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4年12月31日 22:26
敕令,后来也被"上帝的和平"运动禁止了。那条敕令只不过是对政府职权的滥用,如果真的存在这样一种制度,也是非理性的,是与自然正义以及一切合理政体相违背的。
那么,战争就不是人与人的对抗关系,而是国家之间的对抗。在战争中,人与人之间是纯粹因为偶然才成为敌人的,因为他们并不是以个人的身份,甚至也不是以公民身份【原注1】,而是以士兵的身份加入;他们不是作为国家的成员,而是作为国家的扞卫者。总而言之,一个国家的敌人只能是另一个国家,而不是某些人,因为内在本质不相同的事物之间不能存在真正的关系。
上述原则符合自古以来所有时代的准则,也符合每个文明政权的惯常做法。宣战当然可以说是对臣民发出的警告,但更主要是对那个国家政权的警告。假如外来势力--不管是国王,单独的个人,抑或整个民族--对另一国家的臣民进行抢劫、杀害或拘禁,而没有首先向该国宣战,那他就不能被称作敌人,而只是强盗。即使在战争发生的过程中,一个正义的君主掠夺敌国领土上所有的财产,他却能尊重该国臣民个人的财产与人身尊严,也尊重自己的权利赖以为基础的那些原则。既然战争目的是征服敌对国,士兵们绝对有权力杀死这个国家拿着武器的守卫者,但一旦这些守卫者放下武器投降,他们就不再是敌人或敌方的工具,而又恢复普通人的身份,任何人都不再有权利杀死他们。有时会发生不伤害对方一兵一卒而能摧毁一个国家的情况。战争绝对不容许存在为了取得胜利而迫不得已造成的破坏之外的任何破坏。这些原则不是格劳秀斯独创的,也不是以诗人的权威为基础的,它们来源于事物的本质,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之上。
至于征服者的权力,唯一的依据就是最强者的权力,假如战争并没有赋予征服者屠杀被征服者的权力,那么征服者奴役被征服者的权力也并不成立。一个人只有在无法将他的敌人变成他的奴隶的情况下,才可以把他的敌人杀死,所以奴役他人的权力并不能从杀死他人的权力中产生。由此,前面所说的被征服者用他们的自由来赎买自己的生存权,这原本就是一场不公平的交易,因为征服者并不拥有对被征服者生命的合法支配权。这样一来,无论是将奴役权建立在对他人生死权支配的基础上,或者对他人生死权的支配是建立在奴役权的基础上,这样的辩论很显然已经陷入了一个谬误的循环之中。
即使我们假设真的存在这种生杀予夺的权力,那我还是认为,战争中形成的奴隶或被征服的人民,对他们的征服者除了被迫服从之外,再没有任何其他的义务。征服者已经拿走了与被征服者生命同等价值的东西,那么征服者对于被征服者已无任何恩惠可言;与其杀死被征服者落个一无所得的结果,还不如剥削他们获得源源不断的利益。因此,除了最强者的权力之外,征服者对被征服者不再具有其他更多的权威。这样一来,征服者与被征服者的战争将持续进行着,他们之间的关系是战争的结果,战争权的持续使用就意味着根本不存在任何和平的条约。即使真的签署这样一个协定,也并不能终止战争状态,而只能是预示着战争状态的继续。
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这个问题,奴隶制中的权力都是无效的,这不仅因为它没有任何合理的根据,也因为它本身就是荒谬的,根本没有任何意义。"奴隶制"与"权力"两个词是相互矛盾的,它们相互排斥,无论是一个人相对于另一个人,一个人相对于一群人,都不能存在如此荒唐的论调:我和你在此立约,此条约要牺牲你的权利并且只对我个人有利,我是否遵守此约都完全听凭我个人意愿,但无论你愿意与否,你都必须遵守此约。
【原注1】罗马人在对战争权利的理解和尊重上比世界上其他任何民族都要强,他们对这个问题非常慎重,以至于如果一个公民没有明确表示他要反抗敌人或指名道姓反抗哪个敌人之前,他是不被允许自发参与战斗的。小卡图曾在波比里乌斯的军队里参加战斗,当波比里乌斯的军队改编后,老卡图给他写信说如果仍希望自己的儿子留在军中效力,就必须要重新进行一次战争宣誓,理由是第一次所做出的誓言已经无效,儿子不能再扛枪杀敌了。老卡图还写信给小卡图,警告他没有再次宣誓就不能参战。我知道有人会以克鲁修姆之围或罗马历史上的其他例子来反驳我,但是我所引用的是法律和惯例。罗马人比其他任何民族更遵纪守法,也没有哪个民族曾有过罗马人如此完善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