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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书名:社会契约论:双语版 作者:(法)卢梭著 戴光年译 本章字数:1215

更新时间:2014年12月31日 22:28


  第七章

  论监察官制

  正像公共意志是由法律来申明一样,公众判断是由监察机构来阐明的;公共的意见即舆论是另一种法律形式,监察官就是这种法律的执行者。而且依照君主的形式,他只是把这一法律应用于个别事件。

  监察官只是人民舆论的发言人,而绝不是人民舆论的权威,一旦它偏离了这一点,它的决定就失去了效用。

  将一个民族的道德和尊崇对象区分开来是没有意义的,因为两者基于相同的原则,而且必然会融合到一起。在世界上所有的民族中,决定他们喜好选择的并不是天性,而是舆论。端正了人们的舆论,人类的道德自然就会纯正起来。人们总是热爱美好的东西,或者说热爱他们认为美好的东西,但正是在这个判断中会发生错误,那就必须对这种判断作出规范。对道德的评判就是对他们所尊崇的东西作出评判,而要对他们所尊崇的东西做出评判,则要看人们观念的尺度。

  一个民族的观念源自它的政体,尽管法律并不对道德作出规定,但道德却从立法中得来;当立法薄弱的时候,道德就开始退化,但是此时,法律做不到的事情,监察官也不能做到了。

  从这一点可以知道,监察官制对维持道德是有作用的,但却不能重建道德。所以要在法律还有活力的时候设置监察官制,因为一旦这种活力消失了,任何事情都失去了希望;当法律失去了自身的力量,一切合法的权力也都不再有力量了。

  监察官制度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维持道德:阻止人们观念的腐蚀;通过以贤明的裁决保持舆论的正确性;有时甚至在

舆论还不确定的时候把它确定下来。比如,在决斗中使用助手曾在法兰西王国盛行一时,但这一习惯由于国王的诏书里的几个字"至于那些使用助手的懦夫们……"就被废止了。由于这一判断预见了公共的判断,因此一下就把公共的判断确定下来了。但是如果试图以同样的诏书宣布决斗也是一种懦弱的行为,尽管决斗确实也是懦弱的表现,但这与舆论的观点不符,公众就会嘲笑这个决定,因为公众对决斗的评判早已形成了。

  我在别的地方已经说过【原注1】,公共舆论是不能受到限制的,在代表舆论的法庭上是不应该存在任何舆论受限制的痕迹的。因此,对于这种罗马人用高超的技巧所使用、拉西第蒙人使用得更加巧妙、而现代人完全丢失了的方法,我们怎么推崇都不过分。

  以前一个品行不端的人在斯巴达的议会上提出了一个很好的建议,监察院未予理睬,却让另一个德高望重的公民重新提出了同一建议。尽管没有对哪一方做出赞美或指责,但这种做法对一方是多大的荣誉,而对另一方是多大的羞辱啊!有些来自萨莫斯【原注2】的醉汉们曾弄脏了监察院的法庭,第二天就有公共的法令允许萨莫斯人可以做下流的事情。而这种惩罚比任何实际的惩罚来得更严重。当斯巴达宣布哪些是正当的,哪些是不正当的,希腊人对这种判断未加任何争辩。

  【原注1】我在本章中只是提出了我的观点,而在我的《至达朗贝先生书》中对此有详细阐述。

  【原注2】他们其实是来自另外一个岛的,但我们语言的微妙不允许我在这里写出它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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