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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书名:社会契约论:双语版 作者:(法)卢梭著 戴光年译 本章字数:1191

更新时间:2014年12月31日 22:27


  第四章

  论民主制度

  立法堵截比任何人都更清楚该如何解释法律和执行法律,于是看上去似乎最好的国家组织形式应该是执法权力与立法权力的结合。但是事实上,正是这种结合使这种政府在某些方面存在缺陷,因为它将本该分离的权力结合了起来,如果君主与主权体成为了同一个人,那么可以说,建构起来的是一个没有政府的政府。

  由制定法律的人来执行法律,或者作为结合体的人民将注意力从全面的角度转向个别的对象,这都并非好事。公众事务中最危险的莫过于私人利益的影响了,政府对法律权力的滥用也比不上立法者追求个人利益的危害更为严重。一旦这种腐败行为发生了,国家肌体将遭到破坏,那么任何改革都无法挽回了。一个从不滥用政府权力的民族也不会滥用独立,一个始终自我治理良好的民族也不需要由别人管理。

  从严格意义上说,真正的民主制从未存在过,也永远不会存在。由多数人统治少数人是违反自然原则的。我们无法想象,人民需要不断地集合起来处理公共事务,而一旦人民为此设立一些专门机构,很容易看出的是,行政形式便随之改变了。

  我确信这样一个公理:如果政府的职能被许多机构分别掌握了,那么,那些人数少的机构会慢慢获得最大的权威,仅仅因为他们处理事务的便捷也会迟早将他们引向这一步。

  何况,要建立一个民主制政府需要多少难以凑齐的先决条件啊,首先,国家要十分小,以便使人民易于集合而彼此认识。其次,习俗和道德要极其简洁,

以避免繁多的事务和棘手的讨论。第三,社会等级和财富要实现高度平等,否则权利和权威上的平等难以持久。最后,杜绝奢侈现象。因为奢侈是财富过多造成的,或者使得财富成为一种必需,它既腐蚀富人,也腐蚀穷人,使国家陷入了萎靡和虚荣之中,它使一些人沦为其他一些人的奴隶,或者让所有人都成为公共舆论的奴隶时,国家便失去了所有的公民。

  这就是为什么一个着名作家【译注1】把美德作为共和国的基本原则,因为没有美德,其他所有条件都无法维持。但是这位伟大的天才却没有对事务进行必要的区分,所以他的论述常常不够精确,有时甚至不清晰,他没有看到既然主权在哪里都是一样的,同样的原则应在所有体制良好的国家内都适用。当然由于政府形式不同,它们的影响力也会有或大或小的差异。

  还要补充的是,民主制政府或人民制政府比其他任何形式的政府都更可能出现内战或动乱,因为没有任何政府如此经常地、如此强烈地倾向于改变自己的形式,或者需要如此的警觉与勇气来维持现有的形式。总之,在民主制度下,公民必须要时刻充满力量与坚定,他要终其一生地、每天都从心底重复着德高望重的侯爵【原注1】在波兰议会上所说的话:"我宁要动荡中的自由,也不要平静中的奴役。"

  如果有一个神的国度,他们可能会采用民主制来治理,但这种政府并不适合人类。

  【原注1】波兹南侯爵,1704~1735年曾为波兰国王。

  【译注1】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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