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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书名:社会契约论:双语版 作者:(法)卢梭著 戴光年译 本章字数:1302

更新时间:2014年12月31日 22:26


  第二章

  论主权是不可分割的

  正如主权不可转让,基于同一原因,主权也是不可分割的。意志要么是公意【原注1】,要么不是;它要么是人民共同体的意志,要么只是其中一部分人的意志。在前一种情况下,这种公共意愿的宣言是主权行为,并构成法律;而后一种情况下,它只是一种个别意志或行政行为,顶多算一道政令而已。

  然而,我们那些无法按主权原理来区分主权的政治理论家们,将主权按照对象来区分。他们将主权分为权力和意愿,即将其分为行政和立法,纳税权、司法权和战争权,内政权和外交权。我们的理论家们,时而将这些混为一谈,时而又把它们分裂开来。他们把主权体搞成一个东拼西凑出来的怪物,就好比是他们用这个人的眼睛、那个人的胳膊、另一个人的腿、再一个人的脚--用几个人的身体拼凑出一个新的人。据说,日本的一些江湖术士可以在众目睽睽之下将一个小孩子肢解,然后将身体的各个部位抛向空中,在孩子落地时,依旧活生生、完好无损。这或多或少有些类似于我们的政治理论家们玩的把戏,他们用那种完全可以当众表演的手法肢解了社会实体,又不知通过什么手法将它们重新组合起来。

  造成这一错误的原因在于没有对主权形成正确的概念,把主权权威的表现误认为是主权权威的组成部分。例如,人们把宣布战争或者维护和平视为主权行为,其实不然,类似这样的行为都不是法律,它们只是法律的实施,是一种确定该如何解读法律的特殊行为,这一点在我确定了"法律"一词的含义之后,就会非常明了了。

  如果用同样的方法来分析其他的主权划分,我们会发现,无论我们如何对

主权进行划分,我们都是错误的,因为那些被认为是主权组成部分的权利,最终会被证明只是从属于主权,而且他们要以最高意志的存在为前提条件,这些权利只是最高意志的实施而已。

  由于缺乏精确性,当这些政治理论家们在根据前述他们的那些理论来判断君王和人民的相应权利时,得出的结论总是极为模糊。在格劳秀斯第一本着作【译注1】的第三章和第四章中,读者们会很清楚地看到这位知识渊博的大师和他的翻译者巴贝拉克是如何陷入他们自己的诡辩中而无法自圆其说的,他们担心在书中说得太多或太少,从而不小心触犯到他们所想竭力赞美的那种利益。格劳秀斯因不满意于自己的祖国而流亡法国,为了讨好国王路易十三,他把自己的书献给了这位国王,书中他费尽心机地将人民的权利剥夺殆尽再想方设法将它们全都赋予了国王。而这本书又恰好迎合了巴贝拉克的口味,他将此书翻译之后献给了英格兰的国王乔治一世。但不幸的是,詹姆士二世的被放逐(巴贝拉克称此为"让位")使这位译者不得不在书中采取了保留的态度,以致含糊其辞、吞吞吐吐,以避免把威廉三世暗指为一个篡位者。如果这两位作者能按照正确的原则,他们就不会那样为难了,所有的难题将会迎刃而解;但是,如果真要那样的话,他们必定带着莫大的悲哀,因为能接受他们的只是人民,真理从来不是使人谋取高官厚禄的康庄大道,人民是无法给予他们大使的头衔、教授的身份和丰厚的俸禄的。

  【原注1】意志要成为公意,没必要总是全体一致,但是必须把全部票数都计算在内。任何形式的例外都会破坏它的普遍性。

  【译注1】指《战争与和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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