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4年12月31日 22:26
国王甚至不必离开他的高贵寓所,翻翻书本就可以占有全世界,只要随后将那些已经为别的国王所占土地从他的帝国版图上减去就可以了。
我们可以很容易理解,个人的土地是如何被联合起来成为公共的领土,主权权利的范围也从臣民本身扩展到了臣民们所占有的土地,也就是说,主权权利不光包括人身权,也包括了财产权。这就使得土地所有者更加依赖国家,他们把自身的力量转变成了对国家忠诚的保证。但古代的君主们似乎并没认识到这等好处,他们仅仅是自称为波斯人的王、塞西亚人的王或者马其顿人的王,好像他们只是把自己看做这些人的统治者,而非整片国土的主人。现在的君主则聪明多了,他们号称自己为法兰西国王、西班牙国王或者英格兰国王等等。这样,通过控制土地,他们也成功地掌控了这些土地上的居民。
社会契约中关于转让的独特之处就在于,共同体在接受个人的财产时,并不是要剥夺其财产权,恰恰相反,是为了确保个人对财产的合法所有权,把占有权变成了真正的权利。既然每个所有者都被看做是公共财产的监护人,他的权利得到了国家其他成员的尊重,面对外国力量的侵害,他也能够受到集体力量的一致保护。因此,这种转让行为不仅有利于公众,更有利于个人,也就是说,个人在转让中又拿回他所奉献的一切。在以后我们阐述主权体和所有者对同一财产的权利有什么不同时,这种看似矛盾的说法能得到更好的解释。
可能也存在这种情况:人们在结为共同体时可能并没有占有任何东西,之后他们才去占据一块土地据以维持生存,他们对这块土地共同使用,也或者将其分割,在各成员间进行分配,分配的形式可以是平等的,也可以根据主权者规定的比例。不论这种分配是以何种方式进行,个人对土地的拥有权要永远从属于共同体对土地的权利;倘若没有这一点,社会的纽带将没有任何稳固性,主权的实施也不会有有效的权威和力量。
最后,我将用一小段话来结束对本章和本卷的论述,其可作为整个社会系统赖以生存的基础:社会契约远没有破坏自然的平等,相反,它把人类天生的身体上的不平等用道德的和法律的平等取而代之;从此,不管人与人之间在体力与智力上是如何不平等,人类通过社会契约和法律权利拥有了完全的平等【原注1】。
【原注1】在不好的政府的统治下,平等只是表面的和虚幻的,它只是使穷人安于贫困,使富人保持富有。事实上,法律总是有利于那些有产者,而不利于无产者。因此,只有当社会所有人都拥有一些财产而谁又不多占有时,社会状态对人类才是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