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4年12月31日 22:28
意志呢?那些反对的少数人怎么可能既是自由的,又要服从于那些他们不曾同意的法律呢?
我的回答是,这一问题本身就问错了。公民是同意所有法律的,即使是那些违背他意志而通过的法律,甚至是那些如果公民胆敢违反就要对他施加惩罚的法律。国家中所有成员的固定意志就是公共意志,通过这个公共意志,他们成为公民,获得了自由【原注2】。当人民在集会上提议一个法律时,人们被问的问题并不是他们是赞成还是反对这个提议,而是这个提议是否与属于他们的公共意志相符合。每个人通过投票表达自己对这一问题的看法,而从对票数进行计算,公共意志就得到宣告了。当与我相反的观点胜出时,只能表明我犯错误了,我所认为的公共意志并不是真的公共意志。如果我的个别意见竟胜过公意成为主导,这时我所做的就非我所愿了,我也就不再自由了。
这表明公共意志的全部特性仍然体现在多数人中,如果它不在多数人中,不论人们作出何种选择,都不再有自由可言了。
之前我在阐述个别意志是如何在公众的讨论中取代普遍意志时,我曾详细地论述了防止这种滥权的具体方法,以后我还会对此进一步讨论。至于普遍意志的宣告所应达到的投票比例,我也曾给出了一些原则,根据这些原则,人们就可确定这一比例。一票之差就可以打破双方对等的局面,一票反对就可以破坏全体通过。在全体一致通过和双方均等之间,还存在着多种不均等的分配情况,根据政治实体的状况和需要来进行分配,其中任何一种都可以成为合适的投票比例。
有两个普遍性的准则可以用来规定这些比例,第一个是:要决定的事情越是严肃和重要,占上风的观点就越应接近全体一致;第二个是:要决定的事情越是需要快速解决,绝大多数的数量就越要降低;而对于当时就要做决定的问题,一票的优势就足够了。第一个准则似乎更适合制定法律,后一个准则则适合行政事务的迅速处理。无论如何,决定性多数的宣布所需要的最佳比例是以二者的结合来确定的。
【原注1】这一点当然总应该理解为一个自由国家的情况;因为在其他地方,家庭、财产、无容身之所、贫穷或暴力都可能违背人的意愿使其滞留在一个国家,如此一来,他这种单纯的居住就不再说明他对社会契约是认可还是违反了。
【原注2】在热那亚,人们可以在监狱门前和犯人的脚镣上看到"自由"一词。此处题铭的用法是极正确且公正的。因为在所有的国家,正是犯罪者妨碍公民获得自由。如果在一个国家里,所有这样的人都被关进监狱,人们将会享受到最完美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