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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书名:社会契约论:双语版 作者:(法)卢梭著 戴光年译 本章字数:1380

更新时间:2014年12月31日 22:26


  第七章

  论主权体

  从以上公式中可以发现,这一联合行为包含了集体与个人的双向约定,每个人在缔结约定的时候(其实是在和自己缔约),会发现自己有着双重义务:作为主权体中的一员对其他成员的义务,作为国家的一员对国家的义务。民法中的那条原则不适用于上述情况,即每个人并不受与自己签订的契约的约束,因为自己对自己应负责任和对集体应负责任,这两者之间是存在巨大差异的。

  由于每个人都要被置于两种关系中加以考虑,因此还需要指出的是,公共的决议可以使所有臣民服从主权体,但不能为主权体强加任何义务。如果主权体给自己设定了一条自己都不能违背的条约,这将会违背政治体的本性了。既然它只能作为单一的个体考虑,这种情况就类似于单个的人不能和自己达成限制自己的约定。这就表明了没有、也不可能有任何一种基本法来约束人民的共同体,即使是社会契约也不例外。这并不是说,在不破坏这一契约的情况下,这个政治共同体不能与其他政体订约,因为对于其他类似的共同体来说,这个共同体只是一个单一的存在、一个个体而已。

  既然这一政治共同体或主权体的存在的基础是借助于社会契约的认可,那么它就绝不可能做出违背这一原始约定的行为,即使是与其他政体签署条约时也不例外,例如它不能转让自己的一部分,或者把自己置于其他政权的统治之下。对于共同体赖以存在的契约的破坏,将会消灭这个共同体本身,而这个被消灭了的主权体当然就做不了任何事情了。

  一旦人们结成了这样一个共同体,对其中任何一个成员的侵犯必然意味着对整个共同体的侵犯,正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而对整个共同体的侵犯也就是对其所有成员的侵犯了。义务和自身的利益使得缔

约者彼此间能相互帮助,而同一个人也尽量从这种双重关系中获取他应得的种种利益。

  既然主权体是由单独的个体构成的,那么主权体的利益同它的成员的利益一致,它就不可能去伤害成员的利益;因此主权体无须向臣民们做出任何保证,因为没有一个政治体会伤害自己的全体成员,之后我们也会看到,它也不可能伤害某个个别成员。主权体只要基于它是主权体这一简单的事实,它就永远是它应有的样子。

  但是,臣民对于主权体的关系就没有这么简单了。尽管此间存在着诸多共同利益,但这些不足以使臣民自觉履行义务,除非找到一些恰当的办法来保障他们的忠诚。

  因为但凡个体,必定有自己的个人意志,而这种个人意志与他作为公民所应有的一般意志有时会不同,甚至会相抵触。他的个人利益可能会完全不同于公共利益。个人绝对的、天然的独立性可能会使他认为自己对公共事业所做的奉献只是一种慈善行为,不这样做不会对他人造成伤害,这样做却给自己带来负担;而且他会把政治共同体的成员看成是虚幻的存在,而非真正的个人。这样,他就会只希望享受公民的权利,而不去履行公民应有的义务。这种想法具有极大的诱惑性,一旦在公民之间滋生蔓延,必然会带来整个政治共同体的毁灭。

  因此,为了使社会契约不至于沦为空谈,这个契约本身总是暗含着一项约定,可以给契约以力量,那就是:任何人如果不遵从集体的意志,集体就应该强迫他服从,这并无他意,只是在强制他保持自由,因为这是使每个公民在献身于国家时,保证他摆脱一切人身依附的必要条件。也正是这一条件,使得政治机器得以运行,并赋予社会契约以合法化,如果没有这一约定,社会契约必然是荒唐的、残暴的,并且极易遭到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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