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公版经典 > 社会契约论:双语版

第六章

书名:社会契约论:双语版 作者:(法)卢梭著 戴光年译 本章字数:2137

更新时间:2014年12月31日 22:26


  第六章

  论法律

  社会契约给政治体以存在和生命,接下来的问题就是通过立法为政治体带来意志和行为的力量,因为使政治体得以联合和形成的那种原始行为并没有决定政治体该如何保存自己和发展自己。

  事物的美好与合乎秩序是事物的性质使然,与人类的契约无关。一切的公义均来自上帝;只有上帝才是公义的本源。可惜的是,我们不知道该如何去掘取这种源泉,否则我们就将不再需要政府或法律了。毫无疑问,从理性本身就可以找到普世的公义,如果要使所有人都承认,它就必须是互惠的。从人类的角度来看,如果没有任何天然的约束,天然的公义法则在人类中就是虚幻无效的;当正义之士遵守正义法则而其余的人却不照此遵守的话,那么这些正义的法就只能令善者痛恶者快。因此,必须要用协议和法律将权利和义务结合起来,使正义有所伸张。在自然社会中,一切东西都是公共的,对于那些我未曾作出承诺的人,我对他们也没有任何义务,我只承认那些对我无用的东西才属于他人。但是,在公民社会中,情况完全变了,因为一切权利都是由法律规定的。

  那么,法律究竟是什么呢?如果我们仅局限于形而上学的角度对法律下定义,无论怎么讨论,我们都无法真正地认识它。当我们知道了自然法则的定义时,却依然对国家的法则一无所知。

  我已经说过,在个别对象上是不会产生公意的,因这样的个别对象不是处于国家之外就是处于国家之内。如果在国家外部,它的意志对于国家来说就属于外来的而不是普遍的意志;如果它在国家内部,它就是国家的一部分,那么整体与部分之间便形成了两个单独个体相对的关系,部分是其中一方,排除了这一部分的整体是另一方。但排除了某个部分的整体便不再是整体;而且只要有这种关系存在,就不再有整体,而是两个不对等的部分。由此导致的结果是,其中一个部分的意愿对于另一部分来说都不能算是公意。

  但是,当作为整体的人民为整体的人民制订条约的时候,它考虑的便只有自己了;这里如果形成了任何一种关系,那也是一个角度下整体的人民同另一个角度下整体的人民之间的关系,对整体并没有什么破坏。这时人们对某个问题作出约定时就具有了普遍性,正如做出这种约定的意志具有普遍性一样。这样的约定我称之为法律。

  当我说到法律的对象总是普遍性时,我的意思是法律从整体的角度考虑臣民,并抽象地考虑他们所有的行为,它不涉及某个具体的人或某件具体的行为。因此法律可以规定特权,但不能指定哪个具体的人才享有此特权;法律可以把臣民划分为几个等级,甚至规定每个等级的划分标准,但它却不能指名道姓地确定哪个人为哪个阶级;法律可以规定君主政府的世袭制度

,却不能指定哪个是君王、哪家是王室。简言之,就是立法权力范围中不能包括针对个别对象的职能。

  此时,我们才恍然大悟,我们可以不必问立法权力的归属了,因为法律是公意的约定;我们可以不必问君主是不是高于法律,因为君王不过是国家的一员;我们可以不必问法律是否会不公正,因为没有人会对自己不公正;我们更可以不必问人为何自由却又要遵从法律,因为法律正是我们自己意志的表达。

  我们还可以明白,既然法律将意志的普遍性和对象的普遍性结合起来,因此,无论是谁,凭个人的意志擅自下的命令都不称其为法律,就算是主权体针对个别的对象发出的命令也不是法律,而只是一道行政命令,这并不是主权行为,只是政府的行政行为。

  因此,对于一切依法而治的国家,不论其行政机构的形式如何,我把他们统称为"共和国".因为在那里,并且只有在那里,公共利益才能成为主导力量,也才能真正符合"共和"一词的原意。每一个合法的政府都是共和体【原注1】的,我在后面篇章中将会解释何为政府。

  确切地说,法律是公民社会得以结合的条件,臣服于法律的人民也是法律的制订者。只有那些构成社会的人们才有权描述他们结成社会的条件,但他们如何来描述这些条件呢?是根据自发的协议还是突发的灵感?政治体是否有一个机构来表达自己的意志?谁会具备这种远见,事先就能明确地知道这些法令并将它们公之于众?或者在需要时他如何宣布这些决定呢?盲目的民众通常并不知道自己想要什么,因为他们往往不能正确判定哪些是对他们有益处的,那么他们靠什么来完成制订法律这样一项伟大而艰巨的重任呢?就民众本身而言,他们总是希求得到对他们有益的东西,可是他们靠自己却很难看清这种利益。公意永远是正确的,可指引公意的判断并非总是明智的,所以必须对它示以事实的本来面目,有时甚至是事物的本质;必须为它指明它所前进的正确道路,不能被个别意志领偏了方向;必须给予它时空观念,使它在权衡眼前利益的同时能看到更长远的未来隐患;个人看到好东西却拒绝它,公众期望好东西却不认识它,两者都需要引导。个人应该用理性来指引自己的欲望,公众应该学会如何发现自己期待的东西。这种公众的启发将会使社会共同体得到理性和意志的结合,使共同体的各部分密切协作,最后形成整体的最大力量。这就需要有一个立法者了。

  【原注1】我认为,这个词并不是特指贵族制或民主制,而是在普遍意义上的由公意--也就是法律--指导下的任何政府。一个合法的政府必须不得与主权联合在一起,而只能是一个为主权服务的机构。所以,甚至是君主专制也可以成为共和国。这一点将在本书第三卷中详细论述。

下载APP看小说 不要钱!
(←快捷键) 上一章 返回目录 (快捷键→)

类似 《社会契约论:双语版》 的 公版经典 类小说:

游戏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 下载畅读书城

下载APP 天天领福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