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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书名:社会契约论:双语版 作者:(法)卢梭著 戴光年译 本章字数:1302

更新时间:2014年12月31日 22:26


  第五章

  论生死权

  有人也许会问:既然个人都没有处置自己生命的权利,那他又怎么可能有权把这样的权利转让给主权体呢?这个问题之所以难以回答,是因为它问的方式不对。每个人都有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而冒生命危险的权利,一个人为了从火灾中逃生而从窗口中跳出,难道可以说他这是自杀吗?一个人在出海时被暴风雨吞噬,难道能以明知出海有危险却非要这样做为理由从而强加给他自杀的罪名吗?

  社会契约的目的就是要保护各个缔约者。一个想要达到某种目的人,必须会有相应的手段以及运用这种手段所必然存在的危险甚至是牺牲生命。任何人如果想通过牺牲别人而保障自己,他也就必须在必要的时候为他人而牺牲自己。作为一个公民,这时他就不再是自己的主宰了,他所承担的危险必须由法律来决定。当执政者对一个人说:为了国家你必须献身。这个人必须义无反顾地去死,因为这是他一直能够享有安全环境的条件,也因为他的生命已不再是大自然的恩赐,而是国家的有条件的许可。

  对罪犯施以死刑也是基于同样的理由,为了避免成为某桩杀人案中的被杀者,每个人就必须得同意,一旦自己成了杀人犯就会被处死。这远不是放弃生命的做法,而是人们认为这样可以使生命安全更有保障,这样做的目的是要保证社会契约的效力,当然无法想象有哪个缔约者在缔结条约时只是希望自己被绞死。

  另外,每个犯罪者都是在挑战社会权利,他就会因为这种行为成为国家的叛徒或叛乱者。由于他破坏了国家的法律,他也就不再是国家的成员了,这甚至等于在向自己的国家开战。这种情况下,国家的生存和他的生存就是

不相容的了,两者必去其一。如果这个罪犯被处以死刑,他不是以公民的身份,而是以公敌的身份。审判与判决就是为了证明并宣告他破坏了社会契约,他不再是国家的一员。既然他曾是这个国家的一员,或者至少是居住于该国国土上,他就必须遭到放逐或者作为国家公敌被处死。这样的敌人不是一个法人,而是一个实实在在的人,根据战争权,他被处死也是理所应当的。

  但是,可能有人会说,对犯罪的惩罚是一种个别行为。没错,因此这样一种职责并不属于主权体,主权体可以给罪犯定罪但是自己却不能亲自执行。我所有的观点都是环环相扣的,只是需要慢慢道来。

  过于频繁的惩罚是政府无用或懒惰的表现。无论怎样坏的一个人,总可以使他成为某方面有用的人。如果一个人留存于世并不会对社会造成危险,他就不应该被处死,出于杀一儆百的目的也不行。

  至于赦免权,就是对那些受到法律惩罚并由法官强制执行的罪犯施以宽恕或赦免的权利,仅仅属于那个超出法律和法官的主权体。对于对这种权利的规定并不十分明确,因此它很少被使用。在一个法理有序的国家之所以不会有太多的刑罚,并不是因为国家常行使赦免权,而是罪犯数量很少。只有在国家趋于衰亡时,才会有罪犯多而惩罚少的情况。在罗马共和国统治时期,元老院和执政官不曾使用过赦免权,古罗马人也没有这样做,虽然人民有时会撤回裁决。频繁的赦免预示着犯罪行为不久以后将不再需要被赦免,每个人都能看出它所产生的后果。此时,我感到我的心已在阻止我的笔落下。让我们把这个问题留给那些公正人士去讨论吧,他们从不犯错,自己永远不需要任何赦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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