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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书名:社会契约论:双语版 作者:(法)卢梭著 戴光年译 本章字数:3326

更新时间:2014年12月31日 22:27


  第一章

  政府总论

  我必须提醒我的读者,你们一定要仔细阅读本章,因为对于那些不打算集中精力的人,我是没办法把这个问题给他们讲清楚的。

  任何自由行动的发生都由两个因素共同促成:一个是抽象意义上的因素,即决定这一行动的意愿;一个是物理意义上的因素,即执行这种行动的力量。当我想走向一个目标,首先必须有走向这个目标的意愿,其次是要有行走的能力。一个想走的瘫痪病人和一个不想走的健康人,都只能原地不动。政治体的行为也具有同样的两个因素,我们同样也可将它们划分为意愿和力量,前者被称为立法权力,后者被称为行政权力。如果没有这两种力的同时作用,政治体的任何行动都不能进行。

  我们已经知道立法权力属于并只能属于人民。而另一方面,从本书前面章节(第二卷,第四、六章)中所确定的原则中可以看出,行政权力只在特定行为中实施,这种个别行为已经超出了法律的范畴,因此也不属于制定法律的主权范畴,行政权力不能像立法权和主权体一样属于全体人民。

  因此,公众的力量需要有一个自己的机构将公共的力量凝聚起来,在普遍意志的指导下行动,作为在国家和主权体之间进行沟通的手段,就如同灵魂与肉体结合为一个人那样把国家和主权体结合起来。这就是国家为什么需要有政府的原因,有时政府被错误地认为是主权体,其实它只是主权体的执行者而已。

  那么,究竟什么是政府呢?政府就是为了臣民和主权体相互沟通而建立在两者之间的中介体,负责实施法律、维护政治和社会自由。

  该中介体的成员称为行政官员(Magistrates)或国王(Kings),即管理者(Governers),他们被统称为统治者(Prince)【原注1】。这样看来,那种认为人民接受统治者领导的行为不是一种契约的看法完全正确,因为这种约定不过是一种任命或委托而已。在这一过程中,统治者不过是主权体的代理人,他们以主权体的名义行使主权体赋予的权力,主权体可以在任何时候限制、更改或收回这种权力;如果放弃这种权力,就会与社会共同体的本质不相容,就是违背了社会契约的目的。

  因此,我把行政权力,的合法行使者称为政府或最高行政,把执掌这一行政权力的人或机构称为君主或行政官员。

  在政府中,我们可以发现这些中介的力量,它们之间的关系构成了全体与全体的关系以及主权体与国家的关系。后一种关系可被看做首尾两项不断变换的比率关系,而政府就是它们的几何平均数。政府从主权体那里接受命令,然后发布给人民,如果想使一个国家处于正常的平衡状态,就必须权衡所有因素,使政府自身的乘积或幂,等于作为臣民的公民和作为主权体公民的乘积或幂。

  另外,如果上述三方关系中任意一方发生改变,就必然破坏了原来的等比关系。如果主权体要进行直接治理,或者行政官员想制定法律,或者臣民不服从领导,那么秩序将被混乱的局面取代,力量与意志不再协调行动,国家也会解体,将陷入专制政府或者无政府状态中。最后,正如两个数字之间只能有一个等比中项,一个国家也只可能有一个好政府。但是由于国家政事纷纭,不断改变民族的内部关系,使得不同的民族就应该有不同的政府形态,即使同一个民族在不同的时期也应该有不同的政府。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处于比例两端的关系,我举人口数目作为例子,因为这是一种更容易清楚表达的关系。

  假设一个国家有一万名公民,主权体只能被看做一个整体,但作为臣民的每个个人,则被考虑为一个个体。因此主权体相对于一个臣民的比例就是一万比一,就是说,国家的每个成员尽管完全从属于主权体,但它只享有一万分之一的主权权力。如果人口数目增加到十万,臣民的地位没有变化,因为每个臣民同其他臣民一样还要完全遵守法律的约定,但作为主权者,他所分享到的只是十万分之一的表决权,比起以前对制定法律的影响力小了十倍。由于臣民总是作为单一的个体,他和主权体的比率根据公民人口数的增加而增加。由此可得出结论:国家越大,自由越少。

  当我说到比率增大时,我的意思是它离平等越来越远了。因此,在几何意义上这个比率越大,在普通意义上就越小。前者考虑的是数

量关系,是以指数大小来衡量的;后者考虑的是同一性,判定的是相似性的多少。

  个别意志与普遍意志之间的比率越小,即个人原则与法律之间的相似性越少,强制力量就必须越大。因此,如果政府要做到有序行动,随着人口数量增加,它必须相应加强其强制力。

  另一方面,由于国家的扩大意味着给公权力的掌握者更大的滥权机会和诱惑,随着政府对人民的控制力加强,主权体对政府的控制力也必须要加强。这里我所说的并不是绝对权力,而是国家不同组成部分之间的相对力量。

  从以上双重比率中可以看出,主权体、君主与臣民三者之间的比例绝不是臆造出来的,而是政治体性质的必然结论。我们可以进一步推出,既然连续比率的一端是作为臣民的人民,是作为一个固定的整体,总表现为"一",所以随着双重比率的增大或缩小,单项比率也会同样地增大或缩小,因此比例中间项也会随之发生变化。这表明,不存在绝对且单一的政府形式,有多少大小不等的国家,就会有多少性质不同的政府形式。

  或许有人会嘲笑这一公式,声称如果按照我的观点,找到首尾项的几何平均值建立一个政府,只需计算出人口数字的平方根就可以了。那么我的回答是:我仅仅是举人口数量作为一个例子,而且我所说的各比率不仅取自人口数量,而是要更多地根据众多行为数量来衡量,这些行为的发生又有着数不清的原因。何况,我借用几何学术语只是为了让我的表达更简练,我当然深知道德上的衡量并不像几何学那样精确。

  政府就是大的政治体的一个小型化,这个政治体中也包含了政府本身。它是一个被赋予了某些能力的虚拟的人,它像主权体一样主动,像国家一样被动;它可被分解为一些类似的比例关系,产生新的比率,在这些新的比率上,我们可以按照行政官员的官阶继续进行分解,直到分解为一个单一的、不可再分的比率中项,即唯一的首领或最高行政官,我们可把他看成这一比例系列的中心,是逐级演进中一系列分数和一系列整数的那个"一".

  为避免继续在这些复杂比例中纠缠不清,我们就简单地把政府看成是国家中的一个新实体,它有别于人民和主权体,是位于二者之间的中介体。

  国家与政府这两个实体有着本质的区别:国家可以独立存在,而政府只能通过主权而存在。因此政府的主导意志应该是、而且必须是公共意愿或者法律,它不过集合起公众力量。一旦它试图运用权威进行绝对的独立行动,联结共同体的纽带就开始松懈了。如果政府的个别意志比主权体的公共意志还要活跃,并且为了使人民服从他的个别意志而动用了他手中的公共力量,结果就有了两个主权体,一个是法律上的,一个是事实上的,那么社会共同体将顷刻消亡,政治体也就随之解体了。

  然而,为了使政府这个实体能成为真正的存在,具有一个区别于国家实体的真正生命,为了使政府所有成员行动一致,符合建立它的目的,就必须使政府成为一个特定的自我,拥有其成员的共同意识,拥有保障自身的意志和能力。这种特定的存在意味着要有议会制、委员会、磋商和决定的权利、各种权利、君主专属的种种特权以及那种使行政官员随着职责越繁重便越能得到相关回报的地位、头衔和权利。政府这种存在的困难在于,如何找到一种方法,在国家这个大的整体中安置政府这一小的整体,以使政府在强化自身体制的同时又不削弱国家的公共体制,使其能够把保存自身生存的自有力量区别于维持国家生存的公共力量。总之一句话,政府总要做好准备为了人民而牺牲自己,而不是为了政府牺牲人民。

  此外,尽管政府这一人为的实体是另一人为实体的产物,它只拥有一种外借的、附属的生命,但并不意味着它不能凭借或多或少的力量和敏捷采取行动,也不影响它享有或多或少的健康。最后,它即使不会完全违背人们建立政府时的目标,但它却可能依照自己的结构方式在某种程度上偏离这个目标。

  偶然的特殊的关系会使国家发生改变,政府应根据这些关系和国家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所以,政府应随所属政治体的缺陷而加以改变,否则,即使本身是最好的政府也往往会成为最糟的政府。

  【原注1】因此,在威尼斯,即使当大总督不出席的时候,大议会仍被人们称为"最尊敬的君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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