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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论不同国家资本发展的不同

书名:超值金版-国富论 作者:(英) 斯密 (Smith,A.) 著 凡禹 译 本章字数:27337

更新时间:2014年12月30日 15:27


第三篇 论不同国家资本发展的不同

  财富的自然积蓄

  都市与农村之间进行的通商,是文明社会的重要商业。进行这种商业交换的媒介,既有原生产物与制造品,也有货币。农村供给都市的,是生活资料及制造材料;而都市供给农村的,则是一部分制造品。如果一个都市既不从事生活资料的生产,也不进行其他生产,那么它所需的全部财富和生活资料,几乎都得由农村提供。

  但是光凭这一点,还不能说明都市的利得就是农村的损失,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相互的。分工在这里所起的作用,和它在其他方面所起的作用一样,即有利于从事各种职业的居民。农村居民与其亲自制造他们所需的制造品,不如与都市居民进行交换,因为这样能让他们用较小量的劳动生产物换到较大量的制造品。农村剩余的生产物,都可以拿到都市去,以交换他们所需的物品。农村剩余产物的市场范围,取决于都市居民的人数及其收入。都市居民人数及其收入越多,市场范围就越广阔,越有利于广大人民。产地距离都市1英里和20英里的谷物,在市场上的售价是相同的。但是,后者的售价除了要补偿其生产和上市所需的费用之外,一般还要提供农业资本的普通利润。因此,都市附近的农业家和耕作者从谷物中所得的,既包括农业资本的普通利润,也包括运费;另外,他们在购买这些东西时,还节省了远途运输的费用。

  如果把都市附近各农村的耕作事业,跟远离都市各农村的耕作事业进行一番比较,你就会知道都市商业对农村是有利的。城乡通商不但有利于农村,还有利于城市,这种有利作用,恐怕就连宣传贸易差额的各种谬说都不敢否认。

  从事物的本性上比较,生活资料必然会比便利品和奢侈品优先生产。所以,生活资料生产业,也必然比便利品和奢侈品产业具有优先权。也就是说,对农村的耕作和改良,必然比增加奢侈品和便利品优先进行。乡村居民只有在维持自己生活的情况下,才能生产出能够供都市居民消费的剩余产物。所以,只有农村剩余产物增加了,才能考虑增设都市设施。不过,由于供应都市生活资料的,不一定非得是附近甚至是国内的农村,也可以是其他地方,所以这种例外虽然不具有普遍性,却也能使各时代、各个国家的繁荣进步进程产生差异。

  农村发展比都市优先的情况,虽然在大多数国家都是根据需要产生的,但所有国家本身也都有促进其实现的天然因素。只要人类的天性不被人为制度压抑,那么在土地尚未完全开垦、改良之前,都市的进程是不会超过农村的耕作和改良所能支持的限度的。在利润几乎相等的情况下,必然有大多数人宁愿在开垦和改良土地方面进行投资,而不愿意在工业和国外贸易中投资。如果把资本投在土地上,那么投资人就可以更加直接地对其进行监察,因而他的财产安全比商人的资本更有保障。商人的资本,不但经常处于商业的狂风巨浪中,而且还经常要为其他一些人为的不可靠因素而担风险。原因是,商人经常须贷款给一些不熟悉的远郊的人,所以难免会做出一些愚蠢甚至不正当的行为,从而遭受危险。相反的,地主的资本却可以固定在土地的改良产物上,能够得到最大的人为安全保障。此外,乡村具有美丽的风景,在乡村生活会非常愉快而又恬静;再者,如果乡村所提供的独立性没有遭到人为的迫害,那么每个人都很可能会被乡村的这一巨大魅力所吸引。既然耕作土地是人的原始目标,那么只要有人类存在,这个原始的职业就会受到人们的欢迎。

  如果农耕中缺少了工匠,那么在进行农耕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许多不便,甚至会使农耕时作时辍。无论是锻工、木工、轮工、犁工、泥水工、砖瓦工、制革工的服务,还是鞋匠和缝工的服务,都可能会被农民需要。这类工匠出于互相帮助的需要,再加上不必像农民一样固定地生活在某地,所以一般会自然而然地聚居在同一个地方,最终形成一个小市镇或小村落。后来,不但出现了屠夫、酿酒家和面包师,还出现了有必要提供一些临时需要的其他工匠和零售商。自从他们加入之后,市镇就日益扩大起来。乡民和市民之间可以互相提供服务。比如,乡民所生产的原生产物,可以拿到市镇上去交换制造品。而市民就是依着这种交换,才有了工作和生活的资料,这些资料的数量取决于市民售给乡民的制成品的数量。所以,市民只能按照乡民对制成品的需要增加的比例来增加材料和食物。而乡民对制成品的需求程度,又是随着耕作和改良事业发展的比例而发展的。所以,只要是在人为制度不扰乱事物自然发展趋势的社会里,乡村耕作和改良事业发展的结果,都是都市财富和规模随着乡村耕作和改良事业的发展比例而增长。

  在我国的北美殖民地有些未曾垦殖的土地,虽然它们很容易就能购买得到,但是还没有哪个市镇存在为了远销而兴办的制造业。北美洲的工匠,当他拥有的资本比他为供应邻近乡村而经营的职业所需的数额多时,他想不到要办一家远销工厂,而宁愿将多余的资财用在购买或改良未开垦的土地上,由技工变成农业家。当技工的工资高昂得即使能够让他舒畅地生活,也不足以诱使他为别人工作时,他一般都会给自己干。因为,在他看来,技工只是靠雇主生活的仆役,而耕作自己土地的农业家,却可以从自己家庭的劳动中取得衣食之资,是独立于世界的真正主人。

  相反的,当一国土地都已被开垦,或是不容易购买时,如果技工的资本不能完全投入邻近地区那些随时需要的事业上,那么他就会把其余部分的资本用来扩张远销事业。比如,锻工将自办铁厂,织工将会开创麻织厂或毛织厂。各种制造业,会随着时间的推进慢慢地进行精密的分工,用大家容易想到的各种方法对生产加以改进。

  在利润大致相等的情况下,人们宁愿从制造业和国外贸易业这两种投资途径中选择前者,就像人们在农业和制造业中宁愿选择农业一样。地主或农业家的资本比制造商的资本更加安全。同样地,制造商的资本也因为随时都能监察到而比国外贸易的资本更加安全。诚然,无论是哪个时代的社会剩余原生产物和制造品,即超过国内需要的原生产物及制造品,都必须被送往外国去交换其他物品供国内消费。输送剩余产物去外国的资本无论是本国的还是外国的,都无关紧要。当本国的资本不足以耕作所有土地、制造所有原生产物时,用外国资本将本国剩余原生产物运输到外国的做法,就是极其有利于本国的做法。因为,有了这种资本之后,就可以将本国的全都资本都投资于更加有利的用途上。即使一国的输出业大部分都是由外国人经营的,该国国民的富裕程度仍然可以非常高,这一点,可以由中国、印度和古埃及的富裕程度充分证明。假如北美和西印度的殖民地只能靠本地资本输出剩余产物,那么它们的进步应该会慢得多。

  从事物发展的自然趋势来看,进步社会都是先在农业上投入大部分资本,然后在工业上投资,最后才考虑投资于国外贸易的。我相信,所有独立社会的资本,总是会在某种程度上按照这种极其自然的顺序使用。因为,只有先开垦了一些土地之后,才能逐渐建立更多的城市,然后才可能出现粗糙的城市制造业,并逐渐出现一些愿意投身于国外贸易的人。

  在所有的进步社会里,这个自然顺序都已经不同程度地发生过。但是,今天欧洲各国的许多情况,却似乎与这个自然的顺序完全相反。当地的大多数精制造业或者适于远销的制造业,都是由国外贸易引出的,并使得农业得到了大的改良。这种顺序是由当时的统治阶级的风俗习惯强迫实现的,它是一种反自然的退化顺序。虽然这种统治后来大大改变了,但这种风俗习惯却没有发生什么改变。

  欧洲农业在罗马帝国崩溃后曾受到抑制

  欧洲在日耳曼和塞西亚民族入侵罗马帝国西部之后,发生了一次大变革,随后欧洲就扰攘了好几百年。城乡贸易随着野蛮民族掠夺和迫害原有居民而被中断,城市都变成了荒墟,乡村也荒芜了,使得处于罗马帝国统治时期的富裕西欧,变成了极其贫乏的野蛮之地,大部分土地都被野蛮民族的头子占有或篡夺了。为数不多的耕作土地中,几乎每一块土地都是有地主的。因为,所有土地都被吞并了,而且大部分都是被少数大地主给吞并的。

  吞并荒地,最初虽然有很大的危害,但这种危害有可能只是暂时的。这些土地,本来可以通过继承或分割的方法被拆小的,但长男继承法的存在阻止了大土地因继承而被拆小,限子嗣继承法又限制了大土地不能因分割而被拆小。

  如果我们把土地看成和动产一样的谋生手段,那么按照自然承继法,土地就得像动产一样被分配给所有的儿女,因为父亲关心每一个儿女的生计。这种自然承继法被罗马人普遍采用。在罗马,只要是父母养的儿女,无论大小,都可以继承父母的土地。他们分配土地的方法和我们现在分配动产的方法一样。不过,当土地不再只是谋生手段,还是权力强弱的象征时,比较适当的分配方法就是不分割,使其专属于一个人。不安定时期的大地主同时也是小贵族,他的佃户是他的附属物,而他不但是他们在和平时期的立法者和裁判者,还是他们在战争时期的领导人,他可以任意地对邻邦甚至是对国王作战。土地的大小,决定了地产是否安全、居民有无保障。所以,分拆地产的行为无疑是对地产的破坏,即把它的各个部分都暴露在强邻的侵蚀和吞并之下。

  长男继承法,就是顺应当时这种需要慢慢盛行起来的,君主之位也通常由长男一人继承。但是,最初的情况并不是这样的。君主出于安全和权力的考虑,宁愿不分裂国土,而是在诸儿女中选择一个人来单独继承国土。但重要的是,选择谁呢?自然要有一个郑重的普通法规,使得选择有一个明白而无可争论的标准,从而避免出现按不大可靠的个人资质好坏来进行筛选的现象。同一家庭的各个儿女,只有性别和年龄的区别。不过,男性一般比女性好,而年长的又比年幼的好,所以长男继承权就这样出现了,跟着还出现了所谓的直系继承。

  一种法律在成立之初,一般都需要周围环境的支持,以使其合理化。事实上,这一法律仍然能在环境发生变化之后继续有效。在现在的欧洲,拥有一亩地的小地主,也可以像拥有千万亩地的大地主一样安全稳妥地生活。虽然产生长男继承法的环境已经改变,但是长男继承法却没有随之消失,反而成了各种制度中最宜于保持贵族尊严的法律,说不定还会再存在几百年。不过,长男继承法也就只有这一个优点而已,它的其他特点无一不违反大家庭的真实利益。因为,这种权利要使一个儿子富裕,必然要使其他儿子变得贫困。

  长男继承法实施的自然结果,就是限子嗣继承法。实施限子嗣继承法的目的,在于维护由长男继承法导引出来的直系继承,并防止一部分遗产在赠与或割让时因子孙不肖或是遭遇不幸而落在别人名下。罗马人对这种法律一无所知。虽然现在有几个法国法律家喜欢附和罗马古制,但无论是罗马人所谓的继承人预定法,还是嘱托遗赠法,其实都与限子嗣继承法截然不同。

  限子嗣继承法在大土地财产仍为诸侯领地的时期,或许不是不合理的办法,它可以像一些君主国君主国是实行君主制,以君主为最高统治者的国家,是共和国的对称。各国对君主的称谓不尽相同,有皇帝、国王、苏丹、沙皇、天皇等。君主多数终身任职,多数为世袭。君主国的政体分为君主专制政体和君主立宪政体。君主的地位和作用随政体而有所不同。在君主专制政体下,君主拥有绝对的权力,君主的意志就是法律,臣民必须绝对服从;在君主立宪政体下,君主的权力以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范围为限,多数没有实权。--译者注的根本法律一样,能使许多人不致因一个人的轻举妄动而遭殃。但是,由于今日欧洲各国的大地产和小地产都同样受保护,所以这种法律的实施也变成了荒唐之举。制定这种法律的根据,是一种错误的假定,即人类后裔对所有土地及其他所有物没有同等的权利,反而是500年前的祖宗心意决定了当代人的所有权。在今日欧洲,还有很多地方在实施限子嗣继承法,尤其是那些享受民事或军事荣誉的必要条件仍是贵族血统的地方。在贵族们看来,限子嗣继承法是保持大官爵的排外特权的必要手段。因为,贵族们虽然获得了多于其同胞的不正当利益,但还是担心别人会讥笑自己的贫乏,所以就想再获得另一种不正当利益。据说,世业世禄的制度在英国非常不受欢迎,所以当地对这种制度的限制比欧洲其他各个君主国都要大。尽管如此,英格兰也没有废除这种制度。而苏格兰仍有1/5以上,甚至是1/3以上的土地,正在受限子嗣继承法的严格支配。

  在这种情况下,少数豪族兼并了大面积的荒地,并使它们没有再次分散的可能。而大地主往往并不是大改良家,他们的精力,几乎全都用来保护自己已有的领土不至于在混乱时节受到侵害,并向邻邦扩张自己的管辖权和支配权,所以他们根本没有时间去开垦和改良土地。等到和平时期,虽然法制和秩序的安定保证了他们有足够的余暇,但是他们往往又没有必要的才能和心思去耕垦土地。如果他的费用大于或等于他的收入,那么他就没有用于耕垦土地的资本了。

  如果是一个经济家,则会觉得用一年的节省来购买新地产,比改良已有土地更合算。要想从改良土地中获得利润,就要像各种商业计划一样斤斤计较,并注意节省。但是这一点,是大多数生在豪富之家的人都无法做到的,即使他们天生俭朴,也会自然而然地注意那些能够悦己的装饰,而不会留意那些小利润。因为,在富豪眼里,那些小利润并不能满足什么需要;嗜好豪华衣饰、繁盛车马、宽广居室、华丽陈设,是他自幼就养成的习惯;即使他想改良土地,他的心理也会受到这种习惯的支配。假设他的住宅附近有四五百亩土地,如果他对这些土地进行改良,他可能会得到一些利润;但是,他一般不会对土地进行改良,反而会以10倍于土地改良利润的资金将这些土地大大装饰起来。因为,如果他把全部地产都照这样改良的话,他早晚会发现,即使他没有其他的嗜好,他的财产恐怕也会在完成1/10的土地改良之前耗尽。英格兰和苏格兰自从处于封建的无政府状态至今,仍有一些大地产还继续掌握在少数人手里。所以,大地产是不利于改良的,要证明这一点,只需比较一下它们和邻近小地产的不同点就可以了。

  既然土地的改良不能寄希望于大地主,就更不用寄希望于那些占有较少土地的人们了。在处于旧社会状态下的欧洲,耕作者都是佃农,他们可以任意退租。虽然他们几乎都是奴隶,但他们所受的奴役程度,并没有古希腊、古罗马,甚至是西印度殖民地那么严重。从严格意义上说,他们不是隶属于主人,而是隶属于土地。所以,他们可以和土地一起被卖出,并能在得到主人同意的情况下结婚,他们的婚姻也不会被主人拆散。因为,主人没有权利把一对夫妇卖给不同的人。另外,如果主人虐待或杀害了奴隶,就会受到一些小惩罚。

  不过,奴隶不得积蓄财产,他们所获得的一切都得随时无条件地被主人取走。因为,奴隶对土地进行开垦和改良的费用,都是由主人负担的。无论是种子、牲畜、农具,还是改良的利益,都是主人的。这种奴隶所能获得的,只有维持日常生活的东西。所以,土地在这种场合下,仍然是由地主占有、由农奴耕作的。这种奴隶制度,现在还存在于俄罗斯、波兰、匈牙利、波希米亚波希米亚又是捷克西部地区旧称,原是日耳曼语对于捷克区的称呼。--译者注、摩拉维亚及德意志的其他部分,只有欧洲西部和西南部彻底将其废除了。

  希望大地主进行土地大改良已经很难了,要他们用奴隶进行改良就更难了。因为,虽然奴隶的劳动表面上只需维持他们的生活,但它的全部价值却是所有劳动中最高的。这一点,已经被所有时代的国民经验证明了。如果一个劳动者连一点儿财产都得不到,那么他所关心的,就只会是大量的食物和最少的劳动量,所以他的工作只要足够维持他的生活就行。如果有人想从他身上多榨取一些价值出来,就只有强迫他工作了。根据普林尼(23-79,古罗马作家)和科拉麦拉的着作记载,在奴隶制度下的古意大利谷物耕作事业,衰败得对主人非常不利;在亚里士多德时代的古希腊,耕种事业也没有多大进步。柏拉图曾在他的《理想国》中说过,要想养活5 000个护卫理想国的战士及其妻仆,至少需要一片像巴比伦平原那样肥沃而又宽广的土地。

  人类的好胜心理,使得大多数人都认为统治下等人是光荣的,而俯就下等人则是一种耻辱。所以,如果法律和工作性质都允许的话,人们一定愿意用奴隶来给自己干活儿,而不愿意雇用自由人。使用奴隶耕作的费用,栽种蔗糖和烟草的收益就能够提供,而耕种谷物却办不到。英国殖民地的主要产物是谷物,其耕作大部分都是由自由人进行的。最近,宾夕法尼亚做出了释放黑奴的决议,由此我们相信,那里的黑奴总数一定不多。因为,如果人们的大部分财产都是奴隶的话,那么释放黑奴的决议是绝对不可能通过的。在英国的所有殖民地中,以蔗糖为主要产物的工作都是由奴隶担任的,以烟草为主要产物的工作也是大部分由奴隶担任。在西印度殖民地,栽种甘蔗得到的利润,简直比欧、美两洲的所有耕种事业所得的利润都大。栽种烟草的利润,比栽种甘蔗的利润小,又比栽种谷物的利润大。无论是栽种甘蔗还是栽种烟草,都能提供奴隶耕作的费用,但前者提供这笔费用的能力更大。所以,与白种人的数目相比,甘蔗区域的黑奴数目要远远大于烟草区域。

  在古代奴隶耕作者之后,又逐渐出现了一种农民,他们被今日的法兰西称作对分佃农,被拉丁文称为Coloni Partarii(分益隶农)。由于这一制度早已被英格兰废止了,所以我现在不知道怎么用英文来称呼他们。在这种制度之下,种子、牲畜、农具等耕作所需的全部资本都是地主的,农民一旦离去或是被逐,就得把这些资本都归还给地主。至于土地出产物,则是在扣除足够保持原有资本所需的一部分之后,由地主和农民平分。

  在对分佃农耕作制度下,耕作土地的费用严格来说也是由地主出的。不过,其中有一个根本的不同点,即对分佃农耕作制度下的佃农,是能够自己占有财产的自由人,他可以享有一定比例的土地生产物。而且,土地生产物的总量越大,他能占有的部分也越大。所以,他们自然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尽量生产,能生产多少就生产多少。一个没有希望占有财产的奴隶则刚好相反,由于他只能维持自己的生活,所以他自然会出于自身舒服的考虑而比量着生产,以便使自己生产的土地生产物不至超过其自身所需。

  也许是因为对分佃农耕作制度有利于农民,以及君主因妒恨大地主而鼓励农民反抗地主,所以大家才会觉得奴隶耕作制不利于发展,因而欧洲大部分地区就逐渐废止了奴隶耕作制。至于这样的大变革发生于何时,又是怎样发生的,都是近代历史中最难稽考的事件之一。罗马教会经常将其废除奴隶制的功绩拿出来夸耀。我们知道,罗马教皇按照天主教会的传统说法,耶稣基督的第一个门徒彼得乃众门徒之首,他于传教过程中去罗马担任了罗马教会的第一任主教。从此,罗马主教均为伯多禄的继位人,其地位因而也在其他主教之上。这便是"教皇制"的由来。所以,"教皇"的全称为"罗马教区主教、罗马教省都主教、西部宗主教;梵蒂冈君主、教皇",亦称"宗徒彼得的继位人"、"基督在世的代表"等。--译者注的确早在12世纪亚历山大三世时期,就发出了释放奴隶的训谕。但是,这个训谕好像仅仅是个谆谆的劝谕而已,因为它并没有处罚那些不遵守训谕的人。罗马的奴隶制度,保持了数百年,直到在上述的地主利害和君主利害的共同作用下,它才逐渐被废止。贱奴虽被释放,并可以继续保有土地,但他们却没有自己的资本,只有向地主借用资本才能耕作土地,所以他们自然也就演变成了今日法兰西人所说的"对分佃农".

  然而,即便是实施了对分佃农耕作制度,土地改良仍然不能大范围地进行,地主照样可以不费分文地享受一半的土地生产物。这么以来,对分佃农所占有的部分自然很少,他们所能节省的也就更加有限了,所以,让他们用这有限的节余去改良土地,是绝对不可能的事情。抽去生产物1/10价值的"什一税",已经极大地阻碍了土地的改良;而在对分佃农耕作制度下,抽去的竟是半数的生产物,这无异于彻底阻断土地的改良。对分佃农所希望的,是用地主的资本尽量地从土地上取得生产物,而不是将自己的资本与地主的资本混合起来使用。据说,对分佃农耕作了法兰西5/6的土地。他们常常被地主指摘,理由是他们不用主人的牲畜来耕田,而是用牲畜来拖车。事实是,拖车的利润全部归农民所有,而耕田的利润却得由农民和地主均分。在苏格兰的某些地区,还残留有这种被叫作"由地主借给种子、农具的佃户"的佃农。在大贵族吉尔伯特和布赖克司登博士看来,把英格兰古代的佃农叫作地主的仆役,比叫农户更恰当。这种佃农,大概也可以算作地主的仆役。

  继对分佃农之后,才慢慢地出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农民。他们拥有自己的耕田资本,只是要缴纳一定数额的地租给地主。由于他们所耕作的田地都有一定的租期,所以他们有时会认为,只要在租期未满之前能够收回投资,并获得很大的利润,他们就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土地上投下改良资本。不过,即使是这种借地权,也是极不可靠的,而且是长时期的不可靠。这种情况,在今日欧洲的许多地方都很普通。比如,土地的新主人在租期未满的情况下赶走农民,并不算非法。英格兰的地主,甚至用虚构的退租法取回租地。当农民遭到地主违法的暴力驱逐时,往往找不到完善的诉讼章程来获取赔偿;即使他们得到了赔偿,也只是少于其损失的赔偿,他们不一定能重新占有原来的土地。

  英格兰在所有欧洲国家中,还是比较尊重农民的。但是,即使是英格兰,也迟至亨利七世第14年(1498年)才确立了《改佃诉讼法》。该法律规定,佃农可以在改佃时要求赔偿损失、恢复借地权。佃农的要求并不会只通过一次审问就被终结,所以这个诉讼法的施行效果也极其明显。所以,近年来出现了一种状况:如果地主想为占有土地而起诉,他经常会以佃农的名义按退佃状起诉,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按权利状起诉。所以,英格兰的佃户与地主享有同样的安全保障。英格兰的另外一条法律规定,只要每年纳租40先令以上,就可以获得终身租地权等可以终身保有的不动产,并有权选举国会议员。大部分耕农,都因为拥有终身不动产而有了不小的政治权利,所以也就不会轻易地被地主轻视了。英格兰的佃农,可以在未立租地契约时就出资建筑仓库,因为地主并不敢抢夺。但我相信,除英格兰佃农之外,欧洲其他任何地方的佃农都不敢这么做。这种法律风俗,对农民非常有利,它在促进英格兰的伟大光荣方面所起的作用,也许远远大于各种夸大的商业条例所起的作用。

  据我所知,一项英国特有的法律,规定了最长租期,以确保各种土地继承人都遵守契约的规定。这项法律,早在1449年就由詹姆斯二世传到了苏格兰。但是,由于当时限嗣继承的财产承继人一般不得以多于一年的期限出租田地,所以这项法律在当地并没能广施恩泽。即使近期进行了立法补救,但其中的束缚力仍然非常强大。另外,由于苏格兰的租地人没有选举议员的权利,所以他们也不能像英格兰农民一样大受地主的重视。

  保障佃农权利不受土地继承人和购买人损害的法律,在欧洲其他地方也有出现,但其期限却非常短。例如,法兰西的土地租期,最初定的是9年,直到近年来才延长为27年。但是,27年的期限也仍然太短,根本不足以鼓励佃农投资于各种重要的土地改良。我们也知道,在古代欧洲,地主们原本都是立法家,所以土地法都是根据他们所设想的地主利益制定的。他们出于地主利益的考虑,认为要想充分地享受土地的价值,不应该长期出租土地。贪而不公使得他们目光短浅,根本没有想到这种规定会妨害改良,并最终损害了他们自身的真实利益。

  古代农民,不但要向地主缴纳地租,还要为地主提供各种劳役。而且,这些劳役既没有明明白白地写在租约上,也不是任何约定俗成的规定,只是单纯地由庄主、诸侯的意愿决定的。只要庄主、诸侯们需要这种劳役,农民就得随叫随到。这种无规定的劳役给佃农们带来的痛苦,不知道有多少!近期,苏格兰废止了一切无规定的劳役,使得国内农民的境况在几年之内就得到了很大的改善。

  农民承担的私役是非常横暴的,公役也同样如此。比如,建筑和修补公路的劳役,也只是一个例子而已。我相信,这种劳役至今还没有被各地废除,只是横暴的程度不同罢了。当国王的军官经过时,当地农民有义务为他们提供车马、粮食;即使得到这些物品需要代价,但那代价的大小也是由征集食物的官员决定的。在欧洲各个君主国当中,我相信只有英国消除了食物征集的压迫,法国和德国都没有。

  农民不但要负担上述劳役,还要承担横暴程度与劳役不相上下的、不规则的纳税义务。在古代,贵族们不愿意为君主提供金钱帮助,只会果断地听任君主向佃农征税,而没有看出这种苛税终将严重影响自己的收入。法国古代君王苛税的一个例子,就是至今仍然存在的贡税。贡税是一种利润税,它是根据农民投在土地上的资本,以及农民可能获得的利润来估定的。因此,农民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都会尽量地装穷。这么以来,他投在耕作上的资本,必然会减少到不能再减少的水平;而他投在改良土地上的资本,最合适的就是减少到零。所以,即使法国农民有一些资本,他们也不愿意在土地上投资。事实上,贡税几乎是一项禁令,禁止了农民把积蓄投资在土地上。

  另外,这种赋税似乎会将纳税人的身份降至乡绅和市民之下。由于纳税人是租借土地者,所以无论是绅士还是有产市民,都不愿意投资于土地,以免遭受这种身份被降低的耻辱。所以,这种赋税的实施,实际上禁止了一切能够用于改良土地的资本。英格兰以前曾有过的"什一税"和"十五分之一税",对土地的影响似乎和贡税相同。

  由于存在害农政策,所以耕作者很少会在改良土地上进行投资。这一阶级的人民,虽然能够在自由和安全上得到法律的保障,但在土地改良中的处境却非常不利。在这里,可以把农民比作借钱经商者,而把地主比作有资本并能亲自经商的人。诚然,无论是借资经商还是用自己的资本亲自经商,只要慎重经营,都可以增进资财。相比之下,借钱经商者资财的增进速度要迟缓得多,因为其利润的一大部分都要用来偿还借款利息。同理,即使佃农与地主一样慎重,佃农耕地的改良速度也要比地主迟缓得多,因为佃农的大部分生产物都要交租,而地主的大部分生产物却可以用来进行更深入的土地改良。而且,农民的地位也低于地主。在欧洲的大部分地区,农民都被看作不如小商人和技师这类有些地位的下等人。在欧洲各地,农民的地位普遍低于大商人和大制造商。在这个世界上,愿意舍弃高位而与下等人为伍的大财主没有几个。所以,即使在今天,欧洲资本仍然很少会从其他行业转到农业中去,所以土地改良的程度自然也不大。

  英国用来改良土地的资本,也许比其他欧洲国家要多一些。事实上,英国许多地区投在农业的大资本,原本大部分也是从农业中获得的,只是农业资财的积蓄速度是所有资财中最为迟缓的。不过,我们应该知道,一国最能改良土地的阶级就是小地主,其次是富农和中农。这种情形在欧洲各个君主国中出现的情况,以英格兰最为明显。据说,荷兰共和政府和瑞士伯尔尼伯尔尼位于瑞士西半部领土中央偏北之处。--译者注共和政府的农民,拥有和英格兰农民一样高的地位。

  欧洲古代不利于土地改良和耕作的政策,并不止上述这些。当时,进行土地的改良和耕作的无论是地主还是农民,都要受以下两条法令的限制:第一,未经特许,各地谷物一律不得输出;第二,通过限制谷物甚至其他农产物的内地贸易来确立市场集权。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政府实行了禁止垄断、零售、囤积的错误做法。我在前面提过,虽然古意大利拥有肥沃的土地,又是世界上最大帝国的中心,但其农耕的进展却受到了许多阻碍,就因为当地禁止谷物输出、奖励谷物输入。至于那些土地不够肥沃、位置不够有利的国家,其耕作事业受限制谷物的内地贸易和禁止谷物输出的阻碍程度,就更加难以想象了。

  罗马帝国崩溃后都市的发展

  罗马帝国崩溃之后,都市居民的境况和农村居民差不多,而且和古希腊共和国、古意大利共和国的居民大不相同。在古希腊和古意大利共和国内,居民大多数都是地主,他们分别占有着公地,通过有围墙的毗邻房屋来进行共同防御。但是,自从罗马帝国崩溃之后,罗马的地主大都散居于各自的领地之内,与佃农和属民住在一起;市镇居民则多数都是处境与奴役类似的商人和技工。

  欧洲各重要都市居民以宪章形式体现的权利,可以充分体现出他们在未取得这些权利之前的生活情况。这些宪章赋予了都市人民以下三种权利:一是可以不经领主同意自由嫁女;二是某人死后,他的财物可以由儿孙而不是领主继承;三是可以通过遗嘱来处理自己的遗产。由此可见,在未颁布这些规定以前,都市居民几乎和农村耕作者一样处于贱奴的地位。

  这些都市居民,明显贫困而且下贱,他们肩挑货物过市赴墟,与今日拉车负担地从这里跑到那里的小贩类似。那时的欧洲各国和现在亚洲北方的游牧民族差不多,经常把赋税加在经过某些封地、桥梁,或过市赴墟、摆摊售货的旅行者身上或其货物上。这些税在英格兰,叫作过界税、过桥税、落地说、摊税。有时,某些商人,特别是那些住在王国以及在某些场合下拥有君王权力的大领主的领地内的商人,可以免交这些赋税。虽然这些商人在其他各点上与奴役极其类似,但他们仍然是自由商人,只需每年以缴纳若干人头税的形式报答保护者的保护。由于当时要想比较容易地获得保护,只有付出丰厚的报酬,所以我们可以把人头税看成是对保护者舍弃其他税收的补偿。这种交换条件在实行之初,只限于个人,其期限可以由市民或保护者的好恶来决定。在英国土地清账册中,有一些关于几个都市的不完全记载,其中经常会提及某市民向国王或大领主缴纳若干人头税,以报答这种保护人;还有就是这些人的纳税总和。

  无论都市居民当初怎样卑贱,他们取得自由与独立的时间也比乡村耕作者早得多。都市居民的人头税是国王收入的一部分,其数额通常都是由国王制定的,通常由在一定年限内任职的市级长官或其他人征收。不过,这种税收往往也可以由取得信用的市民自己征收,而且市民还可以要求联合负责全部的税额。这种包税方法,相当适宜于欧洲各国的一般经济。因为,他们原本就习惯于将庄园的全部税收都交给佃农来包办,使他们对全部税收负连带责任;而且,这种办法也有利于佃农,可以让佃农们用自己喜欢的方法稽征税务,并将税款经由佃农自己聘用的人员之手直接缴纳给国库,避免了遭受国王的吏役的横暴,这是当时极其重大的一件事情。

  由市民包办的租税,最初是和由农民包办的租税一样有年限的,后来就跟着时代的推进而变成了永久的,而且税额一经确定就不能再加。于是,以纳此税为条件的其他各种赋税,也就被豁免了,而且豁免对象不限于作为个人的某一人,而是包括特殊城市内的所有市民。所以,这个城市就成了所谓的自由市,市民也因为同一理由而成为所谓的自由市民或自由商人。

  随着这种权利一起赐给特殊市内的一般市民的,还有我们前面提过的种种重要特权,即嫁女自由权、儿女承继权与遗嘱权。至于这些重要特权是否经常和贸易自由权一起赐给市民,我不得而知;也许这种情况的确属实,只是我没有证据能够直接证实它。不管怎样,从这个时候起,市民就解除了贱仆和奴隶的主要属性,拥有了我们现在所说的自由。

  此外,市民还设立了一种自治机关,并有推举市长的权利,可以设立市议会、市政府,颁布市级法规,以及建筑自卫的城堡、帮助居民习战事,任守备,还有权要求所有居民在遇有敌攻或意外事情时不分昼夜地担负防卫责任。英格兰的市民,一般还可以免受郡裁判所、州裁判所的管辖;除公诉外的所有诉讼都可以由市长判决。在欧洲其他各国,市长所得的裁判权比英格兰的市长权力还要大。

  在那些市税由市民征收的都市,市民得拥有能够强迫纳税人纳税的某种裁判权。但是,如果这时遇到了国家纷乱,那么他们要到别的法庭请求这种判决就必然非常困难。奇怪的是,为什么欧洲各国的君主要用这部分税收去交换那种固定的租税呢?我们也知道,在所有税收中,这种税收是最不必劳神费财的,所以它自然会增加。

  另外还有一点也很令人奇怪,即君主们为什么会自动地在他们的领土中心上建立一种独立的民主国。要解释其中原因,必须联系当时的纷乱情形。在当时的情形之下,欧洲各国也许没有一个君主能够保护国内的弱小人民免受大领主的压迫。这一部分不受国法保护又无力自卫的弱小人民,只有两条路可以走:一是投身于某个大领主,靠做奴隶来乞求奴隶主的保护;二是各个弱小人民联合起来,彼此相互保护。单个市民是没有自卫能力的,但是,一旦他们结成了攻守同盟,就会具有不可轻视的抵抗力。领主对市民经常充满了鄙视,认为他们是跟自己身份不同的、被释放的奴隶。所以,领主们经常嫉妒、愤恨富裕的市民们,有机会就毫不宽恕地对市民们进行欺压和凌辱。这么以来,市民们当然对领主充满了嫉恨和畏惧。与此同时,国王也对领主充满了嫉恨和畏惧。国王虽然鄙视市民们,却没理由嫉恨和畏惧他们。因此,国王和市民出于相互利益的考虑,就结成了抗击领主的同盟。

  由于国王与市民拥有共同的敌人,所以国王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必然会尽力使市民的地位稳固得不用依靠他们共同的敌人。因此,国王才给了市民推举市长的权利,并允许他们制定市级法规、建筑自卫城堡、进行军事训练等。就这样,国王在他的权力范围内,赋予了市民一切独立安全的手段,使他们脱离了对领主的依靠。但是,只有具有正常的政府组织,以及强制居民服从的权威,这种同盟才能为居民提供永久的安定、为国王提供极大的援助。至于国王将市税永久地包给市民的行为,则表明国王希望这些可以和自己结为朋友、同盟的市民不用怀疑他的诚意。这么以来,市民们就不会疑惧国王会再次压迫他们,也不必担心国王会把税额提高或者是包税给其他人。

  国王虽然对领主的感情最坏,但对市民的敕赐却最大,其中首推英格兰国王约翰。而在腓力普一世腓力普一世是法国贵族领主,卡佩王朝的最后一位勃艮第公爵,1349年至1361年在位。他也是奥弗涅、布洛涅、阿图瓦、弗朗什孔泰及其他一些领地的领主。--译者注时期的法兰西,政府则完全失去了统率领主的权力。据神父丹尼尔说,至腓力普一世末年,其子"肥路易"找来国内的各个主教,与他们筹商取缔领主暴行的适当方法。以下是主教们的两条提议:一是在国王的领土范围内创设新的管辖体系,设立市长和市议会;二是把城市居民组织成一支听从市长调遣的新军,以备必要时援助国王。按照法兰西各个考古学家的说法,法兰西的市

长制度和市议会制度就是在这时创立的;而德意志的大部分自由市的种种特权,也是在苏阿比亚王统治时期才得到的。与此同时,有名的汉萨同盟汉萨同盟是德意志北部城市之间形成的商业、政治联盟。汉萨一词,德文意为"公所"或者"会馆".13世纪逐渐形成,14世纪达到兴盛,加盟城市最多达到160个。1367年成立以吕贝克城为首的领导机构,有汉堡、科隆、不莱梅等大城市的富商、贵族参加,拥有武装和金库。1370年战胜丹麦,订立《斯特拉尔松德条约》,同盟垄断波罗的海地区贸易,并在西起伦敦,东至诺夫哥罗德的沿海地区建立商站,实力雄厚,15世纪转衰,1669年解体。--译者注也开始初露锋芒。

  此时,都市民兵和乡村民兵的力量几乎相等,而且能在有事时紧急集合,所以他们在与当地领主争议时经常占有优势。而意大利、瑞士等地的情况则不同,君主对那些离首府较远、本身具有天然力量,以及其他一些有特点的都市,已经完全失去了权力。但是当地的市民,大都逐渐发展起来,最终成为征服当地贵族的独立的民主社会,从而有权力迫令贵族们拆毁乡间城堡,让他们跟其他和平居民一样在都市里居住。伯尔尼民主国,以及瑞士的许多都市,都有着类似的发展历程。12世纪末至16世纪初,意大利除了威尼斯之外的其他无数历经浮沉的大都市,也有类似的发展历程。

  英、法两国的王权,虽然时有强弱,却从来没有消亡,这才使都市找不到完全独立的机会。不过,由于市民的势力日益强大,所以国王只有在征收上游的市税时,才可以不经市民同意,不然国王就不可能顺利地征收税款。如果国王有急需,就向全国各地下通知,命令各地市派代表出席国会,让他们与牧师和贵族一起商讨相关议题,再提供特别的经济援助给国王。由于市民代表一般都与国王一气,所以他们有时就会和国王组织起来,以抗击议会内的大领主。由此可知,市民代表出席欧洲各大君主国国会的历史,可以追溯至此。

  在这种情况下,都市相继确立,而且各个都市都处于有序的状态,同时又有一个能够保障个人的自由和安全的好政府。但是,乡村耕作者却依然处于贵族的各种迫害之下,他们根本没有自卫的能力,所以只能满足于仅够维持生计的待遇。而且,即使他们有更多的财富,也会被压迫者以更苛虐的要求剥夺。如果乡村耕作者有把握亲自享受自己的劳动成果,那么他们自然会努力改善自身境遇,按需获取生活必需品、便利品和娱乐品。所以,那些生产非生活必需品的产业,一般都先在都市建立,而且很久之后才会在农村出现。在有贱奴存在的地方,贫穷农民哪怕稍有积蓄,也必然会小心地藏起来,以免被领主看见之后据为己有;如果农民们有机会,他们就会逃到都市去生活。由于当时的法律宽待市民,而且迫切地希望削减领主的权力,所以逃往都市的农民,只要在1年之内没有被领主抓获,就可以获得终生的自由。因此,在乡村的勤劳居民眼里,都市就是他们唯一的庇护所。他们一旦有积蓄,就会逃到都市里去。

  城市所需的食物、材料和产业,最终都是由农村提供的,只是范围从邻近农村扩大到了更远的地方而已。比如,在近海、沿河城市,居民获得这些物品的地方,都不仅仅限于邻近农村,甚至可能会离邻近农村非常远。他们或者经营制造业,用自己的制造品交换其他物品;或者是从事运输业,奔波于相距遥远的国家之间,互换不同国家的产物,以取得他们自身需要的各种物品。

  一个城市,即使其邻近的各个农村,以及与它通商的各个农村,都处于资源匮乏甚至是衰落的状态,它也仍然可以逐步发展起来并日益富强。因为,虽然各个农村能提供的食物与劳动力是有限的,但这些农村所提供的食物和劳动力的总量,却是相当可观的。事实上,即使在商业范围还非常狭窄时,也有一些国家得到了极大的发展,甚至达到了发达、富裕的程度。这类国家或地区,包括处于繁盛时期的古希腊、古埃及、巴伯里沿海某地,以及亚巴西德统治时期的撒拉逊帝国,还有处于摩尔人摩尔人是中世纪伊比利亚半岛(今西班牙和葡萄牙)、马格里布和西非的穆斯林居民。历史上,摩尔人主要指在伊比利亚半岛的伊斯兰征服者。直到3世纪,"毛利"这个名字罗马人用来对所有未罗马化的由自己首领统治的北非土着的称呼。摩尔人主要由埃塞俄比亚人、西非黑人、阿拉伯人和柏柏尔人组成,也有伊比利亚半岛出身的土着穆斯林。--译者注统治时期的西班牙。

  欧洲最早靠商业致富的,好像是意大利的各个城市。当时的意大利,是世界文明中心,代表着当时最高的进步水平。当时发生的十字军运动,虽然造成了极大的财产损失和居民伤亡,阻碍了欧洲大部分地区的发展,但是对意大利许多城市的发展却极其有利。因为,为了争夺圣地,各地都派出了大量军队,而这些军队的转移,极大地支持了威尼斯、热那亚和比萨等城市的航运业。就连十字军,有时也会需要这些地区的船只运送粮食。这些地区的航运业,简直就是军队的辎重队。使欧洲其他各国损失惨重的十字军,同时也使这些民主国变得更加富裕。

  由于大富翁一般都有虚荣心,所以商人往往会把制造品和奢侈品运到富国,以满足他们的需求,从而从大富翁那里换取大量的富国土地生产物。所以,欧洲当时的大部分商业,经营的都是本国土产物和较文明国制造品的交换业务。英格兰的羊毛,不但经常用来交换法兰西的葡萄酒,还经常用来交换佛兰德的精制呢绒;波兰的谷物,更是被广泛地用来交换法兰西的葡萄酒和白兰地酒,有时也用于交换法兰西和意大利的丝绒。

  由于国外贸易的带动,精制造业逐渐在一些尚未建立精制造业的国家普及。一旦对于精制造品的嗜好在国内普及,人们对精制造品的需求就会极大地增加。这时,商人为了减免运输费用,一定会有在本国建立这种制造业的想法。自从罗马帝国崩溃后,西欧各地就这样为了减免远途运输费而建立了制造业。

  在这个世界上,只要是大国,就一定有自己的制造业,这一点我们必须注意。不过,我所说的大国的制造业,是指产品适于远销的精制造业。在各个大国,大部分居民的衣服和日用品都是国内生产的。这种情形,常见于所谓的无制造业的贫国,而不经常见于那些制造业发达的富国。富国下等人的衣服和日用品,相比于贫国,有很大一部分都是外国产物。

  当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时,适于远销的制造业就会产生。

  一、国内商人和企业家,有时会像上面所说的那样,义无反顾地把资本投在仿效外国某种制造业上

  这类制造业,是国际通商的必然结果。比如,13世纪时期,卢卡卢卡是意大利中部城市,位于塞尔基奥河河谷平原,西南距比萨20公里。其建于公元前180年。--译者注地区盛行的制绸业、制绒业和制缎业,都属于这类制造业。后来,这种制造业被残暴的卡斯特鲁乔卡斯特鲁乔·卡斯特拉卡尼,卢卡的公民,在乌古乔内后成为卢卡和比萨的统治者。--译者注废止了。1310年,卢卡政府驱逐了900个家族,其中有31家迁到了威尼斯,并经威尼斯多种特权的允许,在威尼斯开办了制绸业。它们在开业之初,就雇用了300名工人。像这样发展起来的制造业,还有伊丽莎白时代才传入英格兰的呢绒业,以及今日里昂和斯波塔斐尔的制绸业。其实,呢绒业最早是在古代的佛兰德出现的,然后才慢慢扩展到了英格兰。

  由于这类制造业是仿效国外建立的,所以它所用的材料,大部分也都来自外国。威尼斯制造业建立的初期,所需的材料也都是从西西里等地输入的。在此以前的卢卡,也是用外国的材料来完成其制造业的初期建设的。

  在16世纪以前的意大利北部,人们似乎还不知道种植桑树、饲养蚕。直到查理九世查理九世(原名夏尔·马克西米利昂,1550年6月27日至1574年5月30日)法国瓦卢瓦王朝国王(1560年至1574年在位);亨利二世与凯瑟琳·德·美第奇之子,生于巴黎西郊的圣·日尔曼·翁·莱伊;1550年被封为奥尔良公爵;1560年兄长弗朗索瓦二世夭折后,当时是奥尔良公爵的查理九世于1561年在兰斯加冕为法国国王。--译者注时期,种桑养蚕的技术才传入了法国。当时的佛兰德,主要是靠输入西班牙和英格兰的羊毛来满足其制造业所需。西班牙羊毛,虽然没有应用在最初的英格兰毛织物生产过程中,却被初期的远销毛织业广泛采用。现在,里昂的制造业所用的丝,大部分也都是从外国输入的。事实上,里昂制造业发展初期所用的丝,差不多都是从外国输入的。斯波塔斐尔的制造业,用的大概向来都不是英国的材料。由于创办这类制造业的人比较少,而且他们的目的大多数都是获取自身利益,所以他们往往会先出于利害关系和临时主意的考虑,再来决定是把地址选在海滨城市还是内陆城市。

  二、家用品制造业或粗制造业得到了逐步改良,最终发展成为远销的制造业

  前面说过,哪怕是最贫穷的国家,也拥有家用品制造业或粗制造业这两类制造业。这两类制造业,可以逐步改良成真正的制造业。改良所用的材料,大部分都是由本国生产的,它们一般产自距离海岸很远的地方,有的甚至产自距离航运线路也非常遥远的内地。由于内地土壤肥沃、容易耕作,所以其产物不但能维持耕作者的生活,还能剩余很多。但是,由于内地航运不便,而陆路运费又太贵,所以那些剩余产物根本不容易运到外地去。

  由于土地出产的丰饶降低了粮食价格,所以一部分工人就决定住在那里。在他们看来,在那里劳动所能获得的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要多于其他地区。再者,他们可以用本地出产的材料作生产原料,等他们把材料制成成品之后,就可以换得更多的材料和粮食。由于他们不用担负从内地到沿河、沿海或其他遥远市场的运费,所以就节省了更多的剩余生产物。这么以来,耕作者要从工人那里取得他们所需的物品时,所需的条件就会比以前简易;另外,他们还能以更高的价格卖出剩余生产物,并能以较低的价格购买他们所需的其他便利品。在这种情况之下,农民就会受到鼓励,并有能力进一步对土地进行耕作和改良,最终增加更多的剩余生产物。制造业诞生于肥沃的土地,而其发展反过来又增强了土地的产出力。最初,制造业仅能供应本地的需求,经过改良之后,它们就可以远销外地市场了。因为,远销原生产物或粗制造品时,需要花费这些物品本身担负不起的陆路运费,可是精制造品却能在小容积中包含大量价格,所以不存在承担不起运费的问题。

  打个比方,一匹重量只有80磅的精制呢绒,所含的价格就远远超过80磅羊毛的价格,有时甚至能购买到几千磅能维持各种工人及其雇主生活的谷物。如果把这种谷物直接运到国外去,一定非常困难;可是,要是把它们转变成精制品的形态,那么即使要把它们运到天涯海角,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问题。按这种方式自然发展起来的制造业,在利兹、哈利法克斯哈利法克斯,大西洋沿岸诸省中最大港口城市,是世界上第二大的自然深水港;位于新斯科舍省南的一个半岛上,濒大西洋,世界最深不冻港之一。--译者注、设菲尔德、伯明翰、伍尔弗汉普顿等地都比较常见。这种制造业,是农业发展的结果。

  欧洲现代制造业的推广与改良进程,一般比那些由对外贸易发展而来的制造业缓慢。现在,制造业在上述各地都非常繁荣。在这些制造业发展为外销制造业之前的一百多年,英格兰的精制呢绒就已经举世闻名了,而其原料就是西班牙羊毛。

  前一种制造业的推广和改良,是与农业的发展同步进行的;而农业发展,又是国外贸易和制造业这一国外贸易的直接产物共同作用的结果。下面,我将详细说明这一点。

  城市工商业会促进农村的发展

  工商业城市的增加与发展,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促进农村的开发与发展。

  一、 为农村生产物提供市场

  工商业城市越发展,其所能提供的市场越巨大,就越方便交易活动的进行。这么以来,农村生产物的市场自然也就广阔多了,自然会促进农村的开发与发展。工商业城市对农村的促进作用,不仅会惠及当地农村,还或多或少地惠及了与其有通商往来的农村。这些工商业城市,为与其相关的农村提供了交易原生产物或制造品的市场,因而促进这些农村的产业发展。相比之下,都市附近的农村自然会得到最大的实惠。因为,当生产物距离工商业城市较近时,其消耗的运费也较少,所以,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城市对其剩余生产物的需求量就会比距离城市较远的农村多;如果商人以高价买进这些生产物,又以低廉的价格卖出,那么这些生产物给较近农村提供的实惠,自然也就最大了。

  二、 都市居民经常购买那些未被开垦的土地

  商人们渴望自己能成为乡绅。事实上,一旦他们成为乡绅,土地往往会因此而得到最大限度的改良。商人不同于那些惯于奢侈的乡绅。乡绅们只知道花钱,至于赚钱的事情,他们从未想过。商人们就不同了,他们经常投资于一些有利的事业,希望通过投资,不但能收回本金,还能赚得一些利润。

  由于商人和乡绅的思维习惯不同,所以他们在面对事业时的表现,自然也就不同了。同样是经营事业,商人往往表现得很勇敢,乡绅却比较胆小。比如,投入大量资本改良土地的商业活动,对商人来说,只要有希望将这笔资本的价值按照所花费用的比例增大,那么他就会立刻着手去做;而乡绅就不同了,即使他有足够的资本,他一般也不敢这么做。就算乡绅真的对土地进行了改良,他所用的改良资本也只是每年的剩余收入,而不会是他积蓄的资本。如果一个都市的四周有很多土地未经开垦的农村,那么当地商人在开垦土地方面的活动,必定会比乡绅活跃得多。这一点,住在当地的人,都能有幸看到。此外,商人在经商的过程中,还养成了有序、节约、谨慎的好习惯。这些好习惯,都有利于他在改良土地上的投资,所以他自然能够很容易地取得成功,并由此获得利润。

  三、 自从工商业发达之后,农村居民就减少了与邻居的战争,也逐渐脱离了对政府的依附

  在发达工商业的影响下,政局逐渐好转,农村居民逐渐过上了有序、安全、自由的生活。这一效果是工商业发展所产生的最重要结果,只是世人没有注意罢了。据我所知,至今只有休谟先生注意到了这一点。

  如果一个农村既没有国外贸易,也没有精制造业,那么当地的大地主从耕作者那里获得的大部分土地生产物,就会因为没有交换市场而被无所谓地花在待客上。这部分土地生产物,如果可以养活100人,他就会把它们的全部花在这100个人身上;如果足够1 000人吃喝,他无疑也会将它们全部花在供养这1 000人吃喝上,而不会用于其他用途。光是依据他身边经常婢女、家仆和门客成群,就可以看出这一点。他无偿地提供他们的生活所需,所以他们自然会像士兵服从国王一样服从他。在欧洲工商业尚未大规模发展之前,上自王公之类的大人物,下至小领主之类的大富翁,都以超出我们想象力的阔绰来待客。例如,威廉·鲁弗斯威廉·鲁弗斯是征服者威廉的第三个儿子(威廉一世),并从他身上继承了英国王位。--译者注的威斯敏斯特餐厅里,就经常人满为患,以致托马斯·波克经常要用干净的草铺地,以免没有座位的武士和文人坐地就食时弄脏衣服。瓦维克大公的待客人数更多,据说他每天都在各个庄园款待宾客,宾客人数有3万之多。这种说法虽然有点儿夸张,但是,既然传言如此夸张,那么其实际数目必然也不会太小。这种大规模的待客现象,在几年前的苏格兰高地一带还比较盛行。这一点,是大家都知道的事实。这种风气在其他一些工商业极不发达的民族,好像也普遍可见。伯柯克博士曾经说过:"我在阿拉伯见过一个酋长酋长是一个部落的首领。酋长制度在撒哈拉沙漠以南的非洲广大地区比较普遍,尤其盛行在广大偏远、落后的地区。据考察,酋长制度最初是从原始的氏族制度发展演变而来的。非洲在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逐渐过渡时,大大小小的酋长土邦和酋长制度便慢慢在氏族制度的基础上形成了。--译者注,他在他售卖牲畜的集市上当街宴请包括乞丐在内的所有行人。"

  佃农是可以随意退租的农民,不同于贱奴,但是,他们却和婢女、家仆一样依赖大领主。他们缴纳的地租,怎么算都不等于土地所能提供的生活资料。在数年前的苏格兰高地一带,足以维持一家人生活的土地地租,只有一克朗或是一只羊,甚至是半克朗或一只小羊。在现在的一些地方,也经常能够看见这种情况,而且,当地一定数量的货币所能购得的商品,也并不比其他地方多。

  在有些农村,大庄园的剩余生产物只能在本地消费。这时,地主便会出于便利的考虑,认为与其在自己家里消费掉全部的剩余生产物,还不如拿出其中的一部分剩余生产物,去离家不远的地方消费,以便消费这些剩余生产物的人们,能够像门客、家仆一样对自己百依百顺。这么以来,他的许多麻烦事儿就被省去,从而过上家庭人数相对较少的一般生活。

  可随意退租的佃农,只需要偿付稍微多于免役租的一小部分地租,就可以拥有一块足以维持全家人生活的土地。但是,他还是和婢女、家仆一样依附于领主,得无条件服从领主的一切命令。对这类领主而言,养佃农和养婢女、家仆根本没有区别。所以,佃农和婢女、家仆维持生活所需的粮食,都是领主"施舍"的。一旦领主不高兴了,他可以随时决定要不要再继续进行这种"施舍".这时,大领主必然有驾驭其佃农和家奴的权威。正是这种权威,构成了古代一切贵族权力的基础。贵族们平时裁决居民的生活矛盾,战时则担任居民的统帅,以抗击不法者。所以,他们是境内居民的唯一的治安维持人、法律执行者,这一权力,即使是国王也享受不到。古代的国王,只是领土内的最大领主,他只有在和其他领主共同防御敌人时,才能得到其他领主的一些尊敬。如果国王胆敢越权,以自己的权力强制某个大领主属地内的人民偿还一笔小债,那么一旦那些居民联合起来,国王为此付出的代价恐怕要等于平息一场内战所花的气力。所以,他不得不让农村执法者掌握大部分的农村司法权,也不得不让统辖民兵的人掌握统帅民兵的权力。

  有人认为,这种地方性裁判权的起源是封建法律。这种说法其实是错误的。早在所谓封建法律之前的数百年,欧洲就出现了掌握最高民事和刑事裁判权的大领主,他们同时还掌握着包括招兵、铸币、制定地方行政法规在内的一切权力。比如,在英格兰被征服后,日耳曼各个领主掌握了强大的统治权和裁判权;而实际上,在英格兰被征服以前,撒克逊各个领主就已经掌握了相同的统治权和裁判权。所以说,英格兰的地方性裁判权,并不是在它被封建法律征服以后才出现的。

  法兰西的统治权和裁判权,无疑更是先于封建法律出现的。事实上,这些权力是伴随着各种财产制度和风俗习惯而产生的。在这里,我们就不说古代的英、法两个王国了,就算是在近代,我们也能找到一些证据来证明是制度和风俗等原因造成了这些结果的。在20多前年的苏格兰罗赫巴,有个名叫卡迈伦的绅士,甚至拥有对其民众执行最高刑事裁决的权力,而他其实不过是雅格尔公爵的一个家臣罢了,既没有获得正式的委任状,也不是治安推事。据说,虽然他没有按照一定的司法仪式来进行审判和裁决,但其判决结果却非常公正。他每年所得的租金,就只有500镑,我想他当时之所以会承担这种权力,也许只是受当地的治安实情所迫。1745年,他带领着800个人,参加了斯托亚起义。

  推行封建法律的目的,绝对不是增强封建领主的权力,而是削弱封建领主的权力。封建法律把上等人分成了上自国王、下至领主的不同等级,每个等级都各有各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领主的全部地租和土地管理权,都由其直接上司支配。最终,国王掌握了各大未成年领主的地租和土地管理权。国王对这些未成年的领主,既有保护和教育的责任,又有监护的义务,还得为他们选择身份相称的结婚对象。这种法律的本意,是加强国王权力、削弱大领主。不过,由于它本身的财产制度和风俗习惯是造成社会纷乱的原因,所以它根本不可能为乡村居民带来良好的社会秩序和政府统治。当时,政府的权力还是非常小,贵族的权力也仍然像以前一样大。正因为贵族拥有的权力过于强大,政府的权力才被严重削弱了。所以,即使建立了封建等级制度,国王的权力也仍然不足以制服大领主,只有任大领主像以前一样横暴。各个贵族之间,仍然会不断地发生战争,有时甚至连国王也经常参战,使得大片乡野都陷入了强取豪夺的骚乱景象之中。

  封建法律用尽一切强制手段都不能削弱的大领主权力,却被国外商业和制造业逐步地分解了。自从出现了国外商业和制造业之后,大领主所得的土地剩余生产物,就有了与其他物品进行交换的市场。而且,大领主由此换得的其他物品,也无须与佃农和农奴分享,完全可以由他独享。于是,就出现了"专门利己,毫不利人"的信条。这一信条,几乎得到了所有主子的认同和遵守。所以,一旦独享全部地租价值的方法被他们发现,他们就不愿意再和别人分享这些价值了,而宁愿用足以维持1 000人1年生活的粮食,去换取金刚石纽扣这类毫无实用价值的物品。他们舍弃的东西,除了这些粮食之外,还有这些粮食给他们带来的权威。金刚石纽扣是由他独享的,而粮食却要与1 000人共享,其中的区别极其明显,但也需要有明智的判断才能做出取舍。最终,他们为了满足那一点幼稚而又鄙薄的虚荣心,舍弃了封建法律用尽一切手段都没能分解的权威。

  在一个没有国外贸易和精制造业的国家,如果一个人每年的收入是1万镑,那么他消费这1万镑的方法,也许只有养活1 000个因为依附于他而对他俯首帖耳的人。但是,在现在的欧洲,则完全是另外一种情况,这1万镑的收入,即使不被用于养活20个人或使唤10多个仆役,也能直接全部消费掉。事实上,这1万镑的收入经常直接被全部消费掉。这种消费,可以间接地维持一些人的生活,可能其维持的人数还跟以前一样多,说不定比以前还要多。可能那些粮食只能换到少量宝物,但采集、制造这些宝物所花的费用,显然更多,不仅包括工人工资,还包括直接雇主的利润。正因为如此,这种宝物的价格才非常昂贵。他直接支付的,是宝物的价格;间接支付的,是维持工人生计的劳动工资,以及提供给雇主的利润。他所支付的这部分间接价值,只占了他们全年生活费的极小一部分,甚至极少占他们全部生活费的1/10,一般也就占1%,有时甚至不足1‰、1。他维持了他们的一部分生活,却没有维持他们的长年生活,所以他们在他面前,一般都是独立自主的。

  在存在佃农和门客的时代,大地主用自己的地租来维持这些佃农和门客的生活。等到出现了商人和工匠,总地租所能养活的人数也和以往差不多。不过,由于乡村式的待客方法往往存在很大的浪费,所以现在同量地租所能养活的人数,也许比以前还要多很多。可是,一旦分别计算这些地租为这些人提供的生活费用,这些地租的贡献就极其微小了。这时,每个商人和工匠的生活费,几乎都是由成百上千个不同的顾客提供的,而不再像以前一样只由一个人提供。大地主的消费,也在一定程度上由这些商人和工匠来提供。

  在这种情况下,大地主的个人消费开始逐渐增大,以至于他的门客也越来越少,直到没有。同理,一些佃农,也因为没有存在的必要而逐渐被打发走了。在大力开垦和改良农田的同时,地主不顾裁减佃农引起的怨言,径直把佃农人数减少到了当时所需的最低水平。这么以来,不必要的寄生者就没有了,地主从佃农那里收取的剩余生产物也逐渐增多了。另外,由于制造业为他提供了直接消费这些剩余生产物的方法,所以他就独享了这些剩余生产物。于是,他的个人消费就增加了。而个人消费的增加,又加强了他们对现在所得地租能够超过现有土地产出力的期望。但是,要实现这一期望,就要对土地进行进一步的改良。这么以来,佃农就要加大改良费用的投入力度。不过,要是佃农没法在土地租期届满之前收回增加的这部分资本及其利润,他就绝对不会同意地主加租,要不就是要求延长土地租期。由于地主们爱慕虚荣,习惯了铺张浪费,所以最终还是答应了佃农的条件。正因为如此,才出现了长期租地权。

  佃农只要给付足够的代价,就可以随意耕作土地或退租,他并不是地主的所有物。他和地主之间,是相互平等的金钱利益关系。由于佃农可以随意退租,所以他绝对不会为了给地主提供服务而牺牲自己的生命和财产,即使是在土地租期延长之后,他也是独立自主的,不用为地主做租约或习惯之外的任何一件事。

  既然大领主与佃农和门客相互独立了,那么大领主执行或干涉法律的权力也就跟着消失了,自然无法再扰乱社会治安。这样,就等于他们已经卖掉了他们那由来已久的权力,但他们卖出这种权力的原因,并不是饥饿或是追求成人所应追求的宝石或钻戒,而仅仅是满足儿童式的娱乐。渐渐地,他们就变得跟城市中的殷实市民或平凡商人一样了。于是,无论是城市还是乡村,都设立了政府。此后,都市和乡村的政治都开始处于安定有序的状态。

  下面的这件事好像与上述主题无关,不过有必要在此提一下:在商业国,很少能看到大宗地产能够世世代代相传的现象。不过,这种现象在威尔士、苏格兰高地这些商业不发达的国家,倒是普遍可见。阿拉伯是一个到处都是贵族的国家,当地有一位鞑靼可汗还写了一本历史书,其中记载的全是有关贵族世系的事迹,这本书还被翻译成了好几种欧洲文字。由此可见,在古代的这些国家,世系家族是普遍可见的。

  如果一国富人的收入只能用于养活尽量多的人,那么富人往往不会独享其收入,反而会仁爱而又热切地希望自己能够养活更多人,甚至企图养活超过他能力限度的人数。但是,当一国富人的大部分收入可以由个人独享时,他往往会没有限制地消费这些收入,以满足他个人那永远也不可能得到满足的虚荣心。所以,即使是在严厉禁止挥霍、浪费的商业大国,也很少有能够长期维持富裕的家庭。而商业不发达国家的情况就不同了,即使没有禁止挥霍、浪费的法律,当地也有很多能够长久地维持富裕的家庭。至于鞑靼和阿拉伯这类游牧民族,由于其剩余财产不容易消费,所以根本没必要颁布取缔浪费的法规。

  给予公众幸福,是一项极其重要的使命。这项使命,竟然是由大领主和商人这两个全然不顾公众幸福的阶级完成的。大领主的唯一动机,就是其幼稚的虚荣心能得到满足;而商人和工匠,也同样是出于一己之私才行事的。他们的终极目标都是赚钱,只要哪个地方能够赚到钱,他们就会去那里。最后,这项使命,就在愚蠢的大领主和勤劳商人的共同努力下逐渐得以完成。即便如此,他们也全然不了解这项使命,也没有预见这项使命在客观上是由他们完成的。

  所以,事实上,是城市工商业促进了欧洲大部分农村的开发与发展,而不是农村的开发与发展导致了城市工商业的出现。

  不过,由于这种发展违背了自然趋势,所以其发展速度也是缓慢的,而且充满了不确定性。比如,欧洲各国就是以工商业为富国基础的,所以其进步速度比较慢,在将近500年的时间内,大部分地区的人口也没有增加一倍;而我们在北美的殖民地则是以农业为富国基础的,所以进步速度比较快,有些地区在20年或25年的时间内就增加了1倍的人口。

  由于欧洲存在长子继承法和各种永久占有权,因而不能分割当地的大地产,所以小地主数目也无法增加。我们也知道,拥有有限土地的小地主,非常熟悉而又爱护自己的土地,并喜欢开发和改良它们。在各种耕作者当中,小地主是最勤劳、聪明,因而也是最容易取得成功的人。但是,由于长子继承法和各种永久占有权限制了土地的出卖自由,使得购买土地的资本比可以出售的土地多得多,所以土地的售价经常会高得离谱。不过,这些土地的地租经常连支付买价的利息都不够,更别说是支付土地修整费及其他各种费用了。所以,以小额资本在欧洲购买土地,所能获得的利润是最少的。不过,有些原本从事工商业活动的人,会出于资本稳妥的考虑而花费小额资本去购买土地。此外,还有一些专门从事个别职业的商业家,也会出于资本安全的考虑而购买土地。

  如果一个人不愿意从事工商业,而甘愿花两三千镑去购买并开发一小块土地,那么他诚然可以凭借自己的力量过上愉快的生活,却绝对不可能成为大富翁或是大名人。可是,如果他在别的领域投资,那么他就有希望和其他一些人一样,最终成为大富翁或是大名人。另外,这类人并不希望变成地主或是农民。再加上可以购买的土地比较少,而且土地的售价又非常高昂,所以许多原来可能投入土地开发和改良的资本,就流入了其他行业。

  北美洲的情况则相反,在当地,只需要花费五六十镑就可以开办一个农场;而且,无论是用大量资本还是用小额资本来购买和开发土地,都能获得最大的利润。要想在这些地区致富或是成名,最直接的方法就是购买和开发土地,因为要得到当地的土地,几乎不用花什么代价,而且所得自然生产物的价值也相对较大。

  北美洲发生的这类事情,绝对不可能发生在欧洲这类土地早已成为私有财产的国家。可是,如果一个过世大家主的地产被平均分配给了他的子女,那么这些地产就有可能会出售。这么以来,就会有更多的待售土地,从而降低了土地的离谱高价,逐渐使自由地租能够支付买地的利息。这时,用小额资本购买土地,也会和购买其他东西一样有利。

  英格兰不但拥有天然肥沃的土地,还拥有相对较长的海岸线、纵横交错的通航河流,所以其内陆水运比较方便,它比欧洲其他任何大国都适宜经营国外通商、远销制造业,也适宜于进行上述情况引起的种种改良。而且,自从伊丽莎白即位之后,特别维护工商业利益的法律相继建立。这些法律对工商业的有利影响,是欧洲其他任何国家,哪怕是荷兰,都望尘莫及的。于是,自伊丽莎白即位之后,英国工商业就开始不断向前发展;此外,英国农村也得到了不断的开发与发展,只是其进步速度没有工商业那么快而已。在伊丽莎白时期之前,大部分土地就开始耕种了,不过仍有相当大的一部分土地尚未开发,而已耕作土地则大部分都不尽如人意。

  英格兰法律对农业的鼓励,不但有借助保护商业间接鼓励的方式,还有直接奖励的方式。例如,只要不是歉收的年份,谷物就可以自由输出,而且有奖金鼓励;而在收成一般的年份,则对输入征收相当于禁止输入的高额关税;至于只允许从爱尔兰输入活牲畜的法律,也是不久以前才颁布的。所以,土地耕作者实际上可以独享面包和家畜肉这两种最重要的土地生产物。这种奖励最终都只是幻想而已,关于这一点,我将在后文进行详细阐述。不过,我们至少可以由此推断,英国立法当局确实有意要赞助农业。而且,英格兰法律曾经为保障人民的安定和独立付出了最大的努力,所以受到了人们的普遍尊敬,这一点才是最重要的。所以,即使英格兰仍然存在着长子继承法,也继续征收什一税,并且有时还会实施违背法律的永久占有权,但其对农业的鼓励作用,却是欧洲其他国家都没法儿比的。

  不过,即便如此,英格兰农业的状况也仍然不好。显然,如果英格兰农业只是从商业进步中得到间接鼓励,而没有得到政府的直接鼓励,只是顺其自然地停留在与欧洲其他各国相同的处境之中,那么农业状况将会更加不堪。自从伊丽莎白即位至今,已经有200多年了,这通常是人类繁荣所能持续的最长时间。

  大约在英格兰成为商业大国之前的100年,法兰西就拥有了非常可观的对外贸易。根据当时人们的设想,法国航海业早在查理八世查理八世(1470年6月30日至1498年4月7日),是法国瓦卢瓦王朝嫡系的最后一位国王(1483年至1498年在位),他是个年轻的军事家。--译者注远征那不勒斯那不勒斯是意大利南部的第一大城市,坎帕尼亚大区以及那不勒斯省的首府,城市面积117平方公里。--译者注以前,就已经非常可观了。但法兰西土地的耕作和改良情况,总体上还是不如英格兰。法国农业,从未得到过法国法律的直接奖励。

  西班牙与葡萄牙在和欧洲其他各国进行国外贸易时,使用的船舶大多数都是国外的。尽管如此,它们的对外航运也非常可观;至于这两国与它们富饶而广大的殖民地进行的贸易,用的则多是本国船舶,其规模更为巨大。不过,即便是如此大规模的国外贸易,也没能带动这两国产生大规模的远销制造业;此外,这两国境内,至今仍有大部分土地尚未开发过。除了意大利之外,葡萄牙是欧洲最早进行国外贸易的国家。

  在所有的欧洲国家中,似乎只有意大利一国的土地,是通过国外贸易和远销制造业而得到完全开发和改良的。根据古西亚迪尼的记载,意大利早在查理八世入侵之前,就已经开始耕作国内土地了。无论是平坦、肥沃的土地,还是荒芜的丘陵地带,都被耕种了。究其原因:一是该国的地理环境相当有利于农业的发展,二是其境内的大量小领主都对土地的全面开发做出了贡献。不过,即便意大利当时的土地耕作情况,真的像这位贤明的近代历史学家所说的那样,它也仍然有可能比不上英格兰现在的土地改良水平。

  不过,通过工商业所获得的资本,一般都是没有保障性的财产,只有将其转化为对土地进行开发和改良的资本,其安全性才能得到保障。有一种说法是,商人并不属于某个特定的国家,这话说得的确没错。因为,对于商人来说,营业场所在什么地方并不重要。如果他们对某个国家有一些小意见,那么他们可以直接从这个国家抽出他们的资本,带着这些资本去其他国家投资。既然资本迁移了,那么资本所维持的产业必然也要跟着迁移。只有在资本以建筑物或土地永久改良物的形式在某国固定下来时,它才属于该国。汉萨同盟所拥有的大量财富,只有在13、14世纪留下了一些模糊的痕迹,现在都已经不知去向了。而且,其中某些城市都只有拉丁文名称,至于其属于欧洲的哪一部分,以及其具体方位,确定起来都不容易。

  15世纪末至16世纪初期,意大利遭受了一场大灾祸,大大削弱了伦巴迪亚和托斯卡纳托斯卡纳区位于意大利中西部,面积近平方公里;行政区首府为艺术文化古城佛罗伦萨。--译者注的工商业。但是现在,这些地方仍然人口稠密,其土地的改良状况也非常好。佛兰德也发生了类似的情况。佛兰德在内战之后,由西班牙人统治,以致安特卫普安特卫普位于比利时西北部斯海尔德河畔,是比利时最大港口和重要工业城市,面积140平方公里。--译者注和布鲁赛斯的大商业进程都受到了一定的阻碍。但是,现在的佛兰德,仍然是欧洲最富有的地方,它的人口密度是欧洲最大的,其耕作水平在欧洲也是最先进的。

  以商业为唯一来源的财富,受战争与政治上的一般变革的影响比较大,很容易耗竭。相比之下,由农业改良聚集起来的财富就可靠得多;只有像罗马帝国崩溃这类由外敌入侵引起的、持续近200年之久的激烈变动,才有可能破坏它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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