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4年12月29日 19:24
中央,层层发榜,以最多数之一人为大总统,次多数之二人为副总统。大总统任期四年,如中途病故,或经全国人民总投票撤职,即以副总统代理,以凑满四年为止。第一任大总统于某年某月某日就职,以后每满四年,于同月同日,新任大总统必须就职;旧任大总统,得票最多数,可以连任。
人民如欲弹劾大总统,即可向村议会提出弹劾案;经村议会议决,以全村名义向区议会提出;区议会议决,以全区名义,向县议会提出;由是而省议会,而国会;经国会议决,弹劾案成立,送交大总统,请其自行答辩。然后由国会将弹劾案及答辩书,加具按语,刊印成册,发布全国,由人民裁决。对于大总统,或留任,或免职,仍用总投票办法,层层发榜,取决于多数。省长、县长,以及保长甲长,人民行使选举权、罢免权,亦参酌此法办理。
大总统违法,经人民总投票,正式免职后,可收交付审判,处其刑,处枪毙,都是可以的。独是未经正式免职以前,大总统在职权内所发出的命令,任何人都该绝对服从,有敢违反者,大总统得法制裁之。
民主共和国,以取法君主专制国为原则,不过把君主的办法,一一拿在人民的手中去行使罢了。君主时代,知县有司法权,今后仍当以司法权授予县长。县长延请精通法律的人为司法官,司法官对县长负责,县长对人民负责,如审判不公,人民弹劾县长、撤换县长就是了。昔日衙门黑暗,是人所尽知的,但现在的司法机关,也易受人蒙蔽。往往事之真相,本地人士,昭然共见;而法庭调查的结果,适得其反。今后当以调查或和解的责任,加之村长和区长。人民有争执事件,先诉诸村长,村长调查明白,即予以调解,如不服,诉诸区长。村长应将调查所得,及调解经过情形,备文送之区长。区长即当再调查,再调解,如不服,诉诸县长。区长又备文送之县长,如仍不服,诉诸省,诉诸中央。村长区长,可依本省习惯法处理;县长以上,则当按国家法律来解决。
人民对于任何机关,如有疑点,都可自请往查。假如某甲对于国际贸易局或中央银行,疑其弊,即可向本村议会提议:“该局或该行,有某点可疑,我要亲往彻查。”村议会询明议决,即向区议会提议本村拟派某甲往查某事。区议会议决,即向县议会提出,由是而省议会,而国会。国会开会议决后,即行知该局或该行,听候彻查。某甲查出有弊,即依法提出弹劾案;如无弊,即在中央报纸声明:“我所疑某点,今已查明无弊。”倘不提弹劾案,又不声明无弊,则某甲应受处分。亦或某甲声明无弊,经某乙查出有弊,则某甲应受处分。其他省市县所辖的机关及工厂等,亦均仿此。
现在民主主义和独裁主义,两大潮流,互相冲突,非将两种主义融合为一,冲突是不能免的。中山先生曾说:美国制宪之初,主张地方分权者,认为人性不善的;主张中央集权者,认为人性不尽是善的。故知民主主义和独裁主义的冲突,仍是性恶性善问题的冲突。但人性是浑然的东西,无善无恶,所以制定宪法,应当将地方分权和中央集权,合而一之。
上述的办法,如能一一做到,则是我国四万万五千万人,有四万万五千万根力线,根根力线,直达中央,成为一个极健全的合力政府。大总统在职内发出的命令,人民当绝对服从,俨然专制国的皇帝一般,是为独裁主义。大总统的去留,操诸人民手中,国家兴革事项,由人民议决,是为民主主义。如此,则两大潮流,即可融合为一了。
现在的政党,无不以夺取政权为目的,第一要争夺的,即是大总统一席,所以应把大总统留在最后来选,先将制定的宪法,拿在一村一区试验。一村一区行得通,一县一省一国即行得通。
施行宪法,当以村为起点,全国实行为终点:以民选村长为起点,民选大总统为终点。这样,可以使热心于宪政的人,回到乡村去,脚踏实地地工作,这样,民主政治的基础,才能得到真正的稳固。于是,逐渐发展开来,而县,而省,而中央,才不至躐等。这种组织方法一经完成后,政党即归于天然的消灭。即使还有政党,也变成了一种学术性团体,既不能操纵国家政权,只有把他们的政见,着书立说,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宣传,希望人民采纳,以期人民了解。各党各派之间,公平竞争。这便等于孔子、墨子着书立说,同时,又亲自周游列国,游说各路诸侯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