也能够做到,因此并不是必须设立股份公司。上述的四种事业均满足以上两个条件。

  如果银行业管理得当,就会取得很大效果,其效果之大我已经在第二篇中讲过了。如果一家公共银行的设立,是为了维持国家信用,也就是说当国家有特别急需时,为政府垫付某一税收数百万镑的全部收入,再由该税收一两年后归还,那么这种银行所需的巨额资本,个人合伙企业是不可能筹集得到的。

  保险业能够给个人财产带来很大的保障。因为一种可能使人没落的损失,有了保险业后,就被分配给很多人来分担了。但保险业要想给予他人保障,就必须拥有巨额的资本。听人说,在伦敦西保险股份公司设立以前,在检察长那里的一份名单中,150个私人保险业者在开业不到几年的时间里就全都失败了。

  通航水道、运河以及供给城市自来水的各种必要工程,不仅需要很大、很普遍的效用,而且需要的巨大费用也是个人所办不到的。

  综上所述,设立股份公司必须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才是合理的;同时,也只有上述那四种行业是具备这三个条件的。其他公司,诸如伦敦的英国制铜公司、熔铅公司和玻璃公司,则都不是同时具备上述那三个条件的。这些公司需要的费用非常大,大得任何个人都无法支付,但它们的效益却很低。不过,对于他们是否制定了适合股份公司管理的规则和方法,从而获得了巨大的利润这件事,我就不得而知了。还有,矿山企业公司也是不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因此它早就已经破产了。而爱丁堡英国麻布公司,情况也类似,虽然最近它的股票价格没有跌得像以前那么厉害,但还是和其票面价格差很多。还有其他一些为促进国家特殊制造业而设立的股份公司,也都是弊大于利,常常因为经营不当而导致社会总资本的减少。由于董事们对某些特定制造业的偏爱,因此即使他们很正直,股份公司的发展也会妨碍其他制造业的发展,并破坏产业和利润间的正常比例。而我们都知道,产业和利润之间的平衡比例,是影响一国一般产业的最大因素。

  第二项青年教育的费用

  和前面所提到的道路运河一样,青年教育也是由自身的收入来支付自身的开支。老师收受学生的学费或谢礼,就构成了这一类收入。虽然教师的薪酬并不是完全来源于学费或谢礼,但也似乎不需要社会一般收入来支付。在很多国家,行政部门都掌握着这种收入的征收和运用。大部分的欧洲地区,普通学校和专门大学需要的费用,并不需要社会一般收入来负担,或者说需要得极少。教育经费主要都来自地方收入,例如某项地产的租金,或某项专款的利息。这些专款是交给保管人负责的,它们有的是由君主拨付的,有的是私人捐赠的。

  无论哪种职业的人,他努力的程度都与他努力的必要性相适应。当然,由于每个人所处的境况不一样,这种必要性也就因人而异了。如果一个人生活资料的唯一来源就是他的工资,那么对他来说,工作努力的必要性最大。为了获得更多的工资以养家糊口,他必须做一些有价值的工作。在自由竞争的情况下,相互的竞争就会自然地使每个人都努力地做好自己的工作。即使是卑微的工作,竞争也会激励人们不断努力,从而超过别人。所以,只有竞争才能够激励最大程度的努力。还有就是伟大的目标,它也会诱导一些坚强且具有雄心壮志的人去努力做好工作。但一般来说,努力的程度可以说并不是必须要有大的目标来督促。如果一个人仅仅有大的目标而没有实现的必要性的话,那么这种目标也不会激励人们做出多大的努力。以英国为例,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可以使很多人实现自己的野心,但那些富贵家庭的人,却并没有几个人在这种职业上崭露头角,就是因为他们学习法律的必要性很低。

  对于上述那些捐赠的财产,是否对教育设施有所促进,是否激励了教师的勤勉和能力,是否使教育转变为对个人和社会都有利的事业,其实是非常容易回答的。

  如果一个普通学校或专门学校获得了一笔捐赠的财产,那么势必会降低老师勤勉的必要性。因为,老师是依照其教学成绩和名望按月领取一定薪水来维持生活的,这笔捐赠的基金其实就是给予了他与教学成绩不相关的收入。在有的大学,薪水其实只是老师收入的一小部分,他们很大一部分收入都来自于学生的谢礼或学费。在这种情况下,捐赠的基金的确会稍微降低教师勤勉教导的必要性,但在这种情况下,对老师来说,教学的名望还是很重要的。他必须尽职地履行各种任务,以获得学生对他的敬爱、感谢和好评。

  而有的大学禁止老师接受学生的谢礼或学费,他的薪水就是他工作的全部收入。在这种情况下,他的义务和利益可以说是一个相互对立的关系。如果无论他是否履行义务,他的薪水都是一样的,那么他就会选择不去履行义务。因为,对每一个人来说,过着安逸的生活总是有益的。当然,当某种权力禁止他放弃工作时,他自然就会在权力允许的范围内敷衍塞责了。就算他喜欢工作,他也会去找一些有利可图的事情做,而不是把精力浪费在这些无利可图的事情上。

  当教师服从的权力掌握在法人团体(专门学校或大学)的手中,并且教师又是学校或法人团体中的一员时,教师们之间总是会彼此宽容。他们以允许自己不履行义务为条件,宽容其他人不履行义务。并且,这被他们视为共同利益。于是,近年来,牛津大学一些教授连装都不想装了。当教师服从的权力掌握在外部的人手中时,诸如主教、州长或阁员的手中,那么他们基本上就不能够忽视义务的履行了。然而,这些权力对教师们来说,能够强制他们的也仅仅是上课的时间和演讲的次数而已。对于演讲的内容,还是得依赖教师的勤勉,而这是由努力的必要性来决定的。并且,这种外部监督的性质常常是任意专断的:一方面,享有监督权的人并不亲自去听讲,并且不一定能理解教师讲授的内容,因此,有效地行使监督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另一方面,这种监督权所产生的傲慢情绪,常常使监督者们不知道如何正确行使职权,于是,他们经常没有正当理由地任意批评和开除老师。这样一来,教师的地位降低了,他们从社会上最受尊敬的人变为了最卑微受轻视的人。教师们为了避免这种不利的后果发生,也只好采取一些自我保护的措施。这些措施并不是更加勤勉地工作,而是牺牲法人团体的名誉和利益去阿谀奉承那些监督者。例如,法国大学的管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都受这种专横的外部监督,其所产生的结果不言而喻。

  假设学生能够随意进入专门学校或大学接受教育,而不需要考虑老师的学问名望,那么这种情况同样也会降低教师追求学问名望的必要性。例如艺术、法律、医学、神学专业的学生只需要在大学住满一定年限就能毕业,必然会促使一定数量的学生不考虑教师的学问和名望,而直接去那个大学住满一定的期限。毕业生制度其实就是学徒制度,像其他学徒制度可以促进技术的进步一样,毕业生制度也可以促进教育的进步。

  现实社会中,一些学生会因为某个大学提供的研究费、奖学金、贫困津贴等一系列慈善基金,而不考虑学校的名誉去那个大学学习。其实,如果需要依赖这些慈善基金的学生能够自由选择喜欢的大学就读的话,也许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引起各大学之间的竞争呢。然而,各大学都规定就算是自费生,未经学校允许也不得转入他校,这种规定其实就消灭了学校之间的竞争了。同样地,当学生不能够自由选择上课的导师或教师时,就算校长指定的老师很没有能力,未经申请许可,学生也不能更换老师。这种规定同样也会降低学校里各老师之间的竞争,从而降低他们勤勉任教以及关心学生的必要性。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否接受了学生优厚的报酬,老师都会疏忽职责,并不关心学生的教育。

  教师作为一个理性的人,当他发现自己所讲的东西都没有多大意义,或者当大部分学生都不愿意来听他的课,或即使来听也表现出蔑视和嘲笑时,他必然会感到不高兴。于是,当他必须进行一定次数的演讲时,即使没有其他利益,他也会尽量完善以避免遭受嘲笑。当然,他可能会采用几种简单的办法来改善那种受人嘲弄的情况,例如不加说明地直接拿着书本来宣读,或者将外国的书籍直接翻译过来讲解,或者主要叫学生上去讲解而自己偶尔说几句。对于这种简单的事情,一方面只需要有限的知识和勤勉度即可;另一方面又不会遭到轻蔑或嘲弄,同时能避免讲出无意义甚至可笑的东西。而且,由于学校的规定,学生不得不全部到教室里去听老师讲课,并且要保持最有礼貌的态度。然而,这些规定其实就是在极大地削弱教师勤勉的必要性。

  这些专门学校和大学的规定,其实就是为了老师的利益,更准确地说是为了使老师享受安逸,而不是为了学生的利益。大家似乎都认为,教师是有智慧、有德行的,而学生是愚钝的,因此在任何情况下,校规总是在维持教师的威严。无论老师是否疏忽职责,学生都必须对其保持礼貌的态度。实际上,如果教师真的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大多数学生都会自觉地尊敬老师,而不需要校规的强制。例如,当老师的讲授非常值得学生去听时,无论什么时候,学生都会去听课。实际上,校规的强制应当仅针对那些幼小的孩子,强迫他们受到必要的教育。而当学生到了十二三岁以后,其实只要教师认真地履行自己的教学义务,学生们就会很自觉,也就不需要校规的干涉了。当老师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并使学生们有所得时,即使他在工作上有很多失误,学生们也不会计较,甚至还会隐瞒教师的许多疏忽呢。

  我们可以注意到,大部分非公立机构的教育都做得很好。例如击剑学校或舞蹈学校,青年学生进去之后虽然未能学得很精通,但都学会了如何舞剑和跳舞。相比之下,公家设立的马术学校,其费用很高,但学校的教学效果却不是那么好。在文科教育中,最重要的三部分是读、写、算。到目前为止,与去公立学校学习这三者相比,进私立学校学习这三者的更多,并且他们都可以学到必要的程度。然而在英国,虽然公立学校很腐败,但还是比大学要好得多。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在公立学校里,青年至少可以学到希腊语和拉丁语,老师也会将必要的功课都教给学生;在大学,青年既没学到这些必要的科学,也没有学到学习这些科学的正确方法。二是在公立学校,在很多情况下,学生的谢礼或学费基本上就构成了教师的全部薪酬。公立学校并没有什么别的特权。一个人并不需要在公立学校住满一定的年限才能毕业。在考试时,只要他已经知道学校教授的东西,就不管他在什么学校学过。

  有时,我们感觉到那些大学所教授的一些课程并不是很好,但无论就个人还是社会来说,又感觉这些功课非常必要并且是教育的重要部分。现在有一部分欧洲大学,以前是罗马教皇为教育僧侣建立的宗教团体。那时,教师和学生基本上都拥有一种僧侣特权,而且由教皇直接保护学校所有的教师和学生。并且,他们享有一种豁免权,可以不受所在国民事法律的管辖,而只接受宗教法庭的审判。当然,这些学校里教授的大部分课程,都是诸如神学或为学习神学准备的知识。

  当法律确定了基督教为国教时,拉丁语便成了西欧的普遍语言。那时,在教堂中都使用拉丁语举行礼拜和诵读圣经译文。自从野蛮民族入侵颠覆罗马帝国之后,拉丁语在欧洲各地也不像以前那样流行了,各地懂得拉丁语的人也慢慢地变少。虽然宗教环境发生了改变,但是人民的虔诚却保留了那些原有的宗教仪式,教会在举行礼拜时仍然使用拉丁语。于是,就像古埃及一样,欧洲同时使用着两种不同的语言--僧侣的语言和人民的语言。前者被认为是神圣的、有学问的语言;而后者被认为是世俗的、没有学问的语言。由于所有的僧侣在进行祭祀时,都必须使用这种僧侣的语言,因此,拉丁语开始成为大学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

  宣称绝对正确的教会布告,曾经将拉丁语圣经(拉丁语译成的圣经)、希腊语及希伯来语希伯来语,是犹太人的民族语言,是世界上最古老的语言之一。它属于中东闪含语系闪语族的一个分支,没有元音字母,只有22个辅音字母,其文字从右往左书写。--译者注的原文,共同当做是上帝口授的。因此,与拉丁语圣经一样,希腊语和希伯来语的圣经原书也有同样的权威。于是,对僧侣来说,他们也必须掌握希腊语和希伯来语。不过,对这两种语言的研究,一直都不是大学的必修课程。就算是西班牙的一些大学,也从来没有将希腊语当做一般的课程来教授。相对于拉丁语圣经,最开始的宗教改革者们认为,《新约全书》《新约全书》是基督教自己的经典,共27卷。最早成书的是《福音书》。公元1世纪下半叶,鉴于第一代传福音的使徒相继去世,遂有人将他们口传的内容记录下来整编成书面资料,称《福音书》。当时流传的《福音书》版本很多,到公元2世纪中叶,现存四部《福音书》才陆续定型成为公认的经典。产生于1世纪下半叶的《保罗书信集》和《使徒行传》到2世纪下半叶才被公认为经典。"七公函"和《启示录》则是2世纪上半叶先后出现的。到4世纪初,现存《新约全书》各卷的权威性逐渐被多数教会所公认,但仍未被整编成一部法定经典。公元325年至330年,罗马皇帝君士坦丁一世授权西撒利亚主教犹西比乌负责编选50部经书以皇帝的名义颁发给各主要教会。公元397年第三次迦太基宗教会议才以教会的名义最后确定了《新约全书》的内容和目次。--译者注的希腊语原文和《旧约全书》的希伯来语原文更有利于他们的主张的宣扬。而天主教会一直都将拉丁语的圣经当做自己的精神支柱。面对宗教改革者使用希腊语原文和《旧约全书》的希伯来语原文对拉丁语圣经的攻击,天主教徒如果不了解希腊语和希伯来语,就不能进行很好的辩护。因此,无论是拥护宗教改革者还是反对宗教改革者,他们都渐渐地将希腊语和希伯来语作为多数大学的课程,研究希腊语与研究古典密不可分。以前,主要是天主教教徒和意大利人研究古典,后来宗教改革开始之后,研究古典已经是非常普遍的现象了。所以,在多数大学中,关于希腊语的学习,学生一般在学习了一些拉丁语之后就开始学习希腊语,学习了希腊语之后,才开始学习哲学。而关于希伯来语的学习,由于其和古典研究没有什么关系,并且除了圣经以外,没有一部有价值的书是用希伯来文写成的,因此,希伯来语的学习是在学生学习了哲学之后,需要进行神学研究时才开始学习的。

  最开始在各大学中,都只教授希腊语和拉丁语的初级内容。后来,一些大学认为,对于这两种语言的学习,学生不仅应当掌握初步知识,而且还应当深入研究。于是,到目前为止,各地大学都将深入研究这两种语言作为重要的内容。

  我们知道,古代希腊将哲学分为了三个部分:包括物理学(自然哲学)、道德哲学(伦理学)和论理学。其实,这样的划分还是很合理的。各种伟大的自然现象总是会激发人们的好奇心去探根究底。例如,天体运行、日食月食、彗星、雷电和其他异常的天文现象,以及动植物的出生、成长和死亡等,都非常奇异。哲学最开始研究的领域就是这些伟大的自然现象。历史上最早留记录的哲学家,也是这些自然哲学家。最开始,人们将这些奇异的现象都迷信地理解为神的力量。到了后来,哲学致力于以更容易让人理解的原因去解释这些现象。

  无论哪个时代或哪个国家的人民,总是喜欢共同规定或确认一些关于生活和行为的高尚准则。对那些已经确立并受人尊重的准则,很多聪明人或自作聪明的人,都喜欢用各种方式来表达他们对于某种行为是否正当的看法。如《伊索寓言》《伊索寓言》原书名为《埃索波斯故事集成》,是古希腊民间流传的讽喻故事,经后人加工,成为现在流传的《伊索寓言》。《伊索寓言》是一部世界上最早的寓言故事集,同时也是世界文学史上流传最广的寓言故事之一。--译者注中采取的是虚假的寓言形式;《所罗门金言》中采取的是单纯的箴言形式;提西奥尼斯和弗西里迪斯采用诗歌的形式;希西奥德则是通过写作各种作品的形式等。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人们都只是通过上述形式来不断提高智慧和道德的准则,但从来没有想要将这些准则整理成一种明确有组织的秩序,就更不用说形成从原因推断出结果的推理规则了。人们将这种推理规则作为系统地整理知识的普遍原则。自然哲学的一些论文,是最早采用这种普遍原则来进行知识体系的整理的。之后,道德领域也开始这么做。于是,日常生活的准则像研究自然现象一样,也采用了一些普遍原则进行知识整理。人们将研究并说明这些原则的科学称为道德哲学。

  对于自然哲学和道德哲学的体系,不同的作家有不同的理论。他们的议论常常没有多大的根据,有的只是一些微弱的假设而已;有的则只不过是错误的诡辩。任何时代的思辨体系都一个特点,那就是关注一些琐碎的、细小的、对人们的观点不起决定性作用的推论,例如一些没有什么金钱利害关系的事情。对于人们的一般观点,诡辩基本是没有什么影响,但它对人们有关哲学和思辨方面的观点影响却非常大。各个自然哲学体系和道德哲学体系的拥护者,都致力于寻找异己者的弱点,从而攻击他们的理论。论理学就是在他们相互讨论异己者的观点时产生的。论理学涉及的内容很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盖然的议论和论证的议论之间的区别;②似是而非的议论与决定性的议论之间的区别;③由上述两者引导出来的关于正确推论与错误推论之间的区别。虽然论理学的起源较之物理学和伦理学晚一些,但古代的大部分哲学学校,总是先教授论理学的知识。这是因为,当时的人们认为,学生只有掌握了关于正确推论与错误推论的不同之后,才能够很好地进行物理学和伦理学这两个重要领域的推论。

  欧洲的部分大学,将古代哲学的三部分划分为了五部分。关于人类精神或神的性质的知识,在古代哲学中属于物理学体系的一部分。当时的人们认为,无论这种精神或神的本质是什么,它都是属于非常重要的宇宙系统的内容。人类从这部分推测出来的所有东西,基本上可以分为非常重要的两部分:一是用来说明宇宙体系的起源;一是说明宇宙运行的科学。哲学在现在欧洲各大学的课程中,是作为神学的附属部分的。因此,相对于其他部分,教师们会更加细致地教授上述两部分的内容。于是,这两部分内容被不断充实并扩张,便又细分了很多章节。这样一来,在哲学体系中,就像物理学的阐述一样,人们了解并不多的精神内容也用了很多篇章来阐述。之后,物理学和精神学也成了区分各种事物的科学。作为物理学的对立面的精神学(或者说形而上学),它被看做更为高尚的科学,且对某特定职业来说,它被看做更有用的科学。于是,人们也就不再那么关注物理学中的实验和观察了。相反,除了一些显而易见的真理外,大多数人都对那些不确定的、以诡辩为主题的研究充满极大的兴趣。

  在对上述两种对立的科学进行比较时,就会自然地产生第三种科学。这种科学被称为本体学,它是分析其他两种科学的共同性质的科学。不过,当大部分学派都是形而上学时,这种没有什么意义的本体学其实也是形而上学。

  古代道德哲学的目的,是研究个人、家族、国家甚至人类社会如何追求幸福和善良。它认为,人们之所以要负担各种义务,就是为了追求人生的幸福和完善。然而,当传授道德哲学和自然哲学的目的是为了研究神学时,可以说,人们之所以要负担各种义务是为了来生的幸福。在这一方面,近代哲学与古代哲学有很大的不同,这表现在:古代哲学认为,善良完美且有德行的人在今生必能享受到最大的幸福;近代哲学却认为,善良完美且有德行的人并不能在今生享受到幸福。因为近代哲学的观点认为,只有忏悔、禁欲和苦修才能使人升入天堂;而仅仅是慷慨大方、宽容活泼的人并不能升入天堂。于是,各学校大部分的道德哲学内容都是良心学和禁欲主义的,这样,哲学中最重要的内容也就被完全曲解了。

  在欧洲,大部分大学的哲学教育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的:①传授论理学;②传授本体学;③传授精神学;④传授道德哲学(但这种道德哲学如前所述已经变质了;它与精神学、人类灵魂不灭学以及由神来裁判来生赏罚的学说直接联系);⑤传授简单的物理学。但是,由于哲学被认为是研究神学的一门合适的入门学科,因此,欧洲各大学常常为了教育僧侣的目的,而对古代哲学课程内容作出修改。但增加的诡辩以及良心学和禁欲主义,并不适合对绅士或普通人的教育,并不能提高他们的悟性、改善他们的感情。

  目前,欧洲大部分大学的哲学课程仍然由教师教授,同样地,这种教育的效果要受教师勤勉的必要性的影响。在一些富裕的大学,它拥有很多的捐赠基金,那里的教师们常常只是非常马虎地教授那些已经变质了的哲学的部分内容。

  在近代,多数大学都采取了一些措施对哲学部门进行改革,只是并没有很快地在实践中采取这些改革措施。虽然大部分人已经无法容忍那些陈腐的偏见,但仍然有一些学术团体继续坚持着这些腐朽的观念。可以说,那些富裕的、有很多捐赠基金的大学,基本上是最慢采取改革措施的,因为它们最不愿意对已经实行很久的教学计划做出任何大的改变。相比之下,在那些稍微贫困的大学里,教师们基本上依靠自己的名声和学问来维持生活,因此他们更加关注当前时代的思潮。所以,这些贫困的大学总是最快采取改革措施的。

  最开始,欧洲的公立学校和大学就是为了教育僧侣而设立的。虽然它们并没有非常认真地教授学生知识,但它们吸引了几乎所有人尤其是有钱人家的子女来学校里求学。虽然各公立学校和大学所教授的大部分内容,并不是非常有利于学生将来从事的事业,但对人们来说,幼年时期到中年时期这中间的一段时间里,度过它的最好方式是进入大学学习。

  现在,英国越来越流行将青年人送往外国游学,而不是将他送进大学学习。有人说,青年人去国外游学对其智能的提高很有帮助。但实际上,我们可以想一想,一个青年十七八岁出国,21岁回来,在三四年这么长的时间里,就算他在国内智能也当然会提高。其实,去国外游学对青年人会带来两种影响:一方面,青年们在游学中会学会一两种外语,但一般来说,他说得肯定不是很流利,写得也不是很好;但另一方面,游学回国之后,他会变得骄傲,更不能专心勤奋地做事情。这种远离亲人的监督和管理的漫游,使他们把一生最宝贵的时光消磨在放荡而没有意义的生活中,并且使他以前所受到的教育在内心形成的所有良好习惯都逐渐消失了。但归根究底,之所以会流行这么无聊的国外游学风气,主要还是因为社会上的人们不信任各个大学的教育。当亲人们不愿意见到子女在自己面前整天无所事事地堕落时,只好将他们送出国外。这正是近代的大学教育所造成的结果。

  相比之下,其他时代的各国都是采取各种不同的教育方法和教育设施。例如古代希腊各共和国,在国家官员的指导下,当时的自由市民学习着体操和音乐。音乐教育的目的是为了使人性情温和、通情达理,从而培养人们履行生活上所有的社会义务和道德义务的意愿。体操的教育可以强身健体、锻炼勇气,培养人们战时忍受疲劳和危险的能力。我们考察所有的记录,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那就是希腊的民兵被认为是以前最好的民兵之一。从这里可以看出,当时的公立教育是达到了其所要达到的目标的。还有古罗马时期,罗马人当时拥有练武场的体操场所和希腊的体育馆一样,并且同样取得了良好的教育效果。不同的是,罗马没有希腊的音乐教育。然而,无论在个人生活还是社会生活上,相对于希腊人的道德,罗马人的道德水平甚至更高。我们可以用两个人来证明罗马人个人道德的优越,他们就是最通晓两国国情的作家--坡里比阿和哈里卡纳萨的狄奥尼西阿。而罗马人社会道德的优越,则可以由希腊和罗马的历史来证实。所有自由民族对社会道德最关注的事情,不外乎党派争执、不动怒气、不走极端。与希腊人各党派动辄以暴力引发流血事件相比,直到格拉奇时代为止,罗马人从来没有因党派斗争而发生流血事件。而格拉奇时代之后,罗马共和国实际上已经解体了。因此,无论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坡里比阿是如何地值得人尊重,我们还是可以看出,希腊人的音乐教育好像对人民道德的改善并没有什么显着的功效。虽然罗马人没有像希腊那样的音乐教育,但总体上来说,罗马人的道德似乎更优于希腊人。

  以前的人们非常尊重自己的祖先所制定的制度,他们总是很习惯地从古代的制度中寻找适合自己的政治智慧。于是,那些古代的习俗被一直流传下来。在野蛮民族,音乐和舞蹈是他们公认的娱乐项目,同时也是他们款待朋友的表演技艺。例如,目前非洲海岸的黑人、古代居尔特人、斯堪的纳维亚斯堪的纳维亚,又译斯堪地那维亚,在地理上是指斯堪的纳维亚半岛,包括挪威和瑞典,文化与政治上则包含丹麦。--译者注人以及特洛伊战争以前的古代希腊人,都是这样。当希腊各民族成立各共和国时,对音乐和舞蹈的研究在很长一段时期内,都是当时公共教育的一部分内容。

  在罗马以及古希腊的雅典,向学生教授音乐、体操的教师们,并不是由国家任命的,其薪水也不由国家负担。当时,国家强制所有自由市民接受军事训练的目的,就是战时保卫国家。然而,国家却只负责提供公共广场,市民们要自己去寻找指导军训的教师。在希腊和罗马共和国初期,除上述音乐和体操科目外,教育的内容就只有读写和算术。富人们常常请家庭教师来教授这些知识;穷人们则一般是到教师设立的学校去学习。这些穷人一般都是奴隶,或者是由奴隶解放了的自由人。那时,无论在家里学习还是在学校学习,国家不实行任何监督或指导,都是由父母来指导和监督子女教育的情况。根据索伦制定的法律,如果亲人忽视对子女的教育义务,子女就可以免除为亲人养老的义务。

  随着文化的发展,哲学修辞学逐渐成为流行的科学。社会上流的人为了让子女学习这种知识,于是将子女送到那些哲学家和修辞学家设立的学校。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国家对于这些学校都只是予以默认,但没有给予过任何支持。然而在很长一段时间,社会对哲学和修辞学的需要非常少,于是,这个专业的教师无论在哪个都市都找不到稳定持久的工作。例如,埃利亚埃利亚位于意大利半岛的南部。--译者注的曾诺、普罗塔哥拉斯、戈吉阿斯、希皮阿斯和其他许多学者的情况,都是如此。后来,随着社会需要的增加,教授哲学和修辞学也有了固定的学校。雅典以及其他许多城市,都设立了这样的学校。然而,国家不对这些学校提供任何奖励,只是为它们提供一定的场所,例如柏拉图的学园、亚里士多德的讲学地、斯多噶学派斯多亚学派,又译斯多噶学派、斯多葛学派,古希腊哲学家芝诺约于公元前305年左右创立的哲学流派。这个学派的名字来源于Stoa poikile(廊、屋顶的柱廊),据说当时他们常在此种建筑下讲学聚会。创始人是芝诺(约公元前336至前264)。斯多噶学派以为世界既是物质也是理性。人的灵魂是物质的,是世界理性的一部分,所以人应该顺从理性,一切变化都是世界理性的表现,都是注定而不是偶然的。这个学派因此相信预言和占卜。--译者注创建者芝诺的学府。有时,有些学校的场所都是私人支持的。例如,伊壁鸠鲁伊壁鸠鲁是古希腊哲学家、无神论者,伊壁鸠鲁学派的创始人。他的学说的主要宗旨就是要达到不受干扰的宁静状态。--译者注的学校,就是他自己的花园改建的。一直到马卡斯·安托尼阿斯时代,所有的教师都没有在国家那里领取过薪水,他们的全部收入都是来自学生交的谢礼或学费。鲁西安曾经说,马卡斯·安托尼阿斯皇帝非常爱好哲学,他曾经给过一位哲学讲师以奖励金支持,但在他死后这种奖励金就停发了。从这些学校毕业的人们并没有什么特权,在这些学校学到的东西对他们将来要从事的职业也没有什么帮助。法律既不强制人们进入这些学校,但也不会为进入学校的人提供任何好处。因此,这些学校只能依靠舆论来吸引学生前来就读,并且由于那里的教师并没有权利管辖学生,因此教师们只能凭借自己优越的德行和才能来获得学生的尊敬。

  在罗马,少数特定家族将民法的研究视为教育的一部分。那时并没有一个公立的学校为那些渴望获得法律知识的青年提供教育,他们只能从熟知法律的亲戚朋友那里获得一些知识。需要指出的是,在希腊,法律从未发展成为一门科学,虽然"十二铜表法"十二铜表法,公元前452年至451年,在平民保民官的强烈要求和平民的努力下,古罗马编订出十个法表,镌刻在十块青铜板上,公布于罗马广场。但他主要由贵族编制并为贵族利益服务,引起平民不满。公元前450年,又增两表,这就是着名的《十二铜表法》。--译者注的很多内容抄袭了古代希腊某共和国的法律。然而在罗马,法律很早就是一门科学了。所有知晓法律的市民,都能获得较高的荣誉。在古希腊各共和国,尤其是在雅典,法院都是由很多人民团体组成的,他们不但没有秩序,而且所做出的判决也经常被一些宗派意见所左右。不过,在那里,错误判决的不良后果是由法院所有的人来承担的,无论是500人、1 000人还是1 500人,因此每个人所承担的也就不觉得有什么了。与之相反,罗马的主要法院是由一个或少数几个裁判官组成的。如果裁判的结果不公正,尤其是在公开审理的情况下,裁判官的声誉便会受到较大的影响。因此,法院在遇到疑难案件时,为了避免世人的责难,总是会遵循以往的裁判官所做出的先例来审理案件。于是,罗马法形成了遵循判例的体系,并且这种有规则的体系一直流传下来了。其实,如果其他国家的法院也采取相同的做法,那么也会产生相同的结果。坡里比阿和哈里卡纳萨的狄奥尼西阿斯曾极力认为,罗马人的性格要优于希腊人。我认为,罗马人的这种优越性,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他们有更好的法院制度。罗马人还有一个比较有名的性格特征,那就是非常注重对誓约的遵守;一般来说,大家都认为,与那些在没有秩序的集会上宣誓的人相比,在勤勉且受人尊重的法官面前宣誓的人,更会遵守自己的誓言。

  希腊、罗马人的行政军事能力,可以说和现代国家人民的能力差不多。虽然我们经常会因为偏见而高估他们的这种能力,但是我在上面的论述中已经说到了,希腊的音乐教育对于这种能力的培养并没有多大作用,而除了军事训练外,国家没有提供别的支持去促使这种能力的形成。但是,如果上流社会的人民想要学习所有有用的科学技术的话,他们也还是可以很容易地找到老师。正是这种教育的需要,才产生了满足这种需要的才能,而自由的竞争又使这种才能达到了完善。与近代的教师相比,古代哲学家似乎更懂得如何吸引听讲者的注意、了解听讲者的意见、关注听讲者的行动和言论。然而在近代,公立教师的生活环境降低了他们勤勉的必要性,他们并不是很关心自己在工作上是否成功,以及是否有名望。在目前的情况下,那些私人教师和他们相比,就好像没有奖励金的商人与那些得到很多奖励金的商人竞争一样。当前者用同一价格出售商品时,并不能获得相同的利润,反而会更加贫困潦倒,甚至是破产;而当他将货物定价过高时,购买者就会减少,他的境遇还是无法得到改善。

  在许多国家,人们从公立学校毕业之后就有一定的特权,对于多数从事学问的职业的人或者需要教育的人来说,这种特权对他们非常重要。然而,想要获得这种特权的唯一方法,就是去听公立教师的讲课。如果私人教师讲得很好,学生们也很愿意去听他们讲课,但学生去听私人教师讲课并不能获得毕业的特权。因此在近代,有些人认为,那些讲授大学课程的私人教师是最卑微的,他们的职业也被认为是最无利可图的职业。最后,普通学校和专门大学的捐赠基金造成了两种不良的后果:一是降低了公立教师勤勉的必要性;二是减少了优秀的私人教师人数。

  试想,如果没有公立学校的话,那么根本就不会有人教授那些不符合社会需要的学科知识,也不会有人教授那些没用的、不流行的知识。因为,私人教师绝对不会为了卖弄学问而去教授那种已经被推翻或没有用的科学,他从中得不到任何好处。于是,这种陈旧的科学知识就只会留在公立学校里了。因为那里的教师,其收入和他们的名声以及勤勉程度没有什么关系。并且,就算没有公立学校,一个勤奋好学的人也还是能接受到完全的教育。当他与别人探讨问题时,他的知识是足够的。

  当时,由于没有对女子教育的公立学校,因此在女子教育的课程中也就完全没有那些没用的、不合理的内容。女子接受的教育,就是她的父母或监护人认为她必须要学习的东西,并且是有用的东西。之所以说她所学的东西有用,是因为这些东西不仅可以促进她身体自然的风姿,而且可以使她形成内心谨慎、谦逊、贞洁及节俭的美德,最后让她学习妇道,将来成为一个家庭主妇等。女子在她的一生中,都会感受到这些教育给她带来的各种利益。然而,男子教育与女子教育不一样,男子接受的都是极辛苦的教育,并且在一生中并不能感受到这种教育带来了多大的便利。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问一个问题,那就是难道国家不应该对人民的教育加以注意吗?如果应当注意的话,要注意哪些部分呢?应该如何注意呢?

  在某种情况下,即使政府不关心人民的教育,社会的自然状态也会为大多数人创造一种环境,使他们形成社会所需要的能力和品德。但是,在更多的情况下,社会并不能为大多数人创造这样一种环境,这时,为了防止人民的堕落或退化,政府就应当开始关注教育问题。

  人类的大部分能力都形成于日常的工作中,而分工的进步则使大多数劳动者的工作被局限在了少数甚至一两个简单的操作上。如果一个人一生都在进行少数相同的简单操作,那么他基本上碰不到什么困难,这样他也没有什么机会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去寻找解决困难的方法了。于是,他逐渐没有以前那么努力了,慢慢地变成了一个愚钝无知的人。由于精神上的无知,他不仅不能理解一些正常的谈话内容,而且缺少高尚宽大的情感。最后,他甚至没有能力来判断许多日常生活上的一般义务,更不用说要他判断国家的重大利益了。即使在战时,我们也必须花费很大的力气才能教会他如何作战以保卫国家。单调的生活,不仅磨去了他精神上的勇气,使他不习惯士兵不规则的冒险生活;也磨去了他肉体上的活力,使他不能坚强从容地从事任何别的工作。从这些方面来看,他牺牲了所有的社交能力和尚武品德,才获得了自己工作中的技巧和熟练。因此,在所有的文明社会里,如果政府不加以注意人民的教育,那么大多数的人民就将会陷入上述这种状态。

  在那些被称为野蛮社会的狩猎社会、游牧社会,以及制造业和国外贸易不发达的初期农业社会里,就不会发生上述情形。因为在这些社会里,每个人的工作多种多样,他不得不具备各种能力,随时想出应付不断发生的困难的办法。于是,发明会层出不穷,人们的精神也不会像文明社会的底层群众那样呆滞。前面曾经提到过,野蛮社会中的所有人都可以称得上是战士,并且也可以称得上是政治家(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这样说)。他们能够正确地判断社会的利益以及统治者的行动。每个人几乎都能明白酋长平时是一个怎样的裁判官,战时是一个怎样的指挥者。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文明社会的人们的确比野蛮社会的人们拥有更多的大智慧。这表现在:在野蛮社会里,虽然每个人的职业多种多样,但社会整体的职业却没有多少种类。一个人所做的工作其他人都能做,虽然每个人都具有一定程度的知识水平和发明天赋,但这种能力并不是很高。当然,在他们的时代,他们所具有的能力是足够应付社会的所有领域的。相反,在文明社会里,虽然大部分个人的工作单调得没有任何变化,但社会全体的职业却种类繁多。对那些愿意去研究自己没有从事过的职业的人来说,这些种类繁多的职业为他们提供了无限的可能性。研究者必然会花费很多心思,观察比较这些又多又杂的对象,在这个过程中,他也会变得更加聪明并且眼界开阔。然而,如果这些少数聪明的人不能在社会上拥有一种特殊地位的话,那么他们的这些能力就仅仅是对自己有用,而无法为社会做出什么贡献。最后,这些能力很强的少数人也将逐渐淹没在人群之中;人类的高尚品格也逐渐地消失在社会中。

  在文明的商业社会里,相对于那些有身份、有财产者的教育,国家更应当关注普通人民的教育。这是因为,那些有钱人在从事职业之前,有充分的时间或者说准备时间去学习各种知识。正是这些知识能够使他们受到人们的尊敬。一般来说,他们基本上是在十八九岁以后才去从事他们想要从事的特定职业的。并且,他们的父母或监护人也都非常希望他们能学习到各种知识。在大部分情况下,父母们总是会毫不犹豫地支付这些学习的费用。所以,那些有钱人如果没有受到合适的教育的话,那么其原因并不是因为支付不起费用,而是因为费用花费得不当;并且其原因不是因为教师太少,而是因为教师都不够勤勉能干,或者是当时找不到更好的教师。另外,有身份的有钱人,并不像普通人那样一成不变地度过自己大部分的职业生涯。他们的工作基本上都非常复杂,动脑多、动手少。他们的理解力不会因为脑力太少而变得迟钝,他们的工作也不是很繁忙。因此,他们有大量的空余时间来钻研并掌握自己已有基础的各种有用或无用的知识。然而,普通人民则不一样。他们基本上没有多少时间接受教育。在幼年期间,他们的父母可能都无力抚养他们。因此,一到可以工作的年龄,他们就马上去工作了。他们的工作一般都很简单,不需要动用多少脑力,并且他们的工作很繁忙,因此他们根本没有空暇的时间来做别的事情。

  在文明社会里,虽然普通人民不能像有身份的有钱人那样受到那么良好的教育,但他们在早年还是可以学会一些基本的诸如读写和算术知识。这个时候,可以说他们就在为那些最低级的工作做准备了。因此,国家其实只需要花费很少的费用,就能让全体人民接受这种基础教育,而无论他们是自愿还是被强制的。

  在各地教区,国家可以建立教育儿童,并且收费低廉的小学校,这样,普通劳动者就能够负担费用,从而人们就能够便利地获得基础教育了。对于这种学校教师的薪酬,国家只应当支付其中的一部分,因为如果国家负担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话,教师就容易变得懒惰。例如,苏格兰的教区学校,所有的人民在那里都学会了诵读,而大部分人都学习了写算;英格兰的慈善学校也是如此,只是建立得不像苏格兰教区学校那么普遍,因此其效果也不如苏格兰的教区学校。试想,与现在学校用的普通读物相比,小学教育儿童的读物变得更有意义了;并且,在他们的课程中,几何学和机械学的初步知识替代了那些没有什么用的拉丁语。这么以来,这一阶级人民的文化教育水平就可能达到较高的程度。由于任何普通的工作都涉及几何学和机械学原理的应用,所以在学习更有用、更高深的科学之前,都必须先学习几何学和机械学的原理。

  其实,国家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保证人们接受到基础教育,那就是:①为那些学习成绩优秀的儿童设立小奖励或小荣誉奖章,鼓励他们好好接受教育;②规定所有人在加入某种同业组织之前、在自治村落或自治市从事某项工作之前,都必须接受国家的考试或检测。在希腊、罗马各共和国,它们就是采用这种方法来保持全体人民的尚武精神,强制他们接受军事和体操训练的。当时,各共和国为了便利人民学习和训练,都提供了学习和训练的场所,并授予一些教师在这种场所教授的特权。但是,这些教师的薪酬并不是由国家负担,他们也没有任何排他的垄断权。他们的所有薪酬,都由学生的学费构成。并且,与接受私人老师教授的市民相比,在公立体育馆学习的市民,并没有什么法律上的优越性,只有前者也学得一样好。当时,各共和国为了鼓励市民好好学习,为成绩特别优异的学生提供了小奖励或小荣誉奖章。例如,在奥林匹克运动会或地峡运动会地峡运动会是与古代奥林匹克运动会并称的古希腊四大运动会之一(其余两个运动会是尼米安运动会和皮西安运动会),每两年一届,在每次奥林匹克运动会之后的第二年和第四年春天,在科林斯地峡的海神殿举行。地峡运动会音译为伊斯米安运动会。"地峡"指的是希腊科林斯地峡。地峡运动会始于公元前6世纪,是为纪念海神波塞冬而举行的,自公元前573年后与尼米安运动会轮流举行;内容除赛马、田径、划船等体育竞技外,还有音乐比赛;胜者奖以松枝冠。希腊人均可参加,雅典人尤为热衷。古希腊诗人品达罗斯为四大运动会写过《竞技胜利者颂》4卷,分别献给四大运动会的获胜者,其中第3卷即为地峡运动会竞技胜利者颂,也是品达罗斯留存下来的最完整的诗作。--译者注或尼米安运动会上,不仅那些获得奖励的人自己,就连整个家族的人都会感到很光荣。另外,所有共和国的市民,一经召集都必须在共和国军队中服务一定的年限。为了完成军队服务的工作,所有市民都被强制进行军事和体操训练。

  政府需要费大力气来维持治安和军事训练,否则大多数人民的尚武精神就会逐渐衰退。在近代欧洲,这种情况时常发生。然而,无论哪个社会的治安维持,都需要依靠大多数人民充满活力的尚武精神。在近代,虽然仅有尚武精神而没有精练的常备军并不能够保障社会的安定,但是如果人们都具有军人精神的话,那么社会所需要的常备军也就不会那么多了。并且,对于那些担心常备军会危害自由的人来说,他们的担心也就可以减少了。总之,在外敌入侵时,人民的尚武和军人精神能够促进常备军的行动;而在常备军违反宪法发生叛乱时,人民的尚武和军人精神也能够很好阻止不良后果的发生。

  与近代的民兵制度相比,在保持大多数人的尚武精神方面,希腊和罗马时期的制度似乎更为有效。在希腊和罗马时期,上述制度一经确立就非常有活力地继续进行下去,几乎不需要政府太多的关注。而在近代,由于民兵制度的规则非常复杂,政府需要不断地加以关注。并且,一旦政府不注意的话,这些规则就会被人们忽略,直至被抛弃。还有一点不同的是,在古代,上述制度对人们的影响更为普遍,几乎所有人都会使用武器;而在近代,除了瑞士外,其他国家的民兵教育都只针对一小部分人民。我们说,一个不能保持甚至无法保护自己的人是懦弱的,他缺少人性中最重要的精神。这种精神上的残缺比身体上的残缺更叫人痛苦。我们知道,痛由心生,身体上的残缺所带来的痛苦要小一些,然而精神上的残缺所带来的痛苦要大得多。因此,即使社会的发展已不需要人民的尚武精神了,但为了防止上述精神上的残缺在人民之间蔓延,政府仍然应当切实地关注人们精神上的教育。虽然这种残缺和一些令人讨厌的疾病一样不会致人死亡或危险,然而政府还是应当注意防止这种情绪的蔓延,即使这种注意没有带来别的利益。

  同样,当文明社会的所有底层人民失去理解力而变得愚昧无知时,他其实比懦弱者更可耻。因为,那更是人性中重要部分的缺失。因此,虽然保证底层人民接受教育,国家得不到任何利益,但国家仍然应当关注这种教育,使底层人民摆脱无教育的状态。实际上,人民接受了教育之后,国家最终还是会受益的。这是因为,无知的国民常常因为狂热的迷信而引起可怕的骚乱。当底层人民接受的教育越多,他们就越不会受到狂热和迷信的影响。与没有知识的人相比,有知识的人常常更懂得礼节、更遵守秩序。因为有知识的人总是觉得自己的人格更高尚,他们更容易获得法律的认可,以及长者的尊敬,因此他们自己也就更加尊敬那些长者。对于利己者的煽动,他们也能看得更透彻,于是,那些反对政府的放肆言论也不能蛊惑他们。因此,对国家来说,自由政府的安全,就是极大地依赖人民对政府行动的善良意见。人民不轻率、不任性地批判政府,对政府来说当然是一件幸事。

  第三项各年龄人民的教育经费

  一般来说,针对各年龄人民的教育,基本上是宗教教育。这种教育的目的是让来世人们的生活更好、世界更好,而不仅仅是为了使人们成为一个优秀公民而已。和其他普通教师一样,这种教育中教师的生活费,或者由听讲人自愿负担,或者由经国家法律认可的某些收入来支付,例如地产、什一税、土地税、薪水等。然而,这种教育中老师的努力、热心和勤勉,比一般的老师要大得多。因此,新教的教师们在攻击古老的旧体制时,常常有一些优势。这是因为,旧教牧师依赖国家收入的薪俸,常常不怎么关注大多数人民的信仰和皈依的维持,甚至懒得都不愿意保护自己的教会。由捐赠财产成立的古老国教中的牧师,一方面,往往都是一些博学儒雅之人,具有绅士或者类似的品质;另一方面,他们容易丧失这些感化底层人民的品质。这些品质无论好坏,恐怕都是他们的宗教称为国教的主要原因。于是,当这些牧师遇到那些勇敢但可能无知的新信徒的疯狂攻击时,就犹如亚洲南部懒惰、无忧的国民遇到北方活泼、强健的鞑靼人的侵略一样,完全不能自卫。这时,他们常常采取的一种手段,就是向行政长官申诉,声称新教教徒扰乱治安,应当对其进行迫害或消灭。例如,罗马天主教教士迫害新教徒,采取的就是这种方法;英格兰教会迫害非国教派,也采取了这种方法。实际上,那些被认为是国教而安静地度过了一两个世纪的宗教,一遇到新宗教对其攻击而自己无力反击时,都会请求政府援助。在新教与国教的对抗之中,虽然国教可能在学问方面的确比新教要强;但新教更善于笼络和收买人心,采取各种手段拉拢很多新教徒入教。而在英国,那些拥有巨额捐赠财产的国教教会的牧师们,早已不会这些手段了。目前来说,只有反对国教派和美以美派的教徒还保持着这些笼络人心的手段。很多地方的反对国教派,它的牧师依靠自由捐赠、信托权利和其他违法行为,获得了独立的生活资料。因此,牧师们的热情和活力也不断下降,他们中有很多人成为了非常有学问和高尚的人,而不再是令众人尊敬的传道者。所以,就目前来说,那些在学问方面劣于反对国教派的美以美派教徒是最得人心的了。

  罗马教会的下级牧师,出于对自己利益的考虑,比所有古老的耶稣教会的牧师都更加勤勉和热心。在很多教区,牧师的大部分生活资料都来源于人民的自愿贡献,另外,他们又从人们的秘密忏悔中增加了很多收入。托钵托钵指出家者持钵巡访各城市、村落等处,领受施舍之食。又称乞食、行乞、分卫、团堕(团饭堕于钵中之意)、持钵、捧钵、添钵等。在印度,原始佛教以前的婆罗门教及其他教团已有此行仪,而佛教沿袭当时风俗,亦以托钵方式取得食物。--译者注教团就是如此。他们就像急速行军的军队那样,如果不去掠夺,就不能获得生活资料。一般来说,教区牧师的收入,一部分来自薪俸,一部分来自学生交的学费。因此,教师们的勤勉和名誉与自己的收入的多少有很大关系。托钵教团中也有依靠勤勉获得全部生活资料的教师,他们需要尽量拉拢普通民众皈依教派。例如,马基弗利尔的描述中曾谈到,在13世纪和14世纪,人民对天主教教会的信仰和皈依日益衰落,正是圣多米尼克和圣弗兰西斯两大托钵教团的设立恢复了那种信仰的活力。而罗马天主教各国,则全是依靠修道僧和贫苦的教区牧师来维持这种皈依精神的。那些教会的大人物,虽然拥有绅士的品质和学者的才能,并且非常关注下级牧师的秩序和纪律,但他们却不怎么关心人民的教育和皈依精神的维持。

  目前有一位最着名的学者,他既是哲学家,又是历史学家。他曾说:"一、国家大多数的技术和行业在促进社会利益的同时,也会对某些人有好处。因此,在技术刚刚传入的时候,国家需要制定一些法律加以规范。其他时候,就应当由该行业自由发展,并且将其交给那些能从它收获好处的人经营。例如,当工艺制造者发现顾客的光临能够增加自己的利润时,他们就会更加勤劳,不断提高自己的熟练程度。除非没有一些意外的干涉,否则,无论什么时候,市场上的商品供给和需求都会保持着适当的比例。二、有些行业虽然对国家有用,却对个人没有什么好处。例如,对于财政、海军还有政治这类行业的从业人员,最高权力者一般都会给予不同的待遇。它以国家奖励来维持这些人的生活;同时最高权力者为了防止他们懈怠,会对那种职业给予特别的荣誉或者制定严格的升、降级制度。一开始,我们也许会认为,与律师和医师一样,牧师和教士属于上述第一种职业,他们可以从那些信仰教义并从其精神上的服务和帮助得到利益的人们那里获得奖励。这也是他们勤勉的强大动力。并且随着实践、研究的不断增加,他们笼络人心的技巧和支配人民思想的智慧也在不断增长。但仔细考虑,我们就会发现,所有贤明的立法者就是要防止牧师们这种利己的考虑。除了真正的宗教,其他所有宗教都会不自觉地将迷信、愚昧和幻想渗透到宗教里面去,因而害处极大。各宗教的从业人员为了使自己的形象在信徒眼中更神圣,总是贬低其他宗教如何蛮横,努力制作各种新奇的事情来树立听众的信心;但他们并不关注教义中所含的真理、道德和礼节。反国教徒们为了吸引人民,常常运用各种手段通过集会来煽动人民大众的情绪,骗取人们的信任。于是,政府就会发现,表面上不为教士提供薪俸好像是一种节省,实际上付出的代价却更大。政府为了和‘心灵指导者’们形成最有利、最合适的关系,只好向他们提供固定的薪俸,从而使他们变得懒惰,不再从事过多的活动。从以上可以看出,宗教牧师的固定薪俸制度(独立扶养制度),最开始是为了宗教的利益,但后来证明实际上是为了政治上的目的。"

  制度的制定者总是很少考虑制度当中的利弊关系,例如牧师、教士的独立扶养制度。政治上的争论总是和宗教的争论有很大的联系。宗教上争论激烈的时候,也是政治上斗争激烈的时候。在这个时候,各政治党派都会发觉自己与某一教派利益是一致的,采纳那一教派的教义之后他们就可以成为同盟。如果某一特定教派正好站在胜利的政党那一边,那么它当然可以享受到同盟者的胜利。一般来说,作为胜利党的同盟,依靠胜利党的帮助和保护,它能很快地压制所有敌对的教派。因为这些敌对教派,一般都是胜利党的政敌的同盟,从而也就是胜利党的敌人了。可以说,这些胜利党的同盟者--特定教派的教士,取得了最完全的胜利,他们不仅可以支配大多数人民,而且他们支配大多数人民的这种势力和权威,使得同盟党的领袖和政府都会尊重他们的意见。而他们要求政府做的第一件事,就是镇压和打倒所有的敌对教派。一方面,因为他们对政治上的胜利有所贡献,因此想要分享一些胜利品;另一方面,他们已经厌倦了通过迎合民众的心理来换取生活资料的生活。因此,他们要求政府做的第二件事,就是给予他们独立的扶养。这个要求的提出,完全是为了他们自己的安逸打算,并没有考虑将来会对教会的势力和权威造成什么样的影响。而对政府来说,答应这个要求,就相当于把自己取得并归自己保留的东西分给别人。因此,政府也不会立即答应这种要求。但是,在各种因素的影响和考虑自己的利益之后,政府还是会屈服,并最终推三阻四地答应他们。

  试想,如果政治斗争不需要宗教的援助,胜利党胜利时没有接受过任何教派的教义,那么这个政党将会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不同的教派,并让人民自己选择合适的宗教和牧师。那么,这种状态下,社会上就会不断涌现出各种不同的教派。各种不同意见的人都可以自成一个小教派,或者拥有自己的特殊教义。这种情况下,教师要想保持现有的教徒或者增加教徒的数目,必定要花费一番工夫并且使用所有的笼络人心的手段。而其他教师也会深有同感,从而人人都下大工夫,并使用各种手段。于是,最后没有一个教师能够成功。

  当社会上只有一个教派或者两三个教派,并且教派的教师们都有一定的纪律服从关系时,那么宗教教师的利己情绪就可能会给社会带来危害。如果一个社会中有两三百甚至数千个小教派,那么其中任何一个教派的势力都不足以危害社会的秩序,教师的利己主义也不会有害于社会。这时候,各宗派教师身边的敌人多于朋友,于是教师们也必须十分关注自己品质的修养。那些品质都已经被大教派的教师所忽视了。大教派的教师之所会忽视那种品质,是因为政府支持大教派的教义,其获得了广大帝国几乎所有居民的尊敬,而教师们的身边全都是同门、信徒或崇拜者,没有任何敌对者。而小教派的教师之所以要关注这些品质的修养,是因为他们发现自己基本上是孤立无援的,因此也只好尊敬其他教派的教师。在这种相互谦让中,他们彼此都能感到便利,从而他们大部分的教义也能摆脱所有荒谬、欺骗的东西,从而变成纯粹、真正的宗教。这样的宗教,是世界各个时代的人们最希望看到的。但是,成文法律从来没有使这样的宗教成立,也许将来也没有一个国家能成立这样的宗教。这是因为,关于宗教的成文法律,总是会受到世俗的迷信和狂热的影响。那种独立教派的教会管理方案,其实可以说是无管理方案,可以使所有宗教教义实现最和平适中的精神。在英国内战结束时,曾经有人建议在英国成立这种宗教。在宾夕法尼亚,政府实施了这种教会管理方案。虽然那里的教友派占最多数,但法律对所有的教派都一视同仁。因此,听说那里就产生了上述最好状态下的精神。

  虽然说仅仅平等对待各教派,并不能使一国的所有教派或大部分教派产生那种和平适中的精神,但如果教派数量繁多,并且教派势力小到不足以扰乱社会秩序的话,那么各教派对其教义的狂热不仅不会对社会有害,反而会对社会有利。要做到这一点,对政府来说,就必须果断地决定让所有宗教自由,并且教派之间不允许互相干涉,这样它们自然会迅速分裂成很多的教派。

  在阶级区别完全确立的文明社会,常常并存着有两种不同的道德体系:一种是严肃、刻板的;一种是自由、开放的。普通人民一般都会赞扬和尊敬第一种体系;而那些时下名流一般都会尊重第二种体系。我认为,这两种相反体系的区别是由人们对过度纵乐的谴责程度决定的。对于放肆甚至扰乱秩序的无节制的纵乐和破坏贞节等行为,只要不有伤风化,自由开放的体系就会毫不犹豫地予以包容。然而,严肃的体系对这些过度的纵乐行为是极其厌恶的。人们常说,轻浮会导致普通人的毁灭。对一个贫穷的劳动者来说,即使胡作非为的放荡行为只持续了一周时间,也足以让他一直沉沦,陷入绝境而不得翻身,最后迫于无奈做出一些违法乱纪的事情来。因此,那些聪明善良的人,都非常厌恶这些放纵的行为。因为他们知道,他们会因为这些行为而陷入绝境,甚至不得翻身。然而,对一个上流社会的人来说,这些行为并不会立即使他陷入绝境,反而他们还将一定程度的放纵当做他们财产利益或地位的一种象征。所以这一阶级的人,大都不会厌恶这些放纵的行为,最多也只是轻微责备而已。

  我们知道,几乎所有的教派都是在民间创立的。它们在普通人民中间吸收了最初的和最多的皈依者。因此,这些教派一般都采用严肃的道德体系,当然也有一些极少数例外。正是采用了这种严肃的道德体系,各教派提出改革旧教义的方案时才获得了大多数普通人民的支持。为了进一步获得这种支持,很多教派不断地改进这种严肃的道德体系,甚至到了过分的程度。然而与任何其他事情相比,这种过度的严格总是能获得更多普通人民的尊重和理解。

  一般来说,那些有身份的富人大都是在社会上地位显赫的人。因此,社会时刻都在关注他的举动,他自己也就只好不断注意自己的所有举动。社会对他的尊敬程度,与他在社会上的权威和声望关系很大。于是,他们不敢做任何毁坏名誉的事情,并且要谨慎地遵循社会对他们这种人的一致道德要求,而不论这种要求是自由还是严肃的。相反,一个地位比较低的人,并不是社会上的什么显赫人物。当他在农村时,说不定还有人会关注他的行为,他也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会更加注重自己的行为和声誉。当他进入上层社会时,他立即就沉没在卑微和忽视之中。没有人会关注他的行为,他也就任意妄为、自甘堕落地去做一些卑劣的事情。而一个卑微的人想要获得上层社会对他的关注,唯一的方法就是成为一个小教派的信徒。一旦成为某教派的信徒后,他就会立即受到几分尊重。因为为了教派的名誉,所有的教友都会关注他的举动;一旦他做出了什么廉耻的事情,违反了教友们相互要求的严肃道德纪律,他就会被驱逐出教派,这也是当时最严厉的惩罚了。当然,这种惩罚不是国家法律上的制裁。所以,相对于国教来说,小教派往往非常注重规矩和秩序,因此其严肃道德体系也要严肃得多。事实上,这些小教派的道德其实也严厉得有点过度了,似乎有点不通情达理。不过,国家对国内所有小教派道德上的任何不合情理之处,所采取的解决方式不是使用暴力,而是采取了以下两种简单有效的方法。

  第一种方法是国家应当对国内中等及以上身份的有钱人施压,叫他们全都去从事科学和哲学的研究;并且,国家不给予教师固定的薪水,避免他们变得怠惰;另外,国家可以对较难懂的科学采取考试检测的制度。无论什么人,他在从事某种自由职业或者被提名为某种名誉有酬的职务候选人之前,都必须经过这种考试检测。如果国家强迫这一阶级的人研究学问,他们自己就可以很快找到很好的老师,那么国家也就不需要替他们提供老师了。对于狂妄和迷信来说,科学就是一针消毒剂,把社会上流人士从狂妄和迷信的毒害中解救出来。这么以来,下层人民也同样不会受到很大的损害。

  第二种方法是促进人民的娱乐。迷信和狂妄的产生,常常是因为内心忧郁或悲观。而绘画、诗歌、音乐、舞蹈,乃至所有的戏剧表演都可以很容易地消除大部分人民的这种情绪。国家应当对专门从事这些技艺的人给予奖励,或任由其自由发展。对于煽动人民群众的狂妄者来说,他们一般都对公众娱乐非常惧怕和厌恶。因为娱乐给人们带来的快感,违背了他们煽动的目的。并且,戏剧表演常常会揭穿他们的诡计,使他们成为公众嘲笑的对象。所以,他们尤其讨厌戏剧。

  如果一国法律对国内所有宗教的教师都一视同仁的话,那么这些教师和君主或行政部门,就不需要保持任何特定或直接的从属关系,君主或行政部门也不需要去管理他们职务上的任免。这时,君主或行政部门对他们唯一要做的,就是维持他们之间的和平,防止他们相互迫害,就像对待其他人民一样。不过,如果一国存在国教或统治的宗教,那么情形就大不一样了。那时,如果君主对该宗教的大部分教师不能进行有力控制的话,那么他自己也将永无宁日。

  所有的国教教士都建立了一个较大的法人团体。他们共同协作并坚持自己一直坚持的精神,并且在一个人的指导下按照计划追求自己的利益。作为法人团体,他们的利益与君主的利益完全不同,有时甚至是相反的。对他们来说,最大的利益就是维持人民对他们的信仰;而且,他们用以下设想来实现这种权威:一是设想他们教导的所有教义是确实且最重要的;二是设想这些教义是摆脱悲惨的绝对方法。如果君主敢嘲笑或质疑他们教义中最细微的部分,或者保护其他嘲笑教义者的话,这些教士就会宣布君主亵渎神明,同时采用所有宗教上的恐怖手段,使人民归顺于其他君主。如果君主反对他们的任何要求的话,也会有相同的结果。不管君主怎样声明他的信仰,或者表达他对教会认为君主应当遵循的教义是如何服从,只要君主反对教会,他就会被判逆反之罪,说不定还要加上一个伪道的罪名呢。因为,宗教的权威超过了其他所有的权威,宗教发出的恐怖行动超过了其他所有的恐怖行为。当国教教会的教师宣传颠覆君权的教义时,君主就只能凭借暴力即常备军的力量,来维持自己的权威了。有时,常备军也不能保障君主永久的安宁,因为士兵常常也会被那些教义所腐化。例如,在东罗马帝国存续期间,希腊教士就曾在君士坦丁引起了多次革命;后来几百年间,罗马教士也曾在欧洲各地引起多次动乱。上述实例充分证明了这么一点:如果一国君主没有控制国教或统治宗教的教师的话,那么他的地位也是岌岌可危的。

  人们认为,俗世的君主无法管辖有关宗教信仰和其他有关心灵的事件。即使君主能够很好地保护人民,但没有人认为他能够很好地教导人民。在上述信仰和有关心灵的事件上,君主的权威与国教教士们团结起来的权威相比,一般没有那么大。另外,保障社会的治安和君主的安全,也常常依赖于教士们关于上述事件所宣扬的教义。既然君主不能以自己的权威对教士们的决定直接表示反对,那么君主就必须拥有影响他们决定的能力。而影响他们决定的办法,就是让大多数教士对有些东西有所害怕,但对有些东西又有所期望。例如,他们害怕降职或处罚,希望获得升迁。

  在所有的基督教会,牧师的薪俸基本上就是他们可以终生享受的财产。只要他们行为端正,任何人都不得随意剥夺。如果这种财产的保留不是那么稳固的话,他们就不能维持对人民的权威了。试想,如果他们稍微得罪君主或达官贵人,就要被剥夺财产的话,那么人们就会认为他们是朝廷的爪牙,从而也就不再相信他们的教导了。如果君主滥用暴力,以他们宣传煽动的教义为由剥夺他们的财产,那么这种迫害只会使他们以及教义的声望增加十倍,从而君主自身地位的危险也将增加10倍。所以说,在任何情况下,暴力手段都不是治国治民的好方法;对那些仅仅要求一点点独立自主权利的人,更不能采用暴力的手段。因为吓唬这些人,反而会刺激他们的反感,从而引起更顽强反抗。相反地,如果对反抗者宽容一些的话,也许就可以缓和双方的矛盾,使反对者们放弃反抗。例如,法国政府常常使用暴力手段强迫议会或最高法院公布一些不孚众望的公告,但最后的结果总是很少达到其目的。不过,它采取的将所有顽强不服的人全部送进监禁的办法,却非常有效果。斯图亚特王朝斯图亚特王朝,初名为斯迪瓦特王朝,是1371年至1714年间统治苏格兰和1603年至1714年间统治英格兰和爱尔兰的王朝。--译者注的各君主,有时也采用类似的手段来控制英国议会的一些议员,然而却遭到了他们的强烈反抗。于是,各君主也就只好改变策略了。但现在的英国议会,可以说正被人用另一种方式控制着。

  大概12年前,奇瓦塞尔公爵曾经对巴黎最高法院进行了一个小实验。那个实验充分证明了一件事情,那就是如果法国所有的最高法院都采用英国目前的方法的话,那么法院将更容易被操纵。不过,这种实验并没有继续进行下去。如果说强制和暴力是政府最坏的统治方法,那么分权和谏言应该说是最好的统治工具了。但由于人性本身的傲慢,所以当人们不能或不敢采用坏的统治方法时,才会勉强采用好的统治方法。法国政府一般能够并敢于使用暴力的统治方法,因此它对一般好的统治方法不屑一顾。

  根据以往的经验,对国教教会的牧师采取强制和暴力所产生的危险,要大于对其他阶级采取强制和暴力所产生的结果。牧师有自己的权利、特权和个人自由,只要他们和本阶级的人关系良好,那么就算在最专制的政府下,他们的权利和自由比同等身份的有钱人更受人尊敬。无论是在巴黎温和的专制政府下还是在君士坦丁强暴的专制政府下,或者这中间各种程度的政府统治下,情况都是这样。不过,虽然牧师阶级很难用暴力加以强制,但却和其他阶级一样容易操纵。君主的安全和社会的治安,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依赖君主操纵的手段,而这种手段就是不断提升他们自己的权力。

  以前,基督教的制度规定:由各主教辖区内的牧师和人民共同选举主教。不过人民这种选举权没有持续多久。即使是在享有这种选举权的时候,他们也大多是听牧师们的。在这种有关心灵的事件上,牧师们总是把自己当做人民的指导者。后来,牧师们就开始厌倦这种操纵人民的事情。他们认为,自己来选举主教要方便得多。大部分修道院也是一样,其院长也是由院中的修道士来选举的。在教区内,主教决定着所有下级任职人员的任命。也就是说,主教掌握了教会里所有人的升迁权力。虽然这时君主对他们的选举有一定的间接影响,如教会对于选举和选举的结果有时会征求君主的同意,但君主还是不能直接操纵他们。这样,每一个想要升迁的牧师,都会去阿谀奉承教会中掌握升迁决定权的人,而不是君主。

  最早将欧洲大部分的主教和修道院院长的任命权掌握在自己手中的,就是罗马教皇。接着,他采取各种手段和借口,将各主教区内大部分下级任职者的任命权也控制在自己手中。这样,主教所拥有的权力就只是维持所管辖的牧师们而已。而且,在这种情况下,君主的境况也比以前更坏。因为,欧洲各国的牧师们,几乎组成了一支宗教军队。这些军队在一个首领的指挥下,分散在各国,按计划进行着所有的活动。每个特定国家的牧师,都可以被认为是军队的一个支队,各支队的活动也可以很容易地得到周围其他支队的支持和援助。并且,对于驻在国的君主,每个支队都是独立的,同时他们还隶属于一个外国君主。当这个外国君主叫他们反对驻在国君主时,他们就会义不容辞,并且可以得到其他支队的支援。

  可以说,上述这种武力的可怕,恐怕已经超出了我们所能想象得到的程度。在欧洲的技术和制造业未发展之前,牧师对普通人民的权力,就犹如诸侯对待自己的家臣、佃户和侍从那样。牧师们在皇族和私人由于虔敬而捐赠给教会的土地上,确立了一种司法权,就犹如诸侯在其领地上拥有的司法权一样。在那些土地范围内,牧师或其执事不需要君主或其他任何人的支持和援助就能维持和平;而如果没有牧师的支持和援助,那么君主或其他任何人都维持不了那里的和平。所以,牧师们的司法权和俗世大领主在其特定领地和庄园拥有的司法权一样,独立于法院,在国家司法权的管辖范围之外。牧师们的佃户也和大领主的佃户一样,是依靠直接隶属的主人的,也都是可以自由退租的。因此,当这些牧师们之间发生争斗时,这些佃户们也必须应召前去参加。

  一般来说,牧师们的收入有两种来源:一是所有地的地租;二是从什一税中获得欧洲所有国家的大部分土地地租。上述两种地租,大部分收取的都是实物,诸如谷物、葡萄酒和牲畜等。并且,它们的数量极大地超过了牧师们自己能够消费的数量。在当时,没有艺术品或制造品可以来交换这些剩余量。因此,他们就像诸侯那样,只能用那些剩余量来大宴宾客或做慈善活动了。所以,以前牧师们宴客和施舍的规模都非常大。他们几乎维持了所有国家的全部穷人,而且很多无法自力更生的骑士阶层也以皈依之名去接受款待。一些特殊修道院院长的排场,几乎和最大的领主一样大,拥有的侍从也和大领主拥有的差不多。如果把所有牧师们的侍从加起来,恐怕比所有领主的侍从总数还要多。而各牧师的团结,也极大地超过了领主的团结。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牧师们处于一种正规的纪律和从属关系下,必须完全服从于罗马教皇的威望;而各领主彼此间,经常互相猜疑并且嫉妒国王。因此,虽然牧师所拥有的佃农和侍从加起来要少于大领主,或就佃农来说,牧师拥有的更少于大领主拥有的,但是牧师们团结的力量却很大,足以使君主感到恐惧。另一方面,牧师们的款待和慈善活动,不仅让他们拥有了一种对大多数人民的绝对支配权,而且极大地提升了他们精神力量的地位。由于底层人民几乎都是依靠牧师们来维持生活,因此牧师们由那些善举中获得了底层人民最高的尊敬和崇拜。牧师们的所有物、特权、教义,在普通民众的眼中也就成为了神圣的东西。所有侵犯这些神圣事物的行为,都是罪大恶极的。如果君主抵抗少数大贵族的同盟都感到困难,那么它抵抗牧师们的联合力量也就更加困难了。并且,这种联合力量还有其他邻国的声援。这时,君主也就只好屈服了。

  从现在来看,古代牧师们完全不受世俗司法权支配的特权,应该说是最不合理的了。英格兰牧师就是享有这种特权的。不论牧师犯下了什么罪,只要教会想要保护他,它要么说犯罪证据不足以处罚神圣人物,要么说处罚过重,于是君主也就不便采取任何手段去处罚那位牧师了。这时,最好的方法就是将犯罪者交给教会法庭来审判。而教会法庭为了教会的名誉,必然会有所顾虑;它坚决禁止犯大罪者,就算是一般的丑行也加以禁止。

  在10世纪至13世纪以及之后若干时期,罗马教会组织建立了非常恐怖的团结来反对政府的权力和秩序,反对人类的自由、理性和幸福。而在那个时期,即使是愚蠢的迷信也能得到多数私人利己观念的支持,导致任何人类的理性的反击都无法动摇其地位。这是因为,虽然理性能够拆穿迷信,但理性却不能攻破利己心的团结。如果仅仅只有人类的理性对教会组织进行反击的话,那么它将一直存续下去。不过,按照事物发展的趋势,这个牢固的组织也会逐渐地衰弱,说不定几百年后就完全瓦解了。

  大领主和牧师们在欧洲拥有的世俗权力之所以最后瓦解了,就是因为技术、制造业和商业的发展。因为,在技术、制造业和商业发展以后,牧师们和大领主一样,找到了可以交换自己剩余生产物的东西,并且找到其他消费收入的方式。于是,他们自己就能消费完所有的物品,而不用再分给旁人,他们的宴客和施舍范围也就不断地缩小了。这么以来,以前众多的侍从也就不断离开。牧师们为了满足生活的虚荣和欲望,想要增加更多的地租。牧师们为了增加地租,只好和租地人订立佃租合同,从此,那些租地人也就基本上独立了。于是,牧师们支配底层人民的各种利害关系,也不断地衰微直至瓦解。与大领主的支配地位的衰落瓦解相比,牧师们的瓦解更加迅速。因为大领主的领地远多于大部分教会的土地。教会土地的所有者,能够更快地消费掉土地上的所有收入。在14世纪和15世纪的大部分时期,欧洲大部分地区的封建诸侯的势力到达了顶点。而牧师们的势力却衰微到了极点。这时,教会在欧洲大部分的势力,只剩下心灵上的权威了,甚至由于牧师停止宴客和慈善,这种权威也没有了。底层人民也不再将其视为自己的救济者了。并且,由于虚荣和奢侈的富有牧师为了自己的享乐,将以前救济贫民的财产消费掉了,因而激起了底层人民的激愤和憎恶。

  这时,欧洲各国的君主都想要重新恢复他们对教会的重要神职所享有的支配权。首先,他们恢复了各主教区副主教和牧师选举主教的权力;其次,他们恢复了各修道院修道士选举院长的权力。在14世纪,英格兰制定的一些法令,尤其是圣职栓叙条例,以及15世纪法国颁发的诏书,都是君主为了重新恢复那些旧制度而颁布的。依据这些条例或诏书的规定,选举开始以及选举的结果都必须由君主同意才能发生效力。表面上看,选举是自由的,但实际上君主使用了各种间接手段来控制牧师。欧洲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的规定。不过在宗教改革之前,英、法两国是最为严厉地限制罗马教皇任命教会重要神职的权力的。在16世纪时,罗马教皇和法国国王达成了一种协定:国王对教会所有担任重要神职的人们享有绝对的推荐权。

  法国自从颁布诏书和签订上述协定以后,国内一般的牧师就不如其他天主教国家的牧师那样听从教皇的命令了。也就是说,如果君主和教皇发生争执,那么牧师一般都会支持君主。可以看出,正是这些诏书和协定,使法国牧师们脱离了罗马教皇。在以前,法国牧师和其他国家的牧师一样,都是非常忠心于教皇的。例如,当年教皇将克培王室第二君主罗伯特赶出教会时,虽然教皇的决定非常不当,但国王的大臣们还是在牧师的指使下,拒绝食用罪犯国王给他们的所有东西,并将饭桌上的食物全部扔掉。

  教皇为了维护教会任命神职的权力,常常会动摇基督教国家君主的地位,哪怕是最强大的君主也会受到这种影响。而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在欧洲各国进行宗教改革之前,各国君主就已经开始抑制、废除教会任命神职的权力了。随着牧师对人民支配力量的减少,国家对牧师的支配力量逐渐增大。因此,牧师们也就无法扰乱国家的治安了。

  当德国开始发生宗教改革的争论时,罗马教会的权威就处于这种动摇状态中。这种争论不久就传播到了欧洲各地。并且,新教义受到了人们的普遍欢迎。新教义的传播者精神奋发,不断从事攻击旧教会的宣传。新教教师与旧教牧师相比,虽然没有那么多的学识,但他们对宗教以及旧教思想体系的起源和发展,还是比较了解的。因此,在争论时,他们总是处于优势地位。与大多数牧师的散漫相比,他们的严肃态度和循规蹈矩的行为更加能够博得普通人民的尊重和爱戴。另外,这些新教教师采取了各种更加高明的获取名望和信徒的方式。从而,很多人都更喜欢新教的教义和新教义的新奇特别。更多的人甚至喜欢新教对旧教牧师们的憎恶和侮辱。需要指出的是,大多数人喜欢它的主要原因,还是新教义者到处宣传教义的雄辩,因为那雄辩是那样的热诚和狂热,虽然用语有一些粗鲁。

  新教义到处都获得了成功。当时那些和罗马教皇发生矛盾的君主,都凭着新教义,打倒了自己领域内的教会。而教会失去了底层人民的尊敬和崇拜,自然也都无力反抗。例如,在德意志北部,一些经常不受罗马教皇重视的小君主,就在自己领土内进行了宗教改革。正是由于克雷蒂恩二世和阿普索的大主教特诺尔行为残暴,卡斯塔瓦斯·瓦萨便将他们从瑞典驱逐出去了;而教皇想要保护这个暴君和主教,于是卡斯塔瓦斯·瓦萨在瑞典进行了宗教改革。而后,雷蒂恩二世在丹麦被废的情况和瑞典的情况差不多,继承王位的霍斯泰恩·徘勒德烈在丹麦进行了宗教改革。柏恩与久里克政府,虽然和教皇没有什么特别的矛盾,但因为少数牧师的行为不当,激起了当地人民的憎恶,因此那里也很容易发生宗教改革。

  罗马教皇危机四伏,只好向法国和西班牙(当时是德国的皇帝)这些强大的君主示好。教皇依靠他们的援助,才把他们领土内的宗教改革镇压下去,但是他们付出了很大的牺牲。当时,教皇也有意向英格兰国王示好,但为了避免得罪更强大的西班牙国王查理五世,因而未与英国结交。本来英王亨利八世并不太相信新教教义,但由于新教义已经在国内流行了,因此他也不得不顺从民意,消除领土内所有的罗马教会势力。虽然他只做到了这一步就停止了,但那些宗教改革的拥护者也有些满意。随后,英国王子继位,宗教改革者操纵了国家政权,他们便将宗教改革进行得更彻底了。

  像苏格兰那样的国家,政府势力很弱,不是很稳固,并且政权统治不得民心。于是,那里的宗教改革运动不但推翻了罗马教会,还推翻了支持罗马教会的国家政权。

  欧洲各国都散布着宗教改革的拥护者。不像罗马教皇或罗马全体教会会议那样,他们并没有一个最高法院来解决拥护者之间的争议,明确规定他们正教的范围。因此,当一国宗教改革的拥护者,与另一国宗教改革的拥护者发生争执时,由于没有共同的裁判官来裁决纠纷,所以他们之间的很多争论都无法得到解决。在各种争论中,关于教会的统治和教会职务的任命,应当说和市民社会的和平幸福关系最为密切。于是,所有新教拥护者,就分成了两大主要党派或教派。它们是路德派和喀尔文派。虽然新教也分成了很多的宗派,但在欧洲各地以法律规定其教义的就只有这两个派别。

  路德派和英格兰教会,都保留了一定的监督制。例如,牧师之间形成了一定的从属关系;君主负责一国领土内所有主教和其他牧师的任免,是教会的真正首领。虽然主教区内下级牧师的任免权还是由主教掌握,但君主和其他新教拥护者享有重要的推荐权。这样的教会管理体制从一开始便有两大好处:一是有利于和平和良好秩序的维持;二是有利于对君主权力的服从。因此,任何国家一旦确立了这种教会管理体制,就基本上没有因此而发生骚乱或内讧。尤其是英格兰教会,自称他们对于信奉的教义都非常忠心地遵守着。在这种教会管理体制之下,牧师们为了自己的升迁,便会努力地获得君主、宫廷和贵族绅士的好感。有时,他们会阿谀奉承;更多时候,他们在锻炼各种技巧,诸如增加各种风趣的学识、注意风度仪态的自在,以及社交谈吐的谦恭,甚至还要有蔑视狂妄者的态度等,以获得那些最值得尊敬的人的好感。他们之所以要公然蔑视那些狂妄者,是因为这些狂妄者为了获得普通人民的尊敬,佯装善良,唆使人们憎恨那些有身份地位的人。然而,这些牧师在向上流阶级阿谀奉承之时,却忘了维持他们对人民的感化力和权威。因此,他们虽然受到了上层人民的称赞和尊重,但在下层人民面前,当他们受到狂妄者的攻击时,他们并不能对自己的教义进行有效的扞卫。

  喀尔文派(或者说茨温克利派)不同于路德派。他们对待教会采取了两项措施:一是将各教会牧师的选举权交给各教区人民,一旦牧师缺少,人民便可以随时选举;二是保持各牧师之间完全的平等关系。就第一项措施来说,似乎曾经导致了秩序的混乱,并使牧师和人民的道德都沦丧了。但第二项措施并没有产生什么不良的后果。

  实际上,各教区人民在享有选举权的时期,基本上是按照牧师们的意思行为的。大部分牧师都非常狂热,并拥有党派精神。他们为了保持自己在选举上的优势,大多数人都成为了狂妄者,他们不断鼓励人民信仰狂妄主义,并将那些最具有狂妄主义精神的候选人选举出来。对一个教区来说,任命牧师本来是一件小事。但结果却是,在本教区和其他邻近的教区,选举都发生了激烈的斗争。当教区在大城市中,这种斗争可能就会将所有的居民分成两个派别。而当那些斗争发生在一个小共和国,或小共和国的首都,或者是在瑞士、荷兰的许多大城市,那么这些斗争除了遭到其他党派的厌恶之外,还会造成两种结果:一是教会内产生新的宗派;二是在国家产生新的党派。因此,在那些小共和国,政府为了维持社会治安,不久就开始自己掌握牧师任职的推荐权。

  苏格兰是建立长老管理教会制度的最大国家。威廉三世执政初期,长老会的一项法令实际上撤销了政府对牧师任职的推荐权。这项法令使得各教区某些阶级的人,只需要通过支付很少的代价就可以购买本区牧师的选举权。这项法令形成的制度,大概持续了22年。因为这种选举总是引起秩序的混乱,于是安妮女王第10年(1711年)的第12号法令将其废除了。然而苏格兰幅员辽阔,僻远教区发生的纠纷,一般不会传到国王的耳朵里。因此,安妮女王同年的一项法令,恢复了牧师任命的推荐权。这项法令规定:所有被人推荐的人,在法律上一律授予牧师的职位,但是教会在授予被推荐者灵魂监督权或教区管辖权之前,有时需要得到人民的同意。有时因为教区治安问题,牧师职位的授予会一直拖延到完全获得人民同意时为止。于是,很多人经常利用这样的借口故意拖延。例如,有的邻近牧师为了阻止他人获得牧师的授予,从而阻止这种同意的获得,经常进行各种私底下的干涉,并采用各种有效的手段。正是因为这样,在苏格兰,无论是民间还是牧师之间,都还有旧时狂妄主义的残留。

  由长老管理教会的制度确立了牧师之间的平等。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权力或教会管辖权的平等;二是薪俸的平等。在所有的长老教会中,一般都做到了权力的平等,然而没有做到薪俸的平等。但是,薪俸之间的差距也不是很大,还不致使牧师为了获得更多的薪俸而阿谀奉承。长老管理教会,确立了完全的牧师推荐权,牧师要获得上级的赏识,一般只能凭借良好的学问、生活规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务这些能力,以致他们的推荐者常常觉得他们过于独立,甚至忘恩负义。但实际上,他们只不过没有了进一步的需要,因而态度冷淡而已。在欧洲各地,可能只有荷兰、日内瓦、瑞士和苏格兰长老教会中的大部分牧师,是最有学问和礼节、最具有独立精神,以及最值得人尊敬的牧师了。

  为了使教会的薪俸趋同,缩小薪俸间的差距,教会采取了一些措施。虽然这些措施常常有些过度,但对教会却产生了一些良好的结果。人们都知道,一个小的有产者若想保持威严,就必须保持具有模范作用的德行和品质。如果他轻浮虚荣,品行不正的话,必定会遭人嘲笑以致灭亡。所以,他们的行为,一般都会遵循人们最尊重的道德体系。根据他自己的利益和地位遵循道德体系的生活方式,就是他获得普通人尊敬的生活方式。一般来说,如果某个人的状况和我们自己的状况很接近时,或者优于我们时,我们就会对这个人充满了亲切感。正是因为这样,人们对那些牧师很亲切,而牧师也很仔细地教导人们、关心帮助并救济他们。牧师们不会鄙视人们的自私和偏见,更不会以傲慢的姿态对待他们。这样一来,与其他任何国教教会的牧师相比,长老教会的牧师对人们思想上的支配力更强。因此,只有在实行长老教会制的国家,普通人民才会受到迫害而全部改信国教教会。

  如果一国教会的薪俸都很普通,那么大学教师的薪水就会多于教会人员的薪水。在这种情况下,大学就会吸引全国所有的牧师去当教师,因为任何国家的牧师,都是拥有最多学问的阶级。与之相反,如果一国教会的薪俸很多的话,那么教会就会吸引大学的知名学者加入教会。由于很多人以推荐这些学者为荣,因此这些学者一般很容易就能找到推荐人。在第一种情况下,全国知名的学者都聚集在各大学;在第二种情况下,各大学的知名学者人数将很少,可能连最年轻的教师,在他们获得教授经验之前,就都被教会吸引过去了。

  根据伏尔泰伏尔泰(1694年11月21日至1778年5月30日),原名弗朗索瓦·马利·阿鲁埃,伏尔泰是他的笔名。法国启蒙思想家、文学家、哲学家。伏尔泰是18世纪法国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旗手,被誉为"法兰西思想之王"、"法兰西最优秀的诗人"、"欧洲的良心".--译者注的描述,耶稣教徒波雷本来不是一个很了不起的学者,但在法国各大学的教授中,只有他的着作值得一读。真是令人感到奇怪!在产生那么多知名学者的国家,竟然没有一个是大学教授。例如着名的加桑迪,他在青年时曾是艾克斯大学的教授。后来,正当他天才爆发时,有人对他说教会里容易过上安静愉快的生活,并且有适合研究的环境,劝他加入教会。他听信之后,便立即辞去了大学教授的职位,加入了教会。我认为伏尔泰描述的这种现象不仅在法国存在,在其他罗马天主教国家也同样存在。除了教会不太关注的法律和医学这两个领域,要想在这些国家的大学教授中找出知名学者,真的很难!在所有基督教国家中,除罗马教会之外,英格兰教会是最富裕的,也是拥有最多捐赠财产的了。于是,在英格兰,各大学中最优秀且有能力的学者,都不断地被吸引到教会中去了。因此,和罗马天主教国家的情况差不多,要想在英格兰大学找到一个知名的教授也很难。与之相反,在日内瓦、瑞士新教各州、德意志新教各邦、荷兰、瑞士、瑞典、丹麦,它们大部分最着名的学者都在大学担任教授。而这些国家教会中的所有知名学者,则不断地被吸引到大学中去了。

  值得一提的是,在古代希腊、罗马,除了诗人、少数雄辩家、历史学家以外,其他大部分知名的学者,基本上都是哲学或修辞学的教师。从里西阿斯、伊索克拉底伊索克拉底(公元前436年至前338年),是希腊古典时代后期着名的教育家。他出身雅典富裕奴隶主家庭,是智者普罗泰哥拉和高尔吉亚的学生,与苏格拉底亦有师生关系。他虽然猛烈抨击当时日渐颓败的智者教育,但局限于从道德人格上的指责,尚不能像柏拉图那样从理论上进行深刻的批驳;实际上,伊索克拉底在很大程度上还师承了智者派的教育传统,主要教授修辞学和雄辩术,以培养演说家为己任。--译者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时代,到普鲁塔克、埃皮蒂塔斯、斯韦托尼阿和昆蒂里恩时代,都是这样。由一个人负责教授某一特定学科,可以使他对那门学科钻研得更加透彻。如果他每年都教这门学科,除非他是个一事无成的人,否则他在数年内一定会精通那门学科的各个部分。即使今年他对某些见解还有错误,但到明年再讲到这个主题时,他就会改正那种错误了。很多人成为学者之后,真正想从事的职业就是教授科学的教师。在这一职业上,他们可以不断充实自己的学识。当一国教会的薪俸很普通时,大部分的学者就都会从事这项最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的职业,同时也能有用地充实自己的学问。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各国国教的收入,也属于国家一般收入的一部分,但特定土地或庄园的收入除外。但教会的收入并没有用在国防上,而是用到了和国防相反的目的上。教会征收什一税是一种真正的土地税。如果教会不征收这种税,那么土地所有者对国防将做出更大的贡献。因为对于支付国家急需的收入,基本上是依靠土地的地租。因此,如果教会取得的这部分收入越多,那么国家取得的部分就越少。就像其他情形一样,教会越富有,君主和人民就贫穷,国家抵御外敌的能力也就越弱。在一些新教国家,尤其是瑞士新教州中,以前属于罗马天主教教会的收入(如什一税和土地收入)非常巨大,现在不但能够提供国教牧师们的薪水,而且有时略加补充或者无须补充就足够开支国家其他的所有费用了。这里值得一提的是,伯尔尼州政府把以前提供给宗教的数百万镑资金储存起来,一部分归入国库,一部分作为欧洲各债务国(主要是英、法两国)的公债获得利息。不过,我并不知道伯尔尼或瑞士其他新教州各教会平时需要花费国家多少费用。根据一项比较正确的计算,1755年苏格兰教会牧师们的所有收入,包括教会所有地和住宅的房租,估算之后大概只有68 514镑1先令5112便士。而这一收入中,每年需要支出8万镑至85万镑的费用,它包括支付944名牧师的生活资料,以及教堂和牧师住宅的建造费用和维修费用。从这些数据中,我们可以想象到苏格兰教会基金的紧张。但从维持大多数人民的信仰和皈依的精神,维护国家的秩序和严肃的道德体系来说,任何基督教国家的最富有教会,也比不上苏格兰教会。所有国教教会能够产生的各种社会方面或是宗教方面的良好结果,苏格兰教会都可以做到。瑞士新教教会的收入比苏格兰教会还少,却能产生更好的结果。在瑞士大部分新教州中,几乎没有一个人会公然地说自己不是新教教徒。因为,如果他不是新教教徒,那么法律就会驱逐他出境。试想,如果不是因为牧师们的勤勉使全体人民都信仰国教,那么这种压迫的法律就不可能在那个自由的国家产生。在瑞士的一些地方,由于新教和罗马天主教相互结合,因此改变信仰的人并不像其他地方那么普遍,那里的法律默认这两种宗教同时存在,并将其共同作为国教。

  为了促使一项工作做好,支付给该项工作的报酬就应当尽量与该工作的性质相适应。试想,如果报酬太少,那么只有一些能力低的人来从事这项任务,从而这项工作就不能被很好地完成;如果报酬太多,那么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就容易产生懒惰,最后给这项工作的完成带来更大的损害。对于一个拥有大笔收入的人来说,无论他从事什么职业,他都会要求自己和其他那些有大收入的人一样,过着虚荣放荡的生活。但是,对于牧师来讲,他们不能过这样的生活。因为,如果他这样做的话,他不仅会浪费应该花在职务上的时间,还会丧失他在人民心中的人格尊严。而正是这种人格尊严,才使他拥有了适当的权威执行职务。

  第四节维持君主的尊严也需要费用

  国家除了花费必要的费用从事上述各项事业之外,也需要花费一定的费用维持君主的尊严。随着社会发展时期和政体形态的不同,这种费用也不同。

  在富裕发达的社会,各阶级人民的房屋、家具、食品、服装以及玩具都很奢侈。这种情况下,君主很难逆向而行。君主为了维持尊严,他所有物品的花费必将逐渐增多。反之亦然。

  相对于普通市民的尊严和地位相比,君主的尊严更加高不可攀。国家为了维持这高不可攀的尊严,必然要花费很多的费用。例如,国王的宫殿必然要比总督或市长的府邸更华丽。

  本章总结

  防御社会、维持一国元首尊严的费用,全部都是由社会一般收入来负担。而且正常来说,这费用应当来自全社会的贡献,并且社会上每个人是按照自己的能力来支出相应的费用。

  有时,社会的一般收入还要负担司法行政的费用。表面上看,由社会全体来负担费用的确比较合理,但国家之所以要负担这项费用的原因,是因为社会上有些人违法乱纪,非设置法院进行治理不可。而从法院治理或救济中,获得直接利益的人,是那些因为法院审判而其权利获得了恢复或维持的人。因此,司法行政费用或者说法院的手续费,理应由当事人双方或其中一方来支付。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如罪犯没有财产支付手续费,否则这项费用是不应当由社会全体来负担的。

  对于那些有益于某一地的地方费用或州区费用,例如为特定城市或地区负担的警察费,应当由地方或州区的收入来支付,而不应由全体社会来负担。因为,我们不能为了社会局部的利益,而增加社会全体的负担。

  维持良好道路和交通设施是有利于全体社会的,因此,由全社会来负担其费用是合理的。只是,最直接获得利益的人,往往是那些往来运输货物的商人和购用货物的消费者。因此,英格兰以及欧洲其他各国的道路通行税或路捐、桥捐,都是由这两种人来负担的,从而减轻了全体社会的负担。

  另外,一国的教育和宗教设施是对社会有益的,因而由全体社会来负担其费用是合理的。当然,如果由最直接受到教育和宗教利益的人来支付费用的话,那么全体社会的负担也会减轻不少。

  大多数情况下,对于有利于全社会的各种设施或土木工程的费用,如果最直接获得利益的人不能全部支付的话,就只能依靠全体社会的一般收入来补足。所以,除了开支国防费用和维持君主尊严的费用外,社会一般收入还需要补充许多特别支出的不足。至于社会一般收入或公共收入的来源,我将在下一章详细说明。

  公共收入的来源

  除了国防费、维护君主权威的费用外,每年国家的支出还包括宪法未规定由哪种收入来负担的其他必要费用。但总的来说,这些费用的来源有两个:一是属于君主或国家的特别收入;一是人民的收入。

  第一节君主或国家的非常规收入

  君主或国家的特别收入是由资产和土地构成的。君主从资产中获得收入的方式和其他财产所有者一样,要么是亲自使用这笔财产,要么是将其借贷他人。在前一种情况下,他获得的是利润;在后一种情况下,他获得的是利息。例如,鞑靼或阿拉伯酋长的收入全部是由利润构成,他们自身是本部族中的主要牧畜者,自己饲养牲畜来获得收入。不过,只有在最低级、不成熟的政治状态下,君主或国家才以利润为主要收入。

  大部分小共和国的收入,都是来自商业经营的利润。例如汉堡小共和国,其大部分收入就是来自国营酒库和国营药店的经营利润。想一想,如果君主有空从事酒、药的经营,那么这个国家当然不是很大。更大国家的收入都是来自公立银行的利润,例如汉堡、威尼斯和阿姆斯特丹。就连不列颠这样的大帝国,也未忽视这种收入。英格兰银行的股息为55%,若资本是1 078镑,那么每年除去营业费用剩下来的纯利润,就已经超过592 900镑。有人说,政府可以以3%的利息去借贷这项资本自己经营,这样政府每年就可以获得269 500镑的纯利润。事实告诉我们,只有像威尼斯和阿姆斯特丹那种贵族统治下的有秩序、谨慎节约的政府,才适合经营这项事业。而英格兰政府,从来没有得到过精于理财的名头,虽然它也有别的优点。在平时,英格兰政府会因为君主国惯有的懒惰、疏忽而浪费掉那项资本;在战时,英格兰政府又容易因为民主国的没有计划而浪费掉这项资本,从而无法从事上述事业。因此,对于英格兰政府来说,能否将上述事业经营好,的确是一个大问题。

  邮政局是一种这样的商业--政府事先支付各种购买或租赁车辆马匹的费用以及邮吏的薪水,之后再由邮费来补偿政府垫付的费用,并且从中获得较大的利润。这种商业投入的资本不多,业务也不是很复杂,不过资本的收回比较稳定且非常快。我相信,各政府经营的成功商业可能就只有这一种了。

  各国君主和私人一样,为了改善财产状态,经常会从事其他的许多商业,从而变成那些商业部门的冒险家。然而,他们并没有获得多少成功。君主经营一种商业往往会浪费,而浪费就会使他们不可能获得成功。君主的代理人和君主一样浪费。他们总是以为君主有数不尽的财富,因此他们并不关心货物的购买价格、出售价格以及由一地到另一地的运费价格。并且,他们有时还会用各种巧妙的方法造假账,私吞君主的财产。马基雅弗利尼可罗·马基雅弗利(1469-1527),意大利政治思想家和历史学家。1513年12月,他的惊世之作《君主论》问世。书中强调君主必须同人民保持较好的关系;必须重视军事;必须通权达变,灵活机动,为达到目的可以不择手段;并要真正了解国情,注意避开谄媚者。这些原则后来成为一些人的治国原则,拿破仑、希特勒、墨索里尼都曾把《君主论》作为案头书。--译者注曾说,麦迪西的洛伦素并不是一个没有能力的君主,那些后果发生的原因就是他的代理人替他经营商业。由于代理人的浪费,他多次举借债务,佛罗伦萨共和国曾为他进行过好多次偿还。最后,他放弃了家庭而从事商业经营。在他的后半生里,他把自己剩下的财产和可由他自由支配的国家收入,全都用在更适合自己的事情上了。

  人们常说,商人性格可以说和君主性格是极为不相容的。例如,当东印度公司的商人精神使它成为了最坏的君主时,它的君主精神又会使它成为最坏的商人。当公司是以商人身份经营时,它能成功地获得利润,并向各股东分配一定的红利。但当公司成为当地的"统治者"时,即使它有300万镑以上的收入,也仍然要向政府请求临时援助以避免破产。在前一种情形下,公司员工认为自己是商人的伙计;在后一种情形下,公司员工认为自己是君主的下属。

  一般来说,国家大部分的收入都是来自货币的利息和资本的利润。如果国家积蓄了一笔财富,它可以将一部分财富借贷给外国或本国的臣民。例如,伯尔尼联邦的特有政策就是将货币借贷给外国。它曾经将一部分财产投到欧洲各债务国(主要是英国、法国)的公债中,从而获得很大的收入。在这种情况下,收入的稳定性取决于以下两个因素:一是公债的安全性,以及管理公债的政府信用;二是与债务国保持友好关系的可能性。因为在战争发生时,债务国采取的最早敌对行为就是没收债权国的公债。

  在汉堡市有一种公家当铺。人民可以用物质从那里换取货币,当铺从中收取6%的利息。据说,这种当铺向国家提供的收入共有15万克朗,以每克朗4先令6便士计算,相当于33 750英镑。

  在宾夕法尼亚,虽然政府没有积蓄的财产,但是它发明了一种向人民贷款的方法,即只提供一种和货币等价的信用证券。议会法律规定:这种证券可以用15年来偿还,在偿还之前可以像银行钞票一样在市场上流通,并且是本州所有人民的法定货币。人民借贷这种证券,必须用两倍的土地价值作担保并支付利息。宾夕法尼亚政府非常节俭且秩序良好。它每年的经常费用只有4 500镑,而通过这种方法获得的收入,可以完全负担那些经常费用。然而,这种借贷方法的结果要取决于以下三种情况:一是金银货币以外的其他交易媒介的市场需要如何,换一个角度说,就是必须用金钱向外国购买的消费品有多少;二是政府的信用怎么样;三是这种方法使用的适度情况怎么样。因为,信用证券的全部价值,不能够超过正常情况下(没有信用证券时)流通领域需要的金银币的全部价值。在美洲其他几个殖民地,也曾经采取过这种方法,但都由于滥用而最后没有成功。

  只有确定、持久的收入才能够维持政府的安全和尊严。那些不持久的资本和信用,不能够成为政府的主要收入。因此,游牧阶段之后的大国政府,没有一个将不持久的资本作为其大部分公共收入的来源。

  土地是一种比较确定和持久的资本,因此大国的主要收入都来源于国有土地的地租。例如古代希腊和意大利各共和国,在很长一段时期,它们大部分必要费用的开支,都来源于国有土地的产物或地租。以前欧洲各国君主大部分的收入,也都来源于王室领地的地租。

  近代有两件事情花费了大国大部分的必要费用,那就是战争和准备战争。在古代希腊和意大利各共和国,每个市民都是兵士,无论是服役还是准备服役,都是他们自备费用,不需要国家负担太多费用。因此,那时即使一块土地的地租不太多,也足够政府支付所有的必要费用并有剩余。

  在古代欧洲君主国中,由于当时的社会习惯和环境,大部分人对战争都有充分的准备。封建时期的租地条件规定,人们一旦参加战争,就必须自己支付费用,或由直属领主支付费用,因此不会增加君主的负担。而政府其他方面的支出又都比较少。正如前面所述,司法行政不但不用支出,反而还能带来收入。国内商业所需要的所有桥梁、道路和其他土木工程,则由农村居民在每年收获前后各提供三天劳动来维持

。因此,当时君主的主要费用,基本上就是他自己的家庭和宫廷的维持费了。宫廷的官员,如户部是为君主收地租的;宫内部和内务部是为他管理家庭收支的;警卫部、部署部是照料他的寝宫的;卫戍总督是守卫君主宫殿的(就像一个主要要塞)。这些人就是君主平时需要支付费用来维持的。因此,一块大土地的地租,基本上就可以负担这所有的必要费用了。

  目前,在欧洲大多数文明君主国里,所有的土地全都归属一个人,全部土地的地租远不如平时人民缴纳的税那么多的收入。例如,英国平常的收入每年有1000万镑以上,其支出包括经常必要费、公债利息,以及清偿部分公债等。然而,以每镑征4先令的税率来征收土地税,也不足200万镑。按照设想,土地税不仅要包括对所有土地地租征收的1/5,还要包括对所有房租、资本利息征收的1/5.借贷给外国的资本以及用于耕作的资本,是免纳这种税的。除了一小部分土地税是按规定向国家各市镇征收外,大部分的土地税都来自于房租和资本利息。例如,以每镑征4先令的税率计算,伦敦市的土地税,共达133 399镑6先令7便士;威斯敏斯特威斯敏斯特,英国大伦敦的一个区,位于泰晤士河北岸,东连伦敦城。因东撒克逊塞伯特国王在此建威斯敏斯特教堂而得名。面积215平方公里。--译者注市的土地税,共达63 092镑1先令6便士;沃特赫尔和圣詹姆斯两宫殿的土地税,共达30 754镑6先令3便士。然而,英国采取的这种五抽一税率的土地税,总额不到200万镑,而全部地租、房租、资本利息的收入总额不超过1 000万镑,这个事实就可以说明土地税的实际收入远低于平时人民缴纳的税收。就全国的平均数额来看,英国为征收土地税而对各种收入所作的估计,和实际的价值相差很远。不过,也有几个州区的估计和实际价值差不多。很多人估算说,不包括房租和资本利息,仅土地地租一项每年的总额就有2 000万镑。我认为这是有点高估的。但是,在目前的耕作状态下,如果英国全部土地提供的地租没有超过2 000万镑,那么说明土地是由私人占有并交给代理人管理的。在代理人的怠慢、浪费下,别说1 000万镑了,可能连500万镑都无法提供。而目前,英国王室领地提供的地租,连上述私人占有土地时提供的1/4都没有。如果王室领地还要进一步扩大,那么其经营将更加惨淡。

  人们从土地上获得的收入和土地生产物成比例,但不和土地地租成比例。除播种的种子外,一国每年的全部土地年生产物都由人们消费掉,或者交换他们需要的其他物品。英国的土地地租,即属于地主的那部分生产物,几乎还不到总生产物的1/3.因此,无论什么原因导致土地生产物增加到应有程度,这种原因对人们收入的损害程度,都比对地主收入的损害程度要大得多。举一个例子,土地在一种耕作状态下,一年只能提供1 000万镑地租;在另一种耕作状态下,一年可以提供2 000万镑地租,并且在这两种情况下,地租都是总生产物的1/3.这时,地主的收入在前一耕作状态下遭受的损失只是1 000万镑,而人们的收入遭受的损失则是3 000万镑;其中没有计算的只是播种的种子而已。当一国的土地生产物价值减少3 000万镑时,按照各阶级人民的生活方式,这3 000万镑减去种子价值后的余额所能维持的人口也就相应地减少了。

  在现在的欧洲,已经没有国家将国有土地地租作为国家的主要收入来收取了。但在所有的大君主国内,君主仍然拥有着广大的领地。一般来说,王室的领地大都是林地,但当你沿着领地范围行走3英里时,恐怕找不出一棵树木。这种土地的保留,既减少了国家的产物,又减少了国家的人口。如果各国君主都将其私有领地出卖,那么获得的货币一定很多。用这些货币去清偿国债收回担保物,从而获得更多的收入,应该说比任何时候这块地向君主提供的收入都要多。一般来说,那些改良和耕种得极好的土地,售价相当于30倍的年租。而没有经过改良耕种的王室领地,地租较少,其土地的售价则可相当于40倍、50倍或60倍年租。如果将该王室土地出卖,则一方面君主可以用这些卖得的价款收回国债的担保物,并可以立即享受担保物所带来的收入和其他收入;另一方面,当王室领地变为了个人财产后,土地会得到很好的改良和耕种,于是就会提高生产物和人民的收入和消费,从而增加人口。并且,君主从关税和国产税中获得的收入,随着人民收入和消费的增加也增加了。

  从表面上看,君主从其领地上获得的收入似乎不会对人们造成什么损害,但实际上,它与君主获得其他任何收入相比,对全社会的损害更大。因此,出于对社会全体利益的考虑,如果王室领地出卖后不是分配给人民的话,君主就应当从人民的其他同等收入来代替从领地中获得的收入。

  我认为,在大的君主国里,只有那些被用成公园、林园和散步场所的土地应当属于君主。因为,建设这些场所的目的是供游乐和观赏,不但不能向国家提供收入,还要花费维修费。君主或国家所特有的两大收入来源--公共资本和土地,它既不适宜也不够用来负担一个大国的平时必要费用。于是,对于大部分必要费用的负担,就只能依靠其他各种税收了。也就是说,人们需要从自己的私人收入中缴纳一部分资金,为君主或国家提供收入。

  第二节赋税

  在本书第一篇我就说过,个人的收入最终来源于地租、利润和工资三项。任何赋税,最后也都无区别地对这三种收入进行征收。由于许多赋税比较复杂,比如开始打算对某项基金或收入征收,结果并不是由那项基金或收入来负担,因此我将详细讨论赋税的问题。我将本节内容一共分为四部分:①论地租税;②论利润税;③论工资税;④无区别地对上述三项收入征税。其中有三部分内容要进行一些细分。

  在讨论各种特殊的赋税之前,我们可以先来看一下一般赋税的四个原则。

  首先,一国国民都必须按照各自的能力即收入的比例,缴纳赋税以维持政府。就如一个大地产的公共租地者,要按照他们所受利益的比例缴纳管理费一样,一个大国的每个人都必须缴纳费用以维持政府。对于这个原则的遵守与否,关系到赋税的平等与不平等。当任何赋税只是由地租、利润、工资三者之一来负担时,就必然会不平等。还有一些不平等是由于某种特殊赋税不平等地对特定私人收入的征收所引起的。

  其次,各国民缴纳的赋税必须是确定的,不可随意变更。无论是纳税的日期、方法还是数额,都应当明确地告知所有的纳税人及其他人。否则,纳税人就会或多或少地受到税吏权力的影响。税吏可能会无端地加重赋税,或者借此勒索财物或贿赂。如果赋税不确定,那么即使是不腐败的税吏,也会变得腐败。根据所有国家的经验,赋税不平等对人民的损害其实比较小,然而赋税不确定对人民的损害却很大。

  再次,各种赋税缴纳的日期和方法,应当便利纳税人。例如,房租税和地租税应当在缴纳房租、地租时征收。而奢侈品一类的消费品税,最终应该由消费者来负担。当他每次购物之时就缴纳一些。当他因这种税的缴纳而感到困难时,他完全可以选择不买这种物品。因为,买与不买完全是他的自由。

  最后,人民缴纳的税收总额应当尽量等于国家的收入总额。如果人民缴纳的多于国家收入的数额,那可能是由以下四种原因造成的:第一,使用了大批的税吏,这不仅要花费大部分税收作为他们的薪水,而且他们还有可能勒索人民,增加人民的负担;第二,征税影响了人民的勤劳程度,人们不愿意去从事那些能够提供很多工资的事业,并且因税款缴纳,可能会减少甚至消灭本来用来从事上述事业的基金;第三,不适当的赋税越重,将导致逃税越厉害,对于逃税未遂者的惩罚常常使他们倾家荡产,社会便失去了使用这部分资本所能获得的利益;第四,税吏频繁的访问和稽查,给纳税人带来了不必要的烦扰,虽然这种烦扰并不是什么金钱上的损失,但人人都想要设法摆脱它。总之,正是因为上述原因,赋税常常困扰人民而且对国家收入无益。

  所有国家在制定税法时,多少都注意到了上述四个原则。这些原则都尽可能地使赋税保持公平、纳税日期和方法确定且便利纳税人,并且使人们在纳税之外不受其他勒索。但下面关于各时代各国家的主要赋税的描述,将表明各国在赋税方面的努力并不是都取得了成功。

  第一项地租税(即加在土地地租上的税赋)

  一般来说,政府通常会采取两种方法来征收土地地租税:一是按照某种标准对各地区确定一定数额的地租税;二是地租税随着土地实际地租的变动而变动。

  英国采用的是第一种方法,它的土地税就是根据一个确定的标准来评定的。这种固定的税虽然在设立之初很平等,但由于各地方耕作情况不一,不久就显示出了不平等。不过,威廉和玛丽第4年的法令所规定的各州区、各教区的土地税,甚至在设立之初就很不公平。可以说,地租税基本上符合上述税收四原则中的后三个原则,而不符合第一个原则。也就是说它是十分明确的;征税和纳税为同一时期,便利了纳税人;在所有的情况下,地主都是真正的纳税人。虽然税款开始是由佃农预先支付的,但地主在收取地租时又将它补偿给了佃农。另一方面,它比其他相同收入的赋税使用了更少的税吏。由于英国的地租税并不随着地租的增加而增加,因此地主并不用和君主分享土地改良所获得的利润。虽然有些改良会导致同一地区的其他地主破产,但这种偶尔加重某特定地租税的情况是非常少见的,因此它并不会阻碍土地的正常改良和生产。它既不会减少土地产量,也不会提高生产物价格,因此并不会影响人民的勤劳。地主除了要纳税,也不会有其他不便。

  英国地主从这种恒久不变的地租税中,获得了利益,但这些利益的获得并不是因为赋税本身,而是其他一些外部的因素。从评定地租税以来,英国各地繁荣起来,所有土地的地租都在不断增加。于是,按目前的地租计算的应付税额,和以前所评定的实付税额之间就有了一个差额。正是因为这个差额,所有的地主都获得了利益。如果我们假设情况相反,因耕作衰退地租逐渐下降,那么所有的地主都不能获得这个差额。从英国革命后的社会发展来看,恒久的土地税对地主有利而对君主不利;如果情况是相反的,那么土地税的征收就会对君主有利而对地主不利。

  土地的评价和国产税一样,都是以货币表现的。自从出现土地评价以来,银价一直都很稳定,铸币在重量上和品质上的法定标准也没有发生变化。如果银价突然上涨(像美矿发现之前的两个世纪那样),那么这种恒久性的评价将会大大不利于地主。如果银价显着下降(像美矿发现之后的一个世纪那样),那么这种恒久性的评价将会极大地不利于君主,极大地减少君主的收入。另外,如果货币的法定标准发生变动,同一银量的名义价格下降或上升,都会有不同的影响。当一盎司银以前可以铸5先令2便士,而现在只能铸2先令7便士或10先令4便士时,在后一种情况下,君主将遭受不利的影响;而在前一种情况下,地主将遭受不利的影响。

  从以上可以看出,这种土地税评价的恒久性,由于实际情况的差异而对纳税人或国家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和所有其他的事物一样,各帝国的生命有时也可能会结束,但它们总是希望能够永远存在。帝国的所有制度也一样,不仅希望能够适应某些情形,而且希望适应所有的情形。也就是说,人们总是希望制定出来的制度能够适应那些必然的情况,而不仅仅要求它适应偶然的情况。

  法国的经济学家曾经认为,地租税随着地租的变动而变动才是最公平的。他们认为,所有的赋税最终都是由土地地租来负担的。因此,应该对于最后支付赋税的收入予以平等地征收。虽然说所有的赋税应该尽量平等地落在最后负担它的收入上,这种说法的确是正确的,然而,这种学说是一种形而上学的议论。我们可以从以下的叙述中清楚地知道,哪些赋税最终由地租负担,哪些赋税最终由其他收入负担。

  在威尼斯,对于所有用租约将土地租给农民耕种的土地,征收的税额相当于地租的1/10.租约需要在税吏管理的登记册上登记。如果土地所有者自己负责耕地,那么地租由官员公平评定后,减去1/5的税额。这样,土地所有者缴纳的赋税,就不再是评定地租的10%,而是8%了。

  和英国的土地税比较,这种土地税要公平得多,但又不是很确定。因为,评定税额的方式可能往往给地主带来更多的麻烦,浪费更多的征收时间。我认为,要制定一种既能防止不确定性又能减轻费用的管理制度,是很有可能的。例如,要求地主和佃农的租约必须在登记册上登记。如果一方隐瞒情况,则对其处以罚金,并将一部分罚金奖励给告发实情的人。这样做,一方面可以有效防止地主、佃农合伙骗取国家的收入;另一方面也可以详细知道所有租约的内容了。

  在重新制定租约的情况下,有的地主并没有要求增加地租,而只是要求支付一些续租金。在大部分情况下,可以说这是一种只为眼前现金利益而放弃更多将来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有损国家收入利益的;大部分情况下是损害地主利益的;而只是有时会损害佃农利益。这是因为,佃农因此花费了更大的资本,从而极大地降低了他耕作土地的能力。在他看来,与增加地租相比,缴纳续租金支付较低的地租会使他更有压力。而土地税被认为是国家收入最重要的一部分,这种降低佃农耕作能力继而损害土地税收入的事情,当然是有损国家利益的。因此,缴纳续租金是一种有害的行为。如果对其征收多于普通地租的赋税,那么也许会阻止这种行为,并且无论是对地主、佃农、国王还是整个社会都是有好处的。

  有些租约规定的内容还包括:佃农在整个租期内应当采用的耕作方法和应当种植的谷物。一般来说,这种规定,是因为地主认为自己有丰富的知识而做出的,但多数情况下,他的这种知识判断是没有根据的。而佃农受到这种条件的约束,其实会增加劳务,也就相当于增加地租了。因此,只有从高评定这样的地租,征收比普通地租更多的税,才能够防止这种愚蠢的行为。有的地主不收取货币地租,而是要求交纳实物地租,诸如谷物、牲畜、酒、油等;有的地主不收取货币地租,而是要求劳务地租。但无论是实物地租还是劳务地租,一般来说,都对地主有利而对佃农不利。因为,佃农所支付的总是多于地主所收取的。因此,在实施这种地租的国家,佃农都是非常贫困的。为了阻止这种损害社会的事情发生,只有从高评定这种地租,对其征收比普通地租更多的税。

  如果地主自己耕种一部分所有地,那么邻近的农民和地主负责评定这种地租。按照威尼斯的办法,如果评定的地租没有超过一定数额,则可以减少一些税额。鼓励地主自己耕种土地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地主的资本一般大于佃农的资本,虽然其耕种技术不如佃农,但也往往能获得较大的收获。并且,地主勇于进行试验且有钱进行试验,一旦他试验成功,将会极大地促进全国的土地耕作和改良。即使他失败了,对他造成的损害也是很小的。通过减税方法,也是鼓励地主自己耕种一部分土地而已。如果一些地主能够被鼓励去自己耕种所有的土地,那么全国到处都有懒惰的地主管家。勤劳的佃农被地主管家所代替。懒惰的地主管家的管理费用极大,不久就会荒废土地,减少土地年生产物的数量,从而不但减少了地主的收入,而且减少了全社会的收入。

  不过,上述让地主自耕一部分土地的管理制度,不仅可以防止税收不确定对纳税人造成的压迫与不便,而且可能会对全国土地耕作和改良做出极大贡献。

  由于土地税随着地租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和那些固定数额的税相比,土地税的征收费用更多。这是因为,在这种税制下,各地需要设立很多的登记机构,从而会增加费用;同时,当地主自耕其地时,需要重新评定地租,还是会增加征收费用。总的来说,这些费用都很低,和那些收入小于土地税的税收的征收费用相比,都算不上什么。

  土地税不断变化从而影响耕地改良,这似乎是反对土地税的主要原因。试想,如果君主只分享土地改良的利润,而不分担土地改良的费用,那么地主也就不愿意从事土地的改良了。但还是有方法解决这个问题的。例如,地主在进行土地改良之前,可以和收税官员共同选择一些邻近地主和农民,按照他们的公平评定来确定土地的实际价值,接着在一定期限内对地主的土地都按照这种评定征税,这样就可以稍微补偿地主进行土地改良的费用了。由于王国关心自己收入的增加,因而也会关心土地的改良情况。为了补偿地主改良费用那一定期限不应当规定得太长,只需足以补偿即可。如果规定得太长,地主享受到的利益就会阻碍王国应当享受的利益。总的来说,将那一定期限规定得过长,比规定得过短要好一些。这是因为,虽然规定过长会影响王国收入,但规定过短的话会影响地主改良的积极性,这种后果比前者更为严重。对于王国来说,他只是非常宏观地考虑怎样做才有利于国家大部分土地的改良;而对于地主来说,他关心的是如何经过精密的计算以有利于他的每一寸土地的改良。君主要好好做的事情是,在其权力范围内,尽可能用各种手段鼓励地主和农夫关注农事,换言之,就是促使他们按照自己的判断和方法,追求自己的利益;为他们提供便利安全的水陆交通,使他们最安全地享受勤劳的成果;为他们的所有生产物提供最广泛的市场,并且允许他们将所有生产物自由地运往其他各国。

  只要这种管理制度能够使土地税不仅不会阻碍土地的改良,而且会促进土地改良,那么地主对缴纳土地税就不会觉得有什么别的不便,只是完成自己的纳税义务而已。

  实际上,无论社会状态如何变动、农业是否发展、银价是否浮动、铸币标准是否变化,以及这种赋税是否得到了政府的关注,这种赋税都会自然地适应事物的本质,并且在上述各种变动下一样地适当和公平。因此,针对这种赋税最好的征收办法,不是按照一定的评定来征收,而是将它规定为一种不变的国家基本政策。

  有些国家并没有采用简单的土地租约登记的方法,而是费劳费钱地进行全国土地的丈量,制造丈量册。它们这样做的原因,就是担心出租人和承租人合伙隐瞒租约的实际内容,从而骗取国家收入。例如,以前普鲁士国王领土内的土地税,就是以实际丈量和评价为准征收的,什么时候丈量,就什么时候征收。按照当时的评价,普通土地所有者,需缴纳20%到25%,教士们需缴纳40%到45%.据说,西里西阿土地的丈量和评价,是按照国王的命令进行的,因而十分准确。按照他们的评价,布勒斯洛主教的土地,需要缴纳地租25%;新、旧两教教士的土地,需要缴纳50%;在条顿和马尔达,骑士团的采邑需要缴纳40%;贵族的土地需要缴纳3833%;平民的土地需要缴纳3533%.

  据说,波希米亚的土地丈量和评价工作进行了上百年时间。直到1748年,现任女王才命令其限期完成。查理六世查理六世(1685年10月1日至1740年10月20日),神圣罗马帝国皇帝(1711年至1740年在位)、匈牙利国王(称查理三世,1712年起)、波希米亚国王。他是哈布斯堡王朝的最后一位男性国王。--译者注时期开始的米兰公领地的丈量,到1760年以后才完成。塞沃伊和皮德蒙特的丈量,也是按照国王沙廷尼亚的命令进行的。一般来说,这种丈量是不可能精确的。在普鲁士王国中,与普通土地所有者的纳税相比,针对教会的征税要多得多。教会的大部分收入,都来自土地地租,但他们却很少用这些收入来进行土地的改良等有益于大众的事情。因此,普鲁士国王认为,教会应当对国家急需负担更多一些。但在有些国家,教会的土地是完全免税的或者比其他土地的税收要少。例如,1577年以前,米兰公国米兰公国(1395-1535),中世纪时期意大利北部以米兰为首府的封建公国。12世纪初米兰建立起城市公社,12世纪末在反抗神圣罗马帝国侵略的斗争中,维护了本身的独立地位。14世纪起米兰城市贵族维斯康蒂家族控制了政权,这个家族在伦巴底地区扩张势力,征服了许多城市。1386年,吉安·加莱阿佐·维斯孔蒂(1353-1402年在位)成为米兰君主,对内整顿民政税制,对外以武力兼并领土,先后夺取意大利北部和中部的维罗纳、帕杜亚、比萨、西耶那等城,使米兰成为可与威尼斯共和国、佛罗伦萨共和国和教皇国相抗衡的封建邦国。1395年,吉安·加莱阿佐被神圣罗马帝国文策斯拉斯皇帝册封为米兰公爵,米兰公国由此形成。1447年宣布为共和国。菲利波·马里亚·维斯孔蒂大公在位时期(1412-1447),国力迅速恢复,扩大了北方领地。吉安·加莱阿佐死后,国内混乱,各主要城市落入地方专制君主手中。1450年,雇佣兵首领弗兰西斯科·斯福尔扎(1401-1466)夺取权力建立起斯福尔扎家族的统治,维斯康蒂家族统治告终,米兰成为城市国。1494年米兰公爵邀请法王查理八世入侵那不勒斯,开始意大利战争,重建米兰公国,自封为大公。1535年,米兰公国沦为西班牙领地。--译者注领土内所有的教会土地,都是按它实际价值的1/3征税。在西里西阿,贵族土地比平民土地的土地税高出3%.这样做的原因,可能是普鲁士国王认为:前者拥有各种荣誉、特权,因而能够负担较高额的赋税;而后者生活贫苦,减轻其赋税应该对其有所弥补。但其他国家的赋税制度都不是这样,它们一般只会加重平民的负担,就别提什么减轻平民负担的事情了。例如,沙廷尼阿国王领地和实行贡税的法国各省,所有的赋税都由平民负担,贵族则可以免税。

  虽然根据丈量和评价确定的土地税一开始是很公平的,但不久之后就会变得不公平。例如,1666年,芒托本按照丈量和评价征收的贡税是极为公平的,但到1727年,这种税的征收就变得非常不公平了。为了防止这种问题发生,政府需要经常关注国内各农场的状态和产物的变动情况。例如,普鲁士政府、波希米亚政府、沙廷尼阿政府和米兰公国政府,曾经都是这样做的。但由于政府的性质,政府通常无法长期关注这种事情,即使长期关注,对纳税人也没有什么帮助,只是带来了更多烦扰而已。为了解决上述芒托本税收不公平所带来的问题,当地政府除了对全区强制征收12 000利弗的附加税外,没有别的什么方法。虽然说按照有关规定,这项附加税应当对所有采用评定方法纳税的地区征收,但最后却仅仅对一些纳税较少的地方征收而已。以两个地区为例,其中一个按实际情况应当纳税900利弗,另一个应当纳税1 000利弗。按照旧的评定方法征收,则两者都需纳税1 000利弗。征收附加税时,两者的税额也都定为1 100利弗。但实际上,这种附加税只加在了第一个地区。因此,附加税只是针对以前纳税较少的地区,而对于此前纳税较多的地区,附加税的征收反而给其带来了一定的优势。像上述第二个地区,只需缴纳税额900利弗。由于附加税的征收只是救济以前评定税额所产生的不公平,并且附加税都是由税区一些独断专行的行政长官来裁决的,因此,对政府来说,附加税的征收不会引起政府收入的得失。

  非与地租成比例、与土地生产物成比例的赋税

  对土地生产物征税,其实就是对土地地租征税。虽然这种赋税一开始由农民垫付,但最后还是由地主负担的。当一部分生产物要用来支付赋税时,农民就必须计算出每年这部分生产物的价值大概是多少,以便他从付给地主的地租中扣除这一定的数目。例如,向教会缴纳的什一税就是这样做的。

  什一税和其他所有类似的土地税一样,表面上很公平,实际上非常不公平。在不同的场合,相同的生产物缴纳的地租不相同。肥沃的土地往往能产出更多的生产物;此时,一半的生产物就足以偿还农业资本并提供利润,在没有什一税的情况下,其他一半就可以缴纳地主的地租。在有什一税的场合,租地者要将1/10的生产物用来缴纳什一税,那么在保证自己获得资本利润的前提下,他就必然会减少对地主缴纳的1/5地租。这时,地主的地租就不是所有生产物的一半,而只有4/10了。在贫瘠的土地上,生产物的产量有时非常少,但耕作费用却非常大,从而租地者需要花费4/5的所有生产物,才能来偿还农业资本并提供利润。这时,即使没有什一税,地主得到的地租也不超过所有生产物的1/5.在农民缴纳了什一税之后,地主的地租恐怕就只有所有生产物的1/10了。总的来说,肥沃土地的什一税,一般相当于每镑1/4或4先令的税;而贫瘠土地的什一税,一般相当于每镑1/2或10先令的税。

  从上述所知,什一税可以说是加在地租上极不公平的赋税,因而会极大地阻碍土地的耕作和改良。试想,教会不负担任何费用,却分享那么多的利润。造成的结果就是,地主将不会愿意进行花费较多的各种重要改良;而农民也不愿种植那些虽然价值很大但是花费很多的谷物。从欧洲实行什一税以来,只有荷兰联邦种植茜草茜草,别名草、血见愁、地苏木、活血丹、土丹参、红内消等。茜草科植物,多年生攀援草本,根数条至数十条丛生,外皮紫红色或橙红色,叶四片轮生,具长柄,叶片形状变化较大,卵形、三角状卵形、宽卵形至窄卵形,浆果球形,红色后转为黑色,花期6月至9月,果期8月至10月。生于山坡路旁、沟沿、田边、灌丛及林缘,春、秋季采挖。--译者注这种有价值的染料,因为荷兰联邦是长老制教会国家,没有什一税。最近,英格兰也开始种植茜草,原因是议会法令规定对茜草地每亩征税5先令代替什一税。亚洲的许多国家,和欧洲大部分的教会一样,征收的土地税并不和土地地租成比例,而和土地生产物成比例。例如中国,皇帝的主要收入就由全国所有土地生产物的1/10构成。不过,这里的1/10可能并没有那么多,据说很多地方都不到1/30.在东印度公司统治之前的印度,孟加拉回教政府征收的土地税,大概就是土地生产物的1/5.古代埃及的土地税也和孟加拉一样。

  亚洲国家的君主,正是因为这种土地税才普遍关心土地的耕作和改良。例如,中国的皇帝、孟加拉回教政府的君主、古代埃及的君主,他们为了尽可能增加国内所有土地生产物的数量和价值,都积极从事公路和运河的建造和维持,从而为生产物提供广泛的国内市场。而在欧洲,那些征收什一税的教会则不是这样。由于教会分得的什一税数额极小,因而他们不会像亚洲的君主那样关心土地的耕作和改良。因为,一个教区的牧师从修建运河或公路以扩大本教区产物的市场这些事情上,并不会获得什么利益。所以说,如果是国家征收这种税,那么其在一定程度上带来的利益,可以抵消其带来的不利。但如果由教会征收这种税,那么就只有不利了。

  对土地生产物征税,有的征收实物,有的按照评价征收货币。对于教区的牧师和居住在田庄的小乡绅来说,他们认为征收实物似乎对自己更为有利。因为征收的数量较少、区域也很小,他们可以亲自监督每一部分应收实物的收集和处理。但是,对于住在大都市有大资产的绅士来说,征收实物可能不是那么有利,因为其代理人很有可能在处理这些分散在各田庄的地租时不够谨慎。但对君主来说,由于税吏的滥用职权,君主的损失应当说要大得多。一个粗心的个人与一个谨慎的君主相比,个人一般能够更好地监视他人。因此,如果国家收入是靠征收实物得来的,那么由于税吏胡作非为所造成的损失将很大,最后归入国库的只是人民缴纳的一小部分而已。据说在中国,大部分的国家收入就是采取征收实物的方式获得的,究其原因,也许是中国的大官和税吏们,认为征收实物比征收货币更容易徇私舞弊吧。

  采取货币形式对土地生产物征税,也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税额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动而变动;另一种是固定税额。例如,无论市场价格怎么样,对1蒲式耳小麦总是征收相同的货币。按照前一种方法征税,税额只是随着耕作的勤勉与否对实际生产物的影响而变化;按照后一种方法征税,税额不仅要随着土地生产物的变化而变化,而且还要随着贵金属价值的变化,以及铸币所含贵金属的分量的变化而变化。所以,对第一种方法来说,税额与土地实际生产物价值总是保持着相同的比例;对第二种方法来说,税额与土地实际生产物的比例在不同时期会有所不同。

  英格兰对土地税采取的征收方式是:不征收一定部分的土地生产物,而是收取一定数额的货币来代替所有赋税或什一税。这种征收方式,使得税收既不会受到土地地租的影响,也不会影响土地的改良。许多教区采取以货币代替实物征收什一税的方式,就与此类似。在孟加拉回教政府的部分地区,采取的方式是以相当少的货币来代替1/5生产物的实物。后来,由于东印度公司的某些人员以将国家收入恢复到应有价值为借口,将一些州区以货币纳税的方式改为了实物纳税。在他们的管理下,这种改变不仅阻碍了耕作,而且增加了征收上的徇私舞弊事件。结果,和以前相比,公司人员的收入增加了,国家收入反而极大地减少了。

  房租税

  房租一般可以分为建筑物租和地皮租两个部分。

  我们一般把建筑房屋所花费资本的利息或利润称为建筑物租。为了使建筑业和其他行业保持在相同的水平,建筑物租就必须首先支付建筑业者一种利息,以弥补他抵押贷款的利息;其次要使建筑者能够一定年限内收回建造房屋的成本。正因为这样,各地建筑物租常常受到货币普通利息的影响。当市场利率是4%时,除去地皮租,建筑物租金还能提供全部建筑费用的6%或65%的收入,作为建筑者的利润。当市场利率是5%时,建筑物租金就可以提供全部建筑费的7%或75%的收入,作为建筑者的利润。由于利润和利息成比例,因此,当建筑业的利润无论什么时候都大于利息时,其他行业的资本就都将转移到建筑业上来,直到建筑业的利润降为正常水平为止。相反,如果建筑业的利润无论什么时候都小于利息时,那么建筑业的资本就会转移到其他行业上去,直到建筑业利润回升到正常水平。

  地皮租是指所有房租中超过合理利润的部分。在地皮与建筑的所有者是不同的人的情况下,地皮租要全部交给地皮所有者。地皮租是住户为补偿地皮所有人提供的某种利益而支付的对价。在那些远离大都市、建筑空间很大的地方,基本上不需要缴纳地皮租。或者说将地皮用于农业生产所得到的利益,比用于建房所得的地皮租金要大得多。但大都市附近的郊外别墅,那里的地皮租有的就非常高。那些地理位置特别便利、风景优美的地方,地皮租就更贵了。而在一国首都,在由于经商、娱乐或虚荣时尚等各种行业对房屋需求非常大的特别地段,地皮租是最高的。

  如果房租税由住户负担,并且和房屋的租金成比例的话,那么在相当长时期内,这种税都不会影响建筑物租。一般来说,建筑业者如果得不到适当的利润,他就会放弃这一行业。不久之后,建筑物的需求就会提高,他的利润也就会恢复到和其他行业的利润保持在相同水平。当然,这种税也不会完全由地皮租承担。一般来说,一部分由住户负担,一部分由地皮所有者负担。

  现在,我们假设有一个人,每年他能接受的最高房租是60镑,并且由住户负担房租税,房租税是每镑4先令,或全部租金的1/5.这时,对于60镑租金的住宅,他就需要花费72镑。其实,那12镑就是超过了他能够承受的数额。于是,他就会选择住在一年租金是50镑的房屋里,这时50镑加上房租税10镑,刚好是他能够承受的数额。也就是说,为了支付房租税,他必须放弃贵10镑房租的房屋所能提供的便利。另一方面,房租税又使他以50镑租到了在无税情况下租不到的较好的房屋。因为,就像在年租60镑的情况下,房租税将他排除出去一样,对于年租50镑的房屋,竞争者同样也减少了。由此可知,除了那些租金很低从而在一段时间吸引竞争者的房屋外,其他所有房屋的竞争者都会减少。这样一来,竞争者减少的房屋的租金,也就会有所下降。但无论减少多少,在一定时期内,都不会影响建筑物租,因而那部分房租税也就全部要由地皮租来负担了。所以说,最后,房租税一部分由住户支付,一部分由地皮所有者支付。至于他们之间分担的比例,则难以判断。一般来说,在不同的情况下,他们分担的比例应当是不同的,并且受到房租税影响的程度也不同。

  关于房租税的分担比例问题,地皮所有者因此税可能受到的不平等,完全是因为分担上偶然产生的不平等;而住户因此税可能受到的不平等,不仅有分担上的原因,还有其他原因。根据财产大小的不同,房租占全部生活费的比例也不同。一般来说,财产越多,这个比例越大;财产越少,这个比例也就越小。生活必需品需要花费穷人大部分的费用。因为,他们常常很难获得食物,因此他们大部分微薄收入都花费在食物上。但对富人来说,则不是这样,他们主要的收入都花费在生活奢侈品和装饰品上。因此,房租税一般对富人来说最重。因为对富人来说,华丽的居室最能显示他的虚荣并陈列他的奢侈品。由于大家认为富人应该按照收入比例为国家收入多做贡献,因此,即使他们负担着最重的房租税,这种不平等的分担也被认为是合理的。

  虽然房租和土地地租在很多方面都很类似,但有一点却和土地地租有着根本的不同。土地地租的产生,是因为使用了土地这种具有生产力的物质,地租其实是由土地来支付的。然而,房租的产生并不是因为使用了某种具有生产力的东西。房屋以及房屋的地皮,都具有生产性。因此,房租的支付者必须以那些和房屋无关的收入支付房租。当房租税由住户负担时,房租税和房租一样,由他们的其他收入来负担,无论这些收入是劳动工资、资本利润还是土地地租。它不单独由某一种收入负担,而是无区别地由所有收入负担。它在这一点上,和消费品税的性质相同。一般来说,房租与其他费用相比,更能反映出一个人生活是否节俭。对房租这种特殊消费对象征税,所得的税收收入也许比现在欧洲任何其他的税收收入都要多。但是,房租税如果太高,人们就会尽量去住小的房屋,而将大部分费用节省下来转入其他的行业。

  如果采用确定普通地租那样的方法来确定房租的话,房租的数额很容易就能准确地确定。例如,没有人居住的房屋,当然是免税的。因为,如果对它征税的话,税收就完全由房屋所有者来承担了,也就是要他为一种不能提供收入和便利的东西承担赋税。如果房屋所有者自己居住,那么应当缴纳的税额,不能以建筑费为准,而应以房屋租给他人时应得的租金为准。这是因为,如果按照建筑费为准的话,每镑需缴纳三四先令,再加上其他捐税,那么全国的富人都可能被毁掉。只要大家留意一下本国一些富人在城中的住宅和乡下的别墅,就可以发现这样的事实,即如果按照住宅的原始建筑费的65%或7%来征税的话,他们缴纳的房租税,就和他们地产的全部净收入相等。他们华丽的住宅虽然历经数代,但消耗的费用只是原建造费的一小部分而已。

  其实,地皮租和房租相比,更应当成为征税对象。由于地皮租税是由地皮所有者负担,因此并不会提高房租的数额。地皮所有者一般都具有垄断地位,因此对于地皮的使用,总是尽量追求最大的租金。而其得到的租金的大小,是由竞争该地皮的人的贫富来决定的,或者说是由竞争者出在该地皮上的价钱来决定的。在所有国家,首都是拥有最多竞争地皮的有钱人聚居的地方,因此首都的地皮通常能获得最高的租金。但是,由于竞争者的财富不因为使用地皮而增加,因此他们并不愿意为使用地皮支付很多的税。无论地皮租税是由住户负担还是由地皮所有者负担的,其实结果都没有什么影响。如果住户必须支付的税越多,那么他愿意支付的地皮租也就越少。最后,地皮租税完全由地皮所有者来负担。没有人居住的房屋当然也就不需要支付地皮租税了。

  在很多情况下,地皮租和其他普通地租一样,不需要所有者亲自管理即可以获得很多收入。试想,如果把他这些收入的一部分作为国家费用,那么对任何产业来说都是有益的。和以前未征税相比,征收地皮租税后,社会土地劳动的年产物,也就是人民的真实财富和收入,发生了变化。

  从以上可以看出,地皮租和其他普通地租,应当说是最适合负担某种税收的了。甚至,地皮租比普通地租更适合成为特定税的征收对象。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部分普通地租还得依靠地主的注意和经营。如果地租税过重,那么就会妨碍地主的经营。然而,地皮租却不一样。如果说地皮租的数额有超过普通地租的话,那全因为君主的良好政策。这种良好的政策,不仅保障了全体人民的产业,还保障了一些特殊住民的产业,从而使这些住民对其所占地皮,能够极大地提供超过其实际价值的租金。而对这种依靠国家良好政策的租金征税,或者对其征收多于其他收入的税额来支持国家费用,当然是非常合理的了。

  据我所知,虽然欧洲各国都对房租征税,但似乎没有一个国家将地皮租作为征税对象。因为对于税法制定者来说,似乎很难确定房租中哪个部分是地皮租,哪个部分是建筑物租。但这其实并不是那么难区分的。

  英国存在一种年土地税,按照这种税法,房租税的税率和地租税的税率是相同的。在不同的教区和行政区,年土地税所依据的评价一般也是一样的。其实,无论是以前还是现在,这都是极不公平的。但是,就全国范围来说,相对于将这种税征收在地租上,对房租征税显然要轻一些。在那些税率很高而房租较低的少数地区,这种对房租征收每镑三四先令的土地税,基本上和所缴纳的实际房租差不多。并且,法律规定对于无人居住的房屋也要征税,但大部分情况下,好心的税吏都将其免除了。虽然这种免除有时可能引起特定房屋税率的小变化,但整个地区的税率还是没变的。能够引起特定房屋税税率较大变动的情况就是,当房屋建筑经过修理后增加了租金,却没有增加房租税的情况。在英格兰,房租税的制定者似乎觉得房屋的实际价值是非常难以准确确定的。因此,大部分情况下,他们规定房租税时,都是按照对房租享有的一定比例来计算的。

  在荷兰,无论实际房租有多少以及是否有人居住,对所有房屋一律按价值征税25%.其实,对无人居住的房屋,征收这么重的税是太过严苛了的。在荷兰,市场利息率一般不超过3%,对于房屋价值征税25%,在多数情况下,也就是相当于建筑物租的1/3以上。虽然征税依据的评定很不平等,但基本在房屋的实际价值以下。一旦房屋再建、维修或扩大,就需重新评价,并且房租税按照新评价的标准来征收。

  炉捐、富桢

  最开始有一种税收被称为炉捐,是指每炉缴纳2先令税。为了确定一个房屋到底有几炉,税吏就必须挨家挨户的调查。而这种调查,最使人感到厌烦。于是,革命后这种税也就被废除了。炉捐之后,又有一种税对每房屋征收2先令。如果房屋有14窗,则增收4先令;有20个或20个以上的窗,则增收8先令。这种税后来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例如,只要窗子在20个或者30个以下的房屋,征收10先令;窗子在30个甚至30个以上的房屋,征收20先令。因为窗子的数目一般都可以从外面算出,而不需要进入私人的房间。因此,这种税也就没有炉捐那么令人厌烦了。这种税后来也被废止了,并且代之以窗税。窗税也经过了一些变化。到目前(1775年1月)为止,除了英格兰每房屋征收3先令,苏格兰每屋征收1先令以外,另外还需要再征收一些窗税,并且窗税的税率也在不断地上升。在英格兰,以前7个窗以下的房屋最低只征收2便士,现在对25个窗乃至以上的房屋则最高征2先令的税。人们对这种税的反对很强烈,就是因为其加在穷人身上的负担要重于其加在富人身上的负担。因为乡间市镇上10镑租金的房屋,可能比伦敦500镑租金的房屋的窗户还要多。如果不管住户的贫富,而只按照窗税的规定征税,那么前者就要比后者负担更重的税收。这类税直接违反了前述税收四原则的第一个原则。

  窗税或者其他所有房屋税的自然结果,都是降低房租。因为,一个人纳税越多,那么他所能负担的房租也就越少。但英国自实行窗税以来,却听说所有市镇乡村的房屋租金,反而有了一些提高。不过,这是由于房屋需求的增加,使房租提高的程度超过了窗税使其降低的程度。如果没有窗税的话,房租增加的程度可能会更大。这个事实其实证明了国家更加繁荣,居民的收入也更多了。

  第二项利润税(即加在资本收入上的赋税)

  一般来说,资本所产生的利润有以下两个用途:一是由资本所有者(使用者)用来支付利息;二是由资本所有者(使用者)保留支付利息之后的余额,以继续从事经营。就后者来说,国家并不能对其直接征税。因为那是对投资风险的回报,并且这种回报通常情况下都很少。只有资本使用者获得了这种回报,他才会继续使用资本从事经营。不然,他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会再继续经营。并且,如果按照后者占利润的比例来对它直接征税的话,资本使用者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就会采取两种方式:一是提高利润;二是减少利息的支付,将这种赋税负担转移到货币利息上。实际上,当他按照纳税的比例提高利润率时,他所缴纳的税最后是按照他的投资方法由地主或者消费者来负担的。例如,当他将资本作为农业资本种植土地时,他提高利润率的方法是保留大部分土地生产物。而他这样做的话,必然就会降低地租,于是上述税额最后就是由地主来负担了。当他将资本作为商业资本或制造业资本时,他提高利润率的方法只能是提高货物价格。这时,该税最后就由消费者来负担了。另一方面,如果他不提高利润率,那么他就会减少货币的支付利息,把所有税都转移到货币利息上去。最后,该税就是由利息来负担了。总之,无论什么时候,当他不能用一种方法减轻自己的负担保证自己的利益时,他就会采用另一种方法。

  货币利息是除去投资风险的回报之后剩下来的纯收入,其性质和土地地租差不多。我们知道,地租税并不会提高地租,因为地租是偿还了农民资本和利润后剩下来的纯收入,而地租税后的价值绝对不会大于税前的价值。同理,货币利息税也不会提高利息率。这是因为,无论是税前税后,和土地量一样,一国的资本总量是没有变化的。我曾在本书第一篇中说过,可供使用的资本量与资本使用量的比例决定了一般利润率。换一种说法是:一般利润率是由可供使用的资本量与使用资本的营业量之间的比例决定的。这里,资本使用量并不会受到利息税的影响。如果可供使用的资本没有变化,那么一般利润率也将没有变化。同时,由于投资的风险没有变化,那么投资者的回报部分也不会有变化;剩下的属于资本所有者的货币利息,当然也就没有任何变化了。

  从以上可以看出,表面上看货币利息似乎和土地地租一样,也是可以被直接征税的。但是和地租相比,货币利息却并不是适合直接征税的对象,原因如下:

  首先,个人所有土地的数量和价值是公开且确定的。但是,一个人拥有的资本却通常是秘密的且他人无法确定的;并且资本额随时会发生变化。而为了征税对私人财产进行调查,可以说是无人能够忍受的。

  其次,土地的性质决定了其无法移动,然而资本是可流动的。土地所有者一定是土地所在国的公民。然而资本所有者,却不一定要依附在某一个特定的国家。如果某国为了征税而调查私人财产的话,他大可离开该国去往别处。只要哪个国家能够保证他在那里自由地从事经营、安逸地享受生活,他就会将资本转移到那个国家去。而一旦他的资本转移到那个国家,该资本在原所在国所经营的产业都将随之凋零。社会中的资本不仅是用来耕作土地,而且还用来雇用劳动力。如果某一国的税收政策导致国内所有资本都转移到他国的话,整个社会以及君主的收入都将极大地减少;资本利润、土地地租和劳动工资也将极大地减少。

  正是由于以上的弊端,在对资本收入征税的国家里,政府一般都是对资本进行随便估算而已,不会采取严格的调查方法。并且,采取低税率,刚好能弥补这种征税方法的不公平和不确定的弊端。因为每个人所纳的税额都远低于自己的实际收入,即使其他人更低,他也无所谓了。

  英格兰试图将土地税的征收税率应用到对资本征税中。例如,当土地税率为每镑4先令,相当于其估算地租的1/5时,对资本征税的税率就是其估算利息的1/5.当现在的土地税刚开始实行时,法定的利息率是6%,于是每100镑资本应缴税24先令(6镑的1/5)。当法定利息率降到5%时,每100镑资本就应当缴税20先令。土地税的征收,是由乡村和主要市镇共同分担的,并且由乡村来分担大部分。市镇方面分担的大部分是对房屋征税,而对市镇资本或营业的征税,一般都低于资本或营业的实际价值。所以,无论固定的税率多么不公平,只要税额较轻,还是不会产生什么问题的。目前,国家日益繁荣,许多地方的土地、房屋和资本的价值都不断增加。然而,各教区、各地区对上述这些物质的征税,还是按照以前的标准来进行的。因此即使那些税收不太公平,对纳税人来说也无所谓。另外,各地区的税率长期没有什么变化,这样就减少了税收的不确定性。总的来说,对个人资本的征税极大地减少了,且变得不是很重要了。有一种说法是,如果英格兰大部分土地没有按照实际价值的1/2估算税额的话,那么英格兰大部分资本也就绝对没有按照实际价值的1/50估算税额。另外,各地区征收的展开也不一致。例如威斯敏斯特的全部土地税都是针对房屋,它对资本和营业不进行征税。但伦敦却又与之不一样。

  其实,每个国家都会小心回避调查个人财产的事情。因此,国家会采取其他方式对财产进行征税。例如在汉堡,人民对其所有财产都必须向政府缴纳025%的税。而汉堡人民的财产主要是资本,因此这项税相当于一种资本税。在那里,每个人都是自己评定应当缴入国库的税额。他们在长官面前,将一定数额的货币归入国库,并发誓那是他所有财产的025%.他不需要报告自己的财产数额,任何人也不得进行查问。这种纳税方式,一般都是很忠实的。因为小共和国的人民,总是完全相信长官,相信赋税是为了维持国家的必要,并且这些税也将真正地维持国家的需要。

  采用这种良心纳税的方式的,不仅仅只有汉堡人民。例如,瑞士翁德沃尔德联邦,由于经常遭遇暴风和洪水灾害,该国经常需要临时筹备紧急费用。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就会聚集在一起,报告自己的财产数额,然后根据数额纳税。据说,久里奇的情况也是如此。那里的法律规定,国家遇有急需时,每个人应按照收入比例纳税,人人负有发誓报告其财产数额的义务。而当地的行政部门从未怀疑人民会有欺瞒。巴西尔政府的主要收入,来自出口货物的小额关税。该国法律规定,所有市民都应当发誓每三个月缴纳一定税款。所有商人甚至旅舍主人,都必须亲自登记自己在领土内外销售的货物,每三个月月末,他们就把数额清单交给国库官员。没有人会怀疑国库收入会被人侵吞。

  在瑞士各联邦中,要求各市民公开宣布财产数额不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但是,在汉堡,那就非常困难了。尤其是那些从事风险贸易的商人,最害怕公开自己的财产状况。因为大多数情况下,这样做会破坏他的信用,从而导致企业经营失败。不过,对于一些质朴节约的人民来说,他们则根本没有必要隐瞒自己的财产状况。

  另外, 在荷兰,奥伦治公爵就职总督后,法律规定对全体市民的财产征收2%或1/50税,并采取与汉堡相同的征收方法。一般来说,人们都会很诚实地纳税。因为大家对刚建立的新政府,都有极大的信任感;更何况这种税只征收一次,目的是为了解决国家急需。当时,荷兰的市场利息率一般在3%以下,对一般资本收入征税2%,就是说每镑要纳税13先令4便士。在国家非常危急的情况下,人民基于爱国热情,一般都会选择放弃这部分资本。但如果这种重税长期实行的话,人们最后也会无力支援国家。

  在英格兰,按照土地税法案征收的资本税是和资本额成一定比例的。但国家并不想减少资本量,因此按照地租税的比例,资本税的征收就得由货币利息来负担了。并且,当地租税为每镑4先令时,货币利息税也是每镑4先令。汉堡、翁德沃尔德和久里奇征收的轻税,也都是打算向资本利息征收的,而不是向资本征收。不过,在荷兰,这种税是向资本征收的。

  特定营业利润税

  资本有时用于特殊商业部门,有时用于农业。有的国家对资本利润征收特别税。例如,在英格兰,对小贩商人和行商、出租马车以及酒店主取得零售执照所征收的税,就是对特殊商业部门的征税。就在前不久的战争时期,有人提议对店铺征收类似的税。战争开始之后,有人认为战争保护了本国的商业,因此战争费用应当由获利的商人来负担。

  但是,对特殊商业部门的资本征税,最后并不由商人负担,而是由消费者来负担。因为商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求超额利润。在自由竞争的商业环境中,商人所获得的一般都低于这种超额利润。消费者最后在自己购买的物品上,负担了商人垫付的税额。并且在多数情况下,商人还会将价格提得更高。

  当这种税和商人的营业额成比例时,该税不会对商人造成任何损害,因为其最后是由消费者负担的;当该税不和商人的营业额成比例时,虽然该税最后还是由消费者负担,但它有利于大商人,对小商人则会造成一定的损害。例如,每辆出租马车,每个星期需要缴税5先令;每辆出租车,每个星期需要缴税10先令,这种税是与他们各自的营业范围成比例的,由车辆所有者垫付。因此,该税无论是对大商人还是小商人,都不会造成损害。酒店主领取麦酒贩卖执照,每年需要缴税20先令;领取火酒贩卖执照,每年需要缴税40先令;领取葡萄酒的贩卖执照,每年需要缴税80先令。这种税制,对零售酒店也进行所谓的"平等"征税,因此,对大的营业者来说有利,而对小的营业者来说显然不利。因为前者比后者更容易在货物价格中收取垫付的税款。但总的来说,该税的税率较轻,即使有一些不公平,对于纳税人来说也不是很重要。并且,很多人都认为,对那些到处存在的小麦酒店加以一定的管理限制也是恰当的。然而对店铺征税,采取的方式是不论店铺大小一律平等对待。因为,除非采取调查的方式,否则无法弄清每个店铺的营业范围。而如前所述,调查总是令人们深恶痛绝的。当店铺税很重时,小商人会感到很困难而无法经营下去,最后所有零售业都将并入大商人的手中。由于缺乏小商人的竞争,大商人便拥有了经营上的垄断权。他们会和其他垄断者一样联合起来,将利润提高到超过纳税的需要。在这样的情况下,消费者不仅负担了店铺税,还要负担一笔费用来填补店主的利润。正是由于上述不利的影响,1759年的补助税便代替了这种税。

  法兰西有一种叫做个人贡税的赋税。该税是对农业资本利润进行征收的,而且可以说,该税恐怕是这类税种征收的最重的税了。欧洲所有的地方,都实行这种税。欧洲封建政府统治时期的君主,由于受到各种压力,只好答应只对一般人民征税。在国家发生特别情形急需费用时,大领主们都愿意提供帮助。但是他们并不愿意成为永久的纳税人,而君主也没有能力强迫他们成为永久的纳税人。最开始,欧洲土地的大部分占有者,都是农奴。后来,他们都逐渐被解放,并且其中一部分人可以保有地产。他们在国王或者大领主的统治下,以奴隶的身份保有地产,就像英格兰当时根据政府登记簿享有土地的人一样。领主手下其他没有地产保有权的人,可以以一定年限租得其占有的土地,这样他们就不用依附领主了。当大领主们看到这些下层人民不断繁荣和独立时,不免心生嫉妒,当然非常同意君主对他们征税的提议。在一些国家,政府只对那些以贱奴身份保有的土地征税;这时,这种税就是一种不动产贡税。例如沙廷尼阿的土地税,兰多克、普冯斯、多菲那、布列塔尼各州、芒托本征税区、亚琛亚琛,又译作阿亨,位于德国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靠近比利时与荷兰边境。亚琛以温泉(欧洲中部最热的温泉)着名,从公元1世纪起这里就是疗养地。这个城市是一个重要的铁路汇集点,也是工业与集会中心。--译者注和康顿选举区,以及法国其他一些地区征收的贡税都是这一类。而在其他各国,政府是对那些租用他人土地者的利润进行征税,而不管土地的保有情况怎么样。这时,这种税就是个人贡税。例如,法国选举区各州,征收的税就是这一类。虽然不动产贡税只针对国家一部分土地征收而不太公平,但一般也不会发生什么独断专行的事情。而个人贡税是对某一阶级人民的利润征税,这些利润的计算不可能精确,因此往往会出现专断和不公的现象。

  目前(1775年),法国实行的个人贡税,每年对选举区的20个征税区征收的数额,共计40 107 239利弗16苏。各州负担这个税额的比例,是由枢密院收到各州收获的程度和它们的纳税能力报告所决定的,因而每年都有所不同。每个征税区被分成一些选举区,各选举区按照上述报告确定的比例分担税额,因此其分担的总额每年也有所不同。从这里可以看出,即使枢密院想要做到尽善尽美,也不可能确定当年度某地域的实际纳税能力和其应负担的税额比例。因为,一些无知和误报,可能会一定程度上影响公正的枢密院的判断。同时,一个教区对所有选举区应负担的税额比例,以及每个人对所属教区应负担的税额比例,会随着不同的情况而有所不同。前者由选举区的收税人员判断;后者由教区的收税人员判断。但在一定程度上,两者都要受州长的指示和影响。听说,或者由于无知和误报,或者由于党派之争或个人恩怨,这些收税人员常常会做出错误的判断。

  当然,在税额评定之前,每个纳税人都不知道自己要交纳多少税。即使在税额评定之后,他也不能准确知道这个数额。当对一个应免税的人征税或者对一个人的征税超过了其应交的数额时,为了弥补他们的损失,教区就会在第二年加征一个附加额。同样,当纳税人破产或无力支付应缴税额时,收税人员应当垫付税额,而为了弥补收税人员的损失,教区也会在第二年加征一个附加额。如果收税人员自己破产了,那么他所在的教区要受到选举区总收税员的控诉。由于这种控诉非常麻烦,因此总收税员一般是先任意选择选举区的五六个富人,由他们先行垫付收税员未支付的数额,然后总收税员再向整个教区追偿。这种追偿,其实就是在特定年度的贡税以外额外征收赋税。

  一般来说,如果对特定商业部门的利润征税,商人们就会格外注意自己的供货量,使其不超过自己的可销售量,并且使获得的利润足以补偿税额的支付。有时,他们会从经营中撤出一部分资本,从而减少市场上的供给。于是,国内市场上货物的价格上涨,最后就由购买货物的消费者来负担这种利润税了。然而,如果一种税是对农业资本的利润进行征收的,那么农民从经营中撤出一部分资本后,不会得到任何利润。这是因为,每个农民都需要对自己占有的那部分土地支付地租。一定的资本额对于适当耕作土地来说非常必要。一旦他撤出了一部分必要的资本,他支付地租或赋税的能力就会降低。为了缴纳赋税,他必须提高农作物的产量,从而提高市场上农作物的供给量。因此,缴纳这种赋税,农民并不能通过减少供给提高货物价格,将税收转移到消费者那里。但是,和其他经营者一样,农民也要求一定的利润,不然他早就不会从事这种行业了。而在负担赋税后他要获得一定的利润,唯一的办法就是减少对地主的地租。所以说,农民需要缴纳的赋税越多,他向地主提供的地租就会越少。尤其在租约未满之前,对农民征收这种赋税必然会使他们陷入绝境甚至破产。不过,当租约续期时,这种赋税也就转移到了地主身上。

  一般来说,在实行个人贡税的国家,农民的纳税额与他投在耕作上的资本成一定的比例。正是因为这样,农民们为了减少税额,常常不使用那些好马好牛,而尽量使用一些没有价值的农具来进行耕作。他们总是不信任收税人员,认为他们可能会故意征收重税,于是农民们总是装得自己很无力支付税款。其实,他们采用这样的策略,可以说根本没有很好地为自己的利益着想。因为,减少生产物给他带来的损失,极有可能大于他为减少赋税所节约的费用。由于恶劣的耕作,市场上的供给减少,货物价格就会稍微上涨。然而,货物价格的上涨很可能都不够弥补他们减少生产物所带来的损失,就更别提向地主交地租了。这样的耕作情况,可以说无论是对国家、农民还是地主,都是没有好处的。所以说,在很多方面,个人贡税都是有害于耕作,从而有害于国家收入的增长的。

  在北美南部各州和西印度群岛,政府每年对每个黑奴征收一种人头税。实际上,这种税就是对农业资本利润进行的征收。由于大部分耕作者既是农民又是地主,因此这种税最后是由地主来负担的。以前,欧洲各地都曾实行对农奴按人头进行征税,现在的俄罗斯帝国还在继续实行这种税。现在的人,常常认为人头税是对奴隶征收的税。但对于纳税人来说,纳税不是奴隶的象征,而是自由的象征。因为,一个人纳税了,就表明他隶属于政府。既然他有财产纳税,就说明他自己不是主人的财产。针对奴隶的人头税,和针对自由人的人头税,性质是完全不同的,虽然名称都叫人头税。首先,后者由纳税人自己缴纳税额,而前者由其他不同阶级的人来缴纳;其次,后者完全是任意征收的或者不公平的,有时甚至既任意又不公。然而,前者由于奴隶价值的不同,虽然很多方面不公平,但它从来都不是任意的。因为奴隶主知道他拥有的奴隶数量,也就明确了自己应缴纳的税额。

  在荷兰,仆役税是对人们雇佣男女仆人的开支进行征税,而不是对使用的资本征税,有些类似于消费税。最近,英国对于每个男仆征税21先令的做法就是在效仿荷兰。这种税对中产阶级来说,负担最重。这是因为,那些年收入过百镑的人,会雇用一个男仆;但那些年收入过万镑的人,绝对不会雇用50个男仆,可能只雇用一个。因此,收入少的和收入多的人要承担一样的赋税。不过,这种税对穷人倒没什么影响。

  另外,对特定营业的资本利润进行征税,并不会影响货币利息。因为,一个人通过提供贷款收取利息时,对于那些将借贷资本用在征税项目上的人,他收取的利息要多;而对那些将借贷资本用在无税项目上的人,他收取的利息要少。如果一国政府想要按正确的比例,对各用途的资本利润进行征税,那么很多情况下,税额都由货币利息来负担。例如,法国的1/20税和英格兰的土地税一样,是对土地、房屋和资本利润进行征税。虽然说法国对资本征税不是很重,但相对于英格兰对资本按照土地税的方式征税的做法,法国的方式似乎更好一些,因为很多情况下,税收的收入都由货币利息来承担。在法国,人们都喜欢把钱投资在一种永久年金上。当债务人有钱时可以随时偿还本金,但债权人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要求偿还。这种1/20税对所有的年金进行征税,但并没有提高这些年金的利息率。

  第一项和第二项的附录:加在土地、房屋、资本上的税

  对人们拥有的财产进行征税,虽然会从其财产中分离出一定的收入,但其目的绝对不是要减少财产的价值。但当财产转移时,如由一人手中转移到他人手中,或者由死者转移到生者,这时对财产征税,就必然会减少其一部分的资本价值。

  当财产转移(由一人转移到他人手中,或者由死者转移到生者)涉及的财产是不动产时,如土地、房屋,财产的转移总是公开的。因此,国家可以对其直接征税。然而,对于人们之间因借贷关系发生的资本或动产的转移,一般都不是公开的,并且秘密的状态有时能维持很长时间。因此,国家不可能对这种秘密的财产转移进行直接征税。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一般都采用以下两种间接的方法:一是设立一种债务契约,即必须将财产转移关系写在支付了一定印花税的纸或羊皮纸上,否则转移无效;二是规定相互接受行为,也就是说,必须将财产转移关系登记在一个公开或不公开的册子上,并缴纳一定的登记税,否则财产转移也无效。其实,有一些可以直接征税的财产转移,也采用了上述印花税或登记税的手段。例如,生者继承死者财产的有关证件,一人将不动产转移给他人的有关证件等。

  古代罗马,奥古斯塔斯制定的二十取一的遗产税,就是对生者继承死者财产时征收的赋税。第昂·卡西厄斯曾经对这种税进行过详细的描述。他说,这种税虽然是针对所有由死亡引起的继承、遗赠和赠与行为,但如果财产的接受者是死者最亲的亲属或者穷人时,就可以免除对他们征税。

  在荷兰,也有类似的继承税。所谓继承税,是指所有继承人按照与死者的亲疏程度,对继承的全部价值征税5%~30%.遗赠关系也有相同的赋税。例如,夫妻之间遗赠,对遗赠的财产征税1/15.在直系继承中,如果是长辈对晚辈的继承,则需要对继承的遗产纳税1/20;如果是晚辈对长辈的继承,则一般都免税。因为,长辈去世对生前与其居住的子女来说,不仅不会增加他们的收入,反而还会减少他们的收入。例如,父亲去世了,那么他的劳动力、生前的官职、某些终生年金都要随之消失,如果还要对一部分遗产征税的话,对其子女来说简直就是雪上加霜。不过,罗马法上有"解放了的子女"之说,苏格兰法上也有"分家的子女"之说,就是指那些已经分有财产、成家立业、独立于父亲,并且自己有独立财产来源的子女。在继承的情况下,这些子女和前述子女是不一样的。这时,父亲的遗产能分多少,那么他们的财产也就能增加多少。因此,和其他赋税一样,对他们这种遗产继承进行征税是完全合理的。

  在封建时期,法律规定:无论是生者继承死者的土地,还是人们之间进行的土地转移,都需要缴税。这种税可以称为遗产税。从以前到现在,遗产税都为欧洲各国国王提供了大量收入。例如,对于那些继承邑地的人,在继承时必须缴纳一年的地租作为税款。如果继承人是未成年人,那么在他成年之前,国王可以收取邑地的所有地租,并且国王只需要抚养该未成年人至成年,同时交给寡妇部分应得的遗产即可。当继承人成年时,他还必须向国王缴纳一种交代税,一般也是一年的地租。就现在的法令来说,如果未成年到成年的这段时期很长,那么大地主的债务就可以解除,从而也能恢复家族往日的繁荣。但当时的情况却不是这样,如果继承人从未成年到成年的这段时期很长,那么出现的结果只可能是土地的荒芜,而不是债务的解除。

  并且,那时的法令规定,未经领主同意邑地保有者不得擅自转让邑地。而一般来说,支付一笔金钱就可以取得领主的同意。最开始,这笔金钱的数额是随意的;后来,很多国家将其规定为一部分的土地价格。在一些国家,虽然已经废除了其他的封建惯例,但仍然保留着土地转让税,使其继续为君主提供收入。例如,在伯尔尼联邦,土地转让税的税率非常高;当土地是贵族所有时,土地转让税征收的是土地价格的1/6;当土地是平民所有时,土地转让税征收的是土地价格的1/10.在卢塞恩卢塞恩是卢塞恩州的首府,位于瑞士中部,罗伊斯河出口与四州湖的汇合处。--译者注联邦,土地转让税则不是很普遍,只是限定在一定的地区。但如果一个人是为了到其他地方居住而转让土地时,则对其转让价格征收1/10的税。还有其他很多国家,对土地转让有不同的规定:有的规定对所有的土地转让征税,有的则只对那些按一定条件保有的土地转让进行征税。但无论怎么样,这种土地转让税都是君主的一项重要收入。

  上述财产的转让税,也可以采取印花税或登记税的间接征税形式。税额既可以和转让财产的价值成比例,也可以不成比例。例如,英国的印花税,就不是按照转移财产的价值来征收的,而是由依据转让合同的性质来决定税额的多少。最高金额的借据,一般只需缴纳1先令6便士或2先令6便士的印花税。最重的印花税,是每张纸或羊皮纸需缴纳6镑。这种高税的征收,不是以转移物价值高低为标准的,而是以国王的敕许证书和某些法律手续的规定为依据。英国并没有契约或文件的登记税,而只有官员管理这些册子的手续费而已。这些手续费,一般都不会超过该管理者劳动的适当报酬。而对于君主来说,他在该项手续费上不会获得任何收入。

  荷兰同时存在着印花税和登记税。这两种税,在多数情况下都是按照转移财产的价值来征收的;在有些情况下,则不按照这种标准征收。例如,在荷兰,所有的遗嘱都必须用印花纸(要缴纳印花税的纸)来书写。纸的价格和转移的财产价值成一定比例。印花纸的种类,从3便士一张或3斯泰弗一张,到300佛洛林(相当于27镑10先令)一张不等。如果所用的印花纸的价格低于应用的印花纸的价格,那么继承的财产全部予以没收。其实,这项税可以说是对遗产税之外的征税。所有的票据、借据等,除汇票和一些商用票据外,都需要缴纳印花税。但该印花税的数额不会受转移财产价值的影响。所有的房屋、土地的转让以及抵押合同,都需要进行登记。在这些项目进行登记时,需要按转让物或抵押物的价格征收25%的登记税。这种登记税的征收,还包括载重200吨以上无论是否有甲板的船舶。这种规定的原因,可能也是将船舶看做水上的房屋。另外,按照法庭的命令转让的动产,同样需要缴纳25%的印花税。

  法国和荷兰一样,也同时存在印花税和登记税。印花税,作为国内消费税的一部分,由实施该税各州的国内消费税征收人员进行征收。登记税,作为国王收入的一部分,由其他官员进行征收。

  虽然说印花税和登记税的征收方法是最近才发明的,但在不到100年的时间里,印花税和登记税都已经普遍流行于欧洲。一个政府总是能够很快地向其他政府学习对自己有利的政策,尤其是那些搜刮人民收入的政策,它会学得更快。

  遗产税,最终都直接由接受财产的人来负担;土地转让税,最终却完全由卖者来负担。这是因为,对于土地的卖者来说,他们往往是逼不得已才出卖土地的,因而必然要求他人接受他期望的价格;而对于买者来说,他们并不是非常迫切,所以只愿意支付他想支付的价格。买者一般把土地的价格和赋税放在一起来计算。如果必须支付的赋税越多,那么他愿意支付的买价就越低。所以,最后这种税一般都由那些经济困难的人来负担。在不出卖地皮的情况下,对于新房屋的转让税一般由买者来负担。因为建筑家总要获取利润,如果他不能获得利润,他就会放弃这种职业。因此,即使是他垫付了税额,最后买者在价款中也会自然地偿还他。而对房屋的转让税,一般由卖者来负担,原因和土地转让是一样的。那就是,卖者有出卖的必要,或者出卖对他有利。每年的新房屋的转让数量,一般都是由社会需求决定的。如果需求不能为建筑家提供利润的话,他就不会继续从事建筑事业。与此相反,每年的旧房屋的转让数量,则是由偶然事件决定的,和社会需求没什么关系。例如,如果一个商业城市有两三件大破产发生,那么就会有很多房屋需要被出卖,并且都能够以预期的价格出卖。对于地皮的转让税,一般也由卖者来负担,理由和土地转让一样。借贷契约的印花税和登记税,事实上都是由债务人来负担的。诉讼所发生的印花税和登记税,则由诉讼者来负担。对于原被告来说,这种税都会一定程度地减少争讼对象的资本价值。因为为了争取某种财产花费的费用越多,该财产到手后的纯价值就会越少。

  如果对各种财产转让税的征收减少了财产的资本价值,自然就会减少该财产维持生产性劳动的能力。一般来说,人民的资本都用来维持生产性劳动,而君主的收入则大多是用来维持非生产性劳动的。这种转让税,其实就是以牺牲人民的资本来增加君主的收入,因此,总的来说是对国家经济不利的。

  即使是按照转移物的价值来征收这种税,也还是不公平的。因为等价的财产转让的次数并不相同。而那些不按价值征收的印花税和登记税,却更不公平。但是,无论什么情况下,这种税都是确定的。虽然有时会由一些无力负担的人来负担,但支付的期限总是会便利纳税人。另外,这种税的征收费用也非常少。因此,除了纳税本身性质造成的不便外,这种税不会带来其他任何的不便。

  在法国,人们不怎么反对印花税,却对登记税怨声载道。这是因为收税人总是以各种借口去任意勒索人民。在那些反对法国现行财政制度的刊物上,基本上表达的都是反对登记税的内容。但似乎不确定性并不是这种税的内在性质。如果产生这种不公平一定有某种原因的话,那就是征税法规用语的不明确性,和该税的性质无关。

  抵押契约和所有不动产权利的注册登记,给债权人和买者都带来了很大的保障,因此是有利于人民大众的。除此之外的其他契据的注册登记,不仅无益于人民大众,还对个人造成了不便。因为,大家都认为不应当存在那种保守秘密的契据;个人的信用安全,不应当完全信赖正直和良心的纳税那种薄弱的保障。然而,当注册手续费成为君主的收入来源时,无论是否应当登记注册的契据,都被要求注册。于是注册机关也就不断地增加。此外,法国还有各种秘密的注册簿。可以说,这些弊端虽然不是登记税的结果,但也是它自然发展的结果。

  在英格兰,对于纸牌、骰子、新闻纸和定期印刷物等的印花税,实际上都是消费税;这些税,最后都由使用或消费上述物品的人来负担。对于麦酒、葡萄酒和火酒的零售执照税,虽然本来是对零售者的利润征收的,但最后也还是由消费者来负担。虽然这种税也被称为印花税,并且和上述财产转移的印花税一样,是由同一收税人员采取相同的征收方法来征收的,但就两者的性质来说,则是完全不同的,并且由完全不同的收入来负担。

  第三项劳动工资税

  在本书的第一篇我就描述过:劳动的需要和食物的平均价格,决定着低级劳动者的劳动工资。

  劳动需要的增减与否,或者人口的增减与否,决定着劳动者生活资料的是否充裕。食物的平均价格,决定着劳动者的劳动工资数量,即他们每年对生活资料的购买力。当劳动需要和食物价格没有发生变化时,向劳动工资征税就会提高工资,使其稍微超过应纳的税额。假设某一地方的劳动需要和食物价格,决定了当地劳动者的普通工资为每周10先令;劳动工资税每镑征收4先令。如果劳动需要和食物价格保持不变,劳动者在缴纳了工资税以后,仍然应当获得每周10先令来购买生活资料。然而,纳税之后,还要使劳动者获得这个工资数额,就会立即提高该地劳动的价格。不仅可能提高到12先令,而且可能要提高到12先令6便士。也就是说,为了支付那1/5的工资税,他的工资就必须提高1/4.在任何情况下,无论工资税率是多少,工资都会按照税率的比例或者是比税率更高的比例增高。当税率是1/10时,劳动工资会提高1/8.

  虽然说征收的劳动工资税可能由劳动者来负担,但确切地讲,其实根本就不需要劳动者来预先缴纳,尤其是在纳税后劳动需要和食物价格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在这种情况下,工资税以及超过工资税的一部分款项,实际上都是由雇佣他的人负担的。不过,这些费用最后的负担者,是根据不同的情况由不同的人负担。例如,制造业劳动工资由于征税提高的数额由制造业主来预先缴纳;而制造业主又将自己缴纳的金额和应得的利润,转移到了货物的价格上。因此,工资税所提高的数额最后是由消费者来负担的。而乡村劳动工资因征税提高的数额,则由农民预先缴纳。农民为了维持相同的劳动人数,必然要花费较大的资本。而他为了收回这些资本并获得利润,就会留下大部分的土地生产物,于是,他对地主缴纳的地租就会减少。这种情况下,工资税所提高的数额最后由地主来负担。总的来说,在任何情况下,相对于其他征税数额相等的税,例如一部分来源于地租,一部分来源于消费品,直接征收劳动工资税对地租降低的幅度更大,对制造品价格的提高幅度也更大。

  由于劳动需要极大地减少,因此劳动工资税并没有相应地提高劳动工资,反而导致了农业的衰退、贫民就业机会的减少,最后降低了一国土地劳动年产物。然而,劳动工资税相对于没有此税的情况,提高了劳动的价格。而且,最终是由地主或消费者来负担这种提高的价格。

  就如农民的利润税不会提高土地原生产物的价格一样,乡村劳动者工资税,也不会按照比例提高土地原生产物的价格。

  虽然劳动工资税有一些不合理甚至有害之处,然而许多国家都在施行这种税。例如,法国对乡村劳动者和短工的劳动征收的贡税就是此类。这些劳动者的工资,是根据他们居住地的普通工资率来计算的。为了减轻他们的其他负担,每年都按不超过200天来计算工资。并且,每年每个人应缴的税额,根据州长委派的收税员或委员的评定不同而有所不同。例如,1748年波希米亚开始改革财政制度之后,对手工业者的劳动征收非常重的税,并且将这些手工业者分为四个等级:第一级,每年纳税100佛洛林(每佛洛林是1先令105便士),相当于9镑7先令6便士;第二级,每年纳税70佛洛林;第三级,每年纳税50佛洛林;第四级,包括乡村手工业者和城市低级手工业者,每年纳税25佛洛林。

  在本书第一篇我曾说过,优秀的艺术家和自由职业者的工资,和职业较低的人的工资保持着一定比例。对这些劳动工资征税,就会提高这些工资,使其略高于应纳税款。试想,如果征收工资税以后,优秀的艺术家和自由职业者的工资没有得到同样的提高,那么他们就不能和其他职业者处于同等地位,从而就将大大减少这些职业的从业人员。

  政府官员的工资不同于普通职业者的工资,它不受自由竞争的影响,因此其并不和职业的性质成一定的比例。在大多数国家,政府官员的工资一般都高于其职业应当享有的最高工资。掌权者总是倾向于给自身及其从属者很高的工资,甚至超过了应有的最高限额。所以,人们一般都很嫉妒官员,尤其是工资很高的官员。在大多数情况下,对官员的工资征税,或者征收高于他种税收的数额,都是令人们满意的。以英格兰为例,其法令规定:以土地税法为标准,其他收入每镑征收4先令时,年薪在百镑以上的官员收入每镑征收5先令6便士,皇室新成家者、海陆军官以及少数为人尊敬的官员除外。另外,英格兰对于劳动工资并没有直接征收其他税。

  第四项本来准备无区别地对各种收入征收的税

  本来准备无区别地对各种收入征收的税,是指人头税和消费品税。对于这类型的税,无论纳税人是从其土地地租、资本利润还是劳动工资中负担,或是其他,都有所不同。

  人头税

  如果按照纳税人的收入或财富比例来征收人头税,那就是完全任意的了。因为一个人的财富状态,每天都会有所不同。如果没有进行调查的话,就只能凭空猜测了。于是,在大多数情况下,税额的评定,要看税员一时的心情好坏。这也就完全是任意和不确定的了。如果按照每个纳税人的身份来征收人头税的话,则会造成完全的不公平。因为,即使是身份相同的人,他们的富裕程度也会不一样。因此,按照上述两种方法来征收人头税,如果想要公平,就会变得不确定;如果想要达到确定而非任意,就会导致不公平。而无论税轻税重,不确定总会引起人们的不满。在税轻时,人们也许还可以容忍很大的不公平;但在税重时,任何不公平,人们都难以忍受。

  威廉三世时期,英格兰曾实行过各种人头税,其中大部分都是根据纳税人身份来征收的。当时的身份等级有: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士族、绅士及贵族长子、末子等。并且,所有财富在300镑以上的商人,也就是小康水平的商人,都要纳税,不论300镑以上的财富大小的不同程度怎么样。因为,当时考虑的身份多于财富。其实在以前,人头税是按照推定的财富缴纳的,后来就改为按照身份缴纳了。法律家、辩护人、代诉人,以前按照收入标准缴纳人头税时,每镑需要缴纳3先令,后来就改为按照绅士的身份来纳税了。征税较轻时,即使有一定程度的不公平,也不会引起人们的不满。因为,人们最无法忍受的是不确定的税制。

  法国推行的人头税,从本世纪初一直持续到现在。它的方式是:最高阶级的征税税率不变,最低阶级按照推定的财富程度各不相同。采取第一种方式征税的对象包括:宫廷的官员、高等法院的裁判官和其他官员、军队的士官等。各州的较低阶级的人民,则都是以第二种方式纳税。对于法国一般的达官显贵来说,这种税只要不过重,即使很不公平,他们也能接受;但如果州长任意评定税额的话,他们就无法接受了。然而,无论怎样,下层阶级的人民都只有默默地忍受。

  英格兰的各种人头税,从来没有达到过预期的数额。不过,在经过精心策划之后,则可能达到预期的数额。相反,法国的人头税,总是能达到预期数额。这是因为,英国政府比较温和,对各阶级人民征收的人头税,征得多少就算多少;对于不能纳税、不愿纳税,或者因法律不强制其纳税的人,政府并不要求他们补偿,即使国家将蒙受损失。然而,法国政府则比较严厉,对于每个纳税区,州长都必须竭力收足一定的金额。如果某州申诉说税额太高,那么在交足本年度应当缴纳的数额后,可以在次年的税额上按照一定的比例予以扣减。为了确保收足税额,州长经常会把税额估算得大于应收数额,这样一来,那些破产或无力纳税的人未缴纳的部分,就可以从其他人那里获得补充。直到1756年为止,这种额外征税的决定都是由州长做出的。1756年后,则开始由枢密院决定。很有见识的法国赋税记录者描述说,各州贵族和享有不纳税特权的人,负担的人头税比例最小。缴纳贡税的人则承担了最大部分的人头税。并且对他们征税的方式就是根据他们承担贡税的能力,决定他们每镑需缴纳的人头税数额。

  对底层人民征收的人头税,其实可以说是对其劳动工资的直接征税。前面已经说了,对劳动工资直接征税有各种弊端。虽然征收人头税提供的收入有限,但是严格执行的话,也可以为国家提供一定的收入。正是因为这样,国家便牺牲掉底层人民的安定、舒适和安全,对其征收人头税。然而,对于一些大的帝国来说,从人头税中获得的只不过是公共收入的一小部分,国家可以采取其他对人民便利得多的方法获得大部分收入。

  消费品税

  无论人头税采取哪种征收方法,都不可能真正按照人民收入的比例征收。于是,政府就发明了消费品税。当国家不知道怎样直接按比例对人民的收入进行征税时,它就会采取间接对他们的支出征税的办法。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间接征税所征得的税额和人们的收入保持着一定的比例。对他们的支出征税,其实就是对需要购买的消费品征税。

  这里所说的消费品,要么是必需品,要么是奢侈品。必需品是维持生活所必不可少的商品。按照一国的习惯,没有它,就连最底层阶级的人们也会觉得有损体面。严格地说,麻衬衫并不算是生活必需品。因为,希腊人、罗马人没有亚麻,照样生活得很舒适。然而在现在欧洲大部分地区,麻衬衫却是生活必需品。即使是一个短工,如果他没有穿上麻衬衫,那么他也会觉得不体面而不敢出门。因为,没有衬衫,就表明他穷到了出不了门的地步。而一般人的感觉是,只要没有做过什么大奸大恶的事,人们是不会穷成那样的。在英格兰,皮鞋也是生活必需品。哪怕是最穷的人,他们都会穿上皮鞋才出门。在苏格兰,最底层阶级的男子,视皮鞋为生活必需品,然而,对于同阶级的女子来说,皮鞋却并不是生活必需品,她们哪怕光着脚出门也不会觉得有损体面。在法国,皮鞋对任何人来说,都不是生活必需品。法国最底层阶级的男女,可以穿着木屐或光脚出门。从以上可以看出,必需品不仅包括那些大自然所决定的维持生活的必要物品,还包括那些影响体面而成为必需的物品。除必需品之外的其他物品被我称之为奢侈品。之所以称为奢侈品,并不是对其的大量使用表示不满。以英国为例,啤酒、麦酒,乃至葡萄酒产国的葡萄酒,都被称成奢侈品。任何一个阶级的人,都可以完全禁止这类饮料,因为大自然并没有决定这类饮料是生活的必要物品,并且各地的习惯中,也并没有因为缺少它而有损面子。

  各地的劳动需要和生活必需品的平均价格决定了劳动工资的水平。因此,在劳动需要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提高生活必需品的平均价格,就会提高工资,劳动者就可以购买到更多的必需品;另一方面,对这些生活必需品征税,也一定会提高这些必需品的价格,使其略高于税额。因为预先支付了税额的商人,为了收回这笔款项并获得利润,必然会提高必需品的价格。于是,劳动工资必然按照必需品价格上涨的幅度而得到提高。

  由上述情况可以看出,类似于直接对劳动工资征税,对生活必需品征税所带来的影响是与其一样的。虽然劳动者是自己预先负担税额,但长期来看,他甚至都不需要预先支付,因为最终雇主通过提高的工资弥补了他之前的负担。如前所述,当雇主是制造业者时,他将把增加的工资和一定的利润加到了货物的价格上,于是税款最终是由消费者来负担的;当雇主是农民时,税款最终则由地主来负担。

  对奢侈品征税,乃至对穷人的奢侈品征税所带来的影响,与上述截然不同。征税品价格的提高,并不一定会引起劳动工资的提高。以香烟为例,它是富人和穷人共同的奢侈品,但对它进行征税并不会导致劳动工资的提高。在英格兰,香烟税达到了原价的3倍,法国则达到了15倍,税率如此之高,然而劳动工资却并不受影响。在英格兰和荷兰,茶和砂糖是最底层人民的奢侈品;在西班牙,巧克力糖也已经是最底层人民的奢侈品。对这些奢侈品征税,和对香烟征税一样,并不会提高劳动工资的数额。不过,我们可以思考一下,对各种酒征税将会对劳动工资造成什么影响。当每桶浓啤酒征收附加税3先令时,黑麦酒价格就会上涨,但是伦敦普通工人的工资没有什么变化。例如,在征收附加税以前,他们每天的工资大约是18便士或20便士,征收附加税之后也没有提高。

  这些商品的价格高涨,对底层阶级人民养家糊口的能力并没有什么影响,也就不会降低他们持家的能力。对这些高价商品征税,对于勤劳朴实的穷人来说,就犹如禁止奢侈品,他们只要节省或者不用那些奢侈品就行了。并且这种征税强制他们节省,反而还会提高他们持家的能力呢。一般来说,这些勤劳朴实的穷人既要养活大家庭,又要供给有用的劳动。当然,有些放肆的贫民,在奢侈品价格上涨以后依然不知道节省,还像以前一样使用,简直是不顾家庭的维持。这样的人,养活大家庭的能力很小。他们可能连自己的小孩都照顾不好,要么导致孩子因缺乏食物或者营养不良而死亡;要么养活了他们,却由于自己行为的不当而给孩子树立了坏的榜样,等小孩长大之后,不但不勤劳贡献社会,反而会成为社会上伤风败俗的败类。因此,穷人奢侈品价格的上涨,也许增加这种胡乱家庭的困难,降低他们持家的能力,但并不会极大地减少一国的有用人口。

  如果劳动工资不随着生活必需品平均价格的上涨而相应地增加,那么不论劳动需要的情况怎么样,也不论人口的增加情况怎么样,一般情况下,穷人养家的能力都会降低,从而他们提供有用劳动的能力也会随之降低。

  除了提高商品本身的价格外,奢侈品税并不会提高其他商品的价格。奢侈品税,最终都由消费者无偿地负担,不论它们是以土地地租、资本利润还是以劳动工资的形式出现。然而,由于提高了劳动工资,必需品税必然会提高所有制造品的价格,从而降低它们的销售和消费范围。必需品税,最终有一部分由地主的一部分地租来负担;另一部分由购买制造品的消费者或地主或其他人来负担,并且他们所负担的数额很大。对穷人来说,这种税的影响可以说只在一定的限度内。对那些真正生活所必需的制造品,尤其穷人是主要消费群体的制造品,例如粗制毛织物等,对其征税所导致的物品价格上升,必然会使工资提高,最后又弥补了穷人的税收负担。如果说中等以及上等阶级的人民真正明白自己的利益的话,他们就应该坚决反对生活必需品税和直接对劳动工资征税。因为这两者的税额,最后都由他们来负担,并且还会伴随着一个非常大的附加数额。在这些中等和上等阶级中,地主的负担最重,因为他是以双重身份来负担这种税的:一是地主身份,要牺牲一部分地租来负担;二是消费者身份,以增加购买价格的形式负担。马特·德柯尔对生活必需品税,做出了非常正确的分析。他说,有些加到商品价格上的税,有的会被重复计算四五次之多。以皮革为例,购买者要负担的赋税就有很多种,包括:自己鞋子上皮革的税;鞋匠和制革匠鞋子上皮革税的一部分;工匠在制造期间消费的盐、肥皂和蜡烛等的消费税;制造盐、肥皂、蜡烛的人在工作期间消费皮革的消费税。

  英国主要对以下四种商品征收生活必需品税,它们是盐、皮革、肥皂和蜡烛。

  在世界上,征税最普遍且征税历史最古老的对象就是盐。在罗马时期,人们就开始对盐征税了。现在的欧洲各地,都推行着盐税。由于每个人每年消费的盐非常少,并且这些少量的盐可以现用现买,因此,即使盐税很重,人们并没有什么感觉。例如,在英格兰,盐税是每蒲式耳盐缴纳3先令4便士,相当于原价的3倍。其他各国的盐税有的则更高。皮革,对人们来说是一种真正的必需品;亚麻布流行之后,肥皂也是一种必需品了。蜡烛,在冬夜较长的国家可以说是各行各业的必备品。在英国,皮革税和肥皂税,都是每磅缴纳35便士,皮革税相当于原价的8%或10%,肥皂税相当于原价的20%或25%;蜡烛税则是每磅缴纳1便士,相当于原价的14%或15%.虽然这些税与盐税相比较轻,但其实也是非常重的。对这四种商品真正的必需品征收这样的重税,必然会增加穷人们的负担,从而会提高他们的劳动工资。

  在英国这种冬季非常寒冷的国家,燃料不仅有烹调食物之用,而且对于在户内工作的劳动者来说,也是这个季节的必需品。在所有的燃料中,煤是最廉价的。一方面由于燃料价格对劳动价格有重要影响;另一方面是因为产煤区的煤价很低廉,于是,英国主要的制造业都在产煤区周围。另外,有些制造业,诸如玻璃、铁及其他金属工业,对煤的需求也很大。如果说奖励金在某种情况下是合理的,那么奖励从产煤富饶的地方运煤到产煤很贫乏的地方这种事业,就是更合理不过了。然而事实是,煤价低廉的地方可以免税消费;煤价昂贵的地方,却反而要负担重税。立法机构不但不奖励上述那种合理的事业,反而对沿海岸运输的煤按每吨征收3先令3便士的税,相当于多数煤出矿价格60%以上。不过,对于陆运或内河航运的煤,则一律免税。

  虽然这类税提高了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和劳动价格,但对政府来说,它提供了一大笔收入,采取其他方式可能没有这么多的收入。因此,他们为了自己的利益,当然会继续征收这类税。与此相反,谷物出口奖励金在实际耕作情况下,也会提高必需品价格,发生上述的不良后果。但它对政府来说,根本无利可图,反而还要负担一大笔费用。在丰收的年份,对外国谷物进口征收重税,实际上就相当于禁止进口。并且,在一般情况下,法律都是绝对禁止活牲畜和盐腌食品的进口的。但目前由于这些物品匮乏,这条法律对爱尔兰和英国殖民地的产品则暂时停止适用。和必需品税一样,上述这些规定也带来了不利的后果,并且更严重的是它们对政府收入毫无贡献。其实,只要广大人民群众相信这些规定的确没有意义,就可以废止它们继续施行了。

  其他很多国家对生活必需品的征税,都要高于英国。生活必需品税在很多国家的范围很广,甚至包括磨坊研磨的麦粉和粗粉、火炉上烘烤的面包。根据他人的推测,因为这种税,荷兰市场上面包的价格上涨了一倍。在农村,有其他的税可以代替一部分这种税的缴纳。例如,根据每年每个人消费的面包种类来征税,对于小麦面包的消费,每人需要纳税3盾15斯泰弗,相当于6先令95便士。正是由于这种税和其他类似的税,荷兰的劳动价格大幅度提高了,大部分的制造业都几乎衰落了。同类的税,在其他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普遍流行,例如米兰公国、热那亚各州、摩登那公国、帕马、普拉逊蒂阿、瓜斯塔拉各公国,乃至教皇的领地,都有这种税,只是相对较轻而已。西西罗曾说,"哪怕是最荒谬绝伦的事,有时也会有一些哲学家去做".例如法国曾经有一位稍有名望的作者,就提议改革国家财政,将大部分其他税由这种破坏性最大的必需品税来代替。

  与上述面包税相比,家畜肉税更为普遍。不过,在不同的地方,人们对家畜肉是否是生活必需品还有一定的争论。一般来说,即使没有家畜肉,米、麦和其他菜蔬,以及牛奶、干酪、牛油或者酥油,也能提供最丰盛、营养的食物。虽然许多地方为了体面,要求人人穿麻衬衫和皮鞋,但没有一个地方要求人人都吃家畜肉。

  无论是必需品还是奢侈品,对消费品征税都可以用以下两种方式:一是在消费者消费某种货物时,要求他缴纳一定的税额;二是当货物还在商人手中时,也就是在消费者购买之前,就对消费品征收一定的税额。第一种征税方法,适合于那些不能立即用完且可继续消费一段时间的商品;而第二种征税方法,比较适合于那些可以立即消费完的商品。例如,马车税和金银器皿,采用的就是第一种征税方法;大部分其他的国内消费税和关税,则采用的是第二种征税方法。

  一辆马车如果经过很好的管理的话,可以使用10年甚至12年。在它离开制车者之前,可以以一次性征收的方式对其征税,这样购买者除了支付马车的价格外,还要额外支付40镑或48镑。但为了保持马车的所有权,购买者认为每年对其纳税4镑则更方便一些。一件金银器皿,有时可以使用上百年。对消费者来说,对该器皿每100盎司每年纳税5先令(相当于其价值的1%),要比一次性付清这项税额(差不多是1年需支付的25倍或30倍)更容易一些。因为在一次性付清的情况下,器皿的价格将至少上涨25%或30%.同样的,对于房屋征税,也以每年支付少量数额对购买者更为方便。

  马太·德柯尔爵士曾经建议:所有的商品,哪怕是立即消费的商品,都必须按照下面的方法征税--消费者要得到许可来消费某商品,并逐年缴纳一定的金额,而商人不需要负担任何税额。他这个提议的目的,在于废除所有的出口税和进口税,使商人的所有资本都能投入到货物的购买和船舶的租赁上,而不需要去预先垫付税款,从而能够促进各部门的对外贸易,尤其是运输贸易。然而,如果对立即消费的商品也采取这种方法征税的话,则可能会产生以下四种弊端:第一,和普通征税方法相比,这种方法更为不公平,因为这样不是根据各纳税人的消费比例来征税的。例如,以前的麦酒、葡萄酒和火酒税,最后由各消费者按照各自消费的数量比例来负担;然而,现在的这种征税方式是以购买饮酒许可证的方式来缴纳的,则根据消费量的比例,节酒者就要比好酒者缴纳的税更多,客人不多的家庭就要比客人多的家庭负担的赋税要多。第二,根据这种征税方法,如果消费某种商品,就必须按照每年或每半年或每季度支付一次许可证的费用。也就是说,以前对于立即消费的商品可以分次缴税的便利,现在没有了。例如,现在一瓶黑啤酒的价格是35便士,而其中麦芽、酒花、啤酒的税额,加上酿酒者垫付税款后增加的额外利润,可能就占到了15便士。如果一个劳动者有35便士,那么他就可以购买一瓶黑啤酒;如果他没有,那么他就只能购买一品脱。人们常说:"节约一便士,就可以获得一便士。"分次缴纳税额的方式,使纳税人愿意缴纳的时候就缴纳,想什么时候缴纳就什么时候缴纳,即使想要逃税也很容易。第三,这种征税方式对杜绝奢侈的作用很小。因为,你一旦领取了消费许可证,无论消费的数量是多少,需要缴纳的税都是一样的。第四,对普通劳动者来说,每次支付一瓶或一品脱黑啤酒税比较容易,但是按照每年或每半年或每季度缴纳他消费的黑啤酒税总额,则比较困难。因此,如果不采取其他压迫的措施的话,这种征税方法不可能得到预期的数额,而现在并没有采取任何压迫手段。不过,有些国家对立即消费的商品按照这种征税方式,的确采用了压迫手段。例如,荷兰人获得饮茶许可证时,每人需要缴纳一定数量的税,以及农村人民消费的面包,都是按这样的方法征收税款的。

  对那些国内制造并且供国内消费的商品,国家对其征收国内消费税。这种税只针对销量最广的几种商品。因此,对于征税商品及其税率,人们都非常清楚。除了前述盐、肥皂、皮革和蜡烛外,这种税的征收对象还包括普通玻璃和所有的奢侈品。

  与国内消费税相比,关税的实行更早。Customs就是表示从古时流传下来的一种习惯,也被称为关税。在封建时代,商人的遭遇和其他居民一样,不但人格受到轻蔑,而且利益遭到嫉妒,他们就和解放了的农奴差不多。大贵族们对于国王向他们的佃农征税都表示同意,就更不用说同意对那些跟自己没多大利益关系的人征税了。在那个时代,人们都很愚笨,认为关税只是对商人利润的征税。然而,他们不知道对于商人利润的直接征税,实际上最后都是由消费者来负担的,并且还要附加一个额外数额。

  一般来说,外国商人的利益比英国本国商人的利益更易遭人嫉妒。因此,国家对外国商人的征税要重于对本国商人的征税。在很久以前,这种区别对待就已经存在了,后来为了保证本国商人在国内外市场上拥有垄断地位,这种区别对待又继续保留下来了。另外,以前的关税针对的是所有种类的商品,无论是必需品还是奢侈品,也不论是出口品还是进口品,都对其平等地征税。虽然那时的人也会想,似乎有的商人比其他商人享受了更多的优惠,出口商人比进口商人享受了更多的优惠。

  在以前,关税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种是所有关税中最早的部分,即羊毛和皮革的关税。这种关税基本上全都是出口税。当时,毛织物制造业才在英格兰建立,国王担心毛织物出口会导致羊毛关税丧失,因此将这些税都加在毛织物上面。第二、第三种关税包括:葡萄酒税,即对每吨葡萄酒征收一定的税额,也被称为吨税;对其他所有货物的关税,即按照货物的推定价格每镑征收一定税额,也被称为镑税。例如,爱德华三世第47年,除有特别税的羊毛、羊皮、皮革和葡萄酒外,对所有进出口的商品每镑征收6便士。查理二世14年,这种镑税被提高到每镑缴纳1先令,3年以后又降回了每镑6便士。亨利四世亨利四世(1367年4月3日至1413年3月20日),英格兰国王,1399年至1413年在位。他最爱德华三世的第四子兰开斯特公爵约翰·冈特的长子,出生在波林布鲁克,支持堂兄理查二世镇压格洛斯特公爵叛乱。但是不久由于霍尔福德公爵的挑拨,他在1395年被驱逐并没收领地,起兵征讨理查。他由于受议会拥戴而即位,开创了国王尊重议会意见的先河。--译者注第2年,这种镑税被提高到每镑缴纳8便士,两年后又提高到每镑缴纳1先令。于是一直持续到威廉三世第9年。议会曾经用同一个法令将吨税和镑税分给国王,称为吨税补助税、镑税补助税。镑税补助税,在很长一段时期内都是每镑1先令,或者1%(关税用语上的补助税,一般都是这种5%的税)。到目前,这种补助税(如今称旧补助税)仍然按照查理二世第12年制定的关税表进行征收。据说,在詹姆士一世时代以前,就已经采用了按关税表审定应纳税货物价值的方法。威廉三世第9年、第10年两次征收的新补助税,对大部分货物增税5%;1/3补助税和2/3补助税合起来组成了另一种5%的税;1747年的补助税,是对大部分货物征收第四个5%的税;1759年的补助税,则是对一些特定货物征收第五个5%的税。除了这五项补助税外,有时为了满足国家急需,有时为了按照重商主义政策管理本国的贸易,还在一些特定货物上,征收了很多种税。

  旧补助税,还是毫无差别地对进出口货物一律征税。后面的四种补助税和其他一些对某特定货物的征税,除特殊情况外,则都是对进口货物进行征收的。而对本国产品和国内制造品出口所征收的大部分税,要么减轻,要么被废除了,甚至对这些货物的出口还发放奖金予以支持。对于进口后又出口的外国货物,有时退还进口税的全部或部分。当其进口税是旧补助税时,出口则只退还一半;当其进口税是以后的补助税和其他关税时,在大部分货物的出口时则予以全部退还。这种对出口予以鼓励,对进口予以限制的政策,对我们商人和制造业者所需要的两三种原料并没有什么影响。因为,他们都想尽量便宜地将这些原料弄到自己的手里,再以高价出售到外国竞争者手中。正是因为这样,国家一方面允许一些外国原料免税进口,西班牙的羊毛、大麻和粗制亚麻纱线就是此类;另一方面则对出口国内原料和殖民地的特产原料征收重税或禁止出口。例如,禁止英国羊毛的出口;对海狸皮、海狸毛和远志树胶的出口征收重税。因为自从征服了加拿大和塞尼加尔,英国就几乎垄断了这些商品。

  重商主义日益流行。我在本书的第四篇谈到过,重商主义并不利于增加人民的收入和国家的土地年产物,也不利于增加君主的收入,尤其在其依赖关税收入的时候。这种学说的流行,导致一些货物的进口被完全禁止了,进口商被迫走私。有时,走私根本就行不通,而其他情况下,进口的又少。例如外国毛织品的进口就被完全禁止了,外国丝绒的进口极大地减少了。在这两种情况下,征收这些物品的进口税基本上不会获得什么利益。

  在很多情况下,对很多外国物品进口征收重税,其实反而在鼓励走私,而在任何情况下,对外国商品进口征收重税,都只是在减少关税收入,使其少于税轻时的数额。崔弗特博士说:"在关税的计算上,有时二加二不等于四,而等于一。"他的这种说法,正好契合了我们现在所说的重税。在多数情况下,如果不是因为重商主义教我们将征税作为保持垄断和获得收入的手段,国家也就不会产生那种重税了。

  对国内生产物发放的出口奖励金和对大部分外国货物的出口退税,曾经引起过很多欺诈和走私行为,并且走私行为对国家收入的破坏最为严重。人们为了得到奖励金或退税,常常将货物装到船上送出港口,之后又从本国其他沿海地方上陆返回。关税收入的短缺主要就是由奖励金和退税导致的,其中大部分都被欺诈者骗去了。1755年1月5日,年度关税总收入共计5 068 000镑。这总收入中支出的奖励金(当年还没有谷物奖励金),共计167 800镑;退税共达2 158 600镑。后两者共计2 324 600镑。将这一金额扣除之后,关税收入仅仅只有2 743 400镑。再扣除官员的薪水和其他行政费用的开支共计287 900镑,该年度关税的纯收入就只有2 455 500镑了。可以看出,关税行政费用相当于关税总收入的5%~6%之间,相当于扣除了奖励金和退税后的剩余部分的10%以上。

  由于对于所有进口货物征收重税,我国的进口商大多都选择走私进口,只有较少人才报关进口。相反,我国的出口商为了虚荣心,常常装成经营免税货物的富商,将报关出口的数量常常超过实际出口的数量,以获得奖励金或退税。由于这两方面的欺诈,我国在海关登记册上的出口,极大地超过了我国的实际进口。而这又正好满足了那些主张以贸易差额富国强民的政治家们的虚荣心。

  除少数特别免税的外,所有的进口货物都要缴纳一定的关税。如果某种不在关税表中的货物仅凭进口者的宣誓进口,那么按照其价值,每20先令征收4先令9920便士的关税,这相当于前述五种补助税的关税。关税表包含的范围极广,其中列举了种类繁多的各种商品,很多甚至都不太使用并不太为人所知。就是因为这样,对于那些不属于关税表中的货物,常常无法确定如何征税。这不仅使税吏感到困难,也使进口者感到麻烦和苦恼,并且要花费很多的费用。因此,从以上各点可以清楚明了地说明,关税远不如国内消费税对国家的收入有利。

  其实,使人民按照各自花费的比例向国家提供税收,好像没有必要对人们使用的所有物品征税。国内消费税和关税征收的收入,都是由消费者平等地来负担的。不同的是,国内消费税只对一些用途较广、消费较多的物品征税。于是,很多人提出意见,认为如果适当管理,关税也可以只对少数物品征收,不但不会使国家收入亏损,而且可以促进对外贸易。

  目前在英国,用途最广、消费最多的外国货物主要是葡萄酒和白兰地酒,美洲和西印度产的砂糖、蔗糖、酒、烟草、椰子,东印度产的茶、咖啡、瓷器、各种香料和一些种类的纺织物等。这些物品,几乎提供了大部分的关税收入。目前在外国制造品缴纳的税收中,如果将上述列举的外国货物的关税扣除,我们就会发现,一大部分税收并不是为国家收入的目的,而是为垄断的目的征收的。所以,废除所有的禁止令,对外国制造品征收适度的关税,不仅我国工人仍然可以在国内市场上保持很大的利益,而且那些对国家不提供收入(或提供极少)的很多物品,也可以为国家提供大量的收入了。

  如前所述,重税可能会减少课税物品的消费,并且可能会奖励走私,从而给政府所提供的收入要少于轻税的时候。为了防止消费减少导致收入减少,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降低税率;而为了防止走私增加导致收入减少,一般可以采取两种方法:一种是减少诱惑走私的因素,一种是加大走私的困难。而实现这两种方法的手段就只有降低关税和设立最能阻止走私的税收制度。

  根据一般的经验,国产税法比关税法更能有效地防止走私。根据各税的性质,如果国产税制度应用于关税的征收,那么就能极大地增加走私的困难。

  有人认为,应纳关税商品的进口商,可以自由选择将商品存储在自己的货栈或国家的货栈。当他将商品存储在国家的货栈时,钥匙应当由海关人员保管,他不能擅自打开货栈,除非有海关人员在现场。如果商人将货物存储在自己的货栈,就应当立即缴纳关税,并且以后不再退还;同时,为了确定货物数量和纳税货物数量是否一致,海关人员可以随时检查。如果商人将货物存储在国家货栈以备国内消费之用,那么只需在出货时才纳税。如果再出口到国外就可以完全免税,然而,他必须提供一定的保证,担保货物一定出口。除此之外,无论是批发商还是零售商,在经营这些货物时,都需要随时接受海关人员的访问和检查,并出示适当的凭证证明他对全部货物缴纳了关税。目前,英国对蔗糖、酒的进口所征收的国产税,就是按照这种方法进行的。只要某些税是对少数使用广、消费多的货物征收的,就可以采用这种征收方法。不过,现在对所有种类的货物,都采用这种方法来征税,其实也有一定的困难。首先是要建造大面积的国家货栈,其次是对于一些极精细的或者在保存上需要特别注意的货物,商人并不放心将它存储在他人的货栈。

  如果采用的税制是保持高关税,那么就可以有力地阻止走私。如果各种税时而高时而低,高低都会影响国家的最大收入,并且征税是作为国家收入的手段,而非垄断市场的手段;那么只需要对少数使用最广、消费最多的货物征收关税,就能取得和现在的关税一样多的收入,并且使关税和国产税一样明了正确。同时,在这种税制下,国家目前由于退税所遭受的损失,也就可以完全避免了。这项数额非常巨大的节省,加上国产货物的出口奖励金的取消,将导致关税纯收入和制度变更与以前几乎一样。

  如果这种制度变更并不会带来国家收入上的任何损失,那么国家的贸易和制造业将会获得非常大的利益。在商品中,那些未课税商品将占大多数,它们的贸易将是完全自由的,从而可以销往世界各地,获得所有可能的利益。而这些商品,包括所有生活必需品和制造品的原料。试想,如果生活必需品是自由进口的,那么其在国内市场上的平均货币价格就将降低,从而劳动的货币价格也会在这个限度内降低,虽然劳动的真实价格没有降低。货币的价值与它所能购买的生活必需品的数量相关,但生活必需品的价值却与它能换得的货币数量完全无关。劳动货币价格的降低,会导致国内所有制造品的货币价格也随之降低,于是国内制造品就可以在所有的国外市场上获得很多利益了。因原料的自由进口,一些制造品的价格可能降低得更多。假设中国和印度的生丝能够无税进口,英格兰的丝制业者就能以低于法兰西、意大利的丝制业者的价格出售制品。在那种情况下,也就没有必要禁止外国丝绒的进口了。本国制造品的廉价,不仅能使我国商人垄断国内市场,也能使他们极大地支配国外市场。于是,即使是课税品的贸易,也会比现在更有利。如果这些商品存储在国家货栈并将出口到外国,那么它将被免除所有的税,变成完全自由的贸易了。

  在上述制度下,各种货物的运输贸易,也可以享受所有可能得到的利益。如果这些货物存储在国家货栈以备国内消费,那么在进口商将货物卖给商人或消费者之前,商人或消费者并不需要支付税金,这时进口商就能以更便宜的价格出卖货物了。因此,在税率相同的情况下,即使经营课税消费品的外国贸易,也会比现在更为有利。

  罗伯特·沃尔波尔罗伯特·沃尔波尔(1676-1745),1721年至1742年担任英国财政大臣,为此,被称为"英国第一任首相".--译者注提出了着名的国产税案,就是为了在葡萄酒和烟草上设立和上述差不多的税制。虽然当时他向议会提出的议案只包含这两种商品,但一般来说都会推广到更宽的范围。但是,走私商人和营私党派对这一提案表示了强烈的反对,这种强烈反对使首相不得不撤回了那一提案,并且以后再也没有人提起这个计划。

  对于那些进口供国内消费的外国奢侈品税,如外国葡萄酒、咖啡、巧克力糖、茶、砂糖等的关税,虽然有时由穷人来负担,但大部分情况下是由中产阶级和中产阶级以上的人民负担的。

  对于国内生产供国内消费的廉价奢侈品税,则是按照各人消费的比例,平均地由所有阶级的人民来负担。例如,穷人负担自己消费的麦芽、酒花、啤酒、麦酒的税;富人负担自己和仆婢消费的各种物品的税。

  值得一提的是,在所有国家,底层阶级的人民或中层阶级以下的人民的全部消费,无论在数量还是在价值上,都比中层阶级和中层阶级以上的人民的全部消费还要多。也就是说,和上层阶级的花费相比,底层阶级的全部花费更多。这是因为,首先,各国的全部资本,基本上都用在生产性劳动的工资发给下层阶级的人民了。其次,土地地租和资本利润所产生的大部分收入,都是用来维持仆婢和其他非生产性劳动的工资和费用的。再次,一部分资本利润属于底层阶级人民自己资本投资所得的利润。例如,小商店店主、伙计乃至所有的零售商人每年挣得的利润额都非常大,占据了大部分的年收入。最后,就连一部分土地地租也属于这一阶级,因为普通劳动者有时也能保有一两亩土地。不过,其中一大部分属于比中层阶级略低些的人民,另一小部分属于最底层阶级人民。就个体来说,这些底层阶级人民的消费都是极小的,但就全体来说,他们却是社会全部消费中的最大部分。相对来说,一国土地年产物供上层阶级消费的,无论在数量还是价值上都是非常少的。因此,相对于对所有阶级消费进行征收的税额,或者是对底层阶级消费征收的税额,对上层阶级征收的税额要小得多。也就是说,对年产物较小部分的征税数额,要少于对全部年产物的征税数额,或者对大部分年产物的征税数额。所以,在对消费(花费)的征税中最能提供收入的,就是国产酒类及其原料的国产税了;而这些货物的国产税,主要都由普通人民来负担。例如,1775年1月5日为止的那个纳税年度,这些货物的国产税总收入,共计3 341 837镑9先令9便士。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应当征税的是底层阶级的奢侈品消费,而不是必需品消费。如果对必需品消费征税,那么最后的税款将完全由上层阶级的人民来负担,也就是说由年生产物较小部分来负担。这是因为,在所有的情况下,这种税都会提高劳动工资或者减少劳动需要。如果这种税最后不是由上层阶级来负担,那么劳动价格绝对不会提高;如果一国土地劳动年产物没有减少的话,那么劳动的需要也绝对不会减少。而无论劳动需要减少的程度如何,劳动工资都会不可避免地提高,直到没有这种税为止。并且在任何情况下,都是由上层阶级最后来支付这提高的工资的。

  在英国,如果酿造发酵饮料和蒸馏酒精饮料是为自己消费的,将不征收国产税。这种免税就是为了私人家庭避免收税人员的烦扰,但却导致富人负担的税过轻,而穷人负担得过重。自己蒸馏酒精饮料的事情经常发生,虽然在当时不是非常流行。在农村,很多中等家庭和富人家庭都是自己酿造啤酒。他们酿造的烈性啤酒,每桶要比普通酿造者便宜8先令。普通酿造者对自己所支付的所有费用和税金,都要获得利润。很多人为了方便,都直接到酿造者那里购买饮料,但是和这些人喝的同质饮料相比,自己酿造的饮料每桶至少要便宜9先令或12先令。同样,制造麦芽供自家消费,也不用遭受收税人员的烦扰,但每人却需要缴纳7先令6便士税。7先令6便士相当于10蒲式耳麦芽的国产税,而10蒲式耳麦芽一般可以供节俭家庭全家的消费数量。但宴席较多的富人家庭,麦芽饮料只占其消费的全部饮料的一小部分。或许因为这个税,也或许是其他原因,自家制造麦芽并不像自家酿造饮料那样流行。但令人想不通的是,酿造或蒸馏自用饮料的人,为什么不用像制造麦芽的人那样纳税。

  常有人说,麦芽征税较轻的话,获得的税收会比对麦芽、啤酒和麦酒征收重税时少得多。因为,为自己消费制造麦芽的人要缴纳一定的税,而为自己消费酿造饮料的人可以免纳所有税。并且,麦芽制造场并不像酿酒厂有那么多欺瞒税收的机会。

  伦敦的黑麦酒酿造厂,每夸脱普通麦芽可以酿二桶半或三桶酒。各种麦芽税是每夸脱6先令;各种烈性啤酒和淡色啤酒税是每桶8先令。因此,在黑麦酒酿造厂,对麦芽、普通啤酒和淡色啤酒的征税,共计26先令至30先令。在以普通乡村为销售对象的乡村酿造厂,每夸脱麦芽一般可以酿出的烈啤酒不会低于两桶、淡啤酒不低于一桶,有时能酿出两桶半烈性啤酒。淡啤酒税每桶为1先令4便士。因此,在乡村酿造厂,一夸脱麦芽所产生的麦芽、普通啤酒和淡色啤酒的各种税,通常是26先令,一般不会低于23先令4便士。就全国平均来计算,一夸脱麦芽所产生的麦芽、普通啤酒和淡色啤酒上的各种税,也不会低于24先令或25先令。

  其实,如果废除所有的淡色啤酒税,将每夸脱麦芽的税由6先令提高到18先令,那么由这一项税所得的收入,就比现在各种重税所得的收入还要多。

  当每夸脱麦芽税由6先令提高到18先令时,这一税的总收入即为2 876 685镑9先令916便士,比以前的税收收入多出了280 832镑1先令13375便士。

  旧麦芽税中包含了每半桶4先令的苹果酒税和每桶10先令的烈啤酒税。1774年,苹果酒税总计只有3 083镑6先令8便士。由于该年度苹果酒税在平常收入额度以下,所以这一年的税额也是少于平常的税额的。虽然烈性啤酒税较重,但由于酒的消费不大,因此总的收入是少于苹果酒税的。在地方国产税下,有以下四项收入可以极大地弥补麦芽税中所含有的苹果酒税和烈性啤酒税,主要包括:每半桶苹果酒6先令8便士的旧国产税;每半桶酸果汁酒6先令8便士的旧国产税;每桶醋8先令9便士的旧国产税;每加仑甜酒或蜜糖水11便士的旧国产税。

  麦芽不仅可以用来酿造普通啤酒和淡色啤酒,而且还可以制造劣质火酒和酒精。如果每夸脱麦芽税提高到了18先令,那么劣质火酒和酒精的国产税就应当有所降低。在麦芽酒精中,一般含有1/3的麦芽,2/3的大麦;或者是1/3的麦芽、1/3的大麦和1/3的小麦。在麦芽酒精蒸馏所里,走私的机会比酿酒或麦芽制造厂更多。酒精占地较小且价值大,因此更容易走私;酒精的税率高,每加仑达到3先令1023便士,因此更能引诱走私。所以,要减少走私活动、增加国家收入,就应当增加麦芽税、减少蒸馏所税。

  在英国,曾经有某段时间,政府认为酒精饮料对人民的健康有害,并且不利于人民道德的建设,因此下令阻止这种饮料的消费。在这种情况下,降低蒸馏所税的程度不宜过大,应当使酒精一直保持在高价上,而使对人们健康和道德无害的饮料,诸如麦酒、啤酒等,价格下降。这样一来,不仅人民的赋税负担得到了减轻,国家的收入也获得了极大的提高。

  达文纳特博士非常反对目前国产税制度的改革。他认为:现在平等地分配在麦芽制造者、酿造者和零售业者利润上的国产税,在改革之后就将全部归麦芽制造者来负担了;酿造者和零售业者可以通过提高酒价来收回税额,而麦芽制造者却不能。同时,麦芽税如此之重,必会减少大麦耕地的地租和利润。但似乎这些意见是没有什么道理的。

  首先,一般来说,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内,任何一种税都不会降低特定职业的利润率;任何职业的利润率,总是会和其他职业的利润率保持在差不多的水平。目前的麦芽税、啤酒税和淡色啤酒税,并不会影响商人在这些商品上的利润;因为他们可以通过提高酒价来收回税额,并且还能获得一个额外的利润。虽然对货物征税可能会提高该货物的价格而减少它的消费,但由于麦芽的消费就是酿造各种麦芽酒,因此,每夸脱麦芽税是18先令时,与24先令或25先令相比,酒价并不会更贵;相反,还可能更低,从而也就可能还会增加它的消费。

  其次,麦芽制造者要收回18先令的麦芽税,并不会比酿造者更困难。虽然现在麦芽制造者对每夸脱麦芽需要垫付18先令的税,但酿造者对每夸脱麦芽则需要垫付24先令或25先令甚至30先令的税。麦芽制造者垫付税额明显较酿造者轻。不过,酿酒者卖出其酒窖中啤酒、淡色啤酒的存货,要比麦芽制造者卖出其仓库的麦芽存货,时间要快得多。所以,最后酿酒者和麦芽制造者都能以同样的速度收回自己的税额。而对于麦芽制造者因垫付较重的税而形成的困难,则可以通过延长缴税时间来解决。

  再次,只要大麦的需要并未减少,大麦耕地的地租和利润也就不会减少。假设酿造啤酒和淡色啤酒的麦芽,每夸脱税率由24、25先令降为18先令,那么它的需要将会增加,大麦耕地的地租和利润,和同样肥沃的其他土地地租利润将不相上下。如果少于其他土地的地租利润,那么大麦耕地的一部分资本将转入其他用途;如果多于其他土地的地租利润,那么其他土地将会转而种植大麦。只有当土地的某一特定产物具有垄断价格时,对其征税才会减少该土地的地租和利润。以葡萄酒为例,由于它经常供不应求,所以其价格极大地高于同样肥沃土地的其他产物的价格。如果现在对葡萄酒征税,那么必然会使葡萄园的地租和利润降低。这是因为,葡萄酒的价格已经达到市场范围内的最高价格,如果市场的葡萄酒数量不减少的话,它的价格就不会再提高,那么土地也就不能转用去生产其他同样贵重的产物;如果上市数量减少的话,它的损失会更大。因此,赋税的所有负担,都落在了地租和利润上,更准确地说是落在了地租上。当有人主张对砂糖征收新税时,蔗糖种植者总会说,该税的所有负担都将落在生产者身上,而不是消费者身上。过去在征税以后,他们并不能将砂糖的价格提高到超过未征税以前的水平。因为砂糖价格在未征税以前就已经是一种垄断价格了,而对于垄断者,应当是随时都最适于征税的。而大麦的普通价格从来都不是一种垄断价格;因此大麦耕地的地租和利润,与同样肥沃的其他土地相比,并不会超过自然的比例。对麦芽、啤酒和淡色啤酒的各种税,并不会使大麦的价格降低,也并不会使大麦耕地的地租利润降低。使用麦芽做原料的酿造者对麦芽支付的费用,不断地根据麦芽税的提高而提高,麦芽税和啤酒税、淡色啤酒税,都不断地提高了那些商品的价格,从而降低了那些商品的质量。所以,这类税的最后负担者,是消费者而非生产者。

  这种税制改革,只可能对自家消费的酿造者造成损害。因为,现在一般穷苦劳动者和工匠们负担的重税,到了上层阶级那里却被免除了,那应当说是最不公平的了。即使不变革税制,也应当将这种免除加以废止。然而,一般来说,也正是上层阶级的利益在妨碍着利国利民的各种制度的改革。

  除上述关税和国产税外,还有一些更间接影响货物价格的不公平的税。法国将之称为路捐、桥捐,撒克逊时代将其称为通行税。和我国道路通行税以及运河、通航河流通行税的目的一样,其开征的本来目的是用来维持道路和水路的。并且,这种税最适宜按照货物的体积或重量来征收。最开始,这些税都是地方税或省税,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委托地方的特定市镇、教区或庄园来进行管理,希望他们能采用各种方法负责实施该税。后来,很多国家的君主都将这项税收的管理权掌握到了自己手中。但他却并不负责任,在大多数情况下,他极大地提高税额,但完全不关心道路的维持。试想,如果英国的道路通行税被当做了政府的收入来源,那么看看其他国家的先例,我们就能差不多猜到它的结果了。这种通行税,最终都是由消费者来负担的;并且这种税不是按照消费者消费的货物价值的比例,而是按照消费货物的体积或重量来负担的。当这种税按照其推定的价值而非按其重量来征收时,它可以说其实就是一种国内关税或国产税,会极大地阻碍国内贸易的发展。

  对于从一国运往另一国的货物通过其领域内的水路或陆路,一些小国也会征收类似的税。有国家将其称之为通过税。例如,位于波河及各支流沿岸的一些意大利小国,就是由这种税获得一部分收入的。这种收入全部来自外国人,并且不妨害本国的工商业。这可能是唯一的一种对外国人民的征税吧,其中世界上最重要的通过税,是丹麦国王对所有通过波罗的海海峡的商船征收的税。

  虽然大部分关税和国产税,都是平等地由各种收入来负担,最终由消费货物的消费者负担,但一般来说并不是平等地由每个人分担。因为,一个人的性格会决定他的消费倾向和消费数量,因此,对他的消费征税,应当根据他的性格,而不是根据他的收入。这样,浪费者缴纳的数额将超过适当的比例,而节约者缴纳的数额反而达不到适当的比例。例如,大财主在未成年时,因为国家的保护而获得了大量的收入,但一般情况下,他都不能以自己的消费向国家做出多少贡献。尤其是那些身居他国的人,对于自己收入来源国,基本上没有在消费上做出任何贡献。如果他的收入来源国是爱尔兰那样没有土地税,并且对动产或不动产的转移也没有任何重税的国家,那么他对收入来源国政府可以说一点贡献都没有。当一个政府隶属或依赖于其他国家政府时,一个在附庸国拥有广大土地财产的人,总是愿意定居在统治国。而爱尔兰正是处于这种附庸地位,因此向外国居住者纳税的提议,在该国非常受欢迎。然而,遇到的困难是,一个人要怎样才能算是应当纳税的外国居住者,以及其纳税应当从何时开始何时结束。不过,将这种困难排除,这种税的确可以解决每个人在贡献上的不公平情况;于是每个人的贡献,完全凭他对课税商品消费的自愿。因此,如果该税的评定很公平,所税商品也很适当,那么纳税人的埋怨也会很少的。当这种税由商人或制造者垫付时,最后负担此税的消费者,不久就会将它和商品价格混同,从而忘记自己支付了税金。

  这种税可以说是完全确定的,即对于纳税数额和期限都是确定的。英国的关税或其他国家类似的各种税之所以有时会不确定,并不是因为税的性质,而是因为法律的措辞不明确。

  奢侈品税一般是零碎地缴纳,也就是说纳税人什么时候需要购买课税品,就什么时候纳税,购买多少就纳税多少。这种税在纳税时间和方法上,可能是最方便的了。而且,从总体上看,这种税符合前述征税四原则中的前三项原则,却违反了第四项原则。和其他所有的税相比,人们缴纳该税的数额比实际归入国库的数额要大得多。这种情况可能是由以下四种情况造成的。

  第一,即使安排得很合适,该税的征收也需要很多的税关和收税人员。人民缴纳的一部分税无疑将负担他们的薪水和津贴。不可否认,英国的这种费用,相对于其他多数国家都较轻。以1775年1月5日为止的那个税收年度为例,英格兰国产税委员管理下的各税总收入共计5 507 308镑18先令814便士,其中花费了55%的费用,然而,在扣除出口奖励金和再出口退税之后,这项总收入缩减到了500万镑以下。不过,盐税作为一种国产税,由于管理方法不同,从而其征收费用要大得多。再如关税,其纯收入不到250万镑,然而征收人员的薪水和其他费用就超过了10%.无论哪里的海关人员,其津贴都是多于薪水的,有时甚至是薪水的两三倍。因此,如果海关人员薪水和其他费用超过了关税纯收入的10%,那么征收该税的全部费用总计可能超过20%或30%.国产税的征收人员没有任何津贴,且其管理机构为新设,因而没有海关那么腐败。因此,如果现在将麦芽税和麦芽酒税变为只征收麦芽税,那么国产税每年的征税费用将节约4万镑以上;如果关税按照国产税的征收方法且只对少数货物征收,那么关税每年的征收费用也可能节省很多。

  第二,该税必然会阻碍某部门的产业。因为被税商品因此价格上涨,从而在一定限度内妨碍了消费及其生产。如果该商品是国产商品,那么生产和制造该商品使用的劳动就会减少;如果该商品是外国商品,那么,由于其价格因税上涨,国产的同类商品就能在国内市场获得利益,从而使大部分国内产业都转向这种商品的生产。虽然国内某特殊部门的产业将受到鼓励,但所有其他部门的产业都将受到损害。例如在伯明翰,外国葡萄酒越贵,制造业者购买葡萄酒的那部分金属器具的价格就越便宜。对他来说,这一部分金属器具的价值相对于以前减少了,那么促使他去增产金属器具的动力也就减少了。也就是说,一国消费者购买的他国剩余生产物价格越贵,他们卖掉的自己那一部分剩余生产物的价格也就越便宜,从而促使他们去增产那一部分生产物的动力也就减少了。因此,对所有消费品征税,会使生产性劳动量降低到自然程度(无税时)以下。当消费品是国产品时,被税商品生产上的劳动量将缩减;当消费品是外国商品时,外国商品购买的那部分国内商品生产上的劳动量将缩减。除此之外,那种税经常会改变国民产业的自然方向,使其转向一个通常来说比较不利的方向。

  第三,走私活动常常会导致财产的没收和其他惩罚。虽然走私者违反了国家的法律,应当加重惩罚,但他并没有违犯自然、正义的法律。如果国法将所有大自然未视为犯罪的行为也不认定为犯罪的话,他应当是一个良好市民。在那些腐败、任意支出、滥费公币的国家,保障国家收入的法律常常得不到人们的尊重。因此,如果能有安全容易的走私机会,并且不会触犯伪誓罪,那么很多人都会进行走私。那些假装对购买走私物品心存顾虑的人,其实明明就是在奖励别人去做违反财政法规或者伪誓的事,于是,他们在很多国家,都被认为是伪善的人。由于公众对走私活动的宽容,走私者便经常受到鼓舞,继续从事着这种活动。当税收法律要对其进行处罚时,他常常想通过武力来保护自己的所谓正当财产。最开始,他可能只是粗心,但到了后来,应该说他是大胆地触犯法律了。当走私者没落后,他之前用来维持生产性劳动的资本,被吸收到国家收入中,从而去维持非生产性劳动了。这样,社会的总资本就会减少,以前得到维持的有用产业也会减少。

  第四,该税的施行使得经营课税商品的商人,不得不因为常常受到收税人员的烦扰而感到某种压迫。我在前面说过,虽然说这种烦扰不是费用,但人们一般为了摆脱烦扰总是愿意支付费用,因此,烦扰和费用也就差不多了。国产税在这一点比关税还让人烦扰,虽然其设定目的的效果比较好。这是因为,征收关税时,如果商人进口课税商品时已经支付了关税,那么在大多数情况下,他将不会受到海关人员的烦扰。但征收国产税的情况就不是这样。商人常常要受到收税人员的不断访问和检查。虽然有人说国产税征收人员的表现其实比海关人员要好,但是,相对于关税来说,人们更讨厌国产税。一些秘密从事走私的商人由于常常受到国产税征收人员的阻碍,因此常常嘲讽国产税征收人员冷酷。

  然而,只要有消费品税,就可能免除这种对人民带来的不便。虽然英国有很多地方还有待完善,但与其他邻国相比,英国的各种制度可以说还是比较优良的,这种不便恐怕也是比较小的。

  有些国家认为,消费品税是对商人的利润征税,于是商人每卖出一次货物,就进行一次征税。他们还认为,如果对进口商或制造商的利润征收税,那么,也应该对那些中间商人的利润征税。例如西班牙的消费税就是这样。这种税,对每次出卖所有种类的动产或不动产征收,最开始征税10%~14%,再到目前的6%.征收这种税需要特别多的收税人员,因为不仅要观察货物由一地转向另一地,还要观察货物由一个店铺转向另一个店铺。可以说,遭受征税人员烦扰的人,不仅包括经营某几种特定货物的商人,还包括所有的农民、制造业者等。实行这种税的国家,各地方的生产都必须适应于邻近的消费,而不能为远方生产。乌斯塔里斯认为,正是因为这种税导致了西班牙制造业的衰落。其实,西班牙农业的衰落也是因为此税造成的,因为它也对土地原生产物征税。那不勒斯王国也有类似的税,如对所有契约价值、所有买卖契约价值征收3%.但相对于西班牙,那不勒斯的税并没有那么大的破坏性。首先,这两种税都是很轻的,并且该国大部分城市和教区还允许以一种赔偿金来代替缴纳。而城市教区征收赔偿金的方法则只需遵守不妨碍该地的商业的原则即可。

  联合王国施行的统一征税制度(有少数不重要的例外),基本上使全国内地的商业和沿海贸易都实现了自由。大部分对内贸易的货物,可以不需要许可证、通行证,且不会受到征税人员的烦扰,可以自由地从一地运往另一地。虽然有一些例外,但那些都是无关紧要的。沿海运送货物,虽然要有证明书或沿海运输许可证,但它们基本上是免税的,除了煤炭。对每一个国家来说,其国内就是本国大部分产业生产物的最佳市场,因此英国统一的税制所产生的国内贸易的自由,应该说是其繁荣的一个主要原因。如果爱尔兰和各殖民地也有这种自由的话,那么我们伟大的帝国应当说会更繁荣吧。

  法国各地方施行的税法,需要在国家边界和各省边界处安排很多的征税人员,以对某种货物征税或防止其出口。这样,其国内商业不免会受到一定的损害。有一些省,可以用一种赔偿金来代替盐税的缴纳,有些省则完全免除盐税的缴纳;大部分地区包税人享有烟草专卖权,而一些省没有烟草专卖。各省对类似于英国国产税的税,征收情况不同。有些省可以用一种赔偿金来代替,有些采取包税制度的省或其他地方,则只对特定城市和地区征收此税。对与我国关税类似的税的征收,将法国分为了三大部分:一是适用1664年税法的五大包税省,其中包括皮卡迪、日耳曼和大部分内地各省;二是适用1667年税法的外疆各省,包括大部分的边境各省;三是与外国享受同等待遇的各省,它们可以和外国自由贸易,并且其与外国贸易所享受的关税待遇也适用于在与其他各省的贸易时。阿尔萨斯阿尔萨斯是法国东北部地区名及旧省名,是法国本土上面积最小的行政区域,隔莱茵河与德国相望。它被莱茵河南北分开成两个部分:北部的下莱茵省和南部的上莱茵省。该地以山地丘陵为主,平原分布在莱茵河谷地。--译者注、茨图尔、凡尔登凡尔登是法国东北部的一座小城市,是欧洲要塞,有"巴黎钥匙"之称。--译者注三个主教区和邓扣克、贝昂那、马赛马赛是法国的第二大城市和最大海港。该市三面被石灰岩山丘所环抱,景色秀丽,气候宜人。马赛东南濒地中海,水深港阔,无急流险滩,万吨级轮可畅通无阻;西部有罗纳河及平坦河谷与北欧联系,地理位置得天独厚。全港由马赛、拉韦拉、福斯和罗纳圣路易四大港区组成。--译者注三市都是这种形式。之所以称为五大包税区各省,是因为以前的关税分为五大部门,每部门有其特定承包的对象,目前各部门已经统一了。五大包税区各省和外疆各省,都有许多的地方税,并且那些税的征收被限定在特定城市或地区。与外国受同等待遇的各省,例如马赛市,也有一些地方税。因此,可想而知这各种复杂的税将需要很多的收税人员,并将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国内商业的发展。

  葡萄酒贸易在法国被认为仅次于谷物贸易,因此除了这些复杂的税所施加的一般约束外,大部分省还施加了很多特殊约束。这是因为,某特定省区的葡萄园相对于其他省享受了特别的优惠。那些在葡萄酒贸易上受约束最少的各省,就成为了葡萄酒最出名的各省。它们拥有广泛的市场,促使他们不断地采用良好的方法进行葡萄的栽培和葡萄酒的调制。

  不仅是法国,还有其他国家也同样有这种复杂的税制。例如米兰公国,分为六省,对于一些种类的消费品都有特别的征税制度。就连很小的帕马公爵领土,其三四省也各有不同的征税制度。在这些不合理的制度之下,这些国家如果不是因为土壤特别肥沃,气候非常适宜,可能早就成为最贫穷的国家了。

  消费品税的征收一般有两种方法:一是由政府征收,即由政府任命收税人员,他们直接对政府负责,并且政府的收入随着税收的变动而变动;二是政府规定一定的额数,让包税者征收,这时包税者自行任命征收人员,受包收者监督,直接对包收者负责,但是他们必须按照法定的方法进行征收。这种包税制度应当说绝不可能是最妥善、最节约的收税方法。因为包税者除了从税额中补偿自己垫付规定税额、征收人员的薪水和征收费用外,还要获得与他所冒危险和困难以及处理这项事务的知识相应的利润。如果政府设置一个类似包税者的管理机构自己直接监督,那么这笔巨额的利润就可以节省下来了。但由于承包国家的任何大项税收,不但必须要有大资本或大信用,而且还要具备相应的知识和经验,因此这种包税工作也就被局限在少数人那里。这些少数人明白,只要他们彼此团结,就能对自己更有利,因此他们不再互相竞争,反而成为合作者,于是在包税竞标时,他们所出价格比真实价值要低得多。在那些采用包税制的国家,包税者一般都是极其富裕的人。仅是由于富有,他们就已遭到一般人的厌恶;而他们的虚荣和炫耀就更加使人厌恶了。

  对包税者来说,那些惩罚逃税者的法律永远都不会过于严苛。因为纳税人不是他们的人民,包税者根本就不会怜悯他们,因此,即使纳税人在缴税的次日破产,他们也毫不关心。在国家的非常时期,君主非常关心收入的时候,包税者就会趁机诉苦说,如果不将法律变得更严厉,那么他们连平常的税额也交不出来。这时,君主也会答应他们,于是包税制也就越来越严苛了。所以,在那些国家收入采取包税制的国家,他们的税法是最为严酷的;而在那些君主直接监督税款征收的国家,他们的税法是最温和的。因为即使君主再愚昧,他们也比包税者更关心人民的生活。因此,他们明白,国家的持久伟大与人民的繁荣是分不开的。而包税者们的富裕却常常带来人民的衰弱。

  虽然要提供一定的税额,但包税者却从中取得了一种征税的权利,而且享有了对课税商品的垄断权。法国的烟草税和盐税,就是以包税方法进行征收的。在这种情况下,包税者其实获得了两个利润:一个是包税者付出的利润,如前所述;一个是垄断权的利润。且后者比前者更大。烟草作为一种奢侈品,人们可以自由地选择买与不买;然而盐是必需品,每个人都必须购买一定数量。如果他不在包税者那里购买,就只能向走私者购买。烟草税和盐税的繁重使得走私的诱惑极大;但由于法律的严苛和征税人员的提防,想走私的人都有破产的风险。由于走私盐和烟草,每年有数百人进监狱,还有很多人被判处死刑。这种税征收的收入很大,如1767年,烟草税额是23 541 278利弗,盐税额是36 492 404利弗。这两项税的包征,从1768年起持续6年。可以说,只有那些重君主收入而轻民生疾苦的人才会同意这种征税的方式。在其他国家,例如意大利大部分地区,以及奥地利和普鲁士,对于盐税和烟草税的征收,采取的都是这样的方法。

  法国国王大部分的实际收入有八个来源,那就是贡税、人头税、二十取一税、盐税、国产税、关税、官有财产及烟草包征。对于最后五项,各省几乎都是采用包征方式;对于前三项,各地都由政府直接监督的税务机关征收。按照收取的比例来说,前三项实际归入国库的比后五项还要多,因为后五项在管理上需要更多的费用。

  其实,现在法国的财政状态,应该可以进行以下三项改革:第一,废除贡税和人头税,增加二十取一税,使其增加的收入等于前两者的金额,从而不仅保证了国王的收入,而且减少了征收费用,并且减轻了贡税和人头税对各阶层的负担。贡税最终是由土地所有者来负担的;大部分人头税,是按照贡税的税率对贡税的纳税人来征收的,因此,人头税最终也是由土地所有者来负担的。法国的二十取一税,类似于英国的土地税。所以,就算二十取一税是随着贡税和人头税所提供的税额而增加的,它也不会增加上层阶级的负担。但是,由于目前贡税的征收不是很公平,从而改革之后,就会加重很多个人的负担。因此,那些享有特惠或相关利害关系的人,最反对这种改革。第二,统一法国各地的盐税、国产税、关税、烟草税,也就是说统一所有的关税和消费税,这样就能减少这些税的征收费用。并且,还能够使国内商业自由发展。第三,由政府直接监督的税务机关来征收所有的税,这样就可以将包税者的过度利润节省下来,从而增加国家收入。但有些人为了个人私利,会坚决地反对后两项改革的施行。

  可以说,在所有的方面,法国的税制都比英国差。英国每年对800万以下的人民征收了1 000万镑的税款,却没有任何人感觉到受压迫。不仅埃克斯皮利神父搜集的材料显示,而且《谷物法与谷物贸易论》的作者也描述过:法国包括洛林洛林是法国东北部地区及旧省名,接连德国。包括默兹省、孚日省、摩泽尔省和默尔特·摩泽尔省4省,面积235万平方公里。--译者注和巴尔在内,总共有2 300万甚至2 400万人口,几乎是英国人口的3倍多。并且法国的土壤和气候都比英国优良,其土地的改良和耕作也先于英国,其经过很长时间建造和积累的所有事物,包括大都市和城市、乡村的建筑、房屋等,都优于英国。如果说英国都可以不费力地收到1 000万镑,那么按人口比例来说,法国应该可以收到3 000万镑才对。不过,根据我现有的虽不完全但已经算最好的报告可以知道,1765年和1766年法国收归国库的所有收入,只有308亿利弗到325亿利弗之间,相当于1 500万镑以下。这个金额还不到3 000万镑的一半,但法国人民遭受捐税的压迫却比英国人民要大得多。不过,在欧洲,除英国外,法国政府应该算得上最温和、最宽大的了。

  据说,荷兰对生活必需品征收的重税曾经对该国所有的主要制造业,甚至连渔业和造船业都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荷兰政府和各都市每年的收入达525万镑以上。荷兰人口不到英国人口的1/3,因此,按人口比例来看,荷兰的租税的确很重。英国的必需品税很轻,因此没有对任何制造业造成损害。在英国制造业中,只有几种原料,尤其是生丝,负担最重的进口税。

  当所有适当纳税对象都已纳税之后,如果国家有急需(如战争发生),仍然可以继续征收新税,这时就会对那些不适当的对象征税。因此,荷兰对必需品征税,并不是因为共和政府的无知。由于共和国要维持独立,虽然平时已经非常节俭,但遇到耗费巨大的战争时,就只好大肆举债。另外,荷兰和其他国家不同的是,为了防止被海水吞没,它也要花费很大的费用,从而极大地增加了人民赋税的负担。可以说,荷兰现在的主要支柱就是共和政体。大资本家、大商人,要么可以直接参加政府的管理,要么可以间接左右政府的决定。大资本家和大商人正是由于具有这种地位,所以在荷兰受到尊敬并且享有权力。因此,就算和欧洲其他地方相比,在荷兰使用资本、借贷资金的利润或利息更少,同一资本获得的生活必需品更少,他们还是愿意居住在那里。这种状态带来的结果就是,虽然荷兰遭遇的困难很多,但这些富人的定居使得该国的产业仍能在一定程度上继续维持。一旦国家发生灾难、共和政体被破坏、国家统治权落入贵族和军人的手中,商人的重要性就会完全消失而不再被人尊敬。那时,他们也就不会再愿意居住在那里了。他们就会带着资本去其他国家,去支持其他国家的产业和商业。

  公债

  在没有商业和制造业的野蛮社会里,人们对于高价奢侈品还不是很了解,收入较多的人,除了能养活很多人之外,没有其他消费和享受的方法。拥有的财富意味着随时都可以拥有大量的生活必需品。在那个时代,虽然那些富人可以拥有很多的生活必需品,诸如衣服、食物的原料--谷物、牲畜、羊毛和生皮等,然而他找不到别的物品来交换自己剩余的大部分必需品。于是,这些剩余的必需品除了多供养几个人之外,也没有别的用途了。在这种情况下,富人(或有权势的人)只要不进行非常奢侈的款客和施惠,他们一般是不容易破产的,因为那不同于纯粹的利己享乐。讲到纯粹的利己享乐,可以以曾经的斗鸡为例来加以说明。在当时,哪怕是聪明人都因为那种狂热而破产。然而,节俭朴素的宴会和施惠却并不会造成多少人破产。

  在封建时代,同一家族一般都长期保持着同一块地产。从这里可以看出,当时的人们在生活上是非常勤俭持家的。一些大地主经常会举行一些节俭朴素的款会,虽然表面上看,这似乎有悖理财生活的良好秩序,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他们至少还懂得节俭。平时,大地主们会将一部分羊毛或生皮出售,从而获得货币。他们会用其中一部分货币去购买当时的某种虚荣品和奢侈品来享受,然后把另一部分储存起来。而他们将那部分货币储存起来的原因,实际上是因为他们不知道如何利用。那时,对一个绅士来说,将剩下的货币用来经商,不是一件很名誉的事情;用来放债则更不适当,因为法律早就规定放债是非法的。并且,身处那个混乱不安的时代,人们说不定哪一天就可能被赶出自己家,因此手中留有一些货币逃生可以以备到时之需。可以说,人们将货币藏匿起来的主要原因,就是当时社会的不安定。从那些经常发现的埋藏物和无主物我们就可以知道,当时藏匿货币似乎是一件非常普遍的事情。甚至有一段时期,君主也将埋藏物视为一份重要收入。但现在,即使是将全国所有的埋藏物加起来,也可能抵不上一个富裕绅士的主要收入。

  那时,不但民间厉行节约和储蓄,就连君主也都保持着节约的好习惯。我在本书的第四篇就说过,在那些商业和制造业不发达的国家,由于社会环境所决定,君主也会自然地保持节约和储蓄的习惯。因为在那种处境下,即使君主很虚荣,他也不能够大手大脚地花费他的收入。例如,他希望华丽地装饰自己的宫廷,但在那个时代,一些毫无价值的小东西就构成他宫廷的全部装饰品了。当时,国家没有常备军,因此,君主和其他大领主一样,除了奖励佃户、款待家臣之外,他们的收入就没有别的用途了。当然,奖励和款待一般都是有节制的,只有人心的虚荣才会导致无节制的奢侈浪费。因此,当时欧洲所有的君主,都拥有很多的财富。现在,听说就连每个鞑靼的酋长,都还积蓄着很多财宝呢。

  然而,在现在的商业国里,各种高价奢侈品品种丰富,君主和其他大地主一样,自然会将大部分收入用于购买奢侈品。例如,他用本国和邻国提供的各种高价装饰物将自己的宫廷装饰得非常华丽壮观。而贵族们也一样,只不过他们追求的是低一等的华丽壮观。为了实现那种追求,他们不但将家臣打发走,而且让租地人独立了。于是,他们也慢慢地失去了权威,最后和其他大部分富人没什么两样。贵族们这种追求享乐的行为,也同样影响了君主。试想,如果领域内的每个富人都在追求享乐,那么君主怎么可能不采取任何行动呢?就算他没有因为享乐而花费大部分的收入,从而导致国防力量减弱(实际上他经常是这么干的),但对于超过国防需要的那部分收入,他是会全部消费掉的。所以,他的收入和平常的花费基本上持平;只要花费不超过收入,那就要谢天谢地了,根本不可能指望他储蓄财富。当出现急需情况时,他就只会向人民请求援助。例如,1610年,法兰西国王亨利四世亨利四世(1553年12月13日至1610年5月14日),法国国王,也被称为亨利大帝(Henrile Grand)或纳瓦拉的亨利,1589年至1610年在位。--译者注去世后,当时的欧洲就只有普鲁士现任国王和前任国王储蓄了很多财富。就算是共和政府,厉行节约和储蓄的情况也非常少见。例如,意大利各共和国和尼得兰共和国,别说储蓄了,它们都还负有债务。不过,伯尔尼联邦倒是一个特例,它当时储蓄了很多的财富;不过瑞士共和国其他联邦全都没有任何积蓄。俗话说,爱美之心人皆有之。那些大国的王宫殿堂装饰得富丽堂皇就不说了,然而,一些小共和国的议会厅也弄成这样,就有点铺张浪费了。

  如果一国在平时不厉行节约,那么当战争发生时,国库中除了维持平时设施的必要费用以外,没有其他收入以供急需,那么就只能借债了。我们都知道,战时的国防费用是平时的三四倍。也就是说,战时所需要的收入,也是平时收入的三四倍,而君主几乎不可能立即能按照费用的增大比例来增加收入。即使他有办法,也是采取向人们征税的方式,然而征收的赋税往往需要10个月乃至12个月的时间才能进入国库。而战争的突发,需要国家立即增加军队、装备舰队,在防军驻扎的城市设防,并且提供武器、弹药和粮食。也就是说,战争爆发的那一瞬间,国家就必须立即支付一大笔费用;而这种费用不可能通过慢慢征收赋税来解决。因此,在这种紧急的情况下,政府除了借债,没有其他方法。

  从上述可知,商业社会的状态带来了国家借款的必要,那么它同样也会带来借款的便利。因为它使人们具有了贷款的能力和贷款的意愿。在商人和工厂主较多的国家,有一种人的手中不但有自己的资本,还有那些借贷货币给他或委托他经营的人的资本,这些资本在他手中周转的次数很多。相比之下,那些不经商的私人资本,一般每年只在自己手中周转一次。而对于能从商业中很快收回本利的商人来说,他的全部资本和信用,一般每年能在自己手中周转三四次。因此,在商人和工厂主较多的国家,很多人都愿意并且有能力为政府提供贷款。

  在没有正规司法行政制度的国家,人们总是会对自己的财产没有安全感,对人们是否遵守合同没有信心;在没有健全的法律的国家,人们的债权无法得到法律强制力的保障。在这些国家里,商业和制造业必然不会得到长远的发展。一句话,当人民对政府的公正失去了信任时,这个国家的商业和制造业也必然不会得到长远的发展。因为,如果大商人和大工厂主平时信任政府的话,他们就敢把财产委托给政府保护,那么在国家急需时,他们也敢把财产交给政府使用。由于政府有急需款项,它就会用极有利的借款条件来借款。因此,向政府提供贷款,不仅不会降低人们进行商业和制造业的能力,反而还会增强那种能力。另外,债权人还可以获得以下利益:一方面,政府交给原债权者的担保物可以在任何债权人之间移转;另一方面,由于人民信任政府,政府的担保物也可以在市场上卖得很高的价格。因此,商人或富人将钱借给政府,可以从中获得利益,从而增加他的营业资本。这就是为什么商业国人民非常愿意贷款给政府的原因。不过,在这种国家,上述状况也会产生一种消极影响,那就是政府容易认为,如果在国家急需时人民有能力且愿意借钱给它,那么平时它就不会厉行节约了。

  在没有商业和制造业的野蛮社会,人们把自己节约的货币都藏匿起来,就是因为他们不相信政府。并且,他们还害怕政府知道货币藏匿之处后会掠夺他们的货币。在这种情况下,当政府处于危急关头时,几乎没有人愿意且有能力贷款给政府。而君主也早就知道借款的难度,因此平时厉行节约,以备紧急关头之用。

  在欧洲各大国,几乎都存在着债务不断增加的情况;各国的国民也因此而深受其害,没准哪天就都破产了。和私人借款一样,国家最开始借款时也依靠国家的信用,不需要用特定收入或抵押来做担保。不过,当债权人不再信任债务人时,如果债务人想要继续借款,就要用特定收入来做担保了。

  在英国,它的无担保公债就是凭借信用借的。无担保公债共有两种:一种是没有利息的债务,就相当于私人间的记账债务;另一种是有利息的债务,相当于个人用期票和汇票借的债务。前一种债务一般包括:对特别服役的欠债、对各种服役的未付余额、陆海军和军械方面的部分临时开支、对外国君王补助金的未付余额,以及对海员工资的未付余额等。后一种债务一般包括:为偿还一部分债务和为其他目的发行的海军证券或财政部证券。其中,财政部证券,从发行之日起计算利息;海军证券,从发行后6个月起计算利息。另外,针对上述证券,英格兰银行会采取两种措施:一是自动按照市价对这些证券贴现;二是通过与政府商定的条件使财政部证券在市场流通。一般来说,流通的条件是按照票面价格购买证券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这样可以使证券保值,政府也能因此借到巨额的公债。相比之下,由于法兰西没有银行,其国家证券有时只能按60%或70%的价格出售。而在威廉改铸货币时期,由于英格兰银行停止了日常业务,财政部证券就只能按照25%~60%的价格出售。不过,除了英格兰银行没有给予援助之外,革命刚过,新政府还未安定也是一个原因。

  当政府需要以特定收入担保借款时,在不同的时期,政府采用了两种不同的方法:一种被称为预支法,指的是短期抵押的情况下(1年或几年),抵押的收入在一定期间内,能够清偿所借货币的本息;另一种被称为永久付息法,指的是长期抵押的情况下,抵押的收入只够支付利息或长期年金,并不能偿还本金。

  英国政府总是不断根据借款条款来挪用每年征收的土地税和麦芽税。具体的操作程序是,英格兰银行首先垫付借款并收取利息,等到税款缴入国库之后,政府再归还给英格兰银行。自革命以来,英格兰银行利息率一直处在3%~8%之间。当某1年的税款不能清偿借入的本息时,不足的部分就用下一年的税款来补足。于是,每1年,在那些未作担保的收入进入国库之前,国家就已经将它们提前用完了。国家这种通过支付利息向代理人和经理人借款的行为,就像那些没有计划的浪费者一样,总是在取得收入之前提前付息借款来消费。

  永久付息的借款方法,在威廉王和安妮女王的大部分时期还没有现在这么流行。那时,大部分新税都限定在短期内征收,如4、5、6年或7年。国家每年的借款就是为了国库的支出,这些借款可以认为是预先挪用这些税收。而税收在限定期内,一般都不足以支付借款的本息,于是只能通过延长收税年限来补足缺额。例如,1697年,威廉三世第8年第2号法令规定,将那些即将到期的各税征收年限延长到1706年8月1日,就是为了弥补税额的不足。这项法令的规定,在当时被称为第一次总抵押或基金。当时该基金需要补足的总额,共计5 160 459镑14先令95便士。1701年,因为同样的目的,各种税的征收年限被延长到1710年8月1日。这被称为第二次总抵押或基金。这次基金需要补足的总额,共计2 055 999镑7先令115便士。1707年,作为一种新公债的基金,这些税的征收年限被延长到了1712年8月1日。这被称为第三次总抵押或基金。这次基金需要补足的总额,共计983 254镑11先令914便士。1708年,除了半额吨税、镑税两种旧补助税,以及英格兰和苏格兰废除的苏格兰亚麻进口税之外,其他税作为一种新公债基金,征收年限都被延长到了1714年8月1日。这被称为第四次总抵押或基金。这次基金补足的总额,共计925 176镑9先令214便士。1709年,除了吨税、镑税两种旧补助税外,因为相同的目的,这些税的征收年限被延长到1716年8月1日。这被称为第五次总抵押或基金。这次基金补足的总额,共计922 029镑6先令。1710年,这些税的征收年限又被延长到1720年8月1日,此被称为第六次总抵押或基金。此次基金补足的总额,共计1 296 967镑9先令1134便士。到1711年时,由于要支付四项预支的本息,这些税和其他一些税被规定为永久持续征收,作为支付南海公司资本利息的基金。在当年,政府曾向南海公司借款共计9 177 967镑15先令4便士,用以还债和弥补税收的不足。这也是当时最大的一次借款。

  在这之前,为支付债务利息而永久征收的赋税,只包括以下三种:①为支付英格兰银行的贷款利息;②为支付东印度公司的贷款利息;③为支付土地银行的贷款利息。其中,当时的土地银行只是在计划中,后来并未实现。那时,英格兰银行向政府提供的贷款达到了3 375 027镑17先令105便士,年利息率为6%,利息共计206 501镑13先令5便士;东印度公司向政府提供的贷款总共为320万镑,年利息率为1%,利息共计16万镑。

  1715年,乔治一世元年第12号法令规定,为了支付英格兰银行的年利息以及其他年金和债务,那些作为担保的各种税和该法令规定的永久征收的其他税,一起成立一个共同的总基金。并且,乔治一世第3年第8号法令和第5年第3号法令的规定,使得该基金增大了,并且将之后附加的各种税规定为永久性征收。1717年,乔治一世第3年第7号法令,又将其他几种税规定为永久性征收。并且它们也构成了一个共同基金,被称为一般基金。该基金所支付的年息,共计724 849镑6先令105便士。

  以上几个法令的规定,造成了两种结果:一是以前是短期预支的大部分税,现在都变成了永久性税收;二是这些税的用途从支付借款本金变为支付利息了。

  当政府采用预支方式借款时,它只需要注意以下两点就可以在几年内清偿债务:一是使基金在限定期间内负担的债务不超过其所能负担的数额;二是在第一次预支尚未清偿之前不进行第二次预支。然而,欧洲大多数国家的政府,都没有对这两点加以注意。它们经常在第一次预支未清偿之前,就开始了第二次或第三次预支;或者在第一次预支时,就对基金造成了过度的负担。如果这种情况持续下去的话,上述法律建立的基金就只能支付借款的利息或者说永久年金,而不可能清偿借款的本息和。正是由于这种无计划预支方式的弊端,政府才转而采取永久付息的方式借款,然而,永久付息的方式所造成的不利后果更严重。于是,国家收入的负担,由一定的期间延续到了无限期。不过,不可否认的是,在所有情况下,这种新方法借到的款项比旧的预支方法借到的要多。于是,一到国家费用紧张之时,政府就会采用新方法来借款。因为在国家处于急难之时,对于那些直接参与国事的人来说,他们只负责解国家当时之急,对于什么时候能够还清借款,他们认为那是后人的事情了。

  后来,安妮女王时期的市场利息率从6%降到了5%.并且,安妮女王第12年的法令,规定私人抵押借款的最高合法利息率是5%.由上述情况可知,英国大部分的短期税变为了永久性税收,而且这些税款作为了总基金、南海基金和一般基金的构成部分。因此,国家的债权人和私人债权人一样,都必须接受5%的利息率。这样,当大部分短期公债变为长期公债时,政府在这种变换之间产生了1%的节省费用。也就是说,上述三种基金需要支付的年利息就可以减少1/6了。于是,在支付了每年担保的借款利息之后,各基金就有一个巨大的余额。这个余额就是以后的减债基金的基础。1717年,这个巨大余额,共计323 434镑7先令75便士。到1727年,大部分公债的利息率降到了4%;1753年,降到了35%;1757年,又降到了3%.于是,上述减债基金的数额也就越来越大了。

  虽然说减债基金是为了清偿旧债而设立的,但是它也便利了新债的募集。实际上,它可以被当成是一种补助金,当国家有急需时,它可以用来弥补其他基金的不足。在过去,英国就经常用减债基金来清偿旧债、举借新债。

  如前所述,借款有预支和永久付息这两种方法。其实,在这两者之间还有两种方法:一是有期年金借款;二是终生年金借款。

  威廉国王和安妮女王时期,政府一般都采用有期年金的方式借款,期限或长或短。例如,1693年,议会的一个法案规定,以14%的年金借款100万镑,用16年来偿还,每年还14万镑的年金(利息)。1691年,议会曾经有一个法案规定,以终生年金方式借款100万镑,现在来看其实是非常有利于债权人的,不过当时并没有完全借足款项。第2年,议会便采取了措施将余额全部借足了。例如,规定了14%的终生年金7年收回本金的借款条件。1695年,法令又规定允许所有购买此项年金的人,向财政部以63%的价格换取96年为期的年金。也就是说,63镑就购买了14%的终生年金与14%的96年年金之间的差额。虽然购买条件很优惠,但由于当时政府地位不稳定,因此没有多少人愿意去购买。安妮女王在位期间,政府曾经多次借款,分别采用了终生年金、32年期、89年期、98年期以及99年期的有期年金的方式。1719年,持有32年期的年金所有者享受到了两项优惠政策:一是可以将其年金折换为11年半年金的南海公司股份;二是政府拖欠的未付金额可以折价为等价的南海公司股份。1720年,其他期间长短不一的有期年金,基本上被聚合到一起,构成了一个基金。在当时,政府每年应付的长期年金共计666 821镑8先令35便士。到1777年1月5日为止,政府未募集的余额只有136 453镑12先令8便士。

  在1739年和1755年发生的那两次战争时期,政府很少采用有期年金或终生年金借款。而98年期或99年期年金的货币价值和永久年金基本上一样,因此也能像永久年金一样借入相同数额的款项。我们知道,那些为家庭理财且深谋远虑的人是购买公债的主要人群,但是,他们在购买公债时,绝对不愿意购买那些不断减值的公债。因此,虽然长期年金和永久性年金的内在价值差不多,但由于前者容易减值,因此没有多少人愿意购买。新债的原始债权人总是想要早点出售自己认购的公债。由于永久年金由议会来偿还,其价值一直保持不变,因而相对于长期年金,它更便于转让。因此,在认购价格相等的情况下,人们大都愿意购买永久年金,而非长期年金。在上述的两次战争期间,新债的原始债权人不仅可以获得有期年金或终生年金的利息,还可以获得一种额外的奖金。

  对于如何授予终生年金,政府曾经采用了以下两种方法:一是对个别人终生授予年金的方法;二是对一群人终生授予年金的方法。在法国,由于第二种方法是顿廷发明的,因此其被称为顿廷法。在第一种方法的情况下,如果受领年金的个人死亡,那么国家收入也就减轻了这一部分的负担。而如果按照顿廷法,只有等到所有受领年金者都死了之后,国家收入这部分负担才得以解除。那一群人,有时是20个甚至30个,其中后死者继承先死者的年金,最后生存者继承所有人的年金。在用同一收入作为抵押借款的情况下,由于顿廷法中生者可以继承所有的年金,在金额相等时,它比单个人能够获得的年金有更大的价值,因此采用顿廷法比采用第一种方法能够借到更多的钱。正因为每个人都很相信自己的运气,所以彩票生意应运而生。也正是这种自信的心理,顿廷年金的出售价格一般比其实际价值要高。我们知道,政府一般会选择能够借到最多钱的方法,而不是选择能够最快解除国家收入负担的方法。因此,当一国政府采用年金的方式借款时,它一般采用的都是顿廷法。

  在法国,终生年金构成的公债比英国要多得多。根据1764年波尔多议院向国王提出的备忘录记载,法国的全部公债共计24亿利弗,其中以终生年金借入的大约有3亿利弗,占了公债总额的1/8.据估计,这项年金每年共3 000万利弗,几乎是全部公债利息(12亿利弗)的1/4.虽然这种计算可能不太正确,但一个国家重要机关估计的数值应该和真实情况相差不远。英、法两国借债方法上的差异,不是因为两国政府对于解除国家负担的意愿程度不同,而是因为出借人的利益不同。

  大家都知道,英国政府所在地是世界上最大的商业都市。在那里,基本上都是商人向政府提供贷款,而商人提供贷款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增加自己的商业资本。因此,如果出售新债的债券不能获得一定利润的话,他就不会贷款给政府了。然而,当他贷款所获得的是终生年金而不是永久年金时,无论终生年金是他自己还是他人的,这种年金在转售时,都很难获得较高的利润。与购买自己的终生年金相比,购买和自己年龄、健康状态差不多的他人终生年金时,无论是谁都不愿意出相同的价格。因此,当人们出卖自己的终生年金时,多少会有一点损失。对于买卖双方来说,第三人的终生年金,无论对买者还是卖者,价值都是一样的。但由于这种第三人年金的真实价值在获得年金之时就已经开始减少了,并在其存续期内一直在减少。因此,终生年金很难像永久性年金那样便于转让。

  相对来说,法国政府所在地不是大的商业都市。在那里,并不都是商人向政府提供贷款。当政府经费紧张时,一般是向那些和财政有关系的人借款,诸如赋税包征者、赋税征收人员、宫廷银行家等。虽然这些人身份低微,但他们因为有钱,所以也很高傲。他们宁愿过单身生活,也不屑和同等身份甚至身份更高的妇人结婚。他们自己没有家庭,平日也不愿意和亲戚来往。对他们来说,只求自己安度一生、财产够用就行了。并且,在法国,那些不爱结婚或其生活状况不宜结婚的富人比英国多。对于这些不用为后人着想的单身汉,用财产换取一种长期收入是最好不过了。

  近代各国政府的平时必要费用,基本上是和经常收入一致的。一旦发生战争,国家根本不可能立即按照费用增加的比例来增加收入。首先是它们不愿意,因为突然增加巨额的赋税,会伤害人民的感情使他们厌恶战争;其次是它们不能,因为战争需要的费用不确定,对于赋税增加的幅度也不确定。而举借债款就可以容易地解决这两种困难了。因为政府借债之后,只需要增加少量赋税,就可以满足战争费用的需要。尤其是当采用永久付息的方式借债时,政府甚至不需要增加人民的赋税就可以获得很多款项。一般来说,在大帝国首都居住的人和远离战场的人,都不会感到战争带来的不便,相反,他们将从报纸上阅读本国海陆军的功勋视为一种"享受".对他们来说,这种娱乐还能多少弥补一下他们为战时缴纳赋税所带来的损失呢。他们甚至对恢复和平感到不满意,因为那样,他们的"享受"也就没有了,而且战争可能带来的征服感和光荣感也没有了。

  和平恢复了之后,战争中增加的大部分赋税成为了战争借债的利息担保,因此它们并没有随着战争的结束而减轻。旧税和新税在支付完债务利息和政府必要费用之后还有剩余,剩余的部分就会转入减债基金。然而,这里需要注意的是:①该基金一般都被挪作他用了;②该减债基金即使没有挪作他用,一般在和平期间,也不足以清偿所有的战争借债。征收新税的唯一目的,就是为了偿付借款时担保的利息。即使有剩余,剩余也不多。所以说,减债基金的产生常常是因为应付利息的减少,而不是因为新税收入超过了应付利息的数额。例如,1655年荷兰的减债基金、1685年教皇领地的减债基金,都是由利息减少形成的。因此这种基金是不足以来偿还债务的。

  在国家太平时期,政府为支付各种特别的必要费用,总是觉得挪用减债基金比开征新税要更加方便。因为,无论新征哪种税,人民都会反对。征税的种类越多,税额越重,人们对新税的反对就越厉害,下一次再征新税时就更困难了。当人民已负担了过度的赋税时,除非因为战争而被迫解救国难,人民是再也无法忍受新的赋税的。然而,暂时停止偿还债务,人民并不会立即感到痛苦而引起反对。于是,挪用减债基金常成为摆脱目前困难的首选方法。然而,公债越多,滥用减债基金也就越危险,研究减少公债也就越必要;另外,公债减少的可能性越小,挪用减债基金来支付各种特别必要费用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因此减债基金常常遭到滥用。

  英国从开始采用永久付息的方法以来,平时公债的减少和战时公债的增加一直都不相适应。目前的大部分巨额公债,还都是由1688年开始的那场战争(于1697年因《里斯韦克条约》结束)所引起的。

  到1697年12月31日,英国的各长、短期公债,共计21 515 742镑13先令85便士。其中,一大部分以短期预支的方式借入,另一部分以终生年金的方式借入。因此,在1701年12月31日以前,政府就已经偿还了一部分公债,并将一部分缴入了国库,归入国库的数额共计5 121 041镑12先令3/4便士。在这么短的时间,偿还这么多的公债,是非常罕见的。当时剩余的公债,就只有16 394 701镑1先令714便士了。

  然而,于1702年开始由《乌特勒克特条约》结束的那场战争,又使公债增加起来。到1714年12月31日,公债数额共计53 681 076镑5先令6112便士。后来,募集南海公司的基金,又增加了公债的数额。于是,在1722年12月31日,公债数额达到了55 282 978镑1先令356便士。虽然1723年起开始还债,但偿还的速度非常慢,直到1739年12月31日,偿还的公债一共只有8 328 354镑17先令11312便士。还剩余的公债数额,共计46 954 623镑3先令4712便士。1739年开始的西班牙战争和接下来的法兰西战争,又增加了公债数额。1748年12月31日,因《埃·拉·查帕尔条约》结束战争之后,英国的公债数额已高达78 293 313镑1先令1014便士。这两场战争所增加的公债额,达到31 338 689镑18先令616便士。然而上述17年间所偿还的公债数额,仅8 328 354镑17先令11312便士。

  佩兰主持政务时期,英国公债利息由4%降低到3%,增加的减债基金偿还了部分公债。1755年(最近一次战争开始之前),英国的长期公债共计72 289 673镑。而1763年1月5日战争结束时,英国的长期公债达到了122 603 336镑8先令214便士,其中无担保的公债为13 927 589镑2先令2便士。然而,战争引起的费用并没有因为战争的结束而停止。1764年1月5日,英国的长期公债已经增加到129 586 789镑10先令134便士,其中一部分为新公债,一部分是无担保公债转化的长期公债。一位见识广博的作者在其着作《英国商业和财政考察》中提到,该年度和第二年度,无担保公债还剩有9 975 017镑12先令21544便士。也就是说,在1764年,英国所有的公债达到了139 516 807镑2先令4便士。另外,1757年,采用终生年金举借新公债,国家对原始债权人的奖金数额,按照14年年金估计,大概是472 500镑;1761年和1762年,采用长期年金举借新公债,国家对原始债权人的奖金数额,按照27年半年金估计,大概是626 875镑。虽然佩兰对国事非常慎重,但是国家在经过7年和平时期之后,不但没有偿还600万镑的旧债,反而在战争中举借了7 500万镑以上的新债。

  截至1775年1月5日,英国的长期公债一共是124 996 086镑1先令614便士。除去一大笔皇室费用的债务后,无担保的公债是4 150 236镑3先令1178便士。上述两者一共是129 146 322镑5先令6便士。按照这样计算,国家在17年的和平年间所偿还的债务,一共只有10 415 474镑16先令978便士。但是,国家并不是靠平时收入的节省来偿还这少数公债的,而更多的是靠外来的款项来偿还的。这些外来款项包括:3年来对土地税每镑增加1先令的税款;东印度公司为占领新的地区而向国家缴纳的200万镑赔偿金;英格兰银行为更换特许状而缴纳的11万镑;最近的战争所获得的款项等。其中,最近的战争所获得的款项就相当于负担战争的费用,它包括以下几项:

  l(英镑) s(先令)d(便士)法国战利品收入690 449189法国俘虏赔偿金670 00000由割让各岛而得的代价95 50000合计1 455 949189上述银行、东印度公司以及土地税增加所提供的数额,加上战争所获的数额(包括查特姆伯爵和克尔克拉弗特推算的余额),以及其他军费的剩余,必然会使外来款项的总额极大地超过500万镑。所以在战争结束后,如果用国家经常收入的节余来偿还公债的话,那么每年平均下来还不到50万镑。不过,在和平时期,减债基金因为下列因素而增加了:一是由于一部分公债的偿还和一部分终生年金的期满;二是利息率由4%降到3%.如果和平一直持续的话,那么减债基金有可能每年都拿出100万镑来偿还公债,例如去年就偿还了100万镑。然而现实是,皇室费用的债务还未付清,我们又开始卷入新的战争。这次新战争中所举借的新债数额,可能与国家平时收入的节余所能偿还的全部旧债数额一样多。因此,也就不可能幻想由国家经常收入的节余来偿还所有的公债了。

  有作者说,欧洲各债务国尤其是英国,其公债可以说是一种大资本。这个资本可以进一步扩展商业和制造业、改良和开垦土地,从而取得比其他资本更好的效果。但是,这个作者忽视了下列一些情况,那就是原始债权人在贷款给政府之时,资本的性质就已经变为了收入,也就不再是用来维持生产性劳动,而是维持非生产性劳动了。并且,一般来说,政府在借款当年就把它消费完了,因此不可能再期待它能有什么生产作用。当然,对于债权人来说,他们收到了和借出资本等值的公债年金,这年金不但可以偿还他们的资本,使他们进行更大规模的商业和贸易,而且还能使他们卖出年金,或以年金作担保来借款。不过,他们新借入的资本,以前属于国家用来维持生产性劳动的;当这些新资本转到国家公债债权人手里时,对该国家来说它并不是新资本,只是用途的转化而已。因此,对债权人来说,借给政府的资本是有所偿的,而对国家来说,国家用以维持生产性劳动的资本从以前的两种变成一种了。

  如果政府采取用年度赋税(未作借款担保的)来支付必要费用的方式,那么人民的一部分收入就会从维持一种非生产性劳动,变为维持另一种非生产性劳动。人民支付的税款,虽然大部分被消费在维持非生产性劳动上,但还是有一部分本来是可以由他们储蓄起来作为资本维持生产性劳动的。国家通过这种方式支付必要费用,虽然不会对现存的资本用途造成损害,却或多或少会阻碍新资本的进一步积蓄。如果国家采取借债的方式来支付必要费用,那么国家的一部分现有资本用途将会遭受损失,也就是说,以前用以维持生产性劳动的部分资本,将会转化用来维持非生产性劳动了。然而,这种情况下,国家征收的赋税比前一种情况下要轻,人民的负担也较轻,不过人民积蓄资本的能力却得到了提高。和前一种情况相比,借债在相当程度上对现存资本的用途不利,却不怎么妨碍新资本的积蓄。虽然社会一般资本由于政府的随意开支而遭受了损失,但是从人民的节约和勤劳中又得到了补偿。

  需要指出的是,借债的优势只有在战争持续的时间内才能显示。例如,战争费用如果能从当年征收的赋税中支付,那么这种为战争而征收的赋税就不用继续到下一年。这种情况下,人们积蓄资本的能力在战时虽小,但在平时却很大。战争不一定会破坏旧资本的用途,但和平时期人们积蓄新资本的能力一定会提高。在战争持续时,由于战争带来了沉重的负担,人们都很厌烦战争。因此,政府为了要顺应民意,不会将战争维持太久。所以,一般来说,战争总是会很快结束。如前所述,战争给人们带来了繁重的负担,如果没有真实而确定的利益的话,人们是绝对不会主张战争的。所以,战争对人民积蓄能力的损害是比较少见的,即使有这种损害,持续的时间也不会太久。而平时(不需要借债时),人们积蓄能力很旺盛的时期却很长。

  债务的增加,会伴随着赋税的增加。于是,平时的赋税制度对人们积蓄能力的损害,和战时差不多。目前,英国每年的平时收入为1 000万镑以上。如果各种赋税既未被用来担保借款,又管理得当的话,即使发生最惨烈的战争,国家也不需要举借任何新债就可以支付战争的费用。然而,现在英国已经采取了不当的借债举措,因此平时人们收入所承受的负担和积蓄能力所遭受的损害,与战时不相上下了。

  有一种说法认为,偿还公债利息,就好像将右手上的东西交给左手;所有的货币都没有流出国家,只是国内某一阶级的一部分收入转移到了另一阶级而已。国家并不会因此而更穷。这种说法完全是站在重商主义的角度上所说的。持这种说法的人还认为,全部公债都是来自本国人。这种说法也是不正确的,因为我国公债有很大一部分都是荷兰人和其他外国人的投资。就算全部公债都是来自本国,公债的弊端也不会因此消失。

  无论是私人还是国家,土地和资本都是所有收入的两个来源。无论资本是用于农业、制造业还是商业上,都是用来负担生产性劳动工资的。这两种收入属于两个不同的人群支配:一是土地所有者;一是资本所有者或使用者。

  土地所有者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会经常从事其他各种改良,例如修理或建筑佃户的房屋、建造和维持田庄的必要沟渠和围墙,从而保证土地的良好状态。然而,当土地税繁重、其他生活必需品税也很繁重时,不仅地主的收入会减少,而且其收入的真实价值也会减少。于是,地主将没有能力进行上述那些维持和改良,租地人也没有能力好好地耕作土地。最后,由于地主越来越困难,国家的农业也就趋于荒废了。

  同样,当本国的生活必需品税繁重,资本所有者和使用者使用相同的资本,无法像在其他国家那样购到那么多的必需品和便利品时,他们就会将资本转移到其他国家。另外,如果大部分或全部的资本使用者由于赋税的征收而不断受到税务人员的烦扰,那么他们同样会打算移居他国。试想,一旦资本移走,那些依靠该资本支持的产业就将没落,国家的商业和制造业也将趋于荒废。

  如果将土地和资本所产生的大部分收入由其所有者手中移转到国家的债权人手中,那么不久也会产生土地荒芜、资本外流的结果。虽然说国家债权人对于农业、制造业和商业的繁荣是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其中任何一个失败或衰退都会使各种税收的收入不足以支付他应得的年金或利息,但是仅仅就国家债权人这个身份来说,特定土地的良好状态、特定资本的良好经营,又是跟他是没有任何直接利益的。作为国家债权人,他既不明白也不会关注某一特定土地或资本。即使土地或产业荒废了,他也不知道或不关心,因为这不会对他造成什么直接影响。

  曾经采用过举债制度的所有国家,现在都已逐渐衰弱了。意大利各共和国好像是最早采用这一方法的。例如,意大利各共和国中仅存的两个独立共和国--热那亚和威尼斯,都是因为举债而衰弱的。西班牙也采用了这种举债制度。也许是由于税制更为不明智吧,相对于意大利各共和国,它更加衰弱。16世纪末以前,也就是在英格兰开始举借公债100年以前,西班牙就已经负有沉重的债务。法国虽然自然资源丰富,但同样承受着债务的负担;荷兰共和国的情况则与热那亚和威尼斯差不多。所以说,英国又怎么可能在采取举债措施之后不受损害呢?

  的确,上述国家的税制都比我国要差,但我们必须明白的是,即使是最贤明的政府,在对所有适当纳税的对象征收以后,遇到紧急需要时也会采取不适当的措施。例如荷兰,它的政府很贤明,然而有时也只能像西班牙那样征收一些不适当的税收。的确,我国现行税制使得各产业都自由地向上发展,因此,即使发生战争需要最大的耗费,平时每个人的积蓄,也足以弥补政府的不足而负担这种费用。例如,最近这次战争,其费用可谓是英国历来战争中最高的了。但这次战争结束后,全国农业、商业和制造业还是和以前一样繁荣;维持各产业部门的资本,也还是和从前一样多。和平恢复之后,农业有了更大的改进,人民的财富和收入不断增长,国内各都市、各村落的房租收入也不断增加。消费以及生产的增加,又引起大部分旧税,尤其是国产税和关税的收入逐年增加。在半世纪以前,人们认为谁也无法承受的重担,目前的英国好像可以毫不费力地负担起来。但我们并不因为这样而盲目自信,认为英国可以负担任何重担。因为当国家收入的负担未减轻之时,英国又发生新的战争,那么迫切的形势可能会使英国的税制变得像西班牙那样繁重。

  当公债增大到一定程度时,国家就不可能公道地完全偿还了。即使国家收入上的负担完全解除了,那也是因为倒账解除的,也就是我们常常说的假偿还。假偿还,是指通过提高货币的名义价值的手段来偿还债务。比如,按照议会法令或国王布告,将6便士的银币或20枚6便士银币的名义价值提高为1先令或1镑,那么以前借入20先令或约4盎司银的人,现在只需偿还20枚银币或略少于2盎司的银就可以偿还债务了。若按此方法还债,英国约128亿镑的国债,就只需现币6 400万镑即可。实际上,在这种偿还制度下,无论是国家债权人还是私人债权人,他们的每一镑都损失了10先令。

  在大多数情况下,国家的债权人,不但得不到利益,反而还会遭受一大笔损失。虽然说国家的债权人如果用同一方式向自己的债权人偿还借款的话,多少可以弥补一些损失;然而,在多数国家,向政府提供贷款的人,大都是富人,他们一般都不会处在债务人的地位上。因此,这种损失并不能得到减轻。所以说,这种偿还方法不但没有使国家获益,反而给私人财产造成了一种最普遍的损失。在大多数情况下,勤劳节俭的债权人将会吃亏,而懒惰浪费的债务人却可以致富。于是,那些能使资本增值的人手中反而没有了资本,而那些懒惰浪费的人手中却有很多的资本。其实,如果国家可以像私人那样在必要时宣布破产,那么无论是对债务人的名誉还是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都是最轻的。然而国家隐瞒倒账的事实,采取这种偿还方式,可谓是最愚昧的了。

  无论古今,只要国家在有必要的时候,它都会采用这种隐瞒的倒账方法。在第一次罗马和迦太基战争结束时,罗马人将阿斯(当时计算其他铸币的标准)的价值,从含铜12盎司,降低到含铜2盎司。用这种方法,共和国就只要偿还此前债务的1/6就可以了。依我们的想象,这么巨大的倒账一定会导致极大的混乱,然而当时什么也没有发生。这是因为,和其他所有关于铸币的法律一样,该次贬值的法律也是由护民官提出、民会通过的。所以在当时,这项法律说不定还很得民心呢。和其他古代共和国一样,在罗马,穷人也是不断地向富人或有权势的人借债生活。富人或有权势的人为了在每年选举中获得选票,经常会以极高的利息向穷人提供贷款。由于这些债务慢慢累积成为了债务人不能偿付的巨债,于是,债务人只能被迫投票选举债权人推荐的候选人。虽然当时的法律严禁贿赂和收买,但在罗马共和国晚期,贫穷市民的生活资料主要就来源于候选人提供的报酬和元老院不时发放的谷物。为了摆脱债权人的控制,贫人不断要求债权人放弃对他们的债权,或要求制定新法案,即偿还一部分债务就算清偿。所以,将所有铸币价值降到其原值的1/6的这种法律,正是一种最有利的新法案。在大多数情况下,富人或有权势的人为了满足人民的要求,只好同意取消债务和制定新法案。当然,他们之所以同意,除了上述原因之外,另一个主要原因是因为他们一般都是政府的主要领导者,也想借此来缓解国家的负担。用这种方法偿还债务,我国负担的128亿镑的债务,就变为21 333 333镑6先令8便士了。在第二次罗马和迦太基战争期间,罗马人又对阿斯进行了两次贬值,一次是由含铜2盎司减到1盎司,一次是由1盎司减到05盎司,相当于其原值的1/24.罗马的上述三次货币贬值如果是集中在一次进行的话,那么我国负担的128亿镑的债务,一下子就变为5 333 333镑16先令8便士了。就算英国负债再多,这种方法也能使债务马上得到清偿。

  其实,所有国家都曾采取过上述方法,使铸币的价值或含银量降到比原值低很多的状态。为了实现相同的目的,国家有时会采用其他效果相同的方法。例如,在铸币中掺入大量的劣金,从而降低铸币的标准成色。按照现行的法定标准,每一镑银币只能掺入18本尼威特劣金。如果掺入8盎司的话,1镑或20先令银币的价值,就和现在的6先令8便士的价值一样。

  这种降低货币标准成色的方法,与法国人直接提高货币名义价值的效果完全一样。不过,两者的不同是:直接提高货币名义价值的做法一般都是公开的,这种方法使较轻、较小的铸币和以前较重、较大的铸币价值一样;然而降低货币标准成色的做法大都是保密的,这种方法使造币局造出的铸币在重量、体积和外貌上和以前一样,但实际价值却不一样。例如,如果法国国王约翰想要采取降低铸币标准成色的方法偿还债务,那么造币局的所有官员都必须誓死保守秘密。虽然上述两种做法都是不正当的,但增大货币价值的做法是公然的不正当行为,而降低货币标准成色的做法却是隐蔽的不正当行为。因此,人们对后者的反感要比对前者的反感大得多。于是,直接提高货币名义价值之后,货币很少会在近期恢复以前的重量;然而降低货币标准成色过度之后,一般都会尽快地恢复以前的成色以平民愤。

  在亨利八世末期和爱德华八世亨利八世(1491-1547),英国都铎王朝第二任国王(1509-1547),也是爱尔兰领主。亨利八世推行宗教改革,使英国教会脱离罗马教廷,自己成为英格兰最高宗教领袖,对国家政府机构作了全面改革,在欧洲以均势外交政策保障本国的政治经济利益。这些政策促使英国的经济社会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并使英国最终形成为统一集权的近代民族国家,为资本主义因素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在这个过程中,亨利八世作为拥有空前权力的专制君主,起了重大作用。--译者注初期,英国同时采取了上述两种方法,即不但提高了货币的名义价值,而且还降低了货币的标准成色。在詹姆士六世1567年,苏格兰贵族废黜玛丽·斯图亚特,詹姆士被立为国王,称詹姆士六世,由几个大贵族执政。1583年,詹姆士六世亲政。--译者注初年,苏格兰也采取了同样的手段。当然,很多其他国家,也经常这么做。

  英国国家收入在开支了必要费用之后的节余非常少,因此,除非国家收入极大地增加或国家支出极大地缩减,不然,基本上不可能依靠国家收入的节余来解除国家的负担。在前一章所提到的对关税和国产税制度改革,以及实施比现在更公平的土地税和房产税,也许可以在不增加多数人民负担的基础上,将这种负担平均分配给全体国民,从而极大地增加国家的收入。然而这种增加的收入,也不可能完全解除国家收入上的负担,或者说在下次战争发生时,国家还是要增加公债才能支付费用。

  我们可以采取这样一个方式来增加收入,那就是将英国的税制推广到帝国所属的各地,不论那里居住的是英国人还是欧洲人。然而,这又是非常难以做到的。根据英国的宪法,各地方在议会中所占的议员席数,和地方纳税额要保持一定的比例。也就是说,如果将税制扩张到各属地,就意味着在议会中要按照同一比例增加他们的代表。这样大的变革,很有可能违背一些实力强大的私人的利益和大部分人民的固有偏见。不过,不可否认的是,这种理论如果仅仅是用来考察英国的税制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应用于各属地,以及可以获得多少收入,而不考虑不列颠与各属地是否统一,那么这种理论是恰当的。说得难听点,它也只是一种乌托邦而已,但也不致没有用处。

  英国的税收一共有土地税、印花税、各种关税及各种国产税四个主要部门。

  就缴纳土地税的能力来说,爱尔兰和不列颠差不多,美洲和西印度殖民地则更强。没有负担什一税或救贫税的地主,比负担了这两税的地主更有能力缴纳土地税。相对于每镑征收5先令的土地税,在什一税以实物缴纳的情况下,地主的地租受损更严重。在大多数情况下,什一税一般要么是土地真实地租的1/4以上,要么是偿还农业资本及其合理利润后的剩余部分。在不列颠和爱尔兰,除去所有俗人保管的财产,教会的全部什一税总额将超过六七百万镑。也就是说,如果不列颠或爱尔兰没有什一税,那么地主就能够多提供六七百万镑的土地税,且他们的负担也会减轻不少。与此相对,美洲没有什一税,因此地主缴纳土地税的能力自然很高。然而,美洲和西印度的土地一般都不出租给农民,所以那里没有地租簿作为征税依据。不过,在威廉和玛丽第4年,不列颠的土地税也不是根据地租簿来定的,而是根据一种非常不正确的估价来定的。所以,美洲按这种估价方法征税也是可行的。要不然就要按照米兰公国和奥地利、普鲁士和沙廷尼亚等国领地那样,正确丈量土地、评价后再征税。

  在各属地推行印花税基本上是没有困难的。在诉讼程序和动产、不动产移转合同形式差不多的各地方,这种税可以进行相同的征收。

  如果将关税法推广到爱尔兰和各殖民地,并同时扩大贸易自由的话,将对这两地产生最大的利益。因为这样的话,将会完全消除现在抑制爱尔兰贸易的各种束缚,以及取消美洲产物间列举与非列举的区别。并且,现在菲尼斯特尔海角以北的各地,将会和以南的各地一样,对一些美洲产物开放市场。关税统一之后,大英帝国各地之间的贸易将和现在的沿海贸易一样自由。帝国将对各属地的产物都提供一个巨大的国内市场。当市场扩大时,爱尔兰和各殖民地因增加关税遭受的损失也能立即得到补偿。

  在英国各税中,只有国产税需要加以修改才能适应各属地的特殊情况。爱尔兰和不列颠的生产和消费性质相同,因此该税无须经过修改即可适用。然而,美洲与西印度和不列颠的生产和消费性质极为不同。因此必须对此税进行修改才能应用到这些地方,就像以前对英格兰的苹果酒、啤酒征收国产税时,需要对该税进行修改一样。

  美洲的啤酒是由蜜糖制成的,和英国的啤酒不太一样,它占据了当地人民普通饮料的大部分。和英国啤酒一样,美洲的啤酒的存放时间也不长,因此不能在大酿造厂制造储存以待出售。于是,每个家庭都自己酿造自己消费。并且,各私人的家庭,不用像麦酒店主和以贩卖为业的酿酒家那样,遭受收税人员的访问检查。即使政府为了公平,认为应当对啤酒征收赋税,它也只能对其制造原料和原料的制造厂所征税。如果商业情形不许对这种啤酒征收国产税,那么可以在原料进口到殖民地时征收一定的进口税。例如,对于进口到美洲的蜜糖,除了英国议会征收的每加仑1便士外,可以对用其他殖民地的船舶进口到马萨诸塞特湾的蜜糖,每霍格彻德征收8便士的州税;对由北部各殖民地进口到南卡罗林那的蜜糖,每加仑征收5便士的州税。如果觉得这种方法不方便的话,还可以采取以下三种办法来解决:一是可以像英格兰那样,不征收麦芽税,各家庭按人数的多少缴纳一定的金额;二是像荷兰那样,各家庭按照成员的年龄和性别的区别,每年缴纳一些金额;三是像德柯尔提议的那样,按照英格兰所有消费品税的征收方法来征收(虽然这种方法对及时消费的东西不太适用,但在没有其他更好的方法的情况下,还是可以采用的)。

  无论在哪里,砂糖、甜酒和烟草都不属于生活必需品,但都是普遍消费的对象,因此对它们征税是很适当的。如果英国和各殖民地实现了统一,那么对这些商品的征税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在其离开制造者或种植者之前,对其征税;二是如果这些商品存储在制造地的公共货栈,或者可能运往的帝国港口的公营货栈中,由其所有者和税务机关共同管理,那么在其交给消费者、国内零售商或出口商之前,可以不对其进行征税。而当其出口时,如果出口商保证一定是出口,则对其可以免税。实际上,假若英国和各殖民地实现了统一,那么英国税制所必须进行的一些修改,就主要是针对这几种商品的征税了。

  将这种税制扩展到帝国的各属地,到底能获得多少收入,是一个不可能得到确切答案的问题。爱尔兰有200万以上的人口;根据某次美洲议会的报告,美洲12个同盟州有300万以上的人口(可能有一些夸张,我们可以假设北美洲和西印度各殖民地人口共不超过300万)。我们知道,英国有800万以下的人口,但根据我国的税制,我国每年可征收1 000万镑的收入。如果按照这种比例,对于总共1 300万的居民,就可以征收1 625万镑以上的收入了。当然,在这个假设的收入中,必须扣除爱尔兰和各殖民地日常政府经费的开支。按照1775年3月以前的两个财务年度统计的平均值,爱尔兰的行政费、军费以及公债利息,每年一共不超过75万镑。按照比较正确的计算,在现在的混乱开始之前,美洲和西印度主要殖民地的收入,共计141 800镑;其中没有包括马里兰、北卡罗林那和我国最近在大陆和岛屿上获得的领地的收入(可能有三四万镑)。为方便计算,我们暂且假设爱尔兰和各殖民地的必要行政费开支为100万镑。用1 625万镑减去100万镑,还剩余1 525万镑,基本上可以维持帝国的一般开支以及偿还公债利息了。

  按照这种计算,现在英国的平时收入如果节约100万镑,收入就可以节省下625万镑,用来偿还公债。又由于以前各年度偿还的公债不需要支付利息,因此一大笔减债基金不断地增加。减债基金的快速增加,在几年之后就足以偿还全部公债了,从而可以完全解除帝国的负担,恢复其活力。同时,人民也可以摆脱沉重的生活必需品税或制造原料税等各种赋税。穷苦的劳动人民也能过上较好的生活:由于他们的劳动价格降低了,生产出来的货物价格也降低了,于是货物的需要和生产货物的劳动需要增加了,劳动人民的人数也增加了。最后,他们的生活水平也逐渐提高了,消费水平也会不断提高,最终增加了消费品税的数额。

  不过,按照英国的税制征收的收入,并不按照人口数增加的比例而增加。这是因为,各殖民地中有一些属地还从未承受过英国赋税的负担,在一定时期内,对这样的属地就应当放宽数额。另外,即使各地都严格按照税制征收,这些收入有时也不是按照人口数的比例增加的。这里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的原因是,贫穷地方的人民对需要支付关税和国产税的主要商品消费得较少。例如,苏格兰的底层人民,很少有饮用麦芽饮料的。虽然麦芽品质不同,麦芽税税率在英格兰和苏格兰有所不同,但两国漏税的程度应当说是差不多的。因此,在苏格兰,按人口数和税率比例来计算,麦芽、啤酒和淡色啤酒的国产税收入就会少于英格兰。另一方面的原因是,在居民稀少的地方,走私的机会很多。按人口比例计算,苏格兰对酿造所的征税和大部分关税要比英格兰少,不仅是因为被税商品消费的少,也是因为走私的多。和苏格兰相比,爱尔兰的底层人民更加贫穷。并且,爱尔兰大部分地方和苏格兰一样人口稀少。因此,按人口比例计算,爱尔兰走私活动和苏格兰一样容易,但其被税商品的消费比苏格兰更少,因此爱尔兰的关税比苏格兰的关税收入更少。与英格兰的底层白人的生活条件相比,美洲和西印度的底层白人生活得更好一些。对于奢侈品的消费,他们比英格兰人消费得多一些。虽然南美各殖民地和西印度群岛的大部分居民都是黑人(他们现在还是奴隶),他们的生活状况的确比苏格兰或英格兰穷人的处境还要差;但他们并没有比英格兰的底层人民吃得更差或者对轻税物品消费得更少。他们的主人为了使他们更好地工作,将他们照顾得很好。无论在哪里,黑人与白人都同样享受着甜酒、蜜糖和针枞酒。即使这些商品都是轻税商品,但也不会因此被取消消费。因此,按人口比例计算,美洲和西印度对被税商品的消费,并不会低于英帝国任何一个地方。虽然按国土面积的大小比例,和苏格兰或爱尔兰相比,美洲的人烟更为稀少,人们走私的机会更大,但是,现在如果采取下列两种措施的话还是可以减少国产税的逃税和走私的:一是用单一的麦芽税来代替麦芽和麦芽饮料税;二是只针对用途最广、消费最多的少数物品征收关税,并且按照国产税的方式来征收。经过这两种简单的改革,哪怕是在人烟最稀少的地方,按消费的比例计算,关税和国产税的收入也可以和现在人口最稠密的地方一样多。

  曾经有人说过,美洲人的所有内地贸易都是用纸币来进行的,他们没有保留金币或银币。即使偶尔有金银流到那里,我们的商品又将其交换到英国来了。我们知道,没有金银就无法交纳税收。但是想一想,既然我们已经取得了他们的所有金银,又如何再进一步地剥削他们呢?值得注意的是,美洲并不是因为贫困得没有购买力而缺少金银,而是他们自愿选择的结果。和英格兰比较,那里的劳动工资那么高,食品价格又那么低,如果他们大多数人想要购买金银的话,他们绝对有能力购买。

  金银币之所以非常必要,主要是它能够满足国内外进行交易的需要。在本书第二篇我曾说过,各国国内交易,无论是用纸币还是金银币,便利程度都是差不多的。至少在和平时期是这样。美洲人将很多的资本投入到土地的改良上,同样可以得到利润;因此,将剩余生产物中节省下来的部分,去购买生产工具、衣料、家具和必要的铁制农具等,而不是购买昂贵的金银,对他们来说更有利。也就是说,购买活的资本而不是死的资本,对他们来说能够带来更多的利益。而对殖民地政府来说,向人民提供足够的纸币量用于国内交易,是对政府更有利的。于是,很多殖民地政府,尤其是宾夕法尼亚政府,经常以低利息(几厘利息)向人们提供贷款的方式从中获得一定利益。马萨诸塞政府采取的方式是:当政府费用紧张时,就开始发行纸币,之后再按纸币逐渐下跌的市价予以收回。1747年,该殖民地按照这种方法,用相当于其发行纸币的1/10的款项,偿还了大部分的公债。虽然这种媒介物会带来一些不利,但它节省了国内交易使用金银的费用,从而给人民和政府带来便利。当然,纸币过多会将国内市场中的金银排挤出去,就会像苏格兰那时那样,市场上的纸币过多,将大部分国内贸易市场中的金银都排挤出去了。在宾夕法尼亚和马萨诸塞这两个地方,纸币过多并不是因为人民贫困,而是他们的商业计划,他们就是希望将所有的资本用在活的生产性资本上。

  各殖民地在与英国进行对外贸易时,需要使用金银的数量完全取决于需要的大小。例如,英国和产烟殖民地进行贸易时,都是先将英国货物赊给殖民地人民,等一段期间过后,就用殖民地一定价值的烟草来偿还。对殖民地人民来说,相对于金银来说,用烟草支付更为便利。就像商人向与其往来的店家购买货物时,是以他自己经营的货物交换,而不是金银来支付的,因为这样对他更便利一些。这样,商人就不用为临时需要而在他的营业资本中拨出一定的现金。于是,他可以在自己的店铺中存储更多的货物,从事更大的经营。但是,商人对所有与之往来的店家都以他正在经营的货物偿付货款的情况,还是非常少见的。但是,那些与弗吉尼亚、马里兰进行贸易的英国商人,都觉得以烟草来收回货款的确比金银要便利一些。因为相对于金银来说,他们可以从烟草买卖中获得利润。于是,英国在这些产烟殖民地进行贸易时,对金银的需要是极小的。无论是国内贸易还是国外贸易,马里兰和弗吉尼亚似乎都没有使用金银的必要。因此它们所拥有的金银比其他任何殖民地都要少。但就繁荣程度来说,它们却并不比任何邻近的殖民地差。

  在宾夕法尼亚、纽约、新泽西、新英格兰等北部各殖民地,运往英格兰的殖民地产物的价值,要小于英格兰运来的欧洲制造品的价值。因此,只能以金银来补足这其中的差额,并且他们总能找到金银。与上述国家相反,产砂糖各殖民地每年运往英格兰的生产物价值,要远大于英格兰运来的所有货物的价值。因此,英国每年都不得不支出一大笔货币来交换砂糖和甜酒。所以,对英国来说,这种贸易其实是极为不利的。然而事实是:许多产糖的大农场的主要所有者都在英国居住。他们每年都以自己农场里的产物--砂糖、甜酒来支付地租。西印度商人在这些殖民地购买砂糖和甜酒的价值,其实要小于他们每年在那里出售的货物价值。因此,殖民地人民也只能以金银来补足这其中的差额,并且他们也总是能找到金银。

  在殖民地贸易中,各殖民地经常拖延偿付货款,但其拖延偿付货款的程度,和所欠数额的大小并不是成比例的。在与英国的贸易中,北部各殖民地处在贸易逆差,经常需要向英国支付大量款项,而产烟各殖民地经常对英国拖欠货款,有时甚至分文不给。所以一般来说,前者能按期偿付货款,而后者却不能。另外,我国向产糖殖民地收取货款的困难程度,和应收数额的大小也是不成比例的,但是和荒地面积的大小成比例。因为,殖民地荒地面积越大,就越能诱惑殖民地人民将资本投入垦殖开荒的营业中(即使这样超过了自己的资力范围),从而他们就越不能还清欠债。荒地面积越小,结果则相反。正是因为这样,相对于那些土地已经耕种了多年的地方,例如巴道斯、安提瓜和圣克利斯托福岛等地方,像牙买加这种还有很多荒地的地方,偿付货款就变得非常不确定。例如,最近新获得的哥伦比达、托巴哥托巴哥位于中美洲加勒比海南部,紧邻委内瑞拉外海。--译者注、圣文逊特和多米尼加多米尼加位于加勒比海伊斯帕尼奥拉岛东部,西接海地,南临加勒比海,北濒大西洋,东隔莫纳海峡同波多黎各相望。境内地势较高,多山,科迪勒拉山脉分中央、北部和东部三条横贯全国。中部的杜阿尔特峰海拔3 175米,为西印度群岛的最高峰。中北部有锡瓦奥谷地,西部有大片干旱沙漠。主要河流为北亚克河、尤约河。西南部的恩里基略湖为第一大湖,是拉美陆地最低点,湖面在海平面以下40多米。北部、东部属热带雨林气候,西南部属热带草原气候。--译者注,与牙买加一样,货款的偿付也很不规则和不确定。

  前面已经讲到,大部分殖民地并不是因为贫困而缺少金银,而是因为它们更需要活的生产性资本,因此尽量节省死的资本,从而采用那不怎么适宜但廉价的交易媒介。这样一来,他们就可以将节省下来的那部分资本,投入到生产工具、衣料、家具和必要的铁制农具上。而在那些必需金银的交易部门,他们通常总是能找到必要的金银来使用。就算找不到,那也不是因为他们贫困,而是因为他们经营了太大的企业。就像他们拖延偿付,不是因为贫困付不起,而是因为他们想要更富裕。

  在支付当地行政费和军事设备费之后,殖民地税收的剩余部分都要用金银送去英国,这时他们必须能够购买到这些必要的金银。于是,他们就将购买活的生产性资本的一部分剩余物转而去购买死的金银。为了进行国内交易,殖民地人民只好使用这些价格高的交易媒介。而购买这些交易媒介的费用,又可能会阻碍他们对土地的改良。不过,美洲殖民地的任何税收都只要用汇票寄到英国,而不需要以金银送去。汇票是指由代售美洲产物的特定英国商人或公司开出,并在其接到汇票之后予以承兑的一种商业证券。这些商人或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就会按票面金额将货币缴入国库。因此,美洲连一盎司金银都不需要。

  可以说,爱尔兰和美洲都应当帮英国偿还公债,因为英国一开始就是为了支持革命后建立的政府才举借公债的。正是依靠这个政府,爱尔兰的新教徒才能在本国享有现在的所有权力、自由、财产乃至宗教。也正是依靠这个政府,美洲一些殖民地才有了现在的特许状和宪法;美洲所有殖民地人民享有的自由、安全和财产才得到保障。所以说,举借公债的原因,不仅是为了保护英国,也是为了保护所有英属殖民地。尤其是(无论是现在还是以前的)战争中举借的那些巨额公债,目的都是为了保护美洲。

  如果爱尔兰并入英国,那么它除了享受自由贸易的利益外,还能享受其他很多重要的利益,这些利益比他们因归并而增加的赋税负担要大得多。例如,苏格兰并入英国之后,中、下级人民从贵族的剥削中获得了解放。而爱尔兰的贵族剥削更加严重,因此其并入英国之后,大部分人民遭受的贵族剥削也将获得更大的解放。不过,与苏格兰不同的是,爱尔兰贵族的形成,不是因为门第财产的区别,而是因为宗教和政治偏见的不同。因为这种不同,剥削阶级更加高傲,而被剥削阶级更加充满了愤恨。于是,同一国居民间的相互敌意,比异国人民间的相互敌意还要大。想一想,数十年甚至上百年之后,它们的居民可能会将自己和同国居民看成是不同国家的人民对待呢。然而,爱尔兰并入英国之后,这种不良的状况将会有很大的改善。

  美洲各殖民地的情况不同于爱尔兰,那里从来不存在剥削的贵族。即使是这样,它们并入英国之后,人民的幸福和安定还是会得到一定的提高。那些在小的民主政体下经常发生的互相仇视以及惨烈的党派竞争,常常会割裂人民之间的感情、破坏政府的秩序。在它们并入英国之后,这些不利的影响将会大大减轻。而如果美洲完全脱离英国,那么它们的党派竞争将比以前惨烈十倍。在现在的混乱发生之前,母国的强大能够将党派竞争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我们都知道,在所有的大国,一般只有首都才充满了隶属一个统一政府的党派精神,那些僻远地方的党派精神则比较淡薄。这是因为,当人们与首都相距很远时,党派斗争和夺权野心就十分薄弱;人民能够以超凡的态度接受各敌对党派的见解;以旁观的态度对待各党派的行动。就目前来说,苏格兰的党派斗争相对于英格兰比较缓和;而如果爱尔兰并入英国的话,那么爱尔兰的党派斗争将比现在的苏格兰还要缓和;而如果美洲各殖民地并入英国的话,那么那里将可能会一直持续和谐的景象。当然,归并之后,爱尔兰和美洲各殖民地的赋税负担可能会更重,但是当大家都勤勉地偿还公债时,不久之后,英国的国家收入就足以维持平时设施的费用,最后也就不需要征收目前的大部分赋税,人们的负担也就不会像目前这么重了。

  另外,东印度公司管理的领土,也是属于国王的,也就是属于英国国家和人民的。那些领土可以成为一个收入的来源,并且可能带来更多的收入。据说,那些土地比英国的土地更富饶广大,人口也更稠密。那里的赋税收入已经十分充足;即使不开征新税,也能够从那里获得一大笔收入。从这里可以看出,获得收入的最佳办法,不是开征新税,而是防止赋税的滥用和私吞;不是增加人民的负担,而是减轻人民的负担。

  当英国不能从上述各种收入来源中增加更多的收入,那么它可以采用的办法就只有减少费用了。因为无论是在征税方法还是国家收入的开支方法上,英国都还有进一步改良的余地。而与其他任何实力相当的欧洲国家相比,英国平时的国防设备已经非常适当,因此不可能在这个项目上节省费用。在现在的混乱发生之前,英国用于美洲各殖民地的平时建设费非常巨大。试想,如果不能从殖民地获得任何收入的话,英国就应当完全节省这项费用。其实,相对于英国防御殖民地所花费的费用,这些平时建设费恐怕是微不足道的。如前所述,英国为了保障殖民地,在最近发生的战争上的费用就达9 000万镑以上。例如,1739年的西班牙战争和由此引起的法兰西战争,费用都在4 000万镑以上,而这大部分费用理应是由各殖民地来负担的。英国为各殖民地在这两次战争上的花费,比战争之前其所负公债总额的两倍还要大。如果不是为了殖民地,这些战争可能都不会发生。如果没有这些战争,说不定当时的公债就已经全部清偿了。英国之所以支出这么大的费用,就是因为它将这些殖民地当成是自己的省份。但实际上,这些既没有提供财力又没有提供武力来维持帝国的地方,是不应当被视为国内省份的。它们也许只是帝国的一种华丽装饰而已。当帝国支付不起这些装饰的费用时,就应当放弃它们。当国家不能按照支出的比例增加收入时,国家就应当节省开支。试想,如果每个殖民地都拒绝纳税,但还是被视为帝国的省份,那么为了保障殖民地而发生的战争,仍然会花费和以前一样多的费用。

  100多年来,人民想象着英国的统治者在大西洋西岸建立的伟大帝国,常常感到非常欣慰。然而,这一切都只是想象而已。建立帝国的目的,只是为了开发金矿。从过去到现在,这种计划已经耗费了英国太多的费用,如果继续的话,费用将会进一步扩大且没有任何利润。如前所述,殖民地贸易垄断的结果对人民大众是有害而无利的。如果我国统治者现在不能实现自己和人民的那种黄金梦的话,就应当马上使自己和人民从那种美梦中清醒过来。如果一个省份对帝国的维持不能做出任何贡献的话,那么英帝国就应该停止支付费用去保障和维持那个省份的发展。总之,一个国家应当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和自己的利益,去更好地制定自己将来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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