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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书名:社会契约论:双语版 作者:(法)卢梭著 戴光年译 本章字数:642

更新时间:2014年12月31日 22:27


  第七章

  论混合形式的政府

  严格来说,单一形式的政府是不存在的。一个唯一的统治者手下必须有一群从属的官员;一个民主政府也要有一个首领。因此,在行政权力的分配中,必定有一个从大到小的级别,区别是有时少数依赖多数,有时多数依赖少数。

  有时也有权力均等的情况,这种情况的发生或者是因为政府各组成部分相互依赖,如英国政府;或者是各部门虽拥有独立的权威但并不完善,如波兰政府。后一种形式不足取,因为政府并非统一的整体,国家也缺乏联系的纽带。

  那么哪种政府形式更好呢?混合还是单一?政治理论家们对这个问题争论不休,至于我的回答,与早些时候关于政府形式的回答是一样的。

  就本身而言,单一形式的政府最好,正是因为它简单。但是当行政权不

完全依附于立法权时,也就是说,当统治者与主权体的比例大于人民--君主的比例时,就应当重新分割政府予以弥补。这样一来,政府各部门就对臣民的权威并没有减少,但对他们的分割使他们总体上不如主权体力量强大。

  这种失衡还可以通过设置中间官员来弥补。这种官员可以平衡并维持两边各自的权力,从而使政府不必被分割。这时,政府并没有变成混合型的,而是采用了协同的形式。

  相反的缺陷也可用同样的方法来修正:当政府结构松散时,可以建立一些机构来使它变得集中。在前一种情况下,政府被分割以削弱它的力量;在第二种情况下,则是为了加强它的力量。这是所有民主制国家都在实践的。在单一的政府形式中同时存在着最强的力量和最弱的力量。而混合形式的政府却具有适中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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