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名:社会契约论:双语版
作者:(法)卢梭著 戴光年译
本章字数:1302
更新时间:2014年12月31日 22:26
不相容的了,两者必去其一。如果这个罪犯被处以死刑,他不是以公民的身份,而是以公敌的身份。审判与判决就是为了证明并宣告他破坏了社会契约,他不再是国家的一员。既然他曾是这个国家的一员,或者至少是居住于该国国土上,他就必须遭到放逐或者作为国家公敌被处死。这样的敌人不是一个法人,而是一个实实在在的人,根据战争权,他被处死也是理所应当的。
但是,可能有人会说,对犯罪的惩罚是一种个别行为。没错,因此这样一种职责并不属于主权体,主权体可以给罪犯定罪但是自己却不能亲自执行。我所有的观点都是环环相扣的,只是需要慢慢道来。
过于频繁的惩罚是政府无用或懒惰的表现。无论怎样坏的一个人,总可以使他成为某方面有用的人。如果一个人留存于世并不会对社会造成危险,他就不应该被处死,出于杀一儆百的目的也不行。
至于赦免权,就是对那些受到法律惩罚并由法官强制执行的罪犯施以宽恕或赦免的权利,仅仅属于那个超出法律和法官的主权体。对于对这种权利的规定并不十分明确,因此它很少被使用。在一个法理有序的国家之所以不会有太多的刑罚,并不是因为国家常行使赦免权,而是罪犯数量很少。只有在国家趋于衰亡时,才会有罪犯多而惩罚少的情况。在罗马共和国统治时期,元老院和执政官不曾使用过赦免权,古罗马人也没有这样做,虽然人民有时会撤回裁决。频繁的赦免预示着犯罪行为不久以后将不再需要被赦免,每个人都能看出它所产生的后果。此时,我感到我的心已在阻止我的笔落下。让我们把这个问题留给那些公正人士去讨论吧,他们从不犯错,自己永远不需要任何赦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