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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书名:社会契约论:双语版 作者:(法)卢梭著 戴光年译 本章字数:957

更新时间:2014年12月31日 22:27


  第十三章

  论如何维持主权权威(续)

  仅仅在人民的某次集会上批准了一套法律体系并决定了国家的体制,这是不够的;人民建立了一个永久的政府或一劳永逸地提出了行政官员的选举办法,这也是不够的。除了那些因意外事件的发生所必须举行的特殊集会外,还要有固定的、定期的集会,而且不能任意取消或推迟。这样,到了规定集会的日子,人民便会依据法律规定而合法地集合起来,而不需要其他正式通知。

  但是,除了这些依法定日期举行的合法会议,人民的其他任何集会,如果没有经过专门负责此事的官员通过预定的形式召集,都应该被视为非法,会上所有的决议也将视为无效,因为集会本身的命令就应该由法律发出。

  至于合法集会的频率,因受太多因素的制约,不能给出明确的规定。我们只能说,一般而言,政府力量越大,主权体就越应频繁地出面表达自己。

  或许有人会说,这对于单一的城镇来说或许可行,但如果一个国家包括若干个城市,又当如何处理?是把主权权威进行平分呢?还是把主权集中于某个特定的城镇而使其他的城镇从属于它?

  我的回答是两者都不可行,首先,主权权威作为一个单一的整体,一旦把

它分割开就等于毁灭它。第二,正如一个国家不能合法地从属于另一个国家,一个城镇也不能合法地从属于另一个城镇,因为政治体的本质就是服从和自由的统一,"臣民"和"主权者"两个词的含义完全对等,两者的意义结合为"公民"一词。

  我还要进一步回答说,把若干城邦联合成为一个国家总是一个错误,任何一个希望如此做的人就不要再埋怨无法避免自然的种种不便。不能因大国的泛滥就去反对那些只喜欢小国的人们。但是,怎样才能使小国拥有足够的力量去抗拒大国呢?就如古代的希腊城邦反抗强国国王,或者更近些时候的荷兰和瑞士抵御奥地利王室那样。

  当然,如果无法把国家的领土限定在适当的范围内,还有一个办法,就是不设立固定的首都,将政府的驻地轮流设置在各个城市,并且使国家财产在各地轮流循环。

  让人口均衡地分布于国土之上,使相同的权利扩展到国家的每个角落,让财富和生机充盈整个国家,只有这样,国家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的力量,才能得到最好的治理。请记住,城市的高墙都是以乡间的房屋化为瓦砾为代表建造起来的,每当我在首都看到又一座辉煌的宫殿拔地而起时,我就好像看到整个乡间遍布了茅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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