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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书名:社会契约论:双语版 作者:(法)卢梭著 戴光年译 本章字数:1322

更新时间:2014年12月31日 22:28


  第五章

  论保民官制

  当人们不能在国家各组成部门之间确立一个精确的比例时,或者当一些无法控制的原因不断改变它们之间的关系时,就需要建立一个独立于其他部门的特殊机构,它能使国家的各组成部分处于一种良好的平衡中,在统治者和人民之间,或者在君主和主权体之间,成为一种中介或纽带,如果需要,它甚至可以同时调节以上两种关系。

  我将这种制度称之为保民官制度,它是法律和立法权的维护者。它有时为了保护主权体而与政府作斗争,就像以前罗马的保民官一样;有时,它也为了支持政府而反对人民,就如同现在的威尼斯十人委员会;有时它又用以维持双方的平衡,就像从前斯巴达的监察官所起的作用。

  保民官制度不属于共和制的组成部分,它不应享有任何立法权和行政权,但也正是因为这一点,它的权力才最大,它虽然自身什么也不能做,但它可以阻止其他机构所做的任何事情。作为法律的护卫者,它比执行法律的统治者和制定法律的主权者都要更为神圣和受人尊崇。这一点,在罗马显而易见,那些总是鄙视全体人民的自命不凡的贵族,却不得不屈从于一个既不神圣、又无审判权的普通保民官。

  一个调节得当的保民官制度是国家良好体制的最强有力的支持者;但是,一旦它的权力多于它所必需的范围,哪怕是多出一丁点,它就会扰乱整个国家。保民官制在本质上并不是一种易于屈服的力量,一旦它掌握了一定的权力,它所发挥的力量永远不会劣于它所应有的状况。

  当保民官篡夺了那些他们本来是只作为调节者的行政权力,或是他们试图去制定那些本应只是他们保护的法律,保民官制就堕落成暴政了。尽管斯巴达

的监察院拥有巨大的权力,这在斯巴达还保持着一定道德水准时并没有更多的危险,但一旦其道德开始堕落,这个危险便愈演愈烈了。这些篡位暴君谋杀阿基斯的血债,由他的继承者讨了回来。但这些监察官们所犯的罪行和所受的惩罚加速了共和国的灭亡;到了克里奥门尼斯之后,斯巴达就不值一提了。罗马也是以同样的方式走向灭亡,保民官们逐步篡夺了过度的权力,借助于为自由而制定的法律,他们甚至成为破坏自由的皇帝的保护者。至于威尼斯的十人委员会,根本就是一个血腥的审判所,对于贵族和平民同样的可怕,它远不是崇高地保护法律,而是把法律贬得很低。在蜕变之后,它只是在暗中施放一些见不得人的冷枪暗箭。

  就如政府一样,保民官制度的力量也随着人数的增加而削弱。罗马人民的保民官最初是两人,后来成了五个。当他们试图把这个数目增加一倍时,得到了元老院的支持,元老院自信可以利用其中一些人去控制另外一些,而最后这些都如其所愿地发生了。

  要防止这样一个拥有强大力量的机构篡权--尽管还没有任何政府试图这样做--最佳方法就是不要让保民官成为常设机构,可以让它周期性存在,限定一些间歇,但这些间隔时间不能太长,以免权力滥用有足够的时间生根发芽。具体的间隔期可以通过法律作出一些规定,以便于在需要的时候可以根据规定来缩短间隔期。

  在我看来,这样的安排没什么不好,因为我已经说过,保民官制度不是国家体制的一部分,将它暂停也不至于产生什么损害。而且我还认为这是一种很有效的安排,因为机构重新运作后的新任官员不是以他的前任所拥有的权力为起点,而只是拥有法律赋予他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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