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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书名:社会契约论:双语版 作者:(法)卢梭著 戴光年译 本章字数:8185

更新时间:2014年12月31日 22:28


  第八章

  论公民宗教

  人类最初并没有国王,有的只是神只,没有政府,而只有神权政治。他们像卡里古拉那样进行思考,而在当时的环境中,那种方式也是对的。在经历了感情上和观念上的漫长改造过程,人类才最终决定接受他们同类中的某一个作为自己的主人,并幻想从这一切中获得好处。

  由这一个事实来看,每个政治社会膜拜一个神,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有多少个民族就有多少个神。两个相异的、甚至是敌对的民族是不可能长期事奉同一个主人的,正如两支敌对的军队不可能受同一个指挥官统领。因此,民族的区分形成了多神制,而多神制进而产生了宗教和政治上的不相容,而这两种不相容在本质上是相同的,这一点我在后面还要阐述。

  希腊人曾经有一种幻想,他们在野蛮民族所崇拜的神中发现自己的神,这种想法源自他们荒唐地把自己视为了那些民族的天然主权者。但在我们的时代,研究不同民族的神的同一性是一种荒唐且拙劣的学问,就好像莫洛克、萨士林、克罗诺斯可能是同一个神,腓尼基人的巴尔、希腊人的宙斯和罗马人的朱庇特可能是同一个神,这就仿佛在这些名字不同的虚构者之间存在着某些共同点似的。

  但是,如果有人问为什么在异教信仰的时代,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宗教仪式和不同的神明,却没有发生过宗教战争呢?我的回答是:正是由于这样一个事实,即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信仰和政府,所以国家对神灵和法律并不加以区分。政治的战争也就是宗教上的战争,可以这样说,神的疆域是由国家的疆域所决定的。一个民族的神没有任何控制另一个民族的神的权力。异教徒的神灵绝不是嫉妒的神灵;这些神把整个世界的统治范围进行了划分;甚至连摩西和希伯来人也默认这一主张,并在谈话时会提到以色列的神。当然,他们并不承认迦南人的神,认为迦南是个被流放的、命中注定要毁灭的民族,国土应该被其他民族所占领。但是,考虑一下他们是如何评说相邻民族是如何神圣而不可侵犯的吧,耶弗塔对亚扪人说:"你们的神基抹所拥有的难道不是你们的合法所有物吗?""因此我们同样有资格拥有由我们的神占领的土地。"【原注1】在我看来,这就相当于承认基抹和以色列的神权力是相当的。

  犹太人曾先后臣服于巴比伦王国和叙利亚王国的统治,但是他们坚决拒绝承认除了自己上帝之外的任何其他神灵,这种拒绝便被认为是对征服者的一种反抗,因此为他们招致了种种迫害,这一点我们可从他们的历史中频频读到,在基督教之前这是史无前例的【原注2】。

  既然每种宗教都唯一地附属于相关国家的法律并受其规范,除了征服之外,没有别的办法使一个民族改变自己的信仰,那么唯一的传教士就是征服者;既然改信宗教的义务是由征服强加的,那么在任何宗教进行传播之前就必须先完成征服。正如《荷马史诗》中所描写的,远不是人类为神而战,而是神为人而战。每个民族都在向自己的神祈求胜利,并且开设新的圣坛来感谢神的庇护。罗马人每在攻取一个新的城镇之前,都要先诏令该处的神放弃这个地方。他们之所以允许塔伦坦人保留其愤怒的神灵,是因为他们认为塔伦坦人的神已经服从了罗马人的神,并且要向罗马的神效忠。他们把自己的神留给被征服者就相当于把自己的法律留给了被征服者。向罗马的加比多尔神殿中的朱庇特进献一顶皇冠经常是罗马人索要的唯一供品。

  最终,当罗马人在随着帝国的扩张不断把他们的宗教和神到处传播的时候,当他们通过被征服民族接受他们的公民身份而吸收了这些民族的信仰和神灵的时候,这个巨大帝国的人民逐渐发现他们拥有众多的神灵和宗教,并且几乎在其他地方也是完全一样的,就这样,异教信仰最终成为整个已知世界的统一信仰。

  正是在这种形势下,耶稣来到世上建立了一个精神的王国。这个王国将神学体系和政治体系分离开来,这就意味着国家不再是一个统一体,它造成的内部分裂使基督教世界的人民动荡不安。这个另一世界中王国的新思想始终不能被异教徒所理解,基督徒于是成了异教徒眼中一伙表面逆来顺受的虚伪的臣服者,会伺机阴谋独立并夺取权力,在自己虚弱时会狡猾地篡夺他们假装尊重过的权威。这便是基督徒遭到迫害的原因。

  异教徒所担心的事情终于发生了:一切事情都换了面貌,曾经谦卑的基督徒也一改往日谦卑的腔调,这个所谓在另一个世界有着看不见的统治的精神王国,很快在一个看得见的首领【译注1】领导下成为这个世界上最暴烈的现实统治。

  但是,由于统治者和公民法律是一直存在的,这两种权力就会不断地在基督教国家发生权限冲突,这种冲突使得一切基督教国家都不可能得到良好的治理,因为人们不知道到底应该服从统治者还是服从教士。

  有很多民族,甚至包括欧洲和附近地区的民族,都曾试图保留或重建原有的体制,但都没能成功,基督教精神获得了完全的胜利。对神的崇拜总是会保持或重新得到其对主权的独立,并且不必同国家有任何关联了。穆罕默德对此很有见地,他将政教很好地实现了统一,只要他的继承人哈里发继续将这种政府形式保存下去,这个政府就会得以保存完整,这种政府形式就不会分裂。但是,后来阿拉伯人变得繁荣了、开化了、优雅了、娇气了、柔弱了,最后被野蛮人征服了,结果两种权力又重新开始分裂。尽管这种分裂在穆斯林中不如基督教中那么明显,但它确实存在,特别是在阿里教派下,在某些国家如波斯,我们能一直感受到这种分裂的存在。

  在我们当中,英格兰国王已经把自己变为教会的首领,沙皇也如法炮制;但他们的这一头衔与其说是使他们成为教会的主人,不如说是变成了大臣。因为他们除了取得维持教会的权力外,并没有取得改变教会的权力。因此他们不是立法者,只是管理者。在任何神职人员构成一个集团【原注3】的地方,都会产生自己的主人和立法者。所以英国、俄国其实和其他地方一样,都存在着两种权力,两个主权体。

  在所有的基督教作家中,哲学家霍布斯是唯一一个清楚地看到其中弊病并能开出药方的人,他大胆地提出将鹰的两个头重新合在一起,把一切彻底归于政治统一中,如果失去了这种政治统一,政府和国家都永远不会有良好的结构。但他大概也看到了基督教的专制与他的学说体系并不相容,教士的利益总是强于国家的利益。霍布斯的政治体系之所以被人憎恶,并不是因为其中虚假和可怕的部分,而正是因为其中正确和真实的部分【原注4】。

  我相信,如果从这一点上来阐述历史,我们就可以轻易地驳斥贝尔和瓦伯顿的两种相互对立的观点,他们一个声称任何宗教对政治实体都一无用处,另一个则说,不对,基督教是政治实体的最坚实的支持。我们可以向第一个证明:任何一个国家的建立都是以宗教为基础的。对于第二个人,我们则可以告诉他:事实上,基督教的法律对于一个国家的建构害处远大于利处。为了使我的观点更加清晰,只需稍微明确几个与我主题相关的宗教概念。

  就宗教与社会的关系来说,即根据这一关系是普遍的还是个别的,可以把宗教分成两类,即人的宗教和公民的宗教。第一种宗教,没有庙宇、祭坛和祭祀,纯粹是出于一种发自内心地对至高无上的神灵的虔诚,以及对于道德的永恒责任感,这种宗教是简朴和纯粹的福音的宗教,是真正的有神论,可以称之为神圣的自然法律。第二种公民的宗教是建立于特定的国家,为该国提供了自己的神灵,规定了这个国家的保护神;它有它的教条、祭祀仪式,和由法律规定的外在崇拜形式;对于执行这种宗教的国家来说,一旦出了这个国家的疆域便是不忠、异端和野蛮的行为;它将人的权利和责任都局限于它的祭坛所在的地方。所有原始民族的宗教都属于这种情况,我们可以把这种宗教称为公民的或正式的神圣宗教。

  还有第三种更加奇特的宗教形式,它在给人提供两套法律、两个统治者和两个祖国的同时,让人们服从两种相互矛盾的义务,使人们无法同时既是信徒又是公民。喇嘛教是这样的,日本人的宗教是这样的,罗马的天主教也是这样。我们可以把这种宗教称为牧师的宗教,它产生了一种无可名状的混合的、非社会的法律体系。

  如果从政治角度来考察这三种宗教,它们每一种都有其弊病。第三种宗教的坏处是如此的明显,以至于再去证明其缺陷根本就是浪费时间。任何破坏社会统一的东西都是没有价值的,任何体制如果使人民处于自我矛盾之中也毫无价值。

  第二种宗教的好处在于它把对于神的崇拜和对法律的热爱结合到了一起,在于它通过把祖国变成公民崇拜的对象,教导公民为国家服务就是为保护他们的神灵服务。这是一种神权政治,除了统治者之外没有其他教主,除了行政官员之外没有其他牧师。所以为国捐躯就是殉教,违犯法律就是亵渎神灵,让一个犯罪的人接受公众的憎恨就是把他交给了神威的惩罚:让他受到谴责吧。

  但是,由于这种宗教是建立在错误和谎言的基础上的,它欺骗人民,使人民轻信和迷信,它把对神灵的神圣崇拜埋没在无聊空洞的仪式中,这些都是它的缺点。它的坏处还在于,当它变得唯我独尊并且专横暴虐时,它会使整个民族都变得嗜杀且不宽容。这样,人们沉浸于虐杀和屠戮之中,他们会相信杀死那些不接受他们神的人是一种神圣的行为。这便会把这个民族和其他民族置于一种天然的战争状态中,这对于其他民族和这个民族都是极具破坏力的。

  剩下要说的便是人的宗教或基督教了。这里所说的并不是今天的基督教,而是福音书的基督教,这两者是完全不同的。通过这一神圣的、崇高的、真正的宗教,人类作为同属于上帝的子民,彼此之间成为兄弟,人们所由此而聚合成的社会即使灭亡也不会解体。

  然而,这种宗教不和政治体发生特别的联系,所以法律只能从自身寻求力量,而这种宗教不会为法律提供新的力量,于是,维持社会的一个重要纽带就很难起到什么作用了。更糟的是,它使公民淡然出世,因此远不是使公民心系国家,而是使公民远离国家,就像远离了俗世上的一切东西一样。由我看来,恐怕没有什么比这更背离社会精神了。

  有人说由真正的基督徒所构成的社会能成为可以想象出来的最完美的社会。我在这种假说中看到的只是一个巨大的困难,那就是一个由真正基督徒构成的社会将不再是人的社会。

  我甚至还要说,正因为它的完美,所以这一假想中的社会既不是最强大的,也不会长久。正因为它的完美,所以它缺乏凝聚力,正是它的完美产生了导致它毁灭的缺陷。

  在这

种社会里,每个人都会履行自己的义务,人民遵纪守法,统治者公正而节制,官员们诚实而廉洁,士兵们会英勇地蔑视死亡,在这里不会存在虚荣和奢侈。所有这一切都令人崇敬,但让我们接着往下看。

  基督教是一种精神至上的宗教,关心的只是天国的事情,基督徒在这个世界上是不存在祖国的。他们的确在履行自己的义务,但他们在尽义务时对自己所作努力的成败漠不关心。如果他们对于自身没有什么可指责的,那么世界变得是好是坏都与他们无关。如果国家兴旺,他们几乎不敢享受公共的喜悦,害怕自己因国家的光荣而变得过分骄傲;如果国家没落了,他们还会祈祷上帝之手惩罚了他的子民。

  这个假想社会要想获得和平,保持永久的和谐,所有公民都必须无一例外地成为同等好的基督徒。但如果公民中不幸出现了一个野心家,一个伪善的人,例如,一个卡提里那或克伦威尔,那么这个人就可以很容易利用他虔诚的同胞们,因为基督徒的仁爱思想不允许把别人想得太坏。当一个狡猾的人发现了某种欺骗同胞的办法,并且因此而取得了一部分公权力,他就会成为权力的化身,上帝的意愿是让他必须受到尊敬;当他大权独揽后,上帝又会让人们服从他;如果他滥用了这一权力呢?那他就成为上帝借以惩罚自己子民的鞭子。基督徒在要不要驱逐这个篡权者的问题上也会犹豫不决,因为那需要扰乱公共的和平,使用暴力、流血,所有这些都是与基督温和的教义相违背的。毕竟,既然人世间是充满苦难的,一个人是自由人或者是奴隶又有什么区别呢?最重要的是升入天堂,而逆来顺受是升入天堂的一条重要途径。

  如果一场与他国的战争爆发,公民们会心甘情愿地奔向战场,谁也不会想到逃跑。每个人都将履行自己的义务,但他们在履行这一义务时是没有任何夺取胜利的热情的;他们对死亡的认识要远远多于对战胜敌人的认识。对他们来说,是战胜者还是被征服者与他们没有任何关系,上帝不是比他们更知道他们需要什么吗?可以想象一下,一个骄横、充满激情且士气高昂的敌人会从这种斯多葛学派中获得怎样的好处。如果他们置于一场与心中充满了荣誉以及对祖国充满了热情的勇敢民族作战的战争中,想象基督徒共和国面对的敌人是斯巴达人或罗马人,虔诚的基督徒们在还没反应过来时就已经被击溃、被粉碎、被毁灭了,当然,他们或许也会由于敌人对他们的蔑视而得以保全性命。

  我认为法比乌斯的士兵所发下的誓言是极好的,他们并不发誓是要战胜或战死,而是发誓要以征服者的身份凯旋,而他们也的确遵守了自己的诺言。基督徒们从来就不敢这样做,他们会感觉这是在试探上帝。

  但是当我说到"基督徒共和国"时犯了一个错误:这两个词是互不相容的。基督教宣扬的是服从或奴役,其精神对暴政来说太有利了,这让暴政无法不对其加以利用。真正的基督徒就是用来做奴隶的,他们知道这一点,对此也毫不在乎,因为对他们来说,人短暂的生命几乎没有任何价值。

  有人说,基督徒的军队是极好的军队。我否认这一点。请说这话的人举出一个这样的基督徒军队给我看看。就我个人而言,我不知道有这样的军队。有人可能会以十字军为例来反驳我,但这里我不为十字军的战斗力争辩,我只想指出他们远不是基督徒,而只是牧师的士兵和教会的公民;他们是为了精神上的家园而战,但这一家园却不知被教会采用什么方式变成了现世的家园了。严格地讲,十字军之战可被归入异教的主题之下,既然福音书并不是哪一国宗教,因此基督徒中任何圣战都是不可能的。

  在异教徒的国王的统治下,基督徒士兵是英勇的。所有的基督徒作家都告诉我们这一点,我也相信他们。但是这些士兵只是为了与异教徒军队争夺荣誉,一旦国王也变成了基督徒,这种争夺就停止了。当十字架驱走了鹰饰,罗马人的所有活力都消失了。

  但是,让我们先将政治的考虑放到一边,回到权力的问题上来,在这个重要问题上确立起我们的原则。如我已经说过的那样,社会契约赋予主权置于臣民之上的权力,但绝不能超出公共利益的范围【原注5】。臣民不应在信仰等观念上对主权者负责,除非这一观念对社会极其重要。对国家来说,当每个公民所信奉的宗教能使自己更热爱自己的责任时,这个宗教才是十分重要的。但是,除非是这种宗教的教义涉及道德风尚及自己对于他人的责任时,否则它与国家及成员都不相关。此外,每个人都可以拥有他选择的任何观点,这并不在主权者的管理范围之内,因为主权者是管不着另外一个世界的。只要臣民在今生是个好公民,他在来世的命运如何就与主权者没有任何关系了。

  因此,可以有一个纯粹的对于社会信仰的公民宣言,宣言的条文可由主权者拟定。这不是严格的宗教教义,而是一种社会性的情感,如果没有这些,一个人就不能成为一个好公民,也无法做一个忠实的臣民【原注6】。尽管主权者不会强制任何人去信仰这些条款,但可以驱逐任何不相信此信仰的人,驱逐他的理由并不是因为他的不虔诚,而是因为他反社会,因为他不能真诚地热爱法律和正义,不能在需要的时候为了责任而奉献生命。如果有人在公开场合承认那些条款,但在行动上却好像并不相信它们,那就应该将他处死,因为他犯了所有罪行的首恶:他在法律面前撒了谎。

  公民宗教的教义应该简单、条款少,表达准确而不必解释或说明。一个强大的、睿智的、仁慈的和具有远见的万能上帝的存在;来世的生命;正直者的幸福;对邪恶之人的惩罚;社会契约和法律的神圣性--这些都是正面的教义。至于负面的教义,我把它归结为一点:不宽容。我们应该把不宽容从所有宗教教义中排除出去。

  在我看来,那些把公民的不宽容和宗教的不宽容区别开来的看法是相当错误的。这两种不宽容是不可分割的。人们不可能与一个他们认为应该受到诅咒的人和平相处;爱这些人就是憎恨惩罚他们的上帝;一定要让他们迷途知返或是让他们深受折磨。不论在哪里,当宗教的不宽容为人接受,它就不能不产生某种社会上的结果【原注7】,而这种结果一旦产生,主权体就不再是主权体了,即使在世俗领域内也不是了。从那时起,教士就成为真正的主人,而国王只是他们的官员而已。

  既然现在不存在,也不能再存在一个唯一的民族宗教,所以教义中不包括任何违背公民责任的内容,所有容忍了其他宗教存在的宗教也应该被其他宗教所容忍。但是如果任何人敢说"在教会之外不存在救赎",他就应该被从国家中驱逐出去,除非国家是教会而国王是主教。这种教条只有在神权政府下才是好的,在任何其他政府中都是致命的。传说的亨利四世接受罗马宗教所依据的理由,本应使所有诚实的人都背离罗马宗教,更何况一个善于思考的君主呢。

  【原注1】"Nonne ea quae possidet Chamos deus tuus,tibi jure debentur?"这是拉丁文圣经的原文。贾立埃神父将他译为:"难道你们不相信你们有权拥有你们的神基抹所拥有的土地吗?"我不知道希伯来文原文的含义,但我在拉丁文圣经里发现耶弗塔正面承认了神基抹的权利,而法文译文加上了原拉丁文中没有的"据你的说法",这就弱化了原文的含义。

  【原注2】非常明显,被称为"圣战"的弗凯亚人的战争并不是宗教战争,其目的是为了惩罚渎圣者,而不是征服非基督徒。

  【原注3】应该注意到,把教士联合为一个群体,并不是像法国的集会那样形式很正式的集会,而只是通过教会的圣餐仪式。圣餐仪式和开除教籍仪式是教士们的社会契约,凭借这一契约,他们就总是人民和国王的主人。所有一起交流的教士都是同胞公民,哪怕他们来自地球的两极。这种发明是一大政治杰作。在异教的教士中不曾有过这样的事,因此也就从未组织过教士的群体。

  【原注4】此外,请参看格劳秀斯于1643年4月11日写给他兄弟的信,从中我们可以看到这个博学之士对霍布斯的《公民论》赞成什么和谴责什么。事实上,他因为偏爱作者的优点而轻易原谅了书中坏的一部分,但并不是每一个人都如此宽容。

  【原注5】阿冉松侯爵说:"在共和国里,每个人在不伤害他人的情况下是可以拥有做任何事情的自由的。"这是永恒不变的做人底限,无法更确切地表达这句话了。尽管他的这部手稿不为人所尽知,但我不能否认我在援引手稿中内容时的愉快心情,以向这位杰出而又伟大的人表达我的敬意。他直至入阁后也一直保持着一颗真正公民的心灵,并且对于他国家的政府持有一种公正且有益的观点。

  【原注6】恺撒在为卡提里那辩护时,曾试图确定灵魂不能长存的教条。卡图和西塞罗在反驳恺撒的时候没有将时间浪费在纠缠哲学问题上;他们只是指出恺撒在辩护时像是一个不良公民,正试图推行一个对国家有害的教义。事实上,元老院应该对此作出裁判,而不是一个神学问题。

  【原注7】举例来说,婚姻就是一种公民的契约,会产生社会影响,没有这项契约,社会根本无以为继。让我们设想一下,某教士把订立婚姻的约定权力掌握在自己手中,在一切不宽容的宗教中,神职人员必定会争取这一权力。他就此在提高教会权威中也使君主的权威有名无实,一旦这一切成真,那么君主除了教士愿意留给他的臣民,便不再拥有其他臣民了。如果教士可以根据人们是否接受这样那样的教义、是否接受这样那样的规矩、对他是否虔诚来主宰着是否允许别人婚礼的进行,接下来的事就很明显了,因为如果教士谨慎行事并坚持到底,他最后会获得对以下事情的完全控制:继承、公职、公民等事务,甚至包括治理国家。因为这时国家只是由私生子组成了,再也无法维持下去,一切难道不是很清楚了吗?有人会说,对这种滥权可以申诉,可以对教士进行传唤、命令,甚至占领教会的财产。多么可怜的见解!教士只要稍有一点点常识--我就不说有一点点勇气了,他会任凭一切自然发展。他会平静地接受人民的控告,由他们去传唤、去命令和接管财产,他最终仍然会恢复他所有的一切的。在我看来,当一个人有把握获得一切时,放弃一部分并不是什么巨大的牺牲。

  【译注1】指作为天主教首领的教皇。

  【译注2】斯多葛学派是塞浦路斯岛人芝诺于公元前300年左右在雅典创立的学派。斯多葛派认为神性是世界的主宰,个人不过是神的整体中的一分子,强调顺从天命,安于自己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这一派认为,国家不是人们的意志达成协议的结果,而是自然的创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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