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4年12月30日 23:39
,作一报告,呈报于周年大会之期.
四节 核数员核数员当查核一切单据及理财员之账目符合否,作一报告,呈报于周年大会之期.(若有董事会者则董事规则列于此.)
五节 演说员演说员分三部,每部设一演说员长.第一部,各国地方自治之历史规模;第二部,关于地方自治之科学及经济学;第三部,中国地方自治应办事宜.某月某日为第一部之期,某月某日为第二部之期,某月某日为第三部之期.各演说员长当将其部一年之经过作一报告,呈报于年会之期.
六节 选举在某月之常务会期,会长当于职员之外,委派委员三人为指名委员,将来年职员指名造册.指名委员当通告被指名者,如有辞却,则当另指名以代之.于后三期会议,当将完备指名册呈报于众.至周年大会之期,当行投票选举.倘有被指名而不得选者,当另选至职员满数而止.凡人会不满一年者,无被选资格.
七节 任期除书记及理财两职外,其它任期不得连任两年,而一人不得同时兼两职.惟隔任期一年之后,则可再得复其被选之资格.所有职员任期,至周年大会之日为满.
第二条 会员凡被选为会员者,签名于章程并缴会费之后,则可领受本会之凭票而为会员,得享本会一切之权利,至年期末为止.此后再纳年费,便可继续为会员.每期会议,会员须当呈票,方得入场.
名誉会员可由会中酌量选择.旧会员居于远方者,可得为通信会员;倘来本城欲与会议者,可纳临时费便得入场.
凡会员欲除名会籍者,当致书通告通信书记便可.
第三条来宾凡会员可领朋友同来会议,但须纳临时费若干,而每会员每次会议只得许领二人.演说员每人给免票六条,不收临时费.
第四条 会议法则地方自治励行会一切会议,皆以《民权初步》为法则.书记之外,非有本会特别命令,不得将本会会议报告发印.
第五条 本会章程及规则,在正式常务会议可以到场会员三分之二之表决而修改之.但至少须于一会期前将欲修改之条正式通告,使众周知方可.
第六条 搁起条例本会之章程、规则内之条例,其可暂时停止者,遇有需要时可由全体一致而临时搁起之,以便他事之进行;但不能搁起过于一会期以上.
议事表
(说明)有、无者,有可、无可之谓也.如申述,有可讨论、无可分开是也.数目者,例外之符号也.符号之说明,另列于表下.
议案动作 权宜问题 秩序问题 申诉 散会 搁置及抽出 停止讨论 延期 付委 修正 无期延期 收回动议 分开议题 表决法问题 复议 休息 搁起规则 独立动议讨论 无 无二 无 无四 无 有五 有 有 有 有 无 无 无 有 无 无 有 分开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有七 有十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有 搁置 无 无 无三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有十二 无 无 有 停止讨论 无 无 有 无 无 无 有 有 有 有 无 无 无 有 无 无 有 延期 无 无 无三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有 无 无 有 付委 无 无 无三 无 无 无 无 无 无十一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有 修正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有六 无八 有 无 无 有 有 无 有 无 有 无期延期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有 有 无 无 有 复议 无 无 有 无 无 有 有 有九 有 有 无 有 有 无 无 无 有
符号之说明:
一、凡出此两问题外所发生之急要动议,则处分之动作与独立动
议同.二、得主座之许可可作评议,但除申诉事外,不能有讨论之权利.三、申诉问题之自身,无可付委、无可延期、无可搁置者也.惟
可随申诉之本题,一同受此三种之动作.四、若在不定下会开会之期而散会等于终止者,则此议有可讨论.五、得为有限时之讨论,而其讨论只范围于停止讨论之自身,不能牵入于本题.六、只有属于时日者,乃有可修正.七、只有属于有附训令之付委,为无可分开者也.八、只有属于有训令之付委及委员之人数,有可修正者也.九、委员已开始进行,则无可复议.十、只有删去而加入之修正案,为无可分开.十一、有种修正案,其本题尚悬而未决者,有可付委者也.十二、复议已受搁置者,不能抽出其问题作为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