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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书名:社会契约论:双语版 作者:(法)卢梭著 戴光年译 本章字数:1536

更新时间:2014年12月31日 22:27


  第二章

  论不同政府形式的构成原则

  在阐述形成这些不同的一般原因之前,我认为有必要先对政府与君主进行区分,就像我曾经对国家与主权体进行区分一样。

  执政者团体中成员的数量或多或少,我们已经说过主权与臣民的比率会随着臣民数目的增加而增长,同理可推之,政府与执政者之间的关系也存在同样的比率。

  政府的全部权力在任何时候都等同于国家的权力,这点永远不会改变。因此,政府耗费在自己成员身上的力量越多,余下来用在人民身上的力量就越少。

  因此,行政官员数量越多,政府就越弱。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因此我们不妨将它解释得更清楚些。

  我们可以在每个行政官员身上区分出三种本质不同的意志。第一种是他的个人意志,它只追求个人私利。第二种是行政官员们的共同意志,它只关心君主的利益,可称之为团体意志。对政府来说它是一种普遍意志,但对于政府从属的国家来说它是个别意志。第三种是人民的意志或主权体的意志,它不论是对于整体的国家,还是对于整体一部分的政府,都是一种普遍意志。

  在完善的法律体系中,个别或特殊的意志应该是不起作用的,政府的团体意志也是极其次要的,只有普遍的或主权体的意志才永远居于首位,是所有其他意志的唯一规范者。

  然而,在自然规律中,这些不同的意志处于更集中的条件下会变得更加活跃,因此,普遍意志永远最弱,团体意志略强些,而个别意志总是居于首位。结果在政府中,每个成员首先是其自身,然后是行政官,最后才是公民。这一排列与社会秩序所要求的次序完全相反。

  弄清这一点后,我们再来假定政府是掌握在唯一一个人手里的,此时个人意志和团体意志完全统一在一起,因此团体意志就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强度。现在,由于权力的实施强度取决于意志的力度,而政府的绝对权力是一个恒量,得出的结论是:最强有力的政府是一个人的政府。

  我们再来考

虑另一种情况,如果把政府和立法权合并在一起,使主权体就是统治者,每个公民都是行政官员,那么团体意志就会和普遍意志统一起来,团体意志就不会比公意更主动,而个人意志依然保持原来的力度,此时的政府虽然依然拥有着绝对权力,但在相对力量或能动性上却处于最低点。

  这些关联是无可辩驳的,对其他方面的考察会对它们进一步证实。例如,处于政府中的行政官员比处于国家中的公民的行动更有能动性,因为政府中的个别意志比主权体约定中的个别意志的影响要大得多,因为每个政府官员总有一些政府职能,而单个的公民却不具有任何主权职能。而且,国家越是扩展,它的力量就会越大,尽管实际力量的增长与地域的扩张并不成正比。但是,如果国家规模一定,行政官员数量增加再多,政府的力量也不会有丝毫增加,因为政府的力量就是国家的力量,而国家的力量并没有变化。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的绝对力或实际力量没有增加,它的相对力量或能动性就会降低。

  还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参与管事的人越多,公共事务的处理便会越慢;大机构过于强调谨慎,从而坐失良机;遇事往往耽于无休止的讨论,很难作出有效的决定。

  我刚才说明的是政府随成员的增加会变得效率降低,前面我还证明过人民数量越多强制力量就应越大。由此可以得出结论,行政官员与政府之间的比率同臣民与主权体之间的比率恰好是相反的。也就是说,国家越扩大,政府就越应精简,所以,行政官员的数量要随着臣民人口的增加而减少。

  需要补充的一点是,这里我所论述的是政府的相对权力而不是它应有的本性。因为,行政官员越多,团体意志越接近普遍意志,相反,在只有一个统治者的情况下,如我前面所述,团体意志就只是一种个别意志。在一方面有所失,必定在另一方面有所得,立法者的艺术就在于寻求一个合适的度,将永远成反比的政府的力量和意志得到最恰到好处的结合,使其最有利于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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