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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书名:社会契约论:双语版 作者:(法)卢梭著 戴光年译 本章字数:707

更新时间:2014年12月31日 22:26


  第一章

  论主权是不可转让的

  前面所确立的原则所产生的最直接也是最重要的结果就是:公众意志只有按照创建国家的目的--即公共利益--来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因为,如果个人利益的冲突使得建立公民社会成为必需,那么,正是这些个人利益之间的协调统一之处使得公民社会的建立成为可能。正是因为这些个人利益的相同点形成了社会联系的纽带,没有这些共同利益的交集,任何社会都不可能存在。因此,对社会的管理也必须要建立在这些共同利益的基础之上。

  由此,我想说的是:主权是公众意志的行使,它永远不能被转让;而且主权体只是一个集体的存在形式,除了它自己,没有人可以代表它。权力可以被转移,意志却不可以。

  个体意志与公众意志在某些点上达成一致不是不可能,但这些一致性却不具有规律性和持久性。个体意志由于它的天然本性总

会具有不公正的倾向,而公众意志则更偏向平等。所以我们不能保证个体意志与公众意志会和谐一致,即使这种一致应该永远持续,并且果然出现了,那也不过是巧合而非机制如此。主权者的确可以说:"现在我想要的恰恰就是这个人想要的,至少是他说他想要的。"但他不能说:"这个人明天想要的也是我想要的。"因为如果一个人说希望自己的未来受束缚,这是荒唐可笑的,同时还因为任何人都不会赞同与自己利益相反的事情。如果一个民族的人民只是一味地做出服从的承诺,这个民族最终会为这种承诺所毁灭,人民也就不可称之为人民了;一旦有了一个主人,主权体便不复存在了,政治体也因此而分崩离析。

  这并不是说在主权体有权行使否决的权利却没有行使的情况下,首领的政令不被公共意愿允许。此时,我们应该把整体的沉默视作人民的认同。关于这一点以后还会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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