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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书名:社会契约论:双语版 作者:(法)卢梭著 戴光年译 本章字数:2686

更新时间:2014年12月31日 22:26


  第七章

  论立法者

  要找到一个适合于所有国家的社会法则,的确需要一种超人的智慧。这种智慧需能理解人类的所有情感但又不卷入其中;要与人类的本性没有任何关系却又对其了如指掌;它的幸福与我们的幸福无关却甘愿为我们着想;最后,它会为了一种遥远的荣耀而一直等待,它在这个时代辛苦劳作,却在下一个时代看到收获的果实【原注1】。真要如此,人类只有等神明来为他们立法了。

  关于政治家和君主的界定,柏拉图在他的对话体着作--《政治家》(《The statemans》)中从哲学角度进行了推理论述,卡里古拉也从经验角度进行了同样的阐述。如果说伟大的国君很少出现是一个事实,那伟大的立法者的出现又该罕见到什么程度呢?因为国君不过是遵照立法者所提供的政治模型而已。如果说立法者是发明机器的工程师,国君只不过是组装机器的技术工人而已。孟德斯鸠说,当一个政治体诞生时,是共和国的领导者创建了制度,然后制度又反过来塑造领导者。

  可以这样说,任何一个敢于承担起创建民族制度重任的人,必须要有改造人性的能力,他要把每个完整而独立的个人转变成一个整体的一部分,到那时,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个体从整体中重新获得了他的生命和存在方式;他要能够弱化人类的原来的组织结构以强化新的政治组织,并用道德性的、集体的存在方式取代人们原来那种天赋自然的生理的、独立的存在方式。总而言之,就是先剥夺一个人的自身原有的力量,再赋予他一种外在的力量,而且这种力量必须在别人的帮助下才能运用。这种自然力量剥夺的越是彻底,他所重新获得的力量越是强大和持久,而新的社会制度就越是稳固而完美。公民没有集体的力量便一无所为,如果集体的力量大于或等于所有个人的自然力量的总和,那我们就可以说,立法已经达到了完美的高度。

  立法者在所有方面都是国家中非凡的人。他的非凡不仅表现在他的才华上,还因为他的职位。这种职位既不是行政的也不是主权的,它创建了整个国家的制度,却不在该国家机构中居于任何位置。这是一种超脱于人类权力的独立的高级的职能。因为,治人者不能立法,同样,立法者也不能治人。否则,法律就会被立法者的私人感情所左右,会将不公正地固定下来,立法这项神圣的事业就无法避免地被立法者的个人目的所玷污了。

  当莱克古斯为他的国家制订法律时,他先放弃了王位。绝大部分的希腊城邦习惯于请外邦人来为他们制立法律。近代的意大利诸共和国经常效仿这种做法;日内瓦共和国也是如此【原注2】,并发现此法相当有效。而在罗马的鼎盛期,就是因为它的立法权力和主权权力集于一身,暴政统治的种种罪恶不断显现,甚至趋于亡国的边缘。

  但是,即使是罗马的十人委员会也从来没有宣称自己拥有绝对的立法权威,他们对人民说:"如果没有你们的允许,我们的提议就不能被称为法律。罗马人,你们自己就是法律的制定者,并且用这些法律来维护你们的幸福。"

  可见,负责起草法律的人并不拥有立法权,而人民自己,就算有这种意愿,也不能放弃自己这种不可转移的权利;因为根据社会契约,只有公意才能约束个人行为,决定个人意志是否是公意,必须要通过全民自由投票表决之后。--这一点我以前说过,再重复一次并非多余。

  由此,我们在立法者的工作中发现两种看似不相容的东西:一项超出人能力之外的

任务和缺乏付诸执行的权威。

  另外,还有一个难题值得关注。智者往往会用自己的语言而不是通俗的语言来对普通百姓说话,这类语言是不容易被理解的。因为许多思想无法用大众语言来进行表达。正如太遥远的目标无法企及一样,太抽象的概念人们也无法理解。作为个人来说,他只是关心自己的个人利益,对于政府的建构他毫不关心,良好的法律在使他放弃某些私利时能够获得更多的好处,这一点他也很难看到。要使一个新生的民族理解健康的政治原则并遵守国家的基本规则,就必须将原来的因果关系倒置:本应是新的社会制度产物的社会精神反过来支配社会制度的创立,而人民不得不在法律诞生之前就成为了法律将他们塑造成的那个样子。同时,由于立法者既无权通过强权,也不能通过辩论的方式达到他的目的,他必须求助于另一种权威,这种权威必须具有不武自威、不说必服的力量。

  这就是为什么历代的开国者都不得不求助于上天的介入,把自己的智慧说成是神的意旨,这样人民才会像服从自然法则般遵从国家的法律,并且认识到正是创造了人类的力量创造了国家,从而使人民自由地服从并温顺地承担起为公共事业谋福祉的责任。

  立法者们将这种超乎普通人理解力的崇高道理假托神明之口说出来,目的是用神的威严来引领那些由于人类自身的谨慎而不为所动的人民【原注3】。但并不是什么人都可以通过神明立言的,也并不是什么人只要假装是神明的代言人就能够得到人们的信任。立法者的伟大灵魂才是使他能够彰显使命的真正奇迹。任何人一个人都可以去刻一个石碑,或收买一个神谕,或冒称可以和某些神灵秘密沟通,或训练一只小鸟假装在耳边密传神言,或用其他卑劣手段欺骗别人,诸如此类的把戏或许真的能纠集一群愚昧的群众,但不能建立起一个帝国,这种可笑的伎俩将会随着发明人的死去而消失。虚假的权威可以产生一种暂时的聚集,但唯有智慧才能使一种结合长久不衰。犹太法律至今仍然存在,而统治半个世界达十个世纪的伊斯梅尔人后嗣的法律至今仍然在显示着其起草者的丰功伟绩;那些自高自大的哲学和盲目的宗派思想可能会把这些伟人看做侥幸取胜的骗子,但真正的政治家将会在这些制度中认识并崇拜这些使国家长治久安的伟大的天才。

  即使如此,我们也不能得出跟瓦伯顿(Warburton)一样的结论,认为政治和宗教对于人的作用是相同的,而应该说,只有在一个民族诞生之初,两者才成为彼此利用的工具。

  【原注1】一个民族只有在自己的体制开始衰落时,才会有名气。在希腊其他地方开始谈论之前,我们不知道莱克古斯的制度已经为斯巴达人造福好几个世纪了。

  【原注2】那些只是把加尔文看做一个神学家的人并没有认识到其天才的高度。他在我们充满智慧的法令编纂工作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这给他带来的荣誉绝不亚于他的《体制》(《论基督教的体制》)一书。不管我们的教会中会发生怎样的革命,只要对于国家和自由的热爱还没在我们心中泯灭,人们就将永远以崇敬的心情缅怀这位伟大的人物。

  【原注3】马基亚维利在文中写道:"事实的真相是,在任何国家中都不存在一个杰出的不借助于神明的立法者,如果不借助于神明,他的法律将不被接受。一个智者知道很多有用的真理,便是却无法通过一种可以说服人的方式表达出来。"(《李维论》,第五卷,第十一章)【原文为意大利文--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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