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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宗吾谈经济

书名:厚黑学 作者:李宗吾 本章字数:3849

更新时间:2014年12月29日 19:24


7.宗吾谈经济

  宗吾对于经济,他以为要改革经济制度,首先应将世间的财物,何者应归公有,何者应归私有,划分清楚,公者归之公,私者归之私,社会上才能相安无事。

  第一项,地球生产力:洪荒之世,地球是禽兽公有物,后来人类出来,把禽兽打败了,地球就成为人类的公有物。所以地球这个东西,应该全人类公共享受,根本上不能用金银买卖。资本家买去,招佃收租,固是侵占了公有物;劳动者买去,自行耕种,也是侵占了公有物。何以故呢?假令有人雇工在荒山种树一日,给以大洋二元,他得了报酬,劳力即算消灭。树在山上,听其自然生长,若干年后,出售得价百元或千元。此多得之九十八元或九百九十八元,全是出于地球的生产力。地球既为人类公有物,此多得之九十八元或九百九十八元,即应由全人类平摊。劳动者只能享受劳力相当的代价,而不能享受此项生产力。所以说,资本家买去招佃收租,劳动者买去耕种,同是侵占了公有物。因此之故,全国土地,应一律收归公有,由公家招佃收租,其利归全社会享受,方为合理。

  第二项,机器生产力:替人做工一日,得大洋二元;做手工业,每日获利,也不过此数,这算是劳力的报酬。若改用机器,每月可获利百元或千元。此多得之九十八元或九百九十八元,仍出于机器的生产力,不是出于工人的劳力。当初发明机器的人,业将发明权放弃,机器便成为人类的公有物。此九十八元或九百九十八元,即应归全人类平摊。旧日归厂主所有,是侵占了公有物,所以应该收归公有。工人做工,给以相当的代价;由机器生产出的利益,归全社会享受,方为合理。

  第三项,脑力和体力:世间之物,只有身体是个人私有的。由身体又发出两种力:一是脑中的思考力,一是手足的运动力。这两种力,即是个人的私有物。社会上想用它,就应出以相当的代价;并且出售与否,各人有完全自主权,不能任意加以侵犯。

  基于上面的看法,即可定出一条原则:“地球生产力和机器生产力,归社会公有;脑力和体力,归个人私有。”依据这个原则,以改革经济制度,社会与个人自然相安无事。

  斯密士主张营业自由,个人的脑力和体力,可以尽量发展,这层是合理的,但他同时主张有金的人,可购土地以收佃租,可购机器以开工厂,就未免夺公有物以归私了。马克思主张土地和工厂,一律收归公有,这层是合理的;但他同时主张强迫劳动,认为个人的脑力和体力,是社会的公有物,就未免夺私有物为归公了。唯有中山先生的民主主义,公者归之公,私者归之私,有斯密士马克思之长,而无其流弊。故世界经济学,可分三大派;斯密士为一派,是个人主义;马克思为一派,是社会主义;中山先生则融合个人主义和社会主义,而独成一派。

  马克思讲共产,中山先生也讲共产;马克思是“共现在”,中山先生是“共将来”;马克思是“收归公有”,中山先生是“购归公有”,现在可本中山先生遗意,定出一条原则;“金钱可私有,土地和机器不能私有。”于是将私人所有的土地和使用机器的工厂,一律购归公有,就成为“共将来不共现在”了。但是全国的工厂如此之多,土地如此之广,购买之款,从何而出呢?

  于此当首先制订一条法令曰:“银行由国家设立,私人不得设立。人民有款者,存之银行。需款者,向银行贷用。其有私相借贷者,法律上不予保护,因借贷而涉讼者,其款没收归公。藏巨款于家而被劫窃者,贼人捕获时,其款亦予以没收。有存款于外国银行者,查明后,取消其国籍,华侨所在地,设立国家银行,存储华侨之款,由国家转向外国银行,私人不得径往储存。”如此,则人民金钱,集中国家银行,即可供一切之应用。至银行月息多少,视随时情况而定。如假定存入为月息一分,贷出为一分半或二分,即无异于以金钱放借者,缴所得税三分之一或二分之一与公家。

  首都设中央银行,各省设省银行,各县设县银行,县以下设银行和村银行,银行法既已确定,则应属公有的财物,即可着手收买。

  (1)私立银行,一律取消,其股本存入国家银行,给以月息。

  (2)使用机器的工厂,和轮船、火车、矿山、铁道等,均收归公有,收入成本,存入国家银行;经理及职工等,悉仍其旧,不予变更,所有红息归缴国库,手续是很简单的。

  (3)全国土地房屋,一律照价收买。例如,某甲有土地一段,月收租银一百元,即定为价值一万元,存入银行,每月给以息银一百元。人民需用土地房屋者,向公家承佃。其有土地自耕、房屋自住者,则公共估价,或投票竞佃,以确定其租息,原业主有优先承佃权,如此则全国四万万五千万人,无一人不是佃户,亦即无一人不是地主,是之谓“平均地权”.

  (4)国际贸易归公,国内贸易归私。出口货,由人民售之公家,转售外国;入口货,由公家购而售人民,听其自由销售,不再课税。外国人在内地设有工厂者,人民不得与之直

接交易。如此则关税无形取消,外货以百元购得者,以一百五十元或二百元,售之人民,即无异值百抽五十,或值百抽百。至外货何者该买,何者不该买,国家自有斟酌,出口入口,两相平衡,我国与外国,两得其益。

  以上四者办理完毕后,即可按照全国人口,发给生活费,以能维持最低生活为原则。因为人民即将土地、机器、银行和国际贸易的收益,交之国家,国家即应保障人民的生存权。法国革命,是在政治上要求人权;我们改革经济制度,则注重生存权。中山先生把生活程度分为三级:(1)需要,即生存;(2)安适;(3)奢侈。

  现在的经济制度,人民一遇不幸,即会冻死饿死,是以“死”字为立足点,进而求生存,进而求安适和奢侈;发给生活费的办法,则是以“生”字为立足点,进而求安适,求奢侈。生存为社会重心,人人能生存,重心才能稳定。

  改革社会,有如医病,有病的部分,应当治疗,无病的部分,不可妄动刀针。从旧经济制度中,将土地、机器、银行和国际贸易,收归国有,这即是有病的部分加以治疗;其余可仍其旧,私人生活,非有害于社会者,不加干涉,这即是无病的部分不动刀针。如此办法,则个人主义和社会主义,两相调和,则中山先生的民主主义,就可实现了。

  中山先生屡次说:“中华民国,是四万万人的大公司,我们都是这公司的股东。”这种说法,再好没有了---那末,如今全国四万万五千万人,即是四万万五千万股东,以一个人为一股,国中生了一人,即新添一股,死了一人,即取消一股,其股权是很分明的。发给生活费,是各股东按年所分的红息;服务社会者,或劳心,或劳力,给予相当代价,即是股东在公司内服务,于分红息外,各得相当报酬。像这样的组织法,不但是工资制,并且是从天然取法来的。说明如下:

  第一,取法人身分配血液之法。身体上某部分越劳动,血液的灌注越多,弥补消耗之外,还有余剩,因之越劳动的部分越发达,这就是人体奖励劳动的方法。准此,对于国中的劳动者,就应该有从优报酬。吾人身上还有许多无用的部分,例如男子之乳,即是无用的东西,但既已生在身上,也不能不给以血液,不过因其不工作,灌注的血液较少,所以男子之乳,渐渐缩小。准此,对于国中的任何人,一律发给生活费,以维持最低生活为止,不劳动者待以不死就是了。饮食从总口入,便溺从总口出,饮食在腹中如何消化,如何运转,脑筋全不知道。准此,国际贸易,由政府支配,国内贸易,听人民自由经营,不必过问。

  第二,取法天空分配雨露之法。自然界用太阳光照耀江海池沼,土地草木,把其中的水蒸汽取出来,变为雨露,又向地上平均落下,不唯干枯之地,蒙其泽润,就是江海池沼,本不需雨露,也一律散给;最妙的,是把草木所含的水分,蒸发出来,又还给它,一转移间,就蓬蓬勃勃地生长起来了。并且枯枝朽木,也同样散给,不因没有生机,就剥夺了享受雨露之权。落在地上之水,听凭草木之根吸取,无所限制,吸多吸少,纯是草木自身的关系,自然界固然容心于其间,准此,土地、工厂、银行及国际贸易收入,原是从人民身上取出来的,除公共开支而外,不问贫富老幼,不问劳动与否,一律发给生活费,而国中致富的机会,人人均等,这即是取法雨露的无私。

  宪法上如规定土地、工厂、银行及国际贸易,一律收归国有,则征兵制、征工制、所得税、遗产税四者,即应废除。当兵者,做工者,俱应给以相当代价,如果征兵征工,即是侵犯了体力的私有权。官吏的服务,店人的经营,都是运用脑力的,如果征收所得税,即是侵犯了脑力的私有权。以劳心劳力所获的金钱,遗诸子孙,这是应该的,如果征收遗产税,也是侵犯了脑力和体力的私有权。

  有人虑及遗产税可以发生资本家,那是不相干的。美国的银行大王、汽车大王、煤油大王、商业大王诸人,除银行大王摩根外,都是赤贫之子;而摩根之致富,并未依赖遗产。他们之所以致富,全靠个人的努力,从事于经营土地、工厂、银行及国家贸易而来。宪法上如把四者定为国家公有,私人不得买卖,这些大王,自然无从产生,这才是根本办法,不在征收遗产税。

  土地、工厂、银行及国际贸易四者,收归公有,大资本家无从生产,是富者削低一级,人有生活费,不至冻馁而死,是贫者升高一级。两级中间,为人民活动的余地。中山先生讲民权主义,不主张平头的平等,而主张立足点平等;因之经济上的组织,以不应主张平头的平等,使全国人贫富相等,而应主张立足点平等,使全国人致富的机会相等。欲务农者,向公家承佃土地;欲做工者,向工厂寻觅工作;为官吏,为教员,为商贾,悉任自由,不加限制。因劳动种类的不同,所得的报酬即不同,或贫或富,纯视各人努力与否为断。如此则可促进人民的向上心,社会才能日益进化。犹如地势高下不平,水便滔滔汩汩,奔趋于海,若平而不流,就成为死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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