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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书名:社会契约论:双语版 作者:(法)卢梭著 戴光年译 本章字数:776

更新时间:2014年12月31日 22:27


  第十六章

  论政府的建立不是一项契约

  立法权力一经确立,接下来就是确立行政权力,因为后者是通过一些个别行为来运作,所以与立法权有着本质的不同,所以两者自然是分开的。如果主权体按照主权的本意而言,也能够拥有行政权力的话,法律和实际就会相互混淆,人们就无法区别什么是法律和什么不是法律了。陷入歧途的政治体不久将成为暴力的牺牲品,而政治体的建立本来是为了防止这种暴力的。

  按照社会契约,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任何人都可以提出所有人应该做什么,但任何人都没有权力要求别人去做他自己都不去做的事。但这项权力对于维系政治体的生存和运转是必不可少的,主权体在创立政府时授予统治者的正是这项权力。

  有些政治理论家曾经声称,建立政府的行为是人民和他们所选择的统治者之间形成的契约,这个契约规定了双方的责任,即一方负责发布命令而另一方负责服从。我确信这是一个非常莫名其妙的契约

,就让我们来看看这种理论是否站得住脚。

  首先,最高权威是不能改变的,正如它不能转让;对它的限制也就是对它的毁灭。主权者把一个更高的权威放在自己之上是荒谬的、自相矛盾的;如果让主权服从一个主人,人民又将恢复到原有的自然状态中去。

  其次,很显然,人民和某些人之间的这种契约是一种特殊的行为。由此可知,这种契约不可能是法律的或主权的行为,因此,它只可能是非法的。

  还可以进一步看到,订立契约的双方只是处于自然法则下,他们之间的相互约定得不到任何保证,这种情况是与社会状态相违背的。如果拥有权力的人做什么事都可以随心所欲,那么假如一个人对另一个人说:"我把自己的一切都给你,条件是你想还我多少就还多少。"这种行为也可以被冠以"契约"的名称了。

  国家中只有一个契约,即结成共同体的契约,它排斥了所有其他的契约。我们难以想象有其他公共契约的存在而不会破坏这份原始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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