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4年12月31日 22:26
,却不能指定哪个是君王、哪家是王室。简言之,就是立法权力范围中不能包括针对个别对象的职能。
此时,我们才恍然大悟,我们可以不必问立法权力的归属了,因为法律是公意的约定;我们可以不必问君主是不是高于法律,因为君王不过是国家的一员;我们可以不必问法律是否会不公正,因为没有人会对自己不公正;我们更可以不必问人为何自由却又要遵从法律,因为法律正是我们自己意志的表达。
我们还可以明白,既然法律将意志的普遍性和对象的普遍性结合起来,因此,无论是谁,凭个人的意志擅自下的命令都不称其为法律,就算是主权体针对个别的对象发出的命令也不是法律,而只是一道行政命令,这并不是主权行为,只是政府的行政行为。
因此,对于一切依法而治的国家,不论其行政机构的形式如何,我把他们统称为"共和国".因为在那里,并且只有在那里,公共利益才能成为主导力量,也才能真正符合"共和"一词的原意。每一个合法的政府都是共和体【原注1】的,我在后面篇章中将会解释何为政府。
确切地说,法律是公民社会得以结合的条件,臣服于法律的人民也是法律的制订者。只有那些构成社会的人们才有权描述他们结成社会的条件,但他们如何来描述这些条件呢?是根据自发的协议还是突发的灵感?政治体是否有一个机构来表达自己的意志?谁会具备这种远见,事先就能明确地知道这些法令并将它们公之于众?或者在需要时他如何宣布这些决定呢?盲目的民众通常并不知道自己想要什么,因为他们往往不能正确判定哪些是对他们有益处的,那么他们靠什么来完成制订法律这样一项伟大而艰巨的重任呢?就民众本身而言,他们总是希求得到对他们有益的东西,可是他们靠自己却很难看清这种利益。公意永远是正确的,可指引公意的判断并非总是明智的,所以必须对它示以事实的本来面目,有时甚至是事物的本质;必须为它指明它所前进的正确道路,不能被个别意志领偏了方向;必须给予它时空观念,使它在权衡眼前利益的同时能看到更长远的未来隐患;个人看到好东西却拒绝它,公众期望好东西却不认识它,两者都需要引导。个人应该用理性来指引自己的欲望,公众应该学会如何发现自己期待的东西。这种公众的启发将会使社会共同体得到理性和意志的结合,使共同体的各部分密切协作,最后形成整体的最大力量。这就需要有一个立法者了。
【原注1】我认为,这个词并不是特指贵族制或民主制,而是在普遍意义上的由公意--也就是法律--指导下的任何政府。一个合法的政府必须不得与主权联合在一起,而只能是一个为主权服务的机构。所以,甚至是君主专制也可以成为共和国。这一点将在本书第三卷中详细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