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名:社会契约论:双语版
作者:(法)卢梭著 戴光年译
本章字数:925
更新时间:2014年12月31日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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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还可以考虑第三种关系:个体和法律的关系,也就是违法和惩罚的关系。这种关系使刑法得以形成,从根本上说,刑法与其说是一种特定的法律形态,还不如把它看做对其他一切法律的裁定。
在上述三种法律之外,还应加上第四种法律,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种,它没被刻在石碑上,也没被刻在铜器上,而是刻在了公民心中。是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体制,它每天都在积聚力量,当其他法律过时或消亡的时候,它激励或取代它们;它可以使一个民族保持创造精神,使习惯的力量逐渐代替权威的力量。这里,我说的是道德、习俗,尤其是信仰。这一类法律并不为我们的政治理论家所熟知,但其他一切法律的成败与否都取决于它。伟大的立法者们都懂得秘密关注它,尽管他们表面上只是在制定具体的规章条文,但他们明白这些个别的章节只是制度穹顶的拱架,而缓慢发展的道德与风尚才是形成制度的不可动摇的基石。
在这些不同种类的法律形态中,只有决定政府形式的政治法才是我的题旨所在。
在讨论不同的政府形式之前,我们先来确定一下"政府"一词的准确含义,因为迄今为止该词还没被很好地解释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