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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征辨学律义八

书名:问佛·观心清样 作者:李叔同 本章字数:1829

更新时间:2014年12月31日 21:18


第二节 征辨学律义八则

  

  问:我等受戒未能如法,将何以自解耶?若云受戒未能如法决定不得戒者,有何明文作 证耶?

  答:今先解释不得戒义:

  一、结界成就(作法界)。

  二、有能秉法僧(真实比丘)。

  三、僧数满足(十人、五人,戒净解明)。

  四、界内尽集和合(非别众)。

  五、有羯磨教法(如法诵作)。

  六、资缘具足(三衣及钵)。

  以上六缘,若缺一者,即不得戒。今则悉缺;故不得戒义,可以决定无疑。沙弥戒于师 授前,应在僧中作单白羯磨;故前五缘皆同,亦应判为不得。

  问:既知未能得比丘戒,应有何妥善之办法耶?

  答:今据拙见,拟定办法,分为二事:

  一、劝令礼占察忏仪,求得比丘戒。藕益大师云:“末世欲得净戒,舍此占察轮相之法 ,更无别途。”大师即依此法而得比丘戒也。此事易知,今不详述。

  二、于未得戒以前,为护法心,维持现状,不令断绝。令已受而未得者,学习比丘律。 此事颇有疑问。后之辨释,皆约此也。

  以上所言二事,第一为根本之办法;第二为维持现状之办法。此二事应同时并行,不可 或缺。若唯有第二而无第一,则永远无真实比丘出现;若唯有第一而无第二,则过渡时 代之现状不能维持;故须二事同时并行,乃为宜也。

  问:非比丘,学比丘律,可有圣教作证耶?

  将答此问,先须解释非比丘三字。非比丘三类:一约沙弥(此非问者本意所在)。二约 已受沙弥、比丘戒,而不如法不得戒者(问者本意在此。以下答文,皆约此辨释。文中 亦有时指前后二类者,为是兼明,非正意也)。三约未曾受沙弥、比丘戒者。

  答:若欲觅求律中有制未得戒者,必须学比丘律之明文,乃不可能之事;但可引文以证 非比丘而学比丘律无有贼住之过失。又可引文以证已受比丘戒而不如法不得戒之白衣, 虽在僧中闻正式作羯磨者亦不成贼住;依此义判:已受而不如法不得戒之白衣,或亦可 以学比丘律。即在僧中闻正式作羯磨者,亦似无大碍也。

  问:前云非比丘而学比丘律,无贼住过,有何文以为证耶?

  答:灵芝律师《资持记》云:“问:‘私习秉唱,未具忽闻;及未受前,曾披经律,因 读羯磨了知言义,成障戒否(即贼住

)?’答:‘准前后文,并论僧中正作,诈窃成障 .安有读文而成障戒。’古来高僧,多有在俗先披大藏。今时信士,多亦如之;若皆障 戒,无乃太急。学者详之。”又羯磨云:“二者,有人不得满数应诃;谓若欲受大戒人 .”灵芝律师《济缘记》释云:“谓沙弥受戒,或曾披律,或复重来,晓达如非。旁无 诃者,所为不轻,听自诃止。”曾披律者,既可求受大戒,足证无有贼住过矣。

  问:前云已受比丘戒而不如法不得戒之白衣,雌在僧中闻正式作羯磨者亦不成贼住,此 言尤足令人骇异。有何明文以为证耶?

  答:羯磨云:“三者,不得满数不得诃者……白衣……”南山律祖《疏》云:“前十三 难,有过障戒。此好白衣,受十具戒,虽并心净,不妨加法参差不成,仍本名故。”今 案:我等已受戒而不如法不得戒者,即属此类;虽于僧中闻作羯磨,亦仅判为不得满数 不得诃。决不云成贼住难,以无诈窃心故,而云此好白衣也。

  问:已受而不得戒之白衣,若闻僧中正式作羯磨而无贼住难者,何以说戒羯磨时遣沙弥 出耶?

  答:灵芝律师《资持记》云:“说戒遣未具者,恐生轻易,不论障戒;且如大尼亦遣, 岂虑障戒耶?”

  问:既不得沙弥、比丘戒,不堪为人世福田,虚消信施,罪果难逃耶?

  答:南山律祖《行事钞》云:“善见:檀越请比丘、沙弥虽未受具,亦入比丘数。涅盘 :乃至未受十戒亦得受请。”灵芝律师《资持记》释云:“论约法同(沙弥),经听形 同(出家优婆塞);无非皆为解脱出家,即堪受供。”故知不为解脱出家,虽是比丘, 亦应云虚消信施。若为解脱出家,虽优婆塞,亦堪为人世福田。

  问:当来真实比丘出现,如法传戒,即皆成为真实比丘,不须复云维持现状。当其时, 若有未受比丘戒者,仍可引据前例而先学比丘律耶?

  答:前文曾云:“为护法心,维持现状不令断绝,令已受而未得者学习比丘律。”因引 诸文曲为证明。余盖欲于过渡时代,勉强维持,冀延一线之传也。若当来皆成真实比丘 ,不须复立维持现状。即应依通途轨则,慎重其事。凡有未受比丘戒者,不须令其辄学 律也。岂唯当来,即以现在而论,若未经受戒者,亦不须学。唯有已受戒而不如法不得 戒者,乃可令其学律;若如是者,庶几无大过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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