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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书名:建国方略 作者:孙中山(孙文) 本章字数:3445

更新时间:2014年12月30日 23:39


结论

  以上各章所详论之原理方式,足为领率议场者作指南之用矣.然欲为良议员者,徒诵读之、研究之犹未足臻其巧妙也,必须习练成熟,而后乃能左右逢源,泛应曲当也.欲议场之步调整齐,秩序不紊,则非常时开会演习议法不可.其演习之道,有假设议场以专行练习者,然不若乘开会之期而兼习练之,则更为一举两得也.凡社会其事由少数董事或委员办理者,则会员鲜有机会以习练;倘另行随时开执行会,使全体会员在场,而将事件提出加之讨论与修正,而后处以最终之动作,则会员一年之所得,必胜于五年之研究及演习也.此书可备为个人研究及会场参考之用,且可备为同好者常时集合玩索而习练之.一社会中,其会员人人有言论表决权于大小各事,则知识能力必日加,而结合日固,其发达进步实不可限量也.

  凡团体欲以此书为津梁者,可于其规则加定一条如下:"本会集议规则以《民权初步》为准."如是则有疑点,皆以此书为折衷也.若有团体不欲全照本书所定之规则,便可另立专条,规定其会所欲行者,如是则关于此种事件可不必照此书所定也.此等专条,不必包括于规则之内,一记录之表决案亦已足矣.譬如一会已采择本书之规定为例,而又欲以动议须有附和,或以复议动议不当加以限制为适宜者,便可立例如下:"本会定以所有动议,须得附和,而后能接述之."或:"本会定以凡会员皆能提出复议动议."但凡欲成为一纯粹议范之社会,则不当舍去普通认定之议事规则也.

  凡社会采定一书为范围者,则凡于未规定之事,皆当遵守之.而其为专条所规定之事,则皆以专条为定衡.各会对于其所事或方法,当采专条以规定之.此等专条,或具于规则中,或立特别条例均可.惟须注意:切不可订立条例与通行议场公例抵触者,方为妥善.

  更有一事当为各社会之忠告者:则切不可因一时情面或他种理由,而设一先例,以致将来有碍一会之自由行动者.而于选举职员更宜留意,庶免蹈此弊.如有不觉中陷于此等之恶习,则速改为佳.盖先例非一成不变者也,其效力只行于未得良法之前而已;如一旦得更良之法,则当以代之也.

  再者,若一社会察觉其前时所行之事有不合通则者,则尽可由之,而不必追加改正,只宜慎重不必行之于下次足矣.盖当时既无人反对其事,则当视为正当,所谓"遂事不谏,既往不咎"也.

  附录 章程并规则之模范

  章程

  第一条 会名 本会名为地方自治励行会.

  第二条 职员本会举会长一人,副会长一人,记录书记一人,通信书记一人,理财员一人,核数员一人,董事若干人,演说委员若干人.每年选举一次,如规则所定.

  第三条 会议本会每年三月某某日开周年大会一次,每月某某日开常期会议一次.会中一切要务,当在常期会议决之.除规则所定者之外,只有会员方能到场会议.议场额数,至少七人.凡常期会,当由某某报登广告通知.而特别会议,可由会员五人申请,会长即得召集,但每会员当专牒通知.

  第四条 经费每年某月某日起为预算年期,会员经费每人若干元,限入会或预算期一月之内交足.如得过期,通告犹不交者,则停止会员资格.

  第五条 会员凡人会者,须得满一年资格之会员二人介绍,于常期会议时报名.待一星期后,乃按名投票,如不过三票之反对者,则为当选.如有落选之人,则本年之内不得再报名.本会会员以若干名为限.

  规则

  第一条 职员之义务一节 会长副会长会长当主持一切会议,并领率会员就事体之正式秩序,当担任周年大会之演说,并办理属于其职务之各事.若遇会长有事不能到会,则副会长代理其职务.而副会长须随时助会长办理各事.

  二节 书记记录书记办理开会事宜,并记录所议决各事,作一议事录.通信书记当收会中各信,开会时向众读之;并答复一切信函,保存会中文件,通知会员得被举者,函催会员欠费,署名给发会员凭票,编掌会员名册后址,并管理一切关于会员事件及文件.到周年大会之期,彼当将一年所经过之事及现在情形作一详细报告,向众宣读.以上各事,亦可责成记录书记分任之.议事录及文件,可随时与会众察阅.如会中有与他会及团体常通书信者,可多设一交际书记,专理与他团体交际之事.

  三节理财员理财员当接收、催收、管理、出支一切会中银钱,并当将所有收支银钱开列详细数目

,作一报告,呈报于周年大会之期.

  四节 核数员核数员当查核一切单据及理财员之账目符合否,作一报告,呈报于周年大会之期.(若有董事会者则董事规则列于此.)

  五节 演说员演说员分三部,每部设一演说员长.第一部,各国地方自治之历史规模;第二部,关于地方自治之科学及经济学;第三部,中国地方自治应办事宜.某月某日为第一部之期,某月某日为第二部之期,某月某日为第三部之期.各演说员长当将其部一年之经过作一报告,呈报于年会之期.

  六节 选举在某月之常务会期,会长当于职员之外,委派委员三人为指名委员,将来年职员指名造册.指名委员当通告被指名者,如有辞却,则当另指名以代之.于后三期会议,当将完备指名册呈报于众.至周年大会之期,当行投票选举.倘有被指名而不得选者,当另选至职员满数而止.凡人会不满一年者,无被选资格.

  七节 任期除书记及理财两职外,其它任期不得连任两年,而一人不得同时兼两职.惟隔任期一年之后,则可再得复其被选之资格.所有职员任期,至周年大会之日为满.

  第二条 会员凡被选为会员者,签名于章程并缴会费之后,则可领受本会之凭票而为会员,得享本会一切之权利,至年期末为止.此后再纳年费,便可继续为会员.每期会议,会员须当呈票,方得入场.

  名誉会员可由会中酌量选择.旧会员居于远方者,可得为通信会员;倘来本城欲与会议者,可纳临时费便得入场.

  凡会员欲除名会籍者,当致书通告通信书记便可.

  第三条来宾凡会员可领朋友同来会议,但须纳临时费若干,而每会员每次会议只得许领二人.演说员每人给免票六条,不收临时费.

  第四条 会议法则地方自治励行会一切会议,皆以《民权初步》为法则.书记之外,非有本会特别命令,不得将本会会议报告发印.

  第五条 本会章程及规则,在正式常务会议可以到场会员三分之二之表决而修改之.但至少须于一会期前将欲修改之条正式通告,使众周知方可.

  第六条 搁起条例本会之章程、规则内之条例,其可暂时停止者,遇有需要时可由全体一致而临时搁起之,以便他事之进行;但不能搁起过于一会期以上.

  议事表

  (说明)有、无者,有可、无可之谓也.如申述,有可讨论、无可分开是也.数目者,例外之符号也.符号之说明,另列于表下.

  议案动作 权宜问题 秩序问题 申诉 散会 搁置及抽出 停止讨论 延期 付委 修正 无期延期 收回动议 分开议题 表决法问题 复议 休息 搁起规则 独立动议讨论 无 无二 无 无四 无 有五 有 有 有 有 无 无 无 有 无 无 有 分开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有七 有十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有 搁置 无 无 无三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有十二 无 无 有 停止讨论 无 无 有 无 无 无 有 有 有 有 无 无 无 有 无 无 有 延期 无 无 无三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有 无 无 有 付委 无 无 无三 无 无 无 无 无 无十一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有 修正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有六 无八 有 无 无 有 有 无 有 无 有 无期延期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有 有 无 无 有 复议 无 无 有 无 无 有 有 有九 有 有 无 有 有 无 无 无 有

  符号之说明:

  一、凡出此两问题外所发生之急要动议,则处分之动作与独立动

  议同.二、得主座之许可可作评议,但除申诉事外,不能有讨论之权利.三、申诉问题之自身,无可付委、无可延期、无可搁置者也.惟

  可随申诉之本题,一同受此三种之动作.四、若在不定下会开会之期而散会等于终止者,则此议有可讨论.五、得为有限时之讨论,而其讨论只范围于停止讨论之自身,不能牵入于本题.六、只有属于时日者,乃有可修正.七、只有属于有附训令之付委,为无可分开者也.八、只有属于有训令之付委及委员之人数,有可修正者也.九、委员已开始进行,则无可复议.十、只有删去而加入之修正案,为无可分开.十一、有种修正案,其本题尚悬而未决者,有可付委者也.十二、复议已受搁置者,不能抽出其问题作为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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