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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书名:社会契约论:双语版 作者:(法)卢梭著 戴光年译 本章字数:1368

更新时间:2014年12月31日 22:27


  第五章

  论贵族制

  这里我们有两个完全不同的法人,即政府和主权体,因此就有了两个普遍意志,一个是相对于全体公民而言的,另一个是相对于行政当局的成员而言的。因此,尽管政府可以任意对自己的内部事务作出规定,但它只能以主权体的名义,也就是人民自身的名义,否则它无权对人民发号施令,这一点我们必须牢记。

  最初的社会形态都是按照贵族制来进行治理的,家族的家长们聚在一起商讨公共事务,年轻人心甘情愿地服从于经验的权威,于是有了长老、元老、尊长、长官这些称呼。北美的土着人直到今天仍然采用这种治理方式,而且治理得相当不错。

  但是当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人为的不平等逐渐战胜自然的平等,财富和权力【原注1】取代了年龄开始为人看重,贵族制就变为选举了。最后,权力与财产的父子相传造就了贵族世家,这使政府也变成世袭制,有时甚至会出现二十岁的元老。

  所以有三种贵族制,即自然的、选举的和世袭的。第一种只适用于原始部族,第三种是所有政府形式中最糟糕的。第二种是最好的,它体现了真正意义上的贵族制。

  实行选举的贵族制除了有将主权体与政府两权分离的好处,还有着可以选择政府官员的好处。在民主制中,所有公民生而为行政官员,但贵族制把官员局限为少数人,他们只能由选举产生【原注2】,这种方式使得诚实、贤明、经验以及其他受公民看重和尊重的品质成为一个明智政府的保障。

  再一点就是集会更易举行,事务也能得到更好的讨论,进而可以有序地将这些事务处理得井井有条。在外国人眼中,德高望重的元老们比那些不知名的或被人鄙视的群众更能很好地维护国家的名望。

  总而言之,如果能够确定他

们是为了民众的利益而不是自己的利益而去治理民众的话,那么让贤明之士来治理民众这种方式是最好最符合自然法则的安排了。这样就无需增加管辖范围,选举出一百个人就能干好的事,就无需使用两万个人了。但必须要注意团体意志就此产生,它并不会严格地按照普遍意志来指导国家力量,而且一部分行政权力将不可避免地逃避法律的约束。

  至于建构这种政府形式的特殊要求,它并不要求国家足够小,或者人民必须十分淳朴正直,以便像好的民主制那样使法律的执行能直接来自公众意志。但它要求国家也不能太大,因为国家很大会导致四散分开的官员们可能在自己的辖地内取得主权者的权利,继而谋求自身独立,直至最终成为那块土地的主人。

  尽管贵族制并不像民主制那样要求人民具有一定水准的美德,但它有着其他方面的德行要求,比如富人的节制和穷人的满足,因为严格意义上的平等是不会存在的,即使在斯巴达也不例外。

  然而,虽说这种政府形式允许一定的财富不公存在,那也只是为了在一般情况下使公共事务的管理被托付给那些能够付出他所有时间的人,而不是如亚里士多德所认为的富人理应受到重视。相反,有时相反的选择是非常有必要的,它可以教育人民,优秀的品质比富有更为重要。

  【原注1】很明显,古代人使用"贵族"一词并不是表示最好,而是最强有力的意思。

  【原注2】把执政者的选举用法律规定下来是极为重要的,因为如果把这项权力留给统治者的意志来决定,难免会落入世袭的贵族制,就如威尼斯共和国和波尼尔共和国所发生的那样。前一个国家早已分裂,后个国家是靠元老院的超人智慧才得以维持,这是一个值得尊敬但对于国家治理来说非常危险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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