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4年12月29日 19:19
由分权转入专权。这就是社会发展的态势。况且治理教化不断发展,分工合作的局面既已形成,则治理人与被人治理,不能在一个人身上同时兼备。而且法令条文日渐繁多,国务政闻日益繁杂,不成为专业者就无暇办理这些事务了。
于是就有了从事管理人的专业人士,叫做“士君子”。而这一社会群体中的人们便将社会契约托付给“士君子”,让他们专门管理和执行;并由大家交纳一定的赋税,作为他们的酬劳以供养其生活。这是古今文明国家通行的法则。随后才有霸道之人,乘管理之便篡夺权力,变一人敬奉社会的法则为一国敬奉他一人的名分,长期占有这种权力而不归还于社会,哪里还知道这权力并非他个人所有呢?最近数百年来,欧洲的一些君主与人民的斗争,大致就是因为这个原因。幸而现在人民的权力日益得到伸张,公共治理事务日渐产生,这就是欧洲政治是其他各洲所不及的原因。虽然如此,这其实只是恢复社会契约政治的本来面目而已。
再说刑罚与奖赏,本来都是控制社会治理大权的。而在实际运用的时候,则是刑罚严于奖赏。刑罚的轻重各时代不同,掌控社会治理大权的人应该有顺应时代匡扶世风的作用。而古时候与现在的时代,社会实际存在有极大差异,这是不可不明察的。
蒙昧时代的人类,使用刑罚,不是所谓的单凭推究人的蓄意居心而定罪的,而是核查其事实,从不曾对人的内心状况加以责难。然而掌管刑罚的人都希望不用刑罚,刑律晓谕民众全是为了弥补社会治理的不足。所以使用刑罚,是社会治理不得已而采取的办法,并非对受刑者有什么深怒痛恨,一定要置之死地不可。也就像说你的所作所为不符合我们社会的利益,而为社会所不容而已。
凡认为将犯罪而还没有犯罪的,则追究已犯之罪。如果本来就不足以治罪,那么治了罪也没什么益处。如果要追究将犯而未犯之罪,则势必不得不取其犯罪意念进行深究。即使只以犯罪事实定罪而诛灭,那么慈母折根树枝有时也可能打死自己的孩子,道路上的人玩抛掷石块的游戏有时也可能砸死附近的人,现在把这些事件全部纳入“杀人者死”的刑律条款中处理,人们只好将自己这种行为推托为不幸而在法律面前无法辩解。这对于刑罚的使用之法,简单倒是简单,但这样要求人民不断向善,不也是很难办到的吗?为何这样说呢?因为过失造成的不幸罪过,不是人们自身所能作主控制的。所以要想使社会治理不断进步,非严格区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不可。刑罚要与犯人自己所犯之罪相当,奖赏一定要给予真正的好善者,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惩恶扬善的目的,并可收到移风易俗的效果。
杀人固然必须处以极刑,但不是有意的过失杀人,这种情形可另当别论,不能与故意杀人者同等受刑。既要论清犯罪的意图又要查清犯罪的事实,务求刑罚得当而不要作严酷的比照。不单是刑罚这类事如此,朝廷、乡里之间,所有的赏赐、惩罚、毁誉都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