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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书名:社会契约论:双语版 作者:(法)卢梭著 戴光年译 本章字数:925

更新时间:2014年12月31日 22:27


  第十二章

  法律的分类

  为了使所有事务都井然有序,或者说为了赋予公众尽可能好的法律形式,需要考虑到各种关系,首先是整个政治体对于自身的作用力,即全体与全体的关系,或者说是主权体之于国家的关系,以后我们会看到,这种关系由中间媒介之间的联系构成。

  规定着这种关系的法律被称为政治法。如果它制定得当的话,也可称之为基本法。如此称呼不无道理,因为既然一个国家中只有一种最好的制度来治理它,那么已经发现这个制度的民族就应该遵循它。但如果已有的制度不好,那么为什么还要把阻碍人民生活秩序的法律当成基本法呢?另外,一个民族不管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做主改变自己的法律,哪怕是最好的法律。如果哪个民族的人们乐于损害自己,那谁还有权不让他们这样做吗?

  第二种关系是国家成员间的关系,以及成员同整个政治体之间的关系。成员间的关系应尽可能地受制约,成员同政治体间的关系却是越广泛越好,这样能使每个公民在彼此完全独立的同时又极端依赖国家,这种结果总是通过同一手段达到,因为只有国家的力量才能为每个成员带来自由。这第二种关系产生了民法

  我们还可以考虑第三种关系:个体和法律的关系,也就是违法和惩罚的关系。这种关系使刑法得以形成,从根本上说,刑法与其说是一种特定的法律形态,还不如把它看做对其他一切法律的裁定。

  在上述三种法律之外,还应加上第四种法律,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种,它没被刻在石碑上,也没被刻在铜器上,而是刻在了公民心中。是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体制,它每天都在积聚力量,当其他法律过时或消亡的时候,它激励或取代它们;它可以使一个民族保持创造精神,使习惯的力量逐渐代替权威的力量。这里,我说的是道德、习俗,尤其是信仰。这一类法律并不为我们的政治理论家所熟知,但其他一切法律的成败与否都取决于它。伟大的立法者们都懂得秘密关注它,尽管他们表面上只是在制定具体的规章条文,但他们明白这些个别的章节只是制度穹顶的拱架,而缓慢发展的道德与风尚才是形成制度的不可动摇的基石。

  在这些不同种类的法律形态中,只有决定政府形式的政治法才是我的题旨所在。

  在讨论不同的政府形式之前,我们先来确定一下"政府"一词的准确含义,因为迄今为止该词还没被很好地解释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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