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4年07月16日 03:01
安矣,然而妨害于治民者也。
当魏之方明《立辟》,从宪令行之时,有功者必赏,有罪者必诛,强匡天下,
威行四邻;及法慢,妄予,而国日削矣。当赵之方明国律,从大军之时,人众兵
强,辟地齐、燕;及国律慢,用者弱,而国日削矣。当燕之方明奉法,审官断之
时,东县齐国,南尽中山之地;及奉法已亡,官断不用,左右交争,论从其下,
则兵弱而地削,国制于邻敌矣。故曰:明法者强,慢法者弱。强弱如是其明矣,
而世主弗为,国亡宜矣。语曰:“家有常业,虽饥不饿;国有常法,虽危不亡。”
夫舍常法而从私意,则臣下饰于智能;臣下饰于智能,则法禁不立矣。是妄意之
道行,治国之道废也。治国之道,去害法者,则不惑于智能,不矫于名誉矣。昔
者舜使吏决鸿水,先令有功而舜杀之;禹朝诸侯之君会稽之上,防风之君后至而
禹斩之。以此观之,先令者杀,后令者斩,则古者先贵如令矣。故镜执清而无事,
美恶从而比焉;衡执正而无事,轻重从而载焉。夫摇镜,则不得为明;摇衡,则
不得为正,法之谓也。故先王以道为常,以法为本。本治者名尊,本乱者名绝。
凡智能明通,有以则行,无以则止。故智能单,道不可传于人。而道法万全,智
能多失。夫悬衡而知平,设规而知圆,万全之道也。明主使民饰于道之故,故佚
而有功。释规而任巧,释法而任智,惑乱之道也。乱主使民饰于智,不知道之故,
故劳而无功。释法禁而听请谒,群臣卖官于上,取赏于下,是以利在私家而威在
群臣。故民无尽力事主之心,而务为交于上。民好上交,则货财上流,而巧说者
用。若是,则有功者愈少。奸臣愈进而材臣退,则主惑而不知所行,民聚而不知
所道。此废法禁,后功劳,举名誉,听请谒之失也。凡败法之人,必设诈托物以
来亲,又好言天下之所希有。此暴君乱主之所以惑也,人臣贤佐之所以侵也。故
人臣称伊尹、管仲之功,则背法饰智有资;称比干、子胥之忠而见杀,则疾强谏
有辞。夫上称贤明,下称暴乱,不可以取类,若是者禁。君子立法,以为是也。
今人臣多立其私智以法为非者是邪。以智过法立智,如是者禁。主之道也。
明主之道,必明于公私之分,明法制,去私恩。夫令必行,禁必止,人主之
公义也;必行其私,信于朋友,不可为赏劝,不可为罚沮,人臣之私义也。私义
行则乱,公义行则治,故公私有分。人臣有私心,有公义。修身洁白而行公行正,
居官无私,人臣之公义也;污行从欲,安身利家,人臣之私心也。明主在上,则
人臣去私心行公义;乱主在上,则人臣去公义行私心,故君臣异心。君以计畜臣,
臣以计事君。君臣之交,计也。害身而利国,臣弗为也;害国而利臣,君不为也。
臣之情,害身无利;君之情,害国无亲。君臣也者,以计合者也。至夫临难必死,
尽智竭力,为法为之。故先王明赏以劝之,严刑以威之。赏刑明,则民尽死;民
尽死,则兵强主尊。刑赏不察,则民无功而求得,有罪而幸免,则兵弱主卑。故
先王贤佐尽力竭智。故曰:公私不可不明,法禁不可不审,先王知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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