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公版经典 > 建国方略

建国大纲

书名:建国方略 作者:孙中山(孙文) 本章字数:3206

更新时间:2014年12月30日 23:39


建国大纲宣言

  (民国十三年四月十二日)

  自辛亥革命以至于今日,所获得者,仅中华民国之名.国家利益方面,既未能使中国进于国际平等地位;国民利益方面,则政治经济荦荦诸端,无所进步;而分崩离析之祸,且与日俱深.穷其致此之由,与所以救济之道,诚今日当务之急也.夫革命之目的,在于实行三民主义;而三民主义之实行,必有其方法与步骤.三民主义能影响及于人民,俾人民蒙其幸福与否,端在其实行之方法与步骤如何.文有见于此,故于辛亥革命以前,一方面提倡三民主义,一方面规定实行主义之方法与步骤;分革命建设为军政、训政、宪政三时期,期于循序渐进,以完成革命之工作.辛亥革命以前,每起一次革命,即以主义与建设程序宣布于天下,以期同志及国民之相与了解.辛亥之役,数月以内,即推倒四千余年之君主专制政体,暨二百六十余年之满洲征服阶级,其破坏之力,不可谓不巨.然至于今日,三民主义之实行,犹茫乎未有端绪者,则以破坏之后,初未尝依预定之程序以为建设也.盖不经军政时代,则反革命之势力无由扫荡,而革命之主义亦无由宣传于群众,以得其同情与信仰.不经训政时代,则大多数之人民,久经束缚,虽骤被解放,初不了知其活动之方式;非墨守其放弃责任之故习,即为人利用,陷于反革命而不自知.首者之大病,在革命之破坏不能了彻;后者之大病,在革命之建设不能进行.辛亥之役,汲汲于制定临时约法,以为可以奠民国之基础,而不知乃适得其反.论者见临时约法施行之后,不能有益利于民国,甚至并临时约法之本身效力,亦已消失无余,则纷纷然议临时约法之未善,且斤斤然从事于宪法之制定,以为藉可救临时约法之穷.曾不知症结所在,非由于临时约法之未善,乃由于未经军政训政两时期,而即入于宪政.试观元年临时约法颁布以后,反革命之势力,不惟不因以消灭,反得凭藉之以肆其恶,终且取临时约法而毁之.而大多数人民对于临时约法,初未曾计及其于本身利害何若,闻有毁法者不加怒,闻有护法者亦不加喜;可知未经军政训政两时期,临时约法决不能发生效力.夫元年以后,所恃以维持民国者,惟有临时约法.而临时约法之无效如此,则纲纪荡然,祸乱相寻,又何足怪!本政府有鉴于此,以为今后之革命,当赓续辛亥未完之绪,而力矫其失;即今后之革命,不但当用力于破坏,尤当用力于建设,且当规定不可逾越之程序.爰本此意,制定国民政府建国大纲二十五条,以为今后革命之典型:建国大纲第一条至第四条,宣布革命之主义及其内容,第五条以下,则为实行之方法与步骤;其在第六七两条,标明军政时期之宗旨,务扫除反革命之势力,宣传革命之主义;其在第八条至十八条,标明训政时期之宗旨,务指导人民从事于革命建设之进行;--先以县为自治之单位,于一县之内,努力于除旧布新,以深植人民权力基本,然后扩而充之,以及于省.如是则所谓自治,始为真正之人民自治,异于伪托自治之名,以行其割据之实者;而地方自治已成,则国家组织始臻完整,人民亦可本其地方上之政治训练以与闻国政矣.--其在第十九条以下,则由训政递嬗于宪政所必备之条件与程序.综括言之:则建国大纲者,以扫除障碍为开始,以完成建设为依归,所谓本末先后、秩然不紊者也.夫革命为非常之破坏,故不可无非常之建设以继之.积十三年痛苦之经验,当知所谓人民权利与人民幸福,当务其实,不当徒袭其名.倘能依建国大纲以行,则军政时代已能肃清反叛,训政时代已能扶植民治,虽无宪政之名,而人民所得权利与幸福,已非藉宪法而行专政者所可同日而语.且由此以至宪政时期,所历者皆为坦途无颠蹶之虑.为民国计,为国民计,莫善于此.本政府郑重宣布:今后革命努力所及之地,凡秉承本政府之号令者,即当以实行建国大纲为唯一之职任!

  国民政府建国大纲1

  一 国民政府本革命之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以建设中华民国.

  二 建设之首要在民生.故对于全国人民之食衣住行四大需要,政府当与人民协力,共谋农业之发展,以足民食;共谋织造之

发展,以裕民衣;建筑大计划之各式屋舍,以乐民居;修治道路、运河,以利民行.

  三 其次为民权.故对于人民之政治知识能力,政府当训导之,

  1本大纲经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审议后,于1924年4月12日公布.

  以行使其选举权,行使其罢官权,行使其创制权,行使其复决权.

  四 其三为民族.故对于国内之弱小民族,政府当扶植之,使之能自决自治.对于国外之侵略强权,政府当抵御之,并同时修改各国条约,以恢复我国际平等、国家独立.

  五 建设之程序分为三期:一曰军政时期,二曰训政时期,三曰宪政时期.

  六在军政时期,一切制度悉隶于军政之下.政府一面用兵力以扫除国内之障碍,一面宣传主义以开化全国之人心,而促进国家之统一.

  七 凡一省完全底定之日,则为训政开始之时,而军政停止之日.

  八 在训政时期,政府当派曾经训练、考试合格之员,到各县协助人民筹备自治.其程度以全县人口调查清楚,全县土地测量完竣,全县警卫办理妥善,四境纵横之道路修筑成功,而其人民曾受四权使用之训练,而完毕其国民之义务,誓行革命之主义者,得选举县官,以执行一县之政事,得选举议员,以议立一县之法律,始成为一完全自治之县.

  九 一完全自治之县,其国民有直接选举官员之权,有直接罢免官员之权,有直接创制法律之权,有直接复决法律之权.

  十 每县开创自治之时,必须先规定全县私有土地之价,其法由地主自报之,地方政府则照价征税,并可随时照价收买.自此次报价之后,若土地因政治之改良,社会之进步而增价者,则其利益当为全县人民所共享,而原主不得而私之.

  十一 土地之岁收,地价之增益,公地之生产,山林川泽之息,矿产水力之利,皆为地方政府之所有,而用以经营地方人民之事业,及育幼、养老、济贫、救灾、医病与夫种种公共之需.

  十二 各县之天然富源与及大规模之工商事业,本县之资力不能发展与兴办,而须外资乃能经营者,当由中央政府为之协助.而所获之纯利,中央与地方政府各占其半.

  十三 各县对于中央政府之负担,当以每县之岁收百分之几为中央岁费,每年由国民代表定之.其限度不得少于百分之十,不得加于百分之五十.

  十四 每县地方自治政府成立之后,得选国民代表一员,以组织代表会,参预中央政事.

  十五 凡候选及任命官员,无论中央与地方,皆须经中央考试铨定资格者乃可.

  十六 凡一省全数之县皆达完全自治者,则为宪政开始时期.国民代表会得选举省长,以为本省自治之监督.至于该省内之国家行政,则省长受中央之指挥.

  十七 在此时期,中央与省之权限采均权制度.凡事务有全国一致之性质者,划归中央.有因地制宜之性质者,划归地方.不偏于中央集权或地方分权.

  十八 县为自治之单位,省立于中央与县之间,以收联络之效.

  十九 在宪政开始时期,中央政府当完成设立五院,以试行五权之治.其序列如下:曰行政院,曰立法院,曰司法院,曰考试院,曰监察院.

  二十 行政院暂设如下各部:一、内政部;二、外交部;三、军政部;四、财政部;五、农矿部;六、工商部;七、教育部;八、交通部.

  廿一 宪法未颁布以前,各院长皆归总统任免而督率之.

  廿二 宪法草案当本建国大纲及训政、宪政两时期之成绩,由立法院议订,随时宣传于民众,以备到时采择施行.

  廿三 全国有过半数省分达至宪政开始时期,即全省之地方自治完全成立时期,则开国民大会,决定宪法而颁布之.

  廿四 宪法颁布之后,中央统治权则归于国民大会行使之,即国民大会对于中央政府官员有选举权、有罢免权,对于中央法律有创制权、有复决权.

  廿五 宪法颁布之日,即为宪政告成之时,而全国国民则依宪法行全国大选举.国民政府则于选举完毕之后三个月解职,而授政于民选之政府,是为建国之大功告成.

  民国十三年四月十二日孙文书

  

下载APP看小说 不要钱!
(←快捷键) 上一章 返回目录 (快捷键→)

类似 《建国方略》 的 公版经典 类小说:

游戏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 下载畅读书城

下载APP 天天领福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